《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中列有四种以汉献帝为题的作品,分别为列入“古史”类的《献帝春秋》、列入“杂史”类的《汉灵献二帝纪》和《山阳公载记》、列入“起居注”类的《献帝起居注》①。又有一种名为《献帝传》的书,多见于《三国志》裴松之注等史料。这些作品在唐宋以后均散失不存,仅在一些史注和类书中以佚文形式存在。因为保存了许多不见于陈寿《三国志》和范晔《后汉书》本文的记录,颇得史家重视,成为研究汉魏之际历史时的重要史料库。
不过,对于这几种作品本身,或许是因为仅存零落片段,学界的研究尚难称充分。管见所及,与清代学者业已达到的认识水平相比②,学者既未对清人见解给予充分回应,也未能在前人基础上有太多推进。尤其是《献帝纪》、《献帝传》与《献帝起居注》三书,几乎还没有正面的考察。实际上在全面搜集佚文的基础上,都还有若干可以讨论推进的空间③。
本文聚焦于《献帝起居注》,希望从书名与讳称、记事的起止范围、内容与旨趣几个方面,做一些基础考察工作,并由此对献帝朝廷的历史意义略加申论。限于史料状况,推论之处在所难免,尚乞大方叱正。
一 《献帝起居注》的书名与讳称讨论《献帝起居注》,首先需要澄清所谓《汉灵献起居注》的问题。这个问题源自东晋袁宏在《后汉纪·自序》中说的一段话:
聊以暇日,撰集为《后汉纪》。其所缀会《汉纪》、谢承《书》、司马彪《书》、华峤《书》、谢沈《书》、《汉山阳公记》、《汉灵献起居注》、《汉名臣奏》,旁及诸郡《耆旧》、《先贤传》,凡数百卷。①
袁宏在介绍《后汉纪》的史料来源时,言及的是《汉灵献起居注》,而非《献帝起居注》。《汉灵献起居注》的说法仅见于此。对此,可以理解为一书题《汉灵献起居注》,也可以理解为是《汉灵帝起居注》与《汉献帝起居注》二书的合称。就如同后面的“诸郡《耆旧》、《先贤传》”包括了多种《耆旧传》和《先贤传》,而非名为《耆旧先贤传》。
问题在于,在中古史注和类书的引用中,并未出现过《灵帝起居注》的蛛丝马迹。特别是距离袁宏时代很近的《三国志》裴松之注,在涉及东汉末年史事时引用了包括《献帝起居注》、《献帝传》、《献帝纪》在内的多种作品,也未见有《灵帝起居注》。
实际上,《隋书·经籍志》“起居注”类《小序》说得很清楚:
《起居注》者,录纪人君言行动止之事。……汉武帝有《禁中起居注》,后汉明德马后撰《明帝起居注》,然则汉时起居,似在宫中,为女史之职。然皆零落,不可复知。今之存者,有汉献帝及晋代已来《起居注》,皆近侍之臣所录。②
《隋志》编者以《汉献帝起居注》为“起居注”类著述之首。他们也举出了两汉时期两部所谓“起居注”的名字,但指出都是宫中“女史之职”,可能也不受重视,仅有一些片段佚文留存。而《汉献帝起居注》以降“近侍之臣所录”的“起居注”与此不同,形成了新的制度传统。这一意见值得重视。除了袁宏《后汉纪·自序》中提到的《汉灵献起居注》以外,没有其他线索显示东汉灵帝朝曾有“起居注”的撰述,所谓《灵帝起居注》可能本即不存③。
袁宏《后汉纪·自序》中所谓《汉灵献起居注》,指的应该就是《汉献帝起居注》。
如前所述,《隋书·经籍志》“起居注”类收《献帝起居注》,其后标五卷,未著撰人。侯康《补三国艺文志》曰:
此书隋志不著撰人。……《魏文帝纪》注引一条云“建安十五年为司徒赵温所辟,太祖表'温辟臣子弟,选举故不以实',使侍中守光禄勋郗虑持节奉策免温官”。称曹操为“太祖”,则此书成于魏时也。④
侯氏根据《三国志》裴松之注所引《献帝起居注》佚文称曹操为“太祖”,判断此书成书时间在曹魏时期,并据此将其列于《补三国艺文志》。这一论断颇为草率,没有考虑到在“此书成于魏时”之外,还存在两种可能性会导致“太祖”之称出现于裴注之中。
首先,裴松之注在引用某书时,多有随笔改书的情况。如章宗源《隋书经籍志考证》关于《曹瞒传》即言:
《传》名“曹瞒”,又系吴人所作。其言操少好飞鹰走狗,游荡无度,又佻易无威重,好音乐,及遣华歆入宫收伏后事,语皆质直,不为魏讳。故《世说》注、《文选》注所引皆称操名。惟《魏志》注多称“太祖”,自系裴松之所改,非吴人原本。⑤
章氏的意见十分正确。我们同样也可以举出韦昭《吴书》的例子⑥。裴注引用的佚文中就经常出现“太祖”之称⑦。作为孙吴国史,这显然不可能是吴人所书的原文,只能是裴松之的随笔改称。
其次,即使裴松之在引用时未作改书,也就是说“太祖”之称确为《献帝起居注》原文,这也有可能是入魏后改称的,并不能由此推论《献帝起居注》的成书时间是在入魏以后。姚振宗《后汉艺文志》对此有清晰认识:
(《献帝起居注》)书中称“太祖”,书名题“献帝”,则确为魏人手笔。《史通》云“及在许都,杨彪颇存注记”,意即是彪所存。彪卒于魏文帝黄初六年。其改称“太祖”,亦或出自彪手。至称“献帝”,则在魏明青龙二年之后矣。①
杨彪与《献帝起居注》的关系,后文将进行讨论。无论如何,姚氏主张成书时间和改称、改题应该分开看待,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献帝”之称如姚氏所言,只能出现于明帝青龙二年(234)以后。《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载是年八月山阳公卒后,明帝朝廷“追谥山阳公为汉孝献皇帝,葬以汉礼”②。《献帝起居注》这一书名的改称,只能发生于此年之后。而曹操得为“太祖”早在文帝黄初四年(224)③。《献帝起居注》中的“太祖”之称,也有可能是在此年之后由魏人所改称。
曾朴《补后汉书艺文志并考》收入《献帝起居注》,与侯康《补三国艺文志》的处理针锋相对,认为其成书时间当在汉魏禅代之前。理由如下:
又魏时诸书如王粲《英雄》、乐资《载记》,皆讳操名,称其庙号。而《武帝纪》引此书载奏袁绍事一条,直称“曹操”,亦非魏人作之一显证也。④
曾氏关于《献帝起居注》成书时间的结论与本文后面的判断相合,但所举理由其实站不住脚。乐资《山阳公载记》成于西晋,王粲《英雄记》成于建安二十二年(217)王粲卒前⑤,二书皆非“魏时诸书”。
而所谓“《武帝纪》引此书载奏袁绍事一条”,见《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载建安五年(200)官渡战后,“绍众大溃,绍及谭弃军走,渡河。追之不及,尽收其辎重图书珍宝,虏其众”,裴松之注引《献帝起居注》曰:
公上言:“大将军邺侯袁绍前与冀州牧韩馥立故大司马刘虞,刻作金玺,遣故任长毕瑜诣虞,为说命录之数。又绍与臣书云:'可都鄄城,当有所立。'擅铸金银印,孝廉计吏,皆往诣绍。从弟济阴太守叙与绍书云:'今海内丧败,天意实在我家,神应有征,当在尊兄。南兄臣下欲使即位,南兄言,以年则北兄长,以位则北兄重。便欲送玺,会曹操断道。'绍宗族累世受国重恩,而凶逆无道,乃至于此。辄勒兵马,与战官渡,乘圣朝之威,得斩绍大将淳于琼等八人首,遂大破溃。绍与子谭轻身迸走。凡斩首七万余级,辎重财物巨亿。”⑥
曹操给献帝的这一上书当在官渡之战甫结束时。其中“便欲送玺,会曹操断道”一句,也就是曾氏所谓“直称'曹操'”的地方,来自曹操在上书中引用的袁叙给袁绍的书信。实际上亦非袁叙之言,而是袁叙信中引述的“南兄”即袁术之言。在这样的重重引用情况下,很可能是无需避讳的⑦。何况也不能排除这里的“曹操”是后人所回改⑧。仅凭此一条,并不足以断定《献帝起居注》就是成于汉魏禅代之前。
事实上,如起首的“公上言”所示,这条佚文反而可以说明《献帝起居注》此处的正文是以“公”来称呼曹操的。这一称呼应来自建安元年(196)曹操迎献帝都许之后所受封的大将军一职。《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正是在此后以“公”书曹操的。而此前书“太祖”,至建安二十一年(216)五月进公爵为王后书“王”①。观裴注可知,这一书法当承自曹魏国史《魏书》②。《献帝起居注》既然有书“公”之例,可以推测在建安元年曹操受封大将军之前对曹操当另有所称。但具体如何称呼,似无史料可以说明。
又《献帝起居注》的原名也不得而知。无论是《隋书·经籍志》的著录还是《三国志》裴松之注等的引用,皆题《献帝起居注》或《汉献帝起居注》。不过,《续汉书·百官志》“司徒”条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曰“建安八年十二月复置司直云云” ③。此处《献帝起居注》原作《汉帝起居注》,校勘记云“据汲本、殿本改” ④。中华书局点校本《后汉书》以南宋绍兴本为底本。绍兴本作《汉帝起居注》,或许正是此条刘昭注的原貌,汲本、殿本反为妄改。姚振宗《后汉艺文志》提出了一种说法值得参考:“又按是类之书关涉魏事,魏之文明诸帝皆所寓目。故魏之臣子改其文曰'太祖'。其原书之名,则必称《今上起居注》,是不得不有所改。青龙之前亦当改称《汉帝起居注》,其后乃加献字耳。”⑤
在《今上起居注》和《献帝起居注》之间,姚氏提出存在一个入魏后称《汉帝起居注》的阶段,与上述绍兴本《后汉书》所记相同。当然这一发展过程成立的前提是《献帝起居注》确实成于汉魏禅代之前的献帝之世。下文将通过具体内容的考察来讨论这一问题。
二 《献帝起居注》记事的起止范围考察《献帝起居注》佚文记事涉及的起止范围,可以为判断成书时间提供线索。姚振宗《后汉艺文志》中有一段关于《献帝起居注》的话颇富启发:
按《起居注》,惟天子得有此制。献帝自逊位之后,自不得再有《起居注》。《起居》所注记,自不得连及山阳就封之后。其记后事,别有《汉献帝传》、《山阳公记》诸书在焉。⑥
姚氏说“山阳就封”也就是汉魏禅代之后的相关史事,不载于《献帝起居注》,而“别有《汉献帝传》、《山阳公记》诸书在焉”,似乎《献帝传》和《山阳公载记》是有意区别于《献帝起居注》,以汉魏禅代以后史事为主要记载对象。这一看法当然是不成立的。《献帝传》与曹魏明帝时期的国史撰述工作关系密切,其主要旨趣在于构建曹魏王朝皇帝权力起源的正当性。就此而言,汉魏禅代之前建安时代的历史书写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⑦。而《山阳公载记》性质上虽然与《献帝传》不同,但记事范围亦及于献帝一生,而不限于逊位为山阳公以后。《献帝起居注》、《献帝传》和《山阳公载记》各有其成书旨趣和脉络,没有必要将其理解为具有统一逻辑的历史撰述系列。
不过姚氏指出“献帝自逊位之后,自不得再有《起居注》”,即《献帝起居注》的记载范围并非覆盖献帝一生,而是仅限于献帝即位至汉魏禅代前即献帝维持皇帝身份的时段,这一认识大致准确。下面分别从起、止范围来进行讨论。
今天所见《献帝起居注》佚文,记事时间最早的几条皆在中平六年(189)。据《后汉书》卷八《灵帝纪》、卷九《献帝纪》,是年四月,灵帝驾崩,少帝即位;八月,洛阳之变,大将军何进为宦官所杀,袁绍兄弟又攻杀宦官,董卓乘机入京秉政;九月甲戌,董卓废少帝,立献帝。《后汉书·献帝纪》载九月丙子董卓杀何太后之后,“初令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员各六人”①。而《续汉书·百官志》“黄门侍郎”条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曰:
帝初即位,初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员各六人,出入禁中,近侍帷幄,省尚书事。改给事黄门侍郎为侍中侍郎,去给事黄门之号,旋复复故。旧侍中、黄门侍郎以在中宫者,不与近密交政。诛黄门后,侍中、侍郎出入禁闱,机事颇露,由是王允乃奏比尚书,不得出入,不通宾客,自此始也。②
两相对比,《后汉书·献帝纪》所谓“初令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员各六人”,很可能就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献帝起居注》的记载。
有迹象显示,《献帝起居注》的记事内容并非直接始于献帝即位。《三国志》卷六《魏书·董卓传》载董卓“遂废帝为弘农王。寻又杀王及何太后。立灵帝少子陈留王,是为献帝”,裴松之在此注曰:
《献帝起居注》载策曰:“……废皇帝为弘农王。皇太后还政。” ③
董卓废少帝之策文见载于《献帝起居注》。由此可以推测,《献帝起居注》对董卓废少立献的经过有所记述。
又《三国志》卷四六《吴书·孙破虏传》载董卓挟献帝西迁长安后,“(孙)坚乃前入至雒,修诸陵,平塞卓所发掘”,裴松之注引《江表传》曰:“案《汉献帝起居注》云'天子从河上还,得六〔玉〕玺于阁上',又太康之初孙皓送金玺六枚,无有玉,明其伪也。”④而《续汉书·舆服志》“乘舆黄赤绶”条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曰:“时六玺不自随,及还,于阁上得。” ⑤六玺还是玉玺的问题姑置不论,至少由此可以确认,《献帝起居注》中包含了“天子从河上还”的内容。这一记事对应的正是《后汉书》卷八《灵帝纪》所记的中平六年(189)八月“辛未,还宫” ⑥。即挟少帝、陈留王出奔小平津的宦官张让、段珪等投河自尽后,百官奉少帝回宫。所谓“天子”,指的也是少帝。这是目前根据佚文可以追溯到的《献帝起居注》记事的最早时间点。案诸情理,既然写到“从河上还”,对于少帝等是如何被宦官劫持到“河上”的经过应该有所记述,那么就不可能不涉及中平六年八月洛阳之变的起点,即八月戊辰宦官杀大将军何进事。换言之,《献帝起居注》的记事范围包括了中平六年八月的洛阳之变。
又《续汉书·舆服志》载“宗室刘氏亦两梁冠,示加服也”,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曰:“中平六年,令三府长史两梁冠,五时衣袍,事位从千石、六百石。”⑦两梁冠为进贤冠的一种。三府长史秩千石,本为一梁冠。中平六年令为两梁,是一种待遇的提升。而《续汉书·百官志》“黄门侍郎”条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曰:“诸奄人官,悉以议郎、郎中称,秩如故。诸署令两梁冠,陛殿上,得召都官从事已下。” ⑧这一新令颁布于中平六年(189)九月甲戌献帝即位并“初令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员各六人”之后,应与其人选由“阉人”调整为“士人”有关。颇疑“令三府长史两梁冠”的命令也发布于此时,其背景都是在宦官群体整体覆灭后的制度调整。
又《续汉书·郡国志》“右司隶校尉部”条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曰:“中平六年,省扶风都尉置汉安郡,镇雍、渝麋、杜阳、陈仓、汧五县也。”⑨这条引文同样没有标明具体时间。《后汉书》卷九《献帝纪》载中平六年“十二月戊戌,司徒黄琬为太尉,司空杨彪为司徒,光禄勋荀爽为司空。省扶风都尉,置汉安都护”。李贤注曰:“扶风都尉,比二千石,武帝元鼎四年置,中兴不改,至此以羌扰三辅,故省之。置都护,令总统西方。”⑩这应该就是《献帝起居注》所谓“省扶风都尉置汉安郡”的时间。此时在三辅地区设置一个可以“总统西方”的都护之职,其背后或有董卓的推动布局。
综上所述,根据佚文基本可以确定,《献帝起居注》叙事的起点是在灵帝驾崩的中平六年(189)。具体而言还要略早于九月甲戌的献帝即位,很可能是从八月的洛阳之变开始写起的。
那么,《献帝起居注》记事最后结束于何时呢?前引姚振宗言《献帝起居注》“自不得连及山阳就封之后”,似乎意味着当以汉魏禅代也就是献帝正式结束皇帝身份为终点。但曾朴《补后汉书艺文志并考》中另有别见:
汉时《起居注》皆在宫中,为女史之职。……裴松之《三国志注》数引《献帝起居注》,其《武帝纪》所引最多。考其事迹,至建安十九年迎贵人一条而止。其余列传所引,如《董卓传》注引云云,总无及十九年以后事。则似自此年以后,曹女入宫,女史之职遂废。故繁坛禅玺、山阳殂位事皆不入也。①
曾氏所谓建安十九年(214)“迎贵人”一条,即《魏书·三国志》卷一《武帝纪》载“十九年春正月,始耕籍田”,裴松之注引《献帝起居注》曰:
使行太常事大司农安阳亭侯王邑与宗正刘艾,皆持节,介者五人,赍束帛驷马,及给事黄门侍郎、掖庭丞、中常侍二人,迎二贵人于魏公国云云。②
曾氏之所以主张《献帝起居注》的记事终止于此,一方面是因为他所见裴注所引“总无及十九年以后事”,更为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他认为《献帝起居注》既然成于“汉时”(与侯康《补三国艺文志》主张为魏人所作针锋相对),就应该遵循汉代惯例“在宫中,为女史之职”。建安十九年(214)二月曹女入宫,此后不再见《献帝起居注》的记事,正可说明“女史之职遂废”。
曾氏的这一思路过于拘泥于改朝换代与制度变更间的直接对应,而未意识到如本文后述,在中平六年(189)八月的洛阳之变以后成立的献帝朝廷,已经启动了诸多具有“革命”意义的制度革新。实际上前引《隋书·经籍志》“起居注”类《小序》已经明确指出,“汉献帝及晋代已来《起居注》,皆近侍之臣所录”,已非“女史之职”。《献帝起居注》是新典范的创始,而非旧传统的延续。其撰作的终止,与曹女入宫之事当无直接关系。
更为关键的是,曾氏检索不精,实际上我们仍然可以找到若干建安十九年(214)二月以后的《献帝起居注》佚文。就在上引《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裴注引《献帝起居注》载建安十九年二月曹女入宫事后,“三月,天子使魏公位在诸侯王上,改授金玺,赤绂、远游冠”,裴松之注引《献帝起居注》曰:“使左中郎将杨宣、亭侯裴茂持节、印授之。”③这说明《献帝起居注》应该也包括了三月“天子使魏公位在诸侯王上”诸事,并未终结于上月的曹女入宫。
又如《续汉书·五行志》载“献帝兴平元年秋,长安旱。是时李傕、郭汜专权纵肆”,李贤注引《献帝起居注》曰:“建安十九年夏四月,旱。”④可见《献帝起居注》记事亦及于建安十九年四月事。
今天所见记事内容最晚的《献帝起居注》佚文见于《续汉书·礼仪志》:
立春之日,下宽大书曰:“制诏三公:方春东作,敬始慎微,动作从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须麦秋。退贪残,进柔良,下当用者,如故事。”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曰:“建安二十二年二月壬申,诏书绝。立春宽缓诏书不复行。”⑤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建安二十二年二月壬申”,当为“建安二十一年二月壬申”之讹。建安二十二年(217)二月甲午朔,当月并无壬申日。而二十一年(216)二月辛未朔,初二即为壬申。⑥
建安二十一年(216)二月距离延康元年(220)的汉魏禅代尚有四年多的时间。这段时间是汉魏禅代作为一个历史过程的最后完成阶段,中间还伴随着曹操的死亡和曹丕的继任,发生的大事极为密集,照理说可书者甚多。特别是汉魏禅代的过程,即使不必像与曹魏“国史”撰述关系密切的《献帝传》那样集中收录禅代过程中的多种官方文书材料,但书写相关内容似乎还是相当自然的事情。然而今天所见的《献帝起居注》佚文确实看不到建安二十一年二月以后至延康元年十一月之间的内容。
上引《续汉书·礼仪志》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建安二十一年二月壬申”条中的“诏书绝”三字值得注意。细审文意,这是将后面的“立春宽缓诏书不复行”作为“诏书绝”的后果来叙述的。那么,第一处“诏书”所指的应该就不只是“立春宽缓诏书”这一特定的诏书,而是包括了这一诏书在内的更为广义上的“诏书”。是否可以认为,这里的“诏书绝”意味着从建安二十一年(216)二月壬申开始,许都的献帝朝廷不再能够以汉皇帝/天子的身份向臣下发布诏书了呢?
此前的建安十八年(213),曹操为魏公,建魏国宗庙社稷,置侍中、尚书、六卿;十九年(214)正月,魏公始耕籍田;三月,使魏公位在诸侯王上,并置典刑的理曹掾属。此后的二十一年(216)三月,魏公又亲耕籍田;五月,进公爵为魏王;二十二年(217)四月,命魏王设天子旌旗;十月,命魏王冕十有二旒,以五官中郎将丕为魏太子①。汉魏禅代作为一个整体规划的王朝更替方案,在这几年中已经处于紧锣密鼓的步步为营状态。在曹操身份逐步“去臣化”的同时,汉皇帝的各种制度性权力也逐步被魏公/魏王所替代行使。建安二十一年二月壬申的“诏书绝”很可能也是其中的一环。
建安二十一年(216)二月壬申以“立春宽缓诏书不复行”作为献帝“诏书绝”的标志,有其深意在。依照《月令》古典在重要时令颁布诏书,显示皇帝作为“天子”在和合宇宙秩序时所发挥的神圣作用,是汉代皇帝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②。《献帝起居注》既云“不复行”,说明此前的献帝朝廷当仍然遵循这一惯例,每年“立春之日,下宽大书”,以显示天下正统所在。选择以此诏书作为“诏书绝”的标志,可以说意在剥夺汉皇帝和合宇宙秩序的功能。反过来说,这一功能当由魏公曹操来替代行使。史载建安二十一年春二月甲午,曹操在邺城“始春祠”③。如前所述,此年二月辛未朔,甲午为廿四日,适在壬申(初二)献帝“立春宽缓诏书不复行”之后。数日后的三月壬寅(初二),魏公曹操第二次“亲耕籍田”④,进一步替代了汉皇帝/天子的神圣角色。
综上所论,《献帝起居注》很可能终结于“建安二十一年二月壬申,诏书绝。立春宽缓诏书不复行”这一条。以和合宇宙秩序的功能被中止和替代为标志,汉皇帝向臣下发布诏书的制度性权力也被剥夺了。此后在汉魏禅代的仪式过程中,虽然仍可以看到若干汉皇帝册诏魏王的记录,但这是为了完成王朝更替而特意设置的功能,也是为汉皇帝权力所保留的最后使命,与上述结论并不矛盾。《献帝起居注》的撰写也同步结束,意味着这一历史书写也被视为汉皇帝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加以终结。毋庸赘言,《献帝起居注》的终结者,正是即将完成“去臣化”进程的曹氏一方。
三 《献帝起居注》的内容与旨趣在上节所揭示的记事起止范围之内,《献帝起居注》的内容包括了哪些方面呢?下面按照时间顺序,简要列出是书佚文所记史事以备后文讨论。
中平六年(189)八月:得六玺于阁上。
中平六年(189)九月:董卓废少帝;初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令三府长史两梁冠;诸署令两梁冠。
中平六年(189)十二月:置汉安郡。
初平三年(192)七月:李傕等葬董卓。
初平四年(193)十二月:分汉阳、上郡为永阳郡。
兴平元年(194)五月:李傕等开府参选举。
兴平二年(195)三月—四月:李傕挟献帝。
兴平二年(195)四月—五月:李傕为大司马厚赐诸巫。
兴平三年(195)七月:献帝出宣平门东归。
初平、兴平年间:公卿以下不得奏除。
建安元年(196)七月—八月:献帝至洛阳。
建安三年(198)四月:诏悬李傕首级于许都。
建安四年(199)后:尚书左仆射荣劭卒官。
建安五年(200)正月:车骑将军董承等谋反。
建安五年(200)十月:官渡战后曹操上书。
建安八年(203)正月:令洛阳市长元会执雉。
建安八年(203):议郎卫林为公车司马令。
建安八年(203)十月:公卿迎气北郊始复用八佾。
建安八年(203)十二月:复置司直。
建安九年(204)十一月:诏司直比司隶校尉。
建安十三年(208)正月:曹操奏免司徒赵温。
建安十三年(208)六月:授曹操丞相印绶。
建安十五年(210):初置丞相征事二人。
建安十八年(213)正月:济北王加冠户外。
建安十八年(213)三月:复《禹贡》九州。
建安十八年(213)七月—八月:献帝避大水。
建安十八年(213)七月:以丞相曹操女为贵人。
建安十九年(214)二月:献帝迎曹氏二贵人至许都。
建安十九年(214)三月:使魏公位在诸侯王上。
建安十九年(214)四月:旱。
建安二十一年(216)二月:诏书绝,立春宽缓诏书不复行。
由上可见,《献帝起居注》基本是围绕汉献帝皇帝权力的确立、展开与结束而进行叙述记事的。这与《献帝纪》和《献帝传》均不相同。《献帝纪》以作者刘芳的个人经历闻见为中心进行记事,内容甚至包括了部分灵帝末年之事。《献帝起居注》的记事虽然也可能涉及了中平六年(189)灵帝驾崩后的部分史事,但基本集中于献帝即位的相关事件,似无旁出情节。而在与曹魏“国史”撰述关系密切的《献帝传》中,延康、黄初之际的汉魏禅代的仪式过程和往复文书占据了很大篇幅,因其对于曹魏皇帝权力起源的正当性至关重要。《献帝起居注》则在建安二十一年(216)二月壬申的“诏书绝。立春宽缓诏书不复行”之后很可能就结束了,并无意于继续书写汉魏禅代的最后进程。
这种独特性在体例上也有体现。《献帝纪》可以说名“纪”实“传”,以记录个人的经历见闻为主,《隋书·经籍志》将其归入“杂史”。《献帝传》则与《汉纪》、《后汉纪》相似,由编年体的基本体例和以插叙形式出现的个人小传复合构成。而《献帝起居注》明显也采取了编年体的形式。如前引《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载“十九年春正月,始耕籍田”,裴松之注引《献帝起居注》曰:
使行太常事大司农安阳亭侯王邑与宗正刘艾,皆持节,介者五人,赍束帛驷马,及给事黄门侍郎、掖庭丞、中常侍二人,迎二贵人于魏公国。二月癸亥,又于魏公宗庙授二贵人印绶。甲子,诣魏公宫延秋门,迎贵人升车。魏遣郎中令、少府、博士、御府乘黄厩令、丞相掾属侍送贵人。癸酉,二贵人至洧仓中,遣侍中丹将冗从虎贲前后骆驿往迎之。乙亥,二贵人入宫,御史大夫、中二千石将大夫、议郎会殿中,魏国二卿及侍中、中郎二人,与汉公卿并升殿宴。①
这是典型的编年体叙事。但是,在《献帝传》中以插叙形式出现的个人小传,如“(马)腾父平,扶风人”、“沮授,广平人”这样的标志性开头,却不见于《献帝起居注》佚文。《献帝起居注》的体例很可能是单纯的编年体,要比《献帝传》更为接近纪传体王朝史中“本纪”的形态。这也显示出此书对于献帝正统地位的重视。
上文所见《献帝起居注》书写的汉献帝皇帝权力的历史过程,有两方面的特质不容忽视。
第一,重视记录汉献帝作为皇帝/天子在和合宇宙秩序方面所发挥的神圣作用。前文多次引述建安二十一年(216)二月的“诏书绝。立春宽缓诏书不复行”作为《献帝起居注》的结束。这可以说明在此之前的若干年间,每年立春之日由献帝发布“立春宽缓诏书”颁天下本为制度性常态,也应该为《献帝起居注》所记录。又如《续汉书·五行志》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213)“七月,大水,上亲避正殿;八月,以雨不止,且还殿”①。这是献帝对于水灾的制度性回应。
类似举措其实早见于初平年间献帝尚困居关中之时。《续汉书·五行志》载初平四年(193)“正月甲寅朔,日有蚀之”,刘昭注引袁宏《后汉纪》曰“于是避正殿,寝兵,不听事五日云云” ②。这段记载虽然出自《后汉纪》,但在性质上与前引《献帝起居注》的记录十分近似,或亦为袁宏从《献帝起居注》中抄出。
又如《后汉书》卷九《献帝纪》载:
建安元年春正月癸酉,郊祀上帝于安邑,大赦天下,改元建安。……秋七月甲子,车驾至洛阳,幸故中常侍赵忠宅。丁丑,郊祀上帝,大赦天下。己卯,谒太庙。③
建安元年(196)献帝朝廷在安邑和洛阳先后两次郊祀上帝,大赦天下。尽管此时的皇帝权力无疑处于十分虚弱的状态,但其作为天子和合宇宙秩序的功能仍然受到重视,与前引因灾异避居正殿的制度性举措如出一辙。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第二次在洛阳举行郊祀时,献帝也尚未入于曹操的掌握之中,这些行动当是出之于献帝朝廷一方的自主意志。《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对此不着一词,仅强调曹操迎天子都许后,“自天子西迁,朝廷日乱,至是宗庙社稷制度始立”④。与曹魏国史撰述工作关系密切的《献帝传》和之后成书的曹魏国史王沈《魏书》,今日所存佚文中也看不到这方面的记载,因其对描摹曹魏皇帝权力起源的正当性无甚帮助,甚至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范晔《后汉书·献帝纪》关于建安元年(196)献帝朝廷在安邑和洛阳先后两次郊祀上帝的记录,很可能也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献帝起居注》。
第二,在一般的史事之外,《献帝起居注》尤为重视记录献帝朝廷在制度建设方面的成绩。在汉魏禅代的时代大背景下,其书书写建安年间与汉魏禅代相关的制度进展,这是很容易想象的。如前文所列建安十五年(210)初置丞相征事二人、建安十八年(213)三月复《禹贡》九州、建安十九年(214)三月使魏公位在诸侯王上等等皆是。但建安年间的一些制度建设与汉魏禅代并无直接关系,《献帝起居注》也有所记录。如建安八年(203)正月令洛阳市长元会执雉、十月公卿迎气北郊始复用八佾等,显然仍然是以献帝朝廷为中心而展开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献帝为董卓所立至西迁陷于长安再至东归洛阳这长达六七年的历史,《献帝起居注》不止记录了董卓、李傕等人的残暴乱为,很可能对献帝朝廷当时在制度建设方面的成绩也加以书写。前引《续汉书·百官志》“黄门侍郎”条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载,“帝初即位,初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员各六人,出入禁中,近侍帷幄,省尚书事”⑤。这是在洛阳宫中的宦官群体被消灭后重要的内朝制度改革,发生于中平六年(189)九月献帝甫即位时⑥。其时当权者是董卓。但这一制度建设既不见于代表了曹魏官方政治立场的《献帝传》和王沈《魏书》,也不见于《三国志·魏书》的《武帝纪》和《董卓传》。而范晔《后汉书》卷九《献帝纪》则记录了这一新制设定,很可能也是袭自《献帝起居注》。
总之,通过以上讨论可以看到,《献帝起居注》的撰述旨趣并不在于通过历史书写来形塑曹魏皇帝权力起源的正当性。它的叙述并未刻意将献帝时代割裂为都许之前和都许之后两个阶段,毋宁说是在某种程度上凸显了献帝朝廷的历史连续性及其时代意义。这与前述《献帝起居注》的内容基本是围绕汉献帝皇帝权力的确立、展开与结束而进行叙述记事的特征是相辅相成的。
姚振宗《后汉艺文志》据《史通·古今正史》所云“及在许都,杨彪颇存注记”①,主张是书为“杨彪所存”②,这一意见非常敏锐,如学者所指出的,两晋南朝起居注的特点在于内容和体制上承袭了两汉著纪,进入了官方记史的制度格局③。那么,根据《史通》所云,可以推测作为两晋南朝起居注之开端的《献帝起居注》,与杨彪的“注记(著纪)”工作当有密切关联。不过,我们认为这一工作很可能在献帝即位之后就开始了,即《隋书·经籍志》所谓的“近侍之臣所录”。这一新制度与汉代由宫中女史所掌的“起居注”旧传统产生了断裂,也应该视为献帝朝廷所推进的制度建设中的一环。
四 结语尽管作为东汉的末代皇帝,献帝朝廷的皇帝权力行使一直处于不充分状态,并最终成为了曹魏皇帝权力替代的对象,但我们不应该因此仅仅看到其皇帝权力虚弱的一面。上述为《献帝起居注》所特别记录的献帝朝廷的制度建设,本质上是中平六年(189)八月的洛阳之变以后,新登上历史舞台的士人精英根据自身的政治理念,重塑新型皇帝权力结构这一时代巨流的一部分,与曹魏一方的精英群体以曹氏父子为中心所推进的诸多新制息息相通。二者间甚至颇有继承关系可寻。
如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六月戊辰因日食发布诏书,废除了东汉以来施行一百多年的灾异免三公制度,学者将其视为“汉魏革命”的一环④。而《续汉书·五行志》载初平四年(193)“正月甲寅朔,日有蚀之”,刘昭注引袁宏《后汉纪》曰:
未蚀八刻,太史令王立奏曰:“日晷过度,无有变也。”于是朝臣皆贺。帝密令尚书候焉,未晡一刻而蚀。尚书贾诩奏曰:“立伺候不明,疑误上下;太尉周忠,职所典掌,请皆治罪。”诏曰:“天道远,事验难明,且灾异应政而至,虽探道知机,焉能无失,而欲归咎史官,益重朕之不德也。”弗从。于是避正殿,寝兵,不听事五日。⑤
献帝朝廷的应对中已然可以看到从“问责”转向“罪己”的先声。
又如前述献帝在中平六年(189)即位后新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替代原来的宦官,后来在都许之后又发展出以侍中加诸尚书之制,奠定了曹魏时期“侍中尚书”的制度基础⑥。这两个例子皆为献帝朝廷与曹魏朝廷历史连续性的典型表现。
在这一意义上,如果不是将“汉魏革命”理解为王朝更替⑦,而是视为新型皇帝权力结构的建设与发展,那么这一进程应在献帝即位之后就已经开始启动了。《献帝起居注》的创制和书写,既是这一进程的组成部分,又书写了这一进程。在研究汉魏之际的历史发展时,是值得重视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