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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51 Issue (1): 140-149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9.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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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高波, 樊学瑞, 王辉龙. 土地市场化能改善城乡收入差距吗?——来自中国23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经验证据[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51(1): 140-149.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9.01.017.
GAO Bo, FAN Xue-rui, WANG Hui-long. Can Land Marketization Narrow the Urban-Rural Income Gap?: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232 Prefecture-Level Cities in China[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9, 51(1): 140-149.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9.01.017.

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0JZD025);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基地课题"江苏省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5JD03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苏南—苏北产业转承中的环境污染转移机制、测度与矫正制度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5BJY061)

通信作者

樊学瑞, 通讯作者, 南京大学经济学院产业经济学系2015级博士研究生(南京, 210093)

作者简介

高波, 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王辉龙,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教授(南京, 210046)
土地市场化能改善城乡收入差距吗?——来自中国23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经验证据
高波 , 樊学瑞 , 王辉龙     
摘要:土地市场化改革是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制度变量。采用2001-2013年23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数据实证分析中国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发现土地市场化在全国层面显著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但这种影响存在区域差异。东部地区土地市场化改善了城乡收入差距,而中西部地区土地市场化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因此,从全国范围来看,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宜从以静态货币补偿为主转向以动态补偿为主,并体现区域差异性,特别是要提升中西部地区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水平。与此同时,应破除农地和城市土地权益不平等的土地二元结构,打通城乡不动产市场,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制度和住房市场,促使同地同权、同地同价;应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土地资源配置的不当干预,平衡土地在区域间的供给,促使东中西部的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关键词土地市场化    城乡收入差距    土地二元结构    土地资源配置    高质量发展    
Can Land Marketization Narrow the Urban-Rural Income Gap?: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232 Prefecture-Level Cities in China
GAO Bo , FAN Xue-rui , WANG Hui-long
Abstract: Land market reform 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variable which affects the urban-rural income gap. Using the data of 232 prefecture-level cities from 2001 to 2013, this paper empirically analyzes the impact of land marketization on the urban-rural income gap in China. It is found that land marketization significantly expands the urban-rural income gap at the national level, but there are regional differences in this impact. Land marketization in eastern China has narrowed the urban-rural income gap, while land marketization in central and western China has widened the urban-rural income gap. Therefo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whole country, the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 shall shift from static monetary compensation to dynamic compensation, and reflect regional differences. In particular, the integration level of urban and rural land market in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should be improved. We shall also break away from the dual structure of unequal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agricultural land and urban land, open up the urban and rural real estate market, establish a unified urban and rural land system and housing market, and promote equal rights and prices for same land. We shall properly handle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reduce the government's improper interference in the allocation of land resources, balance the supply of land between regions, and encourage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in eastern,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to share the fruits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
Keywords: Land marketization    urban-rural income gap    dual structure of land    allocation of land resources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一 引言和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人均收入大幅度提高,居民城乡收入差距却有所扩大。当前,这一现实状况已成为中国走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亟待突破的结构性障碍。虽然近几年城乡收入差距有所下降,但不论是从名义收入比还是从实际收入比来看,城乡收入差距仍高于1978年的水平(见图 1)。与全球典型国家相比,中国城乡收入比长期保持在2.4以上,远高于1.6的世界平均水平,是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如果考虑到中国城镇居民在公共医疗、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的相对优势,实际城乡收入差距更大。居民城乡收入差距大是我国区域差距大的主要表现。如果城乡收入差距不改善,将导致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拉动不足,降低人力资本投资效率,拖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进程。可见,从不同视角研究城乡收入差距,对缓解中国的贫困及社会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图 1 1978—2015年中国人均GDP和居民城乡收入比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使用城镇居民消费指数平减;1978—1984年农村居民纯收入使用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平减,1985年以后使用农村居民消费指数平减。

与工业化相伴随,城市化和市场化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增长的两个重要动力引擎。城市化意味着劳动力等其他社会资源从农村和农业部门转移至城市和非农业部门。本质上讲,城市化包括“人的城市化”和“地的城市化”。土地是经济活动的空间载体,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其用途从农业生产转化为非农业生产必然会对收入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当今中国,土地资源成功地扮演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助推器的角色,它不仅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是撬动银行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投融资的重要工具(蒋省三等,2007)。因此,在中国,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变化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可能更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深化,意味着资源配置方式、产品价格确定等从以政府分配、行政定价等为主转变为以市场机制为主。对处在转型和发展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土地市场化带来的土地权益和收益的变动,对城市和乡村居民收入将产生显著影响。Young(2013)指出,不论是在国家内部还是在国家之间,不平等除了与要素禀赋数量有关外,要素所有权的差异对此也十分重要。阿马蒂亚·森(2001:8—10)对这个观点有充分的论述。他指出贫困并不是单指收入低下,更重要的是“交换权利的缺失”。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品转换成另一组商品,这种转换可以通过贸易、生产或者两者结合来实现。他能够获得的各种商品组合所构成的集合,可被称为这个人所拥有东西的“交换权利”。为每一个所有权指定一个交换权利集合的映射被定义为“交换权利的映射(E—映射)”。所谓贫困,就是交换权利集合不足或者受到限制。显然,如果土地市场化能够扩大而不是削弱居民(特别是农民)的“交换权利”,提升其获取资源的“可行能力”,那么土地市场化就会改善城乡收入差距。

虽然不少学者认同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影响(刘拥军、薛敬孝,2003李实,2018),但大多数文献仅仅是理论阐述和经验总结,只有为数不多的文献实证检验了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李群峰(2014)使用了农地流转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农地市场化和城乡收入差距之间呈现单一门槛特征的倒“U”形关系。钱龙和叶俊焘(2017)发现,在全国层面,土地市场化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谢冬水(2018)指出,土地供给干预显著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居住用地地价与工业用地地价比值越高,城乡收入差距越大。

通过上述文献梳理,可以发现现有文献对土地市场化与城乡收入差距关系的研究大多使用的是省际面板数据,且研究结论并不一致。相对于以往的研究,本文的贡献有两个:(1)采用23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效应。(2)选用多个土地市场化指标检验土地市场化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这将丰富土地市场化经济绩效的研究文献。

二 土地市场化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机制分析 (一) 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直接效应

土地市场化通过居民收入构成要件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直接影响。城乡居民收入按来源可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其中,经营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以及自然资源等带来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对农村居民而言,土地是他们获得家庭经营性收入的重要生产要素(《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编写组,2012:83)。根据城乡一体化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近几年(2012—2017年)家庭经营性收入仍占农村居民收入的40%左右,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因此,土地用途和性质的变动会对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产生直接影响。财产性收入本质上是以契约形式对财产以及财产所有权进行资本化的所得收益。土地市场化逐步扩大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法律保证了农民的土地交易权。农地确权为农民获得财产收益奠定了基础。按照现行的土地制度,农民可以从土地市场化中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土地征收带来的补偿性收入、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收入和宅基地物权衍生的出让和出租等收入。将市场机制引入土地用途和性质改变的过程中,会更加显现土地要素价值,从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时,财产性收入的提升会促使农民将增加的收入投资于其他资产,如商铺、住房以及理财产品等,从而进一步增加其财产性收入。虽然土地市场化增加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收益,但也可能扩大城乡收入差距。中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由于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使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都被政府和开发商获取。高波等(2017:193)研究指出,地方政府在征收农用土地时支付的补偿价格只有工业地价的10%—15%,集体获得25%—30%,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得了土地开发剩余租金的60%—65%。如果考虑土地开发的动态收益,那么实际上被拆迁户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土地开发的增值收益,反而可能会因失去土地陷入相对贫困,由此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扩大。

(二) 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间接效应

1.资源配置效应。土地市场化能有效改善和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从而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间接影响。土地市场化对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提升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土地产权的改善对制造业的兴起和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虽然它可能提高了将土地转让给新兴城市工业的交易成本,但是它使得投资更为安全,更加富有效率和成效。土地市场化的发展使土地重新分配至更有生产率的用途上,提高了经济增长效率(Arruñada,2012)。制造业的兴起和城市的发展增加了城乡居民的就业机会,人们在生产率更高的部门工作会有利于其工资的增加。就业机会的增加还会促进农村劳动力在非农部门就业并增加其人力资本投资(Lucas,2004),进而提高其长期收入,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但同时,以“价高者得之”为基础的土地拍卖制度抬升了土地价格,进而提高了城市房价,增加了转移人口居住和落户的门槛,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城市经济的增长也伴随着城市房价的上涨,房价的上涨使得国民财富重新集中于城市和房地产部门,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张传勇,2014托马斯·皮凯蒂,2014:113—140;胡金星,2016)。另一方面,土地市场化促进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优化配置,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高效化经营,从而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首先,土地市场化有助于将土地集中于掌握农业最新、最有前途的技术创新的人手中,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升。其次,土地市场化有助于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种植,解决土地“撂荒”问题,通过土地集中生产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实现农业产业化。最后,土地市场化有助于提升农业生产者自我创新能力。土地产权的固定和明晰降低了农民增加土地投入的风险,增强其打破传统生产方式、采用更先进生产方式的意愿,如购买良种和增加化肥投入。林毅夫(1994:97)研究发现,从集体经营向家庭经营的转变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生产率的提升,这种转变与土地和财产权利的获得有很大的关系。

2.收入分配效应。土地市场化提升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以及经济增长。在二元结构的情景下,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增长不会自动惠及低收入人群,城乡居民不能同等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成果。根据常兴华、李伟(2018)的研究,从1992年至2015年政府和企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持续上升,更多享受到了经济增长的好处。由于农村劳动力“红利”的存在,城市企业只需要支付“生存工资”就可以雇佣大量劳动力,其额外利润增加,导致农村劳动力收入偏低(李实,2018)。此外,工业和城市对农业和农村的反哺是一种“涓滴效应”,反哺的收入和要素等十分有限,因此,需要政府通过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初次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的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政府补贴、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家庭间转移性收入等。显然,如果国家财政支出以及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性支付向城市居民倾斜,城乡收入差距就会扩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支出以及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性支付倾向于农村,城乡收入差距就会缩小。除了国民收入再分配倾向会影响城乡收入差距以外,政府支出以及转移性支付结构的差异也会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影响。杨天宇(2018)利用CHFS的微观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医疗保险等收入的分配不平等是居民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的主要来源。王先柱和赵奉军(2013)更是指出,地方政府期待通过高收入者买房推高房价和地价,进而通过土地财政建设保障房补贴被挤出的低收入者,这是不现实的。因为房价越高,被挤出的住房保障对象越多,反而造成更大的财政压力。

上述分析表明,土地市场化既会通过影响城乡居民的收入构成要件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直接影响,也会通过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效应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间接影响。但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土地市场化是否会改善城乡收入差距将取决于土地市场化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影响的相对大小。如果土地市场化使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快于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那么城乡收入差距就会扩大;反之,就会缩小。因此,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实际效应需要通过实证分析来阐释。

三 研究设计 (一) 模型设定

本文的基准回归模型设定为:

$ I{G_{it}} = {\alpha _0} + {\alpha _1}L{M_{it}} + {\gamma _j}\sum\nolimits_{j = 1}^n {{Z_{ijt}} + {u_i} + {v_t} + {\varepsilon _{it}}} $ (1)

其中,i代表某城市,t表示时间;IG表示城乡收入差距,LM表示土地市场化程度;Z表示其余控制变量;ui为地级及以上城市i的固定效应,vt是时间固定效应,εit是随机误差项。

(二) 变量定义与说明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大多数文献一致,本文使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纯收入之比作为城乡收入差距的代理变量。

2.核心解释变量。核心解释变量为土地市场化程度。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与城市土地市场分割,土地招、拍、挂等市场交易主要指城市土地,故本文以城市土地市场化程度来衡量土地市场化水平。现有文献对土地市场化的测度有比例法和权重法两种。比例法是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占全部出让土地的比例作为土地市场化的衡量指标,包括宗数占比和面积占比两类。这种衡量方式只考虑了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而忽略了政府干预对土地出让的影响。实际上,如果政府干预了土地出让的数量和过程,最终会导致土地出让价格偏离于实际土地市场化价格。因此,有些学者用价格权重法来衡量土地市场化程度,即以土地出让价格和土地出让方式做加权平均来表示土地市场化程度(Liu, et al., 2016)。其具体思路可以用右式反映:$L{M_t} = \sum\nolimits_{j = 1}^n {{X_{it}}{P_{it}}/\sum\nolimits_{j = 1}^n {{X_{it}}} } $,其中Xit表示某城市土地市场上以各种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总量,Pit是通过各种交易方式价格计算的一个价格权重。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以某种市场交易方式价格作为基准价格,用其他方式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比值作为价格权重。在基准价格的确定上,徐升艳等(2018)指出,虽然有学者使用的是拍卖土地价格,但招、拍、挂出让的分项价格数据自2008年后不再公布。实践中地方政府更多实行的是以挂牌的方式出让土地,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占比很小,因此他们使用招、拍、挂土地出让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并使用每年城市不同土地供应方式的平均价格来计算城市土地的变化价格权重。综上,本文借鉴徐升艳等(2018)的做法,使用不同方法构建了8种城市土地市场化指标,测度方法见表 1。在实证分析中,本文使用文献中常用的招、拍、挂宗数占比作为实证分析的基准指标,其余7个指标用于稳健性检验。

表 1 变量选取和说明

3.其他控制变量。Kuznets(1955)刘渝琳等(2010)王艺明和蔡翔(2010)吕炜和高飞(2013)杨晓军(2013)吴万宗等(2018)分别指出经济增长、对外开放、财政支出、城市化、人力资本和产业结构会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影响。理论上,这些控制变量应使用城乡各自的数据,以反映城乡之间的差异。但现有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统计资料中,只有城市相关变量的总量数据。因此,本文在实证分析过程中仍使用这些指标的城市总量数据作为控制变量。具体衡量方法见表 1

四 实证分析及结果讨论

本部分将使用计量模型实证分析土地市场化对居民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并进一步检验两者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是否存在。

(一) 数据和方法说明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和《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在所有指标中,缺失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非农业人口城市化率的数据通过省级统计年鉴、地级市统计年鉴和地级市年鉴补齐。中国土地批租市场取得重大进展的标志是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从2014年后不再更新,所以,最终样本确定为2001—2013年23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数据。表 2汇报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 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本文数据样本为典型的短面板数据,故使用面板固定效应进行模型估计,并使用系统GMM的方法来减轻模型设定偏误以及遗漏变量等带来的内生性。

(二) 基准回归结果及分析

表 3汇报了本文的基准回归结果。其中,模型(1)是未加控制变量的双向固定效应回归。根据回归结果,土地市场化与城乡收入差距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土地市场化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模型(2)是根据方程式(1)加入其他控制变量的双向固定效应回归。从回归结果来看,土地市场化仍与城乡收入差距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正向影响不会随着控制变量的增加而有所变化。为了验证土地市场化和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是否存在,本文在模型(3)中加入了土地市场化的平方项(LM12)。模型(3)的回归结果显示,虽然土地市场化的平方项系数为负,但不显著,并且土地市场化一次项的系数也不显著。因此,土地市场化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并不存在。模型(4)是引入城乡收入差距滞后一期的动态面板系统GMM回归。回归结果中,GMM估计残差自相关检验显示扰动项一阶相关,而二阶不相关。工具变量Sargon检验的P值为0.305,表示GMM回归工具变量选择合适和有效。因此,系统GMM的回归结果是有效的。模型(4)的回归结果中,城乡收入差距滞后一期(L.IG)与当期值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且系数较大,表明城乡收入差距有很强的自累积效应;土地市场化与城乡收入差距仍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在处理了内生性之后,上述土地市场化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仍然是稳健且有效的。

表 3 基准回归结果
表 4 分区域回归结果
表 5 不同土地市场化指标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在控制变量中,对外开放与城乡收入差距呈负相关关系,这种相关关系在模型(2)(3)(4)中都十分显著,表明FDI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有重要影响。这是因为流入中国的FDI大都集中在出口导向的制造业部门,这些企业吸收了大量的低技能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有助于其收入的增加,从而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在系统GMM回归中,政府收支和城乡收入差距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政府收支比的上升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之所以出现这一结果,是因为城镇居民在科教文卫支出以及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上享有更高的比例。因此,这些支出比例的增加,大多惠及了城镇居民,势必会引发城乡收入差距扩大。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04年8月31日之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也称“8.31”大限。为了考虑这一政策通过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的政策冲击效应,在实证检验时我们还设置了“8.31”大限政策的虚拟变量policy2004,以及policy2004与土地出让市场化的交互项policy2004×LM1,并同时加入方程进行回归,它们在FE回归中均显著,但在系统GMM回归中不再显著,表明该政策并没有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永久性冲击。

(三) 区域差异分析

由于中国各城市无论是在地理位置还是经济发展水平上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为了进一步考察经济和地理因素对它们之间互动行为的影响,本文对样本按照东中西部划分进行区域研究。表 4汇报了分别用FE和系统GMM方法的分区域回归结果。其中,系统GMM回归的残差项一阶相关,二阶不相关,并且Sargon检验拒绝了原假设。因此,系统GMM回归比FE回归更加有效,偏误更小,接下来采用系统GMM回归结果进行分析。

模型(5)和(6)是东部地区样本的回归结果。根据模型(6)的结果,东部地区土地市场化与城乡收入差距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这意味着在东部地区,土地市场化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可能的原因是中国政府出于区域均衡发展的考虑,土地供给的空间分布是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特别是东部地区的土地供给近年来逐年减少。在东部地区快速发展而土地供给受到限制时,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更为合理,会促使农业生产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模型(7)至模型(10)是中部、西部地区样本的回归结果。根据模型(8)和模型(10),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土地市场化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别在10%和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在中西部地区,土地市场化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这一结果产生的可能的原因是,中西部地区的土地市场化还是以城市郊区为主。

(四) 内生性偏误控制和稳健性检验

土地市场化和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实证分析可能因为模型设定偏误以及遗漏变量等原因存在内生性。本文的实证分析不仅使用了FE模型,还使用了两阶段系统GMM回归,上述分析也是基于系统GMM的回归结果,缓解了内生性问题的担忧。

常用的稳健性检验方法包括:变换核心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增减控制变量、变换样本、展示异质性、安慰剂检验、验证机制和排除竞争性假说等等。考虑到土地市场化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受到土地市场化程度测度指标的影响,本文使用前文构建的其他土地市场化指标通过变换核心解释变量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见表 5

从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来看,土地市场化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回归系数的确会因土地市场化指标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这种变化只表现在显著性上,回归系数符号没有变化。在7个土地市场化指标中,有4个指标(超过一半)的回归系数都是显著为正的。因此,可以确认土地市场化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这一结论基本稳健。

五 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是影响居民城乡收入差距的重大制度变量,现有文献对两者关系的研究,特别是实证分析十分有限。本文使用中国2001—2013年23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面板数据,检验了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通过FE和系统GMM方法实证分析发现,总体上,土地市场化显著地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在不同区域之间,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是有差异的。在东部地区,土地市场化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而在中西部地区,土地市场化则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稳健性检验结果发现,土地市场化测度指标的变化基本上不会对两者回归系数产生显著影响,总体上,土地市场化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的结论是稳健的。本文的研究结论,对深化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首先,优化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以动态补偿机制代替现有的以货币补偿为主的静态补偿机制。以货币补偿为主的静态补偿虽然一次性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收入,但其却不能享受随后经济发展和房价上涨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使被拆迁户陷入相对贫困陷阱之中。以资产证券化、产权入股等方式的动态补偿一方面保证了被征地农民的长期收入和经济福利,减轻政府财政支出和减弱社会矛盾积累;另一方面还能起到控制土地过度快速开发的速率,提升“人的城市化”和“地的城市化”的协调度,促进城镇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其次,打通城乡不动产市场,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制度和住房市场。一方面,农村和城市土地权益不平等的土地二元结构,使农民土地权益严重受损,制约了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所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有赖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一是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承认并赋予农地抵押权;二是深化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给予农民对宅基地充分的财产权和处置权,确权颁证;三是平衡好工业用地产出效率与住宅用地溢价之间的关系(高波等,2017:3)。另一方面,城乡二元的住房市场导致部分城市阶段性住房短缺和农村大量住房空置并存的现象出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即使有需求,住房也不能出租、抵押和买卖,这加剧了农村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机会不平等。因此,应当赋予农业转移人口充分的住房交换权,防止其陷入住房贫困,在一定的条件下促使农村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最后,正确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土地资源配置的不当干预。行政手段对土地在地区间配置的干预,使得土地市场化进程大大提升了东部地区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但对中西部地区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不仅扩大了中西部地区内部的收入差距,而且会进一步扩大地区间的收入差异。因此,要探索和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土地供给政策,这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正确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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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谢冬水(2018)使用的是地级市数据,但其并不是直接研究土地市场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而是从政府干预地价的方式出发进行研究的。
由于系统GMM回归不显著,所以不在文中汇报,如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
区域划分参考国家统计局2004年对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标准。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省份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等省份的地级及以上城市;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广西、内蒙古等省份的地级及以上城市。
由于版面关系,本文只汇报了FE回归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