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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Vol. 41 Issue (3): 32-35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09.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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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夏金华. 论佛教平等观的独特性及其表现与影响[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41(3): 32-35.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09.03.010.
论佛教平等观的独特性及其表现与影响
夏金华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上海, 200020)
摘要:佛教的平等观念, 为古代印度的释迦牟尼亲手所创。相对于其他宗教、中外哲学或思想家的观点来说, 它有着非常鲜明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 在年代上为全球范围内最早提出, 并在僧团内部全面加以实行。其二, 佛教主张的“众生平等”包含了生命权利和成佛权利两方面的内容。佛教平等观的这些特征主要体现在“不杀生”的戒律以及一系列保护弱小生命的行为方式上。所有这些, 曾经对许多中国哲学家(包括反对佛教者)产生过重要影响, 而且至今依然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佛教平等观    戒律    理学家    

释迦牟尼提出“众生平等”的主张, 是在两千多年前的古代印度, 这是非常难得的。按照佛门的话说, 需要有“大无畏”的勇气。因为在一个有着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姓等级制度森严的国家里, 推行如此“平等”的主张(尽管限于一定的范围) , 这本身就是一种奇迹, 在同时代的世界里也是绝无仅有的现象。

佛教的平等观念及其实践, 其价值不言而喻。无论你是高贵的婆罗门出身, 还是处在低贱的首陀罗地位, 都一视同仁, 并尊敬年长者或出家时间长的为长老。在佛教僧团内, 长幼有序, 谦谦君子, 实行“六和”僧的制度, 营造了一种和谐安乐的良好氛围, 这非常有利于修行办道活动的开展。在接受新人出家的问题上, 均由大众共同讨论决定, 人人有发言权, 而后表决通过。甚至有佛经记载, 连释迦牟尼年老六十岁, 需要有侍者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一事, 也经由僧众推荐人选, 共同商议决定, 不是佛陀自己说了算。释迦牟尼本人作为宗教领袖, 在四众弟子中拥有崇高威望, 但没有任何特权, 用佛教的话说, 就是“佛在僧数”。意思是说, 佛也是僧人的一分子, 僧团内的重大决策基本由大众共同作出, 不是一人独断专行。因此, 佛陀在般涅槃之前, 并没有指定任何接班人, 作为大众的领导者, 而是特别强调“以戒为师”来统摄大众, 与现代无政府主义的特征有些相似, 是集体领导, 共同参与, 主要采取自己管理自己的方式。对于违反戒律而又屡教不改者, 大家一致以“默摈”手段, 来促其悔改或驱逐出僧团。然而应当指出的是, 随着后来佛教的发展, 由于时空条件的转换, 有些被迫或自觉背离佛陀原有的轨道, 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佛教倡导并实行的“众生平等”主张, 在我们今天看来, 有些内容虽过于绝对化, 难以接受和推广, 但它毕竟倡导了对一切生命价值的肯定。释迦牟尼提倡的平等, 是绝对的一切众生平等。这里的众生, 指的是世界上所有有情感的生物, 比如, 人类、飞禽走兽之类的动物, 还包括蚂蚁、蜻蜓、飞蛾, 甚至是低等的生物。如从不同的出生方式——胎生、卵生、湿生、化生来说, 其中的“湿生”、“化生”就是指低等生物的产生方式, 所有这些都一律平等。我们知道, 人类有权利, 而其他动物没有——无论它们与人类有多么相似。虽然佛陀主张人类与动物平等享受权利, 但是, 直至今日, 人类因为自己在生命界的地位而有优于其他物种的观念, 使得佛教“众生平等”的主张仍旧几乎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释迦牟尼所说的平等, 首先主要指的是生命权的平等, 因为佛心慈悲, 在他看来, 任何生命体出于本能, 都是贪生怕死的, 强行剥夺其生命, 将心比心, 于心何忍!其次, 是成佛的权利平等。六道轮回中的众生均有不同程度的向上、追求进步和完美的理想, 因而要求获取成圣成佛的果位, 也是十分自然的。何以见得佛教是特重生命权利呢?此从佛教的戒律可以看出来。

佛教有许多戒律——比丘250戒、比丘尼348戒, 还有在家居士的戒律, 及菩萨戒。但在所有信仰佛教的人必须共同遵守的第一条戒律, 就是“不杀生”戒。这是将生命视为宇宙间的最高价值所在。现在, 我们所说的敬畏生命, 尊重生命, 佛教是当之无愧的“始作俑者”。并且这里所指的生命, 当然是包含所有的生物而言, 这在古代欧洲的宗教和哲学中是不曾有过的。

正因为如此, 所以, 在古代印度凡是受过戒的比丘、比丘尼随身携带的六种物品(称为“比丘六物”)中, 有一称为“漉水囊”的物件, 相当于我们现在用布做的过滤网。比丘在行脚过程中, 难免要喝水, 在饮用之前, 先取“漉水囊”过滤一下, 以免将水里的微生物喝进肚子里去, 无意中杀生。为什么这样理解?因为佛经记载, “佛观一滴水, 八万四千虫。”佛陀已了解到水中含有许多的微生物。这是一个例子。

还有是安居制度。安居, 又称为“雨居”或“坐夏”。是古代释迦牟尼佛根据印度气候的特点而制订的僧团行为制度。其中规定, 在雨季的三个月里, 禁止僧尼外出, 因为此时万物生长, 行走于途, 无意间踩死诸如蝼蚁一类的昆虫, 所以, 大众应定居一处, 坐禅修行, 接受信徒的供养。

佛教“不杀生”的戒律, 以及上面两个例子, 足以说明佛教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 不但“为鼠常留饭, 热夜不点灯”, 对于杀生之举, 更是深恶痛绝, 认为这是不可悔过的大罪。相反, 对于保护众生的善行, 佛教总是竭尽赞扬之能事, 所谓“救人一命, 胜造七级浮屠, ”就是众所周知的流行之语。

从本质上说, 佛教竭力救护禽兽、虫鱼之类的目的, 是要人们护持自己的心, 使之避免形成“强凌弱”、“众暴寡”的残忍之习, 进而养成仁爱平和的性情。这不仅有利于促进自身的修养, 也有利于家庭、邻里的和睦, 乃至于国家的稳定、安乐。佛教的这种善心对中国古代哲学家(尤其是宋明理学家)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宋明时期的许多理学家如程、朱、陆、王等都曾出入佛老十数年, 寻其玄奥, 以为自身受用。然汲取其精华后, 又不惜反戈一击, 以为佛教所言未能尽善, 过于消极遁世。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 也居然学着佛教爱护生命的理念, 周敦颐(1017-1073)是“窗前草不除”, 程颢(1032-1085)也不再“好猎”矣。他们变得尊重生命, 敬畏生命, 自身的道德修养更上层楼, 都是重要的证明。

尽管我们可以将周敦颐“窗前草不除”之举, 看作是先秦孟子“仁民爱物”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但说实在的, 孟子说这话的原有之义, 从当时的历史环境去推测, 也仅仅停留在“仁政”、“爱民”诸如此类的意思而已, 由此推及到怜惜草木, 在周氏之前的儒家是相当少见的。因此, “窗前草不除”的精神境界不太可能源于儒家的思想理论, 而多半应是从佛教中来。周氏曾委身寺院多年, 受其影响是十分可能的。

至于程颢克服“好猎”之癖的过程, 也颇值得玩味。据说, 程氏尝长期喜爱狩猎, 后出入佛老多年, 深有启发, 决心“居敬”、“行仁”, “寻孔颜乐处”大有长进, 不再好猎, 自觉已根除此癖。而且, 他还蓄养小鱼数尾, 以为观万物自得之意。当时, 张载(1020-1077)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此不过“压服”而已, 如脚踏青草一般, 并非根除, 程氏虽不以为然, 但一时也无法证明。后来, 程氏因外出办事, 回归途中, 翻越一座山岗时, 眼前的情景令他不由自主地停下了脚步:在一片巨大的开阔地里, 旌旗招展, 人喊马嘶, 一场狩猎活动正进行得如火如荼。一阵久违的莫名兴奋涌上心头。猛然间, 他顿时明白, 此为“狩猎”癖好的沉渣泛起, 始知张载所言不虚, 从而深刻认识到习气断除之难。

那么, 佛教为何会形成一切众生平等分享权利这样的观念呢?应该说, 此与他们笃信因果报应和轮回的理论有关。

所谓因果报应, 比较容易理解, 就是善有善报, 恶有恶报。而所谓轮回, 这是印度人的古老观念, 早在《奥义书》时代就已经出现。佛教不过是借用而已。它与因果报应说是连在一起的, 善恶报应, 自然与人来世的祸福有关。来世报应的方式有六种。其中修善, 上生天神、人或阿修罗, 是为三善道; 作恶, 则沦为地狱、饿鬼和畜生, 是为三恶道。这就是“六道轮回”。佛教认为, 人随其善恶不同, 生生世世, 轮回不息。而且无论贫富贵贱, 一律平等, 概莫能外。

在六道轮回中, 由于生命的形式在不断变化, 有时为人, 有时也可能为动物, 或昆虫, 这样已去世的亲人中有可能由于种种因缘变为低等的动物之类, 因此你杀死一条鱼, 有可能就是你已故的亲人。为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 佛教主张“不杀生”。

中国是大乘佛教国家, 秉承佛陀“慈悲与乐, 悲悯拔苦”的护生精神, 奉行慈悲戒杀, 也就是“不杀生”的实践活动。南北朝时期梁朝的梁武帝(464-529)率先提倡僧人吃素。素食是以植物为主要食物的进食行为, 这不仅与佛教戒律中戒杀的宗旨相吻合, 并且也与大乘经典里否定出家人食肉行为的主张相一致。比如, 《梵网经》里说:

若佛子故食肉, 一切肉不得食。断大悲佛性种子, 一切众生见而舍去, 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食肉得无量罪。

《楞伽经》也说:

凡杀生者, 多为人食, 人若不食, 亦无杀事, 是故食肉与杀同罪。

此外, 在《大般涅槃经》里也有类似的说法。可见梁武帝倡导素食的根据所在。也因此, 我国佛教千百年来, 始终致力于“护生” (保护生命)和“放生”的伦理实践, 几乎每座大寺院均有“放生池”的设立, 其源盖出于此。而这么做的理论基础还是因果报应和轮回说。这就是佛教所说生命权利意义上的平等观。

成佛权利的平等, 也是佛教非常重视的课题之一。在人类和动物之间, 释迦牟尼毫无疑问首先肯定人, 而他自己就是在人间成佛的, 即是证明。他常常说, “人身难得”, 形容到“盲龟值浮孔”的程度。因为在六道轮回中, 转身为人, 是如此不容易。不过, 佛陀也承认, 相对于其他五道而言, 惟人道是最容易成佛的。但是, 佛陀这么说, 并不表示其他动物没有成佛的可能性。比如, 《涅槃经》里说:“一切众生, 皆有佛性, 悉得成佛”。他成道之后, 接受皈依的首位徒弟居然并非人类, 而是龙王, 名叫“目真麟陀”。在法华会上, 他也为龙女授记成佛, 龙树《大智度论》里还有“鸽子成佛”的记载, 等等。都说明凡是六道中的生物均存在修成正果的可能性, 只是概率的大小、时间的长短有别而已。

从哲学的角度讲, 我们可以将成佛的过程看作是人类向理想的至善境界不断接近的过程, 而不仅仅限于从宗教的意义上来解读。这样, 对于我们多灾多难的人类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的解决, 会有很多有益的启示。

如能基于佛教的上述理念, 来看待众生平等的问题, 就能够比较彻底地反思自古以来视为理所当然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 从而更加珍视世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 考虑给野生动物们栖息繁衍的权利,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修修补补的做法。由于人类的过度捕杀, 野生动、植物正在大量减少, 有专家预言, 一场野生动物灭绝的海啸正在到来。据法国《法新社》2008年10月3日报道, 2007年的版本显示, 受调查的全球4.1万个动植物物种中有1/3濒临灭绝, 包括1/4的哺乳动物、1/8的鸟类以及1/3的两栖动物和70%的植物。如果人们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既有的旧观念, 野生动物的厄运, 只会越来越糟糕。

但是, 也应当清醒地看到, 佛教理念在现实社会中的实行之难。一是人们的观念的改变之难, 观念一旦形成, 久而久之, 会根深蒂固, 不必多言。二是社会现实中的实行之难, 这难处也包括两方面:

一个是容易陷入伦理上的两难困境。比如说, 你救了一只受伤的小鸟, 为了延续它的生命, 必须捉小虫子来喂它吃。那么, 你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决定, 为保护小鸟的生命而可以牺牲小虫子的生命?你这么做的是善还是不善?如何解脱这个困境, 即是理论问题, 也是现实问题。

二是在社会上推广之难。以素食为例, 从梁武帝到现在, 时间已过去1400多年, 而今社会上肉食普遍是愈演愈烈, 食素者的人数远不如佛教影响力比我们小得多的印度, 口味的改变与观念的变更一样十分艰难。即使是在佛教大为流行的时代, 也是如此, 非常令人感叹。

通过上面的讨论, 我们也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佛教的平等观念立意高远, 植根于前瞻性的宏观大视野, 既充满理性的智慧, 又富于理想化的色彩。因而好比是一部艺术价值很高的电影, 但却不叫座, 唯有少数人喝彩。这是目前残酷的现实, 也是人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自身许多问题的悲剧所在。

据笔者统计, 在早期的《阿含经》里, “平等”一词共出现过101次。其中有许多是表达不同生命体的权利平等思想的, 如“四姓悉平等”、“平等布施”、“平等舍”、“亲疏平等”等等。

长老, 梵语为sthavira.一般意指年龄长而法腊高、智德俱优的大比丘。又称为上座、上首、首座、耆宿等。但有时也不尽指年老者, 如《增一阿含经》卷二十二云:“我今谓长老, 未必先出家, 修其善本业, 分别于正行。设有年幼少, 猪根无缺漏; 正谓名长老, 分别正法行。” (《大正藏》第二卷, 第659页下)

详阅《中阿含经》卷八《未曾有法品》 (33), 《大正藏》第一卷, 第472页上-473页上。

诃梨跋摩《成实论》卷三《辩三宝品》, 《大正藏》第三十二卷, 第258页下。

如《游行经》记载佛入灭前的嘱咐, “我成佛来, 所说经戒, 即是汝护, 是汝所持。” (《大正藏》第一卷, 第26页上)而大乘《遗教经》则直接说:“汝等比丘, 于我灭后, 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戒), 如暗遇明, 贫人得宝。当知此则是汝太师。若我住世, 无异此也。” (《大正藏》第二十六卷, 第283页下)

默摈, 是佛教僧团对内部捣乱者所采用的一种惩罚措施。即大众一致采取不与之说话或给予任何合作的态度, 使捣乱者成为孤家寡人, 自觉无趣而改悔, 或自动离开僧团。这是佛陀亲自创制的方法。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十七说:“佛告阿难陀, 我灭度后, 阐陀恶性苾芻(比丘)应默摈治之。彼被治时, 若生忧悔, 起敬仰心。众知改者, 共施欢喜, 如常共語。” (《大正藏》第二十四卷, 第391页下)

在思想观念上, 现在人类对动物权利的看法, 略有进步。比如说, 科学研究发现, 黑猩猩的DNA有98%与人相同, 小鼠的DNA有90%与人是一样的。因而,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彼得·辛格和一些灵长类动物学家于1993年共同创办了一个国际性组织——“类人猿计划”, 旨在赋予类人猿“合法权利”。目前, 该组织在七个国家设有分部机构, 他们希望通过说服当地政府来改变现有法律, 为类人猿争取合法权利。2007年2月, 西班牙的巴利阿里群岛议会通过一项议案, 在世界上第一次赋予黑猩猩、倭黑猩猩、大猩猩和猩猩以“个体权利”, 它们的地位与未成年人相当。所有居住在该群岛的猿类不再是人类的私有财产, 而受到监护人的保护, 保证它们不受虐待。到2002年为止, 欧洲全境已禁止将类人猿用于医学实验(《动物也有权利吗》, 《科学画报》2008年第6期)。

《梵网经》第十卷下, 《大正藏》第二十四卷, 第1005页中。

《楞伽经》卷六, 《大正藏》第十六卷, 第624页上。

盲龟值浮孔, 是佛陀所说的一个譬喻。意思是说, 有一只眼睛失明的乌龟, 在茫茫的大海里遇到一段中间空的浮木作为栖身之所。形容成功的概率极低, 以此说明“人身难得”的道理(参阅《杂阿含经》卷十五)。

据《佛本行集经》卷三十一、《毗奈耶破僧事》卷五等载, 目真麟陀龙王, 住于中印度摩竭陀国佛成道处东南方的龙池中, 如来在菩提树下, 七日入定时, 龙王自任护卫, 以其身绕佛七匝, 化出多头, 俯首为盖。佛陀初成正觉时, 龙王闻其说法而得解脱。

关于这一点, 在许多佛经里均有提及。比如, 在《金刚经》里, 佛陀曾非常明确地承诺:“所有一切众生之类, 若卵生, 若胎生, 若湿生, 若化生, 若有色, 若无色, 若有想, 若无想, 若非有想非无想, 我皆令入无余涅槃而灭度之。” (《大正藏》第八卷, 第749页上)

参《世界自然保护大会召开在即, 专家疾呼遏制物种灭绝趋势》一文, 2008年10月5日《参考消息》第七版《科学技术》专栏。

类似例子可参阅法国阿尔伯特·施韦泽的《对生命的敬畏》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的有关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