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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Vol. 42 Issue (4): 75-80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0.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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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贾秀堂. 民国时期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的开办[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42(4): 75-80.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0.04.020.
民国时期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的开办
贾秀堂     
(华东师范大学社科部, 上海, 200241)
摘要:简易人寿保险与普通保险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主要服务对象为中下层民众。1930年3月, 南京国民政府国家金融机关邮政储金汇业局成立, 并开始计划仿效日本开办简易人寿保险业务。1935年底, 上海、南京、汉口相继开办简易人寿保险业务。中国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的出现并不是经济发展的结果, 而是国家利用政权的力量集大资本而利建设。不可否认, 邮政简易人寿保险及其立法的通过启发了人们的保险观念, 对下层民众生命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    邮政储金汇业局    简易人寿保险    

邮政储金汇业局是南京国民政府国家金融系统的重要成员之一, 在为新生的国民政府聚集资本和控制金融过程中, 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1935年12月2日, 邮政储金汇业局开始办理邮政简易人寿保险业务, 简易人寿保险不仅可以为政府吸收更多社会闲散资金, 而且对当时中下层人们的生活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代表了中国社会的一次重大进步。时至今日, 学界对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一些相关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 本文试对中国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的开办历程作一探讨。

一 中国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的第一次筹备与流产

简易人寿保险发端于欧美, 它的出现是大机器发展的结果。就其本质来讲, 是世界历史步入近代初期整个社会发展进步表征。简易人寿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的英国, 由于简易人寿保险具有补救家庭之贫乏、调剂社会之金融、促进国家物质文明等特点, 所以, 此种保险自英国创办以来成绩显著, 后渐为各国所效仿。美国简易寿险的经过情形与英国大致相同。19世纪80年代, 德国政府开始实施国营劳动保险。简易人寿保险真正发达于日本, 1916年10月1日, 日本邮局开始办理简易寿险, 到1934年为止, “其保额已达日金28万万元, 保单共计2100万件, 月收保费约1700万元, 全国保有简易寿险者百人中约占38, 现用于国内公益事业之积存金已达7万万元, 此种业务发达之结果, 于日本全国经济及物质上之补助, 实非鲜浅也”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 中国些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简易人寿保险的特点以及于国于民之益处日本这种成功先例成为国民政府邮政储金汇业局效法的对象。人们接受新事物总要有一个过程, 对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多数中国人来说, 发端于欧美的真正意义上的简易人寿保险是陌生的。同时, 由于当时中国政治、军事环境的不利条件影响, 中国简易人寿保险制度的创立不像日本那样一帆风顺。

我国开办邮政简易寿险之前, 在广东福建两处民间早有经营人寿小保险的组织, 与简易人寿保险的形式相似, 业务相当发达, “只可惜主持经营的犹如民信局, 但信用却没有民信局坚实, 所以常有纠纷。” 邮政储金汇业局成立后, 即认识到办理简易寿险的重要性, 如当时有人撰文倡言:“我国因产业落后, 国民经济枯竭的缘故, 社会上充满着贫乏不安的状态。推其原因, 一半由于资金的缺乏。然民间还有游资, 只因无法集中, 不能尽其资本的效用。苟能使民间游资集中, 必可称为有用的资本, 以辅助国家社会的建设。简易人寿保险便是人民资金集中的一个最好办法, 我国人口众多, 如简易人寿保险能够普遍发达, 则游资的积聚, 必可成一很大的数目。” 值得一提的是, 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组织法第四条明文规定设立保险处经营保险业务, 但当时邮政所办理的业务, 只限于保险信函箱匣及保险包裹, 并无其他保险业务。“曾出席万国邮政会议的总办刘书蕃, 知日本邮局所办之简易寿险成绩最优, 其制度不第足以稳定一般人民之生活, 增进社会之安宁, 且其集中之细微保费, 积成巨额资金, 以之运用于社会国家建设事业, 福国利民, 尤难言喻。” 于是, 储汇局将开办简易人寿保险业务提上日程。

为了能顺利开办简易人寿保险, 邮政储金汇业局保险处搜集各国相关材料进行研究, 认为日本邮政经办之简易人寿保险最合于中国国情, 足资取法。于是, 邮政储金汇业局组织人寿保险委员会进行讨论, 其委员由邮储总局副局长、秘书、总务处长、保险处长、副处长、上海邮务长及副邮务长等组成, 并由保险处拟具法规草案交委员会讨论。该委员会于每星期开会一次, 第一次会议于1931年4月7日举行, 前后共开会议12次, 最终将简易人寿保险法草案42条通过。8月21日, 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将此草案呈送交通部审核。此后, 人寿保险委员会继续讨论简易人寿保险章则, 交通部法规委员会亦于同年10月8日举行第一次审查保险法草案会议, 邮政储金汇业总局派人进京列席。之后, 交通部邀集专家, 对于简易寿险国营抑民营、经营之机关、保险金额、保险种类、资金之运用等问题详细加以研讨。最后, 专家团作出议决, “简易寿险以国家专营, 经营的机关仿效日本由邮局兼办, 保险金额也参照日本的简易生命保险, 决定最低金额为五十元, 最高额为九百元, 保险种类分为终身和定期两种, 简易人寿保险资金投资可予事前监督以标准, 指定硬性条文, 载于简易人寿保险法内” 。此决定经法规委员会数次审查, 除文字稍有修改并将条文减为40条外, 大会对于草案大纲全部采纳, 随即由交通部呈请行政院转送立法院审核。

立法院对于交通部开办简易人寿保险的建议进行多次讨论, 最后认为, “吾国邮政尚未十分发达, 且于东北事变以后, 邮政收入锐减, 担保难期确实, 兼以比年匪患未靖, 水旱为灾, 恐未能进行顺利, 经议决暂缓办理” 。客观上讲, 立法院的决定不无道理。日本的入侵和水旱灾害严重影响到邮政的收入, 不正常死亡民众数字很高, 如果仓促开办邮政简易人寿保险, 其担保资金必然难于筹措。但是交通部对立法院的决定异议颇深, 交部认为, “我国邮政日在进展, 在国营事业中已有比较稳固之基础, 简易保险虽属创办, 然系就原有机关添设事业, 以邮政已有之信誉促保险业务之进行, 经过相当期间成效必可观。而人民因历年灾害相寻, 饱受经济之压迫, 渐知注重保险, 尤宜及时举办以应社会需要。至邮政经济虽受东北事变之影响, 感受困难, 不过一时现象, 似与担保问题无关重要。且我国保险事业几为外商垄断, 国人自办者又因资金短绌时有倒闭之虞, 故为杜绝漏卮与保护人民财产起见, 似更有积极举办之必要。”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 面对同样的经济困境, 交通部与立法院有截然不同的解决方法。交通部认为民众在非常时期寻求庇护的需要更加迫切, 简易人寿保险恰恰迎合了下层民众的需求, 简易人寿保险的开办将会使国家和民众双方受益。为此, 交通部再次呈请行政院转立法院复议, 但立法院仍坚持否定态度, 邮政简易寿险隧被搁置起来。

二 《简易人寿保险法》的获准实行

1932年, 朱家骅任交通部长, 当时国内经济情形渐有转机, 社会相对恢复稳定, 各地建设事业开始进行, 邮政储金汇业局遂复提请开办简易人寿保险。交通部以简易人寿保险对于国计民生皆有裨益, 亟应予以实施为理由, 再次建议国民政府仿照日本办法将简易人寿保险收归国营, 以杜民间办理人寿保险流弊。交通部呈请行政院转咨立法院续予核议保险法草案。同年秋, 在没有得到立法院答复之前, 交通部指派邮政储金汇业局日籍署副邮务长金指谨一郎及留美寿险专家张明昕负责筹备简易寿险业务。为求明了日本邮政寿险之实务情形起见, “张明昕先生奉命即先往日本实地考察, 归来后加聘我国寿险数理权威李守坤先生为顾问, 开始拟定相关法规及费率”

交通部拟办的邮政简易人寿保险法被转呈立法院后, 立法院仍旧议决暂缓举办, 但“交通部以此中保险有举办必要, 再呈行政院, 请转立法院复议” 。当时的邮政储金汇业局局长徐柏园积极为开办简易人寿保险造势:

夫经济发达与否, 多半视资本之厚薄而定, 资本厚则百业兴, 民生自裕, 即不幸而发生分配问题, 但有分配可谈, 尤胜于无可分配者。外国资本之来源, 无非集自民间, 以民众日常微薄之储蓄, 聚成巨款, 由银行信托及保险公司代为集中运用, 使此丧失效能之游资, 成为万能之资本。换言之, 即聚民众之资财, 谋社会之幸福, 亦即现代社会经济发达之要诀也。吾国政体, 虽经改革, 而社会经济制度, 则未见若何进展。工业之建设, 物质之出产, 无不瞠乎人后。补救之道, 在于撷取他人成规, 则其最有力之方法, 仿而行之, 庶乎有济!考民众储蓄方法, 以“简易人寿保险”最为稳妥, 其行广, 其效著。中下级社会人民, 胥能受其实惠。……吾人欲求中国社会经济之革新, 谋全国占最大多数之中下级人民之福利, 舍此种保险而外, 实别无更好之方法。

可以看出, 邮政储金汇业局把办理简易人寿保险看成是求中国社会革新和谋全国中下级民众的福利的手段。同时, 邮政储金汇业局希望通过办理简易寿险, 更多地吸收社会资金, 于国于民皆有利。但立法院的态度仍一如以往, 交通部据理力争, 双方唇枪舌剑, 争论不休。据当时的刊物记载:“立法院以该项事业暂时无庸举办, 即予否决。交部复陈述理由, 请再付讨论, 朱部长并列席说明, 结果交经济、财政等委会审查。” 在邮政储汇局的不断坚持下, 1934年, 立法院同意审议邮政简易人寿保险法, 邮政简易人寿保险业务的开办出现转机。

交通部坚信此方案必能被通过, 于是积极筹办简易寿险相关事宜, 并大力向外界宣传简易人寿保险之益处:

简易人寿保险制度可使贫苦人民生活上得到相当的保障, 同时养成节省的习惯, 所集资金可以利用投资方式, 兴办当地公共事业, 直接间接使社会, 尤其是一般平民受到利益。各国办理已久, 有商办者, 有邮局经营者, 日本颇为发达, 则由邮局经办, 其保险最高金额为450元, 现时收到总数已有20余万万元, 国家社会受益实非浅鲜。本部已拟定方案, 在立法院审议中, 不久即可公布, 其保险最高金额暂定为九百元, 下月开始训练办理此项邮务人员, 今年先就南京上海两处试办, 徐图推广。

1935年春, 张明昕自日本考察返国, 会同交部人员列席说明办理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的必要性。1935年4月26日, 立法院第十四次大会审议简易人寿保险法, 据《申报》报道:“首由郗朝俊、周一志分别报告审查经过, 并谓本法主要目的在救济社会劳工群众, 使其身后有所保障, 并非营业性质, 其中所定办法, 多系采用日本立法例, 均系简而易行。旋各委对该法原定保险金额九百元认为太高, 经减为五百元。对被保险人免验身体一条, 有主删除者, 有主保留者。删除派意见以我国公共卫生幼稚, 民族健康堪虞, 如对被保险人免验身体, 将来被保险人之死亡率必多, 政府不甚亏累。保留派意见以简易人寿保险别于其他保险业者, 即在免验身体, 若将此条删除, 即失本法精神。嗣经主席宣付表决, 赞成保留派意见者多数, 仍维持原案, 其余条文鲜有争议。” 经过多次争论和修补, 简易人寿保险法正式在立法院通过, 为简易人寿保险的创办作了法制上的准备。

通过此次审议会议可以看出, 交通部办理简易寿险一定程度上遵行简易寿险为下层民众服务的宗旨, 将最具有争议性的免验身体的条款保留下来。《简易人寿保险法》共计38条, 其规定概括为:“简易人寿保险为国营事业, 属交通部主管, 其他保险业者不得经营之; 简易人寿保险, 由邮政储金汇业局管理, 并指挥各邮政储金汇业分局或邮局经理之; 简易人寿保险, 以邮政储金汇业局为保险人, 依本法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简易人寿保险, 分为终身保险, 定期保险二种; 简易人寿保险金额以国币50元至500元为限; 简易人寿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免验身体; 凡中华民国人民, 年龄自满12岁至满60岁者, 皆得为保险人。” 同时还规定, “保险费则自1角至6元为止, 按月缴纳, 彼保人投保满1年未满2年死亡时, 受益人领取保险金额半数, 逾2年后死亡时领取全部保险金额, 保险人免验身体, 立法要旨, 在在均以简便易行为主” 。同年5月10日, 此法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

三 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的开办

作为国家的一种事业, 简易寿险在欧美各国蒸蒸日上, 国民政府也认为其前途发展殊无限量。在创议开办简易人寿保险之时, 政府各院部都有意经营此种业务。最后, 行政院议决将简易人寿保险业务交由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 其理由为, “邮政基础稳固可增民众信仰; 利用已有组织可使经费节省; 经营不限都市可使业务普及; 主旨不在牟利可增民众福利” 。况且, 在简易寿险法公布之前, 邮政储金汇业局即已积极筹备此业务。此决定公布后, 邮政储汇局下设的保险处筹备工作更加努力。因为简易人寿保险免验身体, 所以国民死亡率对于简易寿险来说相当重要, 由于当时我国对国民每年死亡率向无精确计算, 致征集参考资料非常困难, 据保险处副处长张明昕谈:“关于保费必须先将死亡率编竣, 然后以被保之年龄推算, 定为标准, 参考英美商办之人寿保险, 及日本国营之简易寿险办法, 进行编制死亡率表。” 由于简易人寿保险法多取法于日本, 多数材料均为日文刊物, 故储汇局特增加日文译员3人, 专任翻译工作, “由保险处副处长张明昕氏指挥一切, 情形极为紧张, 该局近因人多室小, 不敷办公, 已将临室扩充为该办公之处所” 。此种情形《申报》也有相关报道:

上海方面除由总局与上海邮政管理局在南市、闸北、法租界、公共租界等各重要区域之分局会同筹备外, 复分令南京储汇分局与江苏区邮政管理局, 汉口储汇分局与湖北区邮政管理局联络进行筹备, 在每一分局内先行设立简易人寿保险部, 至分局以下之支局等暂缓办理。邮政储金汇业总局之保险处内部组织原只一股办理各种通常保险及邮件保险事宜, 兹为添设简易人寿保险关系, 因事务繁剧, 应付不易, 故特设三股。规定第一、二、三股专门处理简易寿险事务, 及通常保险, 第四股规为邮件包裹等保险。各股已于上星期内成立, 办事人员亦酌量增加。简易寿险业务悉我国草创, 完全国家经营, 与普通公司洋行所办之保险, 性质不同, 手续方面及内部组织, 甚为复杂。储汇总局为养成担任该项业务之人员起见, 特规定京沪汉3处每分局内, 由现任邮政与储汇之职员中抽调一人或两人加以短期训练, 地点定于上海总局内, 俟该批服务员训练成熟后, 间接担任训练支局人员。

在邮政储金汇业局积极赶办简易人寿保险的同时, 依据简易人寿保险法的规定, 广东、福建二省政府监督境内民营小额寿险组织结束办理此种业务, 并经邮政储金汇业局派保险处第一科科长张哲成先生前往协助执行, “至民国二十五年四月, 闽粤两省之民营小额寿险组织完全结束, 国营独占之局告成” 。简易人寿保险完成了从民营到国营的转换。

虽然简易寿险在西欧和日本已经相当发达, 但其对于中国来说毕竟是新事业, 并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人民的幸福, 所以各项准备工作需要审慎研讨。交通部原拟7月1日起开办简易人寿保险业务, 但“由于各处筹备手续繁杂, 颇费时间, 储汇局拟定的简易寿险章程尚未被行政院批下, 故预计须于八月初旬方可实行” 。直到8月中旬, 仍未见行政院公布此章程。8月13日, 大公社记者往访邮政储金汇业局保险处副处长张明昕, 询问简易人寿保险实行时间, 据张氏答称:“章程虽经中央公布, 但内部筹备手续颇为繁杂, 简易寿险性质与一般普通民营寿险事业不同, 现正预定全部开办经费, 照本局希望, 能于九月中实行, 届时各项手续是否可以赶竣尚属问题。” 但时至11月1日, 行政院才发出八四五号训令, 令文曰:“查简人寿保险法, 前经制定, 明令公布, 并通行饬知在案, 兹将该法定自民国二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邮政简易人寿保险业务开办时间终于被确定下来。2日, 交通部邮政总局训令邮政储金汇业局:

该局拟定举办简易人寿保险日期及区域, 已由部重行核拟, 于本年十二月一日在该局及京、汉两分局先行举办, 其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各邮区, 则自明年三月一日起酌量情形, 分别先后办理, 其他各区, 以后再行逐渐推广。

收到此训令后, 各邮区邮政储金汇业局积极筹备开办简易人寿保险业务。“交通部并以现任邮政储金汇业局保险处副处长张明昕氏, 对经办保险事务, 成绩卓著, 特委任该员为代理处长, 以示激励。” 为了此项保险业务顺利开办, 交通部决定拨基金50万元。11月20日, 南京储汇局经理何纵炎来上海向总局长沈书玉请示相关事宜, 据《申报》报道:

简易寿险, 欧洲各国早经举办, 我国初创, 将来拟延聘若干招揽员, 在外招揽投保, 视其成绩之高低, 酌给津贴, 保险范围, 分终身与定期两项, 保额自五十元起至五百元为度, 凡年龄在十二岁以上, 即可投保, 手续简单。如身体无恶劣嗜好, 及残废者, 均可投保, 所收保费仅及五千分之二左右。投保该项寿险者, 如半途发生残疾的问题时, 于相当范围内, 停收其保费, 至期满时, 仍得照领足额之保费。

二人皆认为邮政简易人寿保险十分适合中国中下级民众, 并乐观的估计:“我国人口约有四万万五千万, 假使在全国邮局, 开办简易寿险之初, 至少每百人中有一人投保, 每月平均纳保费一元, 则每年亦可集保费五千四百万元, 以一部分投资于国内实业, 则实业必因之向荣, 市场金融亦必因之活跃, 对于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国家财政的补助, 必可收相当的效果。”

在办理简易寿险业务的人员选择上, 邮政储金汇业局也是经过了一番深思熟虑的。据载:“简易寿险为我国初办之事业, 关于邮局中办理此项业务人员之兼任或专任问题, 颇费斟酌。如果由原来邮局人员兼办, 则费用可以节省, 而其弊端则为事无专责, 发展难期, 兼办的局员也可以藉口原有事务繁忙, 无暇兼顾, 以致于影响事业进行。如果派专任人员办理, 则须增加费用, 但是事有专责, 容易使业务顺利发展, 两者相互比较, 各有利弊。简易寿险为邮政办理的新事业, 开办之时, 民众之信仰如何, 尚无把握, 办理费用自应以节省费用为宜, 故当时曾经决定由邮局原有人员兼办寿险业务。但邮政当局又认为, 节省费用虽然为创办一切事业之主要原则, 节省太过反足危及事业之本身。简易寿险制度国人知道者甚少, 其办理之手续又非若发售邮票之简单, 必须依赖专门人员办理, 以全部时间和精力来从事此业务, 简易寿险方能发展。对于邮政简易寿险的原则是开办伊始, 组织取简易主义, 将来视办理情形如何, 酌量增加人员。”

邮政储金汇业当局最后确定由专门人员办理简易人寿保险业务, 但是尽量采取紧缩政策。“决招考办事员15名, 11月22日起, 在京检验体格, 23日在中央大学举行口试笔试, 星期一阅卷。储汇局保险处长张明昕, 储金处长张樑任, 既晚进京, 主持一切。” 上海、南京、汉口三局办理简易寿险的人员暂时由各局调任, 录取职员有了结果, 即调派新录取工作人员到各地服务。

为使各界明了简易人寿保险对国民利益与国民经济至关重要, 1935年11月23日, 邮政储金汇业局正、副局长沈书玉、周守良在上海、南京、汉口三处招待各界参观, 并说明开办简易寿险之意义。25日, “储汇总局保险处主任张明昕由沪来京向交通部请示一切, 并与京储汇局经理何纵炎商布置开办事宜” 。双方议定在保险处下计分五组, 分司总务、业务、会计、统计、契约等事宜, 其人员业由局调派充任, 所有保险章程投保规则等亦由局拟定, 呈交通部核准。上海、南京两地定于12月2日正式开办简易人寿保险业务, 上海总局派办事员二人来京会同办理。在邮政简易人寿保险即将开办前夕, 邮政储金汇业局向各界发出请柬, 内容为:“国历十二月二日, 本局简易人寿保险正式开幕, 敬备茶点, 恭请光临指导, 邮政储金汇业局谨订, (地址福州路五十三号, 时间上午十时至十二时)。” 汉口方面因布置尚未就绪, 故改定同月10日开办。

1935年12月2日上午10时, 京沪两地邮政储金汇业局同时举办开幕典礼, 由储汇局局长沈书玉及保险处处长张明昕二人主持。在开幕仪式上, 保险处处长张明昕向各界简单介绍了寿险业务情况:“本局主办此项简易寿险, 凡在五十元至五百元以下之人寿保险, 无论个人或团体, 皆属于简易人寿保险范围。简易寿险暂分终身保险定期保险二种(定期保险又分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二十五年等保险), 所有业务人员, 亦已考验完毕, 专门办理, 本埠各邮政储金汇业分局及邮局, 皆可承办。”

开幕当天的营业状况甚佳, 据记载:

各界民众向柜索取章程及宣传小册共约五六百份, 颇称盛况。外界舆论表同情于此种新事业者居多数, 而咸认为普通对象之保险。至当日营业情形各界领袖加入投资以提倡十四件, 向柜投保者五件, 招徕员招揽者共四十件, 合计保额一万五千四百元, 保费三千三百余元。此外因手续未办齐者四十余件合计约百余件。

《申报》对邮政简易人寿保险展开大力宣传, 云:“此项为有利社会之国营事业其特点有四, 1.投保手续简单, 2.保费低微, 3.免验身体, 4.派人收费。至简易人寿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之分别, 即普通人寿保险系以保险金额算保费, 而简易人寿保险, 则以保费计算金额, 适与相反。务望各界人士及一切民众, 共同努力提倡, 及加入投保。若以我国幅员之广, 民众之多, 将来推行全国, 其成绩当不难驾驭欧美日本而上。”

1935年12月10日, 汉口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寿险业务按时开办, 据汉口邮政储金汇业局呈总局文记载道:“湖北省政府、汉口市政府银行商业界以及新闻各界来道贺者前后约有七十余人, 本局职员及外界投保者共计三十二人。至一次缴费之寿险及团体保险当日虽有接洽手续, 尚待办妥。至宣传方面已将武汉日报十日专刊, 另购二百份, 分送各省市及邮政管理局。”继上海、南京、汉口之后, 邮政简易人寿保险业务便在全国各地邮局逐步开办。

四 结语

保险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的产物, 是一种变相的储蓄, 但它又超出了一般的个人储蓄目的。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 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与补偿, 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制度, 属于经济范畴” 。保险大约可分为人险和物险, 所谓的“人险”就是人寿保险。普通人寿保险的出现符合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它也存在很大的局限, 其服务的对象是少数的有产阶级, 中下层民众却很少从中受益。而简易人寿保险的出现, 从一定意义上讲弥补了普通人寿保险的不足。简易人寿保险的学说原理与人寿保险相同, 所不同的是它的经营对象为中产以下的大多数人民, “简易人寿保险的目的则在于安定人民的生活, 增加社会的福利, 而不在于牟利” 。所以, 简易人寿保险为一种富有社会政策意义的事业

从主观动机来看, 国民政府时期的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的简易人寿保险是国家建设的需要, 而不是经济发展的结果, 这注定其不会像欧美和日本一样为人们普遍的接受并快速发展。但从客观效果而言, 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的创办具有重大的社会和历史意义, 邮政简易人寿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社会下层人民生活起到保护作用, 启发了人们的保险意识, 也意味着中国政府人文关怀的目光或多或少地由上层向下层转移。中国邮政简易人寿保险虽然创办不到两年就遇到日本侵华战争, 业务受到极大的影响, 但是它毕竟是中国在近代化道路上的一次进步。“它意味着人寿保险业与普通老百姓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同时标志着人寿保险业在国内市场向纵深发展迈进了一大步。” 邮政简易人寿保险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和里程碑, 其意义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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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鸿:《一月来之邮政——呈请再议邮政简易人寿保险法》, 《交通杂志》第1卷第9期, 193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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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一九三三年至一九三七年储汇业务计划及有关文书》, 1933年-1937年,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一二七/749。

张明昕:《简易人寿保险制度创设之经过及由邮政经办之理由》, 1937年,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一二七/946。

《储汇局举办简易寿险参考各国编制死亡标准》, 《中华邮工》第1卷第7期, 1935年9月5日。

《邮储局积极筹办简易寿险》, 《申报》1935年5月5日, 第12版。

《储汇局扩充简易寿险》, 《申报》1935年6月25日, 第9版。

曹潜:《邮政储汇发展史》, 台北:精华印书馆1979年版, 第229页。

《储汇局扩充简易寿险》, 《申报》1935年6月25日, 第9版。

《简易寿险章程公布, 储汇局预算开办经费》, 《申报》1935年8月14日, 第11版。

曹潜:《邮政储汇发展史》, 台北:精华印书馆1979年版, 第229页。

《关于简易人寿保险业务计划与实施及有关文书》 (1935年8月-1937年9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一二七/937。

《交部委张明昕为储汇局保险处长》, 《申报》1935年8月27日, 第11版。

《简易人寿保险下月初起京汉沪开办》, 《申报》1935年11月21日, 第7版。

《简易人寿保险的理论与实施》, 1937年,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一二七/946。

《邮政人寿保险由储汇局保险处主办》, 《申报》1935年8月30日, 第9版。

《邮政储金汇业局开办简易寿险》, 《申报》1935年11月23日, 第11版。

《储汇局即将开办简易人寿保险》, 《申报》1935年11月26日, 第5版。

《储汇局简易寿险今午正式开幕》, 《申报》1935年12月2日, 第11版。

《储汇局简易寿险今午正式开幕》, 《申报》1935年12月2日, 第11版。

《关于简易人寿保险业务计划与实施及有关文书》 (1935年8月-1937年9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一二七/937。

《邮汇局简易寿险昨日正式开幕》, 《申报》1935年12月3日, 第9版。

《关于简易人寿保险业务计划与实施及有关文书》 (1935年8月-1937年9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一二七/937。

魏原杰、吴申元:《中国保险百科全书》,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第2页。

《简易人寿保险的理论与实施》, 1937年,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全宗号:一二七/946。

傅宏:《民国时期的人寿保险业简论》,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第5期第17卷, 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