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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Vol. 43 Issue (1): 14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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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樊小玲. 指令类言语行为构成的重新分析[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43(1): 144-149.
Fan Xiao-ling. A Study on Constitutions of the Chinese Directive Speech Act[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1, 43(1): 144-149.
指令类言语行为构成的重新分析
樊小玲     
(华东师范大学 对外汉语学院,上海 200062)
摘要:指令类言语行为是言语行为中非常重要的一大类别,但学界对其研究并不充分。指令类言语行为和非指令类言语行为具有三个区别性要素:意图要素、事件状态、主体关系。决定指令行为内部差异的最重要的参数是对“话语权”的强调,即指令行为发出者对“话语权”强调程度的差异在话语层面会显示为不同的指令形式:强调自身话语权力和权势的指令形式,强调对方话语权力和权势的指令形式和模糊双方话语权力和权势的指令形式。在指令度上,指令类言语行为可以分为强指令、一般指令和弱指令三类,而指令度的强弱和直接指令行为与间接指令行为并非简单对应关系,以威胁形式出现的间接指令的强度远远强于直接指令。
关键词指令类言语行为    区别性要素    分类依据    指令度    
A Study on Constitutions of the Chinese Directive Speech Act
Fan Xiao-ling
Abstract: The directive speech act is very important in a speech act. Finding its distinctive elements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There are three distinctive elements between directive speech act and non-directive speech act: intention, state and relationship of the speaker and listener. Meanwhile the forms of a directive speech act depend on how to handle the "discourse power": stressing the speaker's discourse power, stressing the listener's discourse power or suspending the discourse power. There are different levels in the illocutionary force of a directive speech act, and the force level is not relevant to whether the directive speech is direct or not. An indirect directive act in a threat form is much stronger than a direct directive act.
Keywords: directive speech act    constitutional parameter    constitutional rule    
一 问题的提出

指令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言语行为,学界虽已有了相当深入的研究,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其一,到底什么是指令行为?如何区分指令行为和非指令行为?

塞尔(Searle)曾经依据四个条件对指令行为和其他行为加以区别:

(1) 前提条件:听者有能力实施行为A;

(2) 诚实性条件:说者要听者实施行为A;

(3) 命题内容条件:说者断定了听者的一个未来的行为A;

(4) 实质条件:说者让听者实施行为A的企图

这一区分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是,依据这几项条件是否就一定可以准确和完全地将指令行为和非指令行为区分开来呢?我们来看下面例句:

(1) 妈妈:宝贝,把妈妈的包拿来。

三岁的孩子:妈妈我够不着。

(2) 儿子在昏迷的父亲的病床前低语:“哦,爸爸,你要醒过来!”

(3) 俘虏对押解的人:“杀了我!让我死个痛快!”

例(1),妈妈做出了指令——拿包,但是她并没有正确地估量以一个三岁小孩的高度是否可以完成这一行为,也就是说听者并非有能力实施行为A;例(2),“爸爸你要醒过来”,是断定了听者的一个未来的行为还是表达了说话者的一个愿望?因为能否醒过来不属于听话者的能力范畴;例(3)俘虏并不能够“断定押解人未来的行为”是不是如他所说的“杀了我”。这些句子都不能同时满足Searle所提到的四个条件,但是,它们却应该都属于指令行为。

其二,指令有各种具体形式,当说话者发出指令时,决定其选择什么样的指令形式的最重要依据的是什么?如:

(1) 爸爸(对女儿):把工资拿来!

(2) 爸爸(对女儿):女儿我觉得你还是把工资交给爸爸比较好。

(3) 爸爸(对女儿):女儿啊,他们又来上门讨债了……你发工资了吗?

这三个例句是同样的父女关系,同样的场景,父亲有同样的意图,为什么同样是向女儿索取工资的行为父亲却选择了不同的指令方式?这其中的差异在哪里?决定指令行为内部差异的最重要的参数是什么?

其三,指令有直接指令也有间接指令,一般认为间接指令比较委婉,是比较弱的指令,可是如何解释以下的事例?

(1) 要是不拿出钱来,我就把你杀掉!

(2) 拿出钱来!

(3) 请把钱拿出来

(4) 可以给我点钱吗?

(5) 求求你给我点钱吧。

在以上的5个句子中,例(1)是一种威胁行为,威胁通常被认为是“承诺”的一种,在这里承担的是什么功能?如果是指令功能,那么,它的指令度和其他几个句子的关系如何?我们知道,指令是有等级的,那么间接言语行为的指令度是否低于直接言语行为的指令度?如果不是,它们的关系是什么?

二 指令与非指令的区别性要素

韩礼德(Halliday)认为“尽管语言的言语角色多种多样,但其中最基本的任务只有两个:给予和求取。讲话者或给予听话者某种东西,或者向他求取某种东西。”与此同时,功能语言学派将交际中的交流物分为“物品和服务”、“信息”两种。

按照韩礼德对语言角色的分类,首先,指令类言语行为作为行为的一种,在本质上是一种求取行为,如此一来,指令类言语行为就立刻与下面这些给予类的言语行为如:“我命名这艘船为‘伊莉莎白号’”(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宣告),“我有三个姐姐”(阐述)这几类言语行为区分开来。

进而言之,指令类言语行为向听话者索取的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一种信息。在奥斯汀和塞尔的分类中,他们都将提问(interrogative)作为指令类言语行为的子类,因为提问就是说话人要求听话人作答的行为。我们认为指令类言语行为索取的是物品和服务,或是对方的行动,这一行为可能引起的是物质世界或者是精神世界的改变,而提问索取的是信息,是答案,这一行为并不会引起物质世界或者精神世界改变,因此,提问类言语行为应该独立于指令类言语行为而不是作为言语行为的一个下位类而存在。

言语行为都有发出者和接收者,即言语行为的主体,不同的言语行为中的主体关系也会不同在指令类言语行为的主体之间最突出的关系是:话语权关系。

话语权是话语权力的简称,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话语本身对客观世界的解释力和说服力”,是“人们通过语言表达自我、实现话语者意图、维系自身利益的能力”,二是指人们为了充分地表达思想、进行言语交际而获得和拥有说话机会的权利。本文的话语权是第二层面的意义,我们将其作为一种权力关系来看待,“话语是一种权力关系。它意味着谁有发言权,谁无发言权,一些人得保持沉默(至少在某些场合下),或者他们的话语被认为不值得关注……尽管它是一种隐蔽的,表面上无行为人的控制系统,然而它在社会中是一种真实的权力。”影响话语权的因素有很多,如年龄、身份、社会地位这些固有的社会角色。一般来说年纪大的人较年纪轻的人有话语权,身份地位高的人比身份地位低的人有较多的话语权,这类话语权可以简称为规约性的话语权;除了社会角色,话语角色对话语权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就是在某一个话语交流中,在特定的语言情境中的特定的话语角色,如在医院中医生和病人,我们把这种语境赋予的话语权称为临时构建的话语权。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指令类言语行为具有三大区别性要素:

第一、意图本身。即发出指令者具有让指令接收者实施行为A的意图

第二、事件状态。事件状态包含以下三方面:

1.行为A还未实施

2.发出指令者认为此指令有现实必要性,即如果不发出此指令,就不可能得到对方实施行为A这一结果。

3.发出指令者认为此指令有实施的可能性。即发出指令者认为指令接收者有能力实施行为A,并且有义务或者有实施行为A的意愿。

第三、主体关系。即发出指令者认为自己有权力行为接收者发出此指令。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看第一部分中的三个例句。

(1) 妈妈:宝贝,把妈妈的包拿来

三岁的孩子:妈妈我够不着。

(2) 儿子在昏迷的父亲的病床前低语:“哦爸爸,你要醒过来!”

(3) 俘虏对押解的人:“杀了我!让我死个痛快!”

例句(1)中的妈妈发出指令时认为孩子有帮她拿包的能力,但孩子其实并没这个能力。由此可见发话者认为听话者有能力听话者有能力是不同的。这是我们对塞尔的构成规则做出的第一个修正。

例句(2)中儿子对昏迷中的父亲说话的行为其实是一种祈祷的行为,作为指令行为的一种,祈祷有其特殊之处,祈祷的对象其实不是昏迷中的父亲,而是高于人力的抽象的鬼神、命运、上天等,人类在自身无能为力的时候向这些对象发出的祈祷行为也属于指令行为,对于人来说,神拥有至高无上的能力和权力,因此具有帮助人实现意图的能力,同时神在人的心中是具有庇佑其子民的义务的,反过来说人民具有向神灵寻求庇佑的权力。

此外,我们还将“说者断定了听者的一个未来的行为A”修正为发出指令者认为此指令有实施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就可以解释例句(3)中俘虏的行为,在发出“杀了我”这一指令的时候,俘虏不是断定听话者一定会有这样的行为,而是觉得这一指令有得到实施的可能性。

这样一来,用修正过的三个区别性要素可以解释塞尔理论中不能解释的部分,修订和完善了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三 指令行为分类的基本依据

对于指令类言语行为的划分以及划分标准这一问题,塞尔没有做过明确说明,他认为可以根据目的或力度不同来划分,并且只是比较随意地非穷尽性地进行了一些列举,将指令类言语行为划分为命令、要求、请求、祈求、允许、建议等等,并且认为疑问也是一种指令行为。而其他学者尽管从不同的角度如:目的或指令的迫切度(Alston,2000);权势、利益、强度差异(赵微,2010);使役驱使力的调节(李军,2003)等角度对指令类言语行为的类别进行过探讨,但是由于制约指令类言语行为的因素纷繁复杂,研究者又仅仅对各个因素进行分别探讨,并未理出其中各个要素的制约关系,没能找到一个提纲挈领的着眼点和适当的突破口从而为指令类言语行为分类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标准。

指令类言语行为具有三大区别性要素。除了意图本身和事件状态,主体间的关系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在“指令”的行为意图确立之后,具体的形式到底如何选择?这时最主要的参数应该就是基于主体之间关系而形成的“话语权力”。

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发现“说话者的权势可以通过对轮番说话的控制表现出来,比如,偏向于选择自己为说话者,打断别人的话,以及使用更微妙的语调、音高、流利度、果断程度等标志(Scherer和Giles,1979)”,以便在局部的语境中维护这种权势的存在从而实现自己的指令意图。由于对话语交流的行进过程具有更大的控制力,拥有话语权的人更容易也更倾向使用更加简洁的,具有更强指令类意味的,不容批驳和否定的指令类的言语行为。

已经研究还发现:“权势说话人期望人们用正式、尊敬的文体与他们对话,不允许无权势说话人用常用的或口语化的特定词汇。”而无话语权者只能比较被动地说话,因此无话语权或者话语权比较弱的人在需要实施指令类言语行为的时候通常会选择建议性的言语行为或者请求性的言语行为。

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完全如此,权势说话人也会采取建议和请求的方式,无权势的人也会采取命令的方式。这该如何解释?

任何言语行为都有话语权的问题,但是,我们以为,与陈述、感叹、疑问等比较,在指令类言语行为中,话语权力的参数具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在这里,发话者话语的权力意识与指令性成正比或者说对话语权力的强调与指令行为的强度成正相关,即指令行为发出者对“话语权”强调程度的差异,在话语层面会显示为不同的指令形式。

如果我们从这一特点出发,便可以将指令类言语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强调自身话语权力和权势的指令,强调对方话语权力和权势的指令,模糊双方话语权力和权势的指令。

(一) 强调自身话语权力和权势,即“命令”

如:

周朴园:来人啦!来人!这有人么?

仆人:老爷!(曹禺《雷雨》)

一般认为命令通常是由更具有话语权力和权势的社会角色发出,但其实并非仅仅如此。领导给下属布置任务可以选择命令的话语模式,而乞丐呵斥闯入领地者也可以采用命令的话语模式。命令是说话者为了强调自己所具有的话语权力时所选择的一种指令模式。当人们希望通过强调自己具有话语权力来让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便会采取命令形式。

(二) 强调对方话语权力和权势,即“请求”

如:

鲁贵:四凤,别——你爸爸什么时候借钱不还账?现在你手下方便,随便匀给我七块八块好么?

鲁四凤:我没有钱。(停一下放下药碗)您真是还账了么?(曹禺《雷雨》)

在例句中,鲁贵虽是四凤的父亲,但是他需要从女儿那里拿钱去还赌债,因此,他没有采用通常情况下的父亲对女儿命令的态度,而是采用了强调对方话语权力和权势的请求的方式。强调对方话语权力和权势就是弱化自身的话语权力和权势。这其中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强调对方本身所具有的权势,另一种是故意弱化自身的权势,前者如乞丐行乞,后者如领导为了显示亲和力也会对下属等用“请求”方式发出指令。在强调对方话语权力和权势的时候指令行为的发出者会采取请求到哀求这一连续统中的指令形式。

(三) 模糊彼此话语权力和权势,即“建议”

如:

罗汉大爷说:“兄弟们,有话好说。”

大个子伪军说:“老畜生,滚一边儿去。”(莫言《红高粱》)

小说中,伪军在当时的情况下具有绝对的权势,而罗汉大爷却采取了模糊彼此权势的语言形式,用建议的方式来拉近彼此的距离,以便达到自己保护主人牲畜的目的。再如领导给下属建议。在社会关系本来就平等的对话双方更易于采用模糊彼此话语权力的指令方式,是一种无标记的默认形式,还有一种是双方本身是不平等而采取刻意将双方的权力和权势悬置的指令方式时,则更具有研究的价值。

四 直接指令与间接指令的指令度

在言语行为的研究上,塞尔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区分了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他总结出了六类可以惯例化表达间接指令的句子,分别是:

(1) 有关听者实施A的能力的句子。

(2) 有关说者希望或要听者做A的句子。

(3) 有关听者做A的句子

(4) 有关听者的欲望或者愿意做A的句子

(5) 有关听者做A的原因的句子

(6) 在另一个句子中包含了以上这些元素的一些句子

以汉语指令类言语行为来说,同样存在着大量的间接指令行为。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指令言语行为通常包含两个部分,一为指令本身,二为指令的理由,但他们又都可能以零形式出现。通常理由更易以零形式出现。当理由为零形式的时候,这个指令行为一定是直接指令行为,而当指令本身以零形式出现但其意图却指向指令的话,则这一指令行为为间接指令行为。

这些间接指令行为和直接指令行为在话语层面显示为:

话语层面
指令本身 理由
直接指令类言语行为 + -
+ +
间接指令类言语行为 - +

通常人们认为,直接指令行为和间接指令行为一起形成了具有依次渐变的汉语指令类言语行为表达的等级。李宇明便曾举例说明过汉语中依次增强的指令语势:

(1) 今天很冷,是吧?

(2) 今天很冷,请您帮忙关上窗子好吗?

(3) 请您帮忙关上窗子好吗?

(4) 请你关上窗子好吗?

(5) 请你关上窗子。

(6) 关上窗子。

(7) 给我关上窗子。

(8) 你这个混蛋!给我关上窗子!

也就是说,间接指令类言语行为的指令力度小于直接指令类言语行为。

但是,请看下面几个例子

(1) 罗汉大爷说:“这是东家的牲口,不能拉。”

伪军说:“再吵嚷就毙了你个小舅子!”(莫言《红高粱》)

(2) 司令飞去一脚踢到王文义的屁股上“咳什么?”

“司令……”王文义忍着咳嗽说:“嗓子眼发痒”

“痒也别咳!暴露了目标我要你的脑袋!”

“是,司令”王文义答应着……(莫言《红高粱》)

(3) “记得我的要求,否则明年的今天就是你儿子的祭日”

“好好,你千万别伤害他。”

例(1)中,伪军说“再吵嚷就毙了你个小舅子!”这是一个典型的间接指令行为,我们试着将这个间接指令行为的指令力度和下面几组指令行为相比较:

(1) 罗汉大爷说:“这是东家的牲口,不能拉。”

伪军说:“再吵嚷就毙了你个小舅子!”

(1a) 罗汉大爷说:“这是东家的牲口,不能拉。”

伪军说:“闭嘴!”

(1b) 罗汉大爷说:“这是东家的牲口,不能拉。”

伪军说:“你别啰啰嗦嗦了,行不行啊?”

(1c) 罗汉大爷说:“这是东家的牲口,不能拉。”

伪军说:“罗汉,你消停消停吧!”

(1d) 罗汉大爷说:“这是东家的牲口,不能拉。”

伪军说:“罗汉,求你了,你再说,我的耳朵都要起茧子了,我们为皇军卖力也不容易的,你也体谅体谅我们吧!”

显而易见,“再吵嚷就毙了你个小舅子!”的指令力度明显强于后面的命令、要求和请求一系列的指令行为,虽然命令是直接指令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指令是有等级的,但不是所有的间接指令类言语行为的指令力度都小于直接指令类言语行为的。

而如果用强、中、弱三级来区分指令类言语行为的语力的话,我们可以把指令类言语行为分为强指令、一般指令和弱指令。

(一) 强指令

1.强指令是由指令行为者发出的以承诺的形式表达的指令,这个承诺是承诺会在某一条件下做出对对方不利的事,即威胁。威胁的意义就在于,如果不按照指令者的意图去做事,那么听话者的财产、身体或者生命则会受到损害。利益受损,是每个人都要避免发生的事,尤其是受损程度较大的时候,更是要避之不及。因此这种形式的指令所具有的语力程度为最高,我们称之为强指令。

2.在语言形式上,强指令采用的是“如果…就…”的假设形式,“如果…”的内容都是和指令者意图相反的命题,而“就…”表达的则是对于接收者不利的行为。

(二) 一般指令

1.这个“指令”是指以一般的最典型的直接指令的方式发出的。如命令、要求。命令和要求从利益损益程度来讲,可能是说话者会受益的,也可能是听话者利益会受损的。因此,一般指令发出后,意图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指令行为发出者在当下语境中的话语权和听话者利益受损的程度。这两者的关系成互补状态,即如果利益受损程度很大的话,若想指令行为得以实现则需要指令发出者具有极大的话语权,如在古代社会:“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就是这一情况的最极致的体现。

2.在语言形式上,一般指令可以是简单的只有指令内容的直接指令形式,如:“闭嘴!”也可以是具有指令内容和附加部分的完整形式,如“你别啰啰嗦嗦了行不行啊?”“罗汉,求你了,你再说,我的耳朵都要起茧子了,我们为皇军卖力也不容易的,你也体谅体谅我们吧!”

(三) 弱指令

弱指令是用陈述或者疑问行为间接表达的指令。弱指令是否能够实现,需要依靠语境、听话者的推理以便让听话者明白其意图,还依赖于听话者是否愿意实现指令者的意图。如前面提到的李宇明所举的例子:“今天很冷,是吧”

综上所述,指令性言语行为就是旨在“索取”他人行为活动的行为。依据对行为者话语权的强调与否,可分为“命令”、“请求”与“建议”;而依指令强度,又可分为“强指令”、“一般指令”与“弱指令”;“强指令”与“弱指令”都是以“间接言语行为”表达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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