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见于中国近代哲学革命在逻辑和方法论领域尚未得到系统反思与批判总结,冯契试图通过《逻辑思维的辩证法》来阐明认识的辩证法如何通过逻辑思维的范畴转化为方法论的一般原理,借此进一步发展哲学革命。《逻辑思维的辩证法》讲授于1980—1981年,①但其准备材料至少可以追溯到1977—1978年的《辩证逻辑问题——关于列宁〈哲学笔记〉的辅导报告》②。在此期间,针对要不要破除两个“凡是”,理论界掀起了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开启了波澜壮阔、绵延至今的思想解放进程。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冯契反思哲学革命的不足,认为“对逻辑学重视不够,遇到问题不能辩证地思维,不是实事求是地思考,就使得独断论、形而上学滋长起来……。从主观上说,长期以来我们不强调逻辑,不讲客观地、全面地去看问题,无疑是产生主观的独断论的重要条件。”③
批判独断论无疑可以从多个角度加以展开,冯契在此强调的是逻辑学、逻辑论证的重要性。不过笔者认为,这一思路既包括非凡的洞见,也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本文先从冯契对独断论的理解入手,进而分别探讨他在思维的主体间之维与逻辑学的本质等问题上的有关思想,最后通过考察他对辩证法的论辩术本意的追溯以及“辩证法的论证”这一概念的理论潜力,简要阐明在冯契的相关论述中已经包含着克服缺陷、发展洞见的可能性。
一 独断论的实质与表现冯契自己并没有用一个简短的定义来揭示独断论的实质,但结合他在不同地方对独断论的论述可以发现,他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强调独断论为什么是一种错误的思维方式或哲学理论:
第一,在主客观关系上,独断论者把理论教条化,致使理论与实际脱节,不能做到实事求是。在本文开头的那段引文中,冯契已经明确指出了独断论与不能实事求是之间的关联。紧接着他进一步强调,为了反对独断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不仅是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任何理论要保持生机与活力的必要条件。通过坚持实事求是来批判独断论,正说明独断论的特征之一在于把理论教条化,使理论脱离实际。
第二,在主体间关系上,独断论者把自己的意见奉为真理,把异于自己的意见均视作谬论。在冯契看来,“如果武断地认为自己说的就是真理,句句是真理,人家都是错误,都应批判、斗争,这就是独断论。”①正是有见于独断论者不能正确对待不同的意见,冯契强调必须放弃自以为是的态度,应该力求客观地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并善于对不同的观点、理论进行分析、批判,这样才能达到比较全面、比较正确的结论,从而明辨是非,解决问题。
独断论的这两方面特征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一旦在主客观关系上把某一理论绝对化和教条化,不能坚持理论与实际的统一,不能做到实事求是,必然导致不能公允地对待不同的意见、观点或理论,从而在主体间关系上陷入独断,唯我独尊,不容异议。反过来,如果不能正确对待不同的意见、观点或理论,即便自己的意见、观点或理论包含着真理的因素,也会因将它们绝对化和教条化,最终导致在主客观关系上不能实事求是,使理论与实际脱节。
除了“独断论”一词,冯契还使用过“主观的独断论”、“经学独断论”等提法。前者的使用并不意味着独断论有客观独断论与主观独断论之分,而只是强调独断论的形成有其主观的思想根源。后者主要侧重于中国古代的经学与独断论的联系,即经学方法、经学思维方式实质上也是一种独断论。按冯契之见,正统派儒学把孔孟之道视为永恒真理,认为四书五经已经具备了全部真理,后人只能对之作注解,如果要提出什么新的见解,那也要用六经注我的方法。这种经学传统在思维方式上就表现出一种独断论的倾向。与把孔孟之道神圣化、教条化相联系,经学独断论进而“任其意见,执之为理义”,把一己之意见作为必然的真理与道德准则,“凭在己之意见,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孟子字义疏证·理》),合乎自己意见的就是真理,不合的就是错误。冯契相当重视戴震对理学家的这一批评,认为理学家主观武断地把一己之意见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强加于人,要所有人都以理学家所理解的孔孟之道为真理,其结果便是理性专制主义,也就是“以理杀人”。②
鉴于经学长期以来拥有主流的意识形态与主流的学术形式的地位,冯契认为中国近代哲学革命在逻辑和方法论领域的最本质要求,就是要反对经学独断论,用近代科学的方法取代古代经学的方法。近代以来,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后经学的时代,不过由于近代哲学家在逻辑和方法论领域的探索直到1949年为止也没有得到系统总结,传统思维方式尤其是经学独断论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致使十年“文革”又进入了一个变相的经学时代。从思维方式上看,近代以前是“子曰”、“诗云”,引一段话后再加以说明,十年动乱则是马克思主义说、毛主席说,然后再附以己说。这种用个人迷信取代民主讨论,拿引证语录代替科学论证的做法,其实质就是一种经学独断论。也正是因为理论与实际脱节,变成了僵化的教条;自由的争论不复存在,只剩下了个人专断的一言堂,才有后来的那场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才有那个肇始于破除两个“凡是”并影响至今的思想解放进程。
二 思维的主体间之维:不同意见的争论作为一种错误的思维方式或哲学理论,独断论有其客观的社会历史原因,③不过冯契的分析主要着眼其主观的思想根源,即前述独断论的两个基本特征。在笔者看来,冯契从主体间关系的角度来勾勒独断论的基本特征,揭示其理论失误,无疑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论意蕴,包含着更多的理论创获。
按冯契之见,独断论者之所以唯我独尊,不容异议,其理论失误之一就在于没有认识到思维具有主体间之维,没有认识到不同意见的争论是达到真理的具体途径。那么,思维的主体间之维究竟该作何理解呢?“我们对认识作动态考察,就是要把辩证观点、群己之辩引入认识论,而把思维看作是在社会交往中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矛盾运动。”①所谓“群己之辩”、“社会交往”,均关乎主体间关系,而思维的主体间之维就是强调思维不仅仅是一个内在于个体(主体)的过程,而且展开为一个在社会交往中(主体间)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矛盾运动。冯契认为,作为思维与认识的出发点,问题的客观内容是实践经验与逻辑思维、事实与理论的矛盾,其主观形式则是在惊诧、困惑于这种矛盾的精神状态中包含着知与无知的矛盾。在思维与认识过程中,知与无知、真理与错误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难分难解地纠缠在一起。这种未经逻辑论证与实践检验的、真理与错误的比例与界限尚未得到判明的认识,就是意见。作为思维与认识主体的人,不仅受所处时代的一般条件的限制,还受到个人的特殊条件的制约。由于所属的社会集团、所受的教育训练、所具的生活经历、所用的工具方法,加之个人的兴趣气质、生理条件等都不尽相同,人的知识经验总有或大或小的差异,对同一问题往往作出不同的判断,这就产生了形式各异的意见分歧。“人类思维的领域,老是有不同意见的分歧,总是有不同意见互相纠缠着、矛盾着,难分难解,这也是人类认识过程的一个基本的事实。”②
由此出发,冯契认为,展开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揭露人们思维中的矛盾,然后引导到正确的结论,这是人们获得真理的具体途径。尽管受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同的个体对同一问题往往各有所见,各有所蔽,难免有片面性、抽象性,但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对彼此意见的所见所蔽进行比较、分析,揭露出各人思维中存在着的矛盾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又有可能克服片面性、抽象性,获得对问题的比较全面的认识,即比较具体地把握现实事物的矛盾的发展、各方面的有机联系,使问题在实践中获得合理的解决,达到认识与实践、主观与客观之间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从而把握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领域的具体真理。③
借用《易传》的提法,冯契把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来达到真理概括为“一致而百虑”,并认为这是一条思维和认识的普遍规律。在1957年出版的《怎样认识世界》中,他就明确提出“一致而百虑”是“一个认识发展的普遍规律”,无论是“双百”方针还是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都是自觉运用这一规律的体现。④不过,尽管仍然坚持不同意见的争论是达到真理的具体途径,《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却没有用“一致而百虑”来表述这条规律。⑤在讲授于1990—1994年的《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中,冯契辟出专章讨论“一致而百虑”,再次确认了这是一条思维矛盾运动的普遍规律。“人们在认识过程中通过意见的争论,达到了一致的结论,通过不同途径达到了共同的目标,而一致又产生百虑,同时又引起不同的意见分歧,于是又有新的争论,……由于这样的‘一致’和‘百虑’的循环往复运动,认识就表现为不断地产生问题又不断地解决问题的过程,这就是思维的矛盾运动的普遍规律。”⑥
基于“一致而百虑”的普遍规律,冯契对当时教科书所表述的真理发展规律——“真理总是与错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提出了批评,认为这种表述过于简单化,没有充分重视思维的主体间之维,没有认识到知与无知、真理与错误的界限,只有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通过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才能得到判定。他指出,当我们说某个意见、学说是“正确的”或“错误的”,或“其中哪几分是真理、哪几分是错误”时,这其实已经是“事后方知”,因为这是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经过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所得到的结果。面对未经逻辑论证与实践检验的、是非界限不明的意见,怎么能一开始便说真理与错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呢?如果不能正视思维的主体间之维,不能宽容对待主体间的意见分歧,“若一个人把自己的意见当作真理,把不同于自己的意见一律视为谬论,把真理和错误的界限说成是截然分明的,那就陷入了独断论。”①
三 主客观关系框架下的逻辑观及其缺陷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冯契不仅深刻揭示了独断论的理论失误,而且把这种失误与“对逻辑学重视不够”、“不强调逻辑”联系起来。那么,进一步的追问便是——冯契自己如何理解逻辑学的对象与性质?他所提出的方法论基本原理能否有效克服独断论的前述理论失误?
冯契逻辑观的基础是关于逻辑思维基本矛盾的学说。基于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的三者一致,他指出,在逻辑思维中,“人们用概念、范畴来把握现实世界时,包含着这样的矛盾:思维形式是静止的,但我们要求用这种形式来把握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这些思维形式是抽象的,把事物割裂开来把握的,是不完全的,但我们要求用这些形式来把握具体事物的整体;这些思维形式是有限的,但我们要求用有限的概念来把握无限的绝对的认识(而这正是一切科学的要求)。”②对逻辑思维基本矛盾的如上揭示,为把握逻辑学的对象、性质奠定了基础。冯契认为,逻辑学的对象是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而对思维形式进行研究、考察,也就是对思维进行“反思”。人们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把握客观世界。概念用语言来表达,而为了交流思想和如实反映对象,词必须具有确定涵义,概念必须和客观对象有对应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概念有其相对静止状态,逻辑思维必须遵守同一律。对思维的相对静止状态进行“反思”,撇开内容把思维形式抽象出来进行考察,就有形式逻辑。另一方面,为了把握客观世界的变化法则,概念又必须是经过琢磨的、灵活的、能动的、在对立中统一的。对思维的辩证运动进行“反思”,密切结合认识的辩证法和客观现实的辩证法来考察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这就是辩证逻辑。③
在冯契看来,先进的思想家正是通过大力介绍、研究与运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有力地推动了中国近代哲学在逻辑和方法论领域的变革。从严复开始,为了反对经学独断论,就开始大力介绍西方的逻辑学。严复注重归纳法,章太炎注重演绎法,梁启超、王国维发展了历史主义的方法。胡适结合西方实证科学的方法和中国传统的考据方法,提出“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并明确指出进化论是历史主义方法的根据。金岳霖系统介绍了西方的数理逻辑,并对逻辑哲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毛泽东,把唯物辩证法运用于对现实和历史问题的研究,做出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这些成果并没有得到系统反思和批判总结。在近代被一直批判的经学思维方式尤其是经学独断论,不仅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还不时披着革命的外衣出来作祟。十年“文革”,变相的经学独断论以及权威主义泛滥全国,并被一小撮野心家利用,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灾难。④
既然《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的目的之一是想通过反思近代哲学革命在逻辑和方法论领域的成果与不足,进而发展哲学革命,那么一个很自然的问题就是:冯契所理解的逻辑学、他所提出的方法论基本原理能否有效克服独断论的前述理论失误?冯契的逻辑观无疑是建立在主客观关系框架之下的,这主要表现在他是着眼于逻辑思维的基本矛盾来理解逻辑学的对象与性质,他对逻辑思维基本矛盾的揭示与分析具体展开于思维与存在的相互关系的问题域中,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首先是一个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独断论的失误涉及的是主体间关系,即独断论者没有意识到思维的主体间之维,没有意识到不同意见的争论是达到真理的具体途径,以至于不能公允地对待不同的意见,唯我独尊,不容异议。就此而言,笔者认为,基于主客观关系框架而建构起来的逻辑学,包括冯契自己提出的方法论基本原理,尽管有其不可否认的重要价值,其实并不能有效克服独断论的这一理论失误。
第一,冯契对方法之本质的理解,仍然局限在主客观关系的框架之下。冯契视方法为解决主观和客观之间的矛盾的工具或手段,其理由在于任何方法都是根据有关对象的规律性认识而制定出来的。究其实质,“方法就是即以客观现实和认识过程之道,还治客观现实和认识过程之身。”①当人们把作为认识成果的、揭示了一定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范畴与规律用来说明或规范相应对象及其发展过程时,这些范畴与规律就转化为人们用以研究和分析特定对象的方法。
第二,冯契认为形式逻辑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但他并没有将其与对思维的主体间之维的确认,对不同意见的争论的规范联系起来。关于形式逻辑的方法论意义,冯契强调更多的是形式逻辑是普遍有效的规律性知识之所以可能的必要条件。至于形式逻辑对于不同意见的争论的意义,他只是说“当人们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时,都要遵循同一律、遵循形式逻辑,否则无法讨论问题,所以形式逻辑是贯穿一切讨论、争论过程中的‘自在之物’。”②不难看出,冯契仅仅是告诉我们,在进行不同意见的争论时必须遵守形式逻辑,可形式逻辑究竟如何规范主体间不同意见的争论,以确保不出现唯我独尊、不容异议的情况,形式逻辑是否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规则、程序或方法,我们却不得而知。
第三,冯契提出的辩证逻辑方法论的基本原理,也没有包括具体的规则、程序或方法来规范如何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以达到真理。冯契提出的辩证逻辑方法论包括如下五个基本环节:(1)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考察历史和现状,把握事物原始的基本关系,从而把握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2)运用对立统一规律作为根本的方法,其核心是分析和综合相结合。(3)归纳和演绎相结合。(4)历史和逻辑相结合。这两条是分析和综合相结合的组成部分。(5)每一步都要用事实来检验,对现实的矛盾分析要联系到对不同意见、不同观点的评论。理论和实际相联系贯穿于整个过程之中。③与对形式逻辑方法论意义的理解一样,冯契在此肯定了辩证逻辑方法论与思维的主体间之维的相关性,但是这种相关性仅仅是说在运用辩证逻辑的基本方法时,要联系对不同意见和观点的评论,而不是说辩证逻辑为确保公允对待不同的意见、确保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来达到真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则、程序或方法。
最后,冯契提出的辩证逻辑方法论的基本原理,并非是直接针对如何克服独断论在主体间关系上的理论失误而制定的。在《〈智慧说三篇〉导论》对《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的介绍中,冯契明确指出,辩证思维方法的基本原理尽管程度不同地适用于各门具体科学,但作为哲学的方法,其目的是帮助哲学求“穷通”,即把握具体真理,把握关于性与天道的真理性认识,也就是智慧。④就此而言,要辩证思维方法的基本原理为排除独断论提供相应的规则、程序或方法,显然就成为了一种苛求,因为这根本不是冯契研究辩证逻辑的目的所在。
四 作为论辩术的辩证法与辩证法的论证讨论至此,是否意味着冯契从逻辑学的角度来批判和克服独断论的努力就彻底失败了呢?笔者以为不能仓促下此结论,因为通过深入考察,可以发现他对辩证法之论辩术本意的强调、对形式逻辑论证与辩证法论证的区分,其实已经触及基于思维的主体间之维来建构逻辑学的可能性,只不过这种可能性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中还隐而未发,没有被主题化。
在论证“一致而百虑”的普遍规律时,通过考察中外哲学史,冯契认为,“古代哲学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用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来揭露思维的矛盾,然后引导到正确的结论,这是认识真理的途径。古希腊人就把这叫做辩证法。‘辩证法’一词的原始含意就是进行对话、论战。”⑤类似的表述还有:“古希腊所谓的辩证法就是指辩论的艺术、运用概念的艺术。它要求辩论者放弃自以为是的态度,在论辩中力求客观地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并善于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批判,以达到比较全面、比较正确的结论,划清真理的界限,并用以指导实践。”①这些论述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冯契强调了辩证法来源于论辩术(dialectics)。此所谓辩证法,主要指关于思维辩证法的学说,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论辩术,如芝诺的归谬法、苏格拉底的助产术、柏拉图所谓包含反驳的论证方法,以及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和《辩谬篇》中阐发的理论。②究其实质,亚里士多德的论辩术是一种关于受约束的辩论(regulated debate)的技艺,旨在为有效开展批评性讨论(critical discussion)——一种在双方之间展开的、针对特定论题所进行的赞成与反驳的有条理的互动——提供指南。③显然,论辩术不仅预设了主体间的意见分歧,而且主张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来消除分歧以达到正确的认识。
第二,通过追溯辩证法的论辩术本意,冯契实际上在辩证法与思维的主体间之维之间建立了一种内在联系。一方面,通过展开于主体间的不同意见的争论来达到真理,不再是外在于辩证法的或者说仅仅是在运用辩证法(如辩证逻辑方法论的基本原理)时应该考虑的一个因素,它就是这个思维辩证法的过程本身。另一方面,从辩证思维是对思维辩证法的自觉运用说,辩证逻辑的方法论不再与主体间关系无涉,而是内含着一个主体间性的向度,即只有联系主体间关系才能把握辩证思维方法的实质、运用及其有效性的认可。④
事实上,冯契早在《怎样认识世界》中就尝试通过追溯辩证法的论辩术本意来沟通辩证法与思维的主体间之维,⑤《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不过是对这一思想作了进一步的论证。冯契的这一理论创获不仅在20世纪的5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研究领域独树一帜,即便是在当代中国也鲜有呼应。然而放眼国际学术界,以论辩术为基础或者说受论辩术的启发,旨在为主体间的对话与论辩提供规则、程序或框架的对话逻辑(dialogue logic)和论辩理论(argumentation theory)恰好兴起于20世纪的70-80年代。洛伦岑(Paul Lorenzen)首先提出了基于博弈论的“对话逻辑”概念,构造了一个关于如何根据严格定义的攻击或防卫规则来确定对话策略的形式系统。汉布林(Charles L. Hamblin)第一个使用了“形式论辩术”(formal dialectic)一词,并构造了针对在两个说话者之间进行的理性讨论中如何交换论证的规则系统。欣迪卡(Jaakko Hinttika)提出了一个关于在寻求信息的对话中双方如何通过依次展开的问答游戏来赢得对话的基本框架,为研究类似的问答对话的逻辑结构提供了有效的形式工具。在洛伦岑工作的基础上,巴特(Else Barth)和克拉伯(Erik Krabbe)构造了自己的形式论辩术系统,旨在从解决冲突(conflict resolution)的角度为用于各种形式的或实质的对话的规则提供基础。爱默伦(Frans H. van Eemeren)和荷罗顿道斯特(Rob Grootendorst)则提出了语用论辩术(pragma-dialectic)的论辩理论,把论辩看作是为解决意见分歧而对讨论步骤实施的有序的、批评性的交换,并针对希望通过论辩来解决意见冲突的理性讨论者制订了一套行为准则。⑥
由于种种原因,冯契本人并没有从论辩术的角度去建构这样一种新的逻辑分支,但通过提出“辩证法的论证”这一概念并将其与形式逻辑论证区别开来,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冯契立足于思维的主体间之维、坚持从逻辑学的角度来批判与克服独断论的一些初步尝试。
冯契认为,尽管形式逻辑非常重视论证与反驳,制订了相关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但是形式逻辑的论证、反驳讲的都是静态的关系。“辩证逻辑承认形式逻辑的论证、反驳是必要的,但要求更深入一步,通过判断的矛盾运动达到肯定和否定的统一,通过分析与综合,达到主客观统一的具体真理。这个判断的矛盾运动或‘辨合’过程,对于所达到的结论来说,就是辩证法的论证。”他又说:“辩证法的论证就是对正确观点的阐明,同时也是对错误观点的批判或反驳,并且正面的阐明和反面的批判都要诉之于实践的验证。”①这就是说,相对于形式逻辑论证的静态性质,辩证法的论证展开为一个动态的过程;相对于形式逻辑论证对特定观点的单向度处理,即证明某一观点时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对它的反驳,反驳某一观点时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对它的证明,辩证法的论证则要求对特定观点进行双向度的思考,即通过对不同意见、观点的评论,在阐明正确的观点的同时对错误的观点予以反驳。
辩证法论证的这两个特征,与思维的主体间之维的两种表现形态有着某种对应关系。在冯契看来,人们所碰到的各种问题“都要经过人们的思维活动(小的问题经过个人的思考,大的问题经过许多人的共同讨论、辩论)去获得正确解决的办法,并通过实践检验,在实践中加以解决。”②这段论述实际上谈到了思维的主体间之维的两种表现形态。显性形态指的是展开于主体间的不同意见与观点的争论,也就是“许多人的共同讨论、辩论”,这是一个真实的对话和论辩过程;隐性形态则指“个人的思考”,即个人在头脑中对不同意见和观点的分析和评论,这是一个虚拟的对话与论辩过程。③
尽管冯契用所涉问题的大小之分来对应思维的主体间之维的显性与隐性之别,并不十分妥帖,但这种区分确实包含着深刻的洞见。辩证法论证的第一个特征与思维的主体间之维的显性形态对应,即辩证法论证具体展开为一个在主体之间进行的关于不同意见和观点的争论。第二个特征则与隐性形态对应,即辩证法论证具体展开为某一特定主体通过分析、比较和权衡不同的意见、观点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在阐明正确的观点的同时对错误的观点予以反驳。如果说显性形态的辩证法论证更多地吸引了前面提及的种种对话逻辑和论辩理论的关注,那么隐性形态的辩证法论证则与非形式逻辑所关注的“平衡考虑论证”(balance of considerations argument)或“权衡利弊论证”(pro and con argument)有着更多的理论上的契合。这些论证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当一个人尝试援引理由来确立自己观点的真实性或可接受性的同时,必须综合考虑那些反对自己观点的因素,并在权衡二者逻辑力量大小的基础上,最终确定自己观点的真实性或可接受性是否成立。④
无论是通过援引论辩术的本意来沟通辩证法和思维的主体间之维,还是提出“辩证法的论证”来引导和规范不同意见的争论以达到真理,冯契的意图还是在于通过发展逻辑学、通过强调逻辑论证来批判和克服独断论。以如何克服哲学领域的独断论为例,他指出,“研究哲学一定要敢于独立思考,勇于创新,同时也要有宽容精神、兼收并蓄的胸怀,最好能够在师友间形成一种自由讨论、‘百家争鸣’的气氛,这样就比较容易克服独断论的倾向。”⑤
五 结语综上所述,尽管冯契局限于主客观关系的框架来理解逻辑学,以至于他提出的方法论基本原理既没有包括针对不同意见的争论的规范性程序或框架,也没有制订关于如何在逻辑论证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评论的规则或方法,因而不能有效克服独断论的理论失误,但他对独断论无视思维的主体间之维的深刻揭示,对援引论辩术本意来沟通辩证法和思维的主体间之维的大胆设想,对用“辩证法的论证”来引导和规范不同意见的争论以达到真理的初步尝试,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凡的洞见。尤其是在对话逻辑和论辩理论兴起的思想背景下,这更反映了冯契作为一个极具原创思想的中国哲学家、逻辑学家所具有的与国际哲学界、逻辑学界的同时代性。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冯契本人并没有从这个洞见出发发展出相关的系统的理论。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如何通过发展逻辑学、通过强调逻辑论证来批判和克服独断论的问题上“通过冯契而超过冯契”。这既是进一步发展近代哲学革命,自觉参与当代逻辑科学实践转向的内在要求,也是发挥逻辑的社会文化功能,推进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与合理化的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