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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Vol. 44 Issue (2):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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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赵雅丹. 17世纪中荷海商集团组织差异及原因分析[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44(2): 23-29.
ZHAO Ya-dan. A Study on Organizational Differences of the 17th-century Chinese and Dutch Overseas Trade Groups[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2, 44(2): 23-29.
17世纪中荷海商集团组织差异及原因分析
赵雅丹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17世纪,中国和荷兰都出现了追求利润的海商集团,但是郑氏集团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商业组织的产生形式、组织形式、决策模式均不尽相同。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大规模经营、以国家政权为后盾运作的股份制垄断公司。而郑氏集团区别于中国传统的组织松散的、基于血缘、地缘结合的海商联盟,建立起一个复杂的商业—军事复合体,即依靠血缘、地缘为主、指令性结构的军事组织,集中管理的海陆五商和具备海关功能的海商管理部门。中西出现差异的原因在于形成垄断的方式与国家的关系不同,中国的海商集团立足于某一区域内的垄断和强大,而西方的海商集团则不计成本的全球扩张。
关键词荷兰东印度公司    郑氏集团    组织模式    
A Study on Organizational Differences of the 17th-century Chinese and Dutch Overseas Trade Groups
ZHAO Ya-dan
Abstract: In the 17th century, Dutch established the East India Company engaging in overseas trade in Asia, and the Zhengs overseas trade group could develop itself to be a leading private trader over the seas. Although they both were in pursuit of profits, their group organizational models had many differences because of their different formations and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s. The East India Company was a large-scale, state supported and joint-stock company. The Zhengs overseas trade group was not a traditional overseas trader alliance which was loosely constructed and based on blood and geographical relations. It was a business-military complex, which mixed a military organization with blood and geographical relations, and was a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overseas trade with a function of customs.
Keywords: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Zhengs overseas trade group    organizational model    

自15世纪末16世纪初伊始,随着人类航运技术的提升、对黄金白银的渴求以及探险的推动,引起了全球航运的大发展。以前全球货品经过意大利、阿拉伯、拜占庭和波斯一段一段的中继运输,慢慢演变成了欧洲各国商船遍布全球的直接运输。包乐史认为1567—1620年世界进入东西洋制度时期,欧洲的船队已经到达了万丹、巴达维亚,并与华商贸易网络在东南亚进行相接。大航海时代推动了全球化的进程,也促进了欧洲各国的商业革命、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在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带来了管理的变革。

一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管理模式 (一) 诞生原因

在荷兰扬帆远航之前,葡萄牙、西班牙已经成为了前往东方的贸易先锋。好望角航道开通后,14个私人公司在荷兰和泽兰各城市成立,比如:远地公司、老公司,从事东方的海外贸易,主要是运载胡椒和香料。1595至1602年间,荷兰各省共派出了15支船队、共65艘船前往亚洲,一下子超过了葡萄牙跃居第一,而葡萄牙在1591至1601年间,只派出了46艘船。英国也随之大力发展亚洲航运,并于1600年成立英国东印度公司。欧洲各国为了尽量垄断亚洲的直接贸易展开了残酷的竞争。

面对这些外部的强有力的竞争者,荷兰共和国必须把本国内部的竞争降到最低,内部的竞争只会削弱与外国竞争的力量。运载胡椒的利润巨大,但是内部竞争造成货物运量上升、收入价上升、售价降低,进而使利益受到损害。理性的荷兰人认识到如果将各省贸易公司之间竞争的外部成本转化为内部成本,可以有效降低总成本,因此在与国外竞争中也就占据了优势。于是荷兰政府运用力量,把各省的东印度公司集结起来,控制当地市场的低价,以对抗葡萄牙、英国在东方的贸易垄断。1602年,在倡议人奥尔登巴内费尔特的指导下,各贸易公司合并了。1602年3月20日荷兰东印度公司(荷兰语: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简称VOC,意为“联合东印度公司”)经荷兰议会批准成立。

(二) 公司的组织形式

远航亚洲需要巨大的成本,商人开始采取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开拓对外贸易。于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具有独立法人特点的商业(股份)公司出现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由许多比较早期和独立的组织合并而成的。它有几个事务所,在各贸易城市有其活动中心:阿姆斯特丹,泽兰,马斯区(鹿特丹和德尔夫特),须德海区(侯恩和恩克霍伊普)。”事务所,即为商部。荷兰东印度公司由位于阿姆斯特丹、米德尔堡(位于泽兰省)、恩克赫伊森(Enkhuizen)、代尔夫特(Delft)、荷恩(Hoorn)、鹿特丹(Rotterdam)的6个商部所组成

1602年,投资额总共达到642万4588荷兰盾,其中阿姆斯特丹的1143位股东投资了367万9915盾,泽兰的246位股东130万0405盾,这两个商部占据了公司股本的大多数。阿姆斯特丹有88位投资人,每人的投资数都在1万盾以上;在泽兰,37位主要股东提供了77万100盾的资本

与早期公司不同的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公司所有人不再直接管理和控制公司的前途和命运,而是由董事会进行管理。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由76人组成,后因有成员过世降至60人,其中阿姆斯特丹商部有20位董事,泽兰12位,其余小商部各7位。董事多数具有市议员或市长等身份。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战略决策由各商部代表组成的会议上作出。各部每年两至三次选派代表组成十七绅士(Heren XVII)会议,分别是阿姆斯特丹8人、泽兰省4人,其他地区各一人。除了股东、董事会和十七人会议,组织形式还有财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和主要股东。财务委员会负责和董事一起审查账务,并在1622年第一份《特许状》到期作首次汇报。1647年以后每四年运作一次。选举委员会在有董事席位空缺之时,推举3个候选人。主要股东最为重要,共9位,其中阿姆斯特丹4位,泽兰2位,其余小商部共3位。他们参与十七人会议,在该会议下的委员会任职并在其中有发言权。

随着亚洲业务的展开,荷兰东印度公司慢慢建立起大规模的海外管理机构。其管理也远非贸易一项,还要管理公司所辖地区的民众、维持同亚洲各邦国的关系、建立军事组织以及自卫、进攻等军事活动等。总督和印度群岛委员会拥有海外管理的最高权威,设在巴达维亚。总督和委员会从属于十七人会议,但是当他们挑起战争或签订条约时,却很容易“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为此,董事会和海外管理机构经常出现分歧。

具体到远航船只上的指挥系统,每艘船上配备一名船长以及两名商务员,商务员在船上代表着总督和巴达维亚董事会、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们的利益和权力。因此,船长和商务员也经常发生争执。

(三) 公司的权力以及权力赋予形式

1602年3月20日荷兰议会颁发《公司成立特许状》,授权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起非洲南端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麦哲伦海峡,为期21年的船运贸易垄断权。特许状的颁布及授权宣告了东印度航运贸易从无组织状态进入到垄断、专营阶段。本国私人在该区域贸易被禁止,连赴东印度的船员也不允许开展私人贸易。

特许状还准许荷兰东印度公司以荷兰议会的名义建造防御工事、任命长官、为士兵安排住处,以及同亚洲列强签署协议、攻击、征服和统治的权力。于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第一个可以自组佣兵、发行货币的股份有限公司。1618年,科恩担任总督,下达与葡萄牙、英国开战的命令,并主张采取掠奴政策和建立据点,希望通过击退竞争者和开发新商品等政策来平衡收支。

特许状是契约意识的体现,是荷兰议会的有限授权。从法律角度看,荷兰东印度公司被视为荷兰议会的执行工具,但是在实践上,荷兰议会对其没有什么实质的控制权。“原本对长官的指令必须由议会批准,公司最高级的雇员要在议会面前起誓,但后来这些规定都被忽略。原先规定从亚洲回来的指挥官要汇报亚洲的情况,后来也不了了之”

(四) 公司的决策

公司在进行决策时均以利润为导向。至于达成目的的方式,公司董事会与巴达维亚政府意见不同。公司初期以经济和军事共同看重的策略为导向,但是在亚洲与葡萄牙人作战的失利,迫使公司改变策略,推迟了红利的分派。1608年,十七人会议在听取、讨论亚洲归来的长官报告后,形成了公司的三个目标:“为了避免力量耗散,要在亚洲建立一个由总督负责、另设顾问委员会协理的中心指挥部;同时要寻找一个可作为船只集散地的所在,这个地方将成为装卸货物的主要港口,也会成为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心;最后,战争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香料贸易的垄断权。”

决策过程是相对民主的,但是执行决策却相当残忍。此后四十年,公司通过再三强迫居民签订并履行合约、毁坏非交易地区的丁香树、控制岛屿自行生产,甚至激烈的战争,才获得丁香的专营权。

占领、征服、开战、驻守也是从利润角度进行经济学的考量。比如,1660年的台湾热兰遮城判断郑成功进攻台湾的可能性很高,于是向巴达维亚当局进行了汇报。巴达维亚派出了12艘战舰保护热兰遮,但是驻守了半年还未见郑成功的行动。巴达维亚进行了成本核算,认为舰队驻守成本过高又无任何收入,于是不顾热兰遮的抗议下令回航,10艘离港,仅留下2艘驻守。这一决定导致了1661年郑成功收复台湾时台江海战荷方的战力空虚。

对于董事来说,经济目的永远比在亚洲扩张更为重要,但海外雇员的看法却不相同。1680年代,公司进入鼎盛期。“从公司创立之时到1688年,股息达到1482. 5%——而资本价值则增加了五倍多”。作为公司的代理人,董事有义务保护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就愈加质疑占领和统治是否是最有利可图的发财之路。他们认为,既然在亚洲的统治权已经建立起来,那么依靠舰队海战、封锁和登陆的扩张政策应该停止了,向亚洲派遣军舰也不再需要了。1674年以后,许多中国商人前往巴达维亚,低价出售他们的货品,因此到17世纪末,荷兰东印度公司已基本依靠南中国海华商贸易网络,把公司大部分航运船只撤出这个地区。

荷兰东印度公司整体的决策形式均是评议、协商和制衡。十七人会议每年会举行二到三次。其中每年的秋季会议最为重要,会议上十七绅士通过民主决策,决定下一年的贸易额、船队装备投入的资金以及听取海外管理机构的报告进而决策,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实权部门。

总督没有绝对的权力,不被允许不受委员会控制的单独决策。总干事是副指挥官,负责管理公司在亚洲的贸易。各贸易站、殖民地要向巴达维亚政府汇报情况、解释行动。巴达维亚政府通过汇总,先有权决定是否满足下级需求,然后要向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评议会、十七人会议汇报情况,并向公司提出为完成任务所需要的金钱、货物、船只以及人员。至于另外一个最高权威——巴达维亚的评议会,体现着荷兰共和国的议会思想,也鼓励通过评议和协商的方式进行决策,而不是命令的方式。

由于欧洲医学还没有发展,远征东方非常危险,船上的乘客无论职位高低经常死于病患,而非战斗。因此,远航船上的管理氛围还是相对平等的。据邦特库船长的《东印度游记》所载,他用温和的语言管理全体船员,并在下达命令时征求意见,比如:登岛等情况,而且有时也显露出他的软弱无能和缺乏果断。

通过整个指令体系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荷兰东印度公司内部弥漫着民主决策的氛围。这些和荷兰人的文化特性是密不可分的,也是商业理性突破指令性结构后形成的海权思想的体现。“总的说来,作为一个民族,荷兰人过去是,现在还是容易接受开导而不易被驱使。”

二 郑氏家族海商集团管理模式 (一) 郑氏家族的崛起和垄断海上的方式

田汝康、韩振华、林仁川的研究显示,近代早期华人海外商务扩张的原动力是“当地经济的商业化和超乡村的贸易领域”。闽人以海为田,唐宋时期就有刺桐(今泉州)等世界性大港从事远洋贸易,后月港(今漳州)慢慢崛起。明朝政府内敛封闭,为了维护简化管理而采取海禁。福建外向型经济险被扼杀。多亏当地士绅的支持和提供资金,航海者才能继续非法的海外经营。明嘉靖年间,“士绅的敲诈和朝廷官员的迫害,海商们不得不揭竿而起,海上贸易不久也由走私方式急转直下,成为赤裸裸的海盗活动。”加之,沿海官盗勾结、商盗结合、商人武装化,明政府虽加强对沿海官员的配备和调换,或借助客兵兴剿,或竭力招抚,都没有肃清海氛。以至于明中后期“倭寇土贼,北自福建福宁沿海,南至漳泉,千里萧条,尽为贼窟,附近居民,反为贼间,始虽畏威而胁从,终则贵利而引导,弥漫盘踞。”直到郑氏家族兼收并蓄,才形成了海上的安宁局面。

郑芝龙从1623年随大海商李旦从事走私贸易,到了1628年,形成了一支拥有千艘海船的武装走私力量。同年,郑接受福建巡抚熊文灿的招抚,为海防游击,三年升都督。“郑芝龙又以这些财富结交官府作为后台,并借其在明政府中担任高级军职之际,扩张和保障自己的海上贸易势力,成为当地亦商亦盗亦官的海上霸王”。在崇祯朝庭的支持下, 奉命镇压福建、江西、广东的“山寇”、“海寇”,使东南沿海地区相对稳定;同时兼并了各路匪盗人马,使其实力大为膨胀,垄断了福建、广东等地的对外贸易和制海权。明朝覆灭之时,郑芝龙已拥有左右福建军事和经济的实力。此时的郑氏集团的贸易船队以台湾为中转站,远涉外洋,贸易版图北至九州,南至巴达维亚,贸易对象包括日本人、西班牙人、荷兰人和南洋各国商人。“郑氏集团在经济上主要从事海上贸易,追求商业利润为目的。为保护海上贸易而建立水师,并用商业利润来维持它的水师”。郑氏集团的水师(海军),以金门、厦门为主要水师基地,并掌握着近海的制海权和税收权。

在郑芝龙降清之后,其集团分崩离析,郑系部将均自寻出路:施福、洪习山、黄廷、施琅等人归附清朝;林察保护唐王逃往广州;“郑芝龙弟弟郑鸿逵、长子郑成功……打得旗号是业已被清军俘杀的隆武帝。郑芝龙的旁系郑彩、郑联、杨耿等人则转而改奉鲁监国。”

郑鸿逵、郑成功当时实力和地盘都很小,因其打着反清复明的旗号、其在隆武朝廷的地位、和郑芝龙的旧关系,吸引了各部兵将归顺,逐渐壮大了自己的队伍和军事实力。它的部将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跟随他起兵的少数将领……;二是福建沿海应募而来的有志之士……;三是跟随郑芝龙降清,拨归佟养甲、李成栋部下进攻两广,1648年李成栋反正后由粤入闽的将领,如施琅、洪习山、黄廷等;四是清方派驻东南沿海的少数仍怀故国之思的将领自拔来归。”由于将领来源冗杂,郑成功通过军事组织上的整编及严格的军事纪律,确立了自己的统帅地位。

(二) 郑氏家族海商组织的模式

郑芝龙之前的海商集团或海盗集团多为联盟。历史上有名的大海盗:许栋、王直、李旦等人更像是盟主,而非军事上的统帅。自郑芝龙开始到郑成功的整编,郑氏家族的慢慢形成了一个依靠血缘、地缘的、指令性结构的军事组织。

郑成功的军事供应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继承了郑芝龙开创的海外贸易的垄断地位和制海权,通过海陆五商将把内地物资运往海外,取得巨额利润,作为军费的主要来源。二是依靠粮饷,如:在攻占地区征收粮饷,福建居民移民台湾开垦收税,以及军垦。三是在潮州、惠州等地搜刮粮食。军事的使用和商业贸易形成了一个双向的良性循环。这有别于主要依靠田饷、少量依靠番舶抽分的明朝军队。郑成功军事力量的强大也保证了与欧洲各国贸易往来的平等性,甚至掌握了商品的定价权,在贸易时占据主动。

“海陆十大商”是郑氏主要承载商务功能的组织。“海五商”是设在厦门及附近各地的“仁、义、礼、智、信”海商机构,负责将大陆货物贩运至日本、台湾、菲律宾及南洋一带;“陆五商”是指设在杭州及其附近地区的“金、木、水、火、土”陆上采购团队,负责收购货物运至厦门。“陆路各商领得公款购妥货物,运交海五商后至公库结账,再领款购货;海五商接货后交船,船将货售出后将款交与公库。”船队依据目的地的不同分为东洋船和西洋船,具体组织已无法确知。而且船并不归属于五商,各船都有独立的计算。海陆五商以及船队、裕国库、利民库均由户官郑泰管理。郑氏家族的海商组织并不限制私人贸易,也没有完全垄断海外贸易。各行之下,还有从户官处领本金独立经营的卫星商,卫星商需要交纳利息并接受监督。包乐史赞叹道“福建官府仅满足于在海澄征饷收税,而郑成功个人则从事贸易,依靠海外的支撑建立起海上贸易帝国。他是一位真正的商人和王子”。也有商船打郑氏旗号出航,向郑氏集团缴税。“凡海舶不得郑氏令旗者,不能往来。每舶例入三千金,岁入千万计,芝龙以此富可敌国。”郑成功的商业组织,除了自行依靠海陆五商从事远洋贸易,还有管理着辖区内的远洋贸易,起到辖区内海关的功能。

三 荷兰东印度公司与郑氏海商集团组织差异的原因分析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规模经营、集中管理,国家支持的公司。而华人在东南亚的贸易组织基于血缘、地缘结合,结构松散。郑氏家族在厦门建立起贸易网络的基干依旧是宗族组织。在郑氏垄断之后组织有了集中,但是仍不及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垄断规模。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具有垄断性的公司,具有排外性。由于对个人的贸易活动严加限制,实际上是不允许私人贸易。而中国直到1727年的雍正朝才出现官方授权专营的洋行。造成组织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三:

(一) 垄断的形成方式

荷兰的垄断方式,出于经济的考虑,商业理性对利润的追求。私人资本通过股份制形成公司,这是一种和平地将资本集中和积累的方式。“荷兰的政府和国家律师约翰·范·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劝商人进行合作主要是出于经济目的考虑,而不是军事。然而,当这种合作实现后,荷兰同亚洲的贸易变得越来越有侵略性,并且开始派遣军队对抗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由于东印度公司是由各个商部组成,特许状还以契约形式规定了各个商部的权责,将可能出现的内部摩擦降到了最低。“《特许状》对于工作的分配,诸如:造船、装备或贩售货物等,有明确的规定:阿姆斯特丹负责一半,泽兰负责1/4,其他商部负责1/16。”

荷兰的早期公司更像是一次性公司,为了某一次航行而成立。发起者和董事负责筹集资金,筹集到的款项均投入到航行中,用于组建船队和货物交换,只有当船队返回卖掉货物和船后,包括利润在内的资金才能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的船队形成方式,与东方各国无异。但是一次性的公司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资本积累。于是,在第一张特许状的有效期内,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为了保证公司运营资本的充足,不允许投资人收回股本,但是股票可以转让给他人;并决定将第一次利润分配推到十年后的1612年,并每十年分配一次利润。荷兰东印度公司强大的、永久性的贸易资本是其在17世纪崛起的根本原因,也是其他国家东印度公司只能望其项背、无力竞争的根本原因。

而中国走私商人之间的内部争斗、走私商人与官府之间的争斗,使得战斗成了常态,因而消耗极大。1624年李旦去世,郑芝龙继承其大部分产业。1628年,郑芝龙已有七百多艘舰船,成为当时海上最大的武装走私集团,垄断了日本的货源以及中国大陆的走私货源,成为东亚贸易网路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势力。1628年,郑芝龙接受明朝招安,其部将李魁奇、刘香怕其成为第二个王直而叛逃。后郑芝龙在明朝官兵的帮助下,花了几年时间,消灭了李魁奇的势力。刘香集团与荷兰人联手,交锋数次互有胜负。1933年郑芝龙在料罗湾火攻打败荷兰、刘香联军。荷兰人遂倒向郑氏一方,孤军奋战的刘香终于在1635年广东田尾洋自焚身亡。郑芝龙通过战斗掌握了垄断权,东南海盗销声匿迹,“内外客商,皆用郑氏旗号”。

不过有趣的是,和平方式建立起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更加垄断,完全不允许私人贸易,而战斗方式建立起的郑氏集团却相对宽容。这是因为两个公司的定位不尽相同。荷兰东印度公司虽然也有殖民管理,但其主要定位是商业公司,希望排除内部竞争者。而郑氏集团更倾向于掌握制海权和税收权的管理者,私商、卫星商并不妨碍海陆五商的生存和发展。

(二) 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是商业组织生存的外部环境。国家的政策、法规上支持能够促进商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而像东印度公司这样的垄断专营贸易公司,在亚洲要和其他公司展开竞争。表面上是公司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国家间霸权的竞争。国家会更加支持东印度公司的生存、发展和竞争。

荷兰东印度公司建立伊始,一度入不敷出。第一批武装船队袭击了葡萄牙人在亚洲的补给站,但惨遭失败。“董事们很快就让议会为这笔额外的花销买单了,因为他们的行为促成了这个年轻的共和国同其敌人之间的战争。荷兰议会也确实在1609年之后的数年内给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总共超过10万荷兰盾的实际补贴。”荷兰东印度公司还在亚洲与西班牙人进行战争,必须有足够的财力作战和贸易。如果没有国家的支持,荷兰东印度公司创立伊始,就难以避免破产命运。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还赋予公司在亚洲宣战、进行战争及和外国政府缔结条约的权利,成为了商业组织和战争机器的结合体,还管辖海外臣民。不仅荷兰如此,欧洲人对亚洲的海上扩张均受到本国政府强有力的赞助和推动。西班牙和葡萄牙皇室直接支持其臣民的海外扩张。而英国王室颁布贸易特许状,目的是使英国东印度公司与他国的东方贸易公司竞争时处于有利地位。欧洲主权的碎片化,导致了国家间竞争的广泛开展,并促使每个国家对承载国家命运的海外贸易大力支持。

中国一直是区域的中心,在欧洲工业革命前鲜有威胁主权的强大竞争者的出现,因此缺少竞争意识。明朝的弱政府、应急性税收体制对于发展工商业、海外贸易、开征关税并不热衷。“中国政府在南洋贸易的管理是不得已而为之,将其限于发舶港,并制定严厉的条规加以限制。然而,一旦福建人在厦门报关出洋,他们就成为自己的主人而能随心所欲了”。中国的海盗或走私集团一直未能获得国家支持。海禁政策使得正常的海外贸易只能以走私形式完成。郑氏家族由于政治动荡,也未能得到国家多大的恩惠。

(三) 区域性强国与全球性强国

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企业家们常常是和封建势力合伙投资。比如荷兰、英国,甚至德川时代的日本。“封建领主控制农业生产,商人管理市场。在这种情形下,农业盈余能够逐渐地投资于工商业。由于封建领主本身就是商业合伙人,他们为了发展商业不得不放松对贸易的控制,使商业贸易法规逐渐符合商业习惯。”为追求更多的利益,封建领主推动商人进行海外扩张。

郑氏集团虽然由于逐利积极开展海外贸易,但是作为一个集团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相比开拓性依旧不足。日本学者滨下武志指出,自14、15世纪以来,亚洲区域内的贸易在逐渐扩大,存在着一个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贸易圈、以印度为中心的南亚贸易圈及以此两个贸易圈为两轴、中间夹以几个贸易中转港的亚洲区域内的亚洲贸易圈。在欧洲人进入亚洲之前,中国已经是一个区域性的强国。经济自给自足,海外物产的需求并不多,而且大部分产地并不遥远。因此,区域内的船运已经能够满足本国的需要。所以,无论是其他走私商人,还是郑氏集团,主要的活动区域都在东亚、东南亚,而这其中的战略首选必然都是中国大陆。

郑氏集团的首选也是大陆。在清军入闽,大陆失去纵深回旋余地时,郑成功才另选根据地。郑成功也曾考虑过是占领台湾还是占领菲律宾,后根据探子回报两地的土著民意决定收复台湾。郑经时期则安土重迁,努力经营台湾,不再考虑占领菲律宾。由此可以看出,郑氏集团的疆域拓展也属于应激性的,除了个别领袖的广开土想法,其余郑氏家族均没有继续在关键航道上建立基地的战略意图。当然这也是经济学的考量,开拓新疆域成本巨大,舰船、武器更新、水军操练均需要持续的支出。相反固守基地,不打仗不付成本,士兵垦田加上贸易收益,利润最大。

荷兰仍想重夺台湾这一殖民地,多次派舰攻打均失利。“1663年6月,荷将波尔德再次由巴达维亚带舰队入侵,曾一度占领澎湖。由于台湾防卫坚固,不易攻取,只得作罢。荷人又于1664年8月中旬再次进犯澎湖,27日一度登上台湾北部。1666年郑经遣军反攻,荷兰人败走,自此不敢再来。”是否不敢再来,实难评论。时值第二次英荷海战期间,两国在亚洲的兵力也会按照欧洲战况相互作为首要攻击对象,台湾的重要性可能要排在防范甚至进攻英国东印度公司之后了。后“郑经仍向荷人提出缔结郑荷友好条约,允荷人在台设商馆而未果”。郑经毕竟是商人,他明白和平进行贸易的成本,比持久的争战后胜者全赢的成本小,也就是会获得更大的利润。但是荷兰人没有答应。“1670年,郑经与英人达成通商协约,在台湾建立英商馆”。当时,荷兰人与英国在欧洲全面展开竞争。1672—1674年英荷第三次海战中,英国夺得了制海权,至此,荷兰霸权已逝,东方开始让与英国。荷兰东印度公司在1684年进入最后的辉煌,便开始走向没落,而新的全球性强国开始崛起,他就是日不落的英国。

为了区别这些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将1602年前成立的这些公司称为老(早期)公司。

[荷]费莫·西蒙·伽士特拉,《荷兰东印度公司》,倪文君译,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第7页。

[荷]威·伊·邦特库:《东印度航海记》,姚楠译,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4页。

注意翻译略有不同。

[荷]费莫·西蒙·伽士特拉:《荷兰东印度公司》,第19、30页。

[荷]费莫·西蒙·伽士特拉:《荷兰东印度公司》,第15页。

[荷]费莫·西蒙·伽士特拉:《荷兰东印度公司》,第38页。

[荷]德拉维拉:《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成立与股份》,《南亚研究》2004年第2期,第71页。

《曹永和、包乐史、江树生主编:《荷兰东印度公司有关台湾档案目录》,台北:国立台湾大学,1997年。转引自林伟盛: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有关台湾史料介绍》,http://ccs.ncl.edu.tw/Newsletter_75/75_02.htm

[荷]威·伊·邦特库:《东印度航海记》,12页。

[荷]包乐史:《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庄国土译,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0—11页。

[荷]包乐史:《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庄国土译,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戚继光:《戚少保文集》,《明经世文编》卷三四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

王恩重:《17世纪郑氏海商集团地位论》,《学术月刊》2005年8期,第105页。

杨彦杰:《一六五○至一六六二年郑成功海外贸易的贸易额和利润额估算》,《郑成功研究论文选续集》,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

顾诚:《南明史》,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第275页。

顾诚:《南明史》,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第312页。

南栖:《台湾郑氏五商之研究》,《台湾郑成功研究论文选》,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99页。

[荷]包乐史:《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第21页。

[荷]费莫·西蒙·伽士特拉:《荷兰东印度公司》,第10页。

[荷]费莫·西蒙·伽士特拉:《荷兰东印度公司》,第12页。

[荷]费莫·西蒙·伽士特拉:《荷兰东印度公司》,第16页。

[荷]包乐史:《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第21页。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第465页。

[日]滨下武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朱荫贵、欧阳菲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56页。

周宪文:《台湾经济史》,台北:开明书店,1980年,第1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