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感”(Das Moralische Gefühl)是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概念,致力于“用中文消化吸收康德学”的牟宗三,在翻译《康德的道德哲学》①时对它做了与众不同的译解。牟氏认为,康德对于道德情感与良心等之看法是其不同于儒家正宗——孟学系的关键,故他特别将康德《德性论序论》中有关道德情感、良心等文字②译出,附于《实践理性批判》之后,以作比观。正是在评论康德有关道德情感以及良心的思想时,牟氏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判断:康德是朱子与阳明的居间状态。③
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学院派的康德研究对牟宗三的工作关注甚少,罕有从专业角度对牟译进行讨论。④这个情况不仅对牟宗三这样的康德译家有失公允,同时对汉语康德研究的积累也很不利。本文拟考察牟宗三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对康德“道德情感”的翻译与理解⑤,以期抛砖引玉。笔者的工作方式是,先与牟译底本的英译核对,再与德文原文比照,同时参考直接译自德文的张荣译本。用这种合校的方式,笔者对牟氏有关道德情感的译文逐字逐句做了检查,以下就将所疑顺序报告于后。
一按照康德,道德情感等物是作为心灵对于义务概念之感受的主观条件而非客观条件为道德奠定基础的。康德又说,道德情感等物是“insgesamt ästhetisch und vorhergehende, aber natürliche Gemütsanlagen (praedispositio)。”①
了解这句话当中的Gemütsanlagen (praedispositio)的准确所指,对理解康德所说的道德情感究为何物,显然很有必要。
阿保特(T.K. Abbott)把这个词译作capacities of mind (praedispositio)。②而牟译为“能力”。③可以看到,牟氏将原文当中作为Gemütsanlagen一词备注的praedispositio径自略去。④这样做是否妥当呢?
康德在Gemütsanlagen之后用括号附注了praedispositio,显然在他看来,前者与作为专有名词的后者,意思是一样的。加括号做备注的方式,在康德同一段话中还出现过一次,此即:die Achtung für sich selbst (die Selbstschätzung)。康德这样行文,也许是在使用了die Achtung für sich selbst(对自己的尊重)这个短语之后,意识到要表达这个短语所要表达的意思其实有一个现成的词die Selbstschätzung(自重)可用。无论如何,在康德那里,Gemütsanlagen所要表达的意思用praedispositio这个专有名词也能说明。换言之,对Gemütsanlagen含义的准确理解需要考虑到praedispositio一词的语义。Praedispositio是拉丁文,由前缀prae加dispositio构成,相当于英文predisposition,意为:倾向、素质、禀赋、性情。如果将这个词的意思考虑进去,可以推知,康德是在“倾向”或“禀赋”的意义上使用Gemütsanlagen的。
牟宗三在译文中省掉了原文当中作为附注的括号中的praedispositio,同时将Gemütsanlagen译为“能力”。这样处理所带来的问题是,由于没有考虑到原文当中作为附注的praedispositio的存在,从而未能准确地传达康德关于Gemütsanlagen特指“倾向”或“禀赋”的意旨。无论是“心灵的能力”还是“心灵的自然的能力”,其核心都是“能力”一词。而就康德对道德情感的理解来看,道德情感与良心等物都属于道德品质(moralische Beschaffenheiten),具有这样的特点:当一个人不具备它们时,不能强迫他拥有它们。⑤如果道德情感相当于“禀赋”,是可以将其归为道德品质范畴的。但如果将道德情感理解为“能力”,认为它属于道德品质,就说不通了。无论如何,牟译Gemütsanlagen为“能力”,不能不说有欠精准。
对Gemütsanlagen (praedispositio)的准确理解对于把握康德有关道德情感的理论至关重要,因为,根据康德,道德情感这种道德品质还具有以下特性:1. ästhetisch(感性的);2.vorhergehend(先在的);3.natürlich(自然的)。⑥ natürlich(自然的)是说道德情感是自然而然的,不是后天的习惯;vorhergehend(先在的)是说道德情感先行于道德义务;而ästhetisch(感性的)则是强调道德情感与theoretisch(抽象的)相对。⑦将道德情感理解为“能力”,显然无法涵盖康德赋予道德情感的这些属性。
二在概述性的前言之后,康德用了一个小节专门分析道德情感。⑧通过前言,我们已经了解,道德情感是心灵对于一般所说的义务概念的感受之感性的先行概念(Ästhetische Vorbegriffe der Empfänglichkeit des Gemüts für Pflichtbegriffe überhaupt)之一。而在这一节,康德试图进一步说明道德情感具体是对什么东西的感受(Empfänglichkeit)。
一上来,康德就告诉读者,道德情感是对于快乐(Lust)或不快乐(Unlust)的感受。⑨易言之,道德情感是一个有关苦乐之情的概念。不过,这里所说的快乐或不快乐不是宽泛意义上的,而是特指从“有关我们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义务法则(dem Pflichtgesetze)的意识”而来的苦乐之情。①
这样,道德情感就获得了两个规定:(1)它与义务法则有关;(2)它是一个有关苦乐之情的概念。在康德,这两点都是有其实质意义的。
(1) 道德情感与义务法则有关。康德提出这一点,并非无的放矢,因为不是所有苦乐之情都与义务法则有关,比如,有些生理性的情感(pathologisches Gefühl)就先于(vorhergeht)有关法则的意识(Vorstellung des Gesetzes)而存在,唯有道德情感才是随法则而来的。②
(2) 道德情感是一个有关苦乐之情的概念。认识到这一点对理解康德的想法非常重要。因为,正是这一点决定了道德情感是主观性的(Subjektiv)概念,从而不同于通常总是与一个对象(Gegenstand)相关的道德认识(moralischer Sinn)。③依康德,后者提供知识(Erkenntnis),而前者不能;前者是主观性的(Subjektiv),而后者则与理论抽象有关(theoretisch)。因此之故,康德反对将道德情感与道德认识混为一谈。这个区分在英译中多少还能看出,前者被译作moral feeling,后者被译作moral sense。可是,一旦被中译为“道德情感”与“道德感觉”④,它们的差别就不是那么明显了。
牟宗三没有把moral sense (moralischer Sinn)译成“道德感觉”,而是独具匠心地译为“道德感取”。⑤何为“感取”?牟宗三解释为“感性底作用,如‘内部感取’、‘外部感取’之‘感取’。”⑥
然而,“感性底作用”是什么样的作用?它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牟对“道德的感取”有一个说明:“道德方面的感性作用,一般笼统地说为道德感觉,或更简单地说为道德感。”⑦从这个说明可知,他并非不了解一般人是把moralischer Sinn说为道德感觉或道德感的。不过,牟一再提到“感性底作用”、“感性作用”,让人感到,他仍旧是将sense (Sinn)限定在“感性作用”的层面。除非他所说的“感性作用”也能提供知识,否则,“感取”这样的译名终究还是不能契合康德对Sinn (sense)的设定:指向某个对象(bezogen auf einen Gegenstand)⑧、与理论抽象有关、提供知识。
无论将Sinn (sense)译作“感觉”还是“感取”,翻成中文后的康德以下说法都让人感到奇怪。
感觉这个词通常被理解为一种抽象的、与一个对象相关的感知能力。⑨
“感取”一词,一般地说来,是意谓“指向一对象”的一种知解性的[理论性的]“知觉之力量”。⑩
感觉就是感觉,它和抽象有什么关系?同样,作为“感性作用”的感取又怎么会是“一种知解性的知觉之力量”?难道“感性作用”里还包括了“知解”成分在其中?
莫非康德关于“感觉”、“道德感觉”的看法跟我们平常的理解不一样?他是把一般认为属于理性、知解的内容统统划入感性、知觉范畴?果真如此,他就实际取消了“理性”的独立地位。
事实上,康德并没有取消“理性”的独立地位,相反,他是如此地重视“理性”,以至于兀兀穷年以“纯粹理性”、“实践理性”为研究对象。
那么,不是康德关于感觉与道德感觉的看法跟我们平常的理解有什么不同,而是牟宗三这些中译者错误地用感觉或感取来翻译了康德所用的sense (Sinn)、moral sense (moralischer Sinn)。①
三前已述及,康德曾经谈到道德情感作为一种心灵禀赋所具有的三个特性:1. ästhetisch(感性的);2.vorhergehend(先在的);3.natürlich(自然的)。如果说这些特性旨在说明道德情感的先天性,那么,在第三段的后半部(第6行以下),康德又指出道德情感的普遍性。他认为,无人不具备道德情感,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情感实可被视为人类的一种本质属性。康德在论述这一点时援引了所谓医者之言(in der Sprache der Ärzte zu reden)②,仿佛这个说法是一个得之于临床试验的结论。
在翻译这段话时,牟氏囿于英译,有两处明显的误译。一是Naturwesen这个词。阿保特将其译作physical beings③,这个译法导致以之为底本的牟氏误译为“物理存有”④。实际上,Naturwesen的意思是natural beings(自然存在),从德文本直译的张译作“自然存在者”⑤,不误。另一处误译是与Naturwesen相关的Ärzte一词。阿保特将其译为physicians(医生,医者),无误,而牟宗三却将physicians译为“物理学家”,则显然是望文生义的低级错误。
就整体文意而言,这两处误译并无大碍,但如果从德文本直译或者译后用德文本覆校,这类错误应该是可以避免的。真正造成严重歧义的误译是在本节末尾。
在本节末尾,康德一口气用了6个分句组成一个句群,这个结构给理解造成不小的困难,尤其是其中第4个分句,由于修饰语太多,让人很难抓住中心。
Wir haben aber für das (sittlich-) Gute und Böse eben so wenig einen besonderen Sinn, als wir einen solchen für die Wahrheit haben, ob man sich gleich oft so ausdrückt, sondern Empfänglichkeit der freien Willkür für die Bewegung derselben durch praktische reine Vernunft (und ihr Gesetz), und das ist es, was wir das moralische Gefühl nennen.⑥
这个句子的关键词是Empfänglichkeit,但是,它所指的对象是“freien Willkür”还是“freien Willkür für die Bewegung derselben durch praktische reine Vernunft (und ihr Gesetz)”呢?叫人一时难以判断。英译根据上下文补齐了主谓语成份:
But we have no special sense for (moral) good and evil any more than truth, although such expressions are often used; but we have a susceptibility of the free elective will for being moved by pure practical reason and its law; and it is this that we call the moral feeling.⑦
可是句意却并没有因此显豁,反而因为主语we的出现而使句子成份变得更加复杂,尤其是“for being moved”中的for究竟何解?很伤脑筋。再来看张译。张译是这样的:
[…]而是有自由任性对自己被纯粹实践理性(及其法则)所推动的易感性。[…]
张荣将原文中的freie Willkür译作“自由任性”,这是一种逐字对译,即:用“自由”对freie,用“任性”对Willkür。这样翻,似乎紧扣了德语原意,因为Willkür的意思是“任意性”。可是,在汉语中“自由任性”是一个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英译free elective will照顾到了frein的形容词的用法、Willkür的名词用法,但是将后者翻成elective will,突出了will(意志)具有“可选择性”这个特点。张译也根据文意在本句前加了“有”这个谓语动词,其主语“我们”承前省略。张译的问题跟英译一样,都是因为补上了谓语“有”而使得句子结构变得更加复杂而不可辨识。那么,牟宗三是怎样处理的呢?
但是我们关于自由选择的意志对其为“纯粹实践理性以及纯粹实践理性之法则”所推动这一点,却有一种感受。⑧
虽然从英译而来,但牟甩开了英译所补的主语we(我们),而将“意志”作为真正的主语,从而摆脱了语义缭绕,使整个句子结构明朗起来。经过这样疏通,康德的意思变成:自由选择的意志对于它受实践的纯粹理性(praktische reine Vernunft)①(及其法则)推动这一点自有一种感受,而这种感受就是道德情感。事实上,牟本人对康德意思的概括就与此类似:
它(引者按:道德情感)只是“自由选择的意志”当为理性法则所推动时,所有的一种感受。②
关于自由选择的意志为实践的纯粹理性及其法则推动,按照牟在案语当中的解释,它的意思是指,我们的自由选择的意志之决定是从义务之法则而来。③
然而,这种理解及由此而来的翻译并不符合康德的本意。康德本意是说,我们感受到自由意志的运动,这个运动是受理性法则推动的。众所周知,自由意志是康德道德学说的根基,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而这个理由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我们感受到自由意志的运动。这种感受是道德义务的根基所在。所以,感受的对象是自由意志的由理性法则推动的运动,而不是自由意志受法则推动这件事。因此,对于这段话的翻译,似宜作:
(我们拥有)……一种对于自由选择意志的感受性,即一种对于由实践的纯粹理性(及其法则)推动的自由选择意志的运动的感受性。
按照康德,当我们自由选择的意志之决定是从义务之法则而来时,主体的感受就是一种纯净的快乐之感。反之,当自由选择的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及其法则相违,那么主体就有一种不快乐的感受。
如果像牟宗三理解的那样,道德情感是自由选择的意志为理性法则推动时所有的一种感受,读者从中就很难了解康德想要表达的“道德情感是与义务法则相关的苦乐之情”那样的意思。
以上,我们对牟译做了仔细比对。可以看到,除了一些明显的技术错误之外,牟译的问题主要来自他对康德哲学的了解不够。首先,在康德那里,道德情感属于一种先天的心灵禀赋,牟宗三不了解这一点,将道德情感归为“能力”一类范畴,失却康德原意。其次,在康德那里,与道德情感相对的是道德认识(moralischer Sinn),前者主观,后者客观,牟宗三不了解这一点,将后者译为“道德感取”,认为那仍是一种感性作用,从而未能真正认识道德情感的特性。再次,在康德那里,道德情感作为一种感受,其对象是自由意志的由理性法则推动的运动,牟宗三不了解这一点,错误地以为道德情感是对自由意志受法则推动这件事的感受。
在哲学上,道德情感究竟是一种能力还是一种先天禀赋?道德情感是否能够作为道德知识的来源?道德情感究竟是对什么东西的感受?这都是富有意义的重要理论问题,学者见仁见智。作为有自己观点的哲学家,牟宗三与康德的看法容有不同,只是他在译注康德时受自身观点的干扰未能准确地传达对方意旨。反省前人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无论如何,用中文消化吸收康德学,任重而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