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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Vol. 44 Issue (5): 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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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包诗卿. 明代图书检查制度新探——以汪佃奉敕校书建阳为线索[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44(5): 43-49.
BAO Shi-qing. A New Study on the Book Inspection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Based on Wang Dian's Book Correction in Jianyang under the Imperial Order[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2, 44(5): 43-49.
明代图书检查制度新探——以汪佃奉敕校书建阳为线索
包诗卿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上海, 200241)
摘要:明代图书检查制度比较宽松,中央对地方刻书事业的行政干预力度十分有限,并没有派出“钦差”官员执行过专项检查;对一些刻书中心的规范行为,主要由当地负责文教方面的宪臣——提调学校官负责,多数时候可归为一种自发的行为,因而导致相关政策的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也就没能形成系统的法律规章制度。唯其如此,一个活泼自由多元的图书出版贸易阅读局面的出现,方才在晚明历史上显得格外光彩夺目。
关键词汪佃    建阳    图书检查    提学    
A New Study on the Book Inspection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Based on Wang Dian's Book Correction in Jianyang under the Imperial Order
BAO Shi-qing
Abstract: The regulation about book inspection was not strict in the Ming Dynasty.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intervention in local publication was inefficient, and did not send imperial officials to carry out special inspections. Thu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ook inspection fell on the censors, who were in charge of cultural education, especially officials in schools. Most of time, book inspection was spontaneous, which made relevant policy unstable and unsustainable, No systemic law or regulation had taken shape. Consequently, as a very bright-colored and dazzling phenomenon, there was an active, free and pluralistic book publishing prospect in the late Ming Dynasty.
Keywords: Wang Dian    Jianyang    book inspection    educational inspector    

相对元清两朝来说,明代图书政策较为宽松,学界似已在较为宏观的层面上达成一致意见,诸如没有层层审查制度,出版相对自由等。但在中央政府是否曾委派专人进行地方图书检查一事上,则存在着重大误解。嘉靖五年(1526)年六月,福建巡按御史杨瑞、提调学校副使邵锐疏请,嘉靖皇帝特准翰林院侍读学士汪佃前往建阳整顿坊刻失序状况。此举由地方政府首先提出,中央政府随即同意,并做出具体安排。如果汪佃能够成行,这将会是明代图书检查史上一次极为重要的事件。此前虽有相关官员迭经呼吁,但均交由地方巡按、督学督查了事;此后也很难见到这种高级别的专项图书检查行为。

事实上,由于相关记载的权威性,这几乎被当成明代中央政府有关图书检查制度执行方面的一项关键性证据,即使明清博学鸿儒孙承泽、卢文弨,亦没有对这一事件提出任何质疑。此后,几乎所有的研究性论著不仅全盘接受这一说法,而且进一步将其与嘉靖十一年(1532)福建提刑按察司所发规范书籍刊刻牒文联系起来,作为汪佃确实前往执行此次任务的证据。明代中央政府对图书检查之用心、效果之显著这一结论的得出,也似乎顺理成章。实际上,这完全是对相关史料的一种误读、误解、误引。种种证据表明,汪佃此次并未前往福建监校坊刻经籍。因此对相关事实进行梳理,重新加以探究,便显得尤为必要。这不仅可以深化学界对明代图书管理制度的认识,而且对于理解明代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也会大有裨益。

随着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再加上统治者对书籍、笔墨的免税政策,书籍的刊刻和印刷便随之兴盛。建宁地处闽北山区,素有“闽邦邹鲁”、“道南理窟”之誉。建阳刻书业自五代迄清末,前后绵亘达千年之久,在明代更是成为全国最大的出版中心。作为中央政府指定的刻书之地,仅成化至嘉靖年间,就曾承担过官颁《大明一统志》、《大学衍义补》、《明伦大典》,以及蔡清的《易经蒙引》等书的刻印;作为商业刻书重地,士子科举用书也成为其重要的出版内容。

但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一是坊本《四书》、《五经》经注错讹不断;二是出现了大量假托怪异之事惑乱人心的小说;三是大批如《京华日钞》、《主意》、《讲章》、《提纲》之类的应试之书层出不穷,致使有些考生根本不知经史为何书。为维护程朱理学的主导地位,中央政府屡屡颁布时文之禁,对建阳等地书坊刻书内容加以指导和规范

据《明世宗实录》记载,嘉靖五年六月,因福建建阳县书坊刊刻寖盛,字多讹谬,深为当时学者所病。“巡按御史杨瑞、提调学校副使邵锐,疏请专设儒官,校勘经籍,礼部覆请。上从之,令毋设官,第于翰林春坊中遣一人往。寻遣侍读汪佃行,诏校毕还京,勿复差官更代。”天启年间纂修的《礼部志稿》,几乎照抄了《世宗实录》该段原文。晚清学者施鸿保又据《礼部志稿》所载,将此事录入《闽杂记》,并推测“是明时麻沙书坊且有官校矣。”于是,明世宗于嘉靖五年派翰林侍读汪佃专门负责校理、整顿建阳刻书业一事几成定论。

其实,汪佃担任监校建阳书板一事,确是事实。当时正在翰林院读书的庶吉士袁袠闻知此事,专门为汪佃题写赠言,该序文收入袁氏文集当中,全文如下:

侍读汪公奉敕校书建阳,袁袠赠之言曰:是役也,赞扬王猷,纲纪古训,范学者以轨物,其在是矣。稽合同异,抉擿谬戾,采遗阙疑,非公事也。周衰,处士横议,纵横坚白,促数耗乱,不可胜纪,而载籍始繁。汉兴,惩秦除“挟书禁”,增置博士员,书稍稍流布,然多断烂傅会矣。词赋虫篆,剧于八代;稗官百家之言,殽于两宋。虽复有好古洽闻之士,亦且没溺牵制,莫能绪正,以附于孔氏,支离磔裂,迄今未已。王猷郁而弗宣,古训坠而弗振。学者无所法守,妄常窃议,以为凡叛于孔氏者,可尽黜弗录,使无滋漫也。国家稽古饬治,列于学官者,固孔氏之旧也,而章句之学日繁,在建阳为渊薮。师弟子舍是莫能授受,各守其说以相正。徼利之徒,日削月改,摽窃承袭,以相乾没,委弃泛澜,岂孔氏之旧欤?古者有校文书艺之官,论道于内;輶轩朱衣之使,采诗于外。修其教,齐其俗,一其道德,防其淫,虽有奇袠,弗售也。后世左右史,混采诗之官,废典书者,无诏遒人,无禁庞杂,相眩鬻,无足怪也。今海内同文,圣天子好文愿治,日御经筵,宰辅而下,数召对顾问,深惟根本。将刊定六籍,诏之万世,公实拜命奎章,颁传腾示无极,虎观动色。庶几复见孔氏之旧,幽而复明,郁者宣,坠者振,无法守者,悉就绳墨。述作之光,教化之实,其在是矣。袠不侫,乐斯文之兴起也,敢以言献。

在序文中,袁袠称汪佃此行实乃“赞扬王猷,纲纪古训”之举。袁氏认为,随着书籍的大量传布,异说迭起,章句之说日起,而建阳书坊正是造成这些乱象的根源。因而釐定六籍,正本清源,使孔子学说不坠于地,正是汪佃所要肩负的神圣使命。

尽管如此,汪佃此次却未能成行。汪佃,字有之,江西弋阳人。正德十二年(1517)进士,两年后被选授为翰林院编修。因《武宗实录》纂修功,升职翰林侍读。嘉靖五年(1526),选充经筵讲官,接着被命同考会试,仕途可谓一帆风顺。旋又“奉敕校书闽中”,但“寻为要人所沮,不果行”。汪佃前往福建之议被搁置下来,其仕途也开始发生逆转。“自是假考选翰林,谋挤公去矣。初拟升四川参政,邃庵杨公曰:朝廷日亲经筵,方欲求贤者也,岂可外补乎?挤者顾益甚”

此时,翰林院正面临着一场因“大礼议”而引起的政治风波。他的两位哥哥汪俊、汪伟,因与世宗意见不合,先后离去。仅仅一年时间,汪佃亦被累及。嘉靖六年(1527)十月二十二日,因先前“翰林院侍读汪佃进讲《洪范·九畴》不称旨,上亲讲解其义,谓辅臣曰:‘人君能尽伦理以立于上,万姓化于下,伦序明而人道备,福将自至。’以佃讲读迟钝,令吏部改调外任。因命内阁选择翰林诸臣称职者留用,不称职者量材除他官”。其实,汪佃并非因为“讲解迟钝”,而是因忠被谤。此次包括汪佃在内的翰林官员大批外除,正是明世宗与张璁等人前后积极谋划的结果

汪佃是否曾经任职福建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过,他是在嘉靖十五年方赴福建任职,且主要负责兵备事宜,而非监校经籍。

嘉靖六年汪佃被外放为南直隶宁国府通判后,心情比较低落,“在宣州闭门省过,不与民事”。随后又被任命为松江府同知,主要负责清戎工作。嘉靖十三年(1534),因夫人病危,遂冒擅离职守之罪,不辞而归。次年,在台谏官的交章举荐下,汪佃被命为南京礼部主客司郎中。嘉靖十五年(1536),汪佃才得以迁任福建按察司佥事整饬建宁兵备一职。建宁地处闽浙要冲,“有坑冶之利”,因而早在弘治三年(1490)就已经成为福建按察分司的驻地。汪佃得到起废消息后,心情比较愉悦。“卧病沧江积岁年,忽承恩诏九重天。不羞老至居人下,只爱官闲与性便。游钓经心他日梦,暌携聚首故交怜。髫童逐宦今头白,瘦马迟回定惘然。”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设有按察使、副使、佥事等职,掌理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屯田等事,各设专职人员,亦用佥事等名义。汪佃的正式职衔为“钦差整饬兵备分巡建宁道按察司佥事”,亦即负责建宁道兵备事宜。其在闽三年,政声颇著:

政不苛而事集,部使者数荐之。建有髡而侠者,小民逋负,辄致之桎梏棰禁,官司无能谁何。公立置之法,斥散徒从,毁其庐舍,百姓莫不称快。公尝廉得浦豪黄姓者恶状,郡县不能捕,公使人谓曰:“汝无久窜,诚畏死,第出,我痛惩以观其后可也。”已而,自缚至。公惩戒而遣之,其人遂率化。富人张某,为贼所杀,贼或疑其侄利所有而戕之。公廉究无状,谳之部使者。而建守受反间,必欲构之死地。部使者复下公议,公曰:“杀不辜以媚人,我不忍为也。”后部使代至,卒如公议。戊戌(十七年, 1538),发矿事起,公当产矿地,躬入山谷,劳瘁特甚,自是病矣。尝建皇华楼,闳敞雄峻为一方巨观,功成而民不知费。公自为记云。又修《建宁府志》、《武夷山志》、《人物志》,刻《史汉异同》、《李建州集》,皆行于时。

其主要政绩有四,一是恢复地方治安,二是打击当地豪强,三是平反冤情,四是参与矿山开采,基本与清理当地刻书业关系不大。如果说汪佃同当地文教事业有关的话,主要就是参与《建宁府志》、《武夷山志》、《人物志》、《史汉异同》、《李建州集》等书编写和刊刻工作,以及建宁府城东北黄华楼、建安县儒学启圣祠与尊经阁等文化设施的修建。

汪佃主持所刊诸书,最要者莫过于《建宁府志》、《史汉异同》、《李建州集》。《建宁府志》,初修于弘治五年(1492),嘉靖十六年(1537),郡守夏玉麟重加搜辑,“既脱稿,未及校勘,述职以去。”汪佃乃“重命汪丞玩,以属三学师生共图之,而道谋作舍,迄无成功。”最后在乡进士杨鹤龄等人的请求下,汪佃才正式承担起纂修任务,因“复属瓯宁训导朱君幸助之,精加雠校,补其缺遗,正其舛谬,是是非非,核真求是。会新守姚江王侯正始至,协力赞决,始克有成,以卒夏守之志。”汪佃亦为其最终能够来到建宁这一邹鲁之邦,且得预编纂之役,倍感欣慰。“予不文,旧尝奉命校书是邦,虽中尼弗果行,而窹寐神游,未始或忘。乃今一纪起废,窃禄于兹,又获附名末简,以夙愿若有数存焉”

《史汉异同》,旧未有刻本,“吉郡士大夫家多私相传写,予始获见于今少宰钟石费公(费宏)所,手录以归。丙戌(嘉靖五年,1526)秋,被命校书于建,将携刻焉,既中尼不行。”“乃今复官于兹,一日,侍御中溪李公(李元阳)出所辑《史记题评》一帙,将校刻以广其传。其为评定,殆且百家,而《史汉异同》具焉,盖攻古文之牖也。然不欲废《异同》原书,将并存之,而无善本。予具以告,公亟命致之,以属前侍御高君世魁、隐士高生濲,精校入梓,且属予一言见书之所自。”在汪佃的鼎力相助下,该书终以较好的版本刊刻问世,“予不侫,获相兹役,用成中溪公之美,因附名不朽,且偿宿愿焉,又非予之大幸欤!”

《李建州集》,系唐代后期李频之诗文汇编。李频,字德新,唐乾符年间曾任建州刺史。其诗律精美,素有“清新警拔”、“清逸精深”之誉。因“居官有惠政,建人德之,殁后祠之,梨山复大著灵响,迄今弗替。”南宋理宗嘉熙年间,金华人王埜任建州太守,因刊布李氏近体诸诗。“或谓其文藏三馆,此特续余耳。然予曩官翰林,检阅中秘,亦未睹其余集,恐罹兵燹,无复存已。旧刻在祠下,名《梨岳集》,岁久漫漶,因属瓯宁训导朱幸精校翻梓,易今名。若事行载诸史传及碑板者,附录于后,俾诵其诗者,因得论其世云”

通过这些书籍的刊印,汪佃心理上似乎得到了些许的慰藉。当他在按察司官署中独坐时,萦绕于心头的正是昔日曾经为官翰林时的无限荣耀,“鸦鸣蝉噪爵啾啾,尽日风帘不上钩。莫讶先生常坐啸,官曹元号小瀛州。”现在终于可以凭自己的所学所能,实现因嘉靖五年未能成行时所留下的深深遗憾。嘉靖十八年(1539)冬,汪佃离开福建,后升任南京尚宝司卿、南京太常寺少卿。次年十二月,即病逝于南京寓舍。

既然汪佃在《建宁府志》与《史汉异同》序文中称其嘉靖五年奉命“校书于建”,却“中尼不行”,可知他确实未曾参与建阳坊刻的整顿,那么嘉靖帝是否另外派人代替汪佃执行这次任务呢?这种可能性是比较小的。第一,《世宗实录》当中并没有记载;第二,其他相关史籍也没有发现类似资料;第三,当时的翰林院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厄运,“而翰林诸臣,十去其七矣。璁又以庶吉士皆乳臭之子,不堪教养,又不当出为科道,止据其中第除选。于是吏部以袁袠等补司属,有出为知县者矣”

尽管如此,但嘉靖十一年(1532)十二月由福建按察司专门为整顿建阳等地刻书业而颁发的一道牒文,却值得注意。

福建等处提刑按察司为书籍事。照得《五经》、《四书》,士子第一切要之书,旧刻颇称善本。近时书坊射利,改刻袖珍等版,款制褊狭,字多差讹,如“巽与”讹作“巽语”,“由吾”讹作“犹吾”之类,岂但有误初学,虽士子在场屋亦讹写被黜,其为误亦已甚矣。该本司看得,书传海内,版在闽中,若不精校另刊,以正书坊之谬,恐致益误后学。议呈巡按察院详允,会督学道选委明经师生,将各书一遵钦颁官本,重复校雠,字画、句读、音释,俱颇明的。《书》、《诗》、《礼记》、《四书传说》如旧,《易经》加刻程《传》,恐只穷本义,涉偏废也。《春秋》以胡传为主,而《左》、《公》、《榖》三传附焉,资参考也,刻成合发刊布。为此牒仰本府,著落当该官吏,即将发去各书,转发建阳县,拘各刻书匠户到官,每给一部,严督务要照式翻刊。县仍选委师生对同,方许刷卖。书尾就刻匠户姓名查考,再不许故违官式,另自改刊。如有违谬,拿问重罪,追版刬毁,决不轻贷。仍取匠户不致违谬结状,同依准缴来。嘉靖十一年十二月囗囗日,故牒建宁府。

牒文称,由于当地书坊以营利为目的,所刻《四书》、《五经》多有错讹。鉴于建阳在全国科举用书出版业中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对这种刻书行为进行约束。第一,将官颁经书发给各刻书匠户照式翻刻;第二,书尾须具刻工姓名;第三,匠户需具不致违谬结状。该道牒文广泛见于建阳所刻经书之中,丁丙不由感慨明时“法制谨严,垂宪经籍之义”。叶德辉也称:“此牒载所刻《春秋》四传,又载《礼记集说》,见丁《志》。足见明时法制之严,刻书之慎。” 这道牒文以福建提刑按察使司的名义发出,并报请巡按御史允准,具体负责监督执行的是专门提调学校的按察司副使。也就是说,该牒文颁发及执行完全是地方政府的一种自主行为。

明代提调学校官,也称督学,初设于正统元年(1436)。景泰中一度罢去,天顺六年(1462),再次恢复,除南北直隶分别以监察御史一人担任外,各布政司则通常用提刑按察使副使或佥事一人为该处提学官,以总辖一省学政。督学虽身为宪臣,但不理钱粮刑名,专门负责一省学政,包括科举考试和学校等一切文教务,以是“非经明行修,厚重端方之士,不以轻授。如有不称,宁改授别职,不以滥充”

嘉靖六年至嘉靖十二年福建提刑按察司历任官员一览表

据乾隆《福州府志》所载,邵锐之后,相继担任福建按察司提举学校事者有吴仕、高贲亨、潘璜(潢)等人。吴仕,南直隶宜兴人,正德九年(1514)进士,初授户部主事,累迁山西、福建提学,在提学任内,因感觉受到巡按御史聂豹怠慢,遂弃官而归

高(金)贲亨,字汝白,浙江临海人。正德九年(1514)进士,嘉靖元年(1522)任刑部贵州司郎中。三年七月,出任江西按察司佥事,该地“兼署督学事,选诸郡志行士数十人,聚白鹿书院,亲与讲明,多所兴起。”嘉靖六年改任贵州提学佥事,“寻迁福建提学副使。慨然以斯文为己任,推闽学之传,本于明道,乃立道南书院,祀龟山、豫章、延平、晦庵,而主之以明道。又疏请罗从彦、李侗从祀孔庙,择诸生之有志者,聚于会城养正书院,相与推明洛闽微旨。逾年,复改江西,会毁圣象之檄至,且念二亲老,遂力乞休,飘然东归。”

潘潢(璜),字荐叔,南直隶徽州府婺源人。正德十六年(1521)进士,嘉靖元年任浙江乐清知县,后迁户部主事,改调礼部。嘉靖六年(1527),与修《明伦大典》,改吏部。忤尚书桂萼,复调礼部,进郎中。嘉靖九年(1530)六月,升江西提学副使。因其叔潘照时任江西临江府通判,遂以回避例,奏改福建提刑按察司副使。十四年(1535),升江西右参政,复除福建,续升山东按察使,官至户部尚书。潘潢为人,务学循礼,动法古人。督学福建期间,“严规条,搜市肆坏教书焚之。招下县童子,聚学士之贫者赈之,竞进者必斥出教外。为诸生立辅仁、纪业二籍,请今少师徐公阶、故督学章公衮为之师,讲明正学,一时士争矜励”

根据以上分析,自邵锐以按察司副使提调学校后,在福建督学任上时间较长者分别为高(金)贲亨和潘潢(璜)。两人都是程朱理学的忠实捍卫者,行事作风,似其为人。前面提到的按察司牒文,其发布时间为嘉靖十一年十二月,而潘潢正是嘉靖九年到十四年在福建提学任内,且在任期间主要交游者为徐阶和章衮。嘉靖九年十一月,徐阶因议孔子祀典事与张璁相忤,以翰林院编修添注延平府推官,次年四月抵任。十三年(1534),迁任黄州府同知,改升浙江提学佥事。同年,章衮由南直隶提学御史谪任建宁府推官。章衮在督学南畿期间,以“狷介端严,请属不行”而闻名,在整顿士习方面,“务讲求经济实学,痛黜词章之习。尝戒所拔高才生何良俊曰:‘闻生喜读《文选》及《艺文类聚》诸书,果尔,吾无望于生矣。此等书籍虽精熟,何益身心,何所用于天下国家乎?’”因此,从潘潢的任职时间、行事作风、交游网络等方面,大体可以推定,这道牒文应与潘潢有较大关系。

余论

嘉靖初年,福建地方政府曾奏请专设儒官,整顿建阳坊刻秩序,但世宗仅遣翰林院侍读学士汪佃前赴福建临时监校,亦因政治风波而未能成行。此后,这种出版业的失序状况,不仅未见好转,反而愈形恶化。万历二十九年(1601),礼科都给事中张问达告发李贽离经叛道、惑世诬民之举后,万历皇帝虽同意尽焚其书,但诏书并未得到有效遵行,“即如烧毁异说,去年亦奉有明旨,督学而下何曾禁止一处,烧毁一书?等经学于弁髦,得诏书而挂壁,如此即朝廷之上三令五申,亦复何益”。随后礼部尚书冯琦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近日非圣叛道之书盛行,有误后学,已奉圣旨:一切邪说伪书尽行烧毁。但与其焚其既往,不如慎其将来。以后书坊刊刻书籍,俱照万历二十九年明旨,送提学官查阅。果有禆圣贤经传者,方许刊行。如有敢倡异说,违背经传,及借口著述,创为私史,颠倒是非,用泄私愤者,俱不许擅刻。如有不送提学查阅径自刻行者,抚按、提学官及有司将卖书、刊书人等,严行究治,追板烧毁。等因。奉圣旨:俱依拟,着实行。”天启五年(1625)九月,四川道御史王雅量特别引用神宗圣旨,“李贽诸书,怪诞不经,命巡视衙门焚毁,不许坊间发卖,仍通行禁止。”但实际情况恰好相反,“士大夫多喜其书,往往收藏,至今未灭”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明中期以后朝廷为规范出版发行市场,除旨谕采取相关严厉措施外,并没有更加直接主动的行动;而对地方政府来说,这主要由当地负责文教方面的宪臣——提调学校官员负责。多数时候可归为一种自发的行为,与相关官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有较大关系,导致图书检查政策的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中央政府虽屡发禁令,但局面并未曾有根本改欢。正因为如此,一个活泼自由的图书出版、贸易、阅读局面的出现,方才在晚明历史上显得格外光彩夺目。

周心慧:《明代版刻述略》,《中国古代版刻版画史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1998年,第233—298页;方彦寿:《建阳刻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12—215页;[加]卜正民:《明清时期的国家图书检查与图书贸易》,孙竞昊译,《史林》2003年第3期,第90—104页。

吏科给事中许天锡奏称:“伏望明诏有司,大为厘正,将应习之书,或昔有而今无者,检自中秘所藏,与经主学士所共习者,通前存编,删定部帙,颁下布政司,给与刊行。仍乞敕所司,推翰林院或文臣中素有学识官员,令其往彼提调考校,务底成功,然后传布四方,永为定式。……礼部覆奏谓:建阳书板中间固有荡无留遗者,亦容或有全存半存者,请令巡按、提学等官,逐一查勘。如《京华日抄》等书,板已经烧毁者,不许书坊再行翻刻。先将经、传、子、史等书,及圣朝颁降制书,一一对正。全存者,照旧印行。半存及无存者,用旧翻刊。务令文字真正,毋承讹习舛,以误来学。从之。”(《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乙巳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2825—2827页。下引《实录》版本同)

卢文弨:《经籍考》之《论孟或问录要三十四卷》题记称:“北平孙承泽录其要而序之曰:余少时于《四书大全》中,得读朱子《学庸或问》,见其精意,与《章句》相辅而行,而独不得《论孟或问》。甲申(1644)之秋,余病卧家东之鱼藻池上,有书贾荷书来售者,《或问全书》在焉。问其所自,言出故中秘,用数镮取之。其书刻于嘉靖辛卯(1531)年,彼时福建建阳书坊刊刻极盛,字多差讹。巡按御史杨瑞、提学副使邵锐疏请设官,校勘经籍,上允其请,特遣春坊词臣一员往司其事,一年而更,差竣,以所核定书奏进。此本或彼时进内者?”(见《续修四库全书》第92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67页)他们不仅未提出疑问,反而视为断定版本的依据。

牒文内容见第二节所引。

方彦寿:《建阳刻书史》,第216—219页;肖东发:《中国图书出版印刷史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9—200页;Chia, Lucille. Printing for Profit: The Commercial Publishers of Jianyang, Fujian (11th-17th Centuries)。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02, PP.175—180。

《明史》卷二《本纪第二·太祖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21页。

张秀民:《明代刻书最多的建宁书坊》,《张秀民印刷史论文集》,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1988年,第162—170页;Chou, Kai-Wing. Publishing, Culture, and Power in Early Modern China.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57—89。

《明宪宗实录》卷五四,成化四年五月乙丑条,第1094页。

《明孝宗实录》卷七,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丙辰条,第134—135页。

《明世宗实录》卷九六,嘉靖七年十二月壬申条,第2234—2235页。

《明世宗实录》卷一〇六,嘉靖八年十月庚寅条,第2521页。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乙巳条,第2825—2827页;《明武宗实录》卷一三二,正德十年十二月乙亥条,第2630—2631页;《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嘉靖元年七月己酉条,第504页。

《明世宗实录》卷六五,嘉靖五年六月戊辰条,第1498页。

林尧俞等纂:《礼部志稿》卷九四《盛典备考·兴学·遣官校勘书坊经籍》,《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708页。

《明世宗实录》卷六二,嘉靖五年三月丙午、辛亥条,第1450、1452页。

袁袠:《衡藩重刻胥台先生集》卷一四《序送汪侍读校书建阳序》,《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104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675页。

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七〇《南京太常寺·南京太常寺少卿汪公佃行状》,《续修四库全书》第528册,第797—799页;汪佃:《东麓遗稿》卷六《刻班马异同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73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271页。

《明世宗实录》卷八一,嘉靖六年十月丙寅条,第1813页。

胡吉勋:《“大礼议”与明廷人事变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471—4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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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建宁府志》卷五《官师》,《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7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第32页b。

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七〇《南京太常寺·南京太常寺少卿汪公佃行状》,第797—799页。

嘉靖《建宁府志》卷三《山川》,《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7册,第1页a至第2页b。

嘉靖《建宁府志》卷一七《射圃》,《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28册,第15页b至第17页a。

嘉靖《建宁府志》卷首《汪佃:重修建宁府志序》,《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7册,第1页a至第5页b;汪佃:《东麓遗稿》卷六《重修建宁府志序》,第265—266页。

汪佃:《东麓遗稿》卷六《刻班马异同序》,第271—272页。

乾隆《寿昌县志》卷一一《艺文上·嘉靖戊戌福建按察司佥事整饬建宁兵备汪佃重刊李建州诗序》,第36页b。

汪佃:《东麓遗稿》卷二《分司独坐》,第150页。

焦竑:《玉堂丛语》卷八《忿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78页。

丁丙:《善本书室藏书志》卷二《经部三》,《续修四库全书》第927册,第186页。

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七《明时官刻书只准翻刻不准另刻》,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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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正:《张居正集·奏疏》卷四《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武汉:荆楚书社,1987年,第172页。

乾隆《福州府志》卷二九《职官二·提举学事》,《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府县志辑》,上海:上海书店,2000年,第592页。另:张邦奇,字常甫,浙江鄞人,弘治十八年(1505)进士。嘉靖六(1527)年十月,由四川按察司副使任上调至福建按察司副使,当月即被任以左春坊左庶子兼翰林院侍讲学士,因而《福州府志》未予记载。

何乔远:《闽书》卷四八《文蒞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22—1223页。

民国《台州府志》卷一〇二《人物传·人物传三》,民国二十五年上海游民习勤所铅印本,第1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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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默:《吏部职掌·文选四·开设·同姓回避》,《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84页。

雷礼辑:《国朝列卿记》卷一三三《南京太常寺卿行实·潘潢》,《续修四库全书》第524册,第217页。

过庭训:《本朝分省人物考》卷三七《南直隶徽州府二·潘潢》,《续修四库全书》第534册,第11—12页。

姜德成:《徐阶与嘉隆政治》,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2—34页。

嘉靖《建宁府志》卷五《官师》,《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7册,第39页b。

光绪《抚州府志》卷五六《人物·理学》,清光绪二年刻本,第15页a,第16页b.

冯琦:《宗伯集》卷五七《奏疏·礼部稿·为尊经术袪异说以正人心以励人材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6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1—4页。

冯琦:《宗伯集》卷五七《奏疏·礼部稿·为遵奉明旨开陈条例以维世教疏》,第4—13页;《明神宗实录》卷三七〇,万历三十年三月乙丑条,第6925—69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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