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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Vol. 44 Issue (6): 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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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王韬洋. 基本的环境善物与罗尔斯的“基本善”[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44(6): 52-58.
WANG Tao-yang. Basic Environmental Goods and Rawls' "Primary Goods"[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2, 44(6): 52-58.

基金项目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08CZX0298)和华东师范大学冯契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基本的环境善物与罗尔斯的“基本善”
王韬洋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200241)
摘要:基本的环境善物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被纳入社会基本善的清单,从而成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分配对象?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可以沿两种思路展开。第一种思路是以发掘基本善概念中罗尔斯本人忽视的环境维度为出发点,尝试以直接扩展基本善的清单的方式将基本的环境善物纳入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第二种思路则是以罗尔斯后期思想中对“医疗保健中的正义问题”的讨论为媒介,通过显示基本环境善物在保持公民“最低必要能力”方面的重要性,来论证将基本的环境善物纳入社会基本善清单的合理性。
关键词环境善物    罗尔斯    基本善    环境正义    
Basic Environmental Goods and Rawls' "Primary Goods"
WANG Tao-yang
Abstract: Whether and how can basic environmental goods be included on the list of primary goods and then become appropriate for Rawls’s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re are two main approaches to address this issue. The first approach is to extend directly the list of primary goods to include the basic environmental goods in Rawls’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starting from the environmental dimension which has actually been ignored by Rawls in his understanding of primary goods. The second approach is to prove the rationality of including the basic environmental goods on the list of social primary goods by discussing Rawls’ discourse upon “justice in health care” in his later 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show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basic environmental goods in respect of maintaining “minimum essential capacities for being a normal and fully cooperating member of society”.
Keywords: environmental goods    Rawls    primary goods    environmental justice    

环境善物(environmental goods)是环境正义论述的核心概念之一。如果我们将环境正义之正义的内涵界定为分配正义,那么环境正义至少要对以下三个问题作出回答:在哪些人中间进行分配(whom)、分配什么(what)以及如何分配(how),而这些回答就形成了环境正义的共同体、环境正义的分配对象和环境正义的分配原则这三个环境正义的核心内容。

那么,环境正义到底分配什么呢?环境政治学家安德鲁·多布森(Andrew Dobson)指出,正如社会正义是关于善物与恶物、利益与负担的分配,环境正义分配的对象也应该包括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以及作为其影响的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两部分。这其中,“环境善物”常常被用来指涉被赋予积极价值的环境的一切方面:它可以是一种自然特性,一种动物,也可以是一个栖息地、一个生态系统,诸如此类。“无论是臭氧层的保护、河流免受污染、西伯利亚虎的继续生存,还是可为登山者利用的开阔山地,以及古代纪念碑的保护”,都可以算作潜在的环境善物。

而这里的一个问题在于,虽然环境正义论述中一直使用分配正义的语言,但对于传统的分配正义而言,将环境善物作为分配正义的对象却面临着相当大的理论困难,因为环境善物显然不是分配正义理论中“分配什么”这一问题的典型回答。那么,环境善物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成为分配正义之善物(good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呢?当代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分析的思路。米勒认为,环境善物的范围如此之广泛,如果我们想要将环境善物纳入到分配正义理论之中,就不能对其进行笼统的考察,而是要对其进行分类,而后再分别考察每一类环境善物进入分配正义理论的可能性。

沿着戴维·米勒所提供的思路,首先进入我们视野的是基本的环境善物(basic environmental goods)。德里克·贝尔(Derek Bell)认为,从环境正义运动的历史来考察,基本的环境善物正是该运动所反对的被不成比例地分配的那些由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带来的环境恶物的反面——或者称之为“在积极意义上的替代性表述”:如果说污染的空气、污染的水、受到污染的土地是“环境恶物”的话,那么作为其反面的清洁的空气、清洁的水、未受污染的陆地就是“基本的环境善物”。

事实上,当我们讨论这一类环境善物能否成为正义的分配对象时,常常会以罗尔斯的“基本善”的理念作为参照。这一讨论主要沿着两种思路展开。第一种思路主要基于一种对罗尔斯正义思想的“环境”批评。这种思路指出,基本的环境善物在其根本的意义上符合罗尔斯关于“基本善”的经典论述。虽然罗尔斯本人没有注意到一种从环境维度思考分配正义的可能性,但是我们可以从分析罗尔斯“基本善”概念的内涵出发,通过修改并扩展“基本善”清单的方式将基本的环境善物纳入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当中;这一思路主要以罗尔斯前期思想中对于“基本善”的界定为主要的理论依据。而第二种思路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这种思路认为,根本无需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外在的修正——罗尔斯后期(政治自由主义)思想中对“医疗保健中的正义问题”的讨论,以及基本的环境善物在保持公民“最低必要能力”方面显示出的重要性,使得罗尔斯思想自身就具有了一种将基本的环境善物纳入“基本善”的清单的内在可能。相应地,这一思路主要以罗尔斯后期思想中对“基本善”的界定为其主要的理论依据。

那么,“基本的环境善物”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被纳入基本善的清单,从而成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分配对象呢?

第一种思路从对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基本善”概念的理解出发。在罗尔斯看来,“基本善是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不管一个人的合理计划的细节是什么,还是可以假定有些东西是他会更加喜欢的。”也就是说,一个有理性的人,不管他还想要任何其他什么东西,基本善都是他需要的。有研究者认为,单从基本善本身的内涵来看,将基本的环境善物视为社会基本结构分配的基本善似乎就是合情合理的。

在罗尔斯看来,一个有理性的人,尽管在对其他事物的欲求上可能不同,甚至存在重大的差异,但是对一些事物的欲求却是共同的;尽管他的合理人生计划会各有不同,所具有的意向和目标千差万别,但是却会对一些特定的事物有着普遍的需求。这些事物就是罗尔斯所谓的“基本善”。而基本的环境善物也是有理性的人“共同且普遍”追求的对象。马修·汉弗莱(Mathew Humphrey)就特别指出,可呼吸的空气、可饮用的水、足够的营养支持,这些基本的环境善物对人类福祉具有基础性作用,如果没有它们,我们的器官会受到损害,其严重缺乏会导致死亡。如果没有基本的环境善物,我们没有办法生存。因此,安德鲁·多布森将这类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环境物品称之为“前提性的善物”(preconditional goods)。而戴维·米勒则指出,基本的环境善物还是社会合作的必要前提,“如果正义原则是为了指导我们如何对社会合作的成果进行分配,那么,与更为具体的分配原则相比,任何可以算作是合作必要前提的事物都应该被看作具有词典编纂顺序上的优先性。”

基本的环境善物作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合作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的特征,让我们可以假设:一个有理性的人,无论他还想要任何其他什么东西——不管他想要追求的善的观念为何,不管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细节为何,他基本上都会希望“能够稳定地获得饮用水、有抵挡严寒的住所、不受污染的食品的供给以及可以呼吸的新鲜空气这些基本的环境善物。这正如一个有理性的人,无论他还想要任何其他什么东西,他都想要投票权一样。”

有研究者认为,罗尔斯对正义的客观环境的设定,为我们思考为什么有理性的人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可能会特别提及基本的环境善物提供了理论动机。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客观环境是“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它的特征是资源“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因着这一设定,罗尔斯假设,无知之幕背后缔结正义契约的理性选择者从一开始就知道,当无知之幕被拉开,无论他们生活的其他特殊环境到底是怎样的,他们都会发现自己生活在“中等程度的匮乏”的环境条件之下。尽管罗尔斯并没有明确说明中等程度匮乏的状况到底是怎样的,但是,根据他的论述我们可以假设,“中等程度的匮乏”可以被视为是这样一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下,自然环境虽然不至于像极端的匮乏状态那样什么都没有,但也绝不会是应有尽有,可以无限供应的,因此,我们可以推论:无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怎样的,必然有一些人要在没有办法稳定地获得基本的环境善物的情况下生活。因此,当无知之幕背后有理性的各方在制定“基本善”的清单时,完全有理由将基本的环境善物纳入基本善的清单。

那么,进入基本善的清单的基本环境善物,是属于自然基本善,还是属于社会基本善呢?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基本善分为社会基本善物和自然基本善物。前者包括自由与权利,权力与机会,收入和财富,后者包括像健康与精力,智力与想象力等。社会基本善物与自然基本善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社会制度确立的,它们的分配也有社会制度来调节;而后者虽然也受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拥有和获取它们却不是在社会基本结构直接控制之中的。同正义原则有关的是社会基本善。

我们参照罗尔斯的这一区分来分析一下基本的环境善物。表面上看来,无论是可饮用的水还是可呼吸的空气,无论是能够遮风避雨的住所还是不受污染的食品供给,由于它们在特性上都是与身体有关的(bodily),所以很容易被归类为自然的基本善,如果是这样,则是与分配正义无关的。但是只要我们稍作思考就会发现,在当代社会中,那些为人们的生存提供前提性保障的基本环境善物已不再是纯天然的:从水龙头里流出来的水是否可以饮用依赖于大规模的市政工程规划,我们呼吸的空气的质量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社会、教育和法律这些罗尔斯称之为“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各种社会制度的安排。一份来自英国国家经济和社会研究委员会(ESRC)的“环境正义”报告显示,人们获得未受污染的(在这份报告中被视为食品健康的一个标准)食品的途径正在受到三个社会因素的影响:一个是经济因素,一个是城市规划因素,另一个是交通因素。具体而言,“因为越来越多的超市选择建在郊区,从而使得内城的食品商店大量倒闭,而主要居住在内城的较贫穷社区的人们在交通方面也不太可能有更多的选择帮助他们逛更多远处的商店。”这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直接导致20%的英国人“买不起”健康食品。因此,这些看似“自然的”基本环境善物,在其现实的层面上正以某种方式由社会基本结构进行着分配,应该被纳入到社会基本善的清单。

在基本的环境善物被纳入社会基本善的清单后,还特别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在基本的环境善物与其他社会基本善之间进行衡量的问题。怎样衡量不同的社会基本善的问题,罗尔斯将其称之为指标问题(the index problem)。罗尔斯认为,可以通过正义两原则的词典式排序对这个问题进行简化。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结合正义原则与基本善的对应关系,这一顺序也就意味着基本自由对于经济和社会利益的优先性。这种优先性特别表现为,人们所放弃的某些基本的自由不能从作为其结果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中得到足够的补偿,因而,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是不被允许的。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只强调了有理性的人不会愿意牺牲投票权这样的政治权利来换取各种经济和社会利益,然则我们从常理出发可以作出这样的推论,即有理性的人更不会愿意牺牲饮用水、干净的空气这样的基本环境善物来换取经济和社会利益,无论这些经济和社会利益是什么,只要这些利益的获取是以牺牲可饮用的水和可呼吸的空气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牺牲也都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一个理性的人至少不会去用可呼吸的空气和可饮用的水去交换社会和经济特权,正如一个有理性的人不会用投票权去交换社会经济特权一样。”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社会基本善的列表中,基本的环境善物必然优先于经济社会收益,它在合理偏好的序列中所处的等级基本上可以与基本自由和自尊的等级一样高。

上述思路从罗尔斯早期“基本善”的概念出发,通过对基本环境善物特性的考察,寻找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基本善”作为“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的要求。而这一论证面临着重大的挑战。《正义论》出版后不久, 在批评者的促动下, 罗尔斯就开始反思基本善问题, 并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在1993年出版的《正义论》修订版的序言中,罗尔斯指出,当我们把“基本善”理解为理性的人无论他们想要别的什么都想要的东西时,遗留了一种含糊性:即某个东西作为一种基本善,是仅仅依赖于人的心理的自然事实,还是也依赖于体现某种理想的有关人的道德概念尚暧昧不明。与此同时,罗尔斯提出了对“基本善”的第二种解释。基于此,有研究者提出,如果不从罗尔斯对“基本善”的第一种解释而是第二种解释出发,我们能够看到,一种罗尔斯式的环境正义概念并不必然依赖于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外在批评。具体而言,当我们尝试将基本的环境善物纳入到罗尔斯基本善的清单时,完全可以在罗尔斯本人的理论框架(特别是政治自由主义)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无需对其进行修正。接下来我们就围绕这一论证展开论述。

在《正义论》之后的一些论文以及《政治自由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罗尔斯引入了“人的政治观念”这一新的解释性因素,对基本善的解释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罗尔斯指出,“基本善是从关于人的政治观念来看而为人所需要和要求的东西,而从关于人的政治观念来看,人作为公民是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而不是同任何规范观念都毫无关系的纯粹人类。”相应地,如果说基本善的第一种解释回应的是人的偏好和欲望的话,那么基本善的第二种解释则是对他们作为公民的需求的回应。所以,“基本善的特征现在被确定为:它们是人在其完整的一生中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作为社会正常和充分合作的成员的人所需要的。”

那么,基本的环境善物又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进入这一理解框架内社会基本善的清单呢?有研究者指出,罗尔斯将公平正义理论向医疗保健问题所作出的延伸,为我们在基本的环境善物与罗尔斯的社会基本善之间重新建立关联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

罗尔斯本人承认,一直到思考政治正义观念的初始阶段,他都有意识地“将注意力整个地从疾病和事故移开”,悬置了公民的健康状况问题。他说,“我们假定,作为公民的个人具有使他们能够成为社会合作成员的能力。……当然……并不是说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承受病痛和意外,人们可以预期到日常生活过程中的这类不幸,也必须对这些偶然事故作出规定。但是,就我们既定的目的而言,我暂且不考虑那些临时伤残者和永久伤残者或精神错乱者,这些状态使他们能不成为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合作成员。”

那么,又要如何对待这些暂时不能成为甚或永远不能成为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合作成员的人呢?罗尔斯希望通过对公平正义理论的延伸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他放宽了公民永远不会生病的假设:“为了达到这种扩展,我们应该对这种假定加以解释,即公民在整个人生过程中始终是正式的社会合作成员,然而他们有可能一次又一次地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受严重事故。”我们不得不说,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在一些时候正是导致人们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受严重事故的重要因素。

我们一直以来都能够看到,尽管环境污染与疾病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关联有时会引发争论,但是有一点是勿庸置疑的:严重的污染必定会造成对生命的威胁,并且引发各种使人虚弱的疾病。例如,当谈到洛夫运河事件、东南亚地区热带雨林焚烧事件和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时,没有人会怀疑这些事件导致的土地和水的污染、空气污染和核辐射会引发让人虚弱的(甚至致命的)健康危害。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这里发挥重要作用的是公民作为社会之终身合作成员的观念。“当由于疾病和事故我们降低到最低必要能力以下而不能在社会里扮演我们的角色的时候,这种观念又指导我们恢复我们的能力,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使我们的能力得到改善。”而帮助我们保持并恢复公民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必需的“最低必要能力”,正是医疗保健的目标。对于罗尔斯而言,医疗保健包括“保护公共健康和保护医疗照顾的政策问题。”而在“保护公共健康”的政策中,我们有理由期待可以找到容纳基本环境善物作为正义分配对象的理论空间。例如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直接指出:“作为公民,我们也是政府所提供的各种有利于个人的好处和服务的受益者,而这些好处和服务是我们在这样一些场合中有权利得到的,如保护健康,所提供的公共好处(在经济学家的意义上),以及保护公共健康的标准(清洁的空气和没有受到污染的水源等等)。”罗尔斯还进一步补充,“所有这些项目都能够(如果必要的话)包含在基本善的指标之中”。

在这里我们看到,以清洁的空气和没有受到污染的水源为代表的基本环境善物因其对公共健康从而对医疗保健的影响,被包括到了基本善的指标之中。也就是说,对于“正义应该分配什么”这一问题,罗尔斯的扩展后的答案包括了基本的环境善物。就这样,基本环境善物借由与医疗保健的关联在保持(人们)“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必需的最低必要能力”方面显示出的重要性,为将基本环境善物纳入基本善的清单提供了正当性。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如果没有清洁的空气,许多人可能会罹患让人虚弱的呼吸类疾病,而这类疾病将使得他们无法从事“互利互惠的社会合作”(例如工作),同时也无法追求他们的善的观念。

从第二种思路出发,将基本的环境善物纳入到社会基本善的清单之后,我们同样面对如何建构基本善的指标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如何在基本的环境善物与其他的基本善之间作出衡量呢?罗尔斯认为,“指标的问题大都可以归结为衡量最不利者,衡量那些拥有最少的权力和收入(因为这些东西也倾向于相互联系)的人们的基本善的问题”。我们就从最不利者的立场出发,来对基本环境善物加入后最不利地位者如何建构基本善进行尝试性分析。具体要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我们同样遵循罗尔斯给出的思路:我们“通过以一个人代表这一群体,然后探讨究竟哪一种基本社会善的结合方式是这一代表人可以合理地选取的。在这样做时我们承认依靠了我们的直觉能力,然而这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这紧接着就产生了两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如何确认最不利地位者?其次,我们如何“在直觉上评价”最不利地位群体的代表人会倾向于选择哪一种基本善的结合方式?

因为最不利地位者是那些拥有最少基本善的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拥有最低基本善的指数的人,所以我们必须通过对各种基本善进行比较来确定最不利地位者。而诚如罗尔斯所言,最不利地位者常常对“不平等分配的每一种基本善”都拥有得很少。而且,罗尔斯承认,我们对最不利地位者的确定存在着精确性上的限制:“在此看来不可能避免某种专断。一种可能的办法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同等或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最低的代表人的期望就被定义为包括这整个阶层的平均数。另一个办法是仅仅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社会地位来确定。这样,所有达不到中等收入和财富的一半的人都可以算作最不利的阶层。”由此可见,最不利地位群体并不是一个细小的或者细致的分类,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我们可以通过某些容易衡量的基本善(例如收入和财富)来对其作出确认。

而通过对环境正义运动的考察我们会发现,按照罗尔斯的方法所确定的在权力和收入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往往正是在环境不正义现象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他们对基本的环境善物拥有得最少,同时却不成比例地(事实上是过多地)承担着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带来的负担。环境正义运动关注的正是最不利地位群体的这种环境困境。鲍勃·爱德华兹(Bob Edwards)曾有过这样的描述:“环境正义的观点一致承认,无论是污染的负担,还是环境保护的利益,都没有在我们的社会中得到平等的分配。对‘社会可以接受的’环境危险以及它们对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长期侵蚀的不平等分配,来源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力量的不平等。……那些居住地或工作地靠近环境污染的源头、贮藏地或废弃物运输渠道的人们,承受着与他们的生产相关的最大的负担和风险。”

我们刚刚对最不利地位群体作出一个大致的界定,那么接下来,我们又如何“在直觉评价”最不利地位群体的代表人会选取怎样的基本善的组合方式呢?如果正如我们所言,在现实的情况下,在收入和财富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在对基本环境善物的拥有上往往也处于最不利地位,那么很容易产生这样的问题:作为最不利地位群体的代表人,当不得不在两种基本善之间进行选择时,我们如何证明基本的环境善物具有优先性呢?

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保护或者基本环境善物的供给往往具有机会成本。如果一个社会倾注各种资源来消除(空气、水或土地的)污染,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这个社会或者需要对潜在的污染工业进行强制管理,或者需要推行更为清洁的技术。社会清除污染所使用的公共支出来自于纳税人,而公民作为纳税人原本可能希望使用这笔支出实现其他目标——例如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发展、医疗照顾等,或者可能希望这笔钱干脆作为收入进入再分配。那么,基本善的指标就必须体现出,对最不利地位的群体的“代表人”而言,环境保护或基本环境善物的供给与各种公共设施和个人收入相比较所具有的相对优先性。但是,我们如何确定什么东西是“代表人”会优先考虑的呢?

罗尔斯对人的政治观念的界定再一次为我们提供了理论依据。按照罗尔斯的思路,最不利地位群体的代表人优先考虑的事物可以通过他对于成为一个“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的关注得到确定。对于代表人而言,我们不知道他是否特别容易生病,也不知道他具有怎样的天赋。我们不知道他的工作在生理或者精神上具有怎样的要求,也不知道他需要什么样的能力来追求他所理解的善生活的观念。但是,我们的确知道最不利地位群体脆弱性的范围和分配,我们也的确知道以不同方式并且在不同程度上致力于应对那些脆弱性的各种方法需要付出的成本。我们也可能被假定知道工作机会的特征与分配,知道我们社会中善生活的概念以及追求这种生活所需要的生理上和精神上的能力。“我们对最不利地位群体‘总体’需要的了解使得我们能够确定各种政策对于成为‘一个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需要的生理和精神能力的影响,以及这些政策对相关的基本善的分配。”

如果我们的目标是要确保最不利地位群体的所有成员都能够成为正式、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那么“社会的基本结构”必须被设计得尽可能地保持和恢复每个人的一系列的生理能力和精神能力,这些能力使得人们能够在他们的社会中正常的活动(例如工作或者追求一种善的观念)。当我们思考代表人会优先考虑什么东西时,我们实际上是在判断,保障基本善的哪种组合最有希望能维持最不利地位群体的全部(或尽可能多的)成员的必要能力。

如果事实上,我们可以通过思考其对最不利地位群体成员的必要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来在各种替代性的(在任何特殊的资源水平上都可以获得的)政策,与这些政策对最不利地位群体成员的基本善提供的担保中间进行选择,例如,假设我们被要求在两个政策——A和B——之间进行选择。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A通过倾注各种资源和力量预防污染来保证低收入社区的较高的空气质量标准,而B则倾注同样的资源和力量来增加薪水微薄的工人的收入。从基本善的角度来看,两种政策都改善了最不利地位群体成员的状况。但是,似乎会有这样一些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政策A在维持或恢复更多的最不利地位群体成员的必要能力方面能够比政策B做的更多。如果现有的空气污染水平已经使得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成为普遍现象,如果只要支付相对低的成本就能够在降低空气污染方面取得重要改善,而个人收入的些许增长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大多数最不利地位群体成员的选择范围,那么我们选择政策A而不是政策B就是具有了合法性。正是这种选择显示了我们对最不利地位群体的代表人优先考虑的东西的判断。

综上所述,我们对特殊的基本的环境善物在基本善指标中的地位的判断,应该建立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政策对公民必要能力产生影响的基础之上。尽管在现实的选择中,我们实际上会同样考虑获得基本的环境善物对于我们(作为一个社会而言)是否是划算的,但是我们应该这样认定,提供基本的环境善物将会是任何合理的政策必须考虑的内容。而且,由于对许多与环境相关的疾病而言,环境保护显然比补救性的治疗更有效果也更有效率。因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不但让把基本的环境善物纳入基本善成为可能,而且似乎也要求我们采取一揽子的政策,为最不利地位群体提供基本的环境善物,并将其视为最不利地位群体社会最低保障的组成部分。

Andrew Dobson, 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 Concep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Dimension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74.

David Miller, “Social Justice and Environmental Goods”, in Andrew Dobson, ed. Fairness and Futurity: Essays on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Social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52.

David Miller, “Social Justice and Environmental Goods”,pp.159—160.

Derek Bell,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 Environmental Ethics, vol.26 (Fall 2004), p.295.

这种批评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着缺乏环境关注的问题。要想提出一种更具环境保护意识的(罗尔斯式的)分配正义理论,需要对罗尔斯的正义思想进行批判性改造,例如加厚“无知之幕”等。持有这种“环境”批评观点的文献主要包括:Russ Manning,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 Environmental Ethics, vol.3 (Fall 1981), pp.155—166; Brent Singer, “An Extension of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to Environmental Ethics, ” Environmental Ethics, vol.10 (Fall 1988), pp.217—231; Daniel Thero, “Rawls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Literature, ” Environmental Ethics, vol.17 (Spring 1995), pp.93—106; Peter Wenz, Environmental justice,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8), pp.232—253;Andrew Dobson, 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 Concep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Dimension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David Miller, “Social Justice and Environmental Goods”, p.16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92—93页。

Andrew Dobson, 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 Concep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Dimension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p.126.

Humphrey, Mathew (2003), “Nonbasic Environmental Goods and Social Justice”, in Daniel A. Bell and Avner de-Shalit, eds, Forms of Justice: Critical Perspective on David Miller’s Political Philosophy, p.331.

Andrew Dobson, 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 Concep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Dimension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p.75.

David Miller, “Social Justice and Environmental Goods”,p.159.

Brent Singer, “An Extension of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to Environmental Ethics”, Environmental Ethics, vol.10 (Fall 1988), p.219.

布兰特·辛格就在文章中提到了这一思路。参见Brent Singer, “An Extension of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to Environmental Ethics”, pp.219—220.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126页。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62页、第93页。

Brent Singer, “An Extension of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to Environmental Ethics”, p.219.

Carolyn Stephens, Simon Bullock, and Alister Scott, Environmental Justice: Rights and Means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 for All, ESRC Briefing Paper No.7 (London: 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 2007), section 2.

Ibid.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94页。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63页。

Brent Singer, “An Extension of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to Environmental Ethics”, p.219.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序言,第2页。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93页。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修订版序言,第3页。

事实上,最早提出通过健康问题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环境正义理论之间建立关联的是拉斯·曼宁(Russ Manning)。参见Russ Manning,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 Environmental Ethics, vol.3 (Fall 1981), pp.155—166.但是遗憾的是,曼宁的分析建立在将健康(这种罗尔斯思想中的“自然基本善”)直接列入“社会基本善”的清单这一错误的思路基础之上。而德里克·贝尔则通过对罗尔斯后期思想的分析指出,不是“健康”而是“医疗保健”(health care)才会是国家分配的对象,才会是连接罗尔斯思想中的“基本善”与环境正义思想中“基本的环境善物”之间的媒介。参见Derek Bell,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 pp.297—298.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0—21页。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281页。

洛夫运河(Love Cannel)事件是美国开始反对有毒废弃物运动的标志性事件,因有毒废弃物的随意处置造成水和土地的污染,从而对当地居民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具体事件可参见该运动发起人之一、洛夫运河的居民洛伊丝·吉布斯(Lois Gibbs)的介绍。Lois Gibbs, “Foreword”, in Richard Hofrichter, ed. Toxic Struggle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Philadelphia: New Society Publishers, 1994), p.ix.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87页。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282—283页。

Derek Bell,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 pp. 298—299.

[美]罗尔斯:《正义论》,第94页。

[美]罗尔斯:《正义论》,第94页。

[美]罗尔斯:《正义论》,第98页。

Ralph M. Perhac, Jr.,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e Issue of Disproportionality”, Environmental Ethics, vol.21 (Spring 1999), pp.81—92.

Bob Edwards, “With Liberty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 for All: The Emergence and Challenge of Grassroots Environmental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Bron Taylor, ed. Ecological Resistance Movements, (Albany: SUNY Press, 1995), p.36.

Derek Bell,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 p.300.

Derek Bell,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 p.301.

Ib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