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必然会受到人类意识活动的影响,与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道格拉斯·C·诺思,1992:9)。“从某种意义上讲,思想家的最高成果是制度设计,发明制度比发明技术更具有影响力。制度之所以是软权利要素,是因为制度将思想落实到社会、将思想形成文化。思想在被接受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被用来建立制度,进而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会直接影响行为。”(秦亚青:1991:11—12)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制度是观念的产物,“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人,是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李江源、王蜜,2007)。
观念是制度的思想基础,而制度的设计和形成则反映了观念的内涵和要求。制度是在观念的指导下形成的,可以说没有观念就没有制度。“观念是制度创新的前提,而制度又是观念凝练的结果,因此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或者说互为表里,观念是无形的,但是浓缩到制度和法律上时就会成型。”(王德复,2006:3)简言之,观念是核心,制度是载体,是观念的结构化。
一 观念的两种类型:个人观念与集体观念 (一) 个人观念与集体观念的区分观念是一种处于人大脑内部的、不可被他人察觉的精神或意识形态。“一切观念的东西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质的东西的反映。观念反映客观世界是相对的、近似的,而不是绝对的符合,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的观念的东西,其内容来自客观世界,一切创造性的观念、错误的观念甚至虚幻不实际的观念都有其客观源泉。”(肖明、李培松,1993:60)观念是人们的思想意象,是对事物状态的认识或意识。观念有两种属性即个体性与集体性。观念在形式上为个人所独有,这体现了观念的个体性;观念也可以为社会大众所共有,这体现了观念的集体性。依据观念是个人独有的还是由集体成员所共有,我们可以把观念分为个人观念和集体观念。这里讲的个人观念实际上是“熊彼特所说的那种具有价值性、前科学状态的东西。它们不为一个一个可以明显界定的团体所有,只是弥散地存在于各个人的头脑中,对于人们的行为只是具有潜意识的影响作用。”(蒋万胜,2009:107)个人观念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关自我的认识、看法、评价,如个人对自己的归类、角色认同等;二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对社会的系统的认识。集体观念指一个群体内大多数成员对事物或现象所持有的一致的、系统的看法,是一种较为成熟的观念,“它是意识形态化的核心价值体系,已经被这些共同体的成员所共享,并且直接约束自己成员的行为。”(蒋万胜,2009:107)某种个人观念一旦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获得广泛支持和遵循时,就会成为一种无形的力量约束他人的行为,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成为集体观念。
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或者思想状态,但不会停留在这种状态中。如果观念只停留在单个人的脑海中,不表现为外在行动,外化为个人行为,那么它对现实生活就不会产生影响,对他人来说也就没有意义。“观念通常是把思想和社会行动联系起来的结纽,而把一个个观念相互整合起来的观念系统(意识形态),则发挥引导和协调社会行动的功能,使社会行动能够实现意识形态所规定的目标。”(金观涛、刘青峰,2010:17)因此,观念的价值在于影响人的行动,即把意识形态的要求转化为相应的行为。个人观念是一种弥漫在人脑中的前科学状态的意识,对人的行为具有潜意识性的影响。在某种条件下,个人观念必定会产生相应的个人行为,而个人行为呈现的正是观念意象中所浮现的应然状态。集体观念是一个团体或群体持有的思想状态,具有很强的影响力,表现为其成员外在行为上某种一致性的特征,特别是集体观念可以以一种有形的规则将其凝固下来,与相应的集体行为形成很强的照应。个人观念描述的是一种弱化的意识形态,而集体观念描述的是系统的、强化的意识形态。
(二) 两种类型观念区分对制度研究的意义对于观念的个人与集体之分,可以有两种角度。若以静态的眼光来看,个人观念与集体观念是共存的;若以动态的眼光来看,个人观念与集体观念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符合特定要求的个人观念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可以形成集体观念。观念对制度作用的实现途径有二:个人观念形成集体观念,集体观念影响制度的变迁;个人观念直接作用于制度,制度接受群体成员的考验,考验的结果——是否能形成相应的集体观念——决定着制度的变革。
个人观念是集体观念的基础,在一定条件下个人观念可以形成集体观念。回顾历史,我们也常常可以发现有些个人观念并非先形成一种群体认可的状态——集体观念,然后形成制度。“只有当人们依据这一套思想观念建构制度, 并且制度安排所产生的结果同人们预期的价值目标相距甚远时, 人们才会反思这套思想观念中的价值目标与实现此目标应遵循的思想理论(即手段), 在逻辑上是否一致。”(罗必良、曹正汉、张日新,2006)
集体观念对制度影响同样也可分为两种情况:集体观念直接影响制度,甚至可以说,集体观念就是某种意义上的制度(非正式制度),这是与其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有关的;集体观念强化了某种观念的影响力,为其转化为显在的相关制度作准备,强化特定的个人观念,促使其认同将要建立的制度形式。
二 个人观念转化为集体观念个人观念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力非常不明显,通常个人观念要发展壮大到一定的程度,才能通过作用于制度或前制度形态的集体形态(风俗、习惯等),推动社会的发展。
(一) 个人观念是集体观念的基础个人观念是集体观念的基础,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当某种集体观念形成时,一定有相当广泛的个人观念作为基础。这是因为集体观念是个人观念扩散的结果,是在扩散的过程中加以提升而形成的。例如,近些年来环保观念的盛行,就是在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大众都认同为了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势在必行,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大众一种共同的心声时,即形成了集体性的环保观念。第二,集体观念的形成总是晚于个人观念。这一点同样可以由集体环保观念的形成来证明。中国农村改革的历程,也说明了集体观念的形成落后于个人观念(蒋万胜、李小燕,2011)。每一种集体观念都是对既存的、现有的处于主流位置的个人观念的肯定。第三,集体观念是由符合集体利益要求的个人观念发展而来的。个人观念一般是以相对理性、自利为导向,在很多情况下与集体利益要求不一致,如果个人都是按照个人观念的要求来行动,必然造成群体组织的低效率运转,导致秩序紊乱,损害集体生存的基础。集体观念体现的是集体多数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更多地体现的是群体利益、长远利益。例如,从人类的长远发展来看,环境保护势在必行,但是,降低废水、废气、废渣以及温室气体的排放等环境保护措施却可能会损害部分人的个人利益。环保观念的确立与某些人的个人观念之间存在着不一致,但出于维护人类整体生存和发展的要求,人们还是达成了要保护环境的共识,最终,共有的环保观念形成了。
在群体内部弥漫着形色各异的意识,并分布在个人成员的脑海中,它是个人观念的源泉,也是集体观念的形成基础。其中有些意识形态具有很强的一致性,成为集体观念形成的直接土壤;有些意识形态尚不成熟,需进一步发展为较为成熟的个人观念,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聚合成集体观念。集体观念会以整体氛围的形式作用于个人观念,个人观念处于集体观念形成的这种“场”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就会受到这种“场”的影响。集体观念影响个人观念是以“场”的形式发挥作用的,在一定的范围内这种影响力无处不在。集体观念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可以深化与其方向一致的个人观念,广化原有的个人观念,扩大其影响力;也可以同化或弱化与其异向的个人观念,降低其影响力。集体观念形成的基础是个人观念,其必然代表着部分个人观念的倾向。集体观念就是这些个人观念范围上的广化、程度上的深化的结果。
(二) 个人观念转化为集体观念的途径第一,个人观念自觉地形成集体观念。个人观念的特点决定了其极易倾向于自私性。正如卢梭(1980)所言:“权利的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当个人意识到自我利益被侵害时,都会有反抗的意识,那么当群体内大部分成员的某种利益受到威胁时,维护这种自身利益的观念很容易在群体内部形成一致,进而产生一种共同的意识——集体观念。“不平等的恶性发展必然促使社会分裂加剧,阶级矛盾激化。在不平等的恶性发展之中平等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当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一观念时,平等就会成为一种社会思潮。当平等观念成为一种具有正义价值的社会思潮之时,它就不再是穷人群体或被统治阶级所独有的观念了。社会有识之士,甚至包括统治阶级上层人士也必然‘居安思危’,苦思良策,寻找出路,以求调整、遏制不平等的恶性发展,使国家社会从不平等的恶性发展而导致的分裂与对抗的危机中摆脱出来。”(《民国丛书》编委会,1991:31)个人观念自觉地趋向某种集体观念,集体观念会以一种潜在的规则形式而要求更多的个人来接受。
第二,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模仿,使个人观念转化为集体观念。某些个人在自己所独有观念的指导下进行行动,其他的成员则可能选择模仿这种行为,然后在其行动过程中逐渐理解、接受这种观念,尤其是当产生观念的人是这方面的奇理士玛型权威人物时,这种观念的影响力就更加强大。随着这种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群体内其他成员对这种行为的模仿也会更加疯狂,可能形成某种习俗。一旦习俗确立了其合法性地位,这种观念就会以规则或者明确的形式固定下来,进而影响更多人的观念和行为。通过相互模仿的方式形成的集体观念,易为更多的群体成员所接受,它形式上表现为非强制性的自主选择。观念的传播更多地反映了大众趋同心理及倾向。意识形态具有非理性色彩,其非理性主要是由人的模仿行为引起。人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模仿,力图把自己融入一个群体,使群体承认自己是其一员,而不愿被视为另类,受到排斥。这就直接表现了集体观念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对某种个人观念的强化。
第三,社会舆论对个人观念的肯定和认可,会扩大个人观念的影响范围,使其为大众接受并予以内化,形成集体观念。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介日益发达,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网络的发展更是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大众传播媒介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将传播内容批量生产后传播给为数众多的受众,通过其传播内容(包括内容和观念)对受众认识周围环境、采取行动决策甚至价值观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大众传媒通过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娱乐等各种报道内容,都会对受众产生潜在而长时期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对社会舆论的建构,更是对社会价值体系的隐形塑造”(蒋万胜、杜鹃,2010)。社会舆论对个人观念转化为集体观念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媒介现象带有浓厚的非理性色彩,社会舆论的很多意见是非理性的,充满着一种激情,它实际上形成一种氛围,在这种氛围中部分的个人观念逐渐被同化。
(三) 个人观念形成集体观念的过程特点虽然个人观念是集体观念的基础,是个集体观念内容的源泉,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向集体观念转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观念向集体观念的转化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集体观念的发展需要并且依赖于历史关系的突破性发展以及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
我们以平等观念为例来说明集体观念形成过程的艰难性。最初,在原始社会开始出现的是一种“原始社会的平等状态”。所谓“原始社会的平等状态”,是指“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的生存能力极为低弱的情况下,原始社会的部落和氏族内部彼此依靠、相互作用而求得生存的现象”(《民国丛书》编委会,1991:17)。因此可以说,原始平等关系——一种外在强制性的结果,是人类在尚未开化状态下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状态,并非人类的自我选择,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观念,只是平等意识的一种原始雏形。随后,人类发展了对平等的认识,形成了个人平等观念。古希腊的政治思想中开始涉及平等观念,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哲学家认为“公民间的平等是真理和正义所要求的平等”,“为了实现平等,才举行起义。如果起义是由权利少的人发起的,且以与他人平等地分享权利为目的,那么,这样的起义就是正义的;如果起义是由与他人享有平等权利的人发起的,但他们力图获得更多的权利,那么,这样的起义就是非正义的。这里,平等已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价值标准。”(《民国丛书》编委会,1991:60)古代人们对平等观念已有了初步的一致的认识——集体平等。中国古代的有识之士也有自己对平等的认识,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毛子水,2009:27)老子设计的“小国寡民”方案描绘了一个理想化了的原始“乐园”:“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同,使民重死而不徒;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诚虚子,2003:167)显然这是一个以氏族公社为蓝本的理想图景,体现的是直接的、原始的平等的要求。这是中国古代的个人平等观念,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着社会大众,也形成了中国以追求绝对平均为主的青涩的集体平等观念。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农民阶级作为古代社会人数最多的一个基本阶级,其平等观念便无可争议地成为古代社会平等观念的主体形式,或者说是古代社会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平等观念。由阶级地位和生活环境所决定,古代社会中农民阶级的平等观念具有简单直观和神秘的色彩,我们只能从古代社会中最有代表性的农民平等运动中去了解和认识农民阶级的平等观念。“李自成在西安宣布建国大顺,在土地问题上推行三项措施:一,制定贵贱均田制,即大顺政权的土地制度;二,对于地主霸占农民的土地,由原来的田主认领,宣布‘产不论久近,许业主认耕’;三,向农民颁发‘册卷’即新的土地凭证,保障农民占耕土地的合法性。”(彭明,1991:70)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不仅第一次提出了均分土地的纲领,而且第一次通过起义者自己的政权将这种追求绝对平均的集体平等观念确立为制度和法律,并付诸实施,这比历史上“等贵贱”、“均贫富”的农民起义前进了一大步,因为改变土地所有制和均分田地毕竟是农民阶级平等主张的最高要求,也是农民阶级的平等运动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民国丛书》编委会,1991:103—105)。到封建社会末期,古代的平等观念已经发展到了极限,就其本身来说,仿佛是一个已经萌发了自由念头的奴隶,在威严而严酷的主人面前,他至多只能把这一念头藏在内心,而实际上却无能为力,不可能有任何作为,这个阶段存在的青涩集体平等观念没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平等观念的发展需要并且完全依赖于历史关系的突破性发展,需要并完全依赖于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民国丛书》编委会,1991:140)14世纪末至16世纪初,在西欧,随着封建社会体系的逐渐瓦解,新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逐渐形成,新兴的资产阶级发动了一场以人为本的思想解放运动,其主要特点是强调人的价值和人存在的意义,它成为近现代平等观念的前身,“把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性,即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平等,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权利平等作为为自己的主要的和本质性的内容”(《民国丛书》编委会,1991:144)。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形成了自己较为系统的平等思想,且平等观念在他的三民主义学说中占有核心地位。他认为,“民族主义是对外人争平等的,不许外国人欺负中国人;民权主义是对本国人争平等的,不许有军阀官僚的特别阶级,要全国男女的政治地位一律平等;民生主义是对于贫富争平等的,不许全国男女有大富人和大穷人的分别,要人人都能够做事,人人都有饭吃,这就是三民主义的大意”(孙中山,1957:903)。邓小平的共同富裕理论也包含着浓重的平等观念的色彩,认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平等是共同富裕,不是共同贫困、共同落后;是按劳分配,而不是搞平均主义。至今为止,平等观念的发展历经了上千年,人们对平等问题逐渐有了一个比较成熟完善的认识,即平等就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平等观念包含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机会平等。
三 集体观念与制度的变迁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有很多种,我们依据这些因素的形态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存在形态的因素与意识形态的因素。存在形态的因素有资本、劳动、技术,意识形态的因素有意识类与观念类。一个群体的资本存量会影响在既定条件下对制度的选择,技术因素也会影响制度的变迁。马克思指出:“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制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从‘部落所有制’向‘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再向‘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的转换,其根本动力与原因在于社会分工与社会技术样态的转换。”(马克思,1995:68—71)
观念与制度相比,侧重的是一种精神状态,是群体成员对自己、对外部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而制度强调的是集体观念在行为方面表现出来的结果,是群体的约束性规范,是一种社会事实。当某种集体观念形成,以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加以推广,最终得到实践的印证,这进而会使此种观念被更多的人所接受,进而产生更大的影响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如何把一种观念转化为一项社会事实?制度化是一种基本途径。例如儒家学说之所以会成为统治中国几千年历史的一种主导观念,就是因为历朝历代的最高统治者把儒家的“仁”、“孝”、“礼”、“义”的观念转化成为具体的制度和日常行为要求,在全社会加以推广。儒家设计的天下制度在中国两千多的历史上维系着一个巨大的王朝体系。“早期的经济学家凡勃伦所建立的制度演进理论,是一个长时段的关于经济与社会组织方式变迁的理论。他发现,在经济与社会变迁的背后,是人们的思想习惯的演变,制度既是思想习惯发展之结果,又随思想习惯的改变而演化。”(罗必良,2008)
(一) 集体观念与制度变迁的先兆集体观念是群体成员所广泛接受的观念,或者说是群体的主流观念,将一个个自由的个人组成群体,使其成为一个有凝聚力的团体。它通过对群体成员行为的共同约束,从而使群体成员能够产生一致的行动,是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没有集体观念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群体,也就没有具有很强约束力的制度。集体观念是一种状态,即大家对某种事物持有的一致看法。当某些条件变化时,这种状态就会发生变化,我们可以把原有的集体观念统一称为既有集体观念,把新生的集体观念称为新生集体观念。新生集体观念是制度变迁的先导。新生集体观念激发、引导着制度变革,它的改变是众多个人自觉调整心理的结果。群体内部的成员具有强烈的从众心理,当个人发现自己的思想、观念与群体的主流思想观念不相符时,会自觉进行调整。从这个角度来说,大众个人观念的形成与转换具有滞后性,但由于不断受到经验的刺激,人们对事物的看法、思想总会随着经验而改变,引起观念的改变;与之伴随的是:人们对制度的认识、对社会的看法也会改变。当大众的观念变化达到一定的程度,旧制度将不再会被人们所认同,也就逐渐失去具有合法性的基础。集体观念的改变,无疑为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如诺斯所言:“一种政治经济单位的突起在历史上与价值准则的一致有关,她的衰落也与共同价值体系的瓦解有关。”(道格拉斯·C·诺思,1992:161)
(二) 集体观念与制度变迁的发生个人观念通过前文讲到的途径可以形成集体观念,集体观念则是以这种个人观念为基础,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可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一定状态存续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个人观念在逐渐改变,当原有个人观念的改变达到一定量时,建立在这种个人观念之上的集体观念就会也发生相应的改变。制度是集体观念的外在表现,集体观念的稳定性决定了建立在之上的制度稳固性,当集体观念改变,原有制度不能体现新的集体观念要求时必然会变化,以适应新生的集体观念。我们可以取历史上的一个时间点,以此作为研究的初始状态,当下的制度体现了既有集体观念的内涵,即既有的集体观念是现存制度的核心内容,起着强化、支持现有制度的作用;当新生集体观念逐渐代替既有的集体观念时,作为既有集体观念外化结果的制度必然会削弱新生的集体观念,而新生的集体观念也必然破坏原有的制度,推动制度变迁。集体观念的更替是缓慢的,无形的。
集体观念以制度的形式外化出来,对相应制度体系具有维护的功能。由集体观念支撑的制度是有活力的制度,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制度的良好约束力取决于是否有集体观念作支撑。制度对一个群体的行动一致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制度反过来对于个人观念的影响程度。我们知道,制度既可以通过强制性方式来约束人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形成群体成员自觉、自愿的遵从来约束其行为,但是两者的效果则相差甚远。有相应的思想背景、集体观念作支撑的制度更有生命力,因此,不论是哪个层面的制度,在制定之前,必须确定该制度执行的思想基础,也就是使得该制度有执行的观念基础。制度的良好执行必须有良好的舆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减小制度执行中的阻力。
当集体观念发生变化时,原有的制度不再适应变化了的集体观念,制度与集体观念就会相互削弱,集体观念推动现有制度的变化,促使新的制度产生,这与集体观念要求以制度为载体是一致的。不能简单说,集体观念对制度是起着积极还是消极的作用,只能相对地讲,集体观念对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起着积极强化作用,对与之不一致的制度起着消极瓦解作用。
(三) 集体观念与制度变迁的路径集体观念的稳定性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艰难性,对此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由集体观念发挥作用的过程决定的,二是由集体观念的作用结果决定的。从第一个角度看,制定制度的目的在于使社会成员产生一致性、规范性的行为。当一种制度改变时,其观念基础——集体观念可能变得不够稳定,因而使这种制度所约束的群体行为滋生不稳定性。集体观念与制度的变迁是这样的:一种集体观念通过一定的途径形式化为制度,当集体观念改变时,建立在其上的制度也必然随之改变(在不同阶段所不同的只是集体观念改变与制度改变的时间差问题),当与改变了的集体观念相对应的制度建立起来时,这种制度又会反过来推动这种集体观念的扩张与深化,推动集体观念改变,再次推动制度的改变,如此循环往复。因此,集体观念的稳定性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艰难性。从第二个角度看,制度一方面使个人必须按照某种方式行事,另一个方面又使个人在行动的过程中逐渐认同这种观念,从内心里面接受这种观念,最终生成观念所要求的行为。这个过程非常有意义,它使得群体内最终形成一种“场”,个人在这种“场”的作用下“自觉”行动。这种状态的形成相当困难。集体观念的稳定性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艰难性,“场”的稳定性决定了在其中的运行的制度的稳定性与改变的艰难性。
观念推动历史进步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个人观念形成集体观念,集体观念外化为制度,通过制度推动社会前进。集体观念是推动社会政治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集体观念的进步程度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水平,集体观念是不断积累、边实践边修正的。在日常生活中以点滴方式、缓慢改进的集体观念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因,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途径。集体观念对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决定了集体观念对制度的构成状态与历史变迁的重大影响。集体观念是决定制度变迁路径、形成变迁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集体观念的进步性不仅决定了社会的发展状况,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制度的现实形态与实践的转换方式。集体观念创新是在固有的集体观念积淀之上对传统的集体观念的突破,创新了的观念在达到一定条件时会要求打破旧制度,建立新制度。旧的制度不再拥有相应的集体观念作支撑,就不再具有合法性,即集体观念的革新使制度变革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个人观念的微小变化带动集体观念以及制度的小幅调整,这是一个量变的过程;当量变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发生质变,使集体观念发生巨大的变化,进而要求制度的整体性变革。观念对制度变迁有着重要的作用,观念是核心,制度是载体,核心稳定必然会坚固载体,核心变化必然会引起载体变化。个人观念影响制度变迁是以这样的途径进行的:个人观念对集体观念、制度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当个人观念弥散到一定的范围,就凝结成新的集体观念;集体观念是制度可以稳定存在的根本性前提,集体观念引导着制度变迁的方向,推动着制度形态的不断变化。
诚虚子, 2003, 《〈道德经〉新解》, 济南: 济南出版社。 |
道格拉斯·C·诺思, 1992, 《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 厉以平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
蒋万胜, 2009, 《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型构的非正式制度分析》,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蒋万胜、杜鹃, 2010, 《论非正式制度与大众传媒之间的互动关系》, 《东南传播》第11期。 |
蒋万胜、李小燕, 2011, 《建国以来我国农民环保观念的变迁及其影响》,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
金观涛, 刘青峰, 2010, 《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李江源、王蜜, 2007, 《论教育制度的观念前提(上)》, 《高校教育管理》, 1第1期。 |
卢梭, 1980, 《社会契约论》, 北京: 商务印书馆。 |
罗必良, 2008, 《观念、制度与思想解放》, 《广东社会科学》第6期。 |
罗必良、曹正汉、张日新, 2006, 《观念、教育观念与教育制度》, 《教育经济与财政》, 27第1期。 |
马克思, 1995, 《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
毛子水, 2009, 《论语今注今译》, 重庆: 重庆出版社。 |
民国丛书编委会, 1991, 《平等观念的历程》, 上海: 上海书店。 |
彭明, 1991, 《从空想到科学——中国社会主义思想发展的历史考察》,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秦亚青, 1991, 《观念、制度与政策——欧盟软权利研究》, 上海: 上海书店。 |
孙中山, 1957, 《孙中山选集》, 北京: 人民出版社。 |
王德复, 2006, 《新兴经济学:观念、制度与发展——韩国经济起飞的实证研究》,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
肖明, 李培松, 1993, 《现代科学意识论》,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