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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 Vol. 4 Issue (4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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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余素青. 认知图式下的庭审叙事连贯机制[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 4(45): 20-26.
YU Su-qing. The Coherence of the Narrative at a Court Trial: A Cognitive Schemata Perspective[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3, 4(45): 20-26.

基金项目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认知理论框架下的庭审叙事研究”(12BYY04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法庭事实构建的叙事理论研究”(10YJA740118)、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人文社科类)“庭审中的叙事话语研究”(10YS147)、上海市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学科建设项目(A-3501-12-003)及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庭审叙事的认知研究”(11H2K014)等的阶段性成果
认知图式下的庭审叙事连贯机制
余素青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上海, 201620)
摘要:庭审是一个结构层次相当复杂的叙事过程,庭审叙事的连贯性因此也呈现复杂性和多层次性。许多学者从时间连贯性、逻辑连贯性和主题连贯性对它进行了研究。鉴于任何叙事都是一种信息交换行为,由此,依据认知图式中的原型故事及其变异的角度,考察庭审叙事的信息连贯性,将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庭审叙事的基本面貌。
关键词庭审叙事    连贯    认知图式    
The Coherence of the Narrative at a Court Trial: A Cognitive Schemata Perspective
YU Su-qing
Abstract: Due to the complicated narrative process of a court trial, the coherence of the narrative presents complexity and multilayer. Previous researchers have focused on its chronological sequencing, logic sequencing, and thematic sequencing. Since any narrative act involves an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 analysis of the coherence of the narrative at a court tria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totype and its variations in cognitive schemata is conducive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fundamental features of the narrative at a court trial.
Keywords: narrative at a court trial    coherence    cognitive schemata    
一 庭审叙事的连贯研究

整个庭审是各参与者通过言语互动进行的,因此从话语分析的角度来看,与其两个层面——结构和意义——相对应的是衔接与连贯两个概念。就庭审语篇而言,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尽管有其静态部分,如起诉书和判决书,但在庭审中对起诉书和判决书的宣读也是动态的。由于庭审叙事结构层次的复杂性,从叙事的角度来看庭审的连贯性也是一个集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于一体的问题。

法庭审判中的叙事形式及其层级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本身连贯的复杂性。就叙事连贯而言,在《诗学》中,亚里士多德说叙事有开始、当中和结束。之后学者们都认同这一点:序列对于叙事是必要条件。Labov and Waletzky认为叙述是按时间序列进行的:事件的发展是按时间呈线性顺序的,而且该顺序是不可变的,除非改变根据原来的语义阐释推断出来的事件的顺序。根据这一定义,一个叙述,必定是对某一问题的回答——“那然后又发生了什么?”由此,庭审叙事首先是时间性连贯的。

Young则强调叙事的因果性:叙述中一个事件引发了另一个事件,尽管它们之间的连接并不总是按照时间顺序发生的。因为诉讼是由于一系列的事件对某人造成伤害或侵犯后,该被害人因此而寻求法律补救方法的一种手段,所以因果关系的连贯也很明显。

还有人强调叙事的主题衔接,以为一个片段性的叙述是通过主题而非时间顺序来连接的(Michaels, 1981)。Mishler认为叙事连贯可以分为三种:①时间顺序:真实时间中事件发生的顺序与叙述中它们的顺序之间的关系;②语篇的连贯和结构:处理的是构建描述时的语言学及叙事策略;③叙事功能:与该叙事在其社会和文化中更大的语境有关。

在庭审的举证质证阶段,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的陈述都是围绕该事件或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或侵犯这一主题的,法庭言语活动中的话题是庭审要解决的法律争端。如当审判长在宣布开庭时说了“现在开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对上诉人张某(小妹)、被上诉人张某1(大姐)继承纠纷一案进行审理。接下来我们就进行法庭调查”之后,根据庭审程序阶段,法官确定的主话题是“继承纠纷”,那么在该庭审中,所有言语角色的话题都要与具体的“争议财产”和“继承法”相关规定有关。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要调查的是当事人双方所出示的用来证明他们对某部分财产享有继承权的相关证据,因此针对他们出示的每一个证据进行的法庭调查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次话题。在法庭辩论阶段也一样,针对法庭调查确认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针对每一个辩论焦点发表的辩论意见也构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次话题。

不过,我们以为,法庭审判还可以从信息连贯进行考察。

二 庭审叙事的信息连贯

任何言语行为都是一个“依赖语言实现的信息交换行为”(胡范铸)。语篇之所以是语篇是因为除了衔接和连贯外,它还具有意图性(intentionality)和信息性(informativeness),叙事语篇更是如此

语言学所说的信息指的是以语言为载体所传递出的消息,也称之为话语信息。话语信息结构即把语言组织成为“信息单位”的结构。话语信息结构单位由已知信息和未知信息两大类构成。已知信息是指己由环境或上文等提供了的信息,未知信息是指不能从环境或上文预测的信息。其基本结构模式为“已知信息+未知信息”。语篇中的信息是以语言为载体的消息内容,语篇生成过程是信息传递的过程,每一语句都是一个信息单元。语篇的展开是由已知信息到新信息不断循环交替推进的。己知信息和新信息的编排方式决定语篇质量。语篇不是一个简单的语法单位,而是一个语义单位,是用语言向读者传递信息的动态过程。语义间信息连贯是构成书面语篇清晰脉络的内在机制,因此,信息结构理论对语篇的连贯性、经济性及语篇的组织等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语篇的信息连贯主要是从话题的可及性和预设的可及性来界定和研究的,而语篇的可及性涉及的是语篇信息的认知范畴。

三 庭审信息连贯的认知图式

从认知的角度对语篇的连贯研究主要有图式理论、框架理论等,而所谓图式是一个心理结构,用来表征贮存在记忆中的一般概念,它是一种框架、方案或脚本。因此我们将从图式理论来考察庭审叙事话语的连贯。

Bartlett认为图式是指“对过去的反应或经验的积极的组合”;Minsky运用术语“框架”(frame)来描述与典型环境有关的图式;Schank和Abelson则用“脚本”(script)来描述事件的顺序,认为脚本是一种结构,能够描写某一特定场合中事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一种预先决定的、原型化的动作序列,定义了一个熟知的场景;心理学家Jean Piaget把图式看作包含动作结构和运思结构在内的从经验到概念的介物;人工智能专家Rumelhart认为图式是以等级次形式储存于长时记忆中的一组“相互作用”的知识结构或构成认知能力的“建筑砌块”;De Beaugrande和Dressler用“总体概念”(global concepts)来表示图式;Sanfond and Garrod用“方案” (scenarios)来表示图式;Mckeomn和Mann则从狭义的角度用“修辞手段”意指语篇产生理论中的图式;Eysenck & . Keane认为“图式”是组织我们感知世界的内在结构;Cook把图式定义为“典型事例的心理表征”(mental representation of typical instances);Brown和Yule将图式定义为可以激活以理解篇章的知识结构;Van Dijk认为图式是更高层次上的复杂的知识结构(Schemata are said to be ‘higher-level complex knowledge structures’);还有人用“心理模式”(mental models)一词等等。以上释义或术语虽各有不同,但表述的观点是一致的,即图式是作为一种经过抽象和概括了的背景知识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认知结构,对理解和交际非常重要。

不同学者对图式进行了不同的分类。Carrell把图式分为两类:内容图式(content schemata)(关于世界的背景知识)和形式图式(formal schemata)(关于修辞结构的背景知识)。Cook则把图式分为三种:世界图式(world schemata), 文本图式(text schemata)和语言图式(language schemata)。Kramsch在她的著作中引用了Fillmore所提出的语篇理解中的三种图式,即语篇图式(text schemata)、风格图式(genre schemata)和内容图式(content schemata)。

在语篇结构理解研究中,Bower和Girilo把与该领域相关的图式分成以下两类:①故事图式(Story Schema),描写原型故事及其变异的图式。“它识别构成故事的单元、这些单元的顺序、以及特别容易出现在单元之间的各种连接”;②说明文图式(Expository Schema),用于理解各种不同的说明文的图式。人们假设这些图式有序地排列在论述原形模式的周围。另外,请看Alder和Doren提供的乘车图式:

图 1 Alder和Doren的乘车图式

图式的程式是常规的总结,它具有特别明显的社会与文化约定俗成的模式。因此,在不同的文化氛围中,餐馆就餐以及乘车等图式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着文化上的差异。在语言的交际中,相关的语言和文化因素作为信息出现在大脑中,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如果这些模式不断输入大脑,就会成为图式,储存在大脑的长久记忆之中。这些图式时刻准备着在语言理解中被激活

在对阐释和理解行为的知识构成和应用模式所进行的分析研究中,依照Carrell和Eisterhold对形式图式(formal schemata)和内容图式(content schemata)的划分原则,Kern对这两类图式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在他看来,“形式图式涉及与语言应用形式有关的知识;内容图式则与主题知识、对现实世界事件了解的程度以及文化概念有关”

Rubin对图式的特性做了如下总结,他指出:

♢如果一部分内容正好与图式匹配,那么回忆这一部分时,无论在顺序还是在内容上都要比不匹配时删节和变化得少。

♢回忆某个特定部分内容时,其过程中的变化可以使该部分无论在顺序上还是在内容上更近似于与之相关的图式。如果某个细节回忆不起来,从该图式衍生而来的替代品通常被使用。如果在某个部分的细节不能与该图式相匹配,一个更为常见的细节就会取而代之。

♢图式可以让听者推断出省略部分,因此给知识丰富的听众唱歌的时候,完全可能而且希望省略图式中听众知道的某些部分。这种省略并不表示歌唱者忘记了这部分图式,也不意味着没有对听众提示过图式省略的部分。

♢图式的中心或重点会比次要方面回忆得更好,反映得更及时。

我们认为,庭审叙事是对过去发生过的事件的叙述,因此属于叙述式语篇,叙述式语篇的图式要素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方式等,其结构是以事件的起因、发展和结果为脉络的。因此在庭审叙事的内容上我们采用故事图式(描写原型故事及其变异的图式。“它识别构成故事的单元、这些单元的顺序、以及特别容易出现在单元之间的各种连接”),在形式上我们采用形式图式(涉及与语言应用形式有关的知识)。下面我们将以“故意杀人”为例来说明庭审叙事中的故事图式构建。

《现代汉语大词典》对“杀”释为“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弄死”,并未限定通过什么手段致人死亡,而只是说明结果。根据Alder和Doren提供的乘车图式,我们用格语法的形式把“杀人”的原型描述为:

图 2 格语法框架下的“杀人”图式

那么我们看下例:

审2: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男):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池某于2001年2月17日凌晨,在自己家中产下以女婴后,便用掐、打、摔等残忍手段欲将其致命。后见婴儿没有了声音,以为已经死亡,将其抛弃在小河边的厕所里。得知婴儿被妻子杀死的陈某,指使母亲谢某隐瞒事实,报告村干部婴儿生下来就是死的。有关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查看,意外发现婴儿尚未死亡。随即送到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与池某感到事情将要败露,惶恐之下先后外逃。两人在江西石城县会合后,辗转江西、广东等地,四处逃匿,直致将近四年之后,在2004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池某的行为是犯罪,仍然为其提供住处及财物帮助其逃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定。

图 3 池某“杀人”的图式构建

根据检方的陈述,池某的行为符合“杀人”的原型图式。那么是不是属于“故意杀人”呢?《现代英汉大辞典》对“故意”的定义是:① “存心;有意识地”;② “法律用语。在实施犯罪时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的严重后果。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凡构成犯罪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后面的庭审中,被告人说明打婴儿的原因是“平时就听别人说过,过夜女儿不好,生下来没死,到了两三岁还是会死掉。所以我就开始打我的女儿。”而事实上,她是已经生了一个女儿,是因为想要一个男孩才把生下来的第二个女儿“掐”、“打”或“摔”死的。尤其是在她“用掐、打、摔等残忍手段欲将其致命”后,“见婴儿没有了声音,以为已经死亡,将其抛弃在小河边的厕所里。”当时她意识清楚,完全能预见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因此有主观故意性。刑法中“故意杀人”,在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池某没有、也不可能被任何机关授权去“剥夺”她女儿的生命,因此属于非法行为。

故事图式不但具有“原型故事”,更可以体现为各种变异图式。比如,在对故意杀人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和公诉人的大脑中都有一个“故意杀人”事件的基本原型,每一次对不同案件的审理都是在寻求该原型基础上的变异图式的过程。

四 庭审信息连贯的图式变异

每一类案件,法官和公诉人的大脑中都有一个的“故事原型,而每一次对不同案件的审理都是在寻求该原型基础上的变异图式的过程。

那么,原型和图式之间的关系如何呢?认知语言学中的“原型”概念是指人们通过指派同一个名称或标签来创造或表示一个范畴。原型(prototype)和范畴化(categorization)是认知语言学的研究基础。我们在对周围事物的认知过程中,会把它们按照我们理解的范畴归类;在归类时会把常见的特定事物原始模式作为归类的依据。我们认知的事物包括具体的和抽象的事物以及在特定环境中所观察到的事件和状况。在对事物进行理解和归类的过程中,通常就是把某些事物比喻为常见的原型事物。

原型是对一个类别或范畴的所有个体的概括表征,反映一类客体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原型的意义在于为人类认知外部世界提供简洁的认知框架,体现认知行为和语言使用的经济原则。通过原型,人可以用较少的认知成本来获取较大的认知效益,灵活地反映现实和适应环境,这是概念和范畴得以形成的认知基础。人在感知和理解客体时,以原型为蓝本对所感知的对象进行比较和匹配,输出认知结果。认知心理学的实验研究证明认知原型是一个客观存在,原型代表着一个范畴的实例的集中趋势,是以抽象的表象来表征的。根据原型理论的方法,语言学的范畴主要不是由语言的特异性决定的,而是由人类的认知决定的。语言使用概念的形式对范畴进行概括和抽象,概念具有不同的层次,有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之区别。

在人对某一范畴的表征中,往往组合了命题、表象和线性序列,这就是认知科学中的图式。原型和图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图式是对原型的典型特征所做的编码。原型具有层次结构,在人类的演化过程中,随着感知经验的积累和对外部世界的认识的深化,人脑根据类似客体所具有的一组共同特征,将它们归入一个范畴,这些客体中最具典型性的客体便成为原型。人对范畴的一组特征的定型看法,就是认知科学家所谓的范畴图式。Rosch认为图式不是任意性的,而是有其客观基础,这就是范畴成员的典型性特征。原型是概念的基础,通过语言以概念的形式表达出来。图式是人类在和环境互动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认知结构,图式也体现着人类的认知经济原则。

就“故意杀人”中的“杀”而言,它的最初的原型是“用兵器(刀)把人剁死”,请参见“杀”:殺shā,动词。形声。从“殳”, “杀”声。古字作“杀”, 甲骨文字形, 在人(大)的下方做上一个被剁的记号,表示杀。殳(shū):兵器。从殳表示与杀有关。本义:杀戮。

殺, 戮也。——《说文》

武王胜殷杀纣。——《墨子·三辩》

杀气浸盛。——《吕氏春秋·仲秋》

杀其君, 虔于乾溪。——《谷梁传·昭公十三年》

杀人以梃与刃, 有以异乎?——《孟子·梁惠王上》”

其中,在“杀人以梃与刃, 有以异乎?”中的“梃”指的是“棍棒”,因此“杀人以梃”是指“用棍棒将人打死”,这就出现了与“杀人以刃”这一最初原型的变异。当世间万物发展到现在,“杀人”的手段有很多,如毒杀、枪杀、绞杀、溺杀、烧死、使人窒息而死等等,而且仅就“用刀”而言,就有剁、刺、砍、割等方式。因此,故事原型将在一系列参数的具体化过程中而产生变异。以该案件的庭审叙事为例,可以将“故意杀人”的原型故事图式的变异单元进一步具体化为一个线性序列:

图 4 “故意杀人”原型故事图式的变异单元

从庭审的总体功能来看,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话题都是围绕着对故事图式中的“何时、何地、何人(施事)、因何、用何方式、杀、何人(受事)、何果”等这八个识别构成故事的单元、这些单元的顺序、以及特别容易出现在单元之间的各种连接进行的。

图 5 池某“故意杀人”的具体故事图式

该例中控方的言语目的是通过叙述来建构池某“杀人”故事事件的八个单元及其各单元之间的顺序和连接。可以说法庭上的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以及控方的言语目的就是针对池某“杀人”事件的八个元素的确认,而辩方的言语目的是否认这些单元或者部分单元,或者打断这些单元之间的联系。见下面被告人对审判员的提问时的回答:

审1:(你)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情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被1:是因为生了一个妹子,刚生下来闭气

……

审1:▼这里(起诉书)写的是因为涉嫌故意杀人,2004年11月13号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1:▼没有,法官大人,真的没故意杀人▲。

下面是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提问所作的回答,也是否认一些关键单元的事实:

公:好。女婴出生以后,你对女婴做了什么?

被1:她一生下来就闭气,她一直不会哭。出生的时候她身上很冷,我就把她抱到床上。抱到床上后,把自己衣服整理好。后来我又给她参汤吃,提神。她不会吃,结果流到了脖子上,我就用毛巾这样。这时她的脸已经发紫,参汤也不会吃了。想起以前老人说过过夜女不好,会害死人的,就在她的脸上了一下。想想很伤心,两人就掉在了衣服堆里。家里的地不是木板的那种,是土的。后来自己想想自己生得那么辛苦,就又把她抱起来,用塑料纸把她裹起来▲

公:▼后面的等下再说。按你的说法,女婴生下来以后,你灌了参汤给她,后来流在脖子上,后来你用毛巾捂了她的嘴上,然后擦了她的颈上,后来把她扔到衣服上。但是根据法医鉴定,她脖子上有机械性这个痕迹,还有胸腹部都有掐和抓的痕迹,这是怎么来的?

……

公:好,再问你啊,你有没有女婴的什么地方?

被1:没有

公:有没她?

被1:没有,就是这样摸她。

……

公:你有没有用鞋过女婴?

被1:那个鞋子很薄的。我就听老人讲生下过夜女运气不好,我就在她面孔上这样了一下,就是这样子。

……

公:▼那么你生下来的女婴有没有哭?

被1:没有

……

公:那你在2004年11月13日17时至20时40分向案子的侦查人员的供述是这样“你讲一讲女婴生下来以后有没有哭过?”,你的回答是“是哭了一两声”▲

针对审判员和公诉人“婴儿有没有哭”的提问,被告人一直声称“生下来就是闭气(死)的”、“没有哭,至始至终都没有哭”,如果这一事实成立,那么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前提;针对“有没有或者婴儿”这一提问,被告人连续用了“”等这些词。比较公诉人使用的词汇“掐”、“打”和被告人池某用的“摸”、“拍”、“擦”等,它们虽然都表示“某人用上肢(手)或某物与另一个人发生接触”,但在程度上“摸”、“拍”、“擦”要轻得多,而“掐”和“打”会造成伤害的后果,属于公诉人说的“残忍手段”;另外,它们的感情色彩也不一样,“掐”或“打”一个刚出生的女婴反映的是作为母亲的池某残忍的一面,而“摸”、“拍”、“擦”等则让人联想起温柔的母性的一面。被告人选用语义程度低的词汇以消除是她致使女婴死亡的这个结果,这同样是想达到否认自己故意杀人的目的。

如前所述,从整个庭审来看,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话题都是围绕着对故事图式中的“何时、何地、何人(施事)、因何、用何方式、对何人(受事)、做了什么、产生何果”等这八个识别构成故事的单元、这些单元的顺序、以及特别容易出现在单元之间的各种连接进行的。因此,可以说庭审的叙事连贯是在故事图式的基础上展开的,而这个故事图式是序列的连续体,因而是连贯的。它是通过语言表达来实现的,所以体现在语言形式上,有词汇手段、语法手段、逻辑语义手段和语用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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