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西方政治哲学的讨论从国内制度延伸到了国际关系。要进入国际关系的研究领域,现实主义是一个绕不开的理论传统。如何处理国际正义理论(包括分配正义和正义战争理论)和现实主义的关系,是正义理论家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具体而言,现实主义在什么意义上是正义理论必须加以反驳的?何种现实主义可以和正义理论兼容,并提供教益?回答这些问题,要求我们对现实主义的各种版本和义理做出细致的梳理和分析。
一 国际关系中的道德现实在它的批评者那里,现实主义通常是指这样一种观点:道德判断在国际事务和外交政策的讨论中没有任何位置,国家利益和安全才是国际政治中永恒的主题。由于这种观点彻底否认道德在国际关系中的相关性,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强硬的现实主义。它包含了两层意思,一种是描述的,另一种是规范的。根据前者,事实上,在国际关系领域,不存在严肃可靠的道德判断和论证;根据后者,我们不应当对国际事务进行道德评价,将正义概念运用于国际关系领域其实是犯了一个“范畴错误”,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应考虑道德的限制和约束。
描述的现实主义显然站不住脚。美国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出色地证明了,这种现实主义恰恰是无视了基本的道德现实。他指出,我们实际上就生活在道德世界中,在面对充斥暴力和杀戮的战争时也依然如此。
战争的道德现实不是由政治家和军人的实际决策和行动塑造的,而是由人们(包括哲学家、国际法学者、评论家等)对于战争本身及其行为的争论、评价和判断,经过长期的重复后形成的。道德话语和自然现实一样具有强制力量。当政治家或军人做出一个违反道德要求的决策和行为时,他们会不同程度地感到不安、内疚、羞愧、痛苦。即使他们当时没有感觉痛苦,痛苦也可能在事后的某个时期被激发出来。日本的东史郎先生,在参与南京大屠杀的半个世纪之后,站出来向中国人民谢罪,对侵略战争进行反省。他的内疚和痛苦当然不是由身体的创伤造成的,而是道德良知受到煎熬的结果,归根到底是道德观念的产物。如果没有道德对错的观念,没有正义与否的标准,人们就不会感到痛苦。
对于那些没有感觉到痛苦的人又该怎么说呢?难道他们就置身于道德世界之外吗?显然不是。事实上,我们会批评他道德冷漠和无知。身为美国总统,杜鲁门曾宣称在决定向广岛和长崎投掷原子弹时从未失眠。正是因为这个言论,英国民众强烈反对牛津大学战后授予杜鲁门荣誉博士学位。一个政治人物,不可能对公众舆论毫不关切、置之不理。对于公众的批评,杜鲁门总统必然感到沮丧,并重新审视自己的决策。这就是道德现实的力量。
有人采取一种相对主义的态度,怀疑道德话语的可靠性和客观性。霍布斯写道:“因为一个人所为的惧怕、另一个人会称之为智慧,一个人所谓的公正、另一个人会称之为残酷,一个人所谓的大方、另一个人会称之为糜费,一个人所谓的愚笨,另一个人会称之为庄重等等;所以这类的名词从来就不能用为任何推理的真实基础。”①道德知识不仅因人而异,而且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因政治共同体的不同而不同。西方国家把本拉登视为头号恐怖分子,认为击毙他使正义得到了伸张;而在基地组织看来,本拉登是抗击美国霸权主义的自由战士。
然而,这种观点夸大了变化和差异在道德生活中的重要性。道德争论和分歧的存在,并不意味着道德语言都只是情感和偏好的表达。实际上,借用威廉姆斯的说法,大多数伦理概念都是厚实的(thick)。它们不但是“引导行动的”(action-guiding),而且是“受世界引导的”(world-guided)。伦理概念不仅包含了对特定行动者的评价、提供行动的理由,而且反映了社会世界中的行动者的行动方式。沃尔泽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道德术语不仅是规范性的,也是描述性的,它和具体的行为方式相联系。将一群手无寸铁的人集中起来进行机枪扫射,我们会毫不犹豫地称之为“屠杀”。无论处于什么时代,无论追求何种政治理念,我们都能理解“屠杀”的含义,知道“屠杀”意味着什么。提到“屠杀”和“战斗”这两个概念,我们的头脑中会浮现出两幅截然不同的图景。通过搜集证据、查阅资料、采访目击者和当事人,我们可以对一个事件是否构成屠杀达成共识,做出比较可靠的判断。例如,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谁也不能否认,日本军队在1937年底攻入南京后的所作所为是泯灭人性的屠杀。正是因为道德语言具有确定的意义,我们才能理解他人的道德主张,从而进行有意义的道德论辩。
现实主义者还认为,国际关系中的道德语言充斥着伪善。国家表面上捍卫道德和正义,背地里都在追求利益和权力。历史上,一些国家的对外侵略也确实打着道德的幌子。例如,日本政府在二战期间提出过“大东亚共荣圈”的计划,并宣称该计划的目的是从欧美列强的统治中解放亚洲。然而,伪善的行为,不是否定而是证明了道德现实的存在。沃尔泽的评论堪称一针见血:“我们在哪里发现伪善,就会在哪里发现道德知识。”②政治家之所以竭力要以道德的面目示人,恰恰是因为存在着道德规范以及认真对待这些规范的人。政治家的决定和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人们(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的道德评价,而这些评价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政治家的态度。政治家要想获得人们的同情和支持,获得牢固的民意基础,必须设法证明自己决策的道德正当性,从而树立正面的道德形象。假如国际关系中根本没有道德对错可言,没有人关注道德和正义,那么,赤裸裸地宣扬和运用武力就足够了,伪善就显得毫无意义、多此一举。总之,只有在一个道德世界中,伪善才有存身之地。
二 “自然状态”论证及其反驳指出人们对国际问题进行道德判断的事实,并不足以拒斥现实主义。在现实主义者看来,这个事实只是表明人们错误地运用了道德概念,或者说把道德概念用到了不该用的领域。这里自然就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道德评价适用于一国之内的个人行为,却不适用于国际关系领域中的国家行为?毕竟,国家行为也是由具体的个人或群体决定的。对这个问题的论证,现实主义者首先诉诸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概念。
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政治权威和公共权力,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拥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人的天性极度自利,同时在无政府的情况下又缺乏有力的惩罚机制,因而自然状态中的人没有理由相信其他人会遵守道德规则。由于人们相互疑惧,先发制人成了最合理的自保之道,这就导致了无休止的战争。在人人相互为敌的状态中,人的生活孤独而悲惨。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这个概念可以用来刻画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他写道:“在所有的时代中,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状态和姿势。他们的武器指向对方,他们的目光互相注视;也就是说,他们在国土边境上筑碉堡、派边防部队并架设枪炮;还不断派间谍到邻国刺探,而这就是战争的姿态。”①这样看来,国家不是在战争过程中,就是在战争准备中。
根据这条思想路线,自然状态的两个特征使得对于国际行动的道德评价没有意义。首先,国与国之间不存在一个共同权威或公共权力,无法制定和执行法律;而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和不正义可言。其次,在战争状态中,国家承受巨大的生存压力,受到自然必然性的支配,缺少自由选择的空间,而自由选择恰恰是道德评价的先决条件,因而国家行为不该被视为道德评价的对象。从道义上谴责一个国家发动战争,就像谴责地震、海啸危害人类一样,毫无意义。从一个历史观察者的眼光来看,战争的爆发通常是不可避免的,有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复杂原因。而战争机器一旦开动,就会按照自己的逻辑发展,不管什么道德限制。正如艾森豪威尔将军所说:“当你诉诸武力时,你不知道会走到哪里……如果你越陷越深,那就没什么限制……除了武力自身的限制。”②
对于规范的现实主义,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反驳。第一,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并不能准确反映国际关系的事实。尽管国与国之间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绝对主权者或中央政府,但某些国际组织已经初步具备类似政府的职能。在区域一体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例如欧洲,这一点尤为明显。欧盟法律在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系统中有直接效力,在很多领域甚至高于国内法。欧盟有一整套的立法程序,并由欧洲法院来解释和应用,确保法律的遵守。因此,说国家间不存在一个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违反事实的。
此外,国家是否受环境所迫,时刻面临一种要么对外战争,要么坐以待毙的非此即彼的选择?这个观点夸大了国际环境的紧张性。如果所有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致力于扩张版图,地球上就不会存在数目众多的小国。不是所有国家都有侵占他国的狼子野心,资源也没有匮乏到各国不得不为之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的地步。国与国之间固然有相互防范的一面,但同时也有友好合作的一面。当一个国家遇到自然灾害,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它的邻国施以援手,而不是趁火打劫。不善于侵略扩张便无法维持生存的假定被历史证明是错的。侵略非但不一定给侵略国带来繁荣,反倒会使这些国家付出惨重代价。战争是一股无法预知的破坏性的力量,它能摧毁一切,包括那些发动战争的民族和国家本身。从长远来看,积极开拓所谓“生存空间”的结果,通常不是改善了而是恶化了自身的生存境况。我们可以回想二战刚结束时日本和德国国内的萧条场面。促进日本经济腾飞的不是军国主义的疯狂扩张,而是战后二十年的和平发展。总之,在一般情况下,先发制人的战争不是摆在国家面前的唯一选项,不是基于生存考虑的不得已之举。在是否进行对外战争的问题上,国家是有选择余地的。站在一个决策者的立场上看,战争并非不可避免,它是政治精英(有时也代表人民意志)的选择,因而有道德对错可言,可以对之做出道德评价。
如果说第一个层面的反驳是经验上的,那么第二个层面的反驳则是义理上的。这里,我们暂且退一步假定:对自然状态的描述符合国际关系的事实。首先,就算国与国之间没有实在法(positive law),也不能推论出对国家行为的道德评价没有意义。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规范。就实质内容而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若不能坚守道德的下限,就成了应该取缔的恶法。实际上,正是人道和公平的道德原则,指引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道德的效力范围比法律更广。许多法律空白的社会关系区域,依然容纳道德讨论;在不受法律调节的地方,道德评价仍然富有意义。一个人可能通过钻法律上的漏洞而逃脱法律制裁,但却无法逃避自身道德良知的煎熬和来自外界的道德谴责。法官有权解释和应用现存的法律,但没被赋予决定性的权威去做道德评判,我们也不会特别期待他提供解决道德问题的答案。因此,法律和法官的存在不是道德评价的必要条件。正义是法律概念,更是一个道德概念。没有实在法,我们照样谈论正义和不正义。在国内事务中如此,在国际关系中也一样。
假设国际关系确实是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一个国家必须和其它国家争夺有限的资源,才能存在下去。这样险恶的生存环境是否就意味着国家的任何行为都可以免于道德评价?是否意味着没有人需要为战争承担道德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生存环境的因素增加了道德评价的复杂性,而不是使道德评价变得不相关。
在进入论证之前,我们先来考虑一个更一般的问题:究竟在何种条件下,对当事人的行为做道德评价是不恰当的?美国哲学家斯坎伦(T. M. Scanlon)罗列了两种情形:(1)当事人的身心完全被他人控制,比如说被催眠。在这种状态下做出的行为只在物理的意义上归于当事人,而和当事人对于事情的看法和判断没有一点联系。(2)当事人心智不健全或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理解和评价理由,不具备参与道德讨论和为自己行为提供辩护的能力。①
有人可能会质疑斯坎伦没有穷尽所有应该取消道德评价的情形。他们指出,当事人在受到外界压力和暴力强迫时所做出的决定也没有道德意义,当事人无需为之承担道德责任。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某位世界顶级的科学家屈服于恐怖组织的死亡威胁,同意协助恐怖份子研制一种杀伤力极强的武器。而一旦这种武器制造完成,就会立即投入到恐怖袭击中,造成大量的平民伤亡。按照上面的这种观点,科学家协助恐怖组织研制致命武器是受强迫的,是万般无奈之举。对于可能造成的悲剧后果,科学家本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事实并非如此。在这个例子中,科学家的决定是理性慎思的结果,反映了他对环境和形势的判断以及对各种理由的权衡。尽管是在一种极端环境下做出的选择,我们仍旧可以恰当地说,这个选择是他自己做出的。他并非只有唯一的选项,其它选项对他也是敞开的,那就是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拒绝合作。既然是自己做出的选择,他就需要对这个选择承担责任(责任的大小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这位科学家稍有良知的话,他会感到不安、内疚。不可否认,当事人主动和被迫做出的同样一种行为,具有不同的道德意义,与之对应有不同的道德评价。但值得强调的是,那位科学家受到威胁和强迫的事实,是使人们调整、修正对他行为的道德评价,而不是彻底放弃道德评价的态度。无论如何,科学家不可能心安理得地置身事外,免于道德现实给他带来的压力。
那么,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所作所为是否可以免于道德评价?显然,所谓的国家行为——包括外交和战争——都是由政治精英个人和群体来决定的,而政治精英具有充分的理性选择能力,其决策往往反映他对国际形势的判断,对各种理由的考虑和权衡。就算政治家的选择是在无比险恶的国际环境中做出的,是捍卫政治共同体生存的必然之举,他也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接受人们的道德评判。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一个政治家可以轻易逃离道德世界。为了论证的需要,这里举一个听起来不太现实的例子: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A和B,A国发生饥荒,向B国求助,但B国以粮食储备只够满足本国需要为由拒绝援助,于是A国向B国开战。在做这样的决定时,A国的领袖应该感到犹豫、挣扎、困扰,毕竟战争将给B国的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他的选择是否合乎道德或者值得原谅,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人们也许无法很快达成共识,但我们决不能因此就下结论说,这里的选择无所谓对错,或者道德讨论无意义。特殊的环境和背景只是增加了道德评价的复杂性,而不是使得道德评价不相干。
至此,笔者从两个方面梳理了对“自然状态”论证的反驳:其一,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不符合国际关系的事实,国际环境不像现实主义者想象的那么险恶,各国不必为了生存而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其二,即使国际环境就是无政府的自然状态,对国家间行为的道德评价依然适用,我们仍能有意义地谈论正义问题。
三 现实主义理论的道德维度:以摩根索为例然而,不是所有现实主义者都主张彻底继承霍布斯传统,从而拒斥国际道德和正义。我们把那些主张在国际事务中给道德选择留下空间的现实主义版本称为温和的现实主义,当代大多数国际关系学者都可以归入这个阵营,包括这个学科的奠基者——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下面,笔者试图以摩根索的理论为例,揭示现实主义的道德维度,指出当代的现实主义并不像人们通常以为的那样否定道德在国际关系中的相关性。
认为现实主义排斥道德的观点,主要建立在对这个理论的两个误解之上:第一,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是自私自利的人性观,根据这种人性观,合乎道德地行动超乎人的能力范围;第二,就理论性质而言,现实主义试图以自然科学的方式,提供一整套对国际关系的因果说明(causal explanation)的框架,既然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切行为和政策都是受必然性支配、有规律可循,那么关于道德选择和责任的讨论就是无意义的。①
如果仔细研读摩根索的文本,我们就能很快消除这两个误解。摩根索承认,人性中有自利的方面。人不仅要维持生存,而且更重要的是有不断追逐权力的欲望,正是这种欲望造成了政治生活中无穷无尽的冲突。不过,摩根索也指出,“人是一种渴望权力,但同时也具有道德目的的动物。”②
现实主义者直面复杂的人性,摩根索写道:“现实的人是‘经济人’、‘政治人’、‘道德人’、‘宗教人’等多种人的综合体。一个人如果只是纯粹的‘政治人’,他就是一只野兽,因为他丝毫不受道德的约束。一个人如果只是纯粹的‘道德人’,他将是一个蠢人,因为他根本缺乏谋略。一个人如果只是纯粹的‘宗教人’,他将是一个圣徒,因为他根本没有世俗的欲望。”③摩根索认为,人性中具有许多不同的面向,对特定主题的研究应该配之以特定的人性理解,而暂时从人性的其它方面超脱出来。特殊的人性假定通常只是满足解释现实、建构理论的需要,而不具备实践上的含义。经济学以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为假定,发展出一套关于人类经济活动的独立理论,并不意味着经济学家主张可以在道德之外展开经济活动。类似地,现实主义者立足于“政治人”的假设,主要用权力斗争的模式来解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不意味着政治活动能够摆脱道德限制。追求权力的人性假定充其量只是为了建构国际政治理论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第二个误解涉及到现实主义理论的性质和地位。在《国家间政治》这部现实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摩根索明确表示:“本书的目的不在于不加选择地描绘政治现实,而在于提供关于国际政治的理性理论。” ①摩根索借助照片和画像的比喻,来说明现实主义作为理性理论的目的。照片显示肉眼可见的一切细节,画像无法做到这一点,但它却能显示被画者的人格特性。现实主义理论与其说是全方位展示政治世界的照片,不如说是呈现政治世界基本特征和轮廓的画像。它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理解和把握纷繁复杂的事实,但无力提供规律和预测,因为无法解释的特例总是存在。包括政治在内的人类活动的现实充满了偶然因素和非理性因素,这些因素会对外交政策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延伸一点说,社会科学理论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获得一种对必然性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准确可靠的预测。显然,这样定位的现实主义理论是为人类行动、选择和道德留有一席之地的。
此外,“政治现实主义不仅包含理论的要素,而且也包含规范的要素。” ②也就是说,它既是从现实中来(以画像的方式呈现现实),也要到现实中去(指导和规范现实)。现实主义要求政治世界的实际情形尽可能地接近于它所建立的外交政策的理性框架,偏离这个框架的外交政策应被视为缺陷而加以纠正。现实主义试图为政治实践的改革者提供指南,这就预设了人的能动性和选择能力,从而也进一步肯定了道德行动和责任的可能性。
再退一步说,即便现实主义的目的就只是对国与国之间的互动提出完备的因果说明,也不意味着它就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对任何事件的因果说明都是从一个观察者的视角做出的,而判断一个行动是否具有道德意义、是否构成道德评价的对象,主要是看这个行动是否反映了行动者本人的判断和选择。基于观察者视角的必然性和行动者自己在特殊情境中面对的必然性(例如身体和心灵受到全面控制)不是一回事,前者丝毫不影响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后者对人的自由选择构成实质性的障碍。犯罪学家可以通过对罪犯的生理、心理、成长环境的分析,解释他为什么会一步步走向犯罪道路,但这不能免除罪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理,再完备的理论解释,也不能取消对外政策和行动的道德意义,以及政治家需要为此担负的道德责任。
综上所述,认为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一定排斥道德讨论的观点是错误的。当然,要充分显示现实主义的道德维度,仅仅指出这一点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表明,现实主义者是怎样将道德关切和对国家利益的考虑结合在一起的。“政治现实主义明白政治行动的道德意义。它也清楚在道德要求和成功的政治行动的需要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状态。” ③如何处理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关系,是现实主义者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
摩根索认为,道德限制对权力及其界定的国家利益的追求。比如,“尊重人权”的道德原则要求我们绝对不能把某些侵犯人权的行为当作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摩根索指出:“一项不允许把大屠杀作为达到其目的的手段的外交政策,并不是由于政治权宜的考虑才承受这种限制的。相反,权宜的考虑会促成全面和有效地进行这种屠杀。限制是出于绝对的道德原则,这种道德原则必须得到遵守而不应考虑国家本来可能得到的好处。”④道德原则不仅限制追求国家利益所采取的手段,而且直接定义着那些国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决定了哪些利益是被认可的、值得追求的,哪些是不被认可的、应该放弃的。
不过,在更多的场合,摩根索似乎采取了一种不同的进路,从一种纯粹道义论的绝对主义的政治道德观,转向韦伯式的责任伦理。根据责任伦理的观念,倘若一个行动会产生极其糟糕的后果,那么,就算它是由一个高尚的信念所激发的,也仍然是罪恶的。摩根索意味深长地评论道:“一个人也许可以代表他自己说‘即使毁灭世界,正义也必须伸张’,但是国家却无权以它所管辖的人民的名义这样说。”⑤责任伦理要求政治家权衡自己的决策和行为在现实世界中可能造成的后果,尤其是对政治共同体的影响。这样看来,采取成功的政治行为、捍卫政治共同体的核心利益,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道德要求,是政治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要求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摩根索用“审慎”(prudence)这个概念来表示对不同政治行动的后果进行权衡,在他看来,审慎是政治中至高无上的美德。不审慎,就谈不上政治道德。
一方面,对国家利益的追求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道德限制;另一方面,捍卫国家利益本身就是政治家的道德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摩根索的理论中存在逻辑上的不融贯?为了打消这种印象,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国家利益实际上包含两个部分,其中稳定的同时也是核心的部分是国家的生存和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领土、文化、政治制度不受侵犯。核心利益关系到政治共同体的完整,因而不可放弃。任何不能有效维护本国核心利益的政治家,都会受到外界的严厉谴责,甚至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都会遭到削弱。责任伦理要求政治家维护的正是这种类型的国家利益。在事关政治共同体生死存亡的时刻,政治家应当把核心利益放在第一位,服从责任伦理的要求。国家利益的另一部分是可变、可调整的,主要是指一国在确保本国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和他国互动而可能获取的利益。政治家在追求这部分国家利益的时候,受到道义论原则的约束。在基本的国际道德和正义的框架下,确定什么样的利益是可接受的,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实现利益是被允许的。
一旦对国家利益做出这样的划分,摩根索将道义论和责任伦理(后果论)结合起来的做法就变得可以理解了:在涉及核心利益时,政治家首先服从责任伦理的要求;若没有牵扯到核心利益,道义论的原则具有优先性,政治家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接受某些道德原则的限制。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以摩根索为代表的现实主义者,不仅没有拒斥道德,而且试图厘清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在两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四 现实主义的教益:警惕道德主义的危害摩根索写道:“知道国家受道德法则的约束是一回事,以为确切知道在国家间关系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则完全是另一回事。”①主流现实主义的矛头所向,与其说是道德,不如说是道德主义(moralism)。对道德主义的批判,是现实主义者的一个值得重视的贡献。现实主义的理论价值不在于将道德从国际关系领域中永久地排除出去,而是提示我们注意道德主义的危害,防止政治实践中的道德主义倾向。道德主义是个贬义词,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会愿意被别人视为道德主义者。道德主义是对道德的扭曲,是对道德规范的错误理解和运用。道德主义者严重低估道德世界的复杂性,以片面、夸张、极端的方式提出道德判断,并据此展开行动。它既可以表现在思想观念上,也可以体现在具体行动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道德主义和伪善是两种不同的恶:伪善者借助某种语言表达或行为,掩饰自己的真实动机和品性,希望使自己获得他人的接受、认可甚至赞扬,而道德主义者往往发自内心地认定自己具有道德优越性,并对别人评头论足,挥舞道德大棒。用摩根索的话说,这是一种“傲慢的罪恶”。伪善者关心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关心个人的名誉,道德主义者则寻求道德理想的实现,并且准备采取一切手段去实现这个理想,包括暴力。在国际政治中,正如著名的现实主义者雷蒙·阿伦(Raymond Aron)所指出的,“理想主义的外交经常滑向狂热主义”。②由于道德主义可能成为暴力的根源,它在实践中的危害比伪善更大。对许多民族和文明的毁灭,正是在道德原则、理想的名义下进行的。
“道德主义”是个宽泛、笼统的概念,包含若干种意思。要了解道德主义错在何处,有必要梳理它在国际政治中的几种典型形式。①
(1) 在制定对外政策时,只强调某一种道德关切,忽视其它道德考量的相关性。例如,一个政府在本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却主张“勒紧裤腰带”,发扬国际主义的精神,向其他国家提供经济援助。显然,这样做违背了现实主义强调的责任伦理,偏离了审慎这一政治实践中最重要的美德。一个人宁可挨饿也要救济别人,这样做值得钦佩和赞赏;而一个政治家为了援助其他国家而让本国人民挨饿,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谴责。只有在不影响本国人民基本福祉的前提下,人道主义的国际援助才是合乎道德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现实主义对道德主义的批判,本身也是一种道德批判,而不只是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
(2) 对国际关系中的善恶做简单化处理,导致对某些道德主体妖魔化,对国际形势做出错误判断。美国前任总统小布什在主政时期,经常将国际关系表述成善和恶的冲突。在大部分语境下,善和恶被当作名词而非形容词来使用。②这就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布什总统的道德评价方式不是就事论事的,而是标签化的。美国及其西方同盟代表着正义的一方,它们反对的国家则是邪恶的化身。在布什政府看来,萨达姆统治的伊拉克无疑可以归入邪恶国家之列,它是地区和平和秩序的潜在威胁者,除了作恶外没有其他动机。正是由于对伊拉克做这样的道德定位,布什政府认定该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以此为由发动战争。然而事实证明,这个判断是错的。可见,道德主义的态度会阻碍人们对国际关系的现实做出客观的观察和判断。
(3) 诉诸武力将某种道德价值强加给其它国家。在找不到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情况下,美国战争政策的辩护者指出,进攻伊拉克推翻萨达姆政权,是为了改善伊拉克的人权状况,给伊拉克带来民主和自由。倘若美国政府确实真心诚意地希望在伊拉克推广那些道德价值,它的战争政策也不能轻易得到肯定。不可否认,人权、自由、民主是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值得追求的普遍价值。但是,对这些价值具体内容的理解及其实现方式具有特殊性,和特定地区的历史、传统、文化有无法割裂的联系。一旦诉诸暴力,就意味着把这些因素撇在一边了。鉴于这场战争所造成的大量无辜平民伤亡,以及臭名昭著的虐俘事件,我们可以说,布什政府是以反人权的方式推广人权,其效果如何是可想而知的了。这种明显对后果考虑不足的道德主义态度和行动,反映出政策制定者的不审慎和不负责任。
结语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如何处理国际正义理论和现实主义传统的关系?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应当批判强硬的现实主义,为发展国际正义理论开辟道路;另一方面,应当认识到,当代主流的现实主义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排斥道德。它们真正的矛头所向是道德主义,而非道德。因此,正义理论完全可以和那些温和的现实主义版本兼容,它们的差异只是侧重点不同。对于一项外交政策,正义理论家会追问它是否符合国际正义,现实主义者会分析它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而正义和利益正是对国际关系进行规范性研究的两个必不可少的角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