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黄浦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上海, 200001)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目前我国家电、通讯和电脑等电子产品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据《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2006年我国家电和计算机的社会保有量合计12亿台,其实际废弃量合计1 260万台;截至2011年底,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是,电视机约为5.2亿台,电冰箱约为3亿台,洗衣机约为3.2亿台,空调器约为3.3亿台,计算机约为3亿台,合计17.7亿台,仅这五类电器电子产品的年报废量超过1.5亿台,其中80%没有得到有效的回收和再利用(中国家用电器协会,2013)。
对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我国而言,推行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来解决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问题是具有可行性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都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回收废弃物。《“十二五”环保节能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在我国建立制造商责任延伸制(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来解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的回收再利用问题。①该制度要求制造商不仅要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负责,尤其要负责回收和再利用处于生命周期末端的产品(鲍健强、翟帆、陈亚青,2007)。
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Vorgelegt V.,2007),其中美国和日本是推行这一制度比较早的国家,具有丰富的经验。同时,美国和日本的产品立法范围是空调、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和计算机,这与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产品立法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美国和日本的经验更具有借鉴意义。本研究以美国和日本两国推广和实施制造商责任延伸环境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收集循环体系、资金体系和存在问题等方面,对美国推行的集体制造商责任延伸制CPR(Collective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模式和日本推行的个人制造商责任延伸制IPR(Individual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模式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炼出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和建议。
二 美国实施的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的CPR模式在美国,虽然目前还没有一致的联邦电器电子废弃物法案,但是已有23个州颁布了电器电子废弃物的相关法律并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实施。其中有22个州颁布的电器电子废弃物法案,是基于制造商延伸责任的。这些法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过程在州和州之间差异很大。美国大多数成员州采取的是集体制造商责任延伸(CPR)模式。在CPR模式下,制造商通过组建集体系统来履行制造商责任,实现规模经济,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独立体系中单个制造商能力的有限性和重复组建过多设施的无效率。其中,华盛顿州推行的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制,是CPR模式的典型代表(Gui L., 2012)。
(一) 美国华盛顿州WEEE的收集循环体系华盛顿州推行的是包括收集、运输和循环在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循环标准计划,要求凡是在州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加入到这个统一计划中,州政府从注册参与的制造商中筹集处理资金,来支付计划、运作和管理WEEE回收再利用的费用。生态环保局专门负责制造商、回收商、运输商和循环处理商的注册,分配制造商应该负责缴费的返回份额并监控所有财务资金情况。华盛顿州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体系结构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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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美国华盛顿州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的体系结构 |
末端用户(包括家庭用户和小企业)将使用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送到零售收集点或政府收集点,承运商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运输给处理商。生态环保局决定从每个收集点送达某一个处理商那里的运输网络方案,以实现总运输成本的最小化。处理商将到达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为各种零部件或者碎裂循环为不同的原材料,并产生相应拆解和碎裂循环的运作成本。有价值的零部件或原材料,直接销售给下游企业进行再使用或做进一步处理,进而产生净利润回报。零部件和原材料的残余无价值部分,则交由专业的处理设施处置,进行进一步的循环或填埋,产生的净成本由处理商支付。同时处理商也要符合生态环保局制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的相关制度和标准。
(二) 美国华盛顿州WEEE处置的资金体系华盛顿州电器电子废弃物法案最初规定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返回份额来对制造商进行成本份额分配,但是由于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存在不同的属性,例如,液晶显示器和电视机的残余价值不大,回收处理是净成本,而计算机却会在处理过程中产生收益;就重量而言,电视机在返回WEEE产品流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而其市场销售份额却在减少,因此,基于市场份额的成本分配方法会对电视机制造商更有利,而基于返回份额的成本分配方法则会对计算机制造商更有利。为了获得更合理的分配效果,华盛顿州政府采用联合返回份额和市场份额的成本分配方法:50%基于市场份额,50%基于返回份额。
华盛顿州生态环保局会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单位重量的处理率,给每个收集商、承运人和运输商以费用补贴。比如,针对处理商在拆解和碎裂产品中产生的运作成本,生态环保局按处理重量费率支付给处理商,并根据处理商零部件和原材料再次销售的净利润发票进行抵扣。
(三) 历史产品和搭便车产品问题以华盛顿州为代表的CPR模式中,如何应对历史产品和免费搭便车产品等“孤儿产品”是最关键的问题,也是集体责任延伸模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障碍(Atasu,A. & L.Van Wassenhove,2012)。回收处置成本是按照返回份额和市场份额比例分配给每个制造商的,在这个系统中无法识别混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的历史产品和免费搭便车产品,因此,实际上制造商除了要支付自己产品的处置成本外,还要为“孤儿产品”的处置付费。
三 日本实施的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的IPR模式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法令,日本正在推行和实施的有两个:《家用电器资源回收法》(Specified Home Appliances Recycling Law, SHARL),主要用于规范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和空调等家用电器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个人计算机循环法令》(Personal Computer Recycle Law, PRL),规范电脑及其附属配件的回收再使用。前者要求家用电器的制造商要支付末端管理费用,后者规定制造商建立废旧电脑的收集循环系统(Tojo,N.,2006),因此,这两法令都是规范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的。
(一) 日本WEEE的收集循环体系SHARL和PRL规定零售商收集家用电器,制造商通过邮政网络系统来收集计算机。因为计算机硬盘等体积较小的电子产品,是可以通过邮政网络系统运输的,而电视机等体积重量都较大的产品,需要零售商利用零售网络从消费者手中收集,这比由消费者将其运送到政府或制造商的收集点更便捷。
日本采用的是以个人制造商责任延伸(IPR)为主的模式,大多数日本家电制造商都会回收再利用自己的产品。工作人员会根据品牌和资产区分每个产品的原制造商、收集点和可用循环工厂。类似制度安排延伸了制造商对循环作业的控制,进一步激励制造商开展绿色产品设计,同时也确保了制造商之间相对公平的成本分配(Tojo,N.,2004;2006)。
SHARL在推广实施中的特色是,为了履行义务,日本家电制造商结盟,形成两组制造商联盟,分别为A组(21个制造商)和B组(22个制造商)。WEEE由零售商回收后,将产品按照A组或B组的品牌构成分为两类,由零售商运到制造商联盟进行集中处理。日本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体系结构见图 2。A组制造商联盟与循环商签订有长期合作合同,个别制造商也开始投资组建自己的循环工厂。B组制造商联盟则通过合资的形式构建自己联盟的循环工厂,每个循环工厂根据制造商的股权比例出资并由关键股东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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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日本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的体系结构 |
当废旧家电或计算机被丢弃的时候,末端用户要缴费给制造商,制造商再利用此资金进行末端管理。此资金由零售商或邮局收集,并最终交达制造商账户。制造商账户都会配有循环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当循环票据的第五联从循环工厂返回到零售商时,零售商将末端用户缴付的循环资金转账给制造商。
循环票据记录了WEEE从收集点经过区域集中点到达循环工厂的全过程信息。循环票据通常有五联,末端用户消费者会持有最原始联,零售商持有第二联;另外三联与产品一并到达区域集中点,第三联将保留在区域集中点,另外两联与产品一起送达循环工厂;循环工厂持有第四联,并将第五联返还给零售商,完成一个闭环过程。零售商收到第五联后将资金转移给制造商。循环票据的每联都记录编号、产品型号、制造商名称等产品详情以及回收此废旧产品的零售商详情。末端用户通过票据就能直接获得返回WEEE产品的现状和处理状况等信息,而制造商也可以追踪返回产品的缴费情况和循环再利用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零售商会缴纳一部分资金,通常用于支付收集和运输费用。此部分资金是根据零售商的规模或者根据末端用户在丢弃时是否以旧换新而定。
在日本的IPR模式中也是存在竞争的,这种竞争主要是比较循环成本优化的能力。对于末端返回产品,A和B两组制造商征收相同的末端用户循环费用。B组制造商联盟对自己的循环工厂有控制权,改进处置流程或产品设计带来的循环成本优化会在联盟内部中体现,这能有效激励制造商改进产品设计。
(三) 非法丢弃问题日本个人制造商责任延伸IPR模式中,末端用户是付费的主体,这很可能会引起WEEE返回率的减少,增加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物非法丢弃和非法处置的“外漏”风险(Fullerton D. & W. Wu,1998)。在日本目前立法范围较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求市民为大件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付费,这是因为非法丢弃大件物品对普通市民来说是更容易被发现,更容易被监控的。但是当法律涵盖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展时,尤其当涵盖小件电器电子产品的时候,非法丢弃的现象会更严重。
四 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实施的美日比较 (一) 收集循环体系以华盛顿州为代表的美国对WEEE采取CPR模式为主的收集循环体系。其优点在于能集中回收WEEE产品,统一回收、集中循环,从而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其缺点在于实际上制造商仅仅是付费,不参与循环回收自己产品的过程,无法在上游和下游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链条,制造商在改进产品环保设计方面获得的激励效果会比较少。
日本对WEEE采取IPR模式为主的收集循环体系,A组和B组联盟的制造商都回收和循环利用自己的产品。其优点在于联盟内制造商能率先获得拆卸设计、可循环性和可再使用性等方面的信息,能获得较强的产品绿色改进的激励效果。其缺点在于存在制造商重复建设循环工厂等规模不经济问题。
(二) 资金体系美国华盛顿州要求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商付费,并根据回收额和销售额来分配集中处置的成本。其优点在于减少了末端用户非法丢弃和WEEE非法出口带来的高环境污染,并进一步提高WEEE的回收循环的效率。将返回份额和市场份额联合起来进行成本分配的方法,把制造商的历史销售和现有销售联合在一起,增加了整个体系的公平性。其缺点在于制造商除了为自己产品支付费用外,还为其他历史产品和搭便车产品付费,从而承担了额外的成本,尤其带给利润较少的家用电器行业更多的压力。集体处置成本的分配方式还会带来额外的回收品牌分类和产品识别的成本,联合份额分配的方法也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
日本WEEE处置的资金体系要求末端用户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丢弃时付费。其优点在于可识别所有的历史产品或搭便车产品,削减了费用收集的难度和监督管理的成本。其缺点在于会产生大量的非法丢弃和以出口二手产品为名义的WEEE非法出口。而且,在IPR模式下制造商无需为其废弃产品支付处理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造商改进产品设计和制造加工过程的激励效果。
五 对我国的启示和相关建议我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法令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2009年我国推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对新购买家电时返回旧家电的消费者予以新品价格10%的补贴。这样,利用零售商的销售网络,获得了较高的WEEE回收率。为了延续“以旧换新”WEEE回收体系,2011年我国正式推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提出了制造商负责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2012年印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集体制造商责任延伸制的基本模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令第13号)规定了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资格,并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别公布了两批纳入WEEE处理基金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但我国对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的推广和实施仍处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因此,应在借鉴美国和日本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设置合理的基金征收机制和补贴配给机制,进一步培养消费者的环保意识。
(一) 设置合理的基金征收机制目前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商征收的基金标准及其产品范围,要求根据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商的销售数量,按照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和微型计算机10元/台的标准来征收基金;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商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基金。
可见,我国的WEEE处理基金征收机制目前仅仅基于销售份额,更易于操作和执行。但是,其缺陷是,一方面此征收机制与WEEE的回收处置成本相脱节,也不存在集体处置成本的份额配比问题,无法给制造商以改进产品可拆卸和可再利用设计方面的激励,仅仅成为税费的一种;另一方面此征收机制也未能与WEEE的返回份额和返回重量相联系。比如,电视机制造商的市场销售数量在下降,但返回数量在增加,而计算机制造商的市场销售量在上升,而返回数量比较平稳。我国基于市场份额的基金征收方法会对电视机制造商有更多的支持,而带给计算机制造商更多的不公平感。联合销售份额和返回份额的方法,是美国华盛顿州推广的基金征收方法,值得我国借鉴。
(二) 完善补贴配给机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基金按照制造商和进口商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用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的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支出;基金对回收处理企业的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根据以上法令要求,我国的WEEE处置的资金体系中,基金费用是由制造商和进口商按销售额缴纳集中的,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较接近美国华盛顿州的WEEE处置的资金体系。
然而,目前我国的WEEE处理的补贴配给机制仅仅补贴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范围的拆解企业,没有规定在收集商、运输商、处理商和循环商之间的基金补贴分配方式,也未确定在回收主体联合商业网点等合作联盟中如何进行基金补贴分配。因此,存在多个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的处理企业“吃不饱”的现象,而大量流动商贩收集到的废弃产品由于缺少国家补贴而不能进入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姚婷婷、陈泽勇、李翔,2011)。基于合作博弈工具,设计合理的补贴分配机制,进一步改进合作网络联盟的公平性,并进一步提高整体效率,这一机制在美国华盛顿州的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构建实践中得到了验证和支持(Gui,L.,et al,2012),也是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的。
(三) 促进IPR模式的推行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实际上,我国WEEE回收和处置的主体仍然主要由第三方拆卸处理公司和“千家万户”的小商贩构成,这造成了产品制造商与产品回收循环相脱节,制造商无法获得产品设计改进的相关信息和激励。在我国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推广的初期,可以适当借鉴日本的个人制造商责任延伸制的IPR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制造商,促进其通过与第三方拆卸处理公司合作或自行投资构建循环工厂,参与到WEEE回收循环中。这会对制造商进行产品环保设计产生激励效果,形成良好运营的回收再制造闭环供应链。虽然IPR模式可能会带来规模不经济和额外的监督或运营成本,但对于目前专门针对WEEE的较窄实施范围而言,IPR模式是可以实现有效实施和推广的(Atasu,A. & R. Subramanian,2012)。
此外,日本的家电制造商联盟也是值得借鉴的横向集群模式。在我国WEEE同类产品制造商之间建立长期合作联盟,可以实现销售回收网络渠道的共享,进一步减少回收环节和不必要的成本,提高组织规模和效率。
(四) 培育消费者环保意识消费者是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主体,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决定着返回产品的源头数量。接受过环保教育的消费者明显有较强的回收意识。Kim(2002)对欧洲机车行业的实证分析发现,消费者回收意识对回收法规有效实施发挥着关键作用,如果消费者不返回产品,回收目标不可能达到;居民回收意识较高的瑞典的回收率高达99%。
我国消费者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尚存在不足,污染浪费现象还很严重,导致一方面人均资源严重短缺,另一方面有限资源被极大浪费。因此,应当在消费者中进一步宣传和培养环保意识,使消费者认识到自己不仅是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主体,而且发挥着重要作用,进而引导其支持和参与到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中来。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我国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实施的配套基金征收机制和补贴配给机制以及IPR模式,要根据我国WEEE回收利用率的历史数据,以及目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的实施现状,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调查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做进一步的探讨。这正是我国WEEE制造商责任延伸制度研究的后续方向。
鲍健强、翟帆、陈亚青, 2007,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研究》, 《中国工业经济》第8期。 |
姚婷婷、陈泽勇、李翔, 2011, 《国内外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处理相关法规的差异性分析》, 《信息技术与标准化》第12期。 |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2013, 《2012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现状与展望》, 北京: 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技术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国际大会。 |
Atasu, A. and Van Wassenhove, L., 2012, "An Operations Perspective on Product Take-Back Legislation for E-Waste: Practice, Trends and Research Need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s Management, , No.3. |
Atasu, A. and Subramanian, R., 2012,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for E-Waste: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s Management, , No.6. |
Fullerton, D. and Wu, W., 1998, "Policies for Green Design",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Vol.36. |
Gui, L., Atasu, A., Ergun, O. and Toktay, B., 2012, "Implementing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A Multi-Stakeholder Analysis",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logy, , No.2. |
Kim H., 2002, Exploring Determinant Factors for Effective End-of-Life Vehicle Policy,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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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jo N., 2004,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as a Driver for Design Change: Utopia or Reality? IIEE Dissertations, Lund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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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jo, N., 2006, EPR Program for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in Japan: Brand Separation? INSEAD WEEE Directive Series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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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rgelegt V., 2007, The Economics of Electronics Recycling: New Approaches to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PHD Thesis, Ber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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