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快速检索     高级检索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Vol. 46 Issue (6): 100-107  DOI:
0

引用本文  

杜玉华.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视角下的国家治理体系构建[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46(6): 100-107.
DU Yu-hua.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s Social Structure Theory[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4, 46(6): 100-107.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回到马克思:西方社会结构理论的比较与反思”(13BSH002)、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都市的底层社会及其公共治理研究”(13JJD84000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走出‘结构’的迷思: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及其当代价值”(12YJA710021)以及教育部全国高校优秀中青年思政理论课教师择优资助计划项目“经典著作在大学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培养中的作用研究”(13JDSZK0016)的部分研究成果之一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视角下的国家治理体系构建
杜玉华     
(华东师范大学社科部,上海,200241)
摘要: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以构成结构的社会要素为起点,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层面都分别展现了其结构理论观点,这一理论对当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方法论上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价值。为此,我们可以“回到马克思”,从结构体系的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合理布局社会结构内部不同层次和领域中各要素关系来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并以有效的制度供给及其执行力来不断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马克思    社会结构理论    国家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s Social Structure Theory
DU Yu-hua
Abstract: Starting with the social structure elements, Marx's social structural theory is characterized by construction at macro, medium and micro levels. Regarding its content and methodology as well, this theory has important guiding valu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today. Therefore, we should "turn back to Marx". From longitudinal and transverse dimensions of the structural system, we should rationally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among all elements at different levels and fields of the social structure in order to construct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thereby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the perfec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with effective institutional supply and executive power.
Keywords: Marx    social structure theory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governance capacity    

国家治理体系是现代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构性的制度构建。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不仅在历史哲学意义上具有非常强的解释力,而且对我们认识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马克思本人非常重视对社会结构的研究,他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还曾亲自写到:结构理论是指导自己“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思考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有必要重新回到马克思,通过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丰富内涵的发掘,进一步澄明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建构问题上的一些重大的特别是方法论的问题。

一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启示

社会结构理论是当代西方最富影响力的社会思潮之一,其内部派别林立,流派众多,各种思想主张和观点也纷繁复杂。但是,无论是宏观结构理论、微观结构理论还是将宏观与微观相连接的结构化理论,其始终同马克思主义理论,尤其是与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西方形形色色的社会结构理论在某个方面具有某种形式上的合理性,但在本质上与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具有根本性区别,许多理论(包括各种所谓的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甚至是对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一种“误读”。因此,“回到马克思”,通过重新发现和挖掘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内涵特征来彰显其理论的魅力,则正是当下我们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使命。

从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内容来看,其主要存在着以实践为向度的社会生产结构分析、以空间为向度的社会要素结构分析、以时间为向度的社会形态结构分析等三种不同的分析向度,且其理论建构的主要路径之一就是从社会要素角度出发,从不同层次的社会要素构成来逐一分析整个社会结构状况。因此,要素分析是马克思社会结构分析的起点,正确分析社会要素,可以帮助人们从纷繁复杂的不断变化的社会现象中抽象出一些最稳定的结构要素和最本质的关系。当然,社会的各个要素的机械的简单叠加并不等于社会结构,只有进一步考察各个要素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它们怎样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有机整体,才能实现在总体上认识社会结构的目标。

然而,考察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相对稳定的整体性关系,应该从社会结构的层次性入手。因为即使只有两个同属一个层次的最简单的结构,也存在要素和系统这两个不同的层次,更何况社会结构是极其复杂的结构,必然是多层次复杂联结的结果。因此,社会结构的具体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要素之间的结构层次状况。马克思在研究社会结构时,就已经注意到并分析了社会结构不同等级的层次性。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中指出:除第一级的原生社会关系外,还有“第二级的和第三级的东西,总之,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社会关系。在这里,马克思显然是以社会关系的原生性或派生性为标准来划分社会结构的层次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马克思对不同层次的社会结构要素关系的阐述,将社会结构划分为微观社会结构、中观社会结构和宏观社会结构三个不同等级层次,而这种划分在某种程度上也恰好构成了其社会结构理论三个不同层面的主体内容:

1.微观社会结构。主要是指社会生产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人口结构、家庭结构、组织结构、城乡结构、社区结构、就业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等要素和子系统结构。马克思在这些方面或多或少都有过不同程度的阐述。当然,社会的各个微观要素的简单叠加并不等于中观或宏观社会结构,只有进一步考察各个要素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它们怎样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有机整体,才能实现在总体上认识社会结构的目标。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除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之外,其他如小工业家、小商人、手工业者、农民都属于中间等级,在每一阶级内部都有不同阶层。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的分析,马克思论证了他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发展趋势的判断,他认为不同的阶级对待革命的态度是不同的,而且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个阶级内部会出现明显的阶层分化,无产阶级必将通过结社而实现革命的联合,成为资产阶级的掘墓人,消灭资产阶级和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并最终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消灭一切阶级进入无阶级社会。可见,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阶层结构的分析,为我们在相对微观的层面上揭示了人与人的各种具体社会关系。

2.中观社会结构。主要是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其相互关系。 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是从人与自然关系中派生出来的关系,它们低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原生关系,但又高于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形成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它们构成了社会结构的中观结构。在这里,作为社会结构要素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主要是根据人类活动的性质不同而划分的。一方面,它们不仅表现为人类活动不同的四个基本领域,而且分别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结构系统,并成为社会结构总系统下的子系统结构;另一方面,它们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而经济结构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对中观社会结构的其他子系统结构起决定作用,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功能,因为它是由原生性的社会生产来直接决定的,所以经济结构处于各结构等级序列中的上位。政治结构是作为经济结构直接而集中的体现,它相对于文化结构,特别是相对于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能“发挥着最大的直接影响力”。文化结构作为社会结构诸要素中最后一个“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要素,是发展程度最高的中观社会结构要素。至于中观层面的社会结构,从马克思的阐述中没有明确它在社会结构总体等级序列中的具体层级和地位(这可能与“社会”本身的复杂性相关),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共同受经济结构制约,中观和微观层面上的社会结构都是排在经济结构之后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关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结构各要素之间的这种相互交织、渗透的关系不仅在现实社会中比比皆是,也在总体上构成了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完整体系。

3.宏观社会结构。主要是指人与社会和自然界的统一。 人、社会、自然界三者的关系是社会结构中最简单、最根本、最普遍的结构。它们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毋庸置疑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一级的原生结构,因此,它们也构成了马克思社会结构分析中的宏观结构层次。马克思曾多次论证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规律性,明确指出: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又是自然的存在物,自然现象由于有了人的生活而成为人的一部分。这种宏观层面上的社会结构主要体现在:(1)人与社会的统一。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科学地解决了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作为个体的“人”既内在于社会同时有外在于社会;既为社会而存在,同时又为了自己而存在。因此,“社会”并非一个实体,而是一个过程,一种具有意识的个体“人”之间互动的过程,正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才构成了所谓的“社会”。因此,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强调人的个体发展与社会的历史发展这一辩证关系,是人与社会的统一。(2)人与自然界的统一。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提出了关于人与自然界相统一的思想。他说:“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一个现实部分,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在这方面,马克思吸收了达尔文关于人类起源于动物祖先的观点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思想,认为人是自然的存在物,他是按照自然规律长期进化而形成的。人依赖于自然,自然界也为人类提供最直接的生活资料。而且,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界的统一不仅表现在自然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它还表现在人和人的关系之中,因此是人、社会与自然界三者的高度统一,且在这统一的结构体系中,“人”是最为重要的结构要素。

从上述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建构路径中我们可以大体看到,不同层次的结构要素状况是建构整个社会结构的关键。由于国家治理体系说到底是一种结构性要素的制度安排,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于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指导,从不同层次的结构要素特征出发来构建整个国家治理体系。比如,根据要素关系原生性和派生性的不同,马克思把社会结构划分成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而这三个要素结构层次恰好也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三个不同层次。因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从本质上来说,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就是一种结构性的制度构建,它至少包括横向的系统结构和纵向的层次结构两个方面。从横向的系统结构来看,其在中观层面上至少是由政治权力系统、市场经济系统、思想文化系统、社会组织系统、生态环境系统等结构要素(子系统)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且各要素之间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从纵向的层次结构来看,由于国家治理体系涉及社会结构的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层次,从而把国家治理体系分为宏观治理制度、中观治理制度和微观治理制度。宏观治理要素主要包括人与自然,主要表现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构建;中观治理要素是指横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个不同系统的制度构建;微观治理要素则是指人口与社会保障、劳动与就业、社会分层与流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等方面的具体社会制度的建构(参见图 1)。

图 1 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

总之,在西方众多的社会结构理论研究中,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独具一格。他在把资本主义作为典型社会形态进行解剖时,发现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变迁的规律,并将社会的变革与发展看成是一个源于社会结构的变迁而促使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进而要求人们从社会结构的建构、重组和解构的冲突与融合中来推进社会发展与国家治理。可见,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的理论认识,主要是把社会结构看作是人们在持续的社会活动过程中结成的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比较持久的、稳定的、模式化的社会关系,是各种社会要素关系的总合。显然,在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中,“人”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关键的结构要素。而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也是如此,无论是宏观层面的人、社会与自然界相统一的治理,还是中观和微观层面的治理,“人”都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核心在人”,要“服务于人的全面成长”,要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结构中牢牢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从这个角度来说,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对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

二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方法论特征及其对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指导价值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内容非常丰富,分析方法也十分独特,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去归纳和总结。但不管从何种角度去分析其理论和方法,我们都可以看到其理论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基本的方法论特征。通过对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内容的系统考察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在方法论上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最为显著性的特征:

一是系统性与层次性的相统一。社会结构是一个由各要素组成的系统,而每一个系统又都有其特定的结构,每一个结构都是由其子系统构成。正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多维性,人们很难用简单的单一方法去解决和把握,所以系统分析方法就应运而生。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则正是站在科学的系统分析立场上产生和形成的,他反对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认为单凭运动、顺序和时间的逻辑公式不能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但马克思在强调社会结构系统性的同时,并没有忽视社会结构的层次性特征,尽管学术界对马克思社会结构具体层次的划分情况还没有取得共识,但无论是“二层次说”、“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五层次说”或“多层次说”,几乎没有人否定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是具有层次性的。在社会结构的构成要素上,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都有不同的体现,其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他认为,社会结构的系统整体与不同层次要素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任何社会结构都可以分为若干等级层次的子结构,每个低级的子结构都是高一级结构的组成部分,社会结构分析是要把整个社会结构的各层次的子结构都要加以系统考察。因此,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实际上是系统性与层次性的结合,是系统性分析方法与层次性分析方法的统一。

二是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相统一。整体主义方法论是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马克思一直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研究,侧重分析社会结构及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便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原因做出解释,其基本的原则就是强调在进行社会结构研究时,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可支配其所有元素的特定整体来对待,认为整体中的各个元素相互联系,整体的结构决定每一个元素的位置。整体大于元素之总和或部分之和,整体具有部分之总和所不能说明的东西。因此,整体性是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首要特征。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相对应的是个体主义方法论,马克思在社会结构研究上的高明之处是将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与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整体性与个体性相结合的方法论特征。因为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结构时,虽然十分强调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但是并没有忽视对社会结构各要素及其关系的分析,其整体主义方法论不仅是将眼光停留在构成社会结构的个体之上,而且还要在整体性背景中寻找结构要素的意义以及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并没有忽视个体元素在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是在社会结构的研究中,贯彻了个体能动性的原则,是能动的个体与变化的社会结构整体在人类实践的基础上的统一,充分体现了整体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方法论特征。

三是协同性与稳定性的相统一。社会结构作为社会关系的协调系统,是由其内在的结构要素构成的,并以某种相对固定的方式联结在一起的,因而表现出一定的协同性。在这里,“协同”是指结构要素对要素的协作能力,表现了结构要素在整体发展运行过程中协调与合作的性质。正是因为结构要素各自之间的这种协调、协作形成了协同效应,推动了事物共同前进,对事物双方或多方而言,协同的结果会使个体获益,整体加强,共同发展。此前,西方许多理论家都是从静态、孤立的角度来分析和看待社会结构,并将其与社会行动相对立,认为社会结构规范和约束了社会行动,从而使得社会结构保持在一种静态的稳定性之中。对此,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予以了创新,他认为社会结构不是静止、孤立不变的,而是在均衡、协调、有序状态中保持的一种动态的协同和稳定。不仅结构内部各要素之间保持着协同性,而且结构与结构之间也是处在不停的动态平衡之中协调合作。所以,马克思以一种历史的、协同发展的观点取代了传统的静态孤立分析,认为社会结构内部的各种矛盾与对立的现象,并非是一种孤立不变的关系或属性,而是内在于事物之中的、具有动态特征的协同关系,是协同性和稳定性的统一。在一个社会结构系统内,如果各种要素之间不能很好地协同,甚至互相拆台,这样的结构系统必然会呈现无序状态,发挥不了系统性、整体性功能而终至瓦解。相反,若结构系统中各要素之间能很好地配合、协同、合作,多种力量就能集聚成一个总力量,从而最终会形成大大超越原各自功能总和的新功能,发挥出整体性效应。

通过上述对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三个最为重要的方法论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国家治理体系的认识和构建不仅可以借助于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基本思想和观点,而且在国家治理构建的具体实践中也可以借助于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方法论指导。正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强调的:“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这种表述不仅可以看做是对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准确领悟和恰当注解,也可以看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对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与治理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方法论特征的集中体现与实践运用。

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必须遵循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方法论指导,更加注重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问题:(1)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首先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改革相互促进的系统工程。国家治理体系是由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系统的治理方略构成的,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就是要统筹各个领域和系统的治理,使其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2)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必须从整体上来加以大力推进。正因为国家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不同层次和领域的不同要素,才需要更加注意从整体性角度加以共同推进。否则,国家治理就只能停留在碎片化、零散性的具体事务的治理之中。(3)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还必须依据协同性原则,建立起层次清晰、要素明确、职责分明、彼此协调、运作自如的制度构架,将原来分割运行的不同领域、系统的治理要素协同起来,发挥出整体性的协作效应,以提高整个治理的效益。

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就是在结构理论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和协调治理的理念。就像习近平多次强调指出的,“治理”和“管理”虽一字之差,但体现的却是“系统治理”的思想。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涉及改革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其治理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和互动性都非常强,这要求国家治理和改革的每一个方面都必须从整体性角度来协同配合,要以“国家治理”主题凸显全面深化改革的统摄性、配套性和持续性,要统筹兼顾和协同推进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只有通过同时推进系统治理和配套改革才能最终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这方面,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思想启发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其不仅体现在理论上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终极价值目标和方法论指导,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助于实现社会要素的全面布局和整体协同,从而最终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寻找到一条科学有效的实现路径。

三 回到马克思:重塑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中的结构性议题

当代社会理论的特点之一就是不断回归经典,不断回到早期社会思想家那里寻找理论智慧。经典的不断再现不是简单的理论回顾,而是后世理论家对经典理论进行新的挖掘和解读。作为经典社会理论家之一的马克思对西方社会结构理论有着持续而广泛的影响,正如查特林(I.Zeitlin)所说,整个西方社会理论的发展就是一个与马克思社会理论的对话过程。而“回到马克思”就是要重新回到马克思的原著中去理解和分析马克思的社会思想,重新挖掘马克思社会思想在理论观点和方法论上的重要价值和思想贡献。按照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的基本认识,社会结构始终是处在一个生成、变化和发展的实践过程中的。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结构首先表现为一个由各要素结构组成的整体,其主要涉及不同层面的关系处理问题。

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的深刻把握对当代社会结构研究具有相当广泛的理论影响力。马克思不仅看到了微观和主观层面的社会结构,而且也分析到了社会结构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特征,并从不同层面的社会结构中寻找到了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结构要素,突出了“人”在社会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马克思之后,不论是哪一个理论流派,在其讨论社会结构时,都可以找到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影子。可以说,西方社会结构理论无论怎样理解社会结构,都已无法跳过马克思而抽象地去讨论社会结构的问题了。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西方各种流派的社会结构思想的重要参考指标和理论元素。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不竭的生命力在于它不断与每一个“当下在场”的思想视域所发生的历史性融合。这种阐释学的处境通常以返本开新为其前提性要件。当前,一些西方社会理论家不仅以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及其影响为线索来选择、组织、解读西方主要的社会结构理论,而且从韦伯被称为“资产阶级的马克思”、帕累托被称为“法西斯主义的马克思”也能看到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对西方社会结构理论的影响之深远。但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实际上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总体性特征等方面与当下西方社会结构理论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不仅是一个结构转型与制度创新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创造多元社会主体和复兴社会主体性的过程。随着政治权力的退让和市场作为基础性制度的发展,从总体性社会(total society)中产生出各种类型的社会主体,并拥有以决策权为核心的自主性。于是,当代中国社会逐渐形成三大具有鲜明特色的主体结构,即国家系统或第一部门的政府组织、市场系统或第二部门的企业组织以及民间系统或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与此同时,不同社会主体的运行目标、运行规则、价值指向和社会功能也开始自行其是,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一个多主体、多中心、多轨运行的“部门分立体制”。这个过程意味着对原来总体性社会建设的分割,并由专门的社会主体与之匹配。比如公共事业是政府的责任,经济建设的主体是企业组织,而社会公益事业则由社会组织或民间团体来承担等等。

尽管总体性的国家治理在理论和相对意义上可以按部门进行分割,进而形成纯粹的部门性和专门性事业。然而,并非所有涉及国家治理的结构领域都能进行这种分割,并由单一社会主体与之匹配。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就必须树立起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观念,仰仗结构的智慧和集体的行动,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协同合作,使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的治理机制形成互补和互促,实现社会主体形式及其实践活动的多重超越。简单地说,就是在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过程中,需要运用一种特定的组织方式联合多元治理主体来对国家事务进行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治理,以在总体上完成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尤其要关注在中观和微观层面上的治理建构问题。

当然,这种治理体系的建构必须置之于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状况来考虑。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当前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国社会由于其漫长的历史和特有的文化传统,决定了其社会结构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会延续很长一段时间,并对我国当代社会结构转型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目的和归宿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的福祉。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结构所表现出来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变”,自然环境、社会制度、社会观念、社会心理与文化等等一切都发生了变化,与之相适应,国家治理的理念和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从原来“总体—支配型”的政治化治理模式逐步转向为“制度—技术型”的管控化治理模式,并正在开始迈向一个新的“系统—协同型”的共享化国家治理。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无论在理论观念上还是在方法论上都依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马克思通过对社会结构各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分析,揭示了社会结构形态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不断更替发展的最一般规律,其不仅为我们正确认识当代中国的历史方位和结构状况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也为国家治理实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指明了方向,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实际上就是通过有效的制度变革和政策供给来促成社会结构要素的不断优化和社会形态的有序发展,并在高效的制度执行能力中不断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提出“回到马克思”,不仅是要在马克思主义实践中遇到各种现实问题时去寻找马克思思想的真实全貌,通过对历史的马克思的正确理解而实现对马克思当代价值的正确认识,更重要的是为了解决现实发展中存在的各种新问题、难点问题而创造性地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上的新发展,以便进一步指导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就此而言,回到马克思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马克思,也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可以说,当代西方各种社会结构理论时而同马克思主义“结合”,以“阐释”和“补充”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时而又向马克思主义发出冲击与挑战,尤其在诸如阶级、国家、权力等一系列问题上提出不同的解释,以企图取代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

以实践为向度的社会生产分析是马克思研究社会结构理论的逻辑起点;以空间为向度的社会要素分析是马克思对社会结构在同一空间安排下各组成要素的共时性分析;而以时间为向度的社会形态分析则是指对社会结构在时间序列中的历时性分析。当然,这三个向度既相互联系又相互补充,共同组成了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有机整体,从而避免了西方社会结构理论的单性思维。

有关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及其与西方社会结构理论的比较分析,可以参阅本人近两年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论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对西方结构主义思想的影响》,《江海学刊》2012年第3期;《论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基本涵义及其特征》,《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2期;《社会结构:一个概念的在考评》,《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超越“二元困境”——马克思社会结构分析及其方法论特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等。

谢平仄等:《社会结构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3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3页。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对马克思有关上述议题的结构状况展开详细论述。有关马克思对微观社会结构状况的阐述,许多是散见于马克思浩如烟海的论著中,但也不乏集中论述的地方。比如,在论述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城乡结构和阶级阶层结构等方面,马克思的集中阐述就比较多。有关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相关论述,详情请参见拙著:《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建设》,上海:学林出版社,2012年。

在马克思那里,资产阶级主要是指现代大工业中的百万富翁、产业大军的首领、现代资产者,而房东、小店主、当铺老板等构成资产阶级的另一部分人。工人阶级,即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工厂工人是无产阶级,而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也变成了资产阶级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也属于无产阶级的一部分。

谢平仄等:《社会结构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7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4页。

这里的“社会”指由人及其活动和关系构成的整体的社会。

谢平仄在《社会结构论》中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把人、自然两个要素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元结构。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05页。

钟金洪主编:《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思想》,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第260页。

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西方社会学主要形成了两大派别,一派是以德国的乔治·齐美尔、法国的埃米尔·涂尔干为代表的社会唯实派或实体派,该派认为社会不仅仅是个人组成的集合,它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是真实存在的实体,个人只是它的附属物。另一派是以美国的F.H.吉丁斯、法国的G.塔尔德为代表的社会唯名派,该派认为,社会只是无数个人的简单集合,是一个空名,而非实体,真实存在的只是个人,个人优于社会。这两大派别各执一端,各自的观点虽然都包含了某些合理的因素,但也有失之偏颇的地方。

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14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4页。

马克思虽然强调人是自然存在物,但他始终反对把人看成纯粹的“自然人”,反对把人的自然属性说成是人的唯一的或根本的属性。也就是说,马克思不只是强调自然界对于人的意义,他也十分重视人对于自然界的意义,即人也向自然界输出物质、能量和信息,影响和改变自然。

许耀桐、刘祺:《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之路》,《理论探索》2014年第1期。

参见习近平2014年3月5日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内容。载《人民日报》2014年3月6日报道。

对于什么是“系统”,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解释。牛津词典中的界定是:“系统是由互相连接或互相依存的事物所形成的复杂统一体”。日本《世界大百科年鉴》的界定是:“统通常是指作用于一个共同目的的两个以上要素的集合体。”虽然对于系统的定义是多种多样的,但可以看出,不管怎么定义,系统的落脚点都是集合体或是整体。

吴彤:《多维融贯:系统分析与哲学思维方法》,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8页。.

层次分析方法是由美国的运筹学家(T.L.Satty)针对当时社会系统的日益复杂及很多决策科学方法展现出的弱点而提出的。Satty试图寻求一种能综合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决策方法,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保证模型的系统性、合理性,又能让决策人员充分运用其有价值的经验与判断能力。参见:刘新宪、朱道立著:《选择与判断——AHP(层次分析法)决策》,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990年,第4页。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首先具有整体主义的方法论特征,这一点已被许多马克思主义研究者阐述过,如卢卡奇的“作为总体的阶级意识”,萨特的“作为整体性活动的辩证法”,阿多诺的“否定的总体”,阿尔都塞的“关于总体的矛盾多元决定”等。

整体主义方法论要求,我们必须从非线性作用的普遍性出发,始终立足于整体,通过个体或部分之间、整体与个体或部分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复杂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考察达到对象的整体把握。具体来说,第一,从单因素分析进入到多因素分析;第二,模型本身成为认识目的;第三,从功能到结构。

[波兰]亚当·沙夫:《结构主义与马克思主义》,袁晖、李绍明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页。

实际上,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在具体的社会结构研究过程中,其差别并不会像在理想化分析中那样鲜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思想趋向并非总是与整体主义思想毫不相干的。两者之间不仅存在天然的关联性,而且也存在着某种相关转化的可能。因此,这两种方法论类型的划分及其彼此之间的差异只是相对的,只有像马克思那样,真正地将两种方法论结合起来,才能获得对社会结构的完全理解和把握。

德国科学家哈肯(H.Haken)于1971年就提出了协同学(Synergeties)的思想,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事物普遍存在有序、无序的现象,一定的条件下,有序和无序之间会相互转化,无序就是混沌,有序就是协同,这是一个普遍规律。协同现象在宇宙间一切领域中都普遍存在,没有协同,人类就不能生存,生产就不能发展,社会就不能前进。

《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加强和创新特大城市社会治理》,《人民日报》2014年3月6日。

张小劲、于晓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六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2页。

Zeitlin, I.M.(1990) Ideolo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ological theory, New Jersey: Pearson.

总体性社会是指社会结构分化程度很低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国家对经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实现全面的垄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意识形态等高度重叠,国家政权对社会整体实现全面的控制。其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就是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绝大部分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权,而个人要想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就必须,也只能通过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即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来获取。这种与计划体制相应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制度使得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具有明显的“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特征。参见:孙立平著:《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页。

张兆曙:《治理共同体:部门分立体制下联合治理的组织形式》,《浙江学刊》2014年第1期。

习近平在2014年2月17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的讲话。参见:《人民日报》2014年2月18日第1版。

张小劲、于晓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六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8页。

因为按照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基本观点,在既定要素的前提下,将要素的组合方式进行优化,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由于结构要素的布局不合理,导致结构功能丧失或减弱,也可能出现事倍功半的现象。因此,只有对社会结构要素有了透彻的认识,才能准确地把握和运用结构的要素和功能原理,从而控制优化社会结构要素使其向着良性运行的方向发展,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更加完善,治理能力才能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