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通婚是中国近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才出现的现象,它肇始于近代以来中国的城乡分野和城市化进程。而加速这一分野的是西方经济体系的外力冲击和中国本土内生的民族资本主义萌芽。1840年开埠以后,城乡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共同体开始裂变并加速分离(吴丰华,2013)。以上海为代表的近代城市的崛起,在结构、功能和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拉开了与传统农村的差距(忻平,1996)。
1930年代,费孝通在江村调查时就提到中国农村的婚姻问题,“儿女的婚姻大事完全由父母安排并且服从父母的安排。谈论自己的婚姻,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和羞耻的。婚配的双方互不相识;在订婚后,还要相互避免见面”(费孝通,2014)。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传统婚姻的缔结完全是个人化以外的产物,是维系家庭、家族之间的重要纽带。其所承载的更多的是延续香火的家族传承功能和家庭经济扩展功能。《礼记·昏义》中也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说明,传统的婚姻主要是以祭祀祖先和繁衍后代为目的,而不考虑个人的感情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婚姻制度和“门当户对”的阶层内婚制是传统婚姻缔结的不二法则。而同时期在中国的城市中,社会风气已经有所开化,更多的城市青年开始拥有了婚姻决定权。根据1930年代金陵女子学院的调查,在92名已婚青年中,完全由本人做主和本人做主经父母同意的共59人,占64.1%;在100名未婚者中,则共有69人自己做主,占69%;完全由父母包办的分别为2.17%和2%(陈蕴茜、叶青,1998)。
然而,囿于城乡之间的阶层壁垒和传统婚姻中“门当户对”观念,跨越城乡实体边界和社会边界的通婚现象极少发生。1949年以后,城市和乡村因资源配置的不等和发展上的不均被制度化、体制化的对立起来,而城乡之间的差别,也从经济上的落差和观念、生活方式上的差异演变成社会身份上的制度性差异。城乡之间简单的二元对立范式被结构化为中国社会的两极,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分野。这种制度安排下的城乡社会分野在1980年代以前的中国社会甚是明显,也使得阶层间相对封闭、跨阶层的社会流动的可能性极低,因此,男女婚姻的缔结大都局限于各自的族群、阶层范围之内,自主性的跨城乡通婚现象并不明显。
然而,纵观1930年代中共延安时期至1970年代文革结束,政治力量和国家权力的介入成为促成城乡通婚的最直接原因。婚姻从传统的家族系统里脱离之后,开始与政治力量相互捆绑和交织。“以革命的名义”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改革以前中国社会中城乡婚姻的达成。
二 延安时期的城乡通婚(1935—1948):红色婚姻和国家介入延安时期是中共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泛指中共中央在陕北的13年,时间跨度大致是从1935年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开始算起,一直到1948年中共中央东渡黄河离开陕北为止。延安和陕甘宁边区是抗战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大后方,也是万众瞩目的革命圣地。在这个时期,中共对个人婚姻的态度经历了从初期的局部抵制到后来在革命队伍中掀起了一股城乡通婚的高潮,其中不乏中共对个人婚姻问题的集体干预。
抗战初期,革命队伍中对个人婚恋态度不一,有的甚至提出部队里一律不准谈恋爱,但中共中央对婚恋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文件。同期,大部分革命军人也本着以革命事业为重的信念,个人婚姻问题基本被排斥在外。至延安初期,中央提出对军队、机关、地方的党员干部实行“二八五七团”的结婚标准,即军中干部要求年满二十八岁,五年党龄,七年军龄,团级以上干部,若是地方、机关党员干部,则要求年满二十八岁,五年党龄,县级、科级及以上干部,达到上述条件,党组织方允许其结婚①。这一标准被认为是片面照顾党内老干部而在日后遭到诸多质疑。另一方面,延安初期革命队伍中男女性别比严重失调也是造成婚恋问题被忽视的原因之一。从长征到陕北延安的革命队伍中,除了50名女同志,其中30名是党的女领导人,20名是护士和女工作人员,其他全部是男性。而随后几年,一大批城市青年女学生为了抗战,从沦陷区、国统区和大后方奔赴延安,献身革命,在1937年、1938年达到高峰,这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革命队伍里严重倾斜的男女性别比例。据记载,1938年前后,延安革命队伍里的男女比例为30:1。到1941年前后,男女比例稍有缓解,为18:1。1944年5月,男女比例为8:1。这个数字比例关系一直维持到1946年中共开始逐渐撤离延安(朱鸿召,2002)。这些义无反顾奔赴延安的革命女青年绝大多数都是具有城市文化背景、反对封建压迫、追求自由解放的年轻知识女性(秦燕,2006;马慧芳,2012),其中有女大学生、抗婚者、将门后裔、著名演员、豪门闺秀、小家碧玉、侨商之女······(杜学峰,2009)。
随着大批革命女青年的到来,延安革命队伍中的婚恋情况也多了起来。与此同时,红军在陕北站稳了脚跟,国内局势也开始有所好转,党组织对革命队伍中的婚恋态度也发生了转变。毛泽东和党中央考虑到大多数高级将领由于军务而耽误的青春,他们开始鼓励和帮助老干部解决婚姻问题。而此时,随着外国人到达延安②,交际舞开始在延安高层领导中盛行起来③。毛泽东、朱德等高层革命领导人都是舞会上的常客④。有别于集体“对歌”的传统娱乐项目,交际舞除了可以娱乐身心、有利健康,更重要的是前来参加跳舞的女舞伴大都是城镇来的女学生,气质、形象俱佳。交际舞的盛行无疑成为延安时期一种重要的男女交际方式。马慧芳等研究指出,尽管当时的延安极力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但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使许多女性的婚姻被蒙上了一层浓厚的政治色彩。在延安,往往是以组织的形式来处理婚姻问题,而且女性总是处于被选择的地位(马慧芳、郝琦,2012)。作为和平时期的补偿性婚姻,在组织的撮合和安排下,革命女青年本着“把爱情献给革命”的信念与农村出生的中共干部缔结婚姻。知识女性与革命队伍中的领导干部、革命英雄结合就成了当时比较普遍的现象(马慧芳、郝琦,2012)。
延安时期的红色婚姻是20世纪初期以来中国出现的第一个城乡通婚的小高潮。它是由组织纪律来维持的,也依赖于组织纪律的维系。“革命同志”成为红色婚姻达成中的首要关系。据不完全统计,党内高级领导人,师级以上军官中80%的人都在延安时期恋爱、结婚、成家、生子①。
1945年开始,因国共两党爆发了内战,中共开始强化对个人婚姻的限制。婚姻问题再次被纳入了革命事业的轨道,受到政府和党的双重限制(张志永,2007)。1947年2月15日,中共晋察冀中央局组织部颁布了《关于延缓解决婚姻问题的号召》,内称,“同志们一定能够体念国家民族正面临著危机,人民正处在水深火热的灾难之中,更想到一切决定于自卫战争的胜利,个人利益与战争胜败息息相关······目前情况,已经使照顾个人的婚姻问题,与照顾紧张激烈的爱国自卫战争的利益发生矛盾,因而只有采取延缓解决的办法,才是正确的办法”,且“号召党政军民一切未婚工作人员,全军一切未婚同志,暂时丢开对婚姻的考虑,搁置不谈;一切已婚的同志,亦应减少对家庭的牵挂,共同专心致志,以全力支持战争,争取最后胜利”②。
三 解放初期的城乡通婚(1949—1957):婚姻自由和国家退场进入和平年代,一度被积压和延宕的婚姻问题开始逐渐浮出水面。婚姻问题也从附属于革命到重新被纳入个人事务中。1949年12月9日,中央组织部发出《中组部关于党员干部婚姻问题的规定》,至此,除了新疆等尚未解放的地区继续实施“二八五七团”的规定外,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已陆续废止③。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这是国家从法律意义上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举措。《婚姻法》的实施打破了传统的封建婚姻制度,目的在于构建一个以法理为本的现代婚姻制度,因而成为当时人们解决婚姻问题的根本标准。而始料未及的是,《婚姻法》的实施也掀起了新中国首次离婚潮,时间大致是从1950至1956年之间。金大陆(2011)在追述文革前上海的离婚状态中也指出,50年代上海各区的离婚数相对偏高,至60年代上半期,上海各区的离婚数开始大幅度下降。离婚增长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1949年以后的妇女解放运动,使得妇女的地位发生了改变,以此解除了一些不合法、不人道的旧式婚姻;另一方面,有部分入城者,或因环境、地位发生了变化,而喜新厌旧;或因合乎情理而改换了婚姻。
从择偶情况来看,解放初期,青年女性的择偶主要是政治标准为先,其次是文化和经济类因素。徐安琪(2006)研究发现,从新中国成立前夕到文革期间,择偶的政治取向远远高于其他时期,以调查中讲家庭成分和政治面貌的比例而言,1948—1966年为30.5%、1967—1976年为23.5%、1977—1986年为15.5%、1987—1996为13.9%。女青年优先考虑的结婚对象如党团员、政府机关人员和农村干部。农村出生的干部因其政治身份和行政身份使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成为民众择偶中竞相追逐的对象。许小玲(2004)研究指出,当时正值建设事业蓬勃展开,“出生好”的科技人员和工人、农民也很受女性的青睐。但另一方面,随着50年代城乡剪刀差的出现,农民与工人的经济地位差距逐渐增大,工人老大哥一度成为青年女性择偶的首选。
除此之外,延安时期的红色婚姻在解放初期也被延续了下来,来自农村的中共干部进城后,在组织的安排和撮合下与城镇女青年结合①。张志永(2007)研究指出,50年代初的干部婚姻问题不仅在当时遭到社会舆论的普遍非议,还在社会上形成了干部都是负心薄幸或强迫婚姻的错误集体记忆。这是因为社会民众往往套用落后的传统婚姻道德标准来衡量现代婚姻体制中的干部婚姻问题。
总体而言,解放初期的婚姻过程经历了从传统婚姻观念向现代婚姻制度的嬗变和断裂,作为过渡时期的婚姻达成,国家力量对婚姻的干预在逐渐退场,婚姻自由的旗帜已被高高举起。
四 户籍制度与城乡通婚(1958—1967):同类户口联姻与国家政策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户籍制度由此建立,并将城乡人口固定化后,不平等的身份、不同的权利和资源的不平等配置就在城市人和农村人中间延展开来。工人、农民和干部身份之间具有严格的限制,其流动性极低。政府将所有的人编入一个庞大的科层体系,并固定他们各自的位置和角色,这样便有了各种各样的“计划身份”。例如,城里人与乡下人、干部与群众、国营与私营、单位与个人。各种“身份”所享有的差别性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预先给定的,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力。这种城乡户籍制度以及由此派生和辐射出来的住宅制度、劳保制度、教育制度、生活资料供应制度等等福利保障体系定型化,使整个中国进入了以“市民”和“农民”为最大差别的身份社会(Whyte,2010)。城市人得以享有各种制度、物质和福利的保障,而农村人却被束缚在贫瘠的土地上,被要求承担起工业积累和城市发展的重负。
户籍制度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也极大地限制了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改革前,有三道结构性屏障给人们设置了障碍,分别是户口身份、档案身份和政治身份,其中,户口身份被认为是一道最难以跨越的障碍(李春玲,2008)。因此,无论从社会身份,还是从地理区隔上来看,户籍制度都极大地制约了异地通婚和城乡通婚,使大多数人将择偶对象限定在自己所在的某一特定地区和特定的户口身份圈内。余练(2013)指出,在80年代以前,农民的通婚圈保持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通婚圈半径大致保持在10里左右,最核心的通婚圈是在村落内部。通婚圈的缩小使得社会关系网络进一步内卷化,甚至威胁到基本的人口质量。另一方面,与户籍制度相伴随的婴儿落户随母原则的出台意味着母亲的户口性质直接决定了孩子的户口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妇女与城镇居民组合家庭的正常生活(王新华,1998)。婴儿随母落户是指婴儿出生后,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加入母亲户籍。这意味着母亲的户口直接决定了孩子的户口,即母亲如果是农村户口,孩子必然也是农村户口。这一政策自1958年户籍制度出台后被落实,并一直延续到1998年②。因此,户口因素成为择偶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陆益龙(2009)研究指出,初婚夫妇在社会经济背景特征方面有着高度的正相关,尤其是户口的相关度非常高。这意味着,在户口转换受严格控制的情况下,极少有人选择与自己户口性质不同的人作为婚配对象。城市户口的男子通常不会选择农村户口的女子为对象,除非极少数很有姿色的姑娘才有可能被城里人所选中;城市户口的女子更不愿“下嫁”给农村户口的男子。但是,自身和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城镇户口的人,或职业地位较低、婚姻市场机会比较少的城镇户口的人,通常迫不得已就在农村户口圈里寻找配偶。邢春冰、聂海峰(2010)也指出,1998年以前的户籍制度规定,子女户籍身份确定遵循“母系世袭”(matrilineal)原则,即婴儿户随母。因此,对城镇男性来说,如果选择与城镇户口的女性结婚,子女将是城镇户口。但如果与农村女性结婚,子女将只能拥有农村户口。由于子女的户口差异意味着在升学、教育、生活条件、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抚养子女的成本、因子女而受益的程度将会因配偶户籍的不同而截然不同。因此,整个社会的通婚结构表现出的基本形态就是:择偶的户口二元化。由于户口与资源配置和权利义务分配直接关联,又因为城乡户口之间的隔离,以及户口转换和迁移受严格控制,从而诱导了人们趋向同类户口联姻。
因此,在户籍制度确立并严格实施之后,户口毅然成为人们择偶的主要标准之一。同类户口联姻的趋势无疑限制了城乡通婚的可能性。
五 上山下乡与城乡通婚潮(1968—1980):扎根农村与国家介入上山下乡,主要是指1968—1980年间,大约1700万城镇中学生被下放到农村去接受自我改造。这被喻为1949年以来一场有组织的重要人口迁移,也是最彻底最根本的政治运动之一(潘鸣啸,2010)。运动涉及的年轻人统称“知识青年”,简称“知青”。根据刘小萌在《中国知青史:大潮:1966—1980》中的统计,1962年至1979年上山下乡的知青总数为1776.48万人,其中插队知青人数为1282.21万人,占知青总人数的72%多。在插队知青中,婚姻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而备受学界的关注。
这一时期,国家对知青的婚姻政策从积极倡导晚婚到鼓励知青在农村结婚。1969年6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广阔天地大有作为》,文章强调“对于上山下乡的男、女知识青年都要提倡晚婚,热情帮助他们安排好自己的生活”①。同年8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河北省安平县回乡知识青年文章《坚决抵制旧习惯,坚持晚婚》,文章指出,“建议各级负责同志、共青团和红卫兵组织,要经常不断地教育青年,坚持晚婚,把青年时期的精力,投入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去”②。与此同时,报纸广播也积极倡议“广大知识青年要带头移风易俗,为革命坚持实行晚婚③”。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多数知青尚未进入合适婚龄,婚姻问题尚不凸显;另一方面,国家也希望通过知青开农村风气之先,推进晚婚和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在某程度上可以缓解知青的住房困难。
大约从1974年起,知青婚姻政策的重心逐步从提倡晚婚转向鼓励青年在农村结婚。1974年3月19日《人民日报》刊文颂扬女大学生白启娴嫁给农民的事迹,“一个大学生嫁给一个农民,这是同旧的传统观念彻底决裂的革命行动动,白启娴用这一革命行动有力地批判了孔孟之道”。白启娴也因此被树为“扎根农村”的典型④。数据显示,1974年末,全国已婚知青有48万人;1975年增至61.4万人;1976年为72.6万人;1977年达到创纪录的86.1万人,占全部在乡知青的10%。在这以后,随着上山下乡运动的迅速退潮,在乡知青大举返城,已婚青年的人数逐年递减。1975年末,在乡插队知青的已婚率为7.9%,国营农场为8.7%;到1977年末,在乡插队知青的已婚率为8.2%,国营农场知青的已婚率为17.3%。若就安置插队知青和农场知青最多的省份之一黑龙江省的统计资料看,两者已婚率差距更为悬殊:1975年末,该省在乡插队知青的已婚率为2.9%,国营农场知青为9.1%;到1977年末,在乡插队知青的已婚率为3.8%,而国营农场知青的已婚率为22.7%(定宜庄,2009)。
知识青年的婚姻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双知青类型(夫妇双方均为知青),知青与农民类型,知青与国家职工(军人)类型。其中,知青与农民的婚姻是插队知青婚姻的主体(刘小萌,1998)。1980年吉林省的统计,已婚青年中,与农民结婚的占74.9%;知青之间结婚的占21%;与城镇职工结婚的占4.1%。根据1978年河北省保定地区的统计,已婚知青中,与农民结婚的占75.5%;知青之间结婚的占15.2%;与职工结婚的占9.4%。1976年吉林省怀德县的统计:在已婚青年中,与农民结婚的占74.8%,知青之间结婚的占17.9%;与职工结婚的占7.3%(定宜庄,2009)。1975年7月10日的《南方日报》也记载,三水县乐平公社海州大队,26名已婚知青中,与农民结婚的16人(61.5%),双知青结婚的6人(23.6%),同外地城镇青年结婚的4人(15.4%)。这些数据都证实了,在上山下乡的年代里,知青与农民的结合掀起了一股城乡通婚的高潮。
在知青与农民的结合中,又以女知青嫁农民为多,超过65%(刘小萌,1998)。如河北保定地区与农民结婚的2042名知青中,属男知青与女农民结婚的有658人(占32.2%),属女知青与男农民结婚的有1 384人(67.8%)①。另据黑龙江省知青办统计,呼兰县与农民结婚的290名知青中,属男知青与女农民结婚的有98人(33.8%),属女知青与男农民结婚的有192人(66.2%)②。法国学者潘鸣啸(Michel Bonnin)在对中国知青的调查中也发现,大部分的“混合式”婚配是理性或者是被迫的婚姻,而且主要涉及女知青(潘鸣啸,2010)。女知青与农民结婚大致有几个原因。一类是出身不好的或因其他原因在农村比较失意的女知青更易于在农村结婚。定宜庄(2009)指出,与农民结婚的女青年,很多是对前途丧失信心的所谓“黑五类”(地、富、反、坏、右分子)和“走资派”的子女。不少知识青年因家庭出身问题受到百般歧视。“出身不由己,配偶可选择”,在广阔天地里,他们毅然选择贫农子女为配偶,以期改换门庭。另一类是希望寻求安稳生活,免除繁重的体力活。李巧宁(2003)在研究中发现,出于现实需要而结婚的情况在女知青与农民的婚姻中较为多见,具体地说,就是寻求生活的依靠。而在回城无门的情况下,最彻底地获得此类帮助的方式莫过于婚姻,尤其是与当地农民缔结婚姻。
从1974年开始,各种媒体把知青与农民的婚姻说成是坚决“扎根”的行为,称它是知青与农民结合的有效形式。国家甚至将这种婚姻提高到缩小三大差别、建设新农村、移风易俗、反修防修的高度,从而运用政权的力量极力地倡导(李巧宁,2003)。女知青嫁农民,在高度政治化的年代里无疑被赋予了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但是,由于双方所受的教育不同以及思想精神上的差距,婚后的女知青开始后悔,而且看到其他知青一批批地开始回城,她们的悔意就更严重了。结果,有的离了婚,有的干脆回了城(潘鸣啸,2010)。
六 结论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前由于信息缺乏、户口限制以及风俗习惯等原因,普通民众的婚姻迁移距离较短,地理上跨城乡通婚现象并不多。但纵观1930年代延安时期至1970年代文革结束期间,也出现了多次规模不一的城乡通婚潮。这些特殊历史时期下形成的城乡通婚潮,不仅受到特定社会历史事件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国家权力和政治力量的介入。
在这些城乡通婚的达成中,婚姻不是作为个人情感的归依,而是与政治、革命、国家政策等相互捆绑,“红色婚姻”所传达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婚姻本身作为一种社会结构设置所传达出的社会意义。国家的“在场”与“退场”直接左右着城乡婚姻的达成与解体。与1990年代以来由人口自由流动迁徙而导致的“因迁而婚”和“因婚而迁”现象不同,1970年代以前的城乡通婚现象更多的是受到国家/政治权力的左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特定历史时期的城乡婚姻可以被看作是政治权力结构的产物,具有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近代中国社会的整体性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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