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发布官方声明宣布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中国迎来人民币国际化道路上的重大突破。人民币在满足IMF评估标准条件下加盟SDR货币篮子,提升了人民币的国际化水平,增强了中国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话语权。较之于2010年的加入失利,中国在这5年中做了大量向相应评估标准看齐和努力的工作,IMF基于对特别提款权制度的反复考量,突破“特里芬难题”的设计初衷与现实困难的充分认知,对以往关于“自由使用货币”标准规则进行了调适。①这是中国和IMF双赢的过程,也为中国对国际法相应规则从回应到参与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一 “特别提款权”对突破“特里芬难题”的相关努力与现实困难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为支持布雷顿森林固定汇率体系和应对“特里芬难题”而创造的一种用于补充成员国官方储备的国际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它是IMF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是基金组织按成员国在基金组织所占份额的比例向其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当成员国产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SDR与其他成员国换取外汇以弥补逆差,以及向基金组织贷款并支付利息费用。
由于各国经济力量的发展和变化,SDR的出现未能挽救处于崩溃边缘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稍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固定汇率制不得不宣布取消,从而使其首要的设计初衷落空,但是其更为长远的目标是应对“特里芬难题”,这个设计初衷部分得到了实现,SDR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方储备资产和国际流动性的不足,部分替代了国际货币美元的职能,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SDR的存在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提供了希望,其设计伊始就具有超主权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有利于克服主权信用货币的内在风险,但由于IMF被金融霸权国家在份额制上掌控了绝对优势,在资金和表决权改革方面面临非常大的困难。①由于IMF分配机制和使用范围上的限制,SDR的作用至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应用十分有限,目前主要承担记账货币职能,使用仅限于IMF及各国政府之间,不能在金融市场流通,距离承担超主权货币储备的重任还相去甚远。
按照设计初衷,特别提款权的普遍分配必须以补充现有储备资产的长期全球需要为基础。关于普遍分配的决定最长可达五年连续基本期,特别提款权只进行了三次普遍分配和一次特别分配,截止到2015年11月,累计总额达到2041亿特别提款权(约合2850亿美元),仅在全球国际储备资产中占有大约2.5%的份额,这明显偏离IMF创立SDR以逐渐替代储备货币美元的期望,远远未达到缓解“特里芬难题”的目的。②这种现实困难迫使IMF必须审视特别提款权的相应篮子构成和份额分配,使其趋于科学化和具有客观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交往实践的足够能力。而人民币对全球金融的影响越来越大,继续将之摈除在外,不利于扩大SDR的相应影响,更无法应对“特里芬难题”这个制度性缺陷。
IMF对其缺陷的认知有一个过程,尽管主张其改革的呼声近年来不断高涨,但真正是进行实质性改革还是兜转?③IMF不乏走偏之处,其中在SDR篮子货币的评估标准上就屡有可质疑之处。
二 SDR篮子货币评估标准的演变及走偏可能性首先,SDR篮子货币评估标准审查的相应法律程序问题。SDR篮子的评估审查是IMF作为国际组织的内部事务,其权限及运作程序应严格符合该组织协定文本的相应规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IMF治理机构由理事会、执董会等机构组成。其中理事会是IMF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协定》下的一切权力,188个成员国各占一名理事代表席位,一般由成员国央行行长或者财政部长担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会议内容主要涉及基金组织的“宪法性事务”,例如批准增加基金配额、决定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和撤销、修改《协定》④和《附则》、接受新会员、决定成员国退出,对汇兑安排的监督等等。同时理事会负责选举执行董事。执董会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⑤,是基金组织的常设决策机构,享有两项职权:其一,根据理事会委托授权,负责处理基金组织“日常性事务”,包括对成员国进行经济监测、批准信贷项目、审查IMF政策管理框架、选举任命IMF总裁等内部行政事务。其二,解释《协定》的权力。⑥
从以上《协定》安排可以看出,有关对SDR篮子的评估审查并不属于《协定》中明文规定只能由理事会有权限处理的“宪法性事务”,而是属于基金组织在正常运作过程中的“日常性事务”,因而理事会有权将该权限下放给执董会负责,执董会对估值原则的审查对所有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样的程序设计也给执董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执行中的可能走偏埋下了伏笔,下文将结合评估标准的演变对此进行详述。
其次,SDR篮子货币评估标准的演变及走偏可能性。IMF执董会每五年对特别提款权(SDR)篮子进行一次估值审查,在金融发展状况需要的情况下,也可能提早进行审查。执董会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特别提款权篮子能反映世界贸易和金融体系中主要货币的相对重要性,旨在提升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的吸引力。特别提款权的审查范围覆盖其估值方法的关键要素,包括:选择特别提款权篮子货币的标准和指标,篮子中货币的数量和确定货币权重的方法,以及组成特别提款权利率篮子的金融工具。
结合世界经济规模和各国相对经济地位的不断变化,科技信息迅速发展使得数据可获得性的不断提高,IMF的相应技术部门先后提出了三套具体的SDR篮子货币选择及评价标准体系以供执董会审查时确定适用。
(一) 基于出口的标准(Export Criterion,简称EC)1974年,SDR货币篮子创立之初,出口标准就成为SDR选择货币的重要标准。出口标准量化的依据是一国在全球商品和服务贸易出口中所在的份额,着重强调一国货币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的重要性。IMF引入特别提款权制度的初衷之一是要建立国际储备发行机制,解决国际流动性不足,纠正国际收支平衡的问题。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国际储备资产,货币篮子必须体现出储备资产所应具有的债权国属性特征,出口份额在当时是主权信用货币背书的唯一力量。
SDR最初的货币篮子(1973—1974年)包含世界出口份额最大的16个主要工业国家的货币①,这些国家出口贸易额在世界份额中占比均超过1%。在一篮子货币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虽然货币篮子里货币种类越多,SDR价值稳定性越强,但其缺点是对于SDR用户而言,计算手续过于复杂,定值计算成本太高。另一方面,16种货币中不少货币并未广泛交易,货币篮子相较于其他储备资产,SDR收益率较低,并不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储蓄选择。为了优化货币篮子构成和提高SDR的竞争力,IMF于1980年改变SDR计值方法,从原有的16种货币中选出出口贸易额全球排名前五的国家货币重新定值SDR,这五大货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1999年随着欧元诞生,马克和法郎均退出流通。IMF于2000年将货币篮子进一步精简为4种货币: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重组的货币篮子构成不仅简单有效,而且足够稳定以承受汇率波动影响。
随着国际资本流动性不断增强,国际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经常账户的差额已经不能单独决定一国货币的对外价值,出口标准已经不再作为选取SDR的唯一标准,但其仍然在之后的“自由使用货币标准”和“储备资产标准”评价体系中保留了不可或缺的位置,这个标准也成为人民币入篮的优势所在。
(二) 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Freely Usable Currency,简称FU)2000年,IMF执行董事会确定,特别提款权篮子由四种货币组成,这些货币由五年期货物和服务出口价值最大的成员国或货币联盟发行(出口标准),并须被IMF认定为“可自由使用”,②自此将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纳入评估体系。2010年中国推动人民币加入SDR,IMF认为人民币虽符合出口标准,但不符合“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人民币因此在当年未能入选SDR。
IMF增加了货币必须达到可自由使用这一标准,彰显了金融交易在货币选择标准的重要性。“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的法律渊源在《协定》文本有表述,但实践中适用和操作空间较大,颇有存疑之处。《协定》第三十条第f款规定,“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是指被基金组织指定的一成员国的货币,该货币:(i)事实上在国际交易支付中被广泛使用(widely used);并且(ii)在主要外汇市场上被广泛交易(widely traded)。”
虽然《协定》关于“可自由使用”条文规定从字面上看具体明了,但这些规定并不能直接被执行运用到SDR评估货币过程中,它需要细化解释什么是“广泛使用”和什么是“广泛交易”。2011年,IMF执行董事会批准将以下几个指标作为可自由使用评估的重要因素:货币在持有储备中的份额,国际债务证券的计价货币,国际银行负债作为评估广泛使用的指标,以及外汇市场的交易量(成交量)作为评估广泛交易的指标。
《协定》第六条第3款涉及资本转移的管制规定:“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管制,以调节国际资本流动,但这种管制,除第七条第3款(b)项及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外,不得限制经常性交易的支付或者不适当地阻滞清偿债务的资金转移。”从第六条文本可以得出,IMF不能要求成员国必须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同时,IMF也声明:“可自由使用货币”着重评估待筛选货币在国际范围内的实际交易情况和实际使用情况,比如贸易结算和金融交易中交易量足够大、流动性足够强,并不要求待评估货币的汇率必须达到自由浮动,或者一定要成为完全可兑换货币。
《协定》文本中,对“广泛使用”和“广泛交易”并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比如一定要达到多大比重,或者参照某一个或者几个国家货币的使用水准等。实际操作过程中,IMF也很难对这些指标参数具体量化。如果把一个待评估的货币和已经在SDR货币篮子里的国际储备货币做出相关指标参数强弱对比,既不公平也不科学。从最初货币篮子中的16种货币到2015年11月4种货币(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不难发现这些货币都是传统发达国家货币,此类货币出于历史原因和使用惯性的影响,大多在支付和交易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或者传统优势,这些优势是后来想要进入SDR货币篮子的新兴市场国家货币无法比拟的,新兴市场国家货币在国际使用上必然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壮大的过程,在面对此种类似“后顾式”筛选标准时难免被边缘化。因此,对“广泛使用”和“广泛交易”指标参数的适用进行对比,缺乏前瞻性和合理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可取的。
早在1977年,IMF就提出了“可自由使用”概念,在最初货币篮子里的16种货币,部分货币并没有满足自由兑换的标准,甚至尚未实现IMF协定第8条款规定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从1974年确定最初货币篮子以来,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以及日元一直都是其中一员,但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英国、德国和日本才完成资本项目开放。法国真正实现资本项目开放则更晚,到1989年年末才完成。之后,日本在1995年至1999年期间又恢复了部分资本管制。参见以往IMF筛选货币的经验可以看出,可自由兑换货币和完全开放资本项目并不是纳入SDR货币篮子硬性标准。
结合《协定》文本以及特别提款权的评估历史可以看出,SDR货币篮子的组成货币并不必须是可自由兑换货币,也不要求完全开放资本项目的程度,因其既缺乏法律基础,又违背既有经验。将一国货币在金融市场流通使用的状况作为筛选特别提款权篮子货币的重要考核因素的确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但“可自由使用”标准明显带有主观评价属性,属于柔性选择标准,这就决定其具有一定弹性的解释空间,IMF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确定SDR货币篮子的其余各定量指标主要用于确定各种货币的相对权重,这就表明可自由使用标准实质上对审查候选货币是否符合入篮标准有着决定性作用。然而“在国际交易支付中被广泛使用”和“在主要外汇市场上被广泛交易”,以上两点评价依据主观性较强,基金组织成员国甚至IMF内部对该标准的理解都存在分歧,所以审查结果往往与执行董事们的个人倾向直接相关。尽管执行董事们并不直接代表本国利益,但执董会成员大多数来自发达国家,自身理念和价值观难免受到其母国的影响,由于东西方文化属性和经济发展轨迹的差异,可能会并不认同中国的货币理念,如中国渐进式改革、热钱管理等理念,而这些都造成在解释和适用“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时主观性过强等弊端。一些执董会成员把强调实际结果的货币“可自由使用”错误地等同于“资本账户开放”实现货币可自由兑换的政策前提,事实上同样偏离了现行规则的设计初衷,①这是造成2010年人民币入篮失利的外部原因,如果不进行调适,这个障碍在2015年的评估中会依然存在。
(三) 储备资产标准(Reserve Asset Criterion,简称RAC)提高SDR在国际货币竞争中作为储备资产的吸引力一直是IMF在SDR评估过程中长期坚持的原则。2011年9月,为了增强SDR的吸引力,IMF提出将重要的新兴经济体货币加入货币篮子。考虑到新兴经济体在世界经济中地位越加重要,以及金融衍生品快速发展,IMF提出了一套新的SDR评估标准体系以替代原来的“可自由使用”标准,即“储备资产标准”。
与“可自由使用”标准体系相比,“储备资产标准”体系在其基础上新增了三项重要特征,SDR货币需在外汇市场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有完备的衍生对冲工具可以有效对冲与该种货币相关的汇率和利率风险、该经济体需要拥有市场化的高品质利率工具。以上三点均强调汇率和利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追求增强SDR作为储备资产的吸引力的目的,并在提供收益的同时能够有效对冲风险。针对上述三项特征,IMF提出了四项具体的评估指标:该货币在国际外汇储备中的使用情况,即期外汇市场交易量,外汇衍生品市场交易量和OTC未偿付衍生品存量,以及拥有市场化的适当的利率工具。①
IMF在2015年的考核评估中最终选择使用2011年修改后的“可自由使用”评估标准,并没有采纳“储备资产标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IMF综合权衡的必然结果。《协定》第十五条关于特别提款权的定值规定:“确定特别提款权价值的方法由基金组织以总投票权70%的多数票决定。但是,改变定值的原则或根本性地改变现行原则的应用,应经总投票权85%的多数通过。”也就是说关于SDR计算方法原则或者根本性改变需要IMF以85%以上投票权通过才能生效。然而,IMF执行董事会对“储备资产标准”替代原有标准意见不一致,仅有少部分执行董事持支持态度,故2015年SDR评估标准并未使用“储备资产标准”。②这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IMF为了解决SDR现实困难而做出的选择:作为目前唯一有显著正利率的主要货币,人民币对储备资产投资应具有较高吸引力,而如成功加入SDR篮子,它亦将显著提高SDR利率。如果人民币在SDR货币篮子中能获得约10%的权重,那么按当前利率,它的加入即可提高SDR利率0.2%。③这个现实上的考量是IMF促成人民币入篮的动因之一。
三 人民币加入SDR过程中评估标准的调适回顾2010年入篮审查,人民币是唯一不在篮子内但是符合出口“门槛”标准的货币。IMF同年10月发布《SDR定值审查方法综述》披露,“人民币在外汇交易市场或其他金融市场交易中都没有符合被广泛使用的条件,人民币尚未达到自由兑换,并且中国的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封闭状态。”从这个表述中可以看出IMF执行董事会在2010年对人民币进行审查时把“自由使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可自由兑换”,这也是当年人民币进军SDR货币篮子败北的主要外部原因。
尽管可自由兑换货币和完全开放资本项目并不是纳入SDR货币篮子硬性标准,但是中国认真接受IMF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以满足并不公平的入篮标准。2010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直接投资中的使用规模稳步上升,开始成为中国政府部门涉外经济统计、核算、管理中的计价货币,跨境收支占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重上升至23.6%,离岸人民币市场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成效显著,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进步明显。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实施将激发更多市场需求,人民币国际使用的范围和规模有望继续稳步发展,随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序推进,离实现可兑换的目标并不遥远。④
及至2015年,虽然中国不断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但仍尚未实现资本项目的完全开放。IMF执行董事会一改当年成见,认可人民币满足“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人民币正式加盟SDR一篮子货币。从某种意义上来看,IMF在2015年对人民币适用“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较上次(2010年)审查,明显改变了其对评估标准的解释。这是中国以切实的发展和成就促成了IMF在适用标准的调适,是IMF基于改变SDR现实困难的考量,是中国和IMF都做出了努力和调整的结果。这个结果反映出如下几点:第一,中国在2015年资本项目开放程度方面较2010年取得了长足进步,IMF官方也正面认可了中国在过去多年来在货币改革和金融体系方面取得的成就,当然,最关键的一点是人民币完全满足SDR在实践方面的操作性要求。同时,尽管数据披露并不是IMF筛选货币篮子中货币的官方正式标准,但鉴于篮子货币的发行国的实际举措,以往SDR篮子中货币数据公布通常采用高标准透明度,已然成为不成文的规定。中国当局已经采用IMF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很大程度上提升数据公布的透明度,增强与国际数据的可比性,同时也表明中国提高货币政策透明度的意愿和信心;第二,SDR需要人民币的加盟。IMF之所以在人民币纳入SDR篮子货币问题上向中国伸出橄榄枝,是因为世界最大新兴经济体的货币加入后,可以显著增强SDR的全球代表性和公正性,大大提升SDR作为储备货币的吸引力,同时也有益于增强一篮子货币体系的价值稳定性;第三,IMF愿意采取实际措施,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IMF和中国在积极倡导拓宽SDR的使用范围的路径,以此来实现分散全球储备资产对美元的过度依赖的态度上一致的。这次成功入篮,对下一步实现中国与IMF的互动,进一步促成IMF改革迈出了成功的一步;第四,SDR货币篮子扩展和引入人民币,也是中美两个超级大国之间政治和经济综合博弈的结果。中美两国不仅是竞争对手关系,更是合作伙伴关系,两大国之间经济相互依存关联。全球经济失衡根源在于美元霸权,国际社会上“去美元化”的呼声愈加强烈。为了缓解由于IMF和其他各国对美国在有关份额改革问题上的搁置态度不满给美国带来的压力,同时为了缓解美元作为主要储备货币给美国国内经济带来的压力,将人民币纳入储备货币篮子能够一定程度减轻美元的负担。
四 入篮后人民币的相应进位IMF基于对其特别提款权制度改革的考量及对SDR利率提升的需求,基于人民币对全球经济贡献的不容忽视,这次入篮审查并没有选择最新的存在争议的储备资产标准RAC,而沿用了2010年审议时的FU标准,同时适当增加参考指标,从而避免了标准本身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也纠正了该标准规则的某些执行偏差。这一法律实践过程在客观上要求人民币入篮后必须符合国际法规则成为合格篮子货币,也意味着相应的对外开放承诺和国际责任。
入篮过程IMF并没有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可兑换进程等提出要求,但入篮后较现在水平不应该有明显的回撤,回撤意味着人民币可能不再符合SDR篮子货币标准,这对中国经济将是巨大声誉损失和利益损失。历史上SDR的篮子货币几经调整,从16种到10种,4种再到今天的5种,IMF每年根据协定第4条对成员国关于汇率制度的义务承担情况进行评估,每5年对SDR篮子货币的权重进行重新估值并设置有退出机制,这对初入篮的人民币来说是很大的考验。
符合FU标准包括:一是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广泛使用,二是在主要国际外汇交易市场中广泛使用,但具体适用弹性较大。SDR篮子货币能够自由使用的目的在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可以使用该货币在国际贸易中直接地满足国际收支调节的需要,以及该货币可以间接地满足国际收支调节需要,即可以在主要国际外汇市场交易中广泛使用,使用该货币不会伴随来自汇率变化的显著的负面影响。这是能顺利通过FU标准的法律审查的核心和关键。IMF也可能基于入篮后有关汇率改革问题对中国提出新的要求,这将是中国入篮后面临的重要法律障碍。笔者认为,对此中国的相应策略应是在国际法框架下坚持我国汇率主权的相应进位和空间,同时在国内相关立法中应保障汇率外部稳定标准和市场化改革双向驱动的法律制衡。
首先,汇率主权的相应进位和空间问题。
截至目前,2007年6月通过的《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IMF关于汇率问题的重要文件。这部文件发布伊始中国即对其公正性提出异议。从法律定性来看《决定》属于国际组织的决议,而按决议的法律性质细分,它们可以是建议性决议或者约束性决议。作为一项国际组织的决议,其法律约束力依赖于建立该国际组织的条约。如果成员国明确表示承认某决议的条款为法律规范,也就赋予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决定》影响汇率主权,中国完全可以抗辩。从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看,人民币加入SDR的过程反映出IMF执董会文件的可调适性,入篮后中国在遵守相应篮子货币汇率义务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合法地积极进行汇率监督规则的纠偏。
另一个需要警觉的问题是入篮后中国要充分吸取日元国际化过程中的相关教训。20世纪80年代美国要求“日元国际化”以及要求签署“广场协议”,一系列事件足以构成中国的前车之鉴。而就在人民币入篮不久,全球货币因经济衰退出现了竞相贬值,有欧美国家开始呼吁要联合起来与中国签署所谓“新广场协议”。对此,中国更应在国际法框架下采取相应进位:根据IMF协定,各成员国有汇率主权,判断是否构成操纵汇率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外汇政策或措施的目的和动机。入篮后汇率市场化是中国的必由之路,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政策措施管理。相反,保障汇率外部稳定意味着需要进一步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以保障汇率外部稳定标准和市场化改革的双向驱动,从而为实现全球的金融稳定做出贡献。
虽然入篮同时意味着国家部分金融主权的被让渡,但是中国无论过去实施的汇率政策还是正在进行的汇率市场化改革,均符合《协定》框架下第四条关于汇兑安排的义务中对成员国的义务要求。入篮后,中国应当继续坚持汇率主权和货币政策独立性,牢牢把握人民币汇率改革的主权,坚定遵循“十三五”规划建议,即“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其次,汇率外部稳定标准和市场化改革双向驱动的法律制衡问题。
任何对国际法的参与都必须落实到国内的相关举措的跟进上来。从国内角度讲,入篮后应尊重国际法的相应规则,根据FU审查标准的相应要求,通过外汇管理立法来保障汇率外部稳定性和市场化改革的相关制衡。目前我国金融法领域大多还是由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缺乏系统性和透明度,这些缺陷成为欧美国家质疑和干预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理由。我国相应立法应包括制定外汇管理法,采取各种举措完善资本流动管理框架以及改进危机预警与救助机制,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完善的货币监管体系,参考IMF的“金融稳健性指标”①,利用该体系掌握的信息来调控监督逐步开放过程中变化频繁的金融市场等等。同时,入篮后以发展“一带一路”为契机,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票据市场、税收、政府行为等和汇率制度正相关的立法配套,在逐步实现国内配套的金融改革前提下,保障人民币在SDR中站稳脚跟并逐步增加权重,并最终成为高信用度的国际储备货币。
五 结语这次人民币入篮对相应国际规则的调适和完善,很好地诠释了中国对国际法规则从回应到参与的“水到渠成”的路径,不以霸权国家的意志为转移,为构建国际金融秩序“稳定性三岛”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人民币加入SDR不仅是一个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也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新时代的起点。入篮后要充分吸取日元等货币国际化过程中的相关教训,在相关国际法框架下增强人民币货币自主权,同时基于入篮后所面临的对评估标准的不能回撤的要求,应将该法律义务落实到国内金融市场建设的立法跟进中,以使人民币入篮后适应规则,站稳脚跟并逐步扩大权重,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