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石家庄,050061)
企业排污实际上是一种生产的负外部行为,污染企业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通过征收排污费将企业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由企业自身来承担污染的外部影响,从而可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最终目的。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就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然而多年来这项制度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却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污染对环境的影响越发明显。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削弱这一经济制度本身在环境管理过程中的有效性。但是,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仅仅依靠排污收费这样一种机制恐怕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因此,需要同时从其他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可以通过第三方,也就是专门的治污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应对,采用激励性规制手段对治污主体的行为进行制约,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法国经济学家让·梯若尔在获得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其倡导的新产业组织理论和新规制经济学受到了广泛关注,梯若尔使用博弈论分析解决委托代理、激励制度以及不完备契约设计等传统经济学问题,为政府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一整套科学规范的理论框架,也为治污企业的规制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本文拟将梯若尔的理论观点引入到环境治理的经济分析,从一个新的视角来探讨污染治理的激励性规制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规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 传统规制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梯若尔新规制经济学的主要贡献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存在着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有的消费者和企业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却在这只看不见手的指引下,实现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也就是说,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是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的(Arrow & Debreu,1954)。但是,完全竞争市场似乎并不存在,而垄断力量带来了效率的损失和资源的错配,因此,各国政府都将对垄断力量的管理作为其职责之一,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Shavell,1984)。一直以来,如何对市场势力进行规制都是理论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重点。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经济学家对市场势力的规制研究主要以经验研究为主,理论分析较少,同时缺乏系统性,所以研究结论很难对市场化过程中垄断企业的规制提供很好的理论支持。后来,随着西方国家对供水、供电、铁路以及电信等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如何对这些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有效规制,成为了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关注的重点,对市场势力的规制研究成为了学界的热点。
在新规制经济学产生以前,对垄断企业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回报率管制,另一种是拉姆齐定价法(Peltzman,1976)。回报率管制的基本思路是:允许企业的产品定价高于其边际成本,但是企业的回报率必须低于规制者的限制。回报率管制作为一种规制方法,其缺陷一直受到研究者的批评。首先,回报率管制会导致被规制者成本的增加;其次,对回报率的确定也是该方法在应用过程中的难点。拉姆齐定价法是指,规制者允许企业通过收费的方式收回生产成本,但是要求企业的生产数量必须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产品的价格根据拉姆齐定价公式进行计算。拉姆齐定价法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缺陷,该方法要求规制者掌握大量的企业信息,而这一点实际上很难做到;同时,拉姆齐定价公式未体现企业的固定成本,所以要求规制者对固定生产成本进行补偿。针对上述两种方法存在的缺陷,研究者提出了改善的建议,例如,可以将部分定价权赋予被规制企业,但是,这种方法仍需要规制者在定价过程中获取关于企业的充分信息(张红凤、杨慧,2011)。尽管回报率管制与拉姆齐定价法存在着诸多缺陷,但却在西方国家获得了广泛应用(Coughlin,Mueller & Murrel,1990)。
传统的规制方法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未考虑信息不对称给规制者在制定规制措施的过程中所带来的困难。Berg和Tschirhart(1988)的研究指出,回报率管制与拉姆齐定价法需要充分了解企业的成本信息,而这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一部分西方学者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上述两种规制方法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Utton,1986;Crew & Kleindorfer,1986)。对垄断企业进行有效规制,需要实现多个目标的统一。首先,规制方案必须要使企业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需要对生产成本进行补偿;其次,对企业的努力要给予一定的合理回报,也就是说,要允许企业获取一定的利润;再次,不能让企业获得过高的回报而损害效率;最后,规制的目标应该是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所以,规制的关键在于,考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提高被规制者的效率,同时又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并保证被规制者不会获得过高的收益。Baron和Myerson(1982)探讨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垄断企业的规制问题,但他们在论文中所分析的仅仅是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
为了弥补传统的规制方法所存在的缺陷,梯若尔开创性地将机制设计理论应用于规制研究,创立了新规制经济学。梯若尔最主要的贡献在于对新产业组织理论和新规制经济学的创新性研究,当然,这并非全部,他还在博弈分析工具以及新理论的应用研究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考虑到与本研究内容的相关性,本文将主要对梯若尔在新规制经济学这一研究领域中取得的成就进行梳理与总结。
第一,梯若尔与拉丰教授一起构建了规制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梯若尔认为,传统的规制方法虽然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其缺陷也不容忽视。例如,价格上限的规制方法能够促进垄断企业改进工艺,降低成本,但同时也会导致垄断企业获得暴利;合作定价虽然会导致效率的损失,但是专利池上的合作却存在着相反的效应;纵向一体化虽然会损害企业间的竞争,但也许会对创新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将信息不对称这一假设作为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前提,成为了理论研究者的现实选择。Laffont和Tirole(1986)的研究确立了两位作者在新规制经济学中的定位。在这篇论文中,他们将传统的企业规制问题作为委托代理问题来处理。政府是规制者,也是委托人;企业是被规制者,同时也是代理人。政府能够观测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并不了解企业的生产技术以及企业管理者在降低成本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他们阐述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最优规制机制的设计问题,以及这种规制机制的特点。以这篇论文作为基础,梯若尔和拉丰又对规制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1993年,梯若尔和拉丰将两人1986年以来所发表的论文进行了整理,出版了《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一书,从而彻底确立了他们在规制研究中的领导地位,同时,该书的出版也意味着新规制经济学理论框架的形成(Laffont & Tirole,1993)。
第二,梯若尔与拉丰在基本规制模型的基础上,将单期不可分割产品生产企业的规制,进一步扩展应用到多产品生产企业的规制,从而发展了基本规制模型,扩大了新规制经济学的应用领域。许多被规制企业可能会同时生产多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规制者可以要求企业以不同的管制价格向市场销售多种产品。规制者在确定最优定价时仍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价格对消费者需求与企业利润的影响,其次是价格能否对企业控制生产成本产生激励。Laffont和Tirole(1990)的研究表明,在特定的条件下,产品的最优定价并不会受到激励本身的影响。他们进一步考虑了产品质量的规制问题,将不同质量的产品看做是完全不同的产品,将不同产品的定价规则应用于不同质量的产品。但他们在研究中指出,如果产品的质量无法辨别,规制者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避免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节约产品成本,造成产品质量下降。Laffont和Tirole(1994)探讨了接入定价的规制问题,认为接入定价只是多产品生产企业规制的一个变形而已,如果企业利用接入服务来生产某种产品,且与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相互竞争,那么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将会夸大接入服务的成本。此外,他们还考虑了规制的动态性。Laffont和Tirole(1988)的研究认为,从短期来看,如果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只能签订短期契约,那么在前一个契约期内,企业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获得了超额利润;在下一个契约期中,规制者为了降低企业的利润水平,将会调低契约价格,而如果企业预期到了这种状况,就不会在第一个契约期内努力地降低成本水平。Laffont和Tirole(1988)的研究证明了在上述情况下被规制企业可以隐藏自己的成本从而获取超额利润,而规制者无法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去激励企业显示自身成本,因此,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依靠规制者做出令企业信赖的承诺。
第三,梯若尔对规制俘获与经济组织之间的串谋问题进行了扩展性研究。梯若尔的研究坚持了经济人的假设,认为规制者都是自私的,也就是说规制者本身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会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当满足一些特定条件时,规制者可能会成为被规制企业的代理人,也就是所谓的规制俘获。经济学家和其他专业领域的学者对组织中串谋与勾结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但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并未受到主流经济学的重视,而实际上,串谋与勾结会极大地降低效率,导致规制政策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具有极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Tirole(1986)将博弈分析的方法引入到串谋问题的研究,为该研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这篇文章中,他在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加入了“规制”要素,为解决经济组织中的串谋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思路,即通过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被规制企业的收益超过其参与串谋所可能获得的收益,降低被规制企业参与串谋的可能性,从而避免串谋的发生以及组织效率的损失。在上述串谋研究的基础上,Laffont和Tirole(1991)将相关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应用到规制俘获问题的分析。他们的研究假定了一种相对简单的情况,模型中涉及三个主体:委托人、监管者和代理人,在该模型中政府(委托人)通过委派部门(监管者)实现对企业(代理人)的规制,如果规制机制设计得不合理,很容易出现委派部门与企业串谋,向政府隐藏信息的情况。面对这一问题,他们提出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规制制度来降低串谋的可能性,政府应该从降低串谋的收益以及提高串谋的难度来制定相应的规制措施,虽然这未必会彻底解决串谋问题,但是却能够减少其不利影响。当然,梯若尔在其进一步的研究中指出,经济人的假设可能与现实不符,个体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注有时候会超过个体利益,从而改变最优状态。
梯若尔的新规制经济学构建了一个关于市场势力规制的系统性理论框架,将规制问题看做是一个最优机制设计问题,从而克服了传统的规制方法在实践过程中的难点。由于信息不对称是规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因此,梯若尔的理论观点更容易在实践中获得应用。例如,我国学者樊玉然和吕福玉(2012)运用新规制理论对盐业规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 环境治理的激励性规制机制设计 (一) 污染治理的规制思路环境资源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公共资源,与其他公共资源一样,由于其具备了非排他性的特征,因而容易被掠夺。企业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节约了其自身的治污成本并增加了收益,而这种成本的节约却是以环境资源的浪费为代价的,对整个社会而言并未获得额外的收益,还有可能导致社会成本增加。同时,企业根据自身的私人成本来安排最优产量,还容易导致产量过高以及资源的错配,这也是我国许多行业目前产能过剩的原因之一。对整个社会而言,企业污染物的排放会损害社会中其他成员的利益,导致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成本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污染企业的边际私人成本会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因此,为了实现最优产出规模,需要将企业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企业根据边际社会成本来确定最优生产规模,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正是基于这一分析,征收排污费成为了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环境经济手段。
面临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仅仅依靠征收排污费来应对似乎很难取得预想的效果,因此需要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公众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由于粗放型经济增长所积累的环境问题以及污染治理的相对滞后导致了居民对目前我国的环境质量严重不满,诸如“APEC蓝”这种网络词汇的出现,正体现了公众在面对环境污染时的些许无奈,清洁的空气甚至成为了奢侈品。所以,我们可以将污染治理视为一种极具价值的公共产品,特别是在当前的这种背景下。当污染治理取得效果时,全体成员都可以在这一过程中获得额外的收益。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治污企业进行补贴,并要求企业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也应该获得公众道义上的支持。一般情况下,企业对环境的破坏是一种具有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导致企业的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相背离,通过排污收费制度可以矫正两者之间的偏差。但是排污收费必将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从企业的角度看更像是一种对企业污染行为的惩罚,再加上收费标准偏低以及地方政府执行不严,更会削弱这一制度的效果。而如果采取对治污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的方式对企业的治污行为进行正向激励,则更容易被企业接受,获得更好的环境治理效果。由于治污企业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如果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弥补其成本,则政府就有责任对这一成本进行补偿,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对治污企业进行规制。梯若尔的研究为本文探讨污染治理的规制机制设计奠定了理论基础,下文的内容中我们将梯若尔的理论观点应用于污染治理的激励性规制机制设计,分析如何在充分信息的前提下,通过固定价格合约的方式对治污企业进行完美激励,并探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对合约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实现社会的整体目标。
(二) 污染治理的激励性规制模型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将企业的污染治理看做是一种企业的产出物,并假定污染治理对公众的整体价值为S。对企业来说治理污染物需要付出成本,根据政府确定的污染排放标准,企业达标的情况下污染治理的成本函数是:C=β-e。在上式中,β是效率参数,e代表了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努力程度。根据梯若尔的观点,这里的努力程度是严格为正的。如果企业在治理污染方面的努力程度为e,也就意味着污染治理的整体成本将下降e,同时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努力将会对企业管理者形成负效用,并且随着努力程度的提高,这种负效用也会随之增加,假定效用函数为φ(e), 那么当e>0的时候,φ′>0, φ″>0,即随着努力程度的增加,负效用的增速是递增的。
进一步地,假定企业的治污成本是可以观测到的,同时规制者会对这一治污成本进行补偿,由于治污本身需要企业管理者付出额外的努力,因此除了补偿企业的治污成本外,为了让企业接受治污的任务,规制者还需要向企业进行数量为t的转移支付,以弥补企业管理者的效用损失。使用U来表示企业的效用水平,则U=t-φ(e)。也就是说企业获得的效用水平受两个条件的约束,一是转移支付的多少;二是由于治污付出了额外的努力而产生的负效用。从企业的角度出发U应该是大于等于零的。
企业治污的成本C以及规制者对企业的转移支付t都通过税收的方式获得补偿,假定λ> 0代表了税收的影子成本,即1元的税收,对纳税者的负效用是(1 + λ)元。在这种情况,公众获得的净剩余是:S-(1+λ)(β-e+t)。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社会福利是公众净剩余与企业获得的效用之和,即:S-(1+λ)(β-e+t)+t-φ(e),上式也可以表示为S-(1+λ)[β-e+φ(e)]-λU,也就是说,污染治理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是对公众的整体价值减去纳税人观测到的污染治理的总成本(包含影子成本)以及治理污染过程中企业获得效用的影子成本。
在完全信息的假设下,规制者可以充分了解β和e,因此,对规制者来讲若想最大化社会福利,需要求解(1)式:
| $ \max _{(U, e)} S-(1+\lambda)[\beta-e+\varphi(e)]-\lambda U $ | (1) |
对(1)式而言,约束条件是企业获得的效用U大于等于零。求解(1)式,得到:
| $ {\varphi ^\prime }(e) = 1或e = {e^*} $ | (2) |
| $ U=0 或 t=\varphi\left(e^{*}\right) $ | (3) |
也就是说,企业在治理污染过程中,管理者努力所带来的边际负效用必须等于1。同时,我们还发现,当社会总的福利水平最高时,企业获得的效用水平为零,也就是在公共资金存在影子成本时,企业没有获得任何租金。
规制者可以通过与企业签订契约的形式来保证最优规制结果的实现。例如,在达到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规制者要求企业治理污染的目标成本必须达到C*=β-e*,而规制者在弥补治污成本的同时,还要支付一个数量为t=φ(e*)的转移支付,对于上述合约,如果企业管理者应对污染治理的努力水平小于e*,将会导致企业自身不得不承担一笔罚金。如果规制者与企业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合约,规制者支付的价格为φ(e*)-(C-C*),在此合约下,治污企业将是治污成本节约的受益者,从而企业管理者本身会选择最恰当的努力程度,以使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也就是e=e*。固定价格合约是规制者对治污企业的完美激励,同时这一激励方式还使得企业的租金为零。当然,这一最优规制结果的实现,要求满足完全信息的假定,规制者能够了解效率参数β的真实值。
(三) 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规制完全信息是传统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梯若尔则突破了这一基本假设,探讨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规制机制的设计。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规制者可以观测到企业污染治理的实际成本,却无法充分获取关于效率参数β的相关信息,也就无法判断企业管理者应对污染治理的努力水平e。信息不对称将削弱固定价格合约对治污企业的激励作用,并导致被规制企业获得额外的租金。如果经济体系中存在两个效率参数不同的治污企业,β1和β2分别代表了两个企业的效率参数,且β1>β2。那么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于低效率的企业,将会存在有效的努力水平,同时获得额外的租金;而对于高效率的企业,最优规制状态下努力水平将偏低,但是企业无法获得额外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高效率的企业为了获取额外的租金,将对低效企业进行模仿。而对规制者而言,如果要求高效率的企业必须达到最优的努力水平,以降低治污成本,则势必会产生额外的租金。可见,在不完备信息的前提下,被规制企业获得了额外租金,而降低租金势必又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降低规制的强度。
由于规制者和治污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固定价格合约的激励效果下降,所以,对规制者而言,需要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来了解被规制企业的信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对治污企业的规制,要想获得最优解,关键在于获得效率参数的真实值,竞争标尺理论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思路,即可以通过将治污企业的绩效表现与其他技术环境相似的治污企业的绩效表现进行比较的方式来了解效率参数。
假设规制者同时规制两家不同区域的治污企业,两家治污企业的主要工作内容相似,治理相同的污染物,但是两个企业的处理能力是不同的,为了方便本文的分析,下面的内容中所出现的成本指的是处理一单位污染物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在这里,两家企业地处不同区域,因此,不考虑它们之间的竞争。对治污企业1和治污企业2而言,它们治理污染的成本函数分别为:C1=β a +β1-e1,C2=β a +β2-e2。
在上述两个公式中,β a 表示两个治污企业都会受到的总体冲击,β1和β2代表了企业1和企业2分别受到的个体冲击,与前文中的分析类似,对企业1和企业2而言,获得的效用水平(即租金)分别为:U1=t1-φ(e1), U2=t2-φ(e2)。
相应地,社会获得的总福利为:
| $ S^{1}-(1+\lambda)\left[C^{1}+\varphi\left(e^{1}\right)\right]-\lambda U^{1}+S^{2}-(1+\lambda)\left[C^{2}+\varphi\left(e^{2}\right)\right]-\lambda U^{2} $ | (4) |
规制者可以清楚地知道治污企业的成本,效率参数分解为总体冲击和个体冲击两个部分。如果我们考虑一种极端状况,也就是两家企业的技术条件、外部环境完全相同,则两个企业的效率参数相等,代表个体冲击的β1和β2为0。此时,虽然规制者所得到的关于企业技术水平的信息会比企业自身要少,但是对社会总福利函数即(4)式求最大值所得到的结果与完全信息条件下相同。此时,规制者向两个不同的治污企业提供一个内含竞争标尺的固定价格合约即可。
| $ t^{1}=\varphi\left(e^{*}\right)-\left(C^{1}-C^{2}\right) $ | (5) |
| $ t^{2}=\varphi\left(e^{*}\right)-\left(C^{2}-C^{1}\right) $ | (6) |
对企业1和企业2而言,企业会最大化自身效用,并选择努力水平e1=e2=e*。同时,两个治污企业都不会获得任何租金,规制者为两家企业提供了降低自身治污成本的内在激励。当只存在总体冲击的时候,可以抵消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得到最优结果。当然,如果两个企业的个体冲击不为零,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也可以通过上述的固定价格合约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也就是说,只要规制者规制的对象不是仅有一家治污企业,就可以通过内含竞争标尺的固定价格合约来对治污企业进行规制,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效率损失。
四 结论与建议本文首先探讨了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污染治理企业的激励性规制设计,即通过对被规制企业提供一个固定价格合约,可以促使被规制者发挥最佳的努力水平,从而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被规制企业不会获得额外的租金。另外,本文考虑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规制者行为上的差异,信息不对称会使被规制企业获得额外租金,而如果规制者降低租金又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降低规制的强度;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本文提出可以通过内含竞争标尺的固定价格合约来对治污企业进行规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福利损失。
随着我国政府和居民环保意识的加强,排污收费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必将获得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其在环境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明显。但是,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仅仅依靠排污收费是不够的,多年来粗放型经济增长所积累的环境欠债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才能获得有效解决。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我们愿意也有能力在污染治理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对治污企业而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污染治理,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公共产品,社会的全体成员都可以在污染治理中获得额外的收益,因此,治污企业在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得成本补偿的情况,政府应该通过转移支付或者是直接购买治污企业相关服务的方式对其进行成本补偿,这样也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规制。基于本文在借鉴梯若尔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污染治理企业的激励性规制机制所进行的深入分析,我们就相关政府部门对治污企业的规制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大财政投入,直接购买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相关服务,促进污染治理行业的快速发展。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仅仅依靠排污收费是不够的,应从多种渠道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为了尽快弥补我们的环境欠债,促进污染治理行业的快速发展,直接购买治污企业的服务将是我们的现实选择。环境产品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政府应该在环境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在制定政策和监督实施的同时,也有义务为这种公共产品买单。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政府通过与企业签订固定价格合约,可以促使治污企业发挥最佳的努力水平,从而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治污企业不会获得额外的租金。但是,现实中由于政府和治污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治污企业可以隐藏自身的信息从而获得额外的租金,因此,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政府可以与治污企业签订内含竞争标尺的固定价格合约。这就需要一个相对成熟的污染治理行业,并促进这一行业内治污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从而为确定合理的治污价格、提高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创造基础。
第二,为治污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治污企业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提升社会的整体效率,因此,政府不应对治污企业设立强制性的准入标准,而应减少相关的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该行业,以加快其发展。当然,促进治污企业的发展,通过政府或污染企业购买治污企业服务的方式实现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的提升,只是我们解决环境问题的若干途径之一,政府应继续推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治理污染中更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从各国的治污实践看,征收排污费仍是应对污染问题最有效的经济手段,通过收取排污费,可以促使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目前我国的排污标准普遍偏低,受产业布局的影响,在很多区域出现了即使企业的排放都达标,却由于产业过于集中,排污总量巨大,对区域环境形成了压力;另一方面,我国的排污收费多为单一污染因子收费,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污染治理上只考虑收费最高的污染因子,从而导致区域内污染综合治理的效果下降;此外,我国的排污收费偏低,无法完全补偿污染治理成本,未能将企业造成的社会成本完全内部化,从而出现了企业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进行污染治理的情况。因此,从上述三个方面来改善我们的排污收费制度,将是我国解决现实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同时,在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控制区域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将有利于我们获取污染治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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