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四川省中江县太古镇政府,德阳市,618100)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全社会热切关注的焦点性问题。2013年1月我国的大面积持续重污染天气过程至今仍让人记忆犹新,最大影响面积270万平方公里,持续时间11天。2014年2月19日至27日,我国再次出现大面积持续重污染天气过程,最大影响面积181万平方公里。①我国大气污染区域性复合型特征明显,《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十二五”规划》显示,我国京津冀、长三江、珠三角等13个重点区域占全国14%的国土面积,集中了全国近48%的人口,产生了71%的经济总量,消费了52%的煤炭,排放了48%的二氧化硫、51%的氮氧化物、42%的烟粉尘和约50%的挥发性有机物,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9至3.6倍。京津冀是我国大气污染的13个重点区域之一。《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京津冀地区13个地级以上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32.9%—82.3%之间,平均为52.4%,亦即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47.6%,严峻形势可见一斑。
大气污染具有典型的外溢性和无界化特征,对我国现行以行政区划为边界的属地型治理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单靠地方政府的各自行动无法有效解决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必须依靠区域内的联合行动。我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都提出,要加快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大气污染区域治理。但是,区域治理面临着内在难题,其关键是地方利益关系协调。由于大气污染治理涉及区域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等强制性措施,必然会对地方利益产生影响,加之区域内行政区之间经济社会结构存在差异,大气污染区域治理对地方利益影响的分布并不均匀,因此,虽然各行政区存在改善空气质量的“共同利益”,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协调地方利益关系,大气污染区域治理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京津冀三地的地方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由于北京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京津冀之间形成了特殊的联系。但是,由于三地之间缺乏长期稳定的地方利益协调机制,京津冀一体化还有较长的路要走。①在大气污染区域治理过程中,京津冀三地的地方利益关系呈现出新的特征,有关方面应针对这一状况,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以实现大气污染区域治理目标。
二 地方利益关系的类型及其协调 (一) 地方利益关系的类型地方利益是指“在一定行政辖区内各种利益的综合,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利益、本地企业利益和本地居民利益的综合表现”(汪伟全,2011)。如果一项政策、计划、项目或事件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的地方利益产生影响,受影响的行政区之间就会存在地方利益关系问题。地方利益关系存在的前提是行政区所面临的共同议题空间,地方利益关系协调的目标就是促使这些共同议题达成一致,从而增进各行政区的地方利益。相邻或相近的行政区所组成的地理空间称为区域。区域内地方利益关系通常产生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流域水资源综合治理、大气污染区域治理、大都市区跨界公共事务治理等区域公共管理领域(陈瑞莲,2008;崔晶,2011),这也正是地方利益关系及其协调的主要内容。
竞争性是衡量地方利益关系的重要维度。根据利益竞争性的程度,可以将地方利益关系划分为竞争性利益关系、互补性利益关系、非竞争性利益关系三种类型。
1.竞争性利益关系。竞争性利益关系是一种零和博弈关系,即一方利益的增加也就意味着另一方利益的减少。因此,竞争性利益关系是地方利益冲突最为激烈的利益关系类型。竞争性利益关系可能带来正、负两种效应,正效应是竞争带来互相学习和效率提升,负效应可能是局部利益提升而整体利益受损。我国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招商引资大战”就是竞争性利益关系的典型例子。为了争取企业投资,各行政区地方政府争相采取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地方利益造成损害。竞争性利益关系在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中也普遍存在。例如,在流域水资源分配中,一方增加取水总量就会对另一方取水总量造成影响。在大气污染区域治理中,节能减排的责任分担也是一种竞争性利益关系。
2.互补性利益关系。互补性利益关系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它主要通过利益的交换来实现双方利益的增加,即通常所谓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中心—外围”结构就是互补性利益关系的表现。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发达地区商务成本增加,发展空间受到制约,而周边的欠发达地区拥有较为丰富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但是缺少投资项目,此时,双方就可以通过推动产业转移来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从而在整个区域形成产业发展和投资的中心—外围结构(邢华,2006)。在区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互补性利益关系也较为普遍,例如,当流域上游生态脆弱地区采取生态涵养和保护政策时,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利益补偿,从而实现双方的共赢发展。水资源丰沛地区向缺水地区实施区域调水,缺水地区给予调出地区合理的补偿,也是一种互补性的利益关系。
3.非竞争性利益关系。非竞争性利益关系是一种利益共生关系,即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预期的共同利益。非竞争性利益关系产生于各方希望通过共同努力来获取共同利益的预期。例如,区域内的城市政府结成联盟,共同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这种情况就属于非竞争性利益关系的典型。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利益对各方来说是普惠的。只有各方结成利益联盟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预期目标。例如,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各方共同建设交通基础设施,畅通区域交通网;在大气污染区域治理中,各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开展大气污染联合会商,联合制定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等,都属于非竞争性利益关系的范畴。非竞争性利益关系各方具有相互依赖的特点。与竞争性利益关系和互补性利益关系相比,非竞争性利益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竞争性程度最弱。
上述三种利益关系构成了地方利益竞争谱系的三种类型。其中竞争性利益关系的利益竞争性最强,非竞争性利益关系的利益竞争性最弱,两者分别位于利益竞争谱系的两个极端。互补性利益关系则介于其中。区域性公共事务将推动地方政府关系逐渐从竞争走向合作,也将推动地方利益关系从利益冲突转向利益互补和利益融合。
(二) 地方利益关系的协调地方利益关系协调是指根据不同利益关系的类型设计相应的协调机制,以解决各种类型地方利益关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从而推动利益相关方达成一致,以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根据上述地方利益关系的三种类型,本文提出相应的地方利益关系协调的三种途径。
1.竞争性利益关系:主要协调途径为第三方嵌入。竞争性利益关系是一种冲突型的利益关系,很难通过利益相关方的自主协调达成一致,此时就需要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嵌入来推动地方利益协调。第三方的职责通常由中央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承担。第三方有必要增强政策置信度和强制力,帮助制定规划和设定目标,提高监督和惩治水平,提高政策的执行力,既防止地方政府恶性竞争带来的区域内负外部性,又防止区域内地方政府之间或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达成利益共谋,损害全社会整体利益(李胜等,2011)。竞争性利益关系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利益相关方仅从自身利益考虑,缺乏区域整体视野,即只考虑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因此,第三方的首要职责就是要推动形成区域整体思维,使区域内各行政区跳出“一亩三分地”看问题。其次,要推动形成区域内各行政区的功能定位,只有各行政区的角色和分工清晰明确,才能使各行政区专注于自身功能效用的充分发挥,并在自身功能定位约束下寻求自身利益,从而缓解利益冲突。再次,在处理竞争性利益关系时,还要充分考虑各行政区经济社会结构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特征提出差异化解决方案。最后,由第三方嵌入来调节利益冲突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平衡。
2.互补性利益关系:主要协调途径为网络治理和利益补偿。互补性利益关系具有互利性,由于这种利益关系往往能够实现多方共赢的结果,因此被认为是比较容易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协调互补性利益关系的要点之一是网络治理,主要针对行政区内部本地利益的整合,因为在现实中即使存在互补性利益,可能各方利益主体却并不容易达成一致。要尽可能使本地利益相关方都参与进来,让本地居民、本地企业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利益主体充分协商,通过网络治理来推动互补性利益关系的协调。要点之二是利益补偿,即通过科学合理的成本收益评估,促使利益受益方对利益受损方进行合理补偿,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补偿的目标是使双方达到演化博弈的长期稳定均衡(徐大伟,2012)。为保证补偿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应当利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机制等。
3.非竞争性利益关系:主要协调途径为自主协商。非竞争性利益关系也是比较容易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一方面,行政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行政区努力所带来的共同利益一般也不会对本地居民和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非竞争性利益关系可以采用各行政区地方政府自主协商的方式加以协调。非竞争性利益关系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搭便车”。由于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预期收益,因此在现实中各行政区可能会存在“偷懒”行为,即通过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同等的收益。针对这种情况,在各行政区进行自主协商的过程中,一般应通过建立协商委员会等方式保证利益相关方定期交流信息,处理利益协调中的问题。同时应建立秘书处等常设机构,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处理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地方利益关系的类型及其协调机制可以归纳整理为表 1。
| 表 1 地方利益关系类型及其协调 |
随着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日益严重,中央政府先后出台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京津冀三地也分别出台了《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共同签署了《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从区域层面加强大气污染协作治理,成为推动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的共识。大气污染治理涉及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控高耗能和高污染产能、推行清洁生产、调整能源结构等诸多方面的强制性措施,必然会对地方利益产生明显影响,也使京津冀三地之间利益关系呈现出新的复合型特征,即不同程度地存在竞争性利益关系、互补性利益关系和非竞争性利益关系。
(一) 良性竞争性利益关系初步形成从竞争性利益关系角度来看,京津冀三地长期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马海龙,2013)。首先,京津冀三地是各自独立的行政区域,在过去GDP优先的发展理念下,三地只关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北京和天津利用政策优势占据先机。北京要建设世界城市,天津则致力于发展滨海新区,打造北方经济中心①,而河北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资源要素更多向北京、天津转移,造成河北经济发展偏弱,甚至形成了“环首都贫困带”(孟祥林,2013),难以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关系。其次,由于北京是首都,保障北京的安全和稳定是一项“政治任务”,在涉及首都发展的诸多问题上都需要周边地区做出牺牲,“环首都贫困带”区域就是典型例证,这些因素也会导致良性竞争关系无法形成。随着区域性大气污染日益严重,北京和天津两个特大城市面临的产业和人口发展压力越来越大,需要通过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来缓解城市发展压力,三地逐步开始由“各自为战”转向“利益协同”,这为构建良好的京津冀竞争性利益关系提供了契机。②另一方面,三地政府在新的竞争关系中存在着大气污染治理政策、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博弈。例如,在治理指标方面,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到2017年,北京、天津、河北细颗粒物(PM2.5)浓度要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严格控制。据统计,2015年天津和河北的第二产业产值占比均在45%以上,煤电、钢铁和石化等产业比重较高,在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方面要承担更大的压力。尤其是到2017年钢铁产能削减6000万吨、压减粗钢产能6726万吨等指标要求,使河北钢铁企业面临大面积停产关闭的境地。而北京2015年第二产业占比不足20%,减产压力相对较小。从构建良性竞争性利益关系出发,未来京津冀之间应就节能减排的责任分担进行充分的协调,可以采取类似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分担机制,北京应主动承担更多责任,或对河北等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激励和补偿。
(二) 互补性利益关系日益凸显虽然产业梯度转移是京津冀区域的老话题,但以往北京从自身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考虑,并不希望企业向天津和河北等周边地区转移。较高的行政壁垒制约了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导致京津冀之间互补性利益关系无法真正形成。在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京津冀三地利益的互补性大大增强,北京需要化解资源环境压力、推动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向天津、河北等地转移,天津和河北需要承接北京的转移企业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承接北京产业转移过程中,天津和河北应结合各自的区域功能定位和要素禀赋有选择地制定发展规划,形成差异化的互补性利益关系。例如,天津应注重与北京建立研发合作,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河北则应与北京加强产业园区合作,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实验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北京向外搬迁的企业有一部分为一般性制造业,有可能会带来污染的异地排放等问题。这类转移不仅不构成互补性利益,也无助于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因此,一方面要注意对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同时通过培育产业集群促进企业集约经营,提高产业承接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阶段和生态治理投入的差异,建立起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防止区域间形成新的矛盾,甚至导致区域间不合作(王喆等,2015)。
(三) 非竞争性利益关系日益增强从非竞争性利益关系角度看,京津冀三地长期以来缺乏“共容性利益”,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协商机制,协调领域狭窄,协调方式单一,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而联防联控是大气污染区域治理的必然要求,是京津冀之间非竞争性利益的集中体现,从长远来看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中,相关部门提出要加强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具体而言,包括“五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评估、统一监管、统一协调。以往京津冀三地对建立非竞争性利益协调机制缺乏动力,而在大气污染治理背景下,京津冀之间非竞争性利益关系协调势在必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是建立统一的污染监测和会商机制,加强应急情况下的污染处置。三地应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制定标准、协商制定预案、协调污染执法力量。由于非竞争性利益关系中存在“搭便车”问题,因此,需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议事协商机构,加强日常联系与沟通。
我们看到,在京津冀三地大气污染区域治理的地方利益关系新特征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难点:基于竞争性利益关系,京津冀三地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不明确,“共谋”行为难以规避,政绩考核体系导向亟需改变。基于互补性利益关系,京津冀三地在大气污染治理利益补偿机制方面的顶层设计缺失,当前主要依靠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缺乏府际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且大多数补偿机制以项目方式为主而缺乏长效机制;大气污染区域治理的社会参与不足,利益表达和协调途径不畅通。基于非竞争性利益关系,京津冀三地缺乏具有权威性的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议事协调机构,利益协调常态化和应急机制迫切需要建立;市场化手段运用不足,京津冀三地金融资源配置严重不平衡,亟需建立大气污染共同防治基金。
四 构建京津冀大气污染区域治理中的利益协调机制根据大气污染区域治理中京津冀地方利益关系的新特征和问题,构建京津冀利益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以第三方嵌入机制和改革政绩考核体系促进良性竞争1.引入第三方嵌入机制以防止共谋。区域性联合防治机制可以有效协调区域内的利益博弈,但仅靠区域内部制度安排可能难以规避区域“共谋”行为,例如产生区域外的负外部性、不发布数据或真实信息、通过控制舆论来掩盖较严重的污染事件等,因此必须通过第三方嵌入来实现外部监督。一是中央政府嵌入。中央政府对京津冀区域污染治理要有顶层规划和监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可要求地方政府或区域性机构制定)、标准制定、控制总量、目标要求、监管措施、奖惩机制等。二是司法嵌入。京津冀大气协同治理立法问题涉及区域性立法,须打破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共同探索协同立法的立法主体、权限和效力等问题,确保三地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因各项法规所涉及调整的利益关系、法律责任等协调一致。三是环保区域性机构嵌入。应当充分发挥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作为国家环保部派出机构的作用,进行区域大气环境问题模拟,监督和协助京津冀地区开展有关大气污染状况和污染源的监测、建立数据库和发布信息、制定行动计划并推进实施,对区域大气治理措施及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可提供技术和政策帮助,提供并开展相应的培训等(宁淼等,2012)。
2.改革政绩考核体系。改变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导向,可以有效改变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性关系。中国的强政府特征决定了政府的政绩观直接影响地方的发展观,只有建立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扭转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政绩考核造成的地方政府之间逐利性博弈倾向。对京津冀地区而言,一是必须尽快改革传统的GDP考核制度,构建综合性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体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治理状况、资源利用效率、生态保护效益和区域生态治理合作情况等内容的资源环境指标应成为该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赋予较高的权重,以适应大气污染治理和资源环境保护的需要。二是应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建立差别化的考核体系,体现“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要建立既有利于大气污染区域治理,又不会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科学设定京津冀三地大气污染责任分担指标。三是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离任审计,建立领导干部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制、问责制和终身追究制,防止任期制、分管制等制度安排导致的政治短视。通过考核指挥棒的改变,促使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成为内在的地方利益需求,从而防止互相推诿扯皮和恶性竞争。
(二) 以创新利益补偿机制和多主体网络治理促进利益整合1.创新利益补偿机制。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使得发达地区免费享受欠发达地区提供的生态环境产品和服务,因此,前者对后者的环境保护行为给予足够的生态补偿,不仅符合成本效益的要求,也有利于欠发达地区增加环境保护投入,改善整体的环境质量(张文彬等,2014)。通过利益补偿,使不同行为主体的决策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社会成本,从而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京津冀三地应加快创新利益补偿机制,首先,要统筹利益补偿的顶层设计,完善京津冀区域内大气污染治理补偿资金筹集、调配、运作、管理和财政转移支付、税收等政策,科学制定补偿要素、补偿依据、补偿支付模式、补偿范围等。其次,要建立纵向、横向、政府与企业间多层次的利益补偿机制。一是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北京与张家口、承德等生态脆弱地区稳定持续的利益补偿机制,除基于项目的经济性补偿之外,还可以探索政策补偿、实物补偿、产业转移、对口协作、共建园区、人才培训等多方面措施的有机结合,协助这些地区走上绿色发展道路。二是完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中央政府对京津冀三地尤其是河北大气污染节能减排的利益补偿机制,通过设立区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方式对地方大气污染治理成本进行适当补偿。三是建立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补偿机制,对污染企业脱硫脱硝等减排成本予以适当补贴,对淘汰落后产能进行合理补偿,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污染治理机制。
2.推进多主体网络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涉及包括地方政府及官员、本地企业和居民在内的多主体利益。传统的环境规制以政府为核心主体,其他主体缺乏参与环境治理的渠道,仅被作为规制对象,造成了政府和其他主体之间严重的对立,也影响了环境规制的实际效果。京津冀三地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互补性利益关系内在要求建立和完善多主体网络治理机制,需要在不同利益主体间更有效地沟通,要求各利益主体更多的参与、对话和协作,政府和其他主体间由对立关系转为伙伴关系,构建政府、社会、企业之间的网络治理机制(陈江,2007)。具体来讲,在京津冀地方利益的整合中,应创造多主体参与的平台,畅通各方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实现的途径,倾听企业和居民的利益诉求,保障企业和居民的利益,实现地方和区域双重利益最大化;可以探索建立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通过采取物质奖励等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三) 以权威区域利益协调机构和市场化机制促进利益协商1.建立权威的区域利益协调机构和机制。在利益协调机构方面,要在京津冀区域建立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议事协调机构,对大气污染区域治理中涉及的竞争性利益关系、互补性利益关系和非竞争性利益关系进行统筹协调。建议设立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区域治理委员会,统一协调京津冀三地大气污染治理,下设秘书处等常设机构,保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日常协调与信息沟通。建立利益协调机构的核心问题是中央政府层面对该机构的认可以及地方对相关行政权力的让渡,保证其权威性和实效性。在协调机制方面,要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加快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联合会商和应急机制;建立完善的区域气象环境监测和预警网络,在现有区域观测网的基础上,加大技术和资金投入,对已有气象环境监测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同时增加全区域的监测点,要建立京津冀区域全覆盖的气象环境监测网。要建立区域环境数据管理平台,对监测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实现信息共享;定期进行大气污染联合会商,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成因,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和治理;加强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建立区域大气污染应急机制;加强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形成区域合力治理大气污染的局面。
2.引入市场化机制。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路径选择上,政府规制的思路是以有形之手解决市场在该领域的失灵,而科斯提出在合理界定产权的前提下市场机制自身可以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引入市场化机制有利于避免地方政府间利益关系的直接冲突,以更加柔性的方式改变地方利益的分配格局。对京津冀三地大气污染治理而言,一是要充分发挥资源环境产权界定与交易机制的作用,实现生态资源和排污配额的合理配置。例如美国的南海岸大气质量管理区(South Coast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SCAQMD)自1993年开始在区域清洁大气管理中纳入排污交易政策(Regional Clean Air Incentives Market),用规定排放上限取代了原有的针对每个排放源的排放控制和技术要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宁淼等,2012)。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核心是基于区域内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产业结构、生态资源等方面的差异合理确定不同地区的排污配额。要推进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和规范的交易平台,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试点。二是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三是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或其他PPP方式参与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开展大气污染的市场化治理试点(王喆等,2015)。四是建立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基金,将京津冀三地现有的大气防治资金整合为共同的防治基金,根据不同的经济水平、污染影响、治理任务、治理成本等因素,对基金进行统一调配,并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予以相应的奖励(易志斌,2010)。
当前,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涉及三地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方面的竞争、互补和非竞争性等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复杂利益关系。因此,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既要借助于中央政府的强制力进行整合与协调,也要借助跨区域的协调机构推进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平衡资金配置和人才资源配置,加快创新利益补偿机制,促进多主体网络治理,建立市场化的跨区域资源整合机制,最终形成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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