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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Vol. 49 Issue (4): 12-19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7.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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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朱贻庭. “天人合一”的道德哲学精义[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49(4): 12-19.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7.04.002.
ZHU Yi-ting. The Moral Implication of the "Unity of Heaven and Human"[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7, 49(4): 12-19.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7.04.002.

作者简介

朱贻庭,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上海, 200241)
“天人合一”的道德哲学精义
朱贻庭    
摘要:研究传统思想文化,不仅在于认知古贤思想的原貌,揭示古代哲学话语形式下的思想内涵及其实质,更为重要的是把握其精义,发掘包含于其中的"古今通理",发现可以进行创造性转化的现代"价值对象性"。反思传统"天人合一"思想体系,可以发现其中确实包含着一些"古今通理",为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普遍性的"精神危机"和"生态危机"提供了颇具现代"价值对象性"的文化思想资源。然而,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要真正成为现代的文化构成,就需要运用文化演进的"源原之辨"历史辩证法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关键词天人合一    古今通理    生态智慧    重己役物    
The Moral Implication of the "Unity of Heaven and Human"
ZHU Yi-ting
Abstract: By studying traditional thought and culture, we attempt to know the original ideas of ancient sages and the intellectual connotations in early philosophical discourses. However, more importantly, we try to grasp the significance of traditional thought, find out the "principles valid in ancient and modern times", and discover something that can be creatively transformed into modern "values". Examining the traditional idea of the "unity of Heaven and Human", we really find some "principles valid in ancient and modern times", which can be used as cultural and intellectual resources for us to create modern values to solve current "spiritual crisis" and "ecological challenges". Nevertheless, in order to creatively transform and develop excellent traditional cultural resources into real ingredients of modern culture, we should adopt the historical dialectic method to deal with "origins" and "resources" in cultural evolution.
Key words: the unity of Heaven and Human    principles valid in ancient and modern times    ecological wisdom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oneself while taking advantage of things    

“天人合一”是中国古典哲学的核心范畴和理论基石,是中国古典哲学宇宙观和思维方式之特征的标识。农耕社会的中国先人无不从“天”那里求得问题的最终答案。可以说,中国人从一开始就有了天人相通的思维方式。“天人合一”不是经验科学的思想形态,而是对原始的“天人相通”思维方式的哲学升华。将“人”即社会的伦理关系抽象化并上升为“天道”、“天理”,构架了一个“天人合一”的宇宙结构“伦理模式”;转而由“天道”推出“人道”,并通过“天命之谓性”的人性论环节,在尽心、知性而知天的修养中达致人生境界的“天人合一”。从道德哲学的高度回答了道德本原和人生理想等各种问题。

研究传统思想文化,不仅在于认知古贤思想的原貌,揭示古代哲学话语形式下的思想内涵及其实质,更为重要的是把握其精义,发掘包含于其中的“古今通理”,发现可以进行创造性转化的现代“价值对象性”。反思传统“天人合一”思想体系之精义,可以发现其中确实包含着一些“古今通理”,为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普遍性的“精神危机”和“生态危机”提供了颇具现代“价值对象性”的文化思想资源。然而,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要真正成为现代的文化构成,就需要运用文化演进的“源原之辨”历史辩证法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一 “生态伦理”的哲学智慧和基本理念

如果扬弃“天人合一”宇宙结构的义理形态,那么,所谓“宇宙结构伦理模式”即还原为一种“天、地、人”相通、相依的宇宙结构形态。人是宇宙的有机构成,所谓“天人合一”就是天与人相通、相依的宇宙秩序。正是这个“秩序”,使人与天地构成了一个“生命共同体”。在这个生命共同体里,“天地”与“人”紧密相依,谁也少不了谁,谁也离不开谁,离了谁就不成为宇宙了,就会断送宇宙的生命。虽然“天地之性(生),人为贵”,人因“有义”而成为宇宙间最贵重的存在,但也因之而赋予了人“赞(助)天地之化育”的责任。人与天既合一又相“参”,人不是消极被动的“三才”之一。这正是中国传统哲学关于“宇宙结构”的特有观念。这里正内含着一条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古今通理”—在人与自然之间,既“参”又“一”,既“赞”又“和”;既非以“人”为中心,也非以“天”(自然)为中心。有鉴于此,学界认为传统的“天人合一”论为创建现代“生态伦理学”提供了极富哲学智慧的理念。就是说,现代“生态伦理学”的“生态”是“人”与“自然”相参“一体”的宇宙生命体系,因而既不应持“人类中心论”,也不应偏向“自然中心论”,而应该是以敬畏和关怀包括人在内的宇宙万物生命为价值取向,即我称之为“天地境界”的“生态伦理学”。现代“生态伦理学”,不是以“物”为对象,而是以包括人在内的宇宙万物之“生命”为对象;不是冷冰冰的研究物与物关系的学问,而是对宇宙万物充满着人文情理的学问。孔子主张“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正是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生态”的人文关怀,表述了“人与天地参”的真谛。诚然,“天人合一”论不是“生态伦理学”,但它所包含的“生态伦理”之哲学智慧,具有建构现代“生态伦理学”的“价值对象性”。

关于“人赞(助)天地万物之化育而与天地参”的“生态伦理”理念。《中庸》说: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朱熹《中庸章句》注:“喜、怒、哀、乐,情也。其未发,则性也,无所偏倚,故谓之中。发皆中节,情之正也,无所乖戾,故谓之和。”这是就人之“情”而言的“中”、“和”。然而就宇宙而言,“中”、“和”原本就是“大本”、“达道”。《中庸》认为,人能达致“情”之“中和”而与宇宙之“中和”合一,于是“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对此,朱熹据“天人合一”论而注曰:“位者,安其所也;育者,遂其生也。”人之修养“自戒惧而约之,以至于至静之中,无少偏倚,而其守不失,则极其‘中’而天地位矣”;“自谨独而精之,以至于应物之处,无少差谬,而无适不然,则极其‘和’而万物育矣。”又进而注曰:“盖天地万物本吾一体,吾之心正,则天地之心亦正矣,吾之气顺,则天地之气亦顺矣。故其效验至于如此。”这并非与《中庸》原义相悖,而是对《中庸》思想的发挥和发展。上引《中庸》语下段又说得明白:人通过尽性而尽物之性,认知了天下万物的属性和规律,“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朱熹注:“赞,犹助也。”这一个“助”字,道明了儒家“天人合一”论所含人与天地参的精义。就是说,人虽与天地万物为“一体”,但“天地之性,人为贵。”人能“尽万物之性”,并由之而能“赞”助天地万物之化育,即朱熹所说的能“遂其生”。正因如此,人才能与天地“参”(朱熹注:“与天地参,谓与天地并立为三也。”),就是说,人才能与天地万物“一体”构成宇宙生命之大全。

显然,儒家的“天人合一”论,不是机械的而是有机的,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人虽为天地所生而与天地并立为三,但人不是被动的、无所作为的。人作为构成宇宙“三才”之一,他对天地万物之生命化育具有“赞”助的能动作用。而人要起到对天地万物之化育的“赞”助作用,就应使自己的欲望“无所偏倚”、“无所乖戾”而达“中和”之道,就应在认知上“尽万物之性”。我们可以而且也应该指出其历史的局限性,但不能也不应该否定其中所包含的“古今通理”。如果将“人”转换为个性自由的劳动大众、科技精英、企业家和当政者,将“赞”引入社会实践范畴,将“尽万物之性”转化为认识自然生态规律,将“中和”确立为并必须维护的包括人之欲望在内的宇宙的生态秩序,那么,即可将传统“天人合一”及其所包含的“人赞(助)天地万物之化育而与天地参”的哲学智慧,创造性地转化为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和理论框架。

还应指出,“……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句话也可这样理解,天地万物之所以当其位、遂其生,在于天地万物处于无所偏倚而无所乖戾,即“中和”的状态。这正是对西周末史伯首先提出的“和实生物”哲学思想的发挥。它使“和实生物”具有了儒学的形态,进一步揭示了“生”才是传统“和”哲学的本质。同时也表明了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伦理”本质—以敬畏和关怀包括人在内的宇宙万物生命为价值取向。而确立了这一价值取向,也就能达致“天地境界”。其现实意义不言自明。

中国传统哲学“天人合一”论所包含的构建现代“生态伦理学”的“价值对象性”,在道家那里又别有一番意味。道家的“天人合一”即合一于“道”。老子说:“域中有四大”—道,天,地,人。“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是说,人与天、地相参而构成了宇宙(域),“道”则是宇宙的根本法则;人、地、天都要以“道”为法,而“道”则以“自然”为法。“自然”即自己而然,与“无为”同义。“道法自然”就是“道常无为”;“自然”、“无为”是“道”的本质属性。老子所谓人、地、天法“道”,也就是法道之“自然”、“无为”。天、地法“道”,天地万物就具有了“自然”的属性。实际上,老子所谓“自然”就是对自然界“自己而然”客观属性的哲学概括。但人与天地万物不同,人有情感意志,处处表现出有为,“有为”就要干预天地万物的“自然”本性,甚至妄为,破坏天地万物之“自然”,即所谓“妄作,凶”。因而,老子针对人的“有为”、“妄为”,提出了人要法“道”之“自然”、“无为”。于是,“有为”与“无为”就成了老子哲学体系的一对基本范畴。老子明确提出,人法“道”之“无为”,就要顺应万物之“自然”本性,即面对万物的“自然”本性,不妄为、不强为,就是要像“道”那样“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也就是要敬畏由“道”而生成的自然生态秩序。后庄子引申为“无以人灭天”。《庄子·秋水篇》:“牛马四足,是谓天;络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故曰: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这句话的积极意义在于:不要把人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天地万物,不要据人自己的需要去故意毁坏自然界的“自然”天性。应以天为师,顺应自然。“夫明白于天地之德者,此之谓大本大宗,与天和者也”。显然,老子所说的“无为”不是不为,而与“无为”对立的“有为”,就是违反万物之自然天性的强为、妄为。成书于汉初的《淮南子·修务训》作者就认为老子的“无为”不是无所作为、不作为。如果听任水之自流、禾之自生,“则鲧禹之功不立,而后稷之智不用”,作者说:

若吾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权;自然之势,而曲故不得容者,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非谓其感而不应,攻而不动者。

而背其“自然之势”,“故谓之有为”。这一解释是合乎老子所言“能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的“无为”本义的。王充《论衡·自然》也曾明确指出:“然虽自然,亦须有为辅助之也。”一个“辅”字,实与儒家(《中庸》)所说的“赞天地之化育”的“赞”同义,表明了“无为”并非“不为”,而是不能做违背万物“自然之势”的偏为、强为、妄为。老子认为,如果不应顺万物之“自然”这一“常”理而“妄作”,其结果必“凶”。

在现代语境下,老子的这一思想可以做这样的转换: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上,就是要像“道”那样自然无为,顺应自然生态法则,对自然生态持敬畏感,不能违反自然生态的“自然”本性。绝对不要从人的主观意图出发对自然生态进行妄为、强为,改变自然界的“自然”生态法则,强使自然生态服务于人自己。不然,其结果只能是,不仅毁坏了自然生态,而且也终将毁灭人类自己。

而人要真正做到像“道”那样“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关键的一条是,“保此道者不欲盈”,要节制欲望,不要贪得无厌。老子认为人之所以“妄作”,在于追求物质享受走向过分(“甚”)、奢侈(“奢”)、极端(“泰”)。据此,提出要“去甚、去奢、去泰”。还说:“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要求人们在对物质追求上适可而止,实际上提出了一种限制欲望和适度消费的理念。简而言之,就是要“少私寡欲”、“复归于朴”,否则就是“不道”,而“不道早已”。这是两千多年前老子对人类发出的严厉警告。而人类应顺应自然,“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则是一条处理人与自然生态关系的伟大法则。

儒家和道家关于宇宙结构的宇宙观,都将“人”纳入宇宙的有机构成,都主张“天人合一”。但其内涵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上,老子提出人应法“道”之“自然”,“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而儒家主张“致中和”,“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两者互补结合,正为现代“生态伦理学”处理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极其可贵的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学智慧和生态伦理理念。

二 道德崇高性与道德敬畏感

儒家“天人合一”的道德本体论,论证了“道之大原”,并通过“天命之谓性”的性善论转换,为“人道”确立了必然性和崇高性。人有道德不仅是“非人之所能为”的“天命”必然,而且是人所应当遵循的“当然之则”,“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犹如宗教信徒的道德来自对上帝的信仰,这当然是道德宿命论,但其目的是教人要有对道德的敬畏心。“天理不容”,集中地反映了古人出自内心的对道德的敬畏感。“人兽之别”,斥责不道德的人和行为是“禽兽不如”,又集中地表明了古人对“道德人格”之尊严的肯定和敬重。人要有对道德的敬畏感,是传统“天人合一”的道德本体论的题中之义,也是“天人合一”论所含的一条“古今通理”。另外,“天人合一”的世俗化,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举头三尺有神明”、“不要给祖宗脸上抹黑”等俗语,也都体现了老百姓心中的道德敬畏感,并固化为老百姓为善祛恶的道德心理。

所谓“敬畏”或“敬畏感”,并是主体对对象既敬重又畏惧的复合情感。敬畏的对象是特定的,或为宗教信徒心目中至高无上的上帝,或为个人和群体所当维护和遵循的万物生命、道德法律、文化传统等,它们具有崇高的价值。人们因其崇高而敬,因敬其崇高而畏,即畏己之冒犯崇高也。因此,敬畏重在于“敬”。杨倞注荀子说“敬”:“谓不敢慢也。”朱熹说:“敬只是一个畏字”。与消极的恐惧心有别,敬畏感是积极的,唯有对崇高价值之敬畏才会有维护崇高价值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一个人如果丧失了对生命、道德、法律、文化等真、善、美价值的敬畏之心,就会无法无天,无恶不作。儒家十分强调人应对道德抱有敬畏之心,朱熹明确指出:“‘敬’字工夫,乃圣门第一义,彻头彻尾,不可顷刻间断。”要经常对道德抱有敬畏之心,唯有这样,才能在心中“天理常明”而达致“圣贤之域”。显然,对道德的敬畏之心,体现了主体对道德的坚定信念。

基于对道德崇高性的信念,西方近代道义论的代表康德曾满怀激情地表示了对“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的“景仰和敬畏”。中国古贤对道德的敬畏,也体现了对道德崇高性的信念。有意思的是,两者在理论上虽有历史的和文化语境的巨大差异,但对道德之崇高性的论述却有某种相似之处。康德对道德法则的敬畏,鉴于我的“人格里面道德法则向我展现了一种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命”。道德法则向我昭示,人的存在“不受此生的条件和界限的限制,而趋向无限”。就是说,道德法则不是动物所具有的,也不是经验的、偶然的,而是“普遍的”、“必然的”,它“通过我的人格无限地提升我作为一个理智存在者的价值”。我对道德规律的尊重就是一种使我的意志服从于道德法则的意识。中国古代儒家对道德崇高性和对道德的敬畏的论证,由“天命”和“人兽之别”立论,也做出了类似的表述。中国古代儒家认为,人、兽或人、物皆由天地所生,其“性者,万物之一源”,或由“天命”,或由“气禀”,因而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只是由于(如宋理学家所说)禀气有“粹驳之不齐”或有“通蔽开塞”之不同,故有“人、物之别”,即人有道德,而物或禽兽动物没有道德,也就是人之有道德,“独立于动物性”,并在修养过程中不断提高人格的价值,显示道德的崇高性。所以,“天地之性(生),人为贵”。孔子论“孝”:“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表明了人有道德是人与禽兽的根本区别。孟子说:“人之有道也。饱食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认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这个“几希”就是人之“有道”,能“察于人伦,由仁义行”,而仁义道德则本于“天命”,源于“我固有之”的“四端”之心。因而人当应自觉其“贵”之所在—“有道”、“有德”,否则就是禽兽不如。“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的这一思想在后儒那里多有论述。说得最为明确的首先要数荀子,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有义”即指礼义道德。而人之所以“最为天下贵”,就是因为人有礼义道德。荀子不是道德天命论,但通过“人兽之别”,在人之为“人”的问题上,做出了与孟子相同的结论。因此,如果排除道德天命论的迷障,那么孟子所谓的“人兽之别”与荀子之论,都认为人之为“人”即人的本质在于“有义”,此乃“圣人与我同类者”。这是儒家关于“人”之本质的共识。对此,《礼记·冠义》做了明确的概括:“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其要义所在:就道德作为人之为“人”的价值而言,具有至上的崇高性,如理学开山者周敦颐所说:“天地间,至尊者道,至贵者德而已矣。”孟子称之为“天爵”,并谓为“良贵”,其价值之高贵非公卿大夫之“人爵”所能比矣。可人却常以“人爵”为贵,然而“人之所贵者,非良贵也”;“人爵”者,“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朱熹注曰,“能以爵禄与人使之贵,则亦能夺之而使之贱矣。若良贵,则人安得而贱之哉?”明确肯定道德的崇高性。因而人应敬畏道德,唯恐失之而沦为禽兽不如。敬畏道德,就是每个人应当尊重自己作为“人”的尊严,树立人格“自重”、“自尊”,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这是包含于传统“天人合一”道德哲学中又一值得吸取的思想。

道德作为社会的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既有它的内在价值,又有它的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统一。道德的外在价值就是功利价值,这时,道德就是获取功利的手段或工具。道德的内在价值提升人格的精神境界,这时,道德就是主体所要追求的目的,在内在本质上使人成之为“人”。就是说,人之所以敬畏道德,不在于道德之外在的功用价值,而在于道德成就了人之为“人”的内在价值。儒家之所以一再强调“人兽之别”以确立主体对道德的敬畏感,正彰显了道德的内在价值。所谓“孔颜乐处”,不正是“乐”在坚守“仁”之内在价值吗?西汉扬雄所谓:“颜氏子之乐,内;纡朱怀金者之乐也,外。”“内”指的就是“仁”的内在价值,达到了一种超越功利的审美境界(乐)。反之,如果将道德看做只是获取功利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追求“纡朱怀金”的外在之乐,即如孟子所说的“修其‘天爵’以要‘人爵’”,那就可能走向道德虚伪,使道德沦为如庄子所揭示的“假乎禽贪者器”。那些道德虚伪者,就会如李贽所揭露的那样,他们“口谈道德而心存高官,志在巨富;既已得高官巨富矣,仍讲道德,说仁义自若也”,他们整天叫喊着“我要改良风俗,感化世人”,实际却是“败俗伤世”,给社会造成危害。历史和现实证明,仅将道德作为获取功利的手段和工具,内心丧失了道德崇高性的信念,是不可能对道德抱有敬畏之心的。

人们一旦丧失了道德敬畏感,并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社会就会出现道德溃败。但是,社会又不能没有道德。因此,为了防止社会的整体溃败,统治者就会加强社会的道德整治。方法之一,就是将道德功利化,其效果就会将人们引向道德虚伪。另有一种所谓的整治,就是将道德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而使之行政化、法律化,如古代的礼法。然而,正如老子所说:“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礼”指礼节,是外在的行为规范。老子以“无为”之“道”为道德之最上者,等而下之的是“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最下等的是“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为什么会产生“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因为人们心中已无忠、信之实,没有了对道德的敬畏之心。于是,为了推行道德规范,统治者就用行政的或法制的手段气势汹汹地强迫人们遵守礼节,即所谓“攘臂而扔之”,用时下的话说,就叫“道德绑架”,或者叫“道德恐吓”。而用“攘臂而扔之”的办法来推行道德规范,只能是“责备于表”。于是所谓的“礼节”,不是成为“虚伪的道德”,就是成了“恐惧的道德”。人们不是出于道德的敬畏感而自愿自觉地履行道德规范,而是因恐惧而勉强为之,或是出于私利而装模作样。其结果,如王弼注所说:“功虽大焉,必有不济;名虽美焉,伪亦必生。”岂非“乱之首”哉!

在社会普遍地丧失了对道德崇高性的信念,将道德视为一种谋利的手段和工具的情况下,在道德虚伪已经泛滥成为社会的一种风气的氛围下,继承和发扬传统道德哲学强调道德作为人之为“人”本质特征的思想,强调道德之成就人格的内在价值,重塑道德的崇高性,重树人们对道德的敬畏感,是道德建设之根本。道德建设要深入人心,不是靠政治的威权、行政的手段、法制的强势或利益的诱惑就能奏效的,在道德建设上,也当标本兼治。

三 “重己役物”与超越境界

儒家“天人合一”的道德天命论或曰道德宿命论,抹杀了物之“所以然之故”和“所当然之则”的区别,认为物之“所当然之则”也是“皆得于天之所赋,而非人所能为”的必然之“理”,从而否定了人对道德的自由意志。但是在说明人如何通过“尽心”、“知性”而“知天”,达致“从心所欲不逾矩”的人生境界的“天人合一”时,又充分强调了人在道德修养实践中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的集中表现,就是如何正确处理“义与利”、“理与欲”的关系。

儒家认为,由“尽心”、“知性”而“知天”,或曰由“尽心”而“尽性穷理”,达致“己与理一”(“天人合一”),其最大的障碍就是“惟蔽于人欲”。因而,由“尽心”而“知性”、“知天”的修养过程,就必然要求排除“人欲”的干扰。这就要求在处理义与利的关系上,确立“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程颐)的价值方针;在处理理与欲的关系上,就要求“寡欲”直至“窒欲”、“灭欲”,认为“灭私欲则天理明矣”,也即所谓“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朱熹)。可见,义利—理欲之辨,是儒家所谓“天人合一”人生境界说之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就是说,要达致“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就必须排除“利欲”的干扰,也就是超越功利而不为功利所役,体现了儒家对功利的“超越精神”。

所谓“超越功利”,并不是否定功利、不要功利。而是不唯利是图,不为功利所役,不做功利的“心奴”。宋理学家程颐说:

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妨义耳。乃若唯利是辨,则忘义矣,故(孔子)罕言(利)。

这正是孔子所主张的。《论语·述而》载:

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朱熹注曰:“圣人之心,浑然天理。虽处困极,而乐亦无不在焉。其视不义之富贵,如浮云之无有,漠然无所动于其心中也。”所谓“圣人之心,浑然天理”,就是其心与“天理”合一。这样才能“视不义之富贵,如浮云之无有,漠然无所动于其心中也”。孔子明确认为,凡人皆有富贵功利之欲,问题在于是否合乎于“义”。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其潜台词是说,合乎“义”的富贵还是可以取的。孔子显然同意卫国大夫公叔文子的原则—“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据此,孔子提出了君子处理义、利关系的价值模式:“义以为上”—“见利思义”。这就是说,人生唯有确立了“义以为上”的价值取向,方能在利益关系中做到“见利思义”,做到“不义而富且贵者,于我如浮云”,不取不义之财。而合乎“义”的“利”是可取的。这样,既不取不义之财,又“义然后取”,达到了对“功利”的超越,也就是不为功利所役,在“义以为上”即立于“义”的前提下达到义与利的统一。对此,荀子表述为“重己役物”。

荀子说:

志意修则骄富贵,道义重则轻王公,内省而外物轻矣。传曰:“君子役物,小人役于物。”此之谓矣。

“役于物”,就是“以己合彼”,被富贵功利所使役、支配,唯利是求。如此,就必然要丧失主体的独立人格,就必然会趋炎附势,拜倒在王公权贵脚下。在《正名》又说,去内省而重外物,“故欲养其欲而纵其情,欲养其性而危其形,欲养其乐而攻其心,欲养其名而乱其行……夫是之谓以己为物役矣。”追名逐利、纵情享乐而反被外物所役。“故享万物之美而盛忧,兼万物之利而盛害”,贪利而役于物,其结果反为利所害。“役物”就是自觉地驾驭和主宰(不是技术上管理)物质功利。这就要做到心志道,也就是“志意修”、“道义重”。心志道,则“心平愉”;“心平愉”,则欲恶有节—

夫是之谓重己役物。

“重己役物”,也就是心志道,以道义为重。这样就能以义统利,节制物欲,实现对物质功利的超越。

“重己役物”,虽为荀子所说,成为儒家“超越”精神的经典表述,但其内涵却是对孔子所谓“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的发挥。孔子认为古之学者的目的在修养自己的道德学问,使自己成为有道德的人,最高的理想就是成为真善美全面发展的人,也就是“成人”。而当今学者的目的只是用道德来装饰自己,做给别人看看而已。所谓“成人”,《论语·宪问》说:“子路问成人。子曰:‘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这样的真善美统一的要求,一般人很难做到。于是孔子又说:“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而不忘平生之言。” 可见,无论是高要求,还是一般性的要求,成就理想人格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不欲”、“见利思义”,也就是超越功利贪欲。荀子也说:“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小人之学也,以为禽犊。”“学”指学礼。荀子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学礼是学做人,做到“唯义之为行”。“舍之,禽兽也。”君子之学就是要使自己“伦类通”、“仁义一”,成为“全”“粹”的人,即所谓“美其身”,而“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所以称君子之学为“善学”。这样的学,就能“除其害者以持养之,使目非是无欲见也,使耳非是无欲闻也,使口非是无欲言也,使心非是无欲虑也……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是,死乎由是,夫是之谓德操。德操然后能定,能定然后能虑,能定能虑之谓成人”。与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一样,以超越“权利”(权势、贪利)为达致人格自由境界—“成人”的基本要求。

“重己役物”,重在自己的道德修养和人格提升,节制和驾驭物质功利欲念。这在后来的宋明理学那里,虽走向了极端,主张“存天理,灭人欲”,但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对功利的超越。在儒家看来,唯有在人生价值观中超越了对功利的追求,排除了利欲对尽心、知性的干扰,才能“知天”而达致其心“浑然天理”的“天人合一”境界。显然,如果排除要求“窒欲、灭欲”的极端主张,超越功利—“重己役物”是包含于“天人合一”论中的又一条“古今通理”,具有现代“价值对象性”,其合理性显而易见。

儒家的“天人合一”境界说,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因而是开放性的,具有普适性。它不仅仅局限于道德的领域,在真善美的价值领域都有一个“天人合一”的境界问题,只是各有不同形态罢了。就是说,在真善美的各个领域都要求有对功利的超越精神,都要求通过对功利的超越达致“天人合一”的境界。这可以说是人们基于自由劳动创造真善美文化价值的一条普遍规律。

例如在“美学”领域,艺术家对“美”的价值创造。真正的艺术美的创造,艺术家一定具有超越功利的心境,“无所为而为”,即不为“稻粱谋”,不是出于功利的追求,也不是听命于外在的指令,而是出于“美”的创作冲动,即艺术家的创作自由。只有在这样的心境中才能创造出“美”的作品,并在欣赏自己作品中获得一种心灵的愉悦,一种美的享受,这正体现了“美”的内在价值。用哲学的语言来说,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审美意境和价值理想的对象化,并面对对象化的作品而反观自身,即从欣赏自己作品中就会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愉悦,窃窃自喜,以至“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这是在艺术创作上的审美自由,即“天人合一”境界。艺术家要是没有对功利的超越精神,没有“无所为而为”的创作冲动,没有创作的自由,没有对自己作品在精神上的自我陶醉,那么这个艺术家的艺术生命也就结束了。这在《庄子》中有很多生动的例子,如《达生》篇说的“梓庆削木为鐻(一种挂乐器的木架子)”。梓庆做成的鐻犹如“鬼(斧)神(工)”一般。鲁侯见之惊而问其“何术以为焉?”梓庆回答说,“何术之有?!”认为此非“术”而是“道”。他说,我在削鐻前,心静气聚,“不敢怀庆赏爵禄”,“不敢怀非誉巧拙”,以至于“忘有四枝(肢)形体也”,也就是超越了功利,排除了外界对心神的干扰。然后入山林,“观天性形躯”,观察自然界鸟兽的神情状态,在心中形成了鐻的审美意象,“然后加手焉”,达到了“以天合天”的美的境界。所谓“以天合天”,就是以自己处于心性自然的审美意象合于鸟兽的天然神态,进而在“加手”中使自己对“鐻”的审美理想对象化了。这实际上也就是艺术创作领域的“天人合一”。而《养生主》中的“庖丁解牛”,描绘庖丁解完牛后那种怡然自得的神情,则反映了庖丁对自己的技艺在解牛中如“桑林之舞”的自我欣赏,达到了一种技艺的审美自由,感受到了技艺美的内在价值。这里的关键还是在于对功利的超越。

科学创造也有其内在价值,而能感受到科学创造之内在价值的前提,同样是主体对功利的超越。本人十分赞赏已故的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董泽青的诗句—“功名利禄淡如水,才学胜过万金山;满山栽花山锦绣,高天观景景宜人。”意思是说,科学家进行科学创造,不是为了名利,而是出于对科学的热爱和对科学创造的冲动,用自己的才学在科学实践中发明创造去装点祖国的河山,使祖国的河山更加秀丽壯美。这也就是使自己的科学研究的价值理想对象化了,于是站在高处欣赏自己的科学创造成果而反观自身,就会获得一种景宜人即“天人合一”的感悟,那是何等的快乐和愉悦!用孟子的话说,“乐莫大焉”!

上述例子,正是由超越“功利”而体悟到科学创造、艺术创作和道德实践的内在价值,从而不断地提升主体的人生境界。

行文至此,很难说已经体悟到了“天人合一”境界的真谛。但有一点是清楚的,“自由的劳动是合理的价值体系的基石”,唯有真正进入到思想自由、创作自由、创造自由即自由劳动境界的思想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从事各种事业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体悟到劳动成果的内在价值,体悟到人生的内在价值—“人的自由”。于是人的价值理想就会在“赞天地之化育”中与自己所创造的对象化了的“自然”合一,于是就会体悟到人生的真正乐趣,即所谓“满山栽花山锦绣,高天观景景宜人”。而这样的精神境界,又必然是超越了个人的功名利禄,超越了外在的强制和指令。我想,一个真正的具有内在创造生命力的思想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从事各种事业的劳动者都会有这样的精神境界,都会有这样一种“乐处”,都会体悟到“天人合一”的意蕴。

总之,现代意义上的“天人合一”,根据马克思的思想,就是自由劳动者的价值理想与自己所创造的对象化了的“自然”的合一。而处于名缰利锁、外力强制下的任何一种劳动是不可能达到“天人合一”境界的,劳动者也是不可能在自己的劳动中体悟到“天人合一”的真正意蕴的。“重己役物”还是“己为物役”,是人生能否达致“天人合一”境界的关键所在。

可见,传统道德哲学包含超越功利的“天人合一”思想,不仅对于道德人生(善),而且对于“真”和“美”的价值创造,也都具有可贵的现代“价值对象性”,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更应得到继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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