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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Vol. 49 Issue (5): 1-12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7.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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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牟发松. 北魏解散部落政策与领民酋长制之渊源新探[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49(5): 1-12.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7.05.001.
MOU Fa-song. A New Study of the Origins of the Policy of the Disbandment of Tribes and the System of Authorized Tribal Chiefs in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7, 49(5): 1-12.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7.05.001.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石刻文献的汉唐间地方社会研究"(13AIS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牟发松,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上海, 200241)
北魏解散部落政策与领民酋长制之渊源新探
牟发松    
摘要:前秦攻灭代国后,通过"散其部落"之措置,解散了拓跋部族联合体。北魏道武帝的解散部落政策,实取法于前秦,亦即将所征服或来附的部族联合体分割成更小的部族单位,纳入到北魏国家的统治体制中,部落组织和原本世领部落的酋长对部民的统治权仍得以保存。这种得到国家认可、授权的部落酋长,北魏名之为"领民酋长"。这种性质的领民酋长实亦见之于十六国,并为北魏所取法。从比较研究视角考察十六国时期的解散部落和领民酋长,有助于深入理解北魏解散部落政策和领民酋长制度的渊源及实质。
关键词北魏    十六国    解散部落    领民酋长    制度渊源    
A New Study of the Origins of the Policy of the Disbandment of Tribes and the System of Authorized Tribal Chiefs in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MOU Fa-song
Abstract: After the Former Qin Dynasty conquered the state of Dai, the tribal union under the surname of Tuoba was disbanded. This policy adopted by Emperor Daowu of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was actually learned from the Former Qin Dynasty, which aimed to divide the tribal union into smaller tribes and integrate them into the national system of the Northern Wei. However, the tribal institution as well as the domination of tribal chiefs remained. These tribal chiefs were authorized in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In fact, this practice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Sixteen Kingdom Period.
Key words: Northern Wei Dynasty    Sixteen Kingdom Period    disbandment of tribes    authorized tribal chiefs    origins of a system    

关于北魏道武帝的解散部落政策,相关资料奇缺,其直接史料只有三条,见于《魏书》的《官氏志》《贺讷传》《高车传》。三条史料一称“离散诸部”,一称“分散诸部”,一称“散诸部落”,提法不一。解散的具体时间,《高车传》泛称“道武时”,《官氏志》谓在道武帝登国(386—396) 初,《贺讷传》谓在“道武(皇始元年,396) 平中原”后,表述各异。解散的对象及效果,亦语焉不详。虽囿于史料,中外学者对北魏解散部落政策有不同理解,但以往也形成若干共识,即认为解散部落导致部族制解体,部民编户化、农耕化,如最早研究解散部落的内田吟风,中古史权威宫崎市定、唐长孺等,即持此说。又北魏的领民酋长制既以部落组织的存在为前提,则施行此制的对象范围自应是未被解散的部族,这一点似乎也得到以往研究者的默认。

20世纪后期以来,日本学者松永雅生、古贺昭岑、川本芳昭、胜畑冬实,以及更晚近的太田稔、松下宪一等,对北魏解散部落提出了新的看法,即强调北魏前期存在浓厚的部族制传统(所谓“胡族体制”特征),认为解散部落不过是部族制的再编或曰重组,也就是将此前的部族联合体分割成更小的部族单位,以剥夺原联合体首领的政治、经济特权及军队指挥权,但部落组织和部落酋长对部民的统治权依然保存下来,不过被组编到以道武帝为首的部落联合体国家(代国)中而已。按照这样的理解,领民酋长制就不仅仅是针对边境未解散的部族,它也适用于作为部落解散对象的部族,甚至不妨说“领民酋长制与部落解散的对象范围是相同的”。则经过部落解散的部民并非直属国家的编户,国家仍通过部落首领即领民酋长对部民进行间接统治。川本芳昭将领民酋长视为“北魏时代率领部落的酋帅的名称”,则领民酋长和终北魏一代始终大量存在着的部落酋帅并无原则区别。那么,上述意义上的,即带有“胡族体制”特征的解散部落和领民酋长,是北魏道武帝的发明,还是在部族制传统更加浓厚的十六国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呢?

最早指出解散部落已见之于十六国而非始于北魏的,可能是陈寅恪。马长寿、川本芳昭、韩国磐,以及更晚近的李凭、蒋福亚、太田稔等,都认为北魏拓跋珪“离散诸部”是沿袭、仿效苻坚灭代国后“散其部落”的举措,或受其影响、启示。最早研究领民酋长制的周一良曾将此制的源流上溯至十六国时代的昭成帝什翼犍为“诸方杂人来附者”设立的“酋、庶长”,下推及北魏宣武、明帝之际的北镇“酋、庶(长)”。近年来松下宪一进一步论证指出:这种什翼犍时代“南北二部制下的酋、庶长,在‘登国初’易名为领民酋长”。值得注意的是:十六国的出土文献中还出现了非常接近北魏领民酋长之称的“领民酋大”(详下文),更表明北魏的领民酋长制渊源有自。本文拟在前人基础上对十六国时期的解散部落和实质上类若北魏领民酋长的部落首领作一考察,试图揭示北魏部落解散政策及领民酋长制度的实质及渊源。

一 十六国时期的解散部落

刘宋何法盛《晋中兴书》称“胡俗以部落为种类”,《晋书·北狄匈奴传》称“北狄以部落为类。其入居塞内者有屠各种、鲜支种……凡十九种,皆有部落,不相杂错”,可见北族的“部落”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种族集团(“种”、“种类”),同时也是一种具有排他性、区分性的社会组织单位(“不相杂错”)。羌人社会群体在文献中例称“种”(或“种类”),其余诸胡部落或称“种落”,均隐含其成员间具有以血缘为基础的共同起源关系的意蕴。

内田吟风根据《三国志》《后汉书》南匈奴、乌丸(桓)、鲜卑诸传及王沈《魏书》等资料,对后汉时代上述诸部族的社会政治组织进行了考察。指出北族家户以穹庐为居,最基础的社会组织即游牧生产生活单位为“落”,每落为二三穹庐(帐户)组成,每帐户约7人。若干落组成“邑落”,“数百千落”为“部”,南匈奴一部约四千到一万数千人,部首领为“部帅”“(部)渠帅”“部大人”。部一般为氏族名,大的为支族名,更有包括数十部的部族联合体,其首领为“君长”。其后马长寿、林幹、黄烈在内田氏基础上续有讨论,结论大同而小异,小异处主要在于对“落”的理解,其中林、黄二氏认为乌桓、鲜卑的“落”相当于家、户,合理可从。可知北族的部族组织结构为:落(帐户)——邑落——部——部族联合体(部落联盟)。上揭北魏道武帝解散部落的三条史料中,被离散的部族组织,《官氏志》和《高车传》是“部”和“部落”并称(“凡此四方诸部……太祖散诸部落”;“道武时分散诸部……(唯高车)得别为部落”)。《贺讷传》称“部”(“离散诸部”“贺兰部”),同传又称“其先世为君长,四方附国者数十部”,刘卫辰攻击贺讷部时,贺讷向拓跋珪“告急请降”,拓跋珪“简精骑二十万救之。遂徙讷部落及诸弟处之东界”。则“部”又与“国”“部落”相通。据《官氏志》,“部”又可称“姓”或“氏”,或“部氏”联称。但“部”,特别是由作为最大共同体的“部”和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邑)落”所合成的“部落”一词,则是最具代表性的部族组织名称,它几乎可以作为各个层级的部族组织的代称,包括作为部族联合体的“国”。如前所述,新的观点认为北魏道武帝之解散部落,离散的只是高层次的部族联合体或部,而不是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邑落或落。其具体内容、过程又是怎样的呢?

如果《官氏志》所称道武帝登国初“散诸部落”属实,那么,当时离北魏平定中原还有十年,离十六国时代结束更要等半个世纪之久。因此,学者指出道武帝之“散诸部落”,乃仿袭十余年前苻秦攻灭代国后“散其部落”的类似举措,实为值得重视的意见,因为新兴的道武帝政权在当时只能算十六国诸政权中的一员,而且还是并不重要的一员,因而从前秦灭代后的“散其部落”这一原版,可以推知翻版的道武帝“散诸部落”之具体过程及内容。

在鲜卑拓跋部首领什翼犍统治代国后期,居于黄河以西朔方郡内的匈奴铁弗部刘卫辰在代国和前秦间叛服无常,东晋太元元年(376),“刘卫辰为代所逼,求救于秦”,秦王苻坚出兵三十万,以刘卫辰为向导,分数路攻代,军锋所向,代军无不大败,病中的什翼犍无法统军,率余众逃至阴山之北,复遭高车部落“四面寇钞,不得刍牧”,不得已退回漠南。秦军退后什翼犍返回云中,旋为其长子寔君所杀,代国遂亡。本文最关心的是前秦灭代后的善后处置。为便于讨论,先具引相关史料如下。《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上》:

    翼犍战败……退还阴山。其子翼圭缚父请降,(苻)洛等振旅而还,封赏有差。坚以翼犍荒俗,未参仁义,令入太学习礼。以翼圭执父不孝,迁之于蜀。散其部落于汉鄣边故地,立尉、监行事,官僚领押,课之治业营生,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税租。其渠帅岁终令朝献,出入行来为之制限。(第2898—2899页)

又《南齐书》卷五七《魏虏传》:

    太元元年,苻坚遣伪并州刺史苻洛伐犍,破龙庭,禽犍还长安,为立宅,教犍书学。分其部党居云中等四郡,诸部主帅岁终入朝,并得见犍,差税诸部以给之。(中华书局点校本,1972年,第983页)

又《魏书》卷一《序纪》:

    (昭成皇帝什翼犍三十九年)十二月,至云中,旬有二日,帝崩,时年五十七。(第16页)

又同书卷一五《昭成子孙列传》(《北史》卷一五《魏宗室传》略同):

    寔君者,昭成皇帝(什翼犍)之庶长子也。性愚戆,安忍不仁。昭成季年,苻坚遣其行唐公苻洛等来寇南境。……昭成时不胜,不能亲勒众军,乃率诸部……度漠南,苻洛军退,乃还云中。……献明皇帝及秦明王翰皆先终,太祖年六岁(按:《北史·魏宗室·寔君传》作“年甫五岁”),昭成不豫……而国统未定。……(寔君)乃率其属尽害诸皇子,昭成亦暴崩。……苻坚闻之,召燕凤问其故,以状对。坚曰:“天下之恶一也!”乃执寔君及(同谋什翼犍侄拓跋)斤,轘之于长安西市。……昭成子窟咄。昭成崩后,苻洛以其年长,逼徙长安。苻坚礼之,教以书学。(第369、385页)

又同书卷二四《燕凤传》:

    及昭成崩,太祖将迁长安。凤以太祖幼弱,固请于苻坚曰:“代主初崩,臣子亡叛,遗孙冲幼,莫相辅立。其别部大人刘库仁勇而有智,铁弗卫辰狡猾多变,皆不可独任。宜分诸部为二,令此两人统之。两人素有深仇,其势莫敢先发。此御边之良策。待其孙(拓跋珪)长,乃存而立之,是陛下施大惠于亡国也。”坚从之。(第610页)

上引《晋书·苻坚载记》称什翼犍为其子翼圭(即拓跋珪)“缚”而降秦,被俘至长安,习礼太学。《南齐书·魏虏传》亦称秦军“禽犍还长安”。按拓跋珪当时“年甫五岁”(一作六岁),不太可能如此行事;且珪为什翼犍之孙,而非其子。据上引《魏书》相关纪、传,什翼犍已“暴崩”于其子寔君之手,当时被俘至长安的实另有其人,即什翼犍见存诸子中“年长”的窟咄,苻坚予以优礼,使之入太学读书。前秦灭代后的措置,综据上引,可概括如下数端。

甲:“散其部落”,“分其部党”,也就是离散拓跋代国部族联合体,使之散居于划定的区域内。苻坚接受燕凤的献策,将“代民”以黄河为界分为二部,由铁弗部酋长刘卫辰、独孤部酋长刘库仁分统。《魏书》卷九五《铁弗刘虎传》称“(苻)坚遂分国民为二部,自河以西属之卫辰”,先后委任刘卫辰为左贤王、西单于。同书卷二三《刘库仁传》称“苻坚以库仁为陵江将军、关内侯,令与卫辰分国部众而统之。……自河以东属库仁”。所谓“代民”“国民”“国部众”,即拓跋代国部族联合体所属全体部民。上引《晋书·苻坚载记》《南齐书·魏虏传》称什翼犍兵败、代国被灭后“散其部落于汉鄣边故地”,“分其部党居云中等四郡”云云,应指什翼犍所直属的“部落”“部党”,他们被分散定置在“云中四郡”(云中、定襄、雁门、五原)的“汉鄣边故地”,虽然名义上属于刘库仁所统之黄河东部,但苻秦既“立尉、监行事,官僚领押”,则与委托二刘管理的其他诸部不同,应为苻秦设官直接管理。上述举措即相当于前引《魏书·官氏志》中对于内附“四方诸部”的“散诸部落”,《贺讷传》中的“离散(贺兰)诸部,分土定居”,而被“离散”之前的贺兰部亦如代国,也是“四方附国者数十部”的大型部族联合体。

乙:剥夺原代国部族联合体首领的统率权。原首领什翼犍,无论是如《魏书》所载被其长子寔君所杀,还是如《晋书》《南齐书》所载被秦军俘至长安,都不再拥有对原部族联合体的统领权。最可能的是,在什翼犍“暴崩”、其长子寔君被俘并被车裂于长安、原部落联合体被离散之际,苻坚为了防止拓跋联合体重新凝聚而再生,遂将什翼犍“年长”因而最具潜在凝聚力的儿子窟咄带到长安,使其脱离原部族。从十年后拓跋珪复国称代王之际,独孤部酋长刘显进攻代国时仍“迎皇叔父窟咄”,以致拓跋“诸部骚动,人心顾望”,“诸部(大)人谋为逆而应之”,拓跋珪被迫再次逃奔贺兰部,足可看出窟咄在拓跋部族联合体中的巨大影响力,也表明苻坚之“逼徙”窟咄至长安实为高明之举。为了使窟咄与被离散的拓跋部族保持联系,以便苻秦通过窟咄对原拓跋部族有所羁縻,苻秦要求被离散的“诸部主帅”每年“岁终入朝”时拜见窟咄,并“差税诸部”供养窟咄,以维持二者间的从属关系,这显然也是为了防范被离散的拓跋部族产生出新的联合体首领。按照燕凤对苻坚的献策,因什翼犍孙拓跋珪尚年幼(五六岁),待其长大“存而立之”,可以作为苻秦在原拓跋部族中的代理人。至于届时是否将拓跋珪扣留于长安一如窟咄,或如建安中南匈奴单于呼厨泉被曹操扣留于邺城,另使右贤王去卑归部落“监其国”,则不得而知。上引《魏书·贺讷传》称贺兰部被离散后,“讷以元舅,甚见尊重,然无统领”,最后“以寿终于家”,实即赋闲或曰被控制在京师。

丙:设置官署监管被离散的部落。苻坚将什翼犍“所统部党”即直系部族离散为单个部落、徙置定居于云中等郡的“汉鄣边故地”之后,又设立“尉、监”等“官僚领押”,实行监视、监督。分统东西二部的刘卫辰、刘库仁,苻坚均“各拜官爵”。刘卫辰被授予匈奴官号(右贤王、西单于),意在突出他的匈奴铁弗部酋长的身份地位,而且他的主要职责是“督摄河西杂类”,即原属拓跋部族联合体的诸北族部落。分统东部的刘库仁被授予陵江将军、关内侯,后来苻坚又数次进其(将军)号、赐妻,“给幢麾鼓盖,仪比诸侯”,以至位在卫辰之上,导致“素有深仇”的二刘从此争战不已。实际上二刘都是苻坚在代国故地的代理人,以监管从拓跋部族联合体中离散出来的诸部落,只是相对于设立尉、监实施直接监管的什翼犍直系部落,二刘所统部落及“河西杂类”,则是通过二刘实行间接管理,其自治程度相对更高。至于苻坚在二刘之间制造矛盾,使二者相互牵制,“莫敢先发”,正是当年燕凤献策能够打动苻坚之所在。道武帝皇始、天兴间解散部落之后,设定了“畿内”以及畿外四方四维的“郊甸”,二者在民众构成、农牧分工及管理方式上存在着差别。我以为“置八部帅以监之”的“郊甸”,大多是有如上述二刘所统的自治程度高,甚至未经离散有若高车“别为部落”的游牧群体,仍以畜牧为主业,“畿内”民众的编户化、农耕化程度则要相对更高一些,大概有类于苻坚“立尉、监”“领押”、“课之治业营生”的什翼犍直属部众。总之,从拓跋部族联合体中离散出来的部落或直接或间接,或松懈或紧密地受到苻秦国家的控管。

丁:从拓跋部族联合体中离散的部落,其部落组织、部落首领对部民的统治权基本上得以保留。据上引《晋书·苻坚载记》《南齐书·魏虏传》,被离散部落的“诸部主帅”“渠帅”,每年“岁终”要到长安“朝献”,拜见被扣留在长安的拓跋部族联合体首领(应据《魏书》为窟咄),并交纳“税租”以供养之。由此可知被离散部族的部落组织、各层次的首领及其权力仍被保存下来,尽管这些首领的“出入行来”受到“制限”,岁终要赴京师朝献,当然也包括所统部落不可随便迁徙。《魏书·官氏志》称先后附魏的“四方诸部”,“其渠长皆自统众”,“四时朝贡”,尽管“太祖散诸部落”后“始同为编民”,但其部落组织仍被保留下来,部落首领则被授予领民酋长及其他官爵,自治部众,当然仍有率部从征的义务。

戊:被离散部落的部众,有“税租”“差租”即赋役(租税、徭役、兵役)负担,迁徙有“制限”,一同编民,至少已开始步入编民化和与之相应的农耕化途程。上引《晋书》称被离散定居于“汉鄣边故地”的什翼犍直系部落,有“官僚领押”,“课之治业营生,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税租”。“课之治业营生”的“课”,即督课,此前西晋之“课田”,此后北魏孝文帝施行均田制之前“敕在所督课田农”,“课”都有督课农耕、课税之意。“优复三年无税租”,意味着三年以后仍须交纳税租。而且这三年之内,还有“三五取丁”的徭役兵役,至少如《南齐书》所载还有“差税诸部”以供给被拘留在长安的名誉首领窟咄的费用。“三五取丁”,督课生业,都需要苻秦国家对户口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各部“渠帅出入行来”既有制限,一般部民之不能自由迁徙可以推知。所有这些都意味着被离散部民的编民化,以及相应的农耕化,而且三年之后,其税租负担原则上即与一般编户齐民无异。前引《贺讷传》所谓“其后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即有类于苻坚灭代后要求被离散的拓跋部落“渠帅岁终令朝献,出入行来为之制限”;前引《官氏志》所谓“登国初,太祖散诸部落,始同为编民”,即类似于苻坚灭代后被安置在“汉鄣边故地”,设置“官僚领押”,被“课之治业营生”,承担赋役的被离散部民。

这里还要对被离散部民的编户化稍作探析。马长寿认为北魏道武帝时的“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与登国元年(386)“息众课农”于盛乐附近,登国九年屯田于黄河套北稒阳塞外,皇始年间(396—398) 攻占河北后“计口受田”“更选屯卫”于繁畤实“是一件事”:即解散部落,并将其源头追溯到苻坚灭代国后对拓跋部“散其部落”的处置。李凭亦将这三次与课农、屯田、计口受田有关的举措认定为道武帝时的三次解散部落,“是前秦曾经对拓跋部实行过的所谓‘散其部落’措施的翻版”。马、李二氏都强调了从前秦到道武帝的解散部落政策的部民编民化、农耕化内容。秦汉以来所谓的“编户”“编民”,即是载入国家户籍、具有独立身份、承担国家赋役的平民百姓。但无论是苻坚灭代后被离散的原拓跋部族联合体的各个部落,还是北魏拓跋珪时被离散的四方诸部、贺兰部、独孤部等部落,其部民编民化、农耕化的程度各各不同,其过程也是动态的。《晋书·北狄匈奴传》称西汉宣帝时匈奴呼韩邪单于款五原塞附汉,“其部落随所居郡县,使宰牧之,与编户大同,而不输贡赋”。我们知道当时呼韩邪所率部落,汉“居之(北边)亭鄣,委以候望”,且“不输贡赋”,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但史籍仍称其“与编户大同”,实即指他们臣属于汉,所在郡县对部落的人口、动向有一定程度的掌握而已。汉献帝建安中,执政的曹操命梁习到南匈奴麇集的并州任刺史,当时“胡狄在界,张雄跋扈,吏民亡叛,入其部落”,梁习先“诱谕招纳”其“豪右”即酋渠到自己幕府任职,次发其丁壮为兵,然后“稍移其家”,“其不从命者兴兵致讨”,以致“单于恭顺,名王稽颡,部曲服事供职,同于编户”。至少在梁习任职并州期间,这部分南匈奴部落的“编户化”已达到相当的程度。晋惠帝时,五部匈奴的北部都尉、左贤王刘宣等密谋起事,自称“自汉亡以来,魏晋代兴,我单于虽有虚号,无复尺土之业,自诸王侯,降同编户”。魏分南匈奴为五部以后,仍立部中贵者为帅,不过“选汉人为司马以监督之”,时有奉命出征之义务而已,但其中的王侯仍然痛感“降同编户”,当是因为他们及其部曲须“服事供职”朝廷之故,而且诸部帅被限制居住于“晋阳汾涧之滨”,与其部众隔离。及至北魏后期,史称为“匈奴别种、刘元海五部之苗裔”的稽胡,“虽分统郡县,列于编户,然轻其徭赋,有异齐民”。他们是“编户”,但仍有异于一般“齐民”。这种少数族民户被纳入编户化管理,同时又有自己所属的种落君长,也就是同时接受郡县官府和“蛮夷君长”双重管理,其来有自,且不独见于北族,我们还可以在更早的时代找到类似例子。总之,如古贺昭岑所指出的:“不应根据北魏部族解散时的‘始同为编民’‘皆同编户’记载,就认为(代国)国人马上就抛弃了以前的游牧生活,编户定居变成农耕民了。”他们中的大多数还将长期延续游牧部落生活,要完全编户化、农耕化,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以上对苻坚灭代后“散其部落”五条内容的分析,以及通过与拓跋珪解散部落进行对比,表明二者有诸多相似之处。准上所举五条,十六国时期的离散部落,绝不止于苻秦,苻秦也不止于灭代国后一例,而是五胡诸国相互兼并战争中对失败者一方经常采取的处置措施,甚至还可以上溯到更早的年代。为省篇幅,兹举一例,即苻坚败匈奴右贤王曹毂后离散其部族事,以概其余。《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上》:

    匈奴右贤王曹毂、左贤王卫辰举兵叛,率众二万攻其杏城已南郡县……坚率中外精锐以讨之,以其前将军杨安、镇军毛盛等为前锋都督。毂遣弟活距战于同官川,安大败之,斩活并四千余级,毂惧而降。坚徙其酋豪六千余户于长安。……邓羌讨卫辰,擒之于木根山。坚自骢马城如朔方,巡抚夷狄,以卫辰为夏阳公以统其众。毂寻死,分其部落,贰城已西二万余落,封其长子玺为骆川侯,贰城已东二万余落封其小子寅为力川侯,故号东、西曹。

参据《资治通鉴》有关记事,可知曹毂、卫辰叛苻秦在晋哀帝兴宁三年(365) 七月。八月曹毂兵败降秦,秦徙其酋豪于长安,即离散部落,将曹毂酋豪集团与其部民隔离。这类似上举“甲”条、“乙”条。十一月,秦又“以曹毂为雁门公,刘卫辰为夏阳公,各使统其部落”,原徙长安的酋豪六千余户应当还归曹毂所统。这类似上举“丙”条,因为曹毂虽然恢复了对原部族的统领权,但他受拜苻秦公爵,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苻秦的代理人。当时朔方民族关系异常复杂,正在积极筹备统一中原的苻坚显然试图通过设置代理人,笼络当地酋豪,以稳定当地局势。两年后,曹毂死,秦又将其部落一分为二,使之在指定的区域里分别定居,这仍属“甲”条,是对曹毂部族的进一步离散。苻坚最初将曹毂酋豪集团悉数强迁长安,大概是想彻底解散其部落,完成其部民的编民化,如果遂行,这将是上举“戊”条。看来并不成功,于是任命曹毂、卫辰为二公各统其部落,显然是为了防止这两支原属于拓跋代国部族联合体的匈奴部落重新凝结成新的联合体。以贰城为界的东西二曹,使我们很容易地联想到苻坚灭代后让刘卫辰、刘库仁以黄河为界分统河西、河东原代国部众。东、西曹原有的部落组织及其酋豪,包括基层的“落”,仍得以保存,这是上举“丁”条。苻秦对曹毂的部族统领权既能予取予夺,对其所统部民自然也有支配权,尽管是间接的。在这种意义上说他们是苻秦的编民也未尝不可,这从当时渭北、朔方其他北族部落与苻秦的关系也可以推知(详下)。

类似上举苻秦、拓跋魏之解散部落的举措,至迟可以上溯至东汉、曹魏时期。内迁南匈奴自东汉初年以来,虽仍保留部落组织,却始终“受地方官的管理,或派遣监督”。建安二十一年(216),曹操使南匈奴右贤王去卑诱呼厨泉单于来朝,然后抑留邺城为质,而以去卑“归监其国”。这是上举“乙”条。继而“听其部落散居六郡”,“分其众为五部,部立其中贵者为帅,选汉人为司马以监督之”。这是上举“甲”条、“丙”条。各部仍统数千、上万“落”部民,这是上举“丁”条。至于“戊”条即南匈奴部落的编户化,如上所述,汉献帝建安中梁习任并州刺史时就已曾实行。值得注意的是,五部中“部族(实力)最强”的左贤王刘豹部,在曹魏时邓艾即建议将其分为二部,入晋以后,“咸熙之际,以(刘豹)一部太强,分为三率。泰始之初,又增为四”,并以刘豹之子刘渊任质于洛阳。此外,例由刘氏出任的五部帅被集中定居于“晋阳汾涧之滨”,与其部民隔离。这些显然是对五部匈奴的进一步离散。

五胡诸政权不仅实行胡汉分治,也实行胡胡分治,其统治民族往往与其他胡族结成政治军事联盟。前后二赵、前后二燕、前后二秦等政权,均曾立大单于,以统辖胡族人民,所谓“镇抚百蛮”“统壹百蛮”“主六夷”。大单于或由皇帝(王)自兼,或以太子兼领,其左右贤王(或左右辅)以下,“皆以胡、羯、鲜卑、氐、羌豪桀为之”。刘渊曾以其子刘聪任大单于。刘聪即位后以异母弟刘乂为皇太弟领大单于,“氐、羌酋长属焉”,“单于左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万落置一都尉”。刘粲诬杀刘乂后,“收氐羌酋长十余人”,“氐羌叛者十余万落”。这些隶属于大单于的六夷部落多被定置于汉赵首都平阳附近,其大小酋豪则为大单于系统中左右贤王以下的各级官属,部众则被组编成国家军队。总之,他们已远离本部族原聚居区,在某种意义上原部族共同体或其联合体已被离散、解体。靳准叛杀刘粲后石勒起兵勤王,先后有“羌羯降者四万余落”,“巴帅及诸羌羯降者十余万落”,石勒皆“徙之司州(邺城)诸县”。石虎曾徙“关中豪杰及氐羌”十余万户于关东,苻坚的祖父、氐族酋长苻(蒲)洪受任流民都督,率氐、汉即“戎晋”流民二万,被徙置于枋头,羌族酋长姚弋仲受任西羌大都督,率羌族“部众数万”,被徙置于清河滠头。他们也都远离本民族聚居地,常奉命率部出征,故苻洪部下因战功“赐爵关内侯者二千余人”。苻坚灭前燕,“徙关东豪杰及诸杂夷十万户于关中,处乌丸杂类于冯翊、北地,丁零翟斌于新安”。所有这些被徙置于指定地区的胡人部族,都可以归于解散部落的范畴。

新近研究北魏离散部落最重要同时也是别开生面的成果,应推田余庆分别就贺兰、独孤二部的部落离散所做的个案研究。田氏称贺兰部先后被离散四至五次,独孤部被离散三次。其中除道武帝天兴元年(398),原被后燕徙置中山的独孤刘显部被北魏再次移徙至平城,与原徙于平城的独孤刘亢泥部一起,被纳入“计口受田”之列,从而使其部民正式步入编民化、农耕化途程(即上揭“戊”条)以外,其余几次“离散”,都是采用军事手段,以被征服被离散的部族被“强制分割”徙置(甚至多次徙置)于他处定居、不得自由迁徙为主要内容,离散的部族首领或被杀或被击走,但也有获授官职继续作为其“部民之统领者”。则田氏所论贺兰、独孤二部之部落离散,与日本学者后起的认为部落解散不过是对部落联合体进行分割、分解,其部落组织、部落酋长统治部民权依然存续的意见,异曲而同工。如果我们不斤斤计较于解散部落诸要素中标志着“完成时”的“戊”条(“编民化、农耕化”),而是更加注重部族联合体被解散,联合体首领的统领权被剥夺或被重新授权,部民被徙置、被控管,则如上所述,五胡诸国中的解散部落就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除了上举前秦灭代国后离散拓跋部族联合体,打败匈奴右贤王曹毂后离散其部族之外,还有上揭田著所论及的,贺兰部贺赖头部落被前燕离散徙置于代郡平舒城,再被后燕徙置于龙城,独孤部刘显部落被后燕离散徙置于中山诸例。

二 十六国时期的“领民酋长”

东汉以来内迁诸胡,直到西晋末仍保持着各自的部落组织,部落首领以往的名号、地位也得以保留下来。如上所述,十六国及北魏初期对被征服的或者主动降附的部族虽曾推行解散部落政策,但被离散部族的部落组织、部落首领对部民的统治权依旧保留下来。前文还谈到道武帝推行的领民酋长制与解散部落有相应关系,其解散部落不过是前袭苻坚故智,那么,苻秦是否也有类似领民酋长的制度呢?

上文谈到苻坚灭代国前十年许(苻坚建元元年,365) 平定“匈奴右贤王曹毂、左贤王卫辰”之叛后,对二刘所部采取了解散部落的处置。事后苻坚又亲自“自骢马城如朔方,巡抚夷狄”,进一步离散曹毂部为“东西曹”。田余庆慧眼独具地注意到,“从苻坚出行路线看,是对散在朔方各族的大巡视,大扫荡,大整顿”。田先生还联系到金石书所著录的前秦《郑能进修邓太尉祠碑》《立界山石祠碑》,指出“这两通碑铭年代分别为苻秦建元三年(367) 和四年,正与苻坚扫荡朔方的时间建元元年衔接”,“两碑所涉区域,正是苻坚时或稍前徙置诸胡最为集中的地方”,“两碑主要内容都是军政人员会同当地官佐和部族酋豪勘定某个特定部族所驻地界”,“这正是苻坚巡抚朔方、扫荡群胡的后续行动”。田先生的发现对本文所论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上述两通前秦碑,经马长寿比勘校录并详加考证,已颇便利用,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碑中的部落首领。

《邓太尉祠碑》为前秦冯翊护军郑能进所立。冯翊护军下辖五部城堡,“夷类”即各种部族共12种,其下详记军府吏属的姓名表字,其中以西羌军吏最多,共19人,占军吏总数29人的68%以上。最后一名为“治下部大钳耳丁比”。《宋书·氐胡传》称“羌之酋豪曰大”;《资治通鉴·晋纪》怀帝永嘉二年七月“氐酋单征并降于汉”条《考异》,称“当时戎狄酋长皆谓之‘大’”;同纪怀帝永嘉元年九月条胡三省注“胡部大”:“胡人一部之长呼为部大。”则“治下部大钳耳丁比”显然是冯翊护军境内的西羌部落大人,他未曾出任冯翊护军府的军吏之职。马长寿认为当时的“关中西羌已经分化为编户和部落两种”,部大所管理的就是未编入户籍的部落民。那么碑中所列分别担任“军参事”“军门下督”“军功曹”的另外三位钳耳姓,以及担任军职的其他西羌大姓,如七位雷姓、三位瓽姓,等等,他们是否也是“部大”呢?我想他们也应该是部大,以部落大人充当护军府属吏,犹如州郡属吏例由当地大姓豪强充任一样,自东汉以来,这已是惯例。

《立界山石祠碑》(旧沿《金石萃编》著录多作《广武将军□产碑》)首叙碑主家世,次述碑主(渭河以北一城镇之显官)会同当地显要与冯翊护军苟辅、抚夷护军某人三分疆界之事,以及疆域内部族、吏民等情况,末为铭文。碑侧及碑阴题名中罗列的文武官秩甚众,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属军府系统,第二类属郡县系统,第三类属部落系统。第三类中称大人者1人,即大人白平君(其姓名泐缺),白姓为龟兹人;称酋大者24人;称部大者34人。马先生指出,称酋大者,绝大多数为西羌酋帅,称部大者多系氐酋和杂胡的酋帅。题名总人数134人中,部族姓氏114人,占总数84%以上,其中最多的是西羌姓,其次是氐姓。西羌人称将军者6人,称酋大、部大者35人,占部族将吏总数的一半以上。大部分羌户“仍在本族大姓部大的统治之下,过着落后的部落生活”。

上揭《邓太尉祠碑》有多位西羌军吏,不带部大、酋大称号。《立界山石祠碑》中称酋大、部大者近六十人,明确记载以酋大兼军政职任者仅“扬威将军酋大白安”1人,而以部族大姓出任将军、录事、行事、租曹、户曹、功曹、兵曹、主簿、寺门者为数众多。我们更倾向于认为这些担任文武吏职的部族大姓,同时也身为部落首领即酋大、部大,他们所统领的部民同时也是冯翊护军治下的“编户”,即上文中谈到的生活在双重治理体制下的少数族民户。当然这限于推测。

两碑题名反映了苻秦境内自渭河以北至于朔方,散布着氐、羌及众多杂胡、“夷类”部族。在护军、郡县之下,是一个个各有酋豪统领的部落,与王明珂所谓西北河湟地区羌、氐族群“不立君臣,无相长一”的分枝性组织结构特征颇为相合。部民通过酋豪接受苻秦地方政权的管理。冯翊护军、抚夷护军等地方政军机构之间勘分疆界,需要这些小型政治体或曰地方基层组织的首领即部落酋豪参与,一方面表明他们的部落组织及其所据区域得到了官方认可,另一方面诸护军之间的地界勘定也需要得到所在部落的认可。这些见于两碑题名的大人、酋大、部大,在自然状态下的日常部落生活中,他们为部众所拥戴,自治其部落,所谓“自有王侯在其虚落间”,而在与官府发生关系时,他们是官方承认的部落首领,遂被纳入到前秦的地方职官体系中,其部落也就带有了基层政区的性质。

新出土的《前秦梁阿广墓表》,碑阳刻字九行,行八字(转行以/隔开):

    秦故领民酋大牙门/将、袭爵兴晋王、司州/西川梁阿广。以建元/十六年三月十日丙/戌终,以其年七月岁/在庚辰廿二日丁酉,/葬于安定西北小卢/川大墓茔内,壬去所/居青岩川东南卅里。

梁阿广既是“领民酋大”,而且苻秦司州(雍州)安定郡西川县,前身即曹魏时为镇抚自凉州徙附雍州的休屠胡梁元碧等种落而设置的西川都尉,加之墓表碑阴还有双行刻字“碑表及送终之/具,于凉州作致”,则梁阿广的“袭兴晋王”爵位,或与前凉张骏时的河州兴晋郡有关连,因此梁阿广极有可能出自凉州休屠胡大姓梁氏。

梁阿广的“牙门将”、“袭爵兴晋王”、“领民酋大”等官爵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领民酋大”称号。它令人联想到十二三年前苻秦《邓太尉祠碑》《立界山石祠碑》中的“酋大”“部大”,更令人联想到六年后开始的北魏道武帝时代(386—409) 所设置的领民酋长称号。论者推测前述两碑的“酋大”、“部大”很可能是“领民酋大”“领民部大”的“略称”,考虑到二者如此相似,“领民酋大”应是领民酋长的“先驱”或前身,总之,前秦的“领民酋大”制度与北魏的领民酋长制度“颇有渊源”,具有“一致性”,都体现了把部落的传统政治体制纳入到国家政治体制之内的努力。“北魏承前秦之火德为土德”,那么,北魏在政权组织方式上、某些职官制度上学习、继承前秦,“是完全可能的,认为北魏的领民酋长制度是承续自前秦的领民酋大制度的观点,极有可能是成立的”。这从上文分析的北魏道武帝之解散部落,实即取法前秦灭代后之“散其部落”,也可以得到证明。领民酋大梁阿广同时担任牙门将、袭爵兴晋王,有如《立界山石祠碑》中酋大白安之任扬威将军,相对于那些仅有酋大、部大称号者,梁、白所领部落,在传统部族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的结合上更趋紧密。前已提及,这种双重体制下生活的部民,在兼容并包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众多民族的秦汉帝国体制中,就已存在,上举前秦祠碑、墓表中的大人、酋大、部大,实即相当于上文注释中所揭东汉《繁长张禅等题名》中的夷王、夷侯、邑君、邑长,云梦秦简中的“臣邦君长”,酋大、部大所统部民则相当于《繁长张禅等题名》、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夷民”。类似情况在北魏领民酋长制中同样存在。

实际上,最早研究领民酋长制度的周一良就将此制的渊源上溯至昭成时代设立的“酋、庶长”制。《魏书·官氏志》:

    (昭成皇帝什翼犍)建国二年,初置左右近侍之职……又置内侍长四人……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分为南北部,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之。时帝弟孤监北部,子寔君监南部,分民而治,若古之二伯焉。

同书《序纪》:

    (昭成建国)二年春,始置百官,分掌众职。

建国二年(339),什翼犍“始置百官”,将诸方“来附”的被总称为“乌丸”的各部族的首领,按所统部民多少分别授予酋长、庶长称号,并分属于南北二部大人“统摄之”。这些官方授任的自领部民的酋长、庶长,与苻秦的领民酋大、部大相类似,实为道武帝时代领民酋长的前身。周一良指出,《魏书·官氏志》所载“酋庶长”,同书本纪所载正始三年(506)“诏遣使者巡慰北边酋庶”、延昌四年(515) 诏称“朔方酋庶北面所委”中“酋庶”,《隋书·百官志》所载北齐流内比视官中的“领人(民)酋长”“领人庶长”及“不领人酋长”“不领人庶长”,均同于北魏的领民酋长之职,尽管“纪传中则无授领民庶长之号者”,不同时代的酋、庶长在职官性质上不无变化。

就实质而言,领民酋长即是从属于某政权,得到官方授权、认可,并被纳入到国家官僚体制特别是地方行政建制中自统其部民的部落首领,他们原本就是部民所拥戴的部落酋长。诸如前文所述的石虎时被分别徙置定居于枋头、滠头的氐族酋长苻洪、羌族酋长姚弋仲,被苻坚离散后分置于贰城东西的匈奴曹毂部的东曹曹寅、西曹曹玺,苻坚灭代后被徙置于黄河东西分统被离散的原拓跋部族的匈奴首领刘卫辰、刘库仁,以及苻秦境内渭河以北至于朔方星罗棋布的各部族部落的酋大、部大等首领,被代王什翼犍分置于南北部之下、“总谓之乌丸”的归附诸部落的“酋、庶长”,乃至被道武帝离散徙置的“四方诸部”、贺兰部的大小部落的首领,他们虽然未必都有领民酋长名号,但他们实际上是自统其部民、自治其部落并得到官方认可、往往还被授予其他官称的“领民酋长”。

总之,十六国时代五胡诸国,“领民酋长”制度是普遍存在的,其渊源甚至可上溯至秦汉时代为朝廷所封拜、认可的蛮夷王侯、君长制度,尽管作为授予者、封拜者的中央政权的性质有汉族王朝与非汉族王朝之别,制度设计的初衷或有差异,但以部族自治为手段将这些“异民族”部落纳入到国家官僚体制特别是地方行政建制中,则是共同的。

三 后论:两种类型的北魏领民酋长

尽管如上所述,实质上的领民酋长已见于十六国时代,但作为一种特定制度的“领民酋长”一词,则始见于北魏。先行研究表明,北魏的领民酋长以魏末六镇起事(孝明帝正光五年,524) 为界,前后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借用唐长孺的话,“一种是老的世袭酋长”,“另一种是新选拔出来的酋长”,前者在世代所领部落中固有的统治地位因朝廷的任命和分封而得到官方承认,后者则是通过北魏政权的委任才在“所谓”的“部落”中取得统治地位。契胡首领尔朱荣自其高祖羽健“登国初为领民酋长”,至魏末尔朱荣本人袭任,凡五世相继为领民酋长。高车族叱列伏龟,上自其高祖,亦五世相继为领民酋长。又《北齐书》卷一五《厍狄干传》称其曾祖鲜卑厍狄部首领越豆眷,“魏道武时以功割善无之西腊汙山地方百里以处之”,其冬入京师、夏归寒乡的“雁臣”待遇亦如尔朱氏。《北齐书》虽未载厍狄干任领民酋长,但《北齐道能造像记》却明记厍狄干魏末任领民酋长,《赛思颠窟铭》更称越豆眷“率领家宗诸族万有余家”“附大魏”,道武帝“赐部落主如故,封王怀朔镇,子孙世袭第一领民酋长,统领六世”。尔朱荣、叱列伏龟、厍狄干等,堪称“老的世袭酋长”的典型。北魏的领民酋长,称呼并不统一,传世及出土文献中所见酋长、酋帅、渠帅、第一品大酋长、统酋、都酋长乃至部落主、河浑地汗等,其中相当一部分可能就是领民酋长的异称。六镇起事后出任领民酋长的万俟普、刘懿(贵)、高市贵、高欢、梁御、王怀、薛孤延、念贤、步大汗萨、王盖仁等,既非“世为酋帅”,又非“世领部落”,其中如王怀、念贤、梁御、王盖仁、高欢,或原非北族,或为鲜卑化汉人,并无部落可领。他们多为六镇起事后南徙的北镇流民,大多有投奔秀容川契胡领民酋长尔朱荣的经历,如日本学者直江直子所说,尔朱荣给这些来自六镇的北族出身者(包括鲜卑化汉人)授予领民酋长称号,不过是构建一种拟制的部族制。此时的领民酋长实如上揭周一良所说,已“由部落酋长衍为不领部落之虚号”,即上揭唐先生所说的“新选拔出来的酋长”,“是在部落进一步瓦解,阶级急遽分化或发生变化的形势下产生的”,而当时所谓部落,“有时只剩下个名称,实际相当于一种军事行政基层组合”。这时的领民酋长已成为一种官职,遂有第一、第二的阶次并能依次升转,从而不再具有部落酋帅自统部落、自治部民并世袭其职的内涵。及至北齐,领民酋长已法令化、制度化为一种流内比视官,并分化出繁复的等级、阶次,本来意义上的领民酋长也就趋于消亡了。

《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卷八三(上)《贺讷传》、卷一〇三《高车传》,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第3014、1812、2309页。按《魏书》贺讷、高车二传早已亡佚,今本系后人据《北史》的《贺讷传》《高车传》(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以及《高氏小史》等书补,详见点校本《魏书》上述两卷的“校勘记”。
[日]内田吟风:《北亚史研究——匈奴篇》,京都:同朋舍,1975年,第346—347、337—339页。
[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韩昇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34—235页。
唐长孺:《拓跋国家的建立及其封建化》,氏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三联书店,1955年,第205页。
[日]松永雅生:《北魏的三都》,《东洋史研究》第29卷第2—4号,1970—1971年。同氏《关于北魏太祖的“离散诸部”》,《福冈女子短大纪要》第8号,1974年。
[日]古贺昭岑:《关于北魏的部族解散》,《东方学》第59辑,1980年。
[日]川本芳昭:《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民族问题》第2篇第1章、第1篇第4章,东京:汲古书院,1998年。
[日]胜畑冬实:《北魏的部族支配和领民酋长制》,《史滴》第14号,1993年;同氏《拓跋珪的“部族解散”与初期北魏政权的性格》,《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文哲史学别册第20集,1994年。
[日]太田稔:《关于拓跋珪的“部族解散”政策》,《集刊东洋学》第89号,2003年。
[日]松下宪一:《北魏胡族体制论》第1、2章,札幌:北海道大学出版会,2007年。
关于离散诸部与领民酋长的先行研究,详见笔者为即将出版的《中国政区通史·十六国北朝卷》(修订本)所撰“特殊政区编”的第一章“领民酋长”。并请参考上揭[日]太田稔:《关于拓跋珪的“部族解散”政策》,[日]松下宪一:《北魏胡族体制论》第1、2两章。
[日]松下宪一:《北魏胡族体制论》第2章;第32页。
[日]川本芳昭:《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民族问题》,第124—142页。
万绳楠整理:《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合肥:黄山书社,1987年,第105—106页。
马长寿:《乌桓与鲜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262—263、269页。上揭[日]川本芳昭:《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民族问题》,第144—145页。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21—422页。李凭:《北魏离散诸部问题考实》,《历史研究》1990年第2期。蒋福亚:《前秦史》,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3年,第158页。[日]太田稔:《关于拓跋珪的“部族解散”政策》。其中后出的太田稔文的考察最称详审,对本文颇多启发。
周一良:《领民酋长与六州都督》,《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日]松下宪一:《北魏胡族体制论》第2章;第48页。
《文选》卷四三,丘迟《与陈伯之书》李注引《晋中兴书》,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609页。《晋书》卷九七,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第2549页。
[日]内田吟风:《北亚史研究——匈奴篇》,第235—236页。
如《后汉书·西羌传》所谓“其俗氏族无定,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种类繁炽”,“庐落种人”,“子孙分别,各自为种”,有“氂牛种”“白马种”“参狼种”等等(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第2869—2899页),不胜列举。其余诸胡称“种落”之例亦多,此不备举。
[日]内田吟风:《北亚史研究——匈奴篇》,第234—235、290页。同氏《北亚史研究——鲜卑柔然突厥篇》,京都:同朋舍,1975年,第33—34、51页。
马长寿:《乌桓与鲜卑》,第28、112、118—121、139页。林幹:《乌桓社会制度新探》,《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4期;同氏《匈奴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5页。黄烈:《中国古代民族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40—244页。
因而史籍中的“部落”二字,内田吟风或点断为“部、落”,见氏著《北亚史研究——匈奴篇》,第235页。
《资治通鉴》卷一〇四《晋纪》孝武帝太元八年十月至十二月条,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56年,第3277—3278页。《魏书》卷一《序纪》、卷二四《燕凤传》,第16、610页。《北史》卷一五《魏宗室传》寔君、窟咄二传,第560、579页。
上引《魏书》中的《序纪》《昭成子孙传》及《资治通鉴》,则称什翼犍为其子寔君所杀,带到长安者为窟咄。清代学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三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06—607页),当代学者唐长孺、马长寿、王仲荦等,以及日本学者内田吟风、太田稔等,亦主此说。《晋书》卷九《孝武帝纪》(第228页),《宋书》卷九五《索虏传》(第2321页),及上引《晋书·苻坚载记上》《南齐书·魏虏传》,均称什翼犍被秦军俘至长安,周一良、高敏、万绳楠、李凭诸氏,日本学者志田不动麿等,亦主此说。张金龙的《北魏政治史(一)》曾对此问题做过学术史整理(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69—174页),请参看。本文取《魏书》《资治通鉴》之说,认为被苻秦徙至长安为质的实为什翼犍见存诸子中“年长”的窟咄,详考不赘。
《资治通鉴》卷一〇四《晋纪》孝武帝太元元年十二月条,第2379页。
参马长寿:《乌桓与鲜卑》,第263页。
从《魏书》卷二《太祖纪》、卷二三《刘库仁传》所载可以推知,第19、604—605页。
《魏书》卷二《太祖纪》,第20—21页,此段记事《北史》卷一《魏本纪》有异文,当从《北史》,第10—11页。《魏书》卷二三《刘库仁附刘显传》,第606页。《北史》卷一五《魏诸宗室·窟咄传》,第579页。
《三国志》卷三〇《乌丸鲜卑东夷传》,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59年,第831页;《后汉书》卷八九《南匈奴传》,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第2965页。
《资治通鉴》卷一〇四《晋纪》孝武帝太元元年十二月条,第2379页;《魏书》卷二三《刘库仁传》,第604—605页。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22页;马长寿:《乌桓与鲜卑》,第262—268页;严耀中:《北魏前期政治制度》,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6—48页;李凭:《北魏平城时代》,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53—60页。诸家具体意见并不相同,但认为畿内、畿外在民众构成、社会组织及生产生活方式上有所偏重于农或牧之别,则是共同的。
唐长孺:《西晋田制试释》,上揭《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50—58页;同氏《西晋户调式的意义》,氏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5页。
马长寿:《乌桓与鲜卑》,第262—263、269页;李凭:《北魏离散诸部问题考实》。
《晋书》卷九七,第2548页;同书卷一〇一《刘元海载记》,第2643页。
《三国志》卷一五《魏书·梁习传》,第469页。《资治通鉴》卷六五系于汉献帝建安十一年,第2066—2067页。
《晋书》卷一〇一《刘元海载记》,第2647页。
《周书》卷四九《异域上·稽胡传》,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1年,第896—897页。
如张家山二四七号墓所出《奏谳书》所记自称“蛮夷大男子”的毋忧,既“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又“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徭赋”。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91页。这种蛮夷编户在东汉碑刻和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被称为“夷民”,他们往往要承担兵役,但在租税上、与国家的关系上又不同于一般编民。分别见《隶续》卷一六《繁长张禅等题名》,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29—431页。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第1册),第984、1648号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第3册),第1926号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年。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10—211、226页。参《三国志》卷三〇《乌丸鲜卑东夷传》裴注引《魏略·西戎传》,第858页。《后汉书》卷八六《南蛮西南夷列传》,第2841、2857页。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简帛》第4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38页。
上揭[日]古贺昭岑:《关于北魏的部族解散》。
以上五条分析,参考了唐长孺、马长寿、李凭、古贺昭岑特别是太田稔的研究。但也有若干独立意见,如论证指出被离散徙置于“汉鄣边故地”的部落,可能属于什翼犍直系部众,苻秦在处置上与对待刘卫辰、刘库仁所统诸部(“河西杂类”)有别,以及重新认识被“离散”的部落民的编户化问题,等等。
《资治通鉴》卷一〇一《晋纪》哀帝兴宁三年七月、十一月条,海西公太和二年五月条,第3200—3201、3206页。参《晋书》卷八《海西公纪》,第210页。
详见《后汉书》卷八九《南匈奴列传》,第2965页;《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第47页,卷二八《魏书·邓艾传》,第776页;《晋书》卷九七《四夷·北狄匈奴传》,第2548页,卷一〇一《刘元海载记》,第2645页,卷五六《江统传》,第1534页;《资治通鉴》卷六七《汉纪》献帝建安二十一年七月条,第2146—2147页;《太平御览》卷一一九《偏霸部》,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74页。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134—135页;马长寿:《北狄与匈奴》,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第84—88页;周伟洲:《汉赵国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页;陈勇:《汉赵史论稿》,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03、110页。
胡胡分治,见万绳楠整理:《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第229—235页;陈勇:《汉赵史论稿》,第161页;侯旭东:《北魏境内胡族政策初探》,《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晋书》卷一〇二《刘聪载记》,第2665、2675页;卷一〇四至一〇五《石勒载记》,第2730、2746页;卷一〇六《石季龙载记上》,第2762页。《资治通鉴》卷九九《晋纪》穆帝永和八年正月条,第3122页。参上揭周伟洲:《汉赵国史》,第165—168页。
《晋书》卷一〇四《石勒载记上》,第2727—2728页;卷一一六《姚弋仲载记》,第2960页。《资治通鉴》卷九五《晋纪》成帝咸和八年十月条,第2989页。
《晋书》卷一一二《苻洪载记》,第2867页。
《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上》,第2893页。
田余庆:《拓跋史探》(修订本),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第25—36、52—81页。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134—139页;黄烈:《中国古代民族史研究》,第331—335页。
[日]内田吟风:《北亚史研究——匈奴篇》,第278页。陈勇:《汉赵国官制拾零》,氏著《汉赵史论稿》。
田余庆:《拓跋史探》(修订本),第170—173页。
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2—38页。下文所引碑文即据马书校录本,相关论述亦多据马说。郑能进的“进”,《八琼石金石补正》卷一〇作“邈”(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3—55页),可从,今仍从马书校录本。
《宋书》卷九八,第2412页;《资治通鉴》卷八六,第2738、2731页。
据上引马书照原式校录的《立界山石祠碑》释文插页。碑文泐缺甚多,此数字据释文统计,马先生称“酋大和部大之名前后凡六十余见”,大概包括已泐缺部分。
王明珂:《游牧者的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部族》,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56、194、241页。
《三国志》卷三〇《乌丸鲜卑东夷传》注引《魏略·西戎传》,第858—859页。
银川美术馆编:《宁夏历代碑刻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页。其录文多有误释,今从罗新《中古北族名号研究》所收《跋前秦梁阿广墓志》文中的录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4—245页。
说详[日]町田隆吉:《〈前秦建元十六年(380) 梁阿广墓表〉试释》,樱美林大学《国际学评论》第18号,2006年;上揭罗新:《跋前秦梁阿广墓志》。
上揭[日]町田隆吉:《〈前秦建元十六年(380) 梁阿广墓表〉试释》。
上揭罗新:《跋前秦梁阿广墓志》。
以上分别见《魏书》卷一一三,第2971—2972页;同书卷一,第12页。参见《资治通鉴》卷九六《晋纪》成帝咸康五年(339,即昭成建国二年)五月条,第3030页。
上引《魏书·官氏志》中“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一句21字,对其理解自来并无疑义。《资治通鉴》卷九六《晋纪》记录此事(第3030页)即摘抄《官氏志》原文,符合志文原意。今人马长寿、唐长孺等学者对这段文字的理解亦同于司马光。但田余庆认为这一句21字“大概属于窜简”,也不同意把“诸方杂人来附者”一律称为乌丸(上揭《拓跋史探》(修订本),第149页)。这里只指出一点,倘抽去此21字,下文“分为南北部,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之”便无所指。
《魏书》卷八《世宗纪》,第202页;同书卷九《肃宗纪》第222—223页。《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第770—771页。
周一良:《领民酋长与六州都督》。
唐长孺:《北魏末期的山胡敕勒起义》,《武汉大学学报》1964年第4期。
《魏书》卷七四《尔朱荣传》。《周书》卷二〇、《北史》卷六一《叱列伏龟传》。
刘师培:《北齐道能造像记拓本跋》,《刘申叔遗书》(下),南京:凤凰出版社,1997年,第1264页。孙钢:《河北唐县“赛思颠窟”》,《文物春秋》1998年第1期。宋燕鹏:《由一通摩崖造窟碑记看北朝厍狄氏的起源及其早期活动》,《文物春秋》2001年第3期。
《北史》卷五三《万俟普传》,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第1900页。
《刘懿墓志》,载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36页。
《北齐书》卷一九《高士贵传》,第254页。
《北史》卷六《齐本纪》,第212、215页。
《周书》卷一七《梁御传》,第279页。
《北齐书》卷一九《王怀传》。
《北齐书》卷一九《薛孤延传》第249、256页。
《周书》卷一四《念贤传》,第226页。
《北齐书》卷二〇《步大汗萨传》,第279页。
《王善来志》,王其祎等编著:《隋代墓志铭汇考》,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156—157页。
[日]直江直子:《“领民酋长”制和北魏的地域社会觉书》,《富山国际大学纪要》第8号,1998年。学者或因之认为领民酋长并不是从魏初以来就恒常设置的(上揭[日]胜畑冬实:《北魏的部族支配和领民酋长制》),甚至认为史书中所见“领民酋长”,是尔朱荣为了将那些北镇酋帅纳入自己麾下而创设的官爵([日]吉田爱:《北魏雁臣考》,《史滴》第27号,2005年),就未免推之过甚,且无确凿证据。
《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第770页。张旭华:《北齐流内比视官分类考述》,《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3期,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