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大发现时代,葡萄牙教会当局在本国以及海外殖民地的重要的活动之一,便是设立宗教裁判所监视和镇压具有犹太人血统后来又被迫皈依基督教(Christianity全文同)的所谓“新基督徒”和其他具有异端思想的人士。葡萄牙宗教裁判所是罗马教会反宗教改革运动的组成部分,也是16至18世纪伊比利亚半岛的特殊的政治、文化和宗教形势的产物,它还与耶稣会在葡萄牙的活动有密切的关系①。在西文著作中,有关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历史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如贝森康特(Francisco Bethencourt)的《宗教裁判所:一部全球的历史,1478-1834》(The Inquisition,A Global History,1478-1834)是较为权威性的著作,它以全球史的观点分析了罗马、西班牙以及葡萄牙三个地方典型的宗教裁判所在反宗教改革背景之下发生、发展、演变以及消亡的历史,并涉及了葡萄牙海外殖民地宗教裁判所的情况②。博克塞(C.R. Boxer,1904-2000)是研究葡萄牙海洋帝国史最为著名的历史学家,其权威著作《葡萄牙海洋帝国史:1415-1825》(The Portuguese Seaborne Empire,1415-1825)探讨了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兴起的原因以及历史后果,有非常深刻的分析和发人深省的见地③。卡门(Nenry Kamen)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史的再思考》(The Spanish Inquisition:A Historical Revision)虽然探讨的是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历史,但是,由于葡萄牙与西班牙两国历史(特别是伊比利亚半岛犹太人的活动)的密切关系,其中有许多部分论及葡萄牙的宗教裁判所④。利佛莫尔(H.V.Livermore)的《葡萄牙新史》(A New History of Portugal)是研究葡萄牙本国历史的权威著作,其中也自然涉及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发展史①。不过,在中文著作中学者们讨论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历史的专论似乎还没有出现。此前,作者已经就葡萄牙在东方殖民地果阿的宗教裁判所的历史有过叙述②,本文主要就葡萄牙国内的宗教裁判所成立、发展、演变的过程作一史实梳理和初步分析,以期读者对葡萄牙海洋帝国的宗教和文化活动的历史影响以及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在海外活动的起源和背景这两方面有所了解。
①本文限于篇幅,关于耶稣会与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关系不作展开,请参见拙文《约翰三世时期(1521-1557)的葡萄牙耶稣会士》,载拙著《“以天主和利益的名义”:早期葡萄牙海洋帝国扩张的历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56-192页。
② Francisco Bethencourt,The Inquisition,A Global History,1478-1834,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p.77-80,pp.160-162,pp.241-244,pp.340-342,贝森康特(Francisco Bethencourt)是英国伦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博克塞历史讲座教授(Charles R.Boxer Professor of History),主编并著有:《葡萄牙的海洋扩张:1400-1800》(Portuguese Oceanic Expansion,1400-1800,2007);《近代早期欧洲的文化交流》第三卷《欧洲的通信与文化交流:1400-1700》(Cultural Exchange in Early Modern Europe,Volume Ⅲ,Correspondence and Cultural Exchange in Europe,1400-1800,2007);《宗教裁判所,一部全球的历史》(The Inquisition,A Global History,2009)。
③ C.R.Boxer,The Portuguese Seaborne Empire,1415-1825,Middlesex,England,Penguin Books Lid,1969,p.74,p.94,pp.270-271,pp.349-350.
④ Henry Kamen,The Spanish Inquisition,A Historical Revision,New He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2014,p.191,p.266,p.275,pp.355-356.
① H.V.Livermore,A New History of Portuga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126,p.134,p.147,pp.147-149.
② 顾卫民:《16-18世纪印度果阿的宗教裁判所》,载《文化杂志》(澳门)2010年总第72期;《16-17世纪葡萄牙殖民当局以及教会在印度果阿推行的强迫性宗教改宗运动的历史》,载《基督教学术》第13期(2015年),第130-158页;《从印度洋到太平洋:16-18世纪的果阿与澳门》,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6年,第162-168页。
一 伊比利亚半岛的犹太人问题与宗教裁判所的起源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又称为异端裁判所及宗教法庭,词源于拉丁文inquiro,即追究和调查的意思,它是罗马教会设立的对付异端和异教的机构。早在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e 354-430年)的《天主之城》等著作中即有强迫异端加入教会的主张,但宗教裁判所的出现则是在中世纪。1229年,教宗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1198-1216在位)纠合法国贵族组成的十字军消灭阿尔比派异端之后,在土鲁斯召开宗教会议,正式成立宗教裁判所。1232年,教宗格里高利九世(Gregory IX,1227-1241年在位)强调只有罗马教会才有权解释教会法规和审讯异端。1252年,教宗英诺森四世(Innocent Ⅳ,1243-1254年在位)则允许在审讯过程中使用刑罚③。
③ K.S.Latourette,A History of Christianity,Beginning to 1500,New York:Happer & Row Publication,Vol.1. 1975,pp.435-438,F.L.Cross,ed,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Church,Oxford a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pp.705-707.
在15至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时期,罗马教会以强化宗教裁判所的办法来抵御新教的扩张。同时,在伊比利亚半岛的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的统一进程及随之而来的海外扩张事业中,宗教裁判所也被使用作为推进这两项事业的有力工具。在伊比利亚半岛首先设立的是西班牙宗教裁判所。1469年西班牙的阿拉贡国王费迪南二世(Ferdinand Ⅱ of Aragon,1475-1504年在位)与卡斯提尔公主伊莎贝拉(Isabella of Castile,1474-1504年在位)结婚,开创了西班牙天主教君主独裁国家。为了达到由基督教来统一国家精神生活的目的,费迪南和伊沙贝拉下令取消基督教以外的一切宗教,并向伊比利亚半岛内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和国家发动最后的攻击,于1492年征服了摩尔人在半岛内的最后据点格拉纳达。开始时,费迪南对于境内的犹太人还算宽容,他的朝廷里既有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也有实际上的犹太教徒,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真心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以及教会当局担心他们的社会地位受到威胁,觉得有必要在卡斯蒂尔设立宗教裁判所。1478年,他们敦促罗马教廷在西班牙境内设立宗教裁判所,很快就得到罗马教宗西克图斯四世(Sixtus Ⅳ,1471-1484在位)的批准④。在宗教裁判所的压力之下,当时约有数十万犹太人和摩尔人出走北非,余下的犹太人也遭受虐待,他们中大部分人不得已被迫改宗,同时被要求随时表白对新的信仰的忠诚,西班牙帝国政府还借此机会榨取他们的财富用于海外扩张事业⑤。
④ J.H. Elliott,Imperial Spain,1469-1716,England:Penguin Books,Clays Ltd.St Ives plc,2002,p.107.
⑤ J.Mocatta,The Jews of Spain and Portugal and the Inquisition,Oxford a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p.137.
葡萄牙设立宗教裁判所的时间比西班牙晚一些,它的起源也与葡萄牙本国政府及教会当局对犹太人的迫害有关。从很早的时候起,葡萄牙境内即有犹太人,他们担任医生、占星家、收税的小官吏以及手艺人。一小部分的犹太人贵族在葡萄牙朝廷有时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王杜阿尔特(Duate Ⅰ,1433-1438年在位)就曾经在犹太医生和占星家的劝告之下推迟了加冕典礼⑥。航海家亨利王子(Henry the Navigator,1394-1460)曾经雇用后来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宇宙学家和制图师马约卡岛人雅依梅(Jaimé or Jácome,1360-1410)为他服务①。在这以后,葡萄牙还有三位早期的出版家也是犹太人,他们是埃利泽(Rabbi Eliezer of Lisbon),阿布拉昂(Abraão Samuel d’Ortas at Leiria)以及加斯康(Samuel Gascon at Faro),有十一部葡萄牙早期的古籍图书是以希伯来文印刷的。虽然在犹太人中富人也是少数,但是他们在手工业界的地位非常重要,里斯本的金匠以及珠宝行业的领袖由6名原本是犹太人后来皈依基督教的“新基督徒”以及6名“老基督徒”组成②。在葡萄牙国王约翰二世(John Ⅱ,1481-1495年在位)时期,王室像雇用基督徒一样随意雇用犹太人从事科学和贸易方面的工作,并没有像同时期的西班牙人一样将犹太人驱逐出境。当西班牙人大举驱逐犹太人的时候,葡萄牙国王约翰二世看出这是一个使王室和国家从中获利的机会,他下令开放边境,允许一些犹太人在交纳了过境费及8个克鲁扎多后居留下来,当然也有一些贫穷的犹太人被卖为奴隶。那时,有相当数量的犹太人在葡萄牙境内定居下来,使葡萄牙的犹太人有了显著的增长③。当时教会采用的办法是劝诱犹太人改宗成为基督教徒。许多犹太人改信了基督教,被称为“新基督徒”,用以区别“老基督徒”,即没有犹太人血统的葡萄牙人。然而,即使在改变信仰之后,“新基督徒”这个身份还会给一个家族几代都蒙上阴影,使他们在基督教社会里得不到完全的承认。与此同时,社会各阶层中仍然弥漫着浓厚的反犹太人情绪,每逢反犹太人运动发生,总有一批人随声附和,起而响应④。葡萄牙国王曼奴埃尔一世(Manuel Ⅰ,1495-1521年在位)于1495年执政,开始时也对犹太人表示宽容,后来因为要考虑与西班牙费迪南和伊萨贝拉国王的长女伊莎贝尔公主(Isabella,Princess of Austrias,1470-1498)结婚(这位公主具有强烈的反犹太人思想,她同意当葡萄牙国王的王后,但她表示在进入葡萄牙以前,一切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都得离开这个国家),开始执行激烈的排斥犹太人的方针。1497年,曼奴埃尔一世限令犹太人要么改宗基督教,要么在10个月内离境,所有14岁以下的犹太人孩子则必须留下,好让他们准备接受基督教的洗礼⑤。“由此导致了诉说不尽的苦难和无数家庭的拆散。”⑥1506年4月,里斯本爆发了残酷的屠杀犹太人的事件,葡萄牙整个社会的排犹情绪极其强烈⑦。
⑥ H.V.Livemore,A New History of Portugal,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6, p.126.
① Afredo Pínheiro Marques,“The Portuguese Cartography in the Era of Discoveries”,in Maria Alagás and Mónica Mir,eds,Atlas Universal,Diogo Homem,M.Moleiro Editor,S.A. 2002,p.32.
②⑧ H.V.Livemore,A New History of Portugal,p.127; p.147.
③④⑥ Charles E. Nowell,A History of Portugal,New York:D.Van Nostrand Company Inc. 1952,pp.59-69. H.V.Livemore,A New History of Portugal,p.126,134,pp.147-149; p.149; p.69.
⑤ Steven Lowenstein,The Jewish Culture Tapestry:International Jewish Folk Tra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36.
⑦ E.N.Adler,“Lea on The Inquisition of Spain and Herein of Spain and Portuguese Jews and Marranos”,in The Jewish Quarterly Review,Vol.20,No.3(Apr.,1908),pp.546-547.
到了葡萄牙国王约翰三世(John Ⅲ,1521-1557年在位)继位时,决定将宗教裁判所和耶稣会士引入他的国家,而宗教裁判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对付“新基督徒”。约翰三世为狂热的教徒,有“虔诚者约翰”之称,极力贯彻特兰托大公会议的决议。而他的妻子即为宗教裁判所的狂热支持者西班牙国王查理五世(Charles Ⅴ,1500-1558)的妹妹凯瑟琳(Catherine of Austria,Queen of Portugal,1507-1578),当时有大批多明我会士随她一同来到里斯本。教宗对于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设立一方面乐观其成,一方面则担心宗教裁判所的大权落入世俗政权之手。故直到1536年1月27日罗马教宗才颁布谕令,任命方济各会士兼休达的主教迪奥戈达·席瓦尔(Diogo da Silva)为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大法官,但后因葡萄牙王室与教廷的矛盾以及“新基督徒”向教宗请愿,一直没有正式生效。不过,1532年,形势就已经十分紧张,已经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被禁止离开葡萄牙,葡萄牙船只的船长们接到命令,不准将他们的黄金以及有价值的物品带到海外去⑧。到1536年5月23日,教宗保禄三世(Paul Ⅲ,1534-1549年在位)发布名为Cum ad nihil magis的通谕,任命休达、科英布拉和拉美哥的三地的主教出任宗教裁判所的法官,恢复宗教裁判所在葡萄牙的活动。同年10月5日,教宗的通谕由国王的大法官蒙泰罗(João Monteiro)送到休达主教席瓦尔的手中。蒙泰罗向席瓦尔解释说,通谕先是送交国王陛下处,再由他本人代表国王交给主教。交接仪式是在埃武拉(Évora)的主教官邸举行的(当时葡萄牙朝廷设在埃武拉),主教双手接过教宗的通谕,虔诚地亲吻它并将它举过头顶,然后立即宣读了这份通谕。10月7日,席瓦尔主教前往埃武拉总主教阿方索(Cardinal Afonso)的官邸,他要求教区的总主教支持宗教裁判所的活动,并在总主教座堂向全体神职人员以及公众公布这份通谕。总主教答应了席瓦尔的请求。10月22日为主日,在埃武拉主教座堂,在国王、枢机主教、教堂参事员、宗教裁判所官员以及全体市民参加的情形之下席瓦尔正式公布了教宗的这份通谕①。
① Francisco Bethencourt,translated by Jean Birrell,The Inquisition,A Global History,1478-1834,pp.44-45.
二 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活动如上文所述,1536年教廷在葡萄牙设立第一个宗教裁判所。不过,第一任大法官休达的主教席瓦尔对于使用这方面的权力不太感兴趣。直到1539年,葡萄牙国王约翰三世的弟弟亨利(Cardinal Henry,1512-1580),即后来的埃武拉总主教以及枢机主教担任宗教裁判所大法官以后,情况才有了根本的变化。亨利也是一位宗教狂热分子,极力在葡萄牙贯彻反宗教改革的政策。期间,葡萄牙政府还与教廷为了宗教裁判所的权力问题发生了冲突。1544年9月,教宗下令推迟葡萄牙宗教裁判所所有的宣判,约翰三世极为不满,下令驱逐了葡萄牙的教廷使节,后者则宣布绝罚宗教裁判所的官员。1548年,教廷宣布恢复宗教裁判所的条件:即宽免以前所有案件的指控,此时亨利已经被升为枢机主教,他最后同意了教宗的条件,再次恢复了宗教裁判所在葡萄牙的活动,并再度出任宗教裁判所的大法官②。1578年8月,年轻的葡萄牙国王塞巴斯蒂安(Dom Sebastian,1557-1578)率领军队远征北非的摩尔人,结果大败阵亡。由于国王无嗣,只得由年事已高的叔公亨利枢机主教继任为国王,期间亨利辞去宗教裁判所大法官的职务达14个月之久。1580年1月,亨利也去世了。不久以后,葡萄牙终于被西班牙菲利普二世(Philip Ⅱ,1556-1598年在位,1581-1598年统治葡萄牙)兼并,菲利普成为西班牙-葡萄牙王国的共同国王,在葡萄牙他被称为菲利普一世。不过,在接下来的六十年时间里,原有的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并没有与西班牙的合并,它仍然由里斯本总主教管辖,独立地展开工作③。
② H.V.Livemore,A New History of Portugal,p.147.
③ E.N.Adler,“ Lea on the Inquisition of Spain and Herein of Spain and Portuguese Jews and Marranos”,in The Jewish Quarterly Review,Vol.20,No.3(Apr.,1908),p.551.
宗教裁判所恢复活动伊始,首先就是干预葡萄牙人文主义者的活动。1547年,约翰三世在科英布拉大学建立了“王家学院”(Royal College or College of Arts and Humanities),它是以法国国王法兰西斯一世(Francis I,1515-1547年在位)于1530年建立的“王家学院”(the Collège Royal)作为样板创立的。应葡萄牙王室的邀请,葡萄牙人文主义学者戈维亚(André de Gouveia)被国王从法国的波尔多(Bordeaux)召回担任这所新的学院的院长。戈维亚出身葡萄牙著名的教育世家,其家族成员大部分来自科英布拉和贝雅(Beja)。他遵从约翰三世的意愿,将他在法国波尔多的古椰奈学院(College de Guyenne)任教期间的一大批同事带到科英布拉。这些教师中有法国人、苏格兰人和葡萄牙人,他们精通艺术、数学、修辞、人文学科以及古典语言。新的学院吸引了许多学生前来。但是不久,戈维亚因病去世。新院长由其侄子迪亚哥·戈维亚(Diogo de Gouveia)担任。他曾经担任过巴黎的圣巴伯学院(College de Sainte-Barbe)的院长,又从巴黎带来了另一批教师。来自波尔多与来自巴黎的两派教师不久就为了教义的解释发生冲突。于是,刚刚恢复活动的宗教裁判所立即介入了调查争论。1550年,由亨利枢机主教主持的宗教裁判所突然逮捕了学院的几名教师,其中包括苏格兰人文主义学者布歇南(George Buchanan)以及学问渊博的葡萄牙学者特维(Diogo de Teive)。布歇南在青年时代接受了一些新教的观点,1537年受约翰三世的邀请来葡萄牙讲授希腊古典学问。宗教裁判所逮捕他们的名义是他们以前在别的国家发表的倾向新教的言论,并不是他们在科英布拉大学讲课的内容。两年以后,由于找不到他们在葡萄牙犯过错的证据,宗教裁判所将他们释放了。布歇南立即逃离了葡萄牙,特维暂时出任该学院的院长。1555年,约翰三世突然让特维将学院的事务转交给耶稣会士。亨利枢机主教达到了在大学中清除异己的目的。从那时起,葡萄牙文艺复兴时代曾经相当活跃的思想受到了严重的抑制①。
① Dauril Alden,The Making of an Enterprise,The Society of Jesus in Portugal,Its Empire,and Beyond,1540-1750,Stanford,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31.
在约翰三世时代的葡萄牙,先是有六座城市先后设立了宗教法庭,它们是里斯本、科英布拉、埃武拉、波尔图、拉美哥和托马尔(Tomar)。葡萄牙宗教裁判所总议会(General Council)的官员是在大法官与国王商量以后直接由前者任命的,王室一般不加干预。国王从不任命王室机构的官员出任宗教裁判所的法官。在16世纪有3名评议员(councillor),到17世纪的时候增加到6名,一般都是从地方宗教裁判所有经验的裁判官中选拔,临时增加的名额总是从多明我会中选拔,因为多明我会士有参加宗教裁判所工作的经历,特别是在检查书籍方面有丰富的经验。1570年制定的宗教裁判所规则(regimento)从一开始就规定了总议会是地方宗教裁判所最后提出申诉的仲裁机构②。最初教宗在通谕中提到宗教裁判所明令禁止的活动包括已经归化的“新基督徒”继续履行犹太教的礼仪,散布路德宗的新教的观点、伊斯兰教、离经叛道的见解如否认信条和圣事、符咒和巫术,重婚等等,具体地说,将星期五(穆斯林)以及星期六(犹太人)作为安息日、在穆斯林的斋月禁食、赤脚举行祈祷、完全赤身裸体洗澡、拒绝吃烟熏猪肉和葡萄酒、拒绝承认天堂地狱的存在、拒绝参加弥撒以及神父颁的赦免、拒绝圣母童贞感孕和其他信条、重婚,施行巫术以及非法拥有葡萄牙文的《圣经》,都是属于被告发之列③。
② Francisco Bethencourt,translated by Jean Birrell,The Inquisition,A Global History,1478-1834,pp.102-103.
③ H.V.Livermore,A New History of Portugal,p.147.
到1547年时,后三个城市即波尔图、拉美哥以及托马尔的宗教裁判所停止了活动,其他三个宗教裁判所则紧张而有效地工作着,它们俨然成为当地的法律的象征,可以不经过任何主教区及主教的干预凌驾于民事当局和教会法庭之上。它们主要审理犹太人、新教徒和其他异端、巫术和魔法、重婚和鸡奸等案件,还要严格地审查所有的出版物。但从1536年至1773年间,它的最主要的精力花在搜索和揭发隐秘的犹太人上面。在宗教裁判所成立的初期,此种迫害特别严酷。从1558年开始,所有的“新基督徒”都被解除担任任何宗教的、军事的和行政的职务。担任律师和医生的“新基督徒”也遭到普遍的歧视。从1547年至1580年,里斯本、埃武拉和科英布拉三个宗教裁判所将34人付诸火刑,释放169名人士,焚毁模拟人像共51宗,共有1580人在压力之下表示悔改④。1580年,菲律普二世吞并葡萄牙以后,派枢机主教阿尔伯特大公(Cardinal archduke Albert of Austria,1559-1621)为葡萄牙的总督,他本人在名义上也是宗教裁判所的大法官,在以后的十九年(1581-1600)中,上述三个宗教裁判所共判处火刑达50宗、焚毁模拟人像59宗、2979名人士被迫表示悔改⑤。1623年,葡萄牙政府再度颁布禁令,禁止“新基督徒”在所有的学校,包括学院和大学担任任何教职。许多的“新基督徒”不堪忍受压迫和恐怖,纷纷逃到西班牙避难。1628年以后,葡萄牙宗教裁判所掀起又一波迫害犹太人的浪潮,在葡萄牙的“新基督徒”向菲律普三世(Philip Ⅲ,1598-1621年在位)支付了80000杜卡特(ducats)的巨款,请求允许他们离开葡萄牙前往西班牙⑥。经历过葡萄牙和西班牙两个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迫害的人士说,相比之下,葡萄牙的宗教裁判所更加严厉和高效。人们被带进宗教裁判所法庭时,从不告诉他们原告的名字,也不告诉他们被指控的罪名。而是用诱供、威胁和折磨的手段引出他们真实的或可疑的罪名,最重要的是引导他们牵出别的人,先从他们自己的家庭开始。
④⑤⑥ Henry Kamen,The Spanish Inquisition,A Historical Revision,New He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14,p.356; p.356; p.358.
从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书籍也是宗教裁判所严格管制的对象:1547年,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公布第一批禁书目录,这个书目以后不断补充,到1624年时,其涵盖面已经相当广泛。禁书不仅包括异端的和具有自由思想的作家的作品,甚至包括一些虔诚的基督教作家如维森特(Gil Vicente,1465-1536)、巴洛斯(João de Barros,1496-1570)以及多明我会士神学家格拉那达(Fray Luis de Granada,O.P.,1505-1588)的著作①。1550年以后,在葡萄牙不经过三道审查手续不能够出版任何书籍:这三个审查机构是:高等法院(Desembargo do Paço,or High Court of Justice),教区当局和宗教裁判所。高等法院的检察官等在码头上检查从海外来到的每一艘船只,检查上面的每一本书籍;对书店和图书馆也要定期检查。1590年代以后,里斯本宗教裁判所的另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严密监视和镇压新教的思想以及与新教接近的观念,还要严密监视居住在里斯本的外国人,沿海岸线搜寻那些传播“非法的”宗教以及政治宣传的外国船只②。从16世纪中叶至18世纪初期,宗教裁判所、高等法院和教区当局三个机构互相配合有效和警觉地行动着,这种思想控制所形成的威慑能力,远远超过欧洲其他国家如英国、法国和荷兰③。
① 文森特(Gil Vicente,1465-1536),葡萄牙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剧作家和诗人,有“葡萄牙戏剧之父”的称号;巴洛斯(João de Barros,1496-1570)葡萄牙地理大发现时代伟大的历史学家,著有《亚洲旬年史》(“Decades of Asia”);格拉那达(Fray Luis de Granada,1505-1588),出生于西班牙的多明我会的神学家,由亨利枢机主教邀请来到葡萄牙,于1557年成为葡萄牙多明我会的会长。出版著作49种。1555年出版的《罪人指引》(La Guia de Decadores,The Sinner's Guide)是其名著之一。
② H.V.Livermore,A New History of Portugal,p.165.
③ C.R.Boxer,The Portuguese Seaborne Empire,1415-1812,London:Middlesex,Penguin ed.,1973,pp.267-268.
宗教裁判所最重要的活动就是“auto-da-fé or act of faith”,可以被译为“信仰的行动或宣示”,它是通过对罪犯、特别是死刑犯处以火刑的富于戏剧性的仪式来表达一种信仰和道德上的宣传和效应,起到对民众进行教育和警示的作用。整个过程就如同一部“戏剧”表演,罪犯是观看的对象、民众就是观众,还有一些不变的演员,他们就是宗教裁判所的官员④。在反宗教改革时代,意大利以及伊比利亚国家的宗教裁判所进行此类活动时,在形式上和时间的选择上大同小异。但在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对于“信仰的行动”的日期的选择是这场“戏剧”的关键因素。从15世纪末期开始,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就在每年固定的场所--城镇的广场上举行此类仪式。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学习邻国的经验,除了罗马教宗在1536年至1563年期间偶尔对“新基督徒”宣布一些宽免以外,几乎每年都要举行“信仰的宣示”。最初,宗教裁判所在此类仪式举行的时间上并不完全按照宗教年历安排。宗教裁判所的官员认为,就是要通过罕见的异乎寻常的方式和特别的时间的安排,吸引公众注意和参与此类活动。渐渐地,“信仰的宣示”的时间慢慢地固定了下来,有时选在主日,有时选在一个特定的有禁忌的宗教节日:如在这一天神职人员不可以举行有音乐伴奏以及圣诗咏唱的弥撒或布道,世俗人不可以举行比武或者骑马出游。这样,整个城镇的人民就可以完全服从宗教裁判所的安排或控制参加其主办的火刑仪式。到后来,逐渐形成一些惯例。按教会的日历,每年最重要的时间当然是在圣诞节期间,它始于基督降临节(Advent,圣诞节前第四个星期日),结束于主显节(Epiphany,1月6日)。复活节(Easter)前后是另外一个重要的时段,开始于大斋节(Lent,复活节以前为期四十天的斋戒),结束于圣灵降临节又称为五旬节(Pentecost,复活节以后第七个星期日亦即第五十日)。研究近代早期宗教裁判所的著名学者贝森康特统计了在里斯本、埃武拉以及科英布拉举行的342个火刑仪式,基本上都是在公共广场以及教堂前举行的,其中206场是在圣灵降临节和基督降临节之间举行的,其他大部分是在复活节前后举行的;在圣诞节前后举行的个案较少,只有22个案例,而在主显节只有15个案例。季节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大部分火刑仪式都是安排在春天,因为适合户外的大型活动--尤其在复活节前后较多,因为此时既是春天,又是人们经常纪念耶稣基督的奥迹的时刻。但是,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官员故意不选在主要的宗教节日如圣诞节或复活节当天举行宣判仪式,因为他们不愿意人们因过大的宗教节日而转移或削弱对于宗教裁判所活动的注意力。在17世纪的时候,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特别喜欢选在大斋节的第五个星期天,这是圣周(Holy Week)前最为庄严的时刻,在这一天,在葡萄牙全国的许多地方人们都把十字架和圣像用布遮盖起来①。
④ Francisco Bethencourt,translated by Jean Birrell,The Inquisition,A Global History,1478-1834,p.253.
①②③⑤ Francisco Bethencourt,translated by Jean Birrell,The Inquisition,A Global History,1478-1834,pp.253-254; pp.256-258; p.342; pp.443-444.
葡萄牙宗教裁判所还喜欢在具有神圣意义的宗教建筑物或宏大的世俗建筑物前面举行宣判仪式。在贝森康特统计的342个案件中,有234个案件选择在开阔的空间如城市的主要广场举行,108个案件选择在教堂前面的广场举行。在里斯本,惩处罪犯的火刑架总是设在背靠王宫和市政厅的广场即当时名为“王宫广场”(Terreiro do Paço)的地方,它象征着宗教裁判所是由王室支持的机构、是教会和国家结合的产物、它的神职人员是由王室挑选的而非罗马教宗任命的、宗教裁判所直接对王室负责等重要的意义。国王可以从王宫的窗口观看或者说是“参与”火刑仪式,因为国王的窗户就在宗教裁判所总裁判官的头顶上面。在科英布拉或者埃武拉,则是在市政厅广场举行。在举行公开的宣判仪式的时候,广场上还要进行某种装饰,国王的卫兵则控制着人流的涌动。游行队伍经过的沿街的房屋都由户主按照社会阶层的排列分配给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占据,以便于他们观看,那些最好的窗户都由贵族和有身份的人占据和观看。除此以外,在火刑架的周围还搭建了许多临时性的木结构观众台专门安排一些显贵观看。火刑架的形制一般都很大:1629年里斯本的火刑架长44米、宽15米;1634年则为31米长、30米宽;1704年为33米长、22米宽;它们一般建于高于地面1.7米至4.8米的地方。在整个广场的中央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区域:1.宗教裁判所官员的座位;2.正对面是被判刑的人站着的地方;3.一座祭坛,有悔改意图的人可以站在它的面前宣布放弃自己的异端的观点。宗教裁判所官员的位置上有华丽辉煌的金色的和红色的华盖、地毯以及天鹅绒,象征这是一个“高贵者”的场所。还有一些则是神圣的象征物如十字架和圣像、特别在华盖的下方有圣灵的圣像,表明法官的判决是在圣灵的感动之下作出的。相反,被宣判者的位置上悬挂的装饰物都是廉价的、简单的和黑色的。火刑架两边的看台层层向上排列,被宣判的人直面审判官,以使这种宣判的仪式性以及法官的作用得以凸显②。
贝森康特就1536年至1767年里斯本、科英布拉、埃武拉和果阿四个城市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审判的案件做过初步的统计,他将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时间分为四个时期:1536年至1605年,这四个城市审判的案件为10194件;1606年至1674年,共22481件;1675年至1750年,共10551件;1751年至1767年,共1591件。从1536年至1767年,这四个城市总共审判的案件为44817件,其中以里斯本宗教裁判所审判的案件为最多,共9726件,平均每年有42件,以1536年至1605年时段的频率最高,每年共48件③。博克塞指出,1821年,葡萄牙宗教法庭最后趋于消灭。在它的里斯本的档案中,留下36000宗案卷,时间跨度在1540年至1765年之间。从这份不完整的记录中可以看出约1500人被判绞刑或在火刑柱上被处死④。贝森康特则估计,从1536年至1821年,葡萄牙本国的里斯本、埃武拉以及科英布拉以及果阿四个宗教裁判所正式审理的案件约50000件之多,与西班牙以及罗马的宗教裁判所相比,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审理的案件的频率为最高,葡萄牙和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判死刑的百分比均为6%,分别是2510和12100个案件⑤。按葡萄牙历史学家萨拉依瓦(António José Saraiva)的估计,整个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存在期间的受害者人数约为40000人左右⑥。葡萄牙本国的宗教裁判所还向海外殖民地派遣巡视员视察工作,1591年以后,它不断向巴西派遣巡视员。在巴西当地宗教裁判所逮捕的人士必须押送回里斯本受审,在葡萄牙的美洲殖民地,从不举行火刑宣判仪式。巴西的近代犹太人历史学家估计,在1591年至1763年,约有400名真的或被诬陷的有犹太人血统的人士被逮捕并用船只送回里斯本,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被关押,其中有18人被判死刑。在1647年12月15日,其中一名叫伊萨克(Isaac de Castro)的人被判火刑,其他的人则被绞死①。
④ C.R.Boxer,The Portuguese Seaborne Empire,1415-1821,p.268.
⑥ António José Saraiva,“Introduction to the English edition”,in The Marrano Factory:The Portuguese Inquisition and Its New Christians,1563-1765,The Brill Publication House,2001,p.9.
①④ C.R.Boxer,The Portuguese Seaborne Empire,1415-1825,(Pelican Books,1973),p.272; p.273.
根据宗教裁判所的裁判官的伪善的说法,他们是被“释放”以后交由民事当局处死的。博克塞说,如果将这个数字与希特勒“最后解决”相比较,这不过是冰山一角。但是宗教裁判所造成的损害决不能仅仅从被判处死刑的人数上来判断。数以千计的人死在监狱里,或者发疯,他们甚至未经任何审判。任何人只要在宗教裁判所里呆过一段时间,就不能被认为是清白无罪了。至少在众人看来他们是受到希伯来血统污染的或是有某种异端思想的。宗教裁判所收集证据的办法就是给那些告密者和诽谤者发奖金。在两个多世纪里,葡萄牙社会中弥漫着一种互不信任和互相怀疑的气氛②。
② Heaulican Alexandre,History of the Origin and Establishments of the Inquisition in Portugal,New York:Ktav Publishing House,1972,pp.74-76.
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在蓬巴尔侯爵(Sebastião José de Carvalho e Melo,1st Marquis of Pombal,1750-1777年执政)统治时期实际上被废止。1771年,他已经开始酝酿改革宗教裁判所,在其王权至上和反耶稣会的思想支配之下,他有意将宗教裁判所变成一个由王室支配的机构。1773年,蓬巴尔劝说国王约瑟夫一世(Joseph Ⅰ,1750-1777年在位)公布两份谕旨,取消以所谓“血统的纯正”为理由禁止“新基督徒”担任官职,并取消所有一切“新”与“老”基督徒之间的差别,禁止使用“新基督徒”这个名词,否则予以重罚;宣布以前所有的歧视“新基督徒”的法令和谕旨是无效的,而1507年与1524年的两份庇护“新基督徒”的王室法令则得到重新承认。1774年,埃武拉的枢机主教库尼亚(Cardinal da Cunha)被授权重新编写宗教裁判所的章程(regimento),他严厉地批评以往的宗教裁判所官员在王室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编写出版的章程,严词谴责以前历任宗教裁判所官员与耶稣会士勾结背叛王室。新的章程取消了秘密审判程序,证人必须提供真实的姓名和地址,严禁单个证人的证词和严禁刑讯逼供③。此时,宗教裁判所已经与一般的民事法院相同。1771年,葡萄牙政府正式禁止举行任何形式的公共性的“信仰的宣示”仪式活动,在1821年葡萄牙宗教裁判所最后被废止以前,它再也没有作出过任何死刑决议④。
③⑤ Francisco Bethencourt,translated by Jean Birrell,The Inquisition,A Global History,1478-1834,pp.66-67; p.442.
三 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历史影响葡萄牙宗教裁判所持续了三个世纪之久,其本国以及海外殖民地的各个地方的宗教裁判所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形势履行其职能。如上所述,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主要的迫害对象是犹太人,它以暴力强迫犹太人及其后裔改宗天主教,使他们成为“新基督徒”;它还要监视他们的行为与思想,使之遵守教会的习俗和规矩,直到18世纪初年仍然这样做。里斯本宗教裁判所的职能更加宽泛一些,在整个17世纪,除了犹太人以外,信奉路德宗的新教徒以及摩尔人的后裔也在它的监视与迫害之列;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年,它还要对付那些离经叛道的“老基督徒”⑤。宗教裁判所的存在给葡萄牙社会带来极大的暴行、裂痕和互不信任,著名的葡萄牙耶稣会士布道家维埃拉(António Vieira,1608-1697)曾经呼吁国王要限制宗教裁判所的活动,去除“老基督徒”和“新基督徒”之间的差别和对“新基督徒”的歧视(他在神学思想方面基本上完全赞同犹太人的预言传统,并且以十分宽容的态度说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唯一的区别”就是犹太人不承认耶稣就是弥赛亚,只要弥合这一点分歧就可以了⑥)。但是他受到宗教裁判所的处罚,只得逃到罗马。他写了许多文章谴责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只会剥夺人们的财富、荣誉和生命,但是却不能分辨罪恶与无辜:它只是在名义上是神圣的,而实际上它的做法则是残暴的和非正义的”。⑦
⑥ Thomas Cohen,“Millenarian in the Writing of António Vieira”,in Luso-Brazilian Review,Vol.28,No.1 Messianism and Millenarianism in the Luso-Brazilian World,(Summer,1991),pp.23-46.
⑦ E.N.Adler,“Lea on the Inquisition of Spain and Herein of Spain and Portuguese Jews and Marranos”,in The Jewish Quarterly Review,Vol.20,No.3(Apr.,1908),pp.554-555.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在威胁和恐惧的驱使之下,“新基督徒”只得带着自己的资本移民到海外,甚至去往葡萄牙在海外的殖民地避难,虽然葡萄牙政府严格禁止这样做。有时,他们通过在里斯本的由“新基督徒”组成的商会向王室和政府支付巨额的贿赂来达到“移民”的目的。如国王塞巴斯蒂安准备远征摩洛哥的时候,“新基督徒”就曾支付很大一笔捐款。然而,王室常常在勒索到了很大部分钱以后就变卦反悔,所以这种办法没有持续很长的时间。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新基督徒”企业家商人想方设法带着部分和全部的存款逃往国外。博克塞认为,在后来与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以及伦敦的竞争中,葡萄牙失去了许多有犹太人背景的市民及其热忱、精力和资本,使得葡萄牙最终在与荷兰和英国的商业竞争中归于失败①。在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的情况同样如此。由于在巴西的宗教裁判所的活动比较温和,于是在1580年至1640年间有数以千计的“新基督徒”移民到那里,他们视巴西为避难的港湾,其中还有一部分人在1630年至1654年荷兰人占据巴西东北部港口城市累西腓(Recife)期间移居到伯南布科(Pernambuco),公开地践行他们原有的犹太教信仰。但是当荷兰人离开以后,他们再度过起了移民的生涯--后来他们移居北美,成为美国纽约犹太人社团的起源②。在葡属印度,建立于1560年的果阿宗教裁判所则非常严厉,许多当地的犹太人以及隐秘的印度教徒在逼迫之下逃亡到北方,他们中许多人后来成为孟买最初的织工和手艺人③。
①⑤ C.R. Boxer,The Portuguese Seaborne Empire,1415-1825,pp.267-268; pp.340-341.
②③④ A.J.R. Russelll-Wood,The Portuguese Empire,1415-1808,A World on the Move,Baltimore: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8,pp.144-145; pp.269-270; pp.349-350.
宗教裁判所的活动严重地抑制了葡萄牙文艺复兴时期活跃的思想界。博克塞指出:从1560年至1715年,葡萄牙极端恐惧和排斥外来的所谓“异端”思想。在此以前的一百年,也就是葡萄牙地理大发现的初始时期,情况完全不是这样的。1483年,当时的葡萄牙国王约翰二世授权两位法国的书商购买大量的图书,并给予免税进口的优待,国王认为“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我国流通是一件好事”④,一个世纪以后,葡萄牙统治阶级的这种开明态度已经荡然无存。葡萄牙人曾经是一个勇于探索外部世界和未知世界的民族,但是到了此时,他们失去了这种宝贵的精神,变得懒散和僵化。历史学家库托(Diogo do Couto)在1603年指出:“由于我们葡萄牙民族的卑贱以及缺乏好奇心,至今没有任何一位总督、舰长或是别的什么人试图揭示或者探索这些奥秘,这些奥秘是完全应该知道的。外国人就不是这样,他们比我们考虑得更加周到、更加谨慎、更加聪明;不仅在重要的事情上如此,在琐碎的事情上也是如此。他们不怕探索和调查,直到完全弄懂为止”。1670年,英国驻里斯本的使节注意到葡萄牙的人民“很少有好奇心,除了生活必需以外他们一无所知”⑤。
在此严酷的和压抑的环境中,除了商人以外,外逃者中还有一些是具有人文主义思想的学者。加西亚·德·奥尔塔(Garcia d’Orta,1501年或1502-1568年)以及家人就是逃避葡萄牙本国以及果阿的宗教裁判所迫害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奥尔塔是一位具有西班牙犹太人血统而在葡萄牙以及海外殖民地果阿生活的学者、医生以及博物学家,他是早期热带医学的创立者之一。他的父母都是来自西班牙的犹太人,父亲名为费茂(Femão da Orta),母亲名叫雷奥诺·戈梅斯(Leonor Gomes)。他们都因为1492年西班牙光复以后当局加紧迫害犹太人而来到葡萄牙避难,后来接受强迫改宗而成为所谓的“新基督徒”。奥尔塔有三个妹妹--沃特兰(Violente)、卡特琳娜(Caterina)以及伊萨贝尔(Isabel)。他早年在西班牙的阿尔卡拉大学(University of Alcalá)以及萨拉曼卡大学(University of Salamanca)求学,毕业以后于1523年回到葡萄牙,先在家乡行医,1526年去了里斯本。可能是出于对于葡萄牙国内日益加剧的迫害犹太人的趋势的恐惧,1534年,奥尔塔作为葡属印度的首席医官(Chief Physician)随同他的好友葡属印度总督索萨(Martin Afonso de Sousa,1500-1571,1542-1545年在任)前往印度。奥尔塔先在印度北方西海岸居住,1538年在果阿定居。期间,他研究印度的医学以及南亚植物的医药用途,经过长期的临床实验以及调查研究,写出了名著《关于印度草药以及药物的对话录》(Colóquios dos simples e drogas ne cousas medicinas da Indía,or Colloquies on the Simples and Drugs of India by Garcia da Orta),他还对一些特别的疾病如亚洲霍乱(Asiatic cholera)作出了研究①。1549年,奥尔塔的母亲和两个妹妹,因为害怕里斯本宗教裁判所的迫害,逃到果阿投奔奥尔塔。1565年,果阿成立宗教裁判所,奥尔塔则于1568年去世。他本人生前受到索萨等权贵的庇护,没有受到宗教裁判所的迫害。至于他的宗教信仰,根据他的亲戚在其去世以后向神父告解时说:“奥尔塔私底下一直信奉摩西的律法才是真正的律法”②。有关奥尔塔的事业,亦可参考董少新:《奥尔塔〈印度香药谈〉与中西医药文化交流》,《文化杂志》(澳门)第49期(2003年冬季刊),第97-110页。。换句话说,他始终是一名隐秘的犹太教徒。不过,他的妹妹却没有逃过此劫,就在他去世的那年,卡特琳娜被宗教裁判所逮捕并烧死在火刑架上。1580年,奥尔塔本人的遗骨也被宗教裁判所挖出焚毁。
① A.J.R.Russell-Wood,The Portuguese Empire,1415-1808,A World on Move,(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2),p.169.
②③ C. R. Boxer,Two Pioneers of Tropical Medicine,Garcia d'Orta and Nicolás Monardes,London:The Hispanic and Luso-Brazilian Council,1963,p.10;p.447
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官员拥有极大的权威,甚至王室也对他们有所顾忌。在1640年约翰四世(John Ⅳ,1640-1656年在位)复位以后,他将参与支持西班牙菲律普四世(Philip Ⅳ,1621-1665年在位)阴谋的宗教裁判所大法官扣押起来,但是两年以后,又将他从狱中释放,这位宗教裁判所大法官居然在原来的官位上又任职达十年之久,继续迫害那些为了葡萄牙反抗西班牙的事业而捐款的“新基督徒”。在1673年至1674年,当时任葡萄牙王国的总督、以后的国王彼得二世(Peter Ⅱ,1683-1689年在位),开始时他支持“新基督徒”向罗马教宗请愿寻求宽免,后来则在宗教裁判所高级神职人员以及市政厅官员的压力之下收回了他对“新基督徒”的支持③。
葡萄牙宗教裁判所通过它严厉的镇压活动,在葡萄牙树立了绝对的权威以及所谓“正统”的宗教价值观,通过一套戏剧性的壮观的仪式--特别是宣判火刑的仪式,向民众宣告它是凯旋的罗马天主教会的基石和干城,正是宗教裁判所,抵御住了在异端和异教的汪洋大海中的暴风骤雨,使得罗马教会的堡垒在葡萄牙海洋帝国屹立不倒。
葡萄牙历史学家萨拉依瓦(J.H.Saraiva)指出:在葡萄牙海洋帝国时代的盛期,“宗教裁判所的规定在葡萄牙得到一丝不苟的执行。在我国,一切公共机构组织松散,办事效率底下,唯独宗教裁判所是一个惊人的例外。在16世纪的一段时间至17世纪,宗教裁判所操纵着葡萄牙的文化活动,使之没有卷入欧洲的思想运动。事实上,宗教裁判所是国家衰败的表现,它继承了以前各王朝不许异教存在的路线。例如,曼奴埃尔时期不许异教存在的政策。宗教裁判所之所以没有遭到国内的强烈反抗,是因为葡萄牙国内没有一个经济上和思想上独立的中产阶级。这种情况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以前已经存在。因此,不能把宗教裁判所视为国家危机的起源,然而,正是这个机构使得不能容忍异教的思想公开化和合法化了,这是葡萄牙人气质上不好的一面。宗教裁判所组织告密活动和摧残民族文化的活动,并且为这种活动提供了精神的基础。正是由于这种关系,这种告发异端的活动和摧残民族文化的思想情绪,就像一团尚未完全熄灭的火,只要遇到一点风向的变化,就会立即死灰复燃,引起检举揭发、思想谴责以及判处火刑的烈火”④。
④ [葡]J.H.萨拉依瓦:《葡萄牙简史》,王全礼、李均报译,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4年,第175-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