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快速检索     高级检索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Vol. 50 Issue (4): 50-60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8.04.006
0

引用本文  

王安泰. 天命有归——三国时期的地方行政体系与正统观[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50(4): 50-60.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8.04.006.
WANG An-tai. Just Here is Heavenly Mandate: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s and the Concept of Legitimacy in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8, 50(4): 50-60.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8.04.006.

作者简介

王安泰, 南开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天津, 3000350)
天命有归——三国时期的地方行政体系与正统观
王安泰    
摘要:对天命与正统的争夺,是三国政局的重要特征,新政权对州郡的规划与安排,也是表彰政权正统的重要方式。东汉时期长期施行十三州制,至建安十八年,曹操一度以《禹贡》为蓝本将东汉州制改为九州,以扩大曹操作为冀州牧的影响力。汉魏交替之际,曹丕重新恢复了十三州制,曹魏又延续东汉的实封政策,将臣下封国安置于辖境之内,以宣示曹魏继承东汉正统。吴蜀二国在建国之初,同样"恢复"东汉的十三州,以宣示政权延续东汉的地方行政制度,然而吴蜀二国领有州数较少,只能广置位于辖境之外的各州,并将王侯封于辖境内外。三国时期对于地方行政制度与天下秩序连结的不同安排,开启了东晋十六国以降各政权选择天下秩序模式的典范。
关键词十三州    正统论    刺史    封国    
Just Here is Heavenly Mandate: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s and the Concept of Legitimacy in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
WANG An-tai
Abstract: The contest for heavenly mandate and legitimacy is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 In order to declare their legitimacy, the States Wei, Shu and Wu not only used the ceremony of abdication, sublimed fetes and other etiquettes, but also took advantage of the symbolization in their local administrative plans. The thirteen-state system had been performed for a long time in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In the 18th year of Jian'an(213 C.E.), CAO Cao changed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from thirteen-state to nine-state with reference to Yu Gong in order to increase his influence as the state governor of Jizhou. During the period that the Han Dynasty was replaced by the Wei, CAO Pei, to declare that the Wei power inherit the legitimacy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restored to the thirteen-state system and continued the actual enfeoffment in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locating fiefdoms in certain areas under administration.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States Wu and Shu, the Emperors also "restored" to the thirteen-state system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to declare their legitimacy. However, the territories of the States Wu and Shu were smaller, so that some virtual "states" and "fiefdoms" were established outside their boundaries. The different ways to embody the order of Tianxia in lo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s in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 set paradigms for the Eastern Jin Dynasty and the Sixteen Kingdoms Period.
Key words: thirteen-state system    legitimacy theory    governor of a prefecture    feudal territory    

天命与正统是中国古代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对历代统治者来说,取得天命与正统,方能确立自身王朝的正当性,因此,各王朝不断地利用天文星象与史书编纂等方式,强调自身是天下唯一的正朔所在。而在各王朝争夺正统的过程中,禅让礼仪具有相当的意义与重要性。

禅让是儒家经典中对于政权和平交替的重要手段,其理论与具体仪式等方面,在两汉时期趋于成熟。至魏晋以降,王朝更替时开始出现了常态性的禅让仪式,禅让遂成为政权交替之际的主要仪式。周一良指出,王朝更替之际,注史者必须以本朝及继承的政权为正统,此种强调正统的纪录方式虽具有重要政治意义,但其敏感程度远不如对禅让问题的处理。楼劲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禅让,表面是公天下的形式,实则包含易姓革命的本质,历代统治者强调禅让的目的,在于以较为和平的方式进行政治权力的转移,并包装政权更替的合法性。另有许多学者对于汉魏禅让的形式过程及其背后代表的意义,进行各种论述。

魏晋南北朝诸政权争夺正统并强调禅让仪式的常态,实发源于三国时期。魏蜀吴三国在建国之际,各自利用谶纬、五德服色、祥瑞、星象等,标示改朝换代的正当性;在改朝换代的礼仪结束以后,新王朝仍需要不断透过郊祀祭天、社稷、明堂等仪式与制度,反复宣示自身的正统性。相关研究甚多,无须赘述。

但是,对于身处朝廷核心圈(首都)以外的臣民来说,朝代递嬗与其最切身相关的影响并非在朝廷进行的各种仪式,而是朝廷设置的州郡县名号或封国,亦即新政权所规划的地方行政体系。魏蜀吴三国都自称接受天命继承天下,特别是曹魏与蜀汉,都宣称自身继承了汉帝国的遗产,汉朝的疆域与郡县自然也为其承继;孙吴因为难以建立与汉朝的权力继承关系,更需要利用继承汉朝疆域等方式,强调自身是代替汉朝领有天下。因此州郡与封国体制所展现出的王朝正统意义,并不亚于各种禅让仪式与祭祀礼仪。

清代以来的学者,已细致考察魏蜀吴三国的疆域范围与州郡设置,大致认为曹魏设有十二州,孙吴置扬、荆、交三州,蜀汉置益州一州。除此之外,魏蜀吴三国也常在统治疆域外设置州郡与封国,许多学者认为,此一现象开启了魏晋南北朝以降遥领与虚封的滥觞。然而,即便是十六国时期的遥领与虚封,对于政权宣示正统性的主张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魏蜀吴三国是否也借由设置辖境以外的诸州与封国,作为继承汉朝天下、宣示自身正统的象征,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将分析三国时期的州郡制度与爵制,比较魏蜀吴三国在设置州牧刺史与封国的异同,由此连结魏蜀吴三国在宣示正统与天命时的实貌,及其对两晋南北朝的影响。

一 九州与十三州的抉择

众所周知,州部刺史制度始于汉武帝时期,刺史职责原以监察郡太守为主,东汉以降逐渐兼有行政职能。自汉武帝置十三州开始,西汉后期至东汉大抵长期维持十三州之数。但自西汉中期至曹魏时期,州的名称与数量经历数次变动。

西汉的十三州部刺史包括冀、兖、青、徐、扬、荆、豫、益、凉、并、幽、交趾、朔方,不包括司隶校尉;至光武帝建武十一年时裁减朔方部,因而东汉仅有十二州,加上司隶方为十三州。但后世史书仍常称东汉有十三州,例如《晋书》云“建武十一年,省州牧,复为刺史,员十三人,各掌一州”;《旧唐书》云西汉“诸郡置十三部刺史分统之”,东汉“亦如西京之制,置十三州刺史以充郡守”;贾琮于灵帝中平元年时担任交趾刺史,“在事三年,为十三州最,征拜议郎”,皆为其例。东汉以降的大臣与史官很清楚两汉刺史名称与数量的异同之处,然而在许多时候,仍将东汉泛称为十三州制。

到了东汉末年,历经黄巾之变与董卓专政等事件,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力急遽下降,无法像过去一样任免刺史、太守以下的地方行政长官,地方诸侯遂各据一方。因而在建安年间,东汉原本的十三州出现了两次变化。

第一次的变化是建安前期出现了新的雍州刺史。汉武帝置十三州时,仅置凉州而无雍州,直至东汉基本未曾改动。但是到了东汉末年,朝廷为了因应河西四郡人的请求,在凉州之外别置雍州,以邯郸商为刺史。与此同时,韦端、韦康父子在建安前期先后担任凉州牧与凉州刺史,代表东汉末年在原有十三州的基础之上,新增了雍州刺史,当时的州数遂达到十四州。陈寿准确地理解建安前期新增一州的状况,因此《三国志》才会留下建安十八年“诏书并十四州,复为九州”的记录。

第二次的变化则是到了建安十八年,曹操在董昭等人的建议下,“恢复”了《禹贡》九州之制:

(建安)十八年春正月庚寅,复禹贡九州。(《献帝春秋》曰:“时省幽、并州,以其郡国并于冀州;省司隶校尉及凉州,以其郡国并为雍州;省交州,并荆州、益州。于是有兖、豫、青、徐、荆、杨、冀、益、雍也。”九数虽同,而禹贡无益州有梁州,然梁、益亦一地也。)

因此,建安十八年将天下改九州后,东汉原有幽、并二州并入冀州,交州分并入荆益二州,司隶与凉州并入雍州。毋庸置疑,曹操改旧制十三州为《禹贡》九州,目的是为了扩大冀州的范围与影响力,以抬升曹操所领冀州牧的身份。《禹贡》九州的安排,对于曹操巩固政治地位,有着实际的意义

曹丕继位后,继续领有冀州牧的身份,但是当时汉魏禅让已箭在弦上,新建国的曹魏从旧皇帝禅让与禅让典礼、传国玺的交接、禅位诏书与即位诏书、即位后的祭天与郊祀礼仪、大赦天下等,各项仪式可谓皆已齐备。而在地方行政制度上,曹丕君臣考虑的已经不是冀州的领域大小,而是曹魏建立后,要如何全面地继承汉朝正统的问题。《禹贡》九州虽然号称是上古美制,但并非汉朝臣民习用的制度,若曹丕继续沿用《禹贡》九州之制,等同悖离了汉朝的制度,在“继承”汉朝上就少了一份说服力。而且在建安后期实行的《禹贡》九州,冀州、雍州辖境过于庞大,反将造成管理不便。因此在曹丕即魏王之位后,就着手于恢复十三州之制:

文帝即王位,以(曹)真为镇西将军,假节都督雍、凉州诸军事。

魏国既建,(张既)为尚书,出为雍州刺史,……是时不置凉州,自三辅拒西域,皆属雍州。文帝即王位,初置凉州,以安定太守邹岐为刺史。

魏氏受禅,即都汉宫,司隶所部河南、河东、河内、弘农并冀州之平阳,合五郡,置司州。

建安十八年,(并)州并属冀州,更拜(梁习)议郎、西部都督从事,统属冀州,总故部曲。……文帝践阼,复置并州,复为刺史,进封申门亭侯,邑百户;政治常为天下最。

曹丕为魏王后,优先恢复了凉州;曹丕登基后,又进一步恢复了司隶(或云司州)与并州;史料未载幽州恢复的年代,根据上述材料,可推断亦恢复于黄初元年。亦即自曹丕为魏王至代汉称帝之际,先后恢复了凉、司、幽、并四州,从而成为继承汉代十三州制的模式。

因此,东汉时期长期施行的十三州制,在建安前期因应地方需求,朝廷于凉州之外新设雍州,增为十四州。建安十八年参考《禹贡》将建安前期的十四州改为九州,此举无疑扩大了冀州牧曹操的影响力。曹丕代汉之际,无论是大冀州的规划或是裂土分封曹氏以巩固权势的必要性已然消失,曹魏为了宣示继承东汉正统,放弃了建安后期的《禹贡》九州,恢复东汉长期施行的十三州制。

二 曹魏的诸州与封国

建安前期的东汉朝廷设有十四州,至建安十八年改为九州,到了曹丕即魏王位后又恢复为十三州。若对照东汉的州制,建安中期以后至曹魏时期,完整或大致领有的州包含司、冀、青、徐、兖、豫、并、雍、凉等州,无法全面控制的尚有幽、荆、扬、益、交等州。学者多认为曹魏时期常设十二州,但是学界的统计基本只有实际统辖之州。曹魏真正设置的诸州数量为何,以及相关制度涉及的正统理念,以下从州制与封国两个面向进行分析

关于曹魏所设诸州,能够完整控制的州郡自不待言,至于无法全面统辖的五州,又可分为两类,一是至少领有一两郡以上的幽、荆、扬三州,二是完全没有实际辖境的益、交二州。

首先在幽州方面,幽州东部的辽东、乐浪等郡长期为辽东公孙氏所控制,曹魏则统有范阳、代、上谷、辽西等郡,因此自曹魏建国以来,便常态设置幽州刺史。辽东公孙氏尽管长期维持实际的独立状态,但自东汉朝廷以公孙度为辽东太守开始,直到景初二年明帝派兵灭公孙渊,汉魏朝廷一直都以公孙氏为辽东太守一职,名义上受汉魏所设幽州刺史统辖。

在荆州与扬州刺史方面,尽管荆扬二州的大半区域为孙吴所统领,曹魏仍辖有扬州的淮南郡、庐江郡,以及荆州的南阳、江夏等郡,因此自建安年间至曹魏时期,长期常设扬州与荆州刺史。荆州刺史部分,例如曹丕称帝后,以夏侯尚领荆州刺史,黄初三年黄权等人诣荆州刺史请降,裴潜于黄初中迁任为荆州刺史等。扬州刺史部分,建安中期即已任命温恢为扬州刺史,至黄初初年又以曹休领扬州刺史等,都可知在建安、黄初年间,荆扬二州刺史实为常置之官。因此汉末曹魏幽、荆、扬三州刺史的设置,严格来说并非所谓的遥领,仍应视作位于实际辖区内的地方官。

与上述三州相比,益州与交州刺史(或州牧)则少为学者所留意。自灵帝以刘焉为益州牧,直到建安中期以前,东汉朝廷仍承认刘璋益州牧的身份。至建安后期,曹操开始派遣官员为益州刺史:

及马超反,(严)干郡近超,民人分散。超破,为汉阳太守。迁益州刺史,以道不通,黄初中,转为五官中郎将。

太祖征汉中,以(杨)阜为益州刺史。还,拜金城太守,未发,转武都太守。

(建安二十四年夏侯)渊将兵来争其地。先主命黄忠乘高鼓噪攻之,大破渊军,斩渊及曹公所署益州刺史赵颙等。

在建安后期,曹操陆续任命严干、杨阜、赵颙等人为益州刺史。建安朝廷明知担任益州刺史的官员无法顺利赴任,仍坚持任命;且严干以道不通迁官,代表了建安朝廷否定刘璋、刘备的益州牧身份,试图派遣刺史至益州施行统辖权。

益州是九州之一,《禹贡》等经典记为梁州,汉武帝置十三州时改梁州为益州,因此益州无论在传统经典或汉代制度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存在。既然在建安十八年以降的九州,或是曹魏建立后恢复的十三州,都无法省略益州,那么设置益州刺史也是必要之事。

除了前述建安后期的严干、杨阜、赵颙三人,在曹丕称帝后的黄初三年,又命黄权担任益州刺史:

及先主薨问至,魏群臣咸贺而(黄)权独否。文帝察权有局量,欲试惊之,遣左右诏权,未至之间,累催相属,马使奔驰,交错于道,官属侍从莫不碎魄,而权举止颜色自若。后领益州刺史,徙占河南。……景初三年,蜀延熙二年,权迁车骑将军、仪同三司。明年卒,谥曰景侯。

黄权于刘备死后担任曹魏的益州刺史,直至景初三年(239)迁车骑将军的十余年间,黄权似未曾迁转其他官职,很可能一直担任益州刺史。上述史料又云黄权领益州刺史后“徙占河南”,显示黄权只是带着领益州刺史的虚衔生活于河南郡。黄权是刘备伐吴失败后被迫降魏之将,以黄权领益州刺史自然具有较强的象征意义。

此外在汉魏交替之际,虽无直接的益州刺史或益州牧记载,但仍有相关旁证。曹操死后,曹丕以曹仁为包含益州在内的都督诸军事官衔,虽然曹仁的官职不是益州刺史或益州牧,既然挂上都督益州诸军事之衔,仍可理解为在汉魏禅代之际的十三州中,确实存在着益州。因此可以确定,至少在建安后期与曹魏前期,曹魏的地方行政制度之中,也常设益州刺史,其类型近似于所谓的遥领。

与益州刺史相较,在建安中期以降至曹魏时期,并未常态设置交州刺史。建安前期,东汉朝廷曾以张津为交州刺史,张津死后,东汉朝廷仅以士燮为交阯太守,未见再次派遣交州刺史或交州牧的记录。而在曹魏时期乃至西晋平吴前,可见到朝廷授予交州相关官职之例,包括甘露二年(257)以吴降将孙壹为交州牧、吴侯;曹魏平蜀后“以蜀建宁太守霍弋遥领交州,得以便宜选用长吏”;咸熙元年(264)以上表来降的吴将吕兴为使持节、都督交州诸军事;孙晧建衡三年(271)“晋追赠(杨稷)交州刺史”;泰始八年(272)晋以孙吴降将步阐为领交州牧、宜都公等

上述五人当中,孙壹、吕兴、杨稷、步阐是原吴将,霍弋是原蜀将,论出身皆非曹魏西晋之臣。不仅如此,孙壹降魏后三年即亡故,吕兴在曹魏符命未至时已为人所杀,杨稷为死后赠官,步阐亦于同年为吴将陆抗所杀,担任交州官职时间甚短;只有霍弋任官时间较长,将近十年,然而霍弋遥领交州刺史(牧)已是魏晋之际,实应视作西晋的政策。

再考虑另外一点,前述建安十八年依《禹贡》设置九州时,将交州分划至益州与荆州;但在曹魏建立之际,史料提及恢复司州与幽并州、同时设置雍凉二州等,并未提及重新设置交州,这也可作为曹魏不曾常置交州的旁证。由此可以推断,在汉魏禅代之际,并未设立交州刺史或交州牧,且在整个曹魏时期,也未常置交州刺史。

因此可知,曹魏政权设置诸州的依据是以实际统治范围为基础,又顾及前朝制度与经典记载。益州作为经典与两汉皆存在之州,曹魏无法回避,故仍常态设置益州刺史,具备遥领的雏形;而交州为东汉新设之州,且未常置刺史,于建安后期改置九州时已遭废除,因此曹魏时期可能并未固定设置交州。

汉末曹魏的封爵制度亦与地方行政设置模式相通。一方面,两汉时期的封国,大抵集中于冀、青、兖、豫等州,旁及幽、徐等州。另一方面,自西汉以来,诸侯王与列侯就国已为常态,尽管食邑数逐渐下滑,王侯仍是封国中名义上的封君。

至曹魏时期,除了少数特例,封国几乎都安置在曹魏疆域之内,诸侯拥有实际的封国,可以至封国内担任封君,并享有食邑租税收入。就这点而言,曹魏完全沿袭了两汉时期给予诸侯王与列侯的待遇。但是,曹魏对待宗室甚为严苛,曹魏前期的宗室时而为王、时而为公,且经常改封,宗室王公被迫不断随着封国的迁徙而移动。尽管曹丕苛待同姓宗室,但从宗室就国一点来看,与两汉宗室原则上必然就国的制度实无二致。

在曹魏疆域以外的封国,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孙权与辽东公孙氏的爵位。孙权在黄初初年接受曹魏的册封为吴王,吴国的核心即汉代吴郡,对曹魏来说,吴郡原本即属于曹魏承继汉室而来的辖境,孙权又实际掌握吴郡,因此曹魏授予孙权的吴王并非纯粹的虚封,曹丕借由册命孙权为吴王,确立了两人之间的“天子—诸侯”关系,二者的联系在孙权不再臣服曹魏后遂告结束。

同理,辽东公孙氏自建安年间开始,陆续从东汉与曹魏朝廷获得爵位,包括公孙康的襄平侯、公孙恭的平郭侯、公孙渊的乐浪公等。襄平与平郭是辽东郡下之县,与乐浪郡皆属辽东公孙氏治下,虽然汉末与曹魏前期并未实质统辖辽东郡与乐浪郡,但是透过对辽东公孙氏的册命,汉末与曹魏名义上得以统治辽东公孙氏治下的辽东与乐浪郡。因此曹魏授予孙权与辽东公孙氏的封爵,严格来说并非虚封,至少与后世定义的虚封有异。

二是吴蜀降将的封国,例如黄初二年以蜀汉降将申仪为郧乡侯,甘露二年以孙吴降将全怿为临湘侯、孙壹为吴侯等。曹魏授予吴蜀降将封爵,并将降将封国安置于曹魏辖境之外,为的是发挥政治宣示作用;相形之下,曹魏群臣的封国,没有任何一个位于曹魏辖境之外,更凸显这些曹魏境外封国的特殊性。

严格说来,曹魏时期未曾常态性推行遥领与虚封,而是企图接续两汉时期的制度,让所有刺史于应有的治所内(益州除外),并给予王侯实际的封国,可视作曹魏宣示继承汉朝正统的具体表现。

三 吴蜀的交分天下与州郡封国

孙吴与蜀汉在立国之初,未能统辖华北诸州,缺乏来自汉献帝的禅让礼仪,也无法在洛阳实行郊祀祭天仪式。吴蜀二国为了强化自身政权的正当性,因此在设置刺史与封国等地方行政机构时,走上了与曹魏不同的发展路径。

吴蜀二国设置诸州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吴蜀同盟以前,刘备与孙权各自称帝之际,为了宣示领有天下,皆以东汉的十三州为蓝本,普设诸州刺史,并将封国安置于各地;第二阶段是公元230年吴蜀约定交分天下后,将诸州与封国限定于约定的范围内,形成两国共有天下的模式;第三阶段是蜀国灭亡后,仅存的吴国“继承”(或云合并)蜀汉的半分天下,再次广置刺史与诸侯于整个汉朝的疆域之内。以下即以这三个阶段为基准进行分析。

孙权称帝以前,已实质统治扬、荆、交三州,因而常置这三州的刺史或州牧。在此之外,建安十四年刘备表荐孙权领徐州牧;孙权遣将杀关羽后,又先后以刘璋、刘阐父子为益州牧,可知孙权在称帝前至少已设置了扬、荆、交、徐、益五州的刺史或州牧。

在曹魏与蜀汉陆续建国后,孙权原本准备随之称帝,但因缺乏曹魏的“禅让”名分与蜀汉的“绍汉”大义,加上刘备为报关羽之仇造成的军事威胁,延后了数年才即皇帝位。孙权称帝以前,在年号、符瑞、谶纬、天象等方面都下了功夫,致力于塑造孙吴已继承东汉天命的形象,且此一努力方向直至孙晧时期仍在继续。然而孙权缺乏与东汉朝廷的直接连结,因而在孙权即皇帝位后不久,吴蜀二国结为同盟,约定交分天下:

(黄龙元年四月)丙申,南郊即皇帝位,是日大赦,改年。……六月,蜀遣卫尉陈震庆权践位。权乃叁分天下,豫、青、徐、幽属吴,兖、冀、并、凉属蜀。其司州之土,以函谷关为界。

(陈)震到武昌,孙权与震升坛歃盟,交分天下:以徐、豫、幽、青属吴,并、凉、冀、兖属蜀,其司州之土,以函谷关为界。

从引文可知,吴蜀二国约定共同平定曹魏,并将华北诸州划为两半,孙吴分得豫、青、徐、幽四州与一半的司州,亦即孙吴可以设置豫、青、徐、幽、司诸州刺史或州牧。此次的同盟决定了吴蜀二国的天下秩序,此后的三十余年间,二国都不曾违背盟约,直至蜀汉为曹魏所灭,此份盟约方才失去效力。

但自孙权称帝至吴蜀同盟,其间尚有两个月的时间,在这两个月当中,孙权为了宣示孙吴已继承汉朝的政治遗产,早已广置华北诸州牧:

权称尊号,拜(诸葛瑾)大将军、左都护,领豫州牧。

黄龙元年,拜(朱)桓前将军,领青州牧,假节。

黄龙元年,迁(全琮)卫将军、左护军、徐州牧,尚公主。

权称尊号,拜(步骘)骠骑将军,领冀州牧。是岁,都督西陵,代陆逊抚二境,顷以冀州在蜀分,解牧职。

黄龙元年,拜(朱然)车骑将军、右护军,领兖州牧。顷之,以兖州在蜀分,解牧职。

由上面几条引文可见,孙权称帝后,至少已设置豫、青、冀、兖、徐等州,再加上前述刘璋、刘阐父子曾为益州牧,可以推测孙权称帝之际,实已全面恢复东汉时期的十三州刺史,以宣示孙吴继承汉代疆域。吴蜀同盟后,步骘所领冀州与朱然所领兖州被划入蜀汉的疆域,因而解除州牧之职。也就是说,吴蜀同盟以后,孙吴名义上所领的州包含原有的扬、荆、交州,以及盟约上规定的徐、豫、幽、青、司州,其余的兖、冀、并、凉与益州,则归于蜀汉管辖,孙吴不设置刺史或州牧。

到了孙晧继位之际,蜀国为魏国所灭,原本三国鼎立之势转为南北对峙。既然蜀国业已消失,吴蜀两国订立的交分天下之约自然作废,孙吴遂顺理成章的接收蜀汉的半分天下,孙吴的“天下”版图乃再次扩张为接续东汉的十三州。目前可以确定之例,是孙晧以陆抗领益州牧,益州是蜀汉的核心区,原是孙吴应回避置州的区域,蜀汉灭亡后,孙吴接下了应属蜀汉的兖、冀、并、凉、益等五州,设置益州牧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孙晧时期扩张天下的举措,不仅限于置州,也包括了封国。自吴蜀同盟以来,孙吴的封国大抵都集中于辖境的扬、荆、交州,以及理应归属孙吴的徐、豫、幽、青、司州,并未“越界”至蜀汉分内的封国。蜀汉灭亡后,孙吴也开始在兖、冀、并、凉、益等州安置封国,特别是在孙晧后期,更将宗室王国置于并、冀、凉等州。由此可知,孙晧时期借由再次施行十三州刺史与广置封国于诸州,试图奠定孙吴为天下唯一共主的形象,并以此作为对抗西晋的政治宣传。

在蜀汉方面,刘备长期以汉代中山王子嗣自居,因而“宗室”血统成为刘备“延续”汉朝的最大优势。加上蜀汉的政治集团包含内部土著与外来人士,为了调和不同集团间的冲突,自蜀汉建立之初,即以延续东汉正统自居,维系汉的正统遂成为最大公约数。但除了血统与谶纬、星象、符瑞之外,蜀汉是魏蜀吴三国中统治疆域最小的政权,仅领有益州一州,刘备称帝后,亟须“恢复”东汉的各项制度,方能宣示蜀汉代表了汉的正统,其中当然也包括东汉的十三州。因此自蜀汉建立开始,就普设诸州刺史或州牧:

章武元年,(张飞)迁车骑将军,领司隶校尉,进封西乡侯。

章武元年,(马超)迁骠骑将军,领凉州牧,进封斄乡侯。

章武元年,……遂以(李)恢为庲降都督,使持节领交州刺史,住平夷县。……建兴七年,以交州属吴,解恢刺史。更领建宁太守,以还居本郡。

(建兴)五年,诸葛亮驻汉中,更以(魏)延为督前部,领丞相司马、凉州刺史。

(建兴)十二年,丞相亮卒,以(吴)壹督汉中,车骑将军,假节,领雍州刺史,进封济阳侯。

(诸葛)亮卒,(胡济)为中典军,统诸军,封成阳亭侯,迁中监军前将军,督汉中,假节领兖州刺史,至右骠骑将军。

(诸葛)亮卒,(邓芝)迁前军师前将军,领兖州刺史,封阳武亭侯。

景耀元年,(宗预)以疾征还成都。后为镇军大将军,领兖州刺史。

景耀二年,(张翼)迁左车骑将军,领冀州刺史。

先主薨,(廖化)为丞相参军,后为督广武,稍迁至右车骑将军,假节,领并州刺史,封中乡侯,以果烈称。

由上述引文可以发现,蜀汉所置诸州,在益州之外尚包括了凉、兖、交、雍、冀、并等州。特别是蜀汉设置交州刺史,一方面是宣示蜀汉名义上领有交州,另一方面也代表蜀汉否定汉末曹魏将交州拆分至益州、荆州的政策,仍维持交州的设置。在吴蜀同盟后,蜀汉回避了属于孙吴的交州,代表在吴蜀同盟前,蜀汉很可能曾全面地任命十三州刺史。

除此之外,还有两点可作为蜀汉置十三州刺史的旁证。一是在建安二十四年,刘备群臣上表汉献帝以刘备为汉中王的奏疏中,刘备一人即身兼司隶校尉与豫荆益三州牧。至刘备称帝后,不再担任这几州的长官,但也可以理解,司、豫、荆等州牧不会因此取消,应继续留在蜀汉的官制之内。

二是刘禅时期的宗室刘永原封为鲁王,刘理原封梁王,吴蜀同盟后分别徙封为甘陵王与安平王。如前所述,汉代王爵与列侯爵有实际的封国,王侯必须到封国担任国君,蜀汉为了配合州制上“领有天下”的形象,也多将王侯封国安置于统治疆域之外,以象征自己延续了东汉的统治范围。刘永与刘理最初所封的鲁国与梁国,皆位于豫州境内,代表当时蜀汉应也设置了豫州刺史等相应官职,以便(名义上)管理鲁、梁等国。如此更能证明,在吴蜀同盟以前,蜀汉曾延续东汉制度,广设诸州刺史。

至于蜀汉具体设置的州,还有几点需要再行分析。在吴蜀交分天下的盟约中,蜀汉只有凉州而无雍州,但根据上引记载,吴壹曾于建兴十二年担任雍州刺史,而在吴蜀同盟后,魏延、姜维也曾先后担任凉州刺史,显示蜀汉曾同时设置凉州与雍州刺史。蜀汉在凉州刺史之外增设雍州刺史,其目的可能是为了对应现实状况。曹魏所设雍州刺史位在魏蜀边境,魏蜀二国交战时,曹魏的雍州刺史经常率军出征,若蜀汉要号召长安一带的军民,也是以当时已施行一段时间的雍州刺史为宣传较为方便。加上建安前期已同时并置雍州与凉州刺史,蜀汉新置雍州刺史,亦可解释为蜀汉“延续”东汉的政策,而非自创新州。

与增设雍州相较,蜀汉尽管仅统有东汉十三州的益州,仍未出于便利统治的需要拆分益州;相较之下,曹魏平蜀后的数年间,曹魏与西晋朝廷就陆续从益州析分出梁州与宁州。如果蜀汉有意增加自身刺史的数量,大可将益州拆分为数州,然而蜀汉不愿改动东汉诸州的数量与名称,如此方能标示蜀汉仍延续东汉的地方行政制度。

此外,诸葛亮在建兴九年罢免李严的上奏中,提及的联名者包含领凉州刺史魏延、领荆州刺史吴壹等,吴蜀二国于建兴七年约定交分天下,吴壹在建兴九年尚有荆州刺史的身份,代表在吴蜀同盟后,蜀汉回避了扬州与交州,仍未放弃设置荆州。

所以蜀汉的地方行政机构设置,可分为前后二期。自刘备称帝至吴蜀同盟的近十年间,蜀汉曾全面的延续东汉十三州刺史,除了目前可确定的益、荆、交、凉、司、兖、豫、冀等州外,尚应包括并、幽、青、徐、扬等州。蜀汉与孙吴结盟后,调整了自身的州制,回避划分给孙吴的幽、青、豫、徐四州,以及位于孙吴境内、蜀汉全无管辖的扬、交二州,设置了益、司(隶)、兖、凉、冀、并、荆等七州,并扩增雍州,共计八州。也就是说,蜀汉的地方行政制度设有十四州(或云十三州加司隶),这十四州的名号与建安初至建安十八年间完全相同。正因为蜀汉坚持汉朝正统,不愿更动东汉十三州数与州名,因而除了益州以外,其余的诸州刺史都只能以遥领的方式授予臣下,而无实际对应的治所与辖境。

综上可知,孙吴与蜀汉为了宣示自身政权的正统性,在建国之初都沿用东汉制度广设遥领的州刺史,已经走上了跟东汉不同的道路。与刺史相比,吴蜀二国将许多封国安置于辖境之外,更违背了汉代王侯爵制中王侯与封国相联系的精神。即便在吴蜀结盟以后,两国也只重新划分势力范围,刺史与王侯脱离治所的本质依然不变。可以说,由于东汉时期的十三州制已深入人心,吴蜀二国为了宣告自身继承汉朝的遗产,继续设置东汉的十三州,但却放弃了两汉以来刺史王侯与治所对应的传统,建构后世遥领与虚封的雏形。

小结

东汉时期长期施行的十三州制,到建安前期于凉州之外新设雍州,增为十四州。至建安十八年,以《禹贡》为蓝本将建安前期的十四州改为九州,以扩大曹操冀州牧的统治范围。汉魏交替之际,曹丕重新恢复了十三州制,以宣示曹魏是继承东汉正统的王朝。

曹魏建立后,常设司、冀、青、徐、兖、豫、并、雍、凉等完整统辖之州,以及幽、扬、荆等州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由于益州在古代经典与汉代十三州制中皆是不可或缺的一州,因而曹魏前期长期任命蜀汉降将黄权为益州刺史,作为招揽蜀人的象征。相较之下,交州在建安后期推行九州制时被并入益州与荆州,曹魏前期未见任命交州刺史,至曹魏后期与西晋初年方有任命吴蜀降将为交州长官之举,代表在整个曹魏时期,可能并未常设交州刺史。因此曹魏时期常设之州应为司、冀、青、徐、兖、豫、并、雍、凉、幽、扬、荆、益十三州,此一设置目的是为了对应东汉的十三州之数。

与此同时,在汉魏交替之际,曹魏为了表明自己继承汉朝正统,依然延续汉代的实封政策,在安置封国时谨守封爵与封地对应的原则,除了吴蜀降将以外,曹魏群臣的封国皆位于辖境之内。因此在曹魏时期,原则上并未推行吴蜀二国或东晋十六国以降的遥领与虚封,而是依循东汉制度,尽量将诸州与封国设置于辖境之内。

吴蜀二国的策略则与曹魏明显不同。刘备与孙权在称帝之际,为了宣示自身政权的正统性,同样必须设置东汉的十三州。然而吴蜀二国疆域有限,领有的州数较少,因此孙吴与蜀汉都只能广置位于辖境之外的各州,并将王侯封于辖境内外,作为领有汉朝天下的象征。吴蜀同盟后,两国“平分”天下,各自在划定的势力范围内安置刺史与王侯。因此吴蜀二国自建国之初始,就已采取遥领与虚封的政策,直至灭亡。

由此可知,十三州是汉末三国时期对汉制的共同认识,魏蜀吴三国在建国之初,一概“恢复”了汉代的十三州,并设置相应的封国,代表自身延续东汉的地方行政制度,具有宣示正统的意义。然而同样为了争取正统,魏蜀吴三国却步上不同的发展路径。曹魏坚持汉代以来的实领州与实封国制度,除了少数特例,诸州与封国皆位于境内;而吴蜀二国同样推行东汉州制,但是碍于现实,最终走上遥领刺史与虚封爵位之途,甚至交分天下,将天下一分为二。三国时期各政权对于地方行政制度与天下秩序连结时的不同安排,开启东晋十六国以降政权选择天下秩序模式的范例。

如饶宗颐讨论中国历朝对于正统论的分析,特别强调史书编纂方面所反映的正统观;蒋重跃论述五德终始说及其与正统论的结合过程。饶宗颐:《中国史学上之正统论》,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3—86页。蒋重跃:《五德终始说与历史正统观》,收入蒋重跃:《先秦两汉学术思想蠡测》,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14—232页。
相关研究可略参许景昭:《禅让、世袭及革命:从春秋战国到西汉中期的君权传承思想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杨永俊:《禅让政治研究:王莽禅汉及其心法传替》,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年。
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学与王朝禅代》,收入周一良:《周一良集(第一卷:魏晋南北朝史论集)》,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520—533页。
楼劲:《魏晋以来的“禅让革命”及其思想背景》,《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第1—15页。
徐冲:《“禅让”与“起元”:魏晋南北朝的王朝更替与历史书写》,《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104—117页。[日]佐藤大朗:《汉魏革命の固有性:“天子”の再定义と“禅让”の创出》,《三国志研究》第9号,2014年,第155—169页。孙正军:《禅让行事官小考》,《史学集刊》2015年第2期,第26—36页。[日]松浦千春:《禅让议礼试论——汉魏禅让仪式の再检讨》,《一关工业高等专门学校研究纪要》第40号,2005年,第92—106页。
对于三国时期正统问题的讨论,分见范家伟:《三国正统论与陈寿对天文星占材料的处理——兼论寿书无“志”》,收入黄清连编:《结网编》,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8年,第131—180页。秦永洲:《三国时期正统观念简论》,《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第38—40页。[日]田中靖彦:《『汉晋春秋』に见る三国正统观の展开》,《东方学》第110辑,2005年,第49—64页。付开镜:《略论魏蜀吴建立前对其政权合法性的宣传》,《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4期,第143—145页。王瑰:《“中原正统”与“刘氏正统”——蜀汉为正统进行的北伐和北伐对正统观的影响》,《史学月刊》2013年第10期,第37—45页。朱子彦:《曹魏代汉及其正统化运作》,收入朱子彦:《汉魏禅代与三国政治》,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3年,第17—73页。
参王安泰:《“恢复”与“继承”——孙吴的天命正统与天下秩序》,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1—7页。
相关整理参洪亮吉:《补三国疆域志》,收入张舜徽主编:《二十五史三编》,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1087—1115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5页。胡阿祥、孔祥军、徐成:《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三国两晋南朝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61—585页。
参顾颉刚、史念海:《中国疆域沿革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00—101页。陈健梅:《孙吴政区地理研究》,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第13—17页。胡阿祥:《魏晋南北朝之遥领与虚封述论》,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47—53页。胡阿祥、孔祥军、徐成:《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三国两晋南朝卷)》,第74—82页。
笔者已探讨十六国时期封国分布的课题,并以此分析当时各政权对天下秩序的安排方式,可作为三国时期地方行政制度与正统性关系的参考。参王安泰:《汉·赵の封国と天下秩序について》,载《中央大学アジア史研究》第38号,2014年,第31—74页。王安泰:《皇帝的天下与单于的天下——十六国时期天下体系的构筑》,收入童岭主编:《皇帝·单于·士人——中古中国与周边世界》,上海:中西书局,2014年,第78—94页。
《汉书》云武帝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参《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97页。相关研究可参顾颉刚、谭其骧:《关于汉武帝的十三州问题讨论》,《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3期,第11—20页。另有学者认为,西汉州制最早成形于汉文帝时期,至汉武帝方发展为十三州制。见辛德勇:《两汉州制新考》,收入辛德勇:《秦汉政区与边界地理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93—178页。
相关整理见严耕望:《两汉刺史太守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谭其骧:《两汉州部》,收入谭其骧:《长水集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9—75页。姚登宇:《两汉十三州部刺史述论》,《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第27—31页。另有研究者从天文学的角度,分析了汉代至西晋天象中的十三国与十二州的整并过程,亦可参看。邱靖嘉:《“十三国”与“十二州”——释传统天文分野说之地理系统》,《文史》2014年第1辑,第5—24页。
《后汉书》云光武帝建武十一年时“省朔方牧,并并州”,见《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第58页。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72—305页。
《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第407页。《旧唐书》卷三八《地理志一》,第1383—1384页。《后汉书》卷三一《贾琮传》,第1112页。
《三国志》云“建安初,(张)猛仕郡为功曹,是时河西四郡以去凉州治远,隔以河寇,上书求别置州。诏以陈留人邯郸商为雍州刺史,别典四郡”,另《后汉书》云“(建安十一年)秋七月,武威太守张猛杀雍州刺史邯郸商”,显然东汉末年曾在河西地区四郡设置雍州,且与凉州并存。《三国志》卷一八《魏书·庞淯传》裴注引《典略》,第547—548页。《后汉书》卷九《献帝纪》,第384页。
《三国志》云“建安之初,国家纲纪殆弛,乃使司隶校尉钟繇、凉州牧韦端和解之”,又云“端从凉州牧征为太仆,康代为凉州刺史,时人荣之”,又云“马超围凉州刺史韦康于冀”,可知自建安初年至建安十七年间,韦端、韦康父子先后担任凉州牧与凉州刺史。见《三国志》卷三六《蜀书·马超传》裴注引《典略》,第945页;卷一《魏书·荀彧传》裴注引《三辅决录》,第313页;卷九《魏书·夏侯渊传》,第270页。
相关整理另见万斯同:《三国汉季方镇年表》,收入《二十五史补编(第二册)》,上海:开明书店,1936年,第2596—2599页。谭其骧:《两汉州部》,收入谭其骧:《长水集续编》,第69—75页。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第37页。
《后汉书》卷九《献帝纪》,第387页。
另有学者认为,曹操在建安后期短暂实施九州制,但数年后曹丕代汉,随即改回汉制,因此九州制实际上未曾真正施行。葛剑雄:《中国实行过九州制吗》,《历史教学》2013年第8期,第70页。
《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真传》,第281页。
《三国志》卷一五《魏书·张既传》,第472、474页。
《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第415页。
《三国志》卷一五《魏书·梁习传》,第469页。
曹魏曾一度设置郢、平等州,至曹魏末年平蜀后又常置梁州,但上述诸州在曹魏设置的年代甚短,姑置不论。
汉末三国时期的都督诸军事尚未常态化,各都督区的范围也较为随意,本文暂不展开论述。关于汉末三国时期的都督区,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25—34页。胡阿祥、孔祥军、徐成:《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三国两晋南朝卷)》,第184—197页。
公孙度于东汉末年开始担任辽东太守,至曹魏黄初二年“加辽东太守公孙恭为车骑将军”,太和二年“拜(公孙)渊扬烈将军、辽东太守”,可知汉末曹魏长期以辽东公孙氏为辽东太守,而未给予幽州刺史之官。《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第29页;卷二《魏书·文帝纪》,第78页;卷三《魏书·明帝纪》,第94页;卷八《魏书·公孙度传》,第253页。
《三国志》云“文帝践阼,(夏侯尚)更封平陵乡侯,领荆州刺史,假节都督南方诸军事,……(黄初三年)进为牧。”《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尚传》,第294页。
《魏书》云“(黄)权及领南郡太守史合等三百一十八人,诣荆州刺史奉上所假印绶、棨戟、幢麾、牙门、鼓车”,此处荆州刺史未记录姓名,案推算应为夏侯尚。《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裴注引《魏书》,第80页。
《三国志》云:“文帝践阼,入为散骑常侍。……迁荆州刺史,赐爵关内侯。明帝即位,入为尚书。”可知裴潜在魏明帝即位前曾任荆州刺史,应是接替夏侯尚之任。《三国志》卷二三《魏书·裴潜传》,第672—673页。
《三国志》云:“大军南征还,以温恢为扬州刺史,济为别驾。”则温恢任扬州刺史是建安十三年以后之事。《三国志》卷一四《魏书·蒋济传》,第450页。
《三国志》云“孙权遣将屯历阳,休到,击破之,又别遣兵渡江,烧贼芜湖营数千家。迁征东将军,领扬州刺史,进封安阳乡侯”,则曹休任扬州刺史乃黄初初年之事。《三国志》卷九《魏书·曹休传》,第279页。
万斯同:《魏方镇年表》,收入《二十五史补编(第二册)》,第2617—2623页。洪亮吉:《补三国疆域志》,收入张舜徽主编:《二十五史三编》,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1087—1104页。胡阿祥、孔祥军、徐成:《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三国两晋南朝卷)》,第359—434页。
过往学者已提及曹魏置益州一事,但所论者为曹魏平蜀后所置之益州,与本文所论不同。胡阿祥、孔祥军、徐成:《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三国两晋南朝卷)》,第438—441页。
《三国志》云建安十三年“益州牧刘璋始受征役,遣兵给军”,加上刘璋之父刘焉早在灵帝末期即已担任益州牧,可知在建安中期以前,东汉朝廷一直承认刘焉与刘璋父子益州牧的身份。《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第30页。
《三国志》卷二三《魏书·裴潜传》裴注引《魏略》,第675页。
《三国志》卷二五《魏书·杨阜传》,第704页。
《三国志》卷三二《蜀书·先主传》,第884页。
《三国志》卷四三《蜀书·黄权传》,第1044页。
《三国志》云曹丕“及即王位,拜(曹)仁车骑将军,都督荆、扬、益州诸军事”,则曹仁所都督的范围包含了吴蜀二国的所有辖境。《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第276页。
《吴录》记孙策曰“昔南阳张津为交州刺史”,裴松之补充指出“建安六年,张津犹为交州牧”,代表在建安前期,张津仍是东汉朝廷任命的交州刺史。《三国志》卷四六《吴书·孙讨逆传》裴注引《吴录》,第1110页。
《三国志》卷四八《吴书·士燮传》,第1192—1193页。
建安十年张津死后,“荆州牧刘表遣零陵赖恭代津”,至建安十五年“孙权遣步骘为交州刺史”,但赖恭与步骘并非东汉朝廷任命,其后孙权所派遣的历任交州刺史恐怕也不为汉魏朝廷所承认,因此暂不列入。《三国志》卷四八《吴书·士燮传》,第1192页。
《三国志》卷四《魏书·高贵乡公纪》,第140页。《晋书》卷一五《地理志下》,第464—465页。《三国志》卷四《魏书·陈留王纪》,第152页;卷四八《吴书·三嗣主传》裴注引《汉晋春秋》,第1168页;卷五二《吴书·步骘传》,第1240页。
王恢:《汉王国与侯国之演变》,台北: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84年。马孟龙:《西汉侯国地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尤佳:《东汉列侯爵位制度》,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仲山茂:《前汉侯国の分布——『汉书』外戚恩泽侯表を中心に》,《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30号,2006年,第20—48页。近年学者整理汉代封国的地理分布,清楚显示封国集中于华北的现象。林小标、郑衡泌、伍世代、王彬、张敏、张廷玉:《两汉侯国时空特征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地理学报》2017年第4期,第723—736页。
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08—209页。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388—404页。沈刚:《东汉分封诸侯王问题探讨》,《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第22—26页。
王安泰:《开建五等——魏晋五等爵制成立的历史考察》,新北市:花木兰出版社,2009年,第54—63页。
柳春藩:《曹魏西晋的封国食邑制》,《史学集刊》1993年第1期,第1—6页。陈明光:《曹魏的封爵制度与食封支出》,《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55—61页。鲁力:《曹魏爵级及授与情况探讨》,《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62—68页。
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年,第16—27页。孔祥军:《曹魏封王变革政治过程之考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1年第4期,第146—154页。
《三国志》云黄初二年曹丕“使太常邢贞持节拜权为大将军,封吴王,加九锡”,见《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第78页。
《三国志》卷八《魏书·公孙度传》,第253页;卷三《魏书·明帝纪》,第101页。
郧乡侯,《华阳国志》作郧乡,《三国志·蜀书·刘封传》作员乡。按《续汉志·郡国四》荆州江夏郡条记有“竟陵侯国有郧乡”,可知申仪所封的郧乡侯国位于曹魏辖境外的江夏郡。〔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二《汉中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83页。《三国志》卷四〇《蜀书·刘封传》,第994页。《续汉志》志二二《郡国志四》,第3482页。
《三国志》卷六○《吴书·全琮传》,第1383页;卷四《魏书·高贵乡公纪》,第140页。
胡阿祥、孔祥军、徐成:《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三国两晋南朝卷)》,第480—560页。陈健梅:《孙吴政区地理研究》,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第1—11页。
《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第1137—1138页;卷三一《蜀书·刘二牧传》,第870页。
相关研究可参魏斌:《孙吴年号与符瑞问题》,《汉学研究》第27卷第1期,2009年,第31—55页。[日]渡边义浩:《孙吴の正统性と国山碑》,《三国志研究》第2号,2007年,第40—55页。
参王安泰:《“恢复”与“继承”——孙吴的天命正统与天下秩序》,《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1—7页。
《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第1134页
《三国志》卷三九《蜀书·陈震传》,第985页。
《三国志》卷五二《吴书·诸葛瑾传》,《吴书·步骘传》,第1235页。
《三国志》卷五六《吴书·朱桓传》,《吴书·全琮传》,第1314页。
《三国志》卷五六《吴书·朱桓传》,《吴书·全琮传》,第1382页。
《三国志》卷五二《吴书·诸葛瑾传》,《吴书·步骘传》,第1237页。
《三国志》卷五六《吴书·朱然传》,第1306页。
相关研究另参陈健梅:《孙吴政区地理研究》,第13—14页。胡阿祥、孔祥军、徐成:《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三国两晋南朝卷)》,第74—79页。
黄武五年孙吴平交州之际曾短暂设立广州,随即裁撤,后至孙休永安七年才常设广州,也就是说在黄龙元年孙权称帝之际,未设广州。《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第1133页;卷四八《吴书·三嗣主传》,第1162页。
《三国志》云“孙晧即位,加(陆抗)镇军大将军,领益州牧”,而孙晧继位时蜀汉业已灭亡,则陆抗的领益州牧一职具有孙吴接续蜀汉疆域的意味。《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逊传》,第1355页。
相关讨论见王安泰:《“恢复”与“继承”——孙吴的天命正统与天下秩序》,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1—7页。关于孙吴的封爵制度,另可参考高敏:《孙吴封爵制的创始年代略考》,收入高敏:《魏晋南北朝史发微》,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94—105页。陈明光:《孙吴封爵制度商探》,《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第69—72页。沈刚:《孙吴蜀汉封侯问题探讨》,收入殷宪主编:《北朝史研究——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9页。李文才:《孙吴封爵制度研究——以封侯为中心》,《汉学研究》第23卷第1期,2005年,第131—164页。
白杨、黄朴民:《论蜀汉政权的政治分化》,《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4期,第85—102页。
《三国志》卷三六《蜀书·张飞传》,《蜀书·马超传》,第943页。
《三国志》卷三六《蜀书·张飞传》,《蜀书·马超传》,第946—947页。
《三国志》卷四三《蜀书·李恢传》,第1045—1046页。
《三国志》卷四〇《蜀书·魏延传》,第1002页。
《三国志》卷四五《蜀书·杨戏传》,《蜀书·邓芝传》,《蜀书·宗预传》,《蜀书·张翼传》,《蜀书·廖化传》,第1083页。
《三国志》卷三九《蜀书·董和传》裴注,第980页。
《三国志》卷四五《蜀书·杨戏传》,《蜀书·邓芝传》,《蜀书·宗预传》,《蜀书·张翼传》,《蜀书·廖化传》,第1072页。
《三国志》卷四五《蜀书·杨戏传》,《蜀书·邓芝传》,《蜀书·宗预传》,《蜀书·张翼传》,《蜀书·廖化传》,第1076页。
《三国志》卷四五《蜀书·杨戏传》,《蜀书·邓芝传》,《蜀书·宗预传》,《蜀书·张翼传》,《蜀书·廖化传》,第1075页。
《三国志》卷四五《蜀书·杨戏传》,《蜀书·邓芝传》,《蜀书·宗预传》,《蜀书·张翼传》,《蜀书·廖化传》,第1077页。
《三国志》云“左将军领司隶校尉豫、荆、益三州牧宜城亭侯备,受朝爵秩,念在输力,以殉国难”。可知刘备名义上同时兼任司隶校尉与三州牧。《三国志》卷三二《蜀书·先主传》,第885页。
《华阳国志》云蜀汉建兴八年“徙鲁王永为甘陵王,梁王理为安平王,皆以鲁、梁在吴分故也”,则刘永与刘理徙封的直接原因即为吴蜀同盟后的交分天下策略。[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七《刘后主志》,第398页。
沈刚:《孙吴蜀汉封侯问题探讨》,收入殷宪主编:《北朝史研究——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9页。宗亮、张敏:《蜀汉封爵制度考论》,《中华文化论坛》2008年第2期,第5—10页。
诸葛亮奏免李严的表奏云,“臣当北出,欲得平兵以镇汉中,平穷难纵横,无有来意,而求以五郡为巴州刺史”。其后李严被废,可知蜀汉并未参照李严的建议设置巴州刺史。《三国志》卷四○《蜀书·李严传》,第1000页。
梁州与宁州分别设置于曹魏景元四年与西晋泰始七年,见《三国志》卷四《魏书·陈留王纪》,第149页。《晋书》卷三《武帝纪》,第61页。
《三国志》卷四〇《蜀书·李严传》裴注引《(诸葛)亮公文上尚书》,第1000页。
蜀汉建兴七年以前是否设置雍州,尚缺乏史料论证,暂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