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目前对WTO的监督机制尚缺乏非常系统的研究, 但一般认为该体系的国际监督程序主要包括四种类型:透明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行政机构的一般审查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DSM) (张军旗, 2002:2)。这四类监督程序在不同条件下以不同方式发挥着监督作用, 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TPRM在这其中处于核心地位, 这是因为:四种程序中只有“TPRM是一种经常性的、连续的、直接的监督方式” (丁祥高, 2003:26), 因而只有TPRM是WTO的专门的、制度化的监督机构。但是, 在WTO的运行过程中, TPRM常常需要与DSM相互配合。这是因为, TPRM审议结果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DSM则恰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说, TPRM监督作用的经常性和全面性是DSM所无法比拟的, 但是, TPRM的非法律约束性又需要DSM的支持。两者中一个是“软约束”, 一个是“硬约束”, 成为监督WTO多边贸易体制有效运转和实施的两个车轮(赵维田, 2001:137)。
对于WTO监督机制, 国内外学者Qureshi (1990)、Blackhurst (1991)、Laird (1999)和张军旗(2002)等从法学的角度进行了研究, 但是却很少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WTO监督机制的作用机理。笔者认为, 对WTO监督机制作用机理的分析, 需要从TPRM和DSM对多边贸易协议的“自我实施”所提供的可置信的威胁与惩罚的角度来进行。因此, 要真正理解这一促使协议实施的监督机制, 必须对协议的产生、协议的实施等有深刻的理解。幸运的是, 国内外已有学者对GATT/WTO体制和规则进行过经济学分析, 最著名的是Bagwell和Staiger (1997; 2000)共同在NBER上发表的系列工作论文, 他们运用经济学方法探讨了GATT/WTO体系的产生过程; 国内学者盛斌(2001:3-12)曾运用他们的模型对WTO体制进行过一个分析。本文将借助他们的模型来分析贸易协议的产生,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分析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和争端解决机制(DSM)如何在WTO协议实施中发挥监督作用。
本文的思路是, 运用博弈模型对互惠贸易协定的产生过程、实施过程进行经济学解释。其中, 对协议自我实施的分析部分, 直接解释了WTO监督机制的作用机理; 而对协议产生过程的分析, 则是理解监督机制作用机理的必要前提。
二 双边互惠协定的产生互惠和非歧视原则一直是GATT/WTO多边关税谈判的两大支柱, 几乎在所有的多边贸易谈判中, 互惠一直是一个根本的因素。各国政府一般不愿意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单方面实行自由化,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避免其他继续保持高贸易壁垒的国家免费搭车。下文为运用互惠原则对双边贸易协议产生中的博弈所进行的经济学分析。
(一) 运用政治经济学方法对一般均衡模型的修正 1 一般均衡模型的简单解释在一个标准的两国、两种产品模型中, 两国分别为本国(不带*号)和外国(带*号), 在完全竞争市场且机会成本递增的情况下生产两种商品x和y (均为正常物品)。假设本国在商品y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 因而在世界市场上出口商品y, 进口商品x; 而外国则出口商品x, 进口商品y。假设不论关税率如何变化, 贸易模式都保持不变。p和p*分别表示本国和外国商品x和y的相对价格, 即:
| $ {\rm{P}} \equiv {{\rm{P}}_{\rm{x}}}{\rm{/}}{{\rm{P}}_{\rm{y}}}{\rm{(}}{{\rm{P}}^{\rm{*}}} \equiv {\rm{P}}_{\rm{x}}^{\rm{*}}{\rm{/P}}_{\rm{y}}^{\rm{*}}{\rm{)}} $ |
每个国家都对进口商品征收t和t*的非禁止性从价关税。令:τ= (1+ t), τ*= (1+t*), 则:
| $ {\rm{P = }}\mathit{\tau }{{\rm{P}}^{\rm{w}}} \equiv {\rm{P(}}\mathit{\tau }{\rm{,}}{{\rm{P}}^{\rm{w}}}{\rm{)}} $ |
| $ {{\rm{P}}^{\rm{*}}} = {{\rm{P}}^{\rm{w}}}/{\mathit{\tau }^ * } \equiv {{\rm{P}}^{\rm{*}}}{\rm{(}}{\mathit{\tau }^ * }{\rm{,}}{{\rm{P}}^{\rm{w}}}{\rm{)}} $ |
其中, pw为世界上商品x和y的相对价格(即没有征收关税的相对价格) :
| $ {{\rm{P}}^{\rm{w}}} \equiv {\rm{P}}_{\rm{x}}^{\rm{*}}{\rm{/}}{{\rm{P}}_{\rm{y}}} $ |
这样, 本国的贸易条件为1/pw, 外国的贸易条件为pw。
设存在均衡的世界价格pw(τ, τ*)满足两国模型中商品y和商品x市场同时出清的条件。
另设本国与外国政府的目标函数分别为:
W (P(τ, pw), pw)
W* (P*(τ*, pw), pw)
2 政治经济学方法的修正现在我们考虑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问题。上述新古典方法将政府目标函数设定为谋求国民福利最大化, 当贸易条件改善时国民福利将增加。而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则更切合实际。该方法认为, 政府除了追求国家福利最大化目标外, 还考虑了国内政治支持和利益集团影响的收入分配效应, 包括出口部门和进口竞争部门的政治支持、利益集团的政治捐资和寻租行为、中间选民的偏好等。按照Bagwell和Staiger (1997)的方法, 现在用G来表示本国政府福利函数, 并将上述政治因素一般性地归结为政府政治支持约束不等式:
S(P(τ, pw), pw) ≥S
这样, 本国社会福利函数以拉格朗日乘数形式写为:
W(P(τ, pw), pw)=G(P(τ, pw), pw)+ρ[S(P(τ, pw), pw)-S]
其中拉格朗日乘数ρ是p和pw的函数, 外国的社会福利函数也具有相同的结构形式。这样, 就将影响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因素都统一在一个模型中。
(二) 单边贸易政策——不存在贸易协议的情况我们用上面政治经济模型来继续分析两国之间的贸易政策。首先假设两国之间并不存在贸易协议、分别制定单边最优的贸易政策的情况, 这就是两国的非合作博弈均衡。两国社会福利函数分别对τ和τ*求导, 得到本国与外国的反应函数如下:
| $ {{{\rm{W}}_{\rm{p}}}{\rm{[dP/d}}\mathit{\tau }{\rm{] + }}{{\rm{W}}_{{{\rm{P}}^{\rm{w}}}}}[\partial {{\rm{P}}^{\rm{w}}}/\partial \mathit{\tau }] = 0} $ |
| $ {{\rm{W}}_{{{\rm{p}}^{\rm{*}}}}^{\rm{*}}{\rm{[d}}{{\rm{P}}^{\rm{*}}}{\rm{/d}}{\mathit{\tau }^{\rm{*}}}{\rm{] + W}}_{{{\rm{P}}^{\rm{w}}}}^{\rm{*}}[\partial {{\rm{P}}^{\rm{w}}}/\partial {\mathit{\tau }^ * }] = 0} $ |
令:
| $ \begin{array}{l} {\rm{ \mathit{ λ} }} \equiv [\partial {{\rm{P}}^{\rm{w}}}/\partial \mathit{\tau }]/{\rm{[dP/d}}\mathit{\tau }{\rm{]<0}}\\ {{\rm{ \mathit{ λ} }}^ * } \equiv [\partial {{\rm{P}}^{\rm{w}}}/\partial {\mathit{\tau }^ * }]/{\rm{[d}}{{\rm{P}}^{\rm{*}}}{\rm{/d}}{\mathit{\tau }^{\rm{*}}}{\rm{]}}<0 \end{array} $ |
则两国的反应函数可重新写为:
| $ \begin{array}{l} {{\rm{W}}_{\rm{p}}} + {\rm{ \mathit{ λ} }}{{\rm{W}}_{{{\rm{P}}^{\rm{w}}}}} = 0\\ {\rm{W}}_{{{\rm{p}}^{\rm{*}}}}^{\rm{*}} + {{\rm{ \mathit{ λ} }}^ * }{\rm{W}}_{{{\rm{P}}^{\rm{w}}}}^{\rm{*}} = 0 \end{array} $ |
反应函数的左边由两项构成, 以本国为例, Wp是征税对国内生产和消费造成的扭曲成本与政府获得的政治支持收益之间的净差, 而λWpw则体现了通过征税改善贸易条件而获得的福利增加, 因此它一定为正数。本国和外国都按照两种福利效果的边际原则制定最优关税, 从而得到的静态博弈的纳什均衡关税为(τN, τ*N), 即图 1中的点N, 它是两国等福利函数线在最高处的交点。
|
图 1 两国静态关税博弈模型图解 |
不存在贸易协定情况下的静态博弈, 其纳什均衡关税是缺乏效率的(Bagwell & Staiger, 1997)。如果存在互惠贸易协定, 则两国均能在此基础上相互削减关税, 福利水平都将提高。原因很简单, 由于在没有互惠贸易协议的单边情况下, 任何一国总是为寻求贸易条件效应而征收“过度”高的关税, 造成双方的福利损失, 而互惠贸易协定则能够帮助摆脱这种“以邻为壑”的战略选择。只要两国的关税都低于纳什均衡关税水平, 则与纳什均衡相比两国都有福利改进(Bagwell & Staiger, 1997)。
再来考虑一种极端情况:两国通过有约束力的协议完全取消为获得贸易条件效应而征收的关税, 贸易限制的外部性因而得到彻底消除。此时两国的反应函数简化为:
本国:Wp=0;外国:Wp**= 0
这时, 两国的反应函数见图 1中的两条直线。根据这样的反应函数, 可以解得合作博弈情况下的关税均衡, 即“政治最优关税” (Political Optimal Tariff) (τPO, τ*PO) (Bagwell & Staiger, 1997), 即图 1中的点PO。值得注意的是, 点PO不一定是自由贸易点, 这是由模型中考虑了收入分配和政治支持因素的目标函数的特性决定的。也就是说, 在合作博弈下, 政府只是放弃了利用市场垄断力量的优势, 但仍要服从于政治经济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互惠关税是“政治上最优的”。
总之, 只有当两国能够通过贸易协定进行互惠性的关税削减, 才能使博弈均衡从非合作、无效的纳什均衡点向合作、有效的政治最优点移动, 消除贸易条件效应是帕累托式福利改进的关键。同时, 只要存在政治经济目标, 政府的政策就会偏离自由贸易。相对于自由贸易而言, 政治上的最优关税在效率上也仍有改进的余地。
三 双边互惠协定多边化最惠国待遇(MFN)是将双边互惠贸易协定多边化的最简便而有效的方式。因为, MFN意味着给予某一国的特殊待遇必须同时给予其他所有WTO成员。WTO谈判的开始阶段基本上集中于双边平衡减让的交换, 然后通过无条件的MFN多边程序推广, 最后一国承诺的市场准入同时被许多贸易伙伴的减让所平衡。为了研究MFN, 只要将上面的两国模型扩展为三国模型, 假设本国向外国1和外国2出口商品y, 进口商品x。为了简化问题, 假设两个外国国家之间不发生贸易。通过对三国模型的分析,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政治上最优的有效关税必须满足多边贸易的MFN原则(Bagwell & Staiger, 1997)。
四 互惠协定的实施———WTO监督机制发挥作用 (一) 互惠协定的自我实施机制 1 WTO监督机制是其自我实施机制Jackson (1997:96-97)曾指出:“GATT/WTO的主体部分是不能够自我执行的”。我们也知道, 该协议的实施也并不是依靠外部的监督与处罚力量, 世界上也不存在一个“世界监狱”来将违背了贸易协议成员国的领导人关押进去以示惩罚。既然没有外部实施机制来惩罚违背GATT/WTO规则的成员方, 则必须要有“自我实施”机制, 使违约者面临可置信的报复与威胁。这个自我实施机制中最主要的内容, 就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M)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在已经建立的程序基础上以及在已经规定的界限范围内的报复, 是GATT的核心(Bagwell & Staiger, 2000:34)。而在WTO成立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 就是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对每个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TPRM清楚地表明, WTO成员应该监控彼此的贸易政策, 并增加透明度, 从而鼓励政府更好地遵守WTO规则, 并履行他们在WTO规则下作出的承诺义务。由于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存在, 使违约者能够及时被发现, 并对其实施可信的威胁和惩罚。
但是, 可置信的威胁显然是与国家势力密切相关的, 国家间势力的不对称是否会削弱GATT/WTO多边贸易协议的自我实施机制呢?
2 WTO“基于规则”的体系能够加强自我实施机制Bagwell和Staiger (2000)曾证明, 对于“基于势力”的体系, 尽管其谈判结果是从纳什均衡点转移到契约线上, 但却偏离了政治最优关税点(τPO), 这个偏离反映了谈判双方势力的不均衡。只有当两个国家互为对称(大小完全一样)时, 互惠自由化才能使关税从纳什均衡点(τN)转移到契约线上的政治最优点(τPO)。幸运的是, GATT/WTO协议的互惠原则表明它是一个“基于规则”而不是“基于势力”的体系, 这个体系有助于消除各国势力不对称问题, 使谈判结果转移到政治最优关税点(τPO)上。
GATT/WTO的多边实施机制比双边协议更有助于消除国家之间势力的不均衡问题(Maggi, 1999:190-214), 主要基于两点理由:
第一, 由于国家之间势力的不均衡, 不同的国家在贸易战中的损失是不同的, 势力强大的国家损失是较少的。但是, 多边争端解决程序可以改变实施势力的大小, 因而比单纯的双边程序可以支持更低的关税水平, 尤其是在多边实施机制下, 任何国家都可以作为强制协议实施的“第三方力量”, 而单纯双方协议则不能够改变实施势力的大小。
第二, 多边机制能够汇总实施效力。多边实施机制在一国违约时将会有多国汇总起来对前者一起惩罚, 它加大了一国违约的成本, 使惩罚比在双边机制下更加严厉。
因此, 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改变和汇总实施势力。争端解决机制的监控和信息传递效应, 使得多边实施机制能够更加增进合作。这一点, 与WTO创立TPRM是相一致的。WTO可以通过TPRM来搜集和传递有关成员国贸易政策的信息, 增加透明度。这种透明使政府能更好地彼此监控对已经达成协议的遵守, 最终达到更高层次的合作, 而这种合作在没有多边协议机制下是无法达成的。
3 势力强国支持WTO“基于规则”体系的原因既然互惠原则削减了势力强大国家在谈判中的好处, 那么势力大国为什么会支持这样的一个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多边体系, 而不是一个基于权利的多边体系?对于这一问题, 从广义层面看属于国际关系领域的基本问题, 我们可以从这样的角度解释:只有坚持GATT/WTO的互惠原则, 才可以使弱小国家克服被强大国家剥削的恐惧心理而愿意加入到GATT/WTO的谈判中来。WTO提供了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 所有成员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诚然, 在基于规则的多边体系中, 单个成员的影响力仍然存在差别, 但是, 即使是最小的WTO成员也拥有广泛的在WTO公平的争端解决机制下得以实施的权利。因此, 为了让弱小国家仍然会加入到谈判中来, WTO必须坚持“以规则为基础”。成员国不论强弱, 都必须遵守达成一致的行为准则, 而遵守共同的规则可以增强小国讨价还价的力量和保护它们的利益。也就是说, 基于互惠原则的协定将消除这种“势力不对称”的问题, 从而使谈判结果从纳什均衡点(τN)转移到契约线上的政治最优关税点(τPO)。
(二) 互惠协议实施的重复博弈模型下面运用一个正式的关税形成的重复博弈模型, 来探讨互惠协议的实施机制——DSM和TPRM在整个互惠协议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现在将前面的博弈模型进一步扩展为无限期对称子博弈精练均衡模型。为了更好地理解贸易协议的实施问题, 现在将问题进行一定的简化, 即假定两国是对称的, 在每一个时期都选择相同的关税率(因此不必以上标符号区分本国和外国)。任何一个国家都采用“触发战略”, 即如果发现对方擅自单方面提高最初达成协议的关税率, 本方将采取报复性措施, 从而引发贸易战, 双方的贸易限制将永久性地恢复到纳什均衡关税τN。
任何一国在作出是否偏离最初达成协议关税水平的决策时, 都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我们知道, 任何一方政府都有偏离合作关税从而获得贸易条件效应的额外收益的动机。这个收益只是短期的收益, 从长期来看, 单方面采取高于合作关税率的做法必然要遭到贸易伙伴国的报复, 从而产生长期成本。是否作出偏离协议的决策就取决于短期收益与长期成本的权衡。显然, 当提高关税的短期收益小于提高关税的长期成本时, 合作关税就能得以实施, 互惠贸易协议就能够得到维持, 这个条件就是所谓的“激励约束”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 最初达成协议的关税率并不是政治最优关税, 而是“合作关税”τC。我们假设政府之间不能够实施政治最优关税τPO。上文提到的实施约束条件表明, 只有当短期收益小于长期成本时, 合作关税才得以实施。事实上, 如果政府期望偏离政治最优关税的短期收益非常高, 当高于贴现的长期成本时, 政治最优关税就无法实现。因此, 最初达成的关税我们用合作关税τC表示, 很显然, τC > τPO且τC < τN。
下面我们来分析这个短期收益与长期成本之间的关系。我们用Ω表示背离合作关税的短期收益。假设一国背离了合作关税τC, 而根据反应函数采取了最优反应关税τR (τC), 这样背离合作关税τC的短期收益为:
| $ \Omega ({\mathit{\tau }^{\rm{C}}}) = W({\mathit{\tau }^{\rm{R}}}({\mathit{\tau }^{\rm{C}}}),{\mathit{\tau }^{\rm{C}}}) - W({\mathit{\tau }^{\rm{C}}}{\rm{,}}{\mathit{\tau }^{\rm{C}}}) $ |
Ω反映了将关税单方面提高到τR (τC)时的短期收益。我们将这个由于欺骗(背离合作关税)而带来的短期收益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价格变动而导致的福利影响, 其影响结果为负值; 另一部分是贸易条件变动而导致的福利影响, 其影响结果为正值。短期收益Ω是两部分的综合结果, 其取值范围如图 2所示。显然当τC < τN时, Ω > 0且Ω单调减; 当τC =τN时, Ω= 0 (Bagwell & Staiger, 2000)。
|
图 2 无限期子博弈模型图解 |
我们用V表示由于报复而导致的长期成本。提高关税导致贸易战的第一期成本损失用ω表示:
| $ {\rm{ \mathsf{ ω} }}({\mathit{\tau }^{\rm{C}}}) = W({\mathit{\tau }^{\rm{C}}}{\rm{,}}{\mathit{\tau }^{\rm{C}}}) - W({\mathit{\tau }^{\rm{N}}}{\rm{,}}{\mathit{\tau }^{\rm{N}}}) $ |
无限期内总损失的贴现和为:
| $ {\rm{V}}({\rm{ \mathsf{ θ} }},{\mathit{\tau }^{\rm{C}}}) = [{\rm{ \mathsf{ θ} }}/(1 - {\rm{ \mathsf{ θ} }})]{\rm{ \mathsf{ ω} }}({\mathit{\tau }^{\rm{C}}}) $ |
其中, θ∈ (0, 1), 为贴现率。
如图 2所示, 显然当τC =τN时, V=0。根据前述的结论还可知, 当τC =τPO时, V达到最大值; 而当τC < τN时, V单调减(Bagwell & Staiger, 2000)。
由此, 提高关税的短期收益小于提高关税的长期成本这一激励约束条件可以表述为:
Ω(τC)≤V(θ, τC)
合作关税τC是无限期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解, 它在区间[τC, τN]内。
τC是“最合作关税”, 即能够满足激励约束不等式的最低关税水平。由于我们假设政治最优关税不能够得以实施, 所以有:
τC>τPO
最合作关税与政治最优关税τPO之间的关系, 取决于实施协定的约束力量, 当背离互惠关税的短期收益Ω很高, 而贸易战的成本V较低(比如θ较小)时, τPO是难以实施的。可见, 在最合作关税点上, Ω=V。
由此我们得到一个重要结论:在可能受到威胁和报复的背景下, 非效率的纳什关税可以长期避免, 互惠贸易协定能够得到执行, 合作关税在区间[τC, τN]内。
(三) 监督机制在互惠协议实施中的作用上述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 是与作为监督机制的TPRM和DSM密切相关的。该假设前提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采用“触发战略”, 即如果发现对方擅自单方面提高最初达成协议的关税率, 本方将采取报复性措施, 从而引发贸易战, 双方的贸易限制将永久性地恢复到纳什均衡关税。在这个针锋相对的策略中, 双方必须拥有足够的信息来判断对方是否在进行欺骗, 进而决定是否进行报复。正如Hoekman和Marvoidis (2000:533)所认为的, “要实施WTO协议, 就要求能够及时发现违反WTO承诺的情况。这样, 信息就成为非常重要的因素”。
但是, 通常来说信息几乎总是供给不足的。解决信息问题的一种可能的选择, 就是创造这样一个机制。在这个机制下, 专业的、独立的机构能够就有关贸易、投资障碍的数据进行搜集和分析(Hoekman & Marvoidis, 2000:533)。这样的办法, 将减轻个体企业或单个成员国培养WTO专家, 以及搜集、汇总和分析信息的压力, 也就是说, 这样机制的存在, 将使这类信息在WTO所有成员之间能够共享。TPRM就是这样的一个信息透明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对成员国的周期性审议, 可以向所有WTO成员传递该成员履行协议承诺的情况, 以便及时发现“欺骗者”, 并施加集体的压力迫使其回到WTO规则之内。在必要的情况下, 若欺骗行为影响非常大, 成员国可能会诉诸争端解决程序。DSM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 它的最终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允许获胜方在败诉方拒绝履行或作出补偿时进行报复。
通过关税形成的重复博弈模型可以看出, 作为监督互惠贸易协议“自我实施”的DSM和TPRM, 具有对任何成员方“欺骗或损害”的违约行为进行约束的能力, 在整个互惠协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这个“自我实施”机制的存在, 背离互惠协定的义务和承诺所造成的“心理成本”或“信誉成本”将使模型中的Ω下降, V上升, 故而最合作关税τC降低。并且, DSM从程序的一开始就鼓励磋商与调解, 而且在以后的程序中也随时希望双方达成庭外解决, 显示了它作为“再谈判论坛”的性质, 用博弈模型的语言来说, 就是确保成员国不要违背(最)合作关税。但是, 当调解无效而进入专家小组工作阶段后, DSM开始体现出它搜集、传递和澄清信息的作用。这实际上也是TPRM的重要的职能之一。赔偿和授权报复是DSM进入到最后强制执行阶段的两种选择方式, 对于拒不赔偿方将授权报复。
用博弈论的语言来说, 互惠贸易协定在实施中会面临一个严重的合作信心问题, 即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可能通过欺骗手段采用高于政治最优关税以上的税率, 从而获得贸易条件效应的额外收益。怎样防止成员国单方面退回到纳什关税水平的机会主义情况呢?WTO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并不是依靠外部的监督和处罚力量, 而是借助于成员国间的自我实施机制——TPRM和DSM。通过TPRM获取成员国对协议的执行情况, 发现欺骗者, 施加集体的压力使其回到合作的状态; 对拒不合作者, 可以通过DSM对其进行报复。这样, 从长期看, 单方面采取高于合作关税率的做法必然遭到贸易伙伴国的报复, 从而产生长期成本。当欺骗的短期收益低于长期成本的贴现值时, 互惠贸易协议得以维持。这就是WTO监督机制发挥作用的机理所在。
丁祥高, 200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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