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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Vol. 42 Issue (2): 1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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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甘莅豪, 范之. 对举空间中“非法句”的合法化[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42(2): 107-113.
GAN Li-hao, FAN Zhi. The Rationality of the "Not-grammatical Sentence" in a Symmetrical Structure[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0, 42(2): 107-113.

基金项目

本项研究得到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华东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字学”(项目编号B403)的资助
对举空间中“非法句”的合法化
甘莅豪 1, 范之 2     
1 (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上海,200062)
2 (华东师范大学应用语言学所,上海,200062)
摘要:语言与空间的关系一直是语言学界的重要命题。这一命题其实包含了两个不同的视角,一是关注“语言叙述的空间”,一是关注“语言存在的空间”。所谓“语言叙述的空间”是指人怎样通过语言认知空间;所谓“语言存在的空间”是指人怎样在空间中组织语言。“对举空间”是“语言存在的空间”重要课题之一。在“对举空间”中,由于格式塔效应,语言符号的呈现方式、结构关系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进而促使“非法句”的合法化。
关键词语言存在的空间    对举    非法句    格式塔    空间语法学    
The Rationality of the "Not-grammatical Sentence" in a Symmetrical Structure
GAN Li-hao 1, FAN Zhi 2

任何语言中, 都存在着合乎语法的句子(“合法句”)和不合乎语法的句子(“非法句”),但合法句和非法句不仅是一个连续统,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发生转化。在汉语中,“非法句”合法化的一个极其常见而又重要的条件就是“对举”。那么,哪些“非法句”的合法度可能因为对举而改变?对举为什么能够改变话语的合法度?汉语语法在“句子合法化”上与西方语言最大区别是什么?我们以为,这一问题的核心就是语言的“空间存在”对语法的影响问题。

一 对举结构与“语言存在的空间”

语言与空间的关系一直是语言学界的重要命题,但这一命题我们以为其实包含了两个不同的视角,一是关注“语言叙述的空间”,一是关注“语言存在的空间”。所谓“语言叙述的空间”是指人怎样通过语言认知空间;所谓“语言存在的空间”是指人怎样在空间中组织语言。

迄今为止,语言学界所关注的主要是“语言叙述的空间”,如探讨汉语如何表达空间范畴和空间关系, 如何表达人们的空间认知图式,如何表达名词的空间特性等等。

而“语言存在的空间”意味着:语言自然首先是在时间中展开的, 但一旦形诸文字, 就一定也是在一定空间中展开的。而任何语言形式一旦在空间中展开,则其空间存在的条件就不会不对语言符号的呈现方式、结构关系发生一定的作用,由此需要关注的是:

——任何文字都是一种空间的存在,不同的文字的空间存在特征是有区别的,而这种区别或多或少都会对一种语言的认知方式和结构关系产生影响,中国语言学界有“句本位”“短语本位”还是“字本位”之争,其中的“字本位”实际上关注的就是汉字的空间存在特征对于汉语语法特征的影响问题。

——任何话语一旦以文字的形式呈现,就立刻同时产生一个话语安排的“版面”问题,版面空间最典型的问题就是标题。标题的空间性首先就体现在标题语和篇章的位置关系上,标题语处于篇章的开头,独立于正文,一般是一行或者两行,其功能有两种:第一、总结功能,总结篇章内容,争取在最短的扫读时间内为读者提供最关键的信息;第二、引子功能,引出正文内容,争取吸引读者眼球。第一种功能由于阅读时间的限制,标题空间行数的限制,促使在标题空间中不合法的语言现象常常可以合法。第二种的引子功能和标题有限空间共同作用,促使标题甚至可以只有半句话,比如:“从恐龙蛋说开去”。

——进而言之,在理论上,基于语音符号展开的话语是一维的、前后相继的线性过程,但在自然语言中,在这种一维的线性过程中,我们常常还可以发现某种“非线性”的状态,其中的某些单位不是简单地前后相继的,而是前后可以互换,需要互释等等,这就呈现出某种“空间性”,“对举结构”就是其中的一种。对举结构是两个或多个字数相同、相近,或者结构相同、相近,或者语义相同、相近、相关、相反,外在或者内在形式彼此对称的语言单位构成的结构。在语言的线性空间的展开中,对举结构会形成相对闭合的非线性凸显的形式——“对举空间”。

“语言在时间维度展开的时候,会受到广义和狭义语音条件的制约,由此而来的韵律对于汉语语法的影响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关注;那么,当语言在空间中展开的时候,空间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也将影响语法的面貌,这一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注意。尤其是对于汉语语法来说,一种合法的语法形式,由于空间的作用,可能变得不合法; 而一种不合法的语法形式,由于空间的作用,又可能变得合法起来,似乎更为常见。” (胡范铸,2005)。从语言形式上看,对举结构具有一个很典型的特征,就是在语言线性流中,两个或者多个字数、结构、词汇等形式相近的单位对举,由此不但在语流中容易被凸显出来,即人们很容易把它们和其他语言单位单独区分开,并且还形成相对闭合的空间——对举空间。对举空间的格局会营造出一个“微语境”。在此“微语境”内外,彼此相邻的语言符号在心理上并非等距离,部分语言符号在对举空间中容易优先互相影响,这种影响又作用于句法,进而有效地转化了“非法句”的合法度。

二 对举空间中非法句的合法化 (一) 非逻辑结构合法化

“非逻辑结构”指语言外在形式对应的语义组合,或者让人无法理解,或者不符合人脑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省略、隐含是造成句子语义“非逻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对举空间中,省略、隐含造成的“非逻辑句”可以合法化。

1 隐含述语

(1) a. *我做生意飞机来

     b.我做生意乘飞机来。

     c.我现在做生意飞机来飞机去,以前出门只能带块塑料布,在火车上睡地板。(《人民日报》1996年5月9日)

例1中a句述语不完整,语义不清楚,是个“非法句”。但是在c句的对举空间中,可以成立,人们将其自然补足为“乘飞机来,乘飞机去”。其他例子还有:“你一言,我一语”,补足后是“你说/讲一言,我说/讲一语”。还有省略系词“是”的,比如“他中学生,我大学生”。

2 隐含中心语

(2) a.*急性好治

     b.急性病好治。

        急性的好治。

     c.急性好治,慢性难治。(朱德熙1985:20)

例2中a句从语义上看,“急性”不是病,它和“治”搭配在一起不符合语义逻辑,让人不知所云;b句“急性病”可以和“治”搭配,“急性的”转指“病”,也可以和“治”搭配;c句在对举空间里,人们会自然补足“急性”的中心语“病”或者转指成分“的”,促使其语义符合逻辑。

3 隐含介词

(3) a.*他们大碗喝酒。

     b.他们用大碗喝酒。

     c.他们大碗喝酒,大块吃肉。

例3中,a句“他们”和“大碗”间并非归属关系,语义混杂,不可以成立;b句添加介词可以成立;c句在对举空间里,人们会自然对“大碗喝酒”补足介词“用”或者“拿”等,促使句子语义符合逻辑。

4 省略语素

(4) a.东犬西吠。

     b.虽乘奔御风,不以疾也。(郦道元《水经注》)

例4a句中的这个成语其实是由对举结构“东犬吠,西犬吠”为满足成语四字的需要,省略语素构成。b句“乘奔御风”是古代汉语,它也是对举结构“乘奔马御疾风”省略语素后形成的。

5 隐含短语结构

(5) a.*我姐姐是男孩。

     b.我姐姐生的是男孩。

     c.我姐姐是男孩,哥哥是女孩。

(6) a.*男孩是游泳裤。

     b.男孩穿的是游泳裤。

     c.男孩是游泳裤,女孩是游泳衣。

例5中,a句中姐姐还有【+女性】这个义素,“是”是判断词,姐姐的【+女孩】义素和“男孩”语义在逻辑上产生冲突,所以不成立。b句用“生的”转指“孩子”,语义逻辑成立。c句中分句隐含了“生的”这个“的”字短语结构,虽然其语义是非逻辑的,但是通过对举却可以成立。例6亦类似。

6 隐含分句

(7) a.*爱理、*不理

b.爱理不理

例7中,a句“爱理”“不理”扩展开就是“愿意理”“不愿意理”,都不是句子。b句“爱理”“不理”语义其实是互相矛盾的,它们似乎不能放在一起。但当人们把省略的分句以及关联词补足出来,形成对举结构“似乎爱理,又似乎不爱理”,其语义就符合逻辑了。

(二) 非自足句的合法化

“非自足句”是指通过添加完句成分才可以自足的句子。孔令达(1994)列举了多种“非自足句”情况,他找出了十三种可以起到足句作用的语言形式:A.表示动作行为发生次数多的词语;B.表示未来时间的词语;C.表示事情在前不久发生的词语;D.强调动作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发生的词语;E.表示事件发生时间的词语“当……”;F.表示动作的方式、情态的词语;G.助动词;H.程度副词;I.介词词组“比……”;J.表示物量的词语;K.表示时量的词语;L.动态助词“过2”;M.语气词“了”。其中A、B、C、D、E、F、G、H、I在句中充当状语;J、K在句中充当定语;L、M属于虚词。其实,只要具有对举结构,即使不依赖这十三种足句形式,“非自足句”也能够改变其合法度。

1 主语+光杆动词

在句子中通常有不光杆动词充当谓语的规则,但是在对举中光杆动词可以充当谓语,例如:

(8) a.*人老

     b.人老了。

     c.人老,心不老。

(9) a.*王红回来。

     b.王红明天回来。

     c.王红回来,李华出差。

2 主语+简单形容词

简单形容词包括单音节形容词(“好”“大”“软”“热”等)和一般双音节形容词(“清楚”“老实”“平常”等)。简单形容词充当谓语是不自足的,但是在对举格式中可以自足:

(10) a.?小明的眼睛大。

     b.小明的眼睛很大。

     c.小明的眼睛大,小玉的眼睛小。

3 主语+动+简单宾语

“简单宾语”指宾语只是单独一个词,没有多余的修饰语。宾语在这个格式中,如果“动”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一般不能自足,但是在对举的情况下却可以自足:

(11) a.?小华洗衣服。

     b.小华洗了衣服。

     c.小华洗衣服,小明擦玻璃。

4 主语+动+了+简单宾语

这一格式,如果“动+宾”表示经常发生并且比较具体的动作,一般也不可以自足,但是在对举结构中可以自足:

(12) a.?小王吃了饭。

     b.小王吃了饭了。

     c.小王吃了饭,小李睡了觉。

(13) a.?小李上了课。

     b.小李已经上了课。

     c.小李上了课,小王写了字。

5 主语+动+补

“补”是趋向补语、结果补语、数量补语(包括动量补语和时量补语)时,这一格式不能自足,但在对举结构中可以自足:

(14) a.*小明站起来。(“起来”是趋向补语)

     b.小明站了起来。

     c.小明站起来,小王蹲下去。

(15) a.*小王读两遍。(“两遍”是数量词补语)

     b.小王读了两遍。

     c.小王读两遍,小明听三遍。

(三) 非常规搭配合法化

某些不可以搭配的语法成分在对举空间中开始获得合法性:

1 否定标记“不”在对举空间中语法搭配的合法化

(16) a.不男不女、不人不鬼、不衫不履

     b.不感冒不发烧但头就是昏昏沉沉的我该怎么办啊?

“不”一般不和“名词”“区别词”搭配,但在对举空间中可以搭配,比如例16a句。例b句中,“不”一般不和“非自主变化动词”搭配,但是对举空间中“不感冒”“不发烧”可以成立。

2 无界词在对举空间中可以搭配有界词

沈家煊(1995)提出“事物在空间有‘有界’和‘无界’的对立;动作在时间上有‘有界’和‘无界’的对立;性状在程度或量上有‘有界’和‘无界’的对立。”陈平(1988)提出事物的有界和动作的有界是相通的,两者“存在清晰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有界词类和有界词类互相匹配,句子才能够成立,如果不互相匹配,句子比较难成立。可是在对举空间中,这条规律却不成立,见下列例子:

(17) a.?小王送了学校油画。

     b.小王送了学校两幅油画。

     c.小王送了学校油画,小李送了单位桌子。

例17中a句“送了”为“有界”,“油画”为“无界”,两者不匹配;b句加了量词“两幅”成为“两幅油画”,变成“有界”,就匹配了;c句在对举空间中,“送了学校油画”可以突破“有界”“无界”匹配理论而成立。

3 表方所介词结构在对举空间中可以和心理动词或者系动词“是”搭配

1) 在+处所+心理动词

陈一(2007)指出“表方所的介词词组与行为动词构成常规的无标记组配,可以在简单陈述句作谓语;表方所的介词词组与心理动词、与否定性动词结构都构成不自足的有标记组配,一般不以简单陈述句形式出现。而这种有标记组配在对举表达式中就容易接受。

(18) a.小明在家看书

     b.?小明在家想孩子。

     c.小明在家想孩子,在单位不想孩子。

例18中,a句动词是行为动词,“在+处所”可以和动词搭配;b句动词是心理动词,“在+处所”不可以和动词搭配,但是在c句的对举空间中,“在+处所”也可以和心理动词搭配。

2) 在+处所+是+名词

“在+处所+是+名词”也是非常规搭配,进入对举结构却可以成立。

(19) a.*小王在企业是学徒。

     b.全德国同龄人中70%的年轻人接受“在企业是学徒,在学校是学生”的“双元制”职业培训。(《人民日报》1996年7月14日)

4 “有V”在对举空间中可以成立

“有”后一般不可以跟非名词性短语,但在对举空间中“有V1有V2”格式中可以成立,比如:

(20) a.只要有吃有喝, 孙合决不去跑街, 他每天抱着茶壶饮嗓子, 一嘴马派老生唱不完。(肖克凡《都是人间城郭》)

     b.由于词汇系统经常有进有出,因而词汇系统比语音系统、语法系统有更大的开放性。(邢福义主编《现代汉语》)

     c.人情人情,人在人情在,有放送有接收,放的欢喜,收的满意。

(四) 非常规语序合法化

在汉语通常有自己的常规语序,某些非常规语序在对举空间里可以合法化:

1 非常规语序“SOV、OVS、VSO”合法化

Greenberg(1966)认为现代汉语是典型的SVO语言,也就是“主动宾”语序是现代汉语的常规语序。另外,在现代汉语中,部分SVO语序打乱后依然可以成立,比如OSV结构“苹果我不吃”,我们认为其依然可以算是常规结构。可是还有很多时候语序打乱后后不可以成立,我们称其为非常规语序,比如:OVS、VSO、SOV语序。但是在对举空间中,这些语序却也可能变得合法。

(21) a.小两口感情很好,男的这把刀切萝卜,女的那把刀切肉。

例21中的两个分句都是SOV语序,为非常规语序,但它们在对举空间中都可以合法化。

2 非常规语序“O1VO2”合法化

双宾语“VO1O2、O2VO1”为常规语序,“O1VO2”则是非常规语序,它在对举空间中也能合法化:

(22) a.发给王明这两本书。

     b.?王明发给这两本书。

     c.张霞开始给同学发书,王明发给这两本书,李丽发给那两本书。

例22a句是双宾句VO1O2,为常规语序;b句把O1提到主语位置变成O1VO2,为非常规语序,不合法。在c句的对举空间中,O1VO2可以合法。

3 非常规语序“数量词和动词组合”的合法化

储泽祥(2005) 分析汉语时量成分与动词组合的语序安排,指出常规的情况是:否定式中,时量成分位于动词的前边;肯定式中,时量成分位于动词的后边。陈一(2007) 提出在对举格式下,这种非常规语序也可以得到容许,例如:

(23) a.十年没离婚

     b.*没离婚十年

     c.没离婚十年,只离婚两年;

(24) a.离婚十年

     b.*十年离婚

     c.一年恋爱,十年离婚。

例23b句“没离婚十年”是非常规语序,可其在c句的对举空间中却可以成立。例24句b句“十年离婚”是非常规语序,可其在c句的对举空间中却可以成立。

4 非常规语序“A一量”的合法化

“A一量”中当A是形容词或者名词时候,通常不合语法,比如“风一阵”“高一声”,但是在对举空间中却可以合法,比如:

(25) a.连库马丹都站起来埋怨哥哥说“你怎么了, 风一阵,雨一阵的,你要叫孩子跟你睡马被,吃冷饭吗”。

     b.山间传了高一声,低一声的呼喊声。

(五) 非韵律结构合法化

不合韵律规则的“非法句”在对举空间中可以合法化:

1 音组模式“2+1”主谓句合法化

音组模式“2+1”主谓句不合韵律,汉语中一般不出现,但在对举空间中可以成立,例如:

(26) a.*男孩哭。

     b.男孩哭了。

     c.男孩哭,女孩笑。

2 尾部为单音节动词的“被字句”合法化

铃木庆夏(2006) 提出被动句中,动词一般与结果补语同现,否则不能单独成立;或者动词后跟上完成体“了”,否则不能单独成立。根据冯胜利(2000) 的重音指派规则,“被”字动词不宜挂单是“韵律制约句法”的结果,动词挂单的“被字句”重音指派的结果不能满足普通重音的要求,即违背了SVO型语言前轻后重的一般要求。但是在对举空间中动词挂单的“被”字句可以合法:

(27) a.*孩子让事主打

     b.孩子让事主打怕了。

     c.孩子让事主打了。

     d.穷人家的孩子, 养得不那么金贵,……上房揭瓦,偷鸡摸狗,让事主打,让互不服气的半大小子们打,让喝多了酒的老爹打……,几乎没有不留下痕迹的。(陈建功《前科》)

例27中a句是动词挂单的被字句,不合法。bc句满足了重音指派要求,合法。d句的对举空间中,动词挂单的被字句可以合法。

(六) 不成词语素单用合法化

从功能看,语素可以分为成词语素和不成词语素。不成词语素在使用时候必须和其他语素相结合,不能象成词语素那样单独使用。可是在对举空间中,不成词语素单用却合法,例如:

(28) a.推开门,打开窗,我们光明正大地见面。

     b.老王老打孩子,小赵总护孩子。

     c.姐姐养鸡,妹妹养鸭。

     d.前门拒虎,后门进狼

例28abcd句中的“窗”“护”“鸭”“虎”在现代汉语中是不成词语素,在对举空间中却可以成立。

三 “非法句”合法化的空间动因

那么在对举空间中,为什么“非法句”可以合法化?

“对举的心理认知机制是由于其中的重复与对称造就的:任何认知都需要一定的刺激量,语言是约定俗成的,是一种社会契约,一种共识。任何说法,只要一旦重复就意味着一定的共识出现。一旦社会契约形成,就是获得合法性的开始。而当下的重复特别容易产生‘已经约定俗成’的心理感觉,由此,不合法的言语行为就可能获得新的合法化依据。”“任何认知都是一个把对象从背景中分离出来的过程, 对举由于相邻单位在结构上的一致性和对称性造成互相吸引, 由此形成一个内部具有高于寻常的稳定性的整体, 进而获得了优先从背景中突出的机会.一旦优先从背景中突出, 则内部就相应地产生格式塔效应。这一格式塔效应成为弥补其他语言标记不足的重要手段。” (胡范铸《语用学研究》(讲义))

根据格式塔心理学原理,空间认知是人们按照一定心理规则组织的结果。“空间组织规则”就是人们组织空间的心理规则。人们会根据不同“空间组织规则”来构建“对举空间”,促使“对举空间”的“非法句”合法化。

(一) 完形规则

格式塔心理学者提出过完形规则:知觉者心理有一种推论倾向,即把一种不连贯的有缺口的形式尽可能在心理上使之趋合,重新生成符合头脑中固有概念的整体。如图一所示,观察者总会将此视作人脸图形,而不会视作其他分别独立的线条或圆圈。这就是完整和闭合倾向在人们的各种感觉中起作用。

图 一

对举空间作为语言流中的闭合性空间并不是时刻表现出完全的闭合性,正如下图的人脸一样,有时候形式存在着缺口,必须在心理上补足一定形式,才能形成相对闭合性的空间,而被人理解。比如:例6中“男孩是游泳裤,女孩是游泳衣”,人们会自然将其补足为“男孩穿/发的是游泳裤,女孩穿/发的是游泳衣”;例7“爱理不理”,人们心理自然将其补足为“爱理就理,不爱理就不理”。例20“有吃有喝”,人们自然会把其补足成“有吃的有喝的”。

(二) 交流规则

任何事物彼此要发生信息交流,它们必须身处同一空间。不过,并不是处在同一空间中的事物,彼此就一定发生交流,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两者才可能发生交流:首先空间中彼此接近的事物,两者之间更容易发生信息交流;其次,两个事物形式彼此相似,它们之间才容易发生信息交流;最后,如果两个事物处在一个系统中相同或者相对的位置,虽然两者并不接近,也不相似,依然可以发生信息交流。我们可以用以下图形进行表示:

图 二
图 三
图 四

图二中,ab位置的两个点彼此接近,ak之间距离比较远,我们就认为a和b之间,比a和k之间更容易发生交流。在图三中,我们发现黑色点之间颜色相似,白色点之间颜色相似,那么黑色点之间就很容易彼此发生关系,彼此交流,形成一个黑色三角形。图四中十二生肖和十二地支排成了一个圆形。根据这个圆形排列,古人推测了十二生肖和十二地支的相互配合。在圆形中,古人觉得位置相对的生肖或地支彼此相冲,比如:子午冲, 丑未冲, 寅申冲, 卯酉冲, 辰戌冲, 巳亥冲。可见,虽然这个图中“子鼠”“午马”两者在圆形的直径上,从物理距离看相隔最远,可是两者之间在心理认知上却发生了信息交流,彼此相冲。

对举空间作为一种对称框架空间,毫无疑问,空间位置的对应、句法功能的相似会影响这个位置中语言单位间的信息交流,比如例23“没离婚十年,只离婚两年”,“没离婚十年”是非常规语序,“离婚两年”是常规语序,由于交流规则,“没离婚十年”受“离婚两年”影响而可以被人接受;再比如例28c句“姐姐养鸡,妹妹养鸭”。“鸡”是成词语素,而“鸭”不是成词语素,由于“鸡”“鸭”在对举空间所处位置对应,彼此发生信息交流,“鸭”受“鸡”的影响而可以单独成词。

(三) 对称平衡规则

对称平衡是大自然的一种规律,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说道:“造化赋形,支(肢)体必双,神理为用,事不孤立。”黑格尔指出:“平衡对称是和整齐一律相关联的。”总之,对称可以使不稳定结构获得心理平衡。

我们先用下列图形进一步说明对称平衡后的心理平衡:

图 五

图五中黑色圆圈并不在正方形的中心,它在物理上并不处在平衡的状态,阿恩海姆(1951)认为这个圆“有种不安定性,它有种向正方形中心运动的趋势。”

图六中黑色圆圈在正方形的中心,它在心理上就是一种相当稳定的状态。

图 六

图七中的两个图形中的黑色圆圈都不在正中心,如果每个图形单独出现的话,其黑色圆圈都有向正方形中心运动的趋势。但是两个图形对称并列在一起的话,则没有这种向中心运动的趋势。

图 七

根据对称平衡规则,我们发现在对举空间中,“非法句”通过对称可以获得心理稳定,进而合法化,比如例29中“忙这”“忙那”不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当两者放在一起构成对称平衡的“忙这忙那”时,就能获得心理上的稳定,从而为人接受;再比如例25中“风一阵”“雨一阵”都是非常规语序,但是两者放在一起构成对称平衡的“风一阵,雨一阵”时,就能获得心理上的稳定。

四 结语

汉语是以汉字为空间呈现的语言,空间因素对于汉语的面貌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由于空间的帮助,汉语形态的必要性大为减少。有人说汉语句法是字本位的,我们认为,也许更有效的说法应该是汉语句法更多地借助空间调节。语言类型学的研究通常是把已有的类型学结论引进汉语,其实是不够的。这是因为西方语言类型学的大家通常缺乏对汉语事实的深刻理解,由此,他们的类型学理论中并没有针对对举现象的范畴。由此而论,对举现象也许可以为语言类型学提供新的理论增长点。” (胡范铸《语用学研究》(讲义))

对于汉语特质的思考固然需要更多地关注西方当代语言学的理论,但更需要的是发挥汉语学者自身的创造性的解释。

胡范铸:《语用学研究》(讲义)。

孔令达:《影响汉语句子自足的语言形式》,《中国语文》1994第6期。

沈家煊:《有界与无界》,《中国语文》1995第5期。

陈平:《论现代汉语时间系统的三元结构》,《中国语文》1988第6期。

陈一:《现代汉语非自足句法组合研究》,南开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Greenberg:《某些主要跟语序有关的语法普遍现象》,《国外语言学》1984第2期。

储泽祥:《肯定、否定与时量成分在动词前后的位置》,《汉语学报》2005第4期。

陈一:《现代汉语非自足句法组合研究》,南开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铃木庆夏:《对举形式的句法语义特点及其教学》,第十四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2006年。

冯胜利:《韵律句法学》,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

刘勰:《文心雕龙》,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

黑格尔:《美学》(第一卷),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

阿恩海姆:《艺术与视知觉》,滕守尧、朱疆源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

胡范铸:《语法研究的修辞性》,《修辞学习》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