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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Vol. 43 Issue (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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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王美玲. 情感主义的儒家伦理——再论“子为父隐”[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43(2): 22-28.
WANG Mei-ling. Emotionalist Confucian Ethics——A Reconsideration of Confucius' Idea of "the Son Concealing His Father's Wrongs"[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1, 43(2): 22-28.
情感主义的儒家伦理——再论“子为父隐”
王美玲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摘要:传统儒家伦理思想中倡导的“子为父隐”、“窃负而逃”、“埋儿葬父”等孝行实践,是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因此只有将事件放在中华孝文化的大背景下,才能对其进行恰当的理解。应该说,儒家“亲亲相隐”的始点和终点都是为了维护父子之情,或者更直接地说是为了实现孝道,而孝子的行为也是由对父亲的情感所决定的。先秦孔子对孝的规定是“隐”和“谏”是并重的,而后世的承传往往只继承了他关于“隐”的部分,因此,孝子的行为才会逐渐走向“埋儿藏父”之类的极端化行为。
关键词情感主义    子为父隐    窃负而逃        
Emotionalist Confucian Ethics——A Reconsideration of Confucius' Idea of "the Son Concealing His Father's Wrongs"
WANG Mei-ling
Abstract: If an event such as a son concealing his father's wrongs can be properly understood, it must be under Chinese culture of filial piety. The son who screens his father from blame is to safeguard the feelings between father and son or to realize filial duty, and the son's conduct is determined by his emotion to his father. Confucius paid much attention to both "screen" and "advice", but in later years people only inherited the "screen". Therefore the son's behavior would be going to an extreme.
Keywords: emotionalism    Confucius    ethics    filial duty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父子相隐”和“窃负而逃”等儒家孝道伦理的“合法性”讨论仍然没有停止,正反方之间的争论连绵不断。其中,反方观点的代表人是刘清平和邓晓芒两位先生。刘清平先生认为:“孔孟首倡的‘父子相隐’、‘窃负而逃’是一种不正当的观念,不仅会在‘亲亲相隐’中导致了偏袒自家亲属的不应得私利、不惜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损人利亲’后果,而且会在‘官官相护’中导致为了偏袒君主官员及其亲属的不应得私利、不惜损害普通民众正当权益的‘损民利君’后果,甚至还会在‘大义灭亲’中导致为了维护统治集团的专制利益不惜损害自家亲属正当权益的‘损亲利君’后果。”邓晓芒先生则指出:“至于‘亲亲相隐’的实质,我认为它是中国古代家族宗法血缘性的义务原则,在今天已成为一个导致国家体制腐败的重要源头。”“亲亲相隐”和现代腐败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确实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笔者在下面就会有所论述。相对于反方的现代法理维度的解读,阵容更加庞大的正方则不仅显示了对儒家伦理的热爱,同时也将目光投向了更为深邃的人性与人情之域。正方队伍中,以郭齐勇先生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围绕亲情伦理来展开讨论。在郭齐勇先生看来,孔孟主张的“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伦理行为符合人性、人道,因而是最普遍的观念。此外,胡启勇先生则认为“亲亲相隐”原则,其实质是一种“权”,其目的是给以血缘亲情一定的自由空间,将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权力让渡给家庭。

可以说,目前学术界对于儒家的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虽没有一个绝然的定论,但其讨论无疑已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对于儒家上述伦理和腐败的关系,笔者的看法是:现在的腐败一种是亲亲相隐之类的偏袒家属、亲戚朋友之类的案例,另一种就是无限地贪财贪色的腐败。前一种腐败可以说和儒家伦理的“亲亲相隐”有一定的类似性,但却不能认定是“亲亲相隐”导致了现在偏袒家属或亲戚朋友的腐败,不能让“亲亲相隐”的传统儒家伦理来为现代偏袒家属或亲戚朋友的腐败案例负责。第一种腐败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可能出现,就其原因则属于人性的深层原因,因为人都会自然地倾向于偏向自己的亲人与朋友。所以,前一种腐败的原因应该落在人性层面上,而不应是落在儒家传统伦理上。相对与前一种腐败,后一种腐败则表现为人的欲望的无限攀援与膨胀。应该说,这种腐败更是和儒家伦理没有一点关系。因为“子为父隐”或者是“窃负而逃”是为了孝敬父母,而贪财、贪色则是完全不顾父母的安危。一个孝子会为了父母而做出一些有违正义的事情,但是绝不会为了财色而置自己和父母于险境。假如自己被逮捕或者是丢失性命,孝子就无法履行自己赡养父母的义务了,显然是不符合中国传统儒家的“孝”道。当然,这两种腐败往往也是结合在一起的,其内在的原因是人的本性习惯于偏向于自己熟悉的人,习惯于在拥有没有约束的权力时放纵自己的欲望,而外在的原因则是制度的漏洞和权力的缺乏制约。在这种人性倾向与环境的结合下,腐败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要求中国传统伦理来为之负责就有些牵强了。在中国传统儒家伦理思想中,“亲亲相隐”的前提是“孝”,而当今的腐败不仅与“孝”没有一点关系,甚至在根本上是违背了“孝”的精神。本文的目的就是要沿着这种亲情的思路继续向前探索,并希望在儒家伦理大背景下探讨孔孟两位圣人为何要苦心孤诣地主张为父而“隐”。

一 “孝”的情感基础

“亲亲相隐”这一行为,无论它怎样的合乎人情,客观地说孔孟这一做法还是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否则他们就不需小心翼翼地“隐”了。正因为如此,他们也有着内在的冲突,否则他们完全可以像无赖一样宣称:我偷羊就偷了,我父亲杀人就杀人了,他人能把我怎么办。圣人不是这样的,圣人是小心翼翼的,他们自知理亏,可是明明意识到不对,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呢?在此,笔者认为这首先就出于一种“情感主义”的儒家伦理——即情感是行为的动机,情感决定着孝子的行为,情感战胜了理性。郭卫华先生也提出一种“情理主义”来称谓儒家道德哲学,他这样叙述道:“合情合理、通情达理便成为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的终极目标,并且在这种‘情’与‘理’的交融中化解情感与理性的冲突,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并对中国传统文化理念以及中华民族精神品格的塑造产生着深远影响。”郭卫华将“理”定义为“人性结构之一的性理之理、人伦之理或情理之理”,这明显是一种对他人利益的回避。笔者认为,对传统伦理我们应该正确评价,既要看到它合理的一面,同时也应该看到它客观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其争论的结果不是要推翻儒家伦理,况且儒家合理的一面与不合理(或“合法”)的一面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某种情境中,它们或许是同时共存,一方优先于另一方的关系。此外,笔者还看到,围绕上述传统儒家伦理的论争,也存在中西思想的比较与冲突的视野。长期以来,中国哲学在西方哲学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偏好于用西方的思维范式来思考中国哲学的传统哲学命题。西方在理性启蒙以来,情感在哲学的讨论中并不处于主导地位,虽然从存在主义与人本主义的角度来看,情感又是人生存的方式,一些纷争不断的问题,若暂时少些理性的析辨而从情感的角度来体察,则往往是迎刃而解。为此,蒙培元先生甚至认为:“情感是全部儒学理论的基本构成部分,甚至是儒学理论的出发点。”

“子为父隐”和“窃负而逃”这两种不同寻常的伦理冲突事例都发生在父子之间。儒家在父与子的关系中侧重的是子对父的孝,对“父慈”的要求倒不那么高。如果对“父慈”的要求高的话,那么舜的父亲必然会受到人们的谴责,而事实上舜的父亲并未受到普遍的谴责。陈坚先生曾撰文从纯粹的父子关系来解释“父子相隐”和“窃负而逃”,然而笔者以为,与其从纯粹的父子关系来理解孔孟二人的“隐”,也不如从情感来解释得更直接。在情感和理性之间,究竟是什么决定着人的道德观念?或者说情感和理性在人类的实际道德生活中究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沙夫茨伯里和哈奇森等情感主义者认为,“道德感”或者是“内在感官”与良心的功能是一致的,可以进行道德判断。那么在沙夫茨伯里等人这里情感和良心的关系是什么呢,是二者可以完全等同、相互涵盖呢,还是不完全等同,这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逻辑实证主义者艾耶尔也提出了一种情感主义的观点,他认为伦理学判断或者是道德判断具有情感上的意义,它们不过是说话者情感的表达。艾耶尔分析了道德语言的真实含义,开辟了伦理学非认知主义的研究理路,但是他没有分析情感在人的道德实践中的作用。情感与道德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是就儒家伦理来说,情感起着对道德行为的支配作用,有时候情感会超越其它例如理性的力量。在儒学语境下的父子关系中,子的行为完全受到对父的情感的支配。

在一定的意义上,儒家“孝道”的基础是情感而非理性。假如一个人从小就被抱养到别人家,那么即使长大认了生身父亲之后,也无法生出对父亲的完整的爱,也就是说,这时他对父亲只有理性上的爱。孔子要求子女对父亲不仅要有口体之养,更要有心志之养。心志之养体现在对父母发自心底的敬和无论自己高兴不高兴都要在父母面前做出一副高兴的样子来。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在二十四孝故事中,还有“戏彩娱亲”的故事。周老莱子自己年已七十,但仍扮作小孩逗父母开怀。要有这样的心志之养,没有对父母的深挚的情感是不可能达到的。另一方面,情感可以驾驭理性,情感可以生出理性。事实上,父子之间并不容易相处,尤其是在儿子尚未懂事之时。在西方,就有“轼父情节”。处于青春期具有叛逆性的儿子,面对父亲做了他认为是错的事情时,难免会火冒三丈。如果此时,他不考虑父子之情,他必定会直言顶撞。而此时,如果他考虑一下他对父亲的感情,那么他就不会直来直去“责善”,而是采取孔子所说的“几谏”。我们看到孔子所谈的“隐”、“谏”,孟子的“父子之间不责善”都是基于情感所生出的理性的策略。

孝的行为始终贯穿着强烈的情感。没有情感,孝难以支撑。鲁迅批判儒家的孝的行为,比如说“老莱娱亲”和“郭巨埋儿”都使鲁迅很反感。而笔者体知,在翻看《二十四孝》故事的时候,它其实是在不断地通过具体的事例来唤起我们内心的情感,通过激发我们的感情而使我们来体悟如何才是孝敬父母。如果说二十四孝故事里有些愚昧的行为,那么也可以说二十四孝故事中有一些神秘的事情,例如母子心灵感应的事例。然而愚昧、神秘都不是二十四孝的重点,二十四孝的重点是唤起或者是唤醒人们的情感,体悟孝行。当然,我们纵观儒家的孝文化,客观上来说,由孔子的“子为父隐”到孟子的“窃负而逃”再到二十四孝故事中的“埋儿奉母”,儒家的孝的思想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走向极端。先是由“子为父隐”中的否定自我到“窃负而逃”中的放弃权位,再到“埋儿奉母”中的舍弃儿子。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事件中,孝既是始点也是终点。

二 孝与隐、谏的关系

在孔子那里,孝是仁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而“隐”和“谏”正是孝的范畴之下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小概念。“隐”和“谏”使得孔子的“孝”看起来比较平衡。事实上,“谏”客观上就是对“隐”的一种制约。孔子对孝有很多规定,比如说口体之养,心志之养。此外,孔子不仅规定了父亲生前之孝,也规定了父亲去世之后,儿子如何行孝。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孔子对孝的认识是全面而深刻的。孔子不仅看到了要实现孝道就要按部就班地做以上这些事情,更看到了父子相处并非一帆风顺,有时也需要面临父子冲突。儿子生来就对父亲有感情,这都是不言而喻的。孝的感情是随着血缘关系与生俱来的。孟子曰:“人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同时,孝的感情也是无法泯灭的,即使是杀人如麻的犯罪分子,同样也有对父母的孝心,好多犯罪分子就是在与亲人联系的过程中才被公安机关抓到。但是一个人对父亲有孝心却不一定能真正做到孝敬父母。反之,没有孝心更无从谈起孝敬父母了。孝心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孝的感情,这是感性的孝心,另一部分是对孝的认识,这是理性的孝心。

人一生下来就有爱父母的情感,但是并不是人一生下来就知道如何去爱父母。这两者之间在人的一生中不是直接重合的。真正了解如何做才是对父母的孝敬可以说需要每个人在其成长过程中不断地学习和反思。在这一反思和学习的过程中,体会到父母养育自己的不容易,因此对父母的感情也日积月累逐渐深厚,对孝的认识也上了一个台阶,达到了理性之孝心和感性之孝心的完美结合。在这一过程中汹涌澎湃的是对父母的情感,情感主宰着孝子的行动和思维。孔子是一个圣人,他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对于人事可以说是有着透彻的了解。他看到了子辈对父辈的孝心是自然而然的,但是有时候孝的情感又像激流的水,需要引导才能比较好地达到目的地。因此他在提出了一系列孝的具体规定之外,又提出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他假设的是这样一种情景,儿子对父亲既敬且爱,但父子之间的相处并不永远是风平浪静。儿子由于年轻气盛,总是直来直去,并不懂得人事的弯弯曲曲,因此并不总是对父亲言听计从。年长的父亲和年轻的儿子对于同一事情肯定会有不同的看法乃至做法,因此父子冲突再所难免。就像论语中的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证之。”难道直躬和其父之间没有父子之情吗?肯定是有的,但孔子提出不同的做法,意在教导人们要维护父子亲情。朱熹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父亲攘羊,儿子证之,父亲的把戏被揭穿,况且是被自己的儿子揭穿,这会使得父亲无比尴尬,乃至恼羞成怒。不仅攘羊行为被外人耻笑,而且子证之的行为更被人耻笑,双重耻笑使得父亲尊严扫地。这在家庭内部必定会引起一场纷争,使得父子相怨,父子疏远。在这里,有很多人就会提出,其父攘羊,而子隐之,那不是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了吗?不管怎么说,攘羊也是一种偷窃行为,只要是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东西,这种行为就是不好的。孔子自己也说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真是这样做的话,那么子对父有一种姑息养奸的倾向。我们要注意到在《论语》中孔子不仅提出了子为父“隐”,还提出了子“谏”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只是两人谈话的一个小片段。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子为父隐”之后,子“谏”父。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几谏”即父母的过错在细微时就要对父母进行婉言劝谏。也许在儿子的劝谏之下,做父亲的会听儿子的话,将羊偷偷放回。或者即使父亲听不进去儿子的劝谏,他也不会再这么做了,因为有如此顾及他面子并且深明大义的儿子,做父亲的怎么好意思再去做偷鸡摸狗之类的事情呢。我们应全面地看待孔子的思想,孔子不会那么糊涂地不顾他人的利益的。“隐”和“谏”完美地组成了孔子的孝的思想。“隐”保护了父子之情,“谏”又顾及了社会正义。孔子为什么不提倡像直躬那样直接地指证父亲呢,其目的就是在保护父子之间的感情。

对于孔子极力保护父子之间感情、教人们以孝道的事例我们还可以在《孔子家语》中看到。“孔子为鲁大司寇,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赫之焉。季孙闻之不悦,曰:‘司寇欺余。曩告余曰:国家必先以孝。余今戮一不孝以教民孝,不亦可乎?而又赦,何哉?’冉有以告孔子。子喟然叹曰:‘呜呼!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孔子之所以不判决不孝之子,其意就在于让其自行反思,同时又不伤及父子之情。孔子这么做正如他所说的“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如果将不孝之子判刑,虽然会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一部分不孝的人只是在威慑之下行孝,而不是从心底、从情感上真正接受孝道。反之,不孝之子受到孔子的感化,会改正自己的行为。普通民众受到孔子的感化,会更加小心翼翼地保护好父子之情,进而身体力行实现孝道。

蔡元培对孔子的孝做了很好的总结,他指出:“人之令德为仁,仁之基本为爱,爱之源泉,在亲子之间,而尤以爱亲之情之发于孩提者为最早。故孔子以孝行统摄诸行。言其常,曰养、曰敬、曰谕父母于道。于其没也,曰善继志述事。言其变,曰几谏。于其没也,曰干蛊。夫至以继志述事为孝,则一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事,皆得统摄于其中矣。”

三 孟子的“不责善”

孟子比孔子更加注重父子亲情。孟子认为“子”不仅要做到“孝”还要做到“大孝”,其在《孟子》中就两次提到“大孝”。而这种“大孝”的具体表现就是对父母的深挚的感情,《孟子》曰:“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厎豫。瞽瞍厎豫而天下化,瞽瞍厎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此之谓大孝”。“大孝终身慕父母”在儒家的传统伦理思想中,这种大孝的感情即使是在父亲去世之后也仍然由于睹物思人而不时涌上心头,如“曾子不忍食羊枣”就是一例。

曾晳嗜羊枣,而曾子不忍食羊枣。公孙丑问曰:“膾炙与羊枣熟美?”

孟子曰:“膾炙哉!”

公孙丑曰:“然则曾子何为食膾炙而不食羊枣?”

曰:“膾炙所同也,羊枣所独也。讳名不讳姓,姓所同也,名所独也。”

那么对于孟子来说,当父子之间意见不同或者是有冲突发生时,孟子是怎么办的呢?与孔子不同的是孟子连“谏”都不提倡,翻遍《孟子》我们看不到一个子对父的“谏”。孔子认为面对父亲的过错,要“谏”,并且告诉我们如何“谏”。而孟子不仅没有提到“谏”,没有提到如何正面地对待父亲的过错,反而提倡“父子之间不责善”。那么,孟子的“父子之间不责善”和孔子的“谏”有什么区别呢?孔子对于维护父子之间的关系还保持一种中庸的做法,而孟子是不是将维护父子之间的关系推向了一个极端,表现为子绝对服从父、不敢给父提意见呢?

公孙丑曰:“君子之不教子,何也?”

孟子曰:“势不行也,教者必以正;以正不行,继之以怒。继之以怒,则反夷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则是父子相夷也。父子相夷,则恶矣。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

什么是“责善”,“责善”就是以善相责,责就是责备的意思,凡是责备语气肯定不好,一般情况下,语气过重,难免会吵起来。而孔子的“谏”就不一样了,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几谏”,即父母的过错在细微时就要对父母进行婉言劝谏。注意孔子在这里说的是要婉言规劝,父亲不听,不能违背做儿子的道义,仍然是对父亲亲爱有加,不能怨恨。这样才能做到不失其亲。《礼记》里说的更周全:“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周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要想理解孔子的“谏”和孟子的“不责善”,也许借助于孔子思想的继承者、孟子思想的来源者曾子的语录,我们会有更好的理解。

单居离问于曾子曰:“事父母有道乎?”

曾子曰:“有。爱而敬。父母之行,若中道而从,若不中道则谏。谏而不用,行之如由己。不谏,非孝也;谏而不从,亦非孝也。小资之谏,达善而不敢争辩。争辩者,作乱之所由兴也。由己为无咎则宁,由己为贤人则乱。孝子无私乐,父母所忧忧之,父母所乐乐之。孝子唯巧变,故父母安之。若夫坐如尸,立如齐,弗讯不言,言必齐色,此成人之善也,未得为人子之道也。”

我们看到曾子要求孝子要做到“巧变”,巧变在哪里呢?子对父谏了之后,父亲不听,仍然要像原来一样服从父亲的意志,对父亲进谏时,不要与父亲争辩,不要以自己对而沾沾自喜。因此,孟子的不责善和曾子的不争辩是异曲同工之妙。由此看来,孟子提倡“父子之间不责善”和孔子提倡的“谏”、曾子提倡的“谏而不争辩”是一脉相承的,其宗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既要劝父亲改“邪”归正,又要不得罪父亲,不伤及父子亲情。

但是要做到对父亲谏同时又不责善,不与父亲争辩是很难的。孟子就举了匡章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公都子曰:“匡章,通国皆称不孝焉,夫子与之游,又从而礼貌之,敢问何也?”

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鬭很,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章子有一於是乎?夫章子,子父责善而不相遇也。责善,朋友之道也;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夫章子,岂不欲有夫妻子母之属哉?焉得罪於父,不得近,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其设心以为不若是,是则罪之大者,是则章子而已矣。”

人们都认为匡章不孝,而孟子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匡章是一个孝子,并没有犯不孝的五项之中任何一项。但是匡章为什么得罪了父亲呢,原因是匡章没有掌握好对父亲进谏的尺度,采用了责善或者是争辩的办法对父亲进谏,伤及父子之情,以至于匡章与父亲相离。所以匡章的不孝在于方法不对,而匡章的孝表现为他的“直”。焦循在《孟子正义》中说:“章指言:匡章得罪,出妻屏子,上不得养,下以责己,众曰不孝,其实则否,是以孟子之礼貌之。”

孟子将父子之情放大到极致,就是舍弃天下只为保父亲之命。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舆?”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楽以忘天下。”

如果孟子理性地考虑一下,他这样设想舜窃负而逃,天下众人会怎么看舜,会不会像我们一样,认为舜不顾社会的正义,毕竟有一条人命在那里,不是攘羊之类的小事情,杀人偿命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舜既可以选择将父亲绳之以法,也可以选择将父亲窃负而逃。然而舜出于对父亲的感情,无法做到舍弃父亲,更无法做到将父亲绳之以法,只能是舍弃天下,背着父亲逃到荒蛮之地,自我流放。对此,朱熹评注道:“瞽叟杀人,舜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当是时,爱亲之心胜,其于直不直何暇计哉?”此外,蒙培元先生也从另一维度提醒人们:“孔子和孟子所说的,都是一些极端特殊的例子,正是通过这些极端例证,才足以说明情的重要。其实,在一般情况下,‘情’与‘法’未必是冲突的,把‘情’与‘法’、价值和事实完全对立起来,未必是原始儒家的初衷。”所以,孟子这里所说的事例只是一种极端的冲突事例,目的是为了突出父子之情的地位,而将情与法对立起来,实在是一种无奈与冲突之下的选择。

四 结语

传统儒家伦理中倡导的“子为父隐”、“窃负而逃”的“亲亲相隐”思想,是儒家“孝道”与“亲情秩序”的需要;只有将其放置在儒家伦理的大背景与具体情境之中,才能使其得到恰当的理解。而其后的《二十四孝》故事,虽也是对传统儒家孝道思想的发展,但却将其推到了一种登峰造极的极端地步。在“埋儿奉母”、“卖身葬父”、“扼虎救父”故事中,则已经发展到要求孝子为了尽孝应无条件地忘记自我、舍弃自我,这事实上已经违背了儒家“仁”之核心思想。当然,从“子为父隐”、“窃负而逃”再到“埋儿葬父”这三个伦理发展阶段,也是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单看其中任何一个都不免产生歧义,但将这三个阶段结合起来就会发现:二、三阶段都是后世对孔子“孝”的思想的学习,但只学了其中的一部分,而没有全面学习孔子的“孝”的思想。在孔子那里,“隐”和“谏”是并重的,而后世承传往往只继承了他关于“隐”的部分,因此,孝子的行为才会逐渐走向“埋儿藏父”之类的极端化。在此极端的伦理行为中,由于孝心失去了制约的力量,所以才会出现放逐自我、舍弃自我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对待中华文明中的传统儒家孝道思想时,只有将其置于儒家伦理的大背景以及具体的伦理冲突情境之中来审视才能得到较恰当的理解。

刘清平:《父子相隐、君臣相讳与即行报官——儒家“亲亲相隐”观念刍议》,《人文杂志》,2009年第5期。

邓晓芒:《儒家伦理新批判》,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1页。

郭齐勇、陈乔见:《苏格拉底、柏拉图与孔子的“亲亲相隐”及家庭伦常观》,《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胡启勇:《先秦儒家“亲亲相隐”原则的实质及其法伦理意义》,《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郭卫华:《论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的建构原理与基本精神》,《怀化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蒙培元:《情感与理性》,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页。

陈坚:《“父父子子”——论儒家的纯粹父子关系》,《山东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论语·为政第二》。

“周老莱子,至孝,奉二亲极其甘脆。行年七十,言不称老。常著五色班蓝之衣,为婴儿戏于亲侧;又尝取上堂,诈跌卧地,作婴儿啼,以娱亲意。”引自唐松波,耿葆贞注译:《孝经二十四孝注译》,北京:金盾出版社,2008年,第48页。

《论语·为政第二》。

《孟子·尽心上》。

朱熹集注陈戍国标点:《四书集注》,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165页。

《论语·里仁第四》。

《孔子家语》,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第19页。

蔡元培:《中国伦理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3页。

《孟子·尽心下》。

孟子提倡对君主“谏”。齐宣王问卿。孟子曰:“王何卿之问也?”王曰:“卿不同乎?”曰:“不同;有贵戚之卿,有异姓之卿。”王曰:“请问贵戚之卿。”曰:“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王勃然变乎色。曰:“王勿异也。王问臣,臣不敢不以正对。”王色定,然后请问异姓之卿。曰:“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

④《孟子·离娄上》。

《论语·里仁第四》。

《礼记注·内则第十二》。

贾庆超:《曾子校释》,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8页。

参见《孟子·离娄下》。杨伯峻注:章子夫责善而不相遇——《战国策·齐策》载齐威王之言云:“章子之母啓得罪其父,其父杀之,而埋马棧之下。吾使章子将也,勉之曰:‘夫子之强,全兵而还,必更葬将军之母,’对曰:‘臣非不能更葬先妾也,臣之母啓得罪臣之父,臣之父未教而死。夫不得父之教而更葬母,是欺死父也,故不敢。’夫为人子而不欺死父,岂为人臣欺生君哉?”全祖望《经史问答》因云:“然则所云责善,盖必劝其父弗为已甚,而父不听,遂不得近,此自是人伦大變”(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01页)。焦循《孟子正义》注:遇,得也。章子之父亲教,相责以善,不能相得,父逐之也。朋友切磋,乃当责善耳。父子相责以善,贼恩之大也。([清]焦循撰、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601页)。

焦循:《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601页。

《孟子·尽心上》。

朱熹集注陈戍国标点:《四书集注》,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165页。

蒙培元:《情感与理性》,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8页。

二十四孝故事分别为孝感动天、戏彩娱亲、鹿乳奉亲、百里负米、啮指痛心、芦衣顺母、亲尝汤药、拾葚异器、埋儿奉母、卖身葬父、刻木事亲、涌泉跃鲤、怀桔遗亲、扇枕温衾、行拥供母、闻雷泣墓、哭竹生笋、卧冰求鲤、扼虎救父、恣蚊饱血、尝粪忧心、乳姑不怠、涤亲溺器、弃官寻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