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日两国在应对西方的冲击时,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如何实现现代化的重大课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中日两国都大量引入了西方的各种政治思潮。其中德意志政治学者伯伦知理的国家主义思想和国家有机体论对近代的中日两国亦产生了重大影响。近代的中日两国都存在着国权压倒民权的问题,但二者的表现与实际成因却存在着重大差异,中日近代摄取伯伦知理国家主义思想及其有机体论的不同特色也反映了这些差异。分析近代中日两国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思想的不同特色对于理解中日两国近代政治思潮的特色与实际政治的不同走向都是相当有意义的。本文拟以梁启超与加藤弘之为例,对中日近代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学说的特色加以比较分析。
一 加藤弘之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论的基本特色加藤弘之被认为是明治时期的重要启蒙思想家之一。作为明治时期的著名官僚学者,其政治论在很多方面都成为了明治政府的理论基础。研究加藤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思想的特色,对理解明治时期政治论中存在的问题有重要意义。
安世舟认为加藤弘之早期致力于立宪主义的启蒙,试图将君主立宪政体引入日本。加藤对伯伦知理思想的接受,早期倾向于其自由主义的一面。伯伦知理的自由主义思想主要在其早期著作《真政大意》与《国体新论》中表现出来。而在《国法泛论》中,加藤又将伯伦知理的《一般国法学》中最保守的部分引入日本。这主要是由于加藤继承了伯伦知理思想中存在的、普鲁士开明君主弗里德里希大帝的启蒙专制主义思想。此种启蒙专制主义思想在其后期进一步表现出来。①
但是,笔者认为加藤对君主立宪模式的认知与选择,在其思想中是一以贯之的。其理想中的立宪政体是一种以君主为中心的、君民相互协同的君主立宪形象。②在其早期著作《邻草》、《立宪政体略》中,在其立宪君主制的构想中,加藤的君主形象也未摆脱儒家传统中的君民上下相亲睦的德治主义理想与儒家式君民上下的等级秩序观念。虽然它已经套上了君民协同同治与法治的外衣,但是君与民之间的身份秩序与等级意识仍然存在。实际上,作为天皇侍讲材料的《国法泛论》(1872年)的翻译在前,《国体新论》的著述在后。这也说明了实际上《国法泛论》与《国体新论》和《真政大意》共同构成了加藤对立宪模式的基本认知。为什么加藤前期的思想在启蒙方面显得较为积极,而在其后期保守性却越来越突出?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在维新成功的初始阶段,官民都趋向于进行近代化的改革,双方在政治上的冲突还没有激烈地表现出来,而加藤思想中建立在儒家德治主义传统之上的君民相互亲和的形象,使其对人民的自由与自治主张相对宽容,但随着明治政府与民权派冲突日益加剧,威胁到其心目中理想的基本政治秩序时,其思想中的保守性则全面突出出来。加藤后期的转向绝对不是毫无思想基础的,也绝不可单纯以其思想中的启蒙专制主义倾向来解释,而是由其基本的思维模式决定的,甚至可以说是与日本政治传统中的基本思维模式密切相关的。加藤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学说的特色应该说也是其原有思维模式与身份等级意识的延续。
如上所述,加藤是为了给明治天皇讲授理想中的立宪君主制国家的基本典范而翻译伯伦知理的《一般国法学》的。①加藤以此为基础为明治天皇讲授了君主立宪制度的基本原理与构造。②
《国法泛论》并非是伯伦知理《一般国法论》的全译,而只译出了“绪论”、第六章“主权与国家元首”、第七章“国家职务及国家的政令”、第八章“司法”与第九章“论国家的教育事务”。③第一章“国家的概念”、第二章“国民与领土”、第三章“关于国家的成立与没落”、第四章“国家形态”、第五章“立法团体与法律”、第十章“经济保育”、第十一章“关于地方自治体”以及第十二章“自由的诸权利”未翻译。④
可以比较肯定的是,在《国法泛论》中,德意志型立宪君主制中“君主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关系是加藤要着力介绍的重点。通过这一部分的翻译,加藤企图向明治天皇展示其理想中的立宪君主制的基本权力构造与制度,其着重点在于介绍与日本的特殊主义天皇制构造相契合的具体制度、及其相应的理论基础,而并非将其作为一种普遍的关于国家法律生成与变化的基本理论学术著作来加以引进。因此,在《国法泛论》中,加藤译介的最核心的部分是第六章“主权与国家元首”部分。实际上,明治天皇制国家的理论基础即是构筑在本章所阐述的关于国家主权、君主主权及国家有机体论的基础上的。
伯伦知理“国家主权”概念的最大特色是与其国家有机体论密切相关的。在伯伦知理看来,国家乃是一含有道德之有机体,就像生物一样,由政府、立法部、法院等各个部局组成,统一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⑤因此,主权由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有机体即“国家”统一保有,此国家有机体性格的“国家主权”位于君主个人、国家的各个部局以及其中的人民之上。因此,其主张的国民主权与卢梭、边沁所主张的人民主权大有不同。其国民主权观念中的国民乃是一个高于个人的集体性的概念,国民整体构成一个法人人格性的实体。⑥
伯伦知理观念中的国民主权与国家主权近似于同义语。其国民主权观念的根本原则是国家主义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伯氏之说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拒斥英国型的实质为民主制的虚君立宪制与法美的民主政体,并排斥此类型民主制的理论基础,即人民主权说;另一方面,伯氏的学说超越君主把国家作为私产的家产制专制君主政体,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伯氏由此理论引出其君主主权的概念,并进一步阐述基于此理论的基本国家构造。伯氏指出此法人人格的国民全体决非指涣散之人众,而是由君主占有最高之地位,执有最大之职权,而国家有机体的其他部分亦有相应之地位与职务,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伯氏排斥人民主权观念,同时也排斥议会主权观念。伯氏主张将共同握有主权的君民共同称为国家法人。然而,此国家法人主权的核心与枢纽仍然是君主,因为君主仍然握有君主主权,此君主主权在国家主权之下,仍处于此国家法人的核心。在伯氏国家有机体的理论之下,此国家主权与君主主权并不相互矛盾,而处于同一整体之内。国家主权即全国家拥有之主权,君主只是位于其中之首座,而君主主权乃君主自身拥有的他人不得干涉之主权。①
此处君主主权在宪法之下被披上了近代立宪主义的外衣。但实际上,君主仍然位于制定宪法的国家主权的核心,而君主主权由君主单独掌握,二者都由君主居于枢纽主导而联通两权。因此,在实际的运作中不会出现实质为民主制的君主立宪制下的、人民权力压倒君主权力或与君主权力激烈相冲突的情况。
基于这样的国家有机体学说与君主立宪政体的观念,加藤对传统的家产制专制国家观念提出批评,并对君主立宪政体加以称赞。在加藤看来,英王掌握有君主主权,但决非专横之权,英王掌握此权之理与他国国王绝无相异。虽然英国人民握有自由权利,但是决无侵犯王权之事,且扶翼王权使其更加稳固。实际上,加藤混淆了其观念中的德意志型的君主主权与英国式的君主主权之间在实质上存在的重大差别,所以在他的君主立宪制构想中,王权与臣民的自由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和谐统一之中,王权在此制度下获得了稳固,而臣民又获得了相应的自由权而真心拥护王权,决没有边沁功利主义人性观之下的王权、贵族、人民都是只顾自己私利的利益集团企图联合一方压倒另一方而谋求自身最大利益的情况。
另一方面,在《国法泛论》中,加藤弘之同时吸收了德意志型的近代官僚制的基本构造,后来建立的明治日本官僚制正是建立在此种官僚制的基本精神上的。这一近代官僚制的基本精神是:官吏乃属于国家组织上的一种专门职务,它超越家产制国家中普遍的私人隶属关系之上,官吏决非上官之仆妾,而是国家之官吏,因此遵奉上官之命令乃奉行由法律规定的上官职权范围以内的职务行为,若涉及上官职务外之命令,或涉及私情之嘱托,特别是在形貌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命令,下属有拒绝奉命的权利。但其只能在外部形式上考虑命令是否合法,而不可评价命令的内涵在法理上是否合理。
应该说,这一官僚制的基本形态已经超越原有的家产官僚制性格,而实现了形式上的理性化,它提供一种在法律规范下的、可预测的统一的一贯的行政程序与相应的权利保障,是一种近代化的表现。但法律规范的制定权与控制权仍然操控在一个特定寡头集团手中,而法律规范的合理性问题则被排除在理性化的程序之外,②因此可以说,这种理性化也只是形式上的理性化。
同时,加藤在司法制度方面也吸收了德意志型法治主义的基本精神。虽然在私法领域,私人权力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在公法领域,法院只能审理在既定的法律规定之下法律的实际执行与法律规定的外在形貌是否相符,而不能判定法律本身合宪与否。另外,也没有英美法系中个人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的观念,而是在根本的法律理念上认为国家权利的至尊高于私人权利。政府在实施其行政大权时,绝不受法院权威的阻碍,政府所实施的政策之正不正、要不要、其处分之公与不公、当与不当,由政府自行裁断,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③
实际上,《国法泛论》中所阐述的基本政治原则与精神都是与日本的政治传统相符合的。当然,其传统中缺乏《国法泛论》中表现出来的超越原有家产制国家的近代性与近代法治主义观念。但是,德意志型法治主义的基本精神与德川日本将国法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而缺乏高于国法的超越性的普遍主义客观规范的传统是一脉相承的。加藤对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学说的摄取所具有的特色恰恰是日本传统政治模式的延续。
二 梁启超对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学说的理解和摄取梁启超与中国近代许多知识分子不同,由于流亡日本,他接触到了大量西方和日本的新知识,同时,他的思想也较多地摆脱了中国儒家特定伦理秩序的影响。当然,儒家传统的价值规范在梁氏的思想中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①梁氏也是通过日本来吸收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学说的,虽然同样都是摄取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思想,但梁启超的着眼点与加藤弘之有相当大的不同。
梁氏欣赏伯氏学说的原因首先在于伯氏国家学说作为一种理论所表现出的实证性与科学性。梁氏首先将伯氏的国家学说看作一种历史实证观察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学术理论,着重于国家自身生长、发展与衰落的基本规律的把握,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对中国的政治现状及变革方向进行切合于实际的理论思考。
因此,虽然梁氏无法完全分辨伯氏的国家(法人)主权说与卢梭的人民主权说之间在价值上的重大差异,但他也没把伯氏的理论当作为特定的政体与权力结构辩护的工具,而是首先将其作为一种学术理论来研究。这一点,从梁氏介绍伯伦知理学说的内容偏重上也可以看出,梁氏主要着重于其理论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家有机体的基本概念、民族与国民的差别、民主政治的实相与价值、伯氏的国家主权学说以及对国家目的的探讨,而对由伯氏理论延伸出来的德意志型国家组织的构造完全未予介绍。实际上,梁启超对德意志型的国家组织构造并不认同。
另一重大不同在于,梁氏在实践的层面虽然放弃了卢梭的民约理论,但在普遍主义的价值层面,他并未放弃卢梭的民约理论,也未改变对民主价值的认同。因此,虽然梁氏反对革命派所主张的经由革命而实行开明专制,而是希望在保持目前的权力与秩序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逐步渐进改良,但其开明专制的发展方向仍然是具普遍主义价值的民主与宪政,而非将开明专制只作为一种特殊主义的价值固定下来。梁氏的政治理论与国家学说的特色仍然在于调和,企图在中国的实际与普遍主义的价值理想之间实现调和,在西方的学理学说与中国的国情之间实现调和。
对中国社会与国民性弱点的认知,对群的问题的关注,对中国国家整合与民族国家建构的关注,以及由于日本国家主义的强烈影响,都使梁氏倾向于认同伯氏的国家有机体学说而放弃作为现实政治手段的民约理论。梁氏认为卢梭之理论乃治疗专制主义的一剂猛药,此药对于治疗专制主义有其功效,但是有相当大的副作用,而伯氏的国家有机体学说及其主权理论,即是对付此副作用的一种良方。②因为欧洲的问题是干涉过度,而中国的最大问题是过于散漫无纪,缺乏有效的组织。按梁氏的说法,即有“部民资格”而无“国民资格”。此处梁氏指出的实际上是中国传统中的核心缺陷,即只有基于血缘共同体伦理的组织形态,而无超越此伦理原则的可以向近代化的组织转变的基础。③
所以,一反原来对个人自由的强调,梁氏开始强调干涉与制裁的重大作用。他实际提出了国家权力的两层不同涵义的问题,即国家权力的范围与国家权力实际实现其目的的能力的问题。专制国家权力范围大,并不意味着其能力强。用梁氏的话来说,即中国是不完全之专制,不仅在形式上国家的近代法律法规没有建立,更重要的是,国家也没有实施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实力。中国人民目前虽然追求非专制(共和),但悲哀的是,此种非专制在上述两个方面与不完全专制实际上并无什么区别。因此,它们一样是无制,无制则国家一天也不可能实现稳定与发展。④
梁氏认同伯氏的高于国民个体的国家法人主权说,正是基于对中国这一基本弱点的认知。梁氏痛彻地感觉到中国大多数国民都只是关心自身一己或家族私利,而没有能够形成超越于自身及其血缘团体利益的注重公益的伦理。这也是为什么梁氏在《新民说》中提出公德重于私德的重要原因。
正是在此意义上,梁氏认同伯氏对政体兴衰演变、特别是民主政体兴衰演变规律的考察。一方面,他对伯氏所分析的共和制的优点表示赞赏;另一方面,他又深切地体会到伯氏对共和制弱点的分析正切中中国的现实。在梁启超看来,民主政体在人民之上并没有其它力量可以调和人民之间的各种利害冲突,只有富有自治精神、能够裁抑个体间之利益冲突、懂得相互妥协、维护公益的人民才可以采用共和政体。所以,共和只可以得于历史的长期演变所形成的习惯,而不可由革命得之。⑤
梁氏在将以上标准与我国人民相比较后,认为上述标准中之资格,“我同胞虽一不具,且历史上遗传性习,适与彼成反比例”。所以,梁氏虽然认同共和的价值,但不得不首先承认现实,而从原先向往共和的立场大大后退了。①
与此相关,梁氏认同伯氏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将公共权力的价值置于私人权力的价值之上。需要注意的是,梁氏实际上仍然持一种调和的观点。他认为伯氏虽然把国家自身置于国家目的的第一位,但其意见并没有偏党,因为伯氏同样指出,国家不可滥用国权,若国家滥用国权,各私人亦有自我保护其自由之权利。②可见,梁氏并未放弃其对自由平等价值的基本认同,他转向开明专制,也是基于对共和以及革命的危险可能威胁自由与实现真正的良好政治的担忧。
所以,在对历史、民情、风俗与政体的关系的认识上,梁氏的开明专制观点受到伯氏国家学说的重大影响。但是,梁氏并非如加藤弘之那样,将具国家有机体性格的德意志型国家组织构造当作一种普遍主义的价值原理。虽然基于中国的现实,梁氏不得不采取开明专制的立场,但他仍然企图将这一形式置于一个基本的理想之下,即“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那么,专制之客体到底是整体之国家,还是个体的人民呢?梁氏在此仍然持一调和的观点,即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重,重视国家利益乃因国家是人民赖以托命之处,所以仍是倾向于以人民利益为目的。③
专制绝非终极的理想与目标,而是一种迈向宪政的预备与训练。虽然在梁氏看来,民智幼稚、久经不完全而野蛮的专制、幅员辽阔的大国须经较长时间之开明专制,但经此阶段后,国家必进于宪政,开明专制只是立宪之预备。④
而梁氏的宪政理想与加藤的理念可以说大有差别。如前所述,加藤心目中的宪政,只是一种以维护天皇的皇权为中心的、披上了立宪主义外衣的形式上的宪政,这可从其对明治时期为天皇制辩护的著名法学家穗积八束的批判上看出来。而梁氏批判最力的则是穗积氏的超然内阁观点,即辅弼元首之国务大臣,其进退任免,悉属天皇大权之范围,政府非对于议会负责任,乃对于天皇负责任。梁氏认为这样的解释与立宪的根本精神不符,政府对于议会负责任乃立宪政治最要之精髓。梁氏指出这是日本宪政的重大缺陷,也正是当时明治政府主导起草明治宪法时的用心狡黠之处。⑤
实际上,这也正是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说、国家法人主权说及其隐含的君主主权说所引申出来的自然结果。而梁氏在接受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及其国家有机体论时,实际上并未接受伯氏的上述君主主权的观念。与此相反,加藤正是在很大程度上认同伯氏的国家有机体学说中隐含的君主主权的观念,才将其引入日本并将其作为给天皇侍讲的教材的。这也可以从伊藤博文与井上毅在起草大日本帝国宪法时大量参考《国法泛论》得到印证。
但梁氏对开明专制的主张,实际上反映了中国近代化所面临的一种两难境地。虽然开明专制的理想乃是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但在维持现有权力架构不变的情况下,又如何保证原掌权的既得利益阶层能实施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的政策呢?所以梁氏也承认在非专制的国家,“其得开明制也易,既得而失之也难;专制的国家,其得开明制也难,既得而失之也易”⑥。
这也正是为什么革命派中有人主张先由革命而得开明专制,继而由开明专制之训练而进于宪政。这一主张基本上与后来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的构想相一致。不得不认为,此主张中自有受中国历史条件决定的内在逻辑。但正是在此一主张中,梁启超看到了由革命而实行开明专制可能给中国的前途带来的负面影响,因而激烈反对此主张,并与革命派展开了一系列的论战。对中国历史与民情中存在的巨大缺陷与弱点的认识使梁氏看到由革命而行开明专制的巨大危害,而此点在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与政治理论的观点的印证下,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梁氏认为由革命而行开明专制,非但无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反而只能得军政,最束缚人民自由,并进而使人民自治力萎缩憔悴,因为,由破坏而实现专制,必然要依靠强大之武力,这样一来只能得武人专制政治。①
另一方面,由于梁启超总体上仍然以在中国实现宪政为终极目标,所以其对适合中国的宪政模式的思考与选择比加藤弘之显得更加复杂。这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政治现代化所面临的困难与复杂性比日本要大得多。
梁氏分析了美国、法国、瑞士三种不同的共和政体,认为不论是瑞士、美国,还是法国体制,对中国皆不可行。因为在本质上,美、法、瑞士三制都是议会政治,而议会政治的前提条件仍是国民有可以行议会政治之能力。梁氏以为,以中国之国民程度,使议会立于监督补助机关之地位尚利多而弊少,而若使议会为主动指挥机关,则一定会弊端百出,因此不论法制、美制皆不可行。②而若广行政部之权限,而认议会为补助机关,则大反共和之精神。“即号共和国,而以反于共和精神之宪法予之,使根本动摇,贻患无穷,功又不足以偿其罪也。”③
可见与加藤不同,梁氏在根本的价值取向上认同共和制,并且以真正的符合共和精神的宪政体制为其努力的方向。但是,对国家整合、民族国家建立的关注,对中国社会与国民性弱点的认知、儒家传统中个体与群体的利益自然相协调的积极自由观念以及儒家传统中士的启蒙意识,都使梁氏在现实中倾向于改良型的开明专制论。但是儒家传统对人的普遍的道德主体性的信念与尽性主义,使梁氏远离人与人、集团与集团间为了各自的利益激烈斗争的暴力革命的观点以及将国家价值置于其它一切价值之上的德日型国家主义观念。
三 加藤弘之与梁启超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思想之差异综上所述,加藤弘之与梁启超对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及其国家有机体论的摄取存在重大差异。
加藤弘之与梁启超都强调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高于各个分散的个体的重要性,强调了国家凝聚力与强大的国家权力的重要性。这反映了近代中日两国面对现代化的挑战时都亟需加强国家凝聚力、扩张国家能力,但是加藤与梁氏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思想的着眼点与目的都有相当大的不同。
加藤试图通过《国法泛论》给明治天皇制创造一种超越原有家产制国家类型的近代君主立宪体制。通过吸收伯氏超越国民个体的主权在国的国家主权学说,加藤将由国家有机体论引申出的以君主主权为中心的绝对主义国家秩序引入日本。这一特殊主义的秩序被当作普遍的价值规范而引入。
而梁氏主要关注的是,伯氏提出的以实证主义历史研究方法为基础的国家生成、发达、衰亡的基本规律。从伯氏的原子化的、散乱的、无凝聚力的个体无法形成有机结合而具生命活力的国家的观点中,梁氏体会到了中国历史中遗留下来的国家整合、近代国家组织建构与民族国家建立所面临的巨大困难。通过介绍伯氏的学说,梁氏希望国民能够超越个体一己之私而关注整个群体、国家的公共利益,在中国国民普遍处于散漫无纪状态的情况下,梁氏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将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将公共价值置于私人价值之上。梁氏认为中国目前最需要的是有机之统一与有力之秩序,而自由平等仍在其次。④
但梁氏无法象加藤一样将国家价值置于其它一切价值之上,将秩序价值置于一切普遍文化与道义价值之上。梁氏仍然认同民主与共和的价值,并以实现符合真正共和精神的宪政体制为目标。因此,梁氏无法认同伯氏国家有机体论所导引出的特殊的德意志型的以君主主权为中心的立宪体制,梁氏仍然将普遍的道义价值原理置于特殊的权力秩序之上,并以实现全民的自我道德意识的觉醒为基本的理想。
张灏指出,梁氏更重视公民参与政治体的自由,而非公民个体独立于政治体的自由。由于对“群”这一问题的关注,使梁将西方的立宪政体看作一种确保公民参与的政治措施,而不是将其看成一种保护公民自由的制度。梁氏只是在集体主义的架构下,与西方的自由主义理想妥协,而没有真正理解与信仰西方自由主义的精神。①诚然,这一方面是由于梁氏对“群”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造成的,一方面也是由于流亡日本期间,梁氏受到日本国家主义思潮的强烈影响,这些因素在梁氏对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思想的摄取中都有一定的反映。但在强调公民的积极政治参与和普遍的公益高于特定的权力秩序方面,梁氏的思想与加藤仍大异其趣。
梁氏在观念上更倾向于个体与大我相融合的卢梭型民主主义,强调个体能够自觉地与群体的公益相调和的积极自由主义。梁氏在早期(1901年)积极肯定民约论的观念,仍是与儒家传统中积极的人性观与人具有内在的道德发现能力的观念密切相关的。梁启超对王阳明的“良知”观念的高度重视②与将一切人为法置于普遍的客观价值规范之下的观念③正与儒家传统内在超越型的普遍主义价值原理相一致。
而加藤伦理秩序观的核心特色是,试图否定人类具有先验的道德本性,否定超越性的普遍主义客观规范的存在,否定人类对普遍的客观价值规范的追求。在加藤看来,天道本来就没有先天的、确定的是非、善恶、正邪之分④。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利己,爱他心也是从纯粹的利己心中引申出来的。生存竞争、优胜劣败、道德法律都是由人的利己心产生的。⑤但是另一方面,加藤又不能把其理论推至极致,导出完全个人本位的个人主义的伦理观与政治论。由其唯心主义的特殊秩序观出发,加藤又将个人的利己心,置于具有国家有机体性格的国家的利己心之下。其基于“利己心”的伦理秩序观,又被归结到具有有机体性格的国家秩序观中。“利己”仍然是其理论的基础。但这一“利己心”被归结为一种日本式的集团功利主义。其晚年认为,“忠孝仁义”亦不过是利己,儒教也是一种功利主义。⑥这都是其思想中日本传统集团功利主义思想模式的反映,同时也说明加藤的儒教观与中国传统的具内在超越性格的普遍价值规范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加藤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思想的特色在基本的价值原理上可以说也是受到这一日本式的集团功利主义思维模式的影响⑦。
笔者认为,梁启超与加藤弘之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思想的特色可以说是与二者的基本价值观密切相关的,而梁氏与加藤在基本价值观上的不同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中日文化传统之间的重大差异。加藤对西方政治思想的吸收,不得不说只是其原有特殊主义伦理秩序观与日本传统集团功利主义思维模式的延续,而德意志型的国家有机体学说与其思想传统及秩序观最为接近。儒家传统对个体道德自觉的主体能力的信念与对普遍的公、平、均、通、仁、恕这样的超越性价值的追求都趋向于使梁启超接受积极自由主义的观念。虽然由于对“群”的问题的强烈关注、对中国社会与国民性弱点的认知以及德日型国家主义的影响,使梁启超进一步倾向于强调“国群”的重要作用,但积极自由主义的观念仍然留存在其思想的底层。笔者以为这是造成梁启超与加藤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思想的不同特色的重要原因。当然,对国群作用的重视与积极自由主义的观念结合起来,易于导向个体的自由被大我吞没的卢梭型的民主集权型态。但这仍然与德日型的保守的右翼极权政治形态不同。
加藤弘之与梁启超摄取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和国家有机体论的特色实际上反映了中日两国面临的不同问题以及两国文化传统之间的基本差异,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近代中日两国实际政治走向的不同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