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国际司法机构从冷战下两极对峙的桎梏中解放出来。①同时,日益密切的国际交往导致国际争端频发,促使作为第三方解决手段的国际司法机构不断发展。尽管国际社会目前尚未形成全面的国际司法制度,国际体系原则上不断增加对第三方解决的要求,却已经成为一种潮流。②国际司法机构在和平解决争端、推进国际法律秩序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对此,早在二战后期,著名纯粹法学家汉斯·凯尔森便已经指出,和平主要是通过具有行动能力的国际组织来实现,尤其是依赖一种司法化的程序。③这一洞见揭示了国际司法机构在维护和平、构建国际法律秩序中的重要性,对理解当前国际法律秩序依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正是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凯尔森的思想路径出发,对国际司法机构在构建国际法律秩序中的作用进行相应地分析与探讨,以求拓宽思维维度,进一步加深对国际法律秩序现状的认识和理解。
一 凯尔森关于建立国际司法机构的国际法学思想概述凯尔森对国际司法机构的认识建立在他对国际法律秩序及国际法现状的判断之上。
(一) 国际法与国际法律秩序凯尔森将对国内法规范性质的分析用于对国际法性质的讨论中。他提出,不同于道德、宗教秩序,法律是一种强迫性的社会秩序。④法律通过对相反行为加以强制,从而实现社会所希望有的人的行为。⑤在他看来,国际法也具备强制力,因此成为了像国内法意义上的法律。⑥凯尔森指出,由于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中央权力机构约束各国行为,国际法无法比肩国内法进化的程度,只是一种原始的法律。并且,如同原始的国内法律采取血亲复仇的方式作为技术手段,国际法经由对国家行为的分散性制裁即自助的方式得以执行——国家发起的报复和战争。因此,凯尔森认为,国际社会处在一种原始法律秩序中。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他否认在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构约束各国行为的状态下就不存在规范。相反,凯尔森认为,这样的分权秩序是国家的法律导致集权强制秩序进化的第一步。①他主张,寻求建立某种具有相当执行能力的国际组织,以规定集中制裁的条件。
实际上,联合国的实践验证了凯尔森的主张的可行性。《联合国宪章》建立了以联合国组织的集中化的武力垄断为特征的集体安全机制。可见,构建和平秩序,设立具有相当执行能力的国际组织依然是人们所能接受的尝试。同时,《联合国宪章》对会员国设置了严格的义务,要求他们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在法律框架下构筑和平秩序的共识。
(二) 国际司法机构凯尔森十分注重国际司法机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上的巨大作用。在他看来,世界上无序的政治组织才是文明的根本病因,消除战争是国际政策的重要问题,而其中最重要的解决方法就是国际法。②所以,建立国际法的集中创制与适用机关是符合法律发展进程的。③然而,他也意识到,由于与主权相冲突,建立统一的判决执行机构、构建集中制裁模式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他认为,国际司法机构判决的执行只能依靠成员国,在国际行政机构的指导下,使用其自身的武力达成。
二战末期,欧洲正开始逐步解放,日本在亚洲战场频频失利,战争正步入尾声。同时,“联合国”这一名称已经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设想出来的,并在1942年1月1日发布《联合国宣言》时首次使用。可见,基本已成定局的二战局势和“联合国”的概念的出现表明,如何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维护世界和平成为首要问题。对此,凯尔森认为,应当建立国际司法机构。他提到,法律理念显然比其他武力思想更有说服力,并且,从法的发展历史上看,法院总是先于立法机构存在,国际司法实践在不断适应实际需要的过程中将会逐步实现法官造法,从而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因此,战后,凯尔森强烈地主张在联合国体系中建立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对任何会员国之间重大争端拥有普遍和强制的管辖权。④
所以,联合国依据《联合国宪章》第92条建立了国际法院,可以说是凯尔森思想在实践中达成的一次尝试。⑤并且,《联合国宪章》也相应规定了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事宜。⑥虽然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力受到很大的限制,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凯尔森的理论已经昭示了国际法未来的发展走向,为探索国际法框架下和平解决争端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二 当前国际法律秩序下国际司法机构的现状及问题与凯尔森创立纯粹法学时相比,当下的国际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何看待变动中的国际法律秩序和国际司法机构所面临的机遇或挑战,需要对当前国际法律秩序的准确认识和把握。
(一) 当前国际法律秩序概述根据美国著名法学家路易斯·亨金的观点,在当下的国际社会中,已经存在着一定的服从文化。“法律与秩序是国际体系的理想和它的主要价值,并支持着其他价值。”⑦可以说,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禁止使用武力、维持国际和平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公认的价值选择。
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进一步缩短了国家之间的距离,国家之间在经济、环境、通讯等方面的相互依赖性已经不容置疑。除了和平与安全,各国开始在诸如教育、卫生、粮食、贸易等各专门领域寻求合作。而事实上,法律本身是反映着它所在的社会的条件及文化传统的。①面对这种急剧的变化,许多新的国际法规范在国际交往中不断地涌现,突出表现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WTO法等。我国有学者认为,随着国际法规范的增加,国际社会总体的协调发展以及各国人民福利的增长成为国际社会关切的事项,因此,现代国际法是以共存为重要特征的。②尽管如此,亨金认为,国际体系的价值依然在于国家的价值——一个国家体系中的自治、不受干涉的国家价值。即使是寻求合作的国际法,也未从根本上放弃对国家自治或国家不可干涉性的坚持。③
可以说,当前的国际法律秩序体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国际法领域不断扩大,促使国际法律秩序呈现繁荣局面,进而也催生了国际法不成体系现象的出现;④第二,对人的关注持续增长,人本主义思想冲击着主权至上的观念,国家价值与人的价值继续融合;⑤第三,尽管大国争斗依然存在,但合作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立法的主旋律;第四,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出现多样化、司法化。⑥
(二) 国际司法机构的现状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国际司法机构于冷战后进入了全面发展期。⑦目前,国际司法机构主要呈现下列特征:
第一,冷战后大量的国际司法机构不断出现,其中包括具备较强影响力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并且,原有的国际司法机构也积极地进行改革,例如欧洲人权法院等。这些成果使得国际司法领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甚至有学者指出,国际社会显示了国际司法机构扩散的现象。⑧第二,新近出现的司法机构对成员国均具有一定的强制管辖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已经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即使是被视为过于理想化的国际刑事法院,也展现出了这方面的倾向。⑨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实际上面临实施上的重大挑战,但是它的基本设计还是反映了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对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⑩第三,受案率的急剧增加。以国际法院为例,据笔者统计,它在1947年至2010年12月期间,共受理案件149件(诉讼案件126件,咨询案件23件),其中,过半的诉讼案件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⑪同样,其他原有的司法机构也面临着受案率的大幅增加。⑫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建立后10年内,受理案件300多起,数倍于GATT机制在相同时间内的平均受案数。第四,法庭专业化程度增强。从最初的国际法院,到如今的国际司法机构进驻人权、海洋、经贸等领域,国际司法也进入了专业化进程。第五,诉讼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最近的发展趋势却是,国际组织、企业乃至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逐渐被许多国际司法机构纳入诉讼程序中。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个人提起的诉讼,而国际刑事法院则将个人视为追诉的对象,以国际司法的方式来保障人权正在受到重视。
(三) 国际司法机构发展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目前,国际司法机构的发展对当前的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司法机构的发展态势表明,国家较以往更加愿意诉诸于国际司法机构来解决争端,有助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可以说,国际司法机构为消除争端当事双方的误解提供了交流的平台,降低了争端进一步升级的可能性。并且,国际司法机构也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地弥补了长久以来国际法院在司法管辖上的缺陷,帮助国际社会形成司法信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国际法院拥有杰出的声望,使许多国家感到对于法院给予的不利判决难以随心所欲,造成许多国家至今仍不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①并且,国际法院程序冗长、限制争端主体等特征均限制了经由司法路径解决国际问题的成效。所以,国际司法领域的繁荣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更加广阔、有效的运作平台。
其次,国际司法机构在实践中促进了国际法的进化。国际司法机构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运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使国际法的内容更为清晰和具体,有助于国际法法律观念的形成,加深人们对国际法规范的理解。它对国际法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伴随着国际法在国际司法活动中的运用,国际法在实践中得以巩固、发展,逐渐显示出约束力和威慑力;另一方面,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际法的不成体系,而由于不同司法机构在交流上的障碍以及等级制度的欠缺正在使国际法丧失其作为一个共同参照系的特性而支离破碎。②这些问题在给国际法律秩序带来机遇的同时,更意味着挑战,它们将促使国际法律秩序自身不断修正,向着更加完善、有效的方向发展。
再次,国际司法机构的成长促使国际法律秩序主体的多样化。众所周知,传统国际法将国家视为唯一的主体。然而,随着个人、企业、国际组织日益活跃在国际交往舞台,即使他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依然存在各种争议,他们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从这个角度说,他们也参与到了国际法律秩序中,成为稳定秩序的追求者。毕竟,所有法律规范都是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唯一社会现实是人们之间的关系。③在这个层面上来说,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还是国际法律秩序下的新兴势力如国际组织、企业等,最终的法律效果都归结为个人,所以,国际法律秩序不可避免地将这些它们进行的调整列入考量。
最后,国际司法机构不断深入拓展的实践领域影响着国际法律秩序价值观的转变。一直以来,国家主权学说在国际法框架下捍卫国家利益的同时,也制约着国际法发展的进程。例如,主权的排他性可能导致极端民族主义,不利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④然而,在近年来,人权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06年3月14日,联合国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以求通过对话、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帮助会员国遵循人权义务,并进一步发展人权领域的国际法。⑤此外,区域性人权保护也得到长足进展。可见,国际社会对人的关注持续增长,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列入国际关注的重点视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国际法律秩序中,人的价值挑战了传统的国家价值,促使双方互相影响、继续融合,为国际法律秩序的进化揭示出全新的方向。
三 凯尔森思想对国际司法机构发展的启示根据上文,我们发现,当下的国际法律秩序依然处于缺少统一立法、司法机构的原始阶段。国家实施的自助虽然是国际法上通行的行为方式,但是已经有诸多迹象表明,国家开始接受部分主权内容的让渡,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接受第三方管辖,运用新的平台解决国际争端。原有的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世界秩序,面临着创新和重构的挑战。或许,在这一背景下,如有学者所提出的,应当保有一种作为多维度的既依凭民族国家又脱离民族国家的社会变迁过程的全球化观。①只有这样,才能够以开放的心态应对国际法律秩序所面临的种种挑战并从中寻找出路。
如前文中提到的,凯尔森十分重视司法在国际法律秩序进程中的重要性。战后国际法院正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发挥并检验着司法的作用。然而,经历了大半个世纪的发展,国际法院的困境却愈加突出,例如对于国际法院是否应向国际关系中的新角色开放、是否应当扩大国际法院的权限等问题,却因为限于联合国会员国批准的程序要求,国际法院仍然没有对此采取立场。甚至有的学者宣称,国际法院作为主要的国际司法裁判机构实施上并没有发挥突出的作用。②而正如国际法院指出的,国际法院是各国构想出来的,它的前途取决于各国求助于法院的程度。③国际法院的困境表明了司法机构依然依靠国家的目的而存在,主权国家的利益仍旧是国际司法机构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力量。
除了国际法院,二战后出现了许多新的国际司法机构,他们为国际法律秩序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由于当前不可能形成凯尔森所希望的集中有效的司法机构,国际司法机构的多样化也导致了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性。只要世界法没有形成,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性将持续存在。如果寻求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当下的国际形势下进行,尤其是考虑在主权国家能够接受的程度内解决。笔者认为,其中比较务实的解决方法是在不同的国际司法机构之间建立一种信息交换机制:举行定期信息交换会议;在不同司法机构中实现法官的互相交换;提高各机构透明度,及时实现信息共享。这些都是可以考量的方式,有利于保持国际法体系内的一致性。④
此外,尽管目前国际秩序在环境、人权、经贸等方面的法治化日趋明显,并呈现出较为开放的发展态度,但是,对于国际社会来说,司法有效性的实现在国家利益面前依然困难重重。作为纯粹法学家,凯尔森呼吁应当扩大对国际法主体的认识,正如他指出的,没有任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组成的团体,不论是政治团体、社会团体或法律团体,在本质上都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⑤有学者称,目前,国际社会正呈现人本主义转向的趋势,国际法正在从“国本主义”在向“人本主义”。⑥这些现象和问题挑战着我们原有的国家本位的法律秩序体系,相比而言,凯尔森理论中体现的人本主义思想,无疑对我们理解当前问题、突破思维藩篱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四 结语如今,国际法律秩序正面临着崭新的挑战。与凯尔森时代相比,国家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一方面重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将诸如人类共同遗产、人类整体利益等内容纳入国际法律秩序的视野,另一方面将人的价值列入考量,使国际司法机构的触角越过国家,进入到组织乃至个人层面。与此同时,高速发展的国际社会一体化进程,为法律秩序的建立提供了一个关系更加紧密、影响更为迅速的平台。这一切,都不同于凯尔森当年创制纯粹法学国际法理论时的历史背景。基于此,凯尔森国际法理论下的规范内容势必要面临扩展。所以,我们在意识到国际司法机构在构建国际法律秩序中的重要性的同时,更应当以开放而又审慎的态度,寻求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