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能源与建筑环境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是“十三五”期间我国能否顺利完成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农民工市民化又被称为城镇化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最困难最具有挑战性的一步。2015年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和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都把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上,再次让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成为政策和社会热点话题。但要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首先要深入了解农民工自己的进城愿望是否强烈,以及在当地定居的意愿受哪些因素影响,而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稀缺。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2013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从农民工年龄结构上看,53%的农民工年龄在21—40岁之间(国家统计局,2014)。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的增大和逐步返乡,作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逐步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力量;另一方面,从农民工外出流向的区域范围上看,69.1%的农民工流入地级市及以下区域(国家统计局,2014),可见其流动范围已从一二线城市扩展至三四线城市。因此,如何促进和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定居三四线城市并最终完成其市民化,已成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在此现实背景下对新生代农民工在三四线城市的定居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重点研究。
二 文献综述 (一) 新生代农民工2010年,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使用“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 并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 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我国学术界主要从两个层面对农民工群体内部分化进行研究:一是基于农民工内部不同的经济地位、社会声望等方面的垂直分化;另一是基于不同年龄段的农民工各自的特征、行为决策等方面的代际分化。新生代农民工正是基于农民工内部代际分化研究的主体(陈素琼、张广胜,2011)。
新生代农民工是中国转型社会中产生的特殊群体, 国外没有直接研究中国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表达和权益保障的权威理论(赵蓉,2014)。尽管西方国家在人口迁移和流动的研究领域已形成经典理论,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力迁移理论、大卫·李嘉图的人口迁移理论、库兹涅茨的人口迁移理论、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与“相对贫困”理论等(欧阳力胜,2013),但这些理论大多是以市场经济为宏观背景,且国外多数情况下对城乡劳动力流动和人口城市化的体制约束较少,与我国城乡二元制经济区别较大,因此,对我国现阶段如何处理新生代农民工迁移定居问题的直接借鉴意义尚显不足。
国内学术界则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属性、特征和境遇状况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新生代农民工相对第一代农民工具有以下特点:工作期望值高、物质层面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对城市的认同超过对农村的认同。老一代农民工的经济取向、城市取向的核心是生存追求,而新生代农民工的追求较多地转向了个人目标,群体主义的内涵却趋于淡化,其所要求的是生存基础上的发展。该群体的经济取向、城市取向和家庭取向等都在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发展取向和个人取向的增强(许叶萍、石秀印,2010)。
(二) 农民工市民化市民化是新生代农民工研究的重点。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最大瓶颈是“半城市化”或“虚城市化”,即指在城镇化进程中, 新生代农民工努力向城市市民转化, 却未能得到户籍制度、社会保障性政策的支持和保护, 被真正的城市市民所排挤, 导致其无法改变自身农民的身份和社会地位, 成为游离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特殊群体(陈丰,2007)。
2016年4月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西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处境与对策》有一项调研结果显示,49%的农民工不愿进城,另外有66.1%的农民工认为到了一定年龄就回乡。到了年纪就返乡,这正是农民工市民化未完成的表现。这固然与农民工父母子女无人照顾等问题有关,但根源是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同时,农村教育落后,农民工缺少技能、对城市不熟悉、缺乏足够的在城市生存发展的人力资本,也是导致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意愿不高的主要原因。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该领域的研究文献,主要从微观层面对农民工身份认同、城市融入、价值观转变等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一方面,在选取测量样本的变量上主要从人口和社会学角度进行考虑,包括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社会保障等因素,如褚荣伟、肖志国等(2012)基于对上海农民工的调查就农民工城市融合概念及对城市感知关系的影响进行的研究,余运江、孙斌栋(2014)基于上海调查数据就社会保障对农民工回流意愿的影响进行的研究,但较少地将样本所在城市特征放入模型中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对样本搜集的区域范围而言,已有文献大多围绕着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的数据展开,对三四线城市的关注度较少。但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定居状态已呈现出向地级市区域范围进行流动的趋势。本文希望在以往的文献研究基础上,结合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定居的新趋势,在变量和数据区域方面选择新的视角,以期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方面提供有价值的结论和建议。
三 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一) 数据来源本研究数据来源于国家人口计生委2014年长三角地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此次调查采用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方法(Probability Proportionate to Size Sampling)进行抽样。本文从中筛选出1980年至1999年期间出生的在本地(调查所在地)居住1个月及以上,户口非本区(县、市)且性质为农业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研究对象。样本区域包括江苏省徐州、常州、南通、连云港、泰州和浙江省温州、嘉兴、绍兴等在内的8个长三角地区三四线城市。本研究最终筛选出4243个样本数据,其中具有定居意愿(即打算在本地长期居住(5年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1947人,不具有定居意愿的新生代农民工2296人,分别占比45.9%和54.1%。
(二) 研究设计本文的研究设计方法如下:将长三角地区新生代农民工按照定居意愿进行分类,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该地区新生代农民工定居意愿及其影响机制。其中,因变量设定为以此次调查问卷中就“是否打算在本地长期居住(5年以上)”的回答作为划分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定居意愿和不具有定居意愿的区分点, 回答为“打算”的编码为1(即定居意愿显著),回答为“不打算或者没想好”的编码为0(即定居意愿不明显);自变量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样本自身特征,具体包括个人特征(性别、户籍地、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经济特征(家庭在本地平均每月净收入)、职业和流动特征(就业身份、流动范围)、住房和社会保障特征(现住房属性、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等因素;第二类为城市特征,具体包括常住人口、住房均价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第二产业产值所占比例、第三产业产值所占比例等因素。
四 实证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根据文献研究及流动人口现实情况,新生代农民工的定居意愿受到个人自身状况、家庭经济状况、职业发展和流动特征、住房属性和社会保障以及工作所在城市特征等诸多因素制约,因此,本文选择的变量包含两类:样本自身特征和样本所在地的城市特征,具体变量赋值及描述性统计见表 1。
| 表 1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特征 |
在所调查的样本中,从性别上看,男性占57.48%,女性占42.52%。与全国范围内农民工的性别结构(男性占67.0%,女性占33.0%;国家统计局,2014)相比,在三四线城市工作或生活的新生代女性农民工比例明显更高。其原因可能是相对一二线城市而言,在三四线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压力较小,对期待进入稳定生活状态的新生代女性农民工有较强吸引力。从户籍地分析,来自中西部地区的新生代农民工占74.57%,东部地区占25.43%;从流动范围上看,83.50%属于跨省流动,16.50%属于省内跨市流动或市内跨县流动。这两方面充分反映我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仍存在明显差异,说明东部地区在吸引中西部地区新生代农民工方面仍具有巨大比较优势。从受教育程度上看,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25.85%,初中文化程度者占65.90%,反映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仍较低。
另外,在选择自变量时,笔者根据文献研究,将新生代农民的年龄作为自变量纳入模型中,但年龄作为自变量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将其剔除。其原因可能在于此次研究以80后和90后新生代农民工为调查对象,已将年龄限制在较小范围内,因此,若把年龄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会存在统计上不显著。
(二) 回归分析1.分析步骤。本次分析分为以下两部分:第一部分对所选因变量和第一类自变量(样本自身特征)进行交互分类比较;第二部分对所选因变量和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具体步骤为:(1)对个人特征作为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生成模型1(Model 1),以筛选出个人因素对新生代农民工在三四线城市定居意愿的净影响;(2)加入经济特征后进行回归分析生成模型2(Model 2),以此分析个人特征和经济特征对研究对象定居意愿的共同影响,且可与模型1(Model 1)进行横向比较,以便研究在控制经济特征后,个人特征对其定居意愿的影响是否有变化及其变化程度;(3)将个人特征、经济特征、职业和流动特征进行回归生成模型3(Model 3),分析此三类特征对研究对象定居意愿的共同作用,并可与前两个模型进行横向对比分析;(4)将第一类自变量即样本自身特征(包括个人特征、经济特征、职业和流动特征、住房和社会保障特征)全部放入Logistic回归模型(Model 4)中进行分析,考察这些因素对新生代农民工在三四线城市定居意愿综合影响程度;(5)最后将样本所在地的城市特征(所在城市常住人口、住房均价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第二和第三产业的产值所占比例)放入回归模型(Model 5)中,综合考虑样本自身特征和城市特征对样本定居意愿的交互影响。
2.分析结果。根据前文所述,对所选因变量和自变量进行交互分类比较和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如表 2和表 3所示。
| 表 2 自变量(样本自身特征)与定居意愿的交互分类表 |
| 表 3 新生代农民工在三四线城市定居意愿的Logistic回归分析(发生比率,oddsratio) |
(1) 个人特征。从性别影响来看,根据性别与定居意愿的交叉分类表以及5个回归模型结果(发生比率均在1.13—1.16区间内)所示,新生代农民工中男性与女性对三四线城市的定居意愿区分度不大。原因可能是长三角地区三四线城市房价和生活成本较低,无论是男性新生代农民工还是女性新生代农民工,在一二线城市房价难以负担的现实背景下,越来越倾向于定居在三四线城市。
从户籍地方面看,该因素在前两个模型(Model 1、Model 2)中均通过p < 0.01的参数检验,统计显著性强。但在考虑到住房和社会保障因素以及当地的城市特征后,户籍地(来源地)对新生代农民工在三四线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不再显著(在Model 3、Model 4和Model 5中均未通过p < 0.1的统计检验)。原因在于:从新生代农民工角度出发,相比户籍地因素,在三四线城市中能否获得稳定的住房条件和社会保障(如通过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助于他们购置城市住房),能否获得与当地房价相匹配的人均收入等因素对其定居意愿有更大影响。另外,这一结果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近年来通过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已使户籍性质不再成为阻碍新生代农民工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关键因素。
受教育程度在所有5个回归模型中都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且初中以上学历的新生代农民工在三四线城市的定居意愿高出参照组(初中以下学历)25%—29%。在所调查的长三角地区三四线城市中,劳动密集型产业仍占主导,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新生代农民工完全可以通过培训在较短时间内提高技术技能,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更希望定居在工作所在城市。
婚姻状况方面,在5个模型中均表现为统计显著(p < 0.01)。婚姻状态下的新生代农民工(包括已婚和再婚)其定居意愿较未婚等不在婚姻状态下者高1.6—1.9倍。其原因是已婚或再婚者占比64%,其中仅有8%无小孩。这一部分群体特别是处于28—36岁的80后新生代农民工,在当地已有一些事业基础和人脉关系,希望近期选择生活成本不高的三四线城市安定下来,便于事业发展和子女成长。
(2) 经济特征。家庭在本地平均每月净收入是通过所调查家庭在本地平均每月总收入扣除平均每月总支出得到。其中,家庭在本地平均每月总收入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收入和转移收入;平均每月总支出包括衣、食、住、行、教育、通讯、医疗、娱乐、随礼等,不包括生产经营支出和借贷性支出。根据统计,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在本地月均净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占50.86%,仍属于中低收入水平。该自变量在相关回归模型中均表现为统计显著。一方面,根据表 2所示,本地月均净收入3000元及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家庭较3000元以下者,其定居意愿高出12.94%;另一方面,从发生比率看,在给定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新生代农民工家庭月均净收入每提高1000元,其定居意愿发生比率提高2%—3%。其原因在于,由于三四线城市相对一二线城市其生活成本较低,甚至存在部分地区与周边乡镇的生活成本并无明显差异的实际情况,因此收入的小幅增加对新生代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影响显著。再者,当加入住房和社会保障特征后,此定居意愿发生比率有所下降(从Model 2中的1.32逐步下降到Model 4中的1.27),说明当地政府提供的住房和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经济相对困难的新生代农民工减少了一部分生活开支,从而提高了低收入新生代农民工家庭的定居意愿。
(3) 职业和流动特征。就业身份方面,相对自营劳动者和雇员,雇主身份的新生代农民工在三四线城市定居意愿明显更强烈,比前者高出1.08—1.21倍。这表明若新生代农民工一旦事业有成,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家庭经济收入较高,很愿意定居在当地城市。
流动范围方面,在所调查的新生代农民工中83.50%属于跨省流动。根据表 2统计结果,省内跨市或者跨县流动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定居意愿比跨省流动者高8.17%,说明工作所在地与户籍地的距离远近对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更精确地,在相关回归模型中,流动范围自变量均表现为统计上显著。在给定其他变量的情况下,跨省流动的新生代农民工定居意愿较省内流动的新生代农民工下降22%—25%。其原因在于,新生代农民工在与户籍地距离较近的省内三四线城市定居,一方面在生活习惯、风土人情上较为熟悉,大大降低了“人在他乡”的陌生感;另一方面,可以继续保持与老家亲戚、朋友的方便的联系,比在一二线城市打拼时的人脉圈子更广,对家庭和事业有益。
(4) 住房和社会保障特征。就现住房属性方面,如表 2所示,在三四线城市已购住房(政策性保障房或商品房)的新生代农民工定居意愿强烈(高出未购房或租住房屋者近50%)。这一结果表明,新生代农民工是否能够“居者有其屋”,是影响他们最终转变为“市民”并定居城市的关键因素。但在回归分析中考虑到该变量可能存在内生性的问题,因此暂不将其放入回归模型中。
同样地,住房公积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个自变量在p<0.01水平上统计显著。原因在于住房和社会保障对大多数特别是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意义重大,可以给予该群体很大的城市安全感。但值得注意的是,新生代农民工在三四线城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非常低(占比为3.54%),说明未来住房公积金政策在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居者有其屋”、使其最终定居三四线城市方面具有很大的政策施展空间。
(5) 城市特征。常住人口是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半年以上, 含半年)的人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城市的发展规模。在所调查的样本城市中,温州、徐州和南通的常住人口超过了700万,其余城市(连云港、绍兴、嘉兴和泰州)为400万至500万。尽管各城市常住人口规模差距明显,但从回归系数上看常住人口变量的系数很小,定居意愿发生比率(见表 3)接近于1。这说明城市常住人口规模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定居意愿影响较小,侧面反映出新生代农民工选择定居地的新视角,即他们不再盲目地根据一个城市人口规模来选择定居地(避免人口过度集中,产生“大城市”病),而是相对理性地根据自身因素和城市的就业岗位情况(如产业结构)等因素来选择定居地。
所在城市的房屋均价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是新生代农民工是否定居该城市所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从Model 5可看到,该变量的系数为负,且定居意愿的发生比率约为0.95,即当房价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值每提高1%,新生代农民工定居意愿下降5%。因此,促进三四线城市住房市场健康发展,使当地房价保持在居民可接受的合理区间,对新生代农民工定居当地、完成“市民化”意义重大。
根据回归结果,城市的产业结构,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占比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定居意愿影响显著,其定居意愿随着第三产业的比重提升而增加。据统计,全国范围内,2014年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中从业的比例为56.6%,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在第三产业中从业的比例为42.9%,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国家统计局,2014)。本次研究结果显示(见表 3),第三产业产值所占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新生代农民工相对于不定居的定居发生概率比率提高3.5个百分点,反映了第三产业发达程度对该群体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原因是包括批发零售、居民服务、住宿和餐饮业等的第三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门槛相对较低,新生代农民工经过较短时间的岗前培训即可满足岗位需要,就业相对容易。
五 研究结论与讨论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是当前政策关注的焦点,但现有文献往往关注农民工市民化的收益或成本,较少考虑农民工自身的定居意愿,以及其定居意愿受哪些因素影响。即使有少数对农民工定居意愿的研究文献,也往往将样本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大城市,而很少关注农民工在三四线城市的定居意愿。然而三四线城市可能才是多数农民工的归宿,为此急需扩展这方面的研究,以弥补新型城镇化政策相关依据的空白。根据本文的研究,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需求侧方面:在三四线城市中,青壮年(年龄为28—35岁)、已婚、经济收入较好、有一定事业基础(如雇主身份)、已购住房、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支持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当地定居的可能性较大。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处于该年龄段的新生代农民工基本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状况,经济压力较大,希望在所工作城市获得更好的发展和经济收入;另一方面该群体已经完全适应了城市生活,离不开城市,但若选择一二线城市则压力过大,三四线城市也许就成为了他们的折中选择。
第二,供给侧方面:本文发现,产业结构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定居意愿十分重要,且城市的第三产业比重越大,新生代农民工定居意愿越强。然而,表 1显示的本文样本城市第三产业产值占比的均值只有44.5%,显著低于中等收入国家55%—60%的水平。这说明即使在相对发达的长三角地区,中小城市仍是围绕上海等超级明星城市而发展、以制造业为主的配套型城市,缺乏自己足够的服务业发展空间。这也意味着,国内城市分工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新生代农民工在小城市定居的意愿。农民工市民化是中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转型的核心环节。要想让新生代农民工在三四线城市安心定居,三四线城市政府一方面要加快当地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同时为该群体提供良好的就业培训(使其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另一方面,要为其提供良好的住房和社会保障安排,让其在三四线城市“居者有其屋”,实现他们的“城市梦”。这既有利于缓解当下我国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的压力,从长远发展看,也有利于加快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本文对新生代农民工在全国相对富裕发达的长三角地区三四线城市的定居意愿进行了初步研究,在下一阶段的研究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深入思考:(1)长三角地区三四线城市具有自身的特点,本文的研究结论能否推广到包括京津冀地区、珠三角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三四线城市,有待笔者进一步研究;(2)三四线城市的地方政府如何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定居意愿在住房保障政策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陈丰, 2007, 《从虚城市化"到市民化:农民工城市化的现实路径》, 《社会科学》第2期。 |
陈素琼、张广胜, 2011, 《中国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综述》, 《农业经济》第5期。 |
国家统计局, 2014, 《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4)》, 国家统计局网站: http://www.sta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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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力胜, 2013,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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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叶萍、石秀印, 2010, 《新生代农民工的价值追求及与老一代农民工的比较》,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第3期。 |
余运江、孙斌栋, 2014, 《社会保障对农民工回流意愿有影响吗?——基于上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人口与经济》第6期。 |
赵蓉, 2014, 《当代中国转型社会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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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荣伟、肖治国、张晓冬, 2012, 《农民工城市融合概念及对城市感知关系的影响——基于上海农民工的调查研究》, 《公共管理学报》第1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