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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Vol. 48 Issue (6): 157-163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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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宋艳姣. 城市外来流动人口购房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48(6): 157-163.
SONG Yan-jiao. On the Purchase Intention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Rural-urban Migrants in China[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6, 48(6): 157-163.
城市外来流动人口购房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宋艳姣     
(华东师范大学城市发展研究院,上海,200062)
摘要:基于2014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采用二元logit模型对流动人口主观购房意愿特征及其影响因素所进行的研究发现,影响城市外来流动人口在工作地购房意愿的因素可归纳为经济因素、家庭因素以及城市融合因素。其中,家庭月均收入对工作地购房呈显著的U形影响,但影响不稳健;流动人口在城市的融合因素,如工作地的身份认同和邻居居住类型都对其工作地购房概率产生显著影响;空间流动方式对工作地买房意愿产生显著影响,市内跨县和省内跨市流动要比省际流动产生更高的买房意愿。此外,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的购房意愿在不同规模的城市呈现出异质性,城市规模对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意愿的影响呈倒U形。相比一线城市,流入二线城市的流动人口在工作地购房的可能性最高,其次是三线城市。
关键词流动人口    购房意愿    城市规模    城市融合    
On the Purchase Intention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Rural-urban Migrants in China
SONG Yan-jiao
Abstract: Based on the dynamic monitoring survey data of the national floating population in 2014,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effects of the subjective purchase intention of the rural-urban migrants by using the binary logit model.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purchase intention of floating population can be summed up as economic factors, family factors and integration factors. The average monthly household income has a significant U-shaped effect on the purchase intention, but the effect is not robust. The effect of integration factors in the city, such as identification and neighbors' accommodation types, is significantly positive; the spatial flow pattern has a remarkable influence on the purchase intention. In addition, the purchase intention of the rural-urban migrants in different cities presents heterogeneity. The impact of urban size on the willingness of the local house takes on an inverted U shape. The possibility for floating population to buy local housing is the highest in the second tier cities, followed by the third and then the first tier cities.
Keywords: rural-urban migrants    purchase intention    city size    integration in cities    
一 前  言

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安居乐业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路径,也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据《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2015》显示,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1%,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39.9%,这表明,未来城镇化进程中至少有约2.2亿的流动人口将由农村户籍转化为城镇居民身份。户籍身份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定居意愿起着基础的作用,但判断长期定居意愿还要依据农民工是否能够在城市购置住房等市场因素(叶鹏飞,2011),因此,研究和解决规模如此巨大群体的住房问题必将成为影响我国城镇化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关键。

归纳现有文献,学者对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的住房研究主要集中在居住特征、购房意愿、购房行为的影响因素以及返乡自建房等方面。(1)居住特征。目前农民工居住形式以租房为主,在城市实现永久定居(已购住房)的农民工还占少数(陈春等,2011)。由于受经济收入水平的限制和城乡二元结构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影响,农民工住房问题兼具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特征。大部分农民工往往徘徊在城市商品房市场和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之外,而通过单位租房和厂棚解决居住问题(程荫等,2012)。(2)从农民工主观购房意愿出发,研究住房行为与留城意愿相关性的研究较多。但研究城市定居意愿与实现农民工在城市长久定居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强调农民工基于不同条件的主观意愿,后者往往有稳定的自购或保障性住房。目前,国内外学者多集中在城市工作所在地购房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刘文等,2015;韩俊强,2013),尤其关注新生代外来流动人口群体购房意愿的影响(黄造玉,2015;程荫等,2012),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化进程中呈现出扎根城市的强烈期望,往往具有较高的购房意愿。(3)影响农民工住房选择的因素可以归纳为制度因素、市场因素和经济因素。制度方面涉及户籍制度、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等。农民工在住房市场上的支付能力不足成为研究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核心。目前由于学界对购房行为的消费和投资功能无法明确区分(郑思齐等,2011),学者对收入与购房的关系没有形成统一定论;采用的收入指标大多是当期收入,涉及的有个体月收入、家庭月收入和家庭年收入等。其中有些学者认为月收入对购房存在正影响,即流动农民工的月收入越高,对异地购房倾向的拉力作用越明显(刘成斌等,2015);由于不同家庭收入的支付能力和购房风险会有所不同,低收入家庭因经济能力有限,其购房能力和购房风险要大于高收入者,因此,对不同家庭收入的购房行为应该进行分类讨论(夏刚等,2008;李爱华等,2006;郑思齐等,2005)。其中,月收入高于4000元的大多有购房意愿,而低于4000元的无购房意愿的占多数(程萌等,2012)。还有学者论证得出家庭年收入对务工地购房意愿没有显著的影响(刘文等,2015;张新民,2012)。推进城镇化的优选之路是“常住化城镇化”,随着户籍制度的推进,附属在户籍制度背后的城市公共福利设施更值得关注(张翼,2011)。除制度因素和个人特征外,市场因素也对农民工住房选择发挥着重要作用(董昕等,2014)。(4)除进城购房行为外,有些学者分析了外来流动人口返乡自建房的主要原因(刘燕等,2015;明娟等,2014)。外来流动人口“回流自建住房、异地购房、就地购房”的三元概念将逐渐替代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概念。此外,我国外来流动人口购房行为还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化特征(董昕等,2014;刘成斌等,2015;吕萍等,2012)。

综观上述研究文献,主要在两个方面有待完善:(1)文献多集中在购房特征及影响因素的分析,从城市规模角度分析全国流动人口的购房意愿特征及其影响因素还很少涉及。而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的重要时期,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的规划目标存在显著不同,因此,从城市规模角度考虑城市外来流动人口购房的异质性是极其重要的。(2)除个别文献(刘成斌等,2015)采用“城乡三元”思维分析农民工城镇化问题外,现有研究对农民工住房问题解决的不同路径没有进行区分,大多单独分析农民工返乡自建房或者将农民工务工地购房一概而论,而没有针对不同务工形式(如本市流动、省内跨市流动、跨省流动等)的购房行为进行区分。基于此,本文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采用2014年全国流动人口的统计数据,基于外来流动人口主观购房意愿,从城市规模的异质性角度对我国流动人口的购房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并对跨地域的空间流动形式进行了区分,试图以此为探索我国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的市民化提供可行有效的决策依据。

二 数据描述与模型构建

本文主要采用2014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该数据。该数据以在现流入地居住一个月及以上、户口为非本区(县、市)、调查时点年龄在15—59周岁的流入人口为调查对象,采取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方法进行抽样。涉及的城市有北京市、青岛市、厦门市、嘉兴市、深圳市、中山市、郑州市、成都市。

(一) 变量解释

根据调查问卷设置,本文将流动人口的购房意愿归纳为五大类:(1)户籍地自建;(2)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或乡镇购房;(3)回户籍所在地的省会城市购房;(4)工作所在地购房;(5)没有打算买房。通过对该数据7个省份和8个城市数据的整理,共得到家庭样本数15999个;排除不符合研究的样本,最终本文采用的家庭样本数为15188个。统计数据显示(见表 1),在总样本中,没有购房意愿的群体占大多数,比例为57.5%,其中购房意愿不清楚的占33.8%,计划回老家自建房的占23.7%。而对于有购房计划的群体,购房所在地的选择也存在很明显的分化,计划在工作地购房的群体占28.8%,其次是在老家县、镇和市区购房的群体,比例为13.0%,比例最小的是打算在老家省会城市购房的群体。

表 1 城市外来流动人口购房意愿统计
(二) 模型构建

根据上文,进城务工人员的购房意愿可被归纳为回老家自建房、购房及不清楚等三大类。其中,购房选择根据购买地,可进一步分为返乡购房和工作地购房两类。由于购房行为涉及到二元选择问题,本文采用二元logit模型对影响外来流动人口的购房意愿因素进行建模和实证研究。根据调查问卷变量的设定,本文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 \begin{array}{l} \mathit{pr}\left( {{y_i} = 1|{x_i}} \right) = E\left( {{y_i}|X} \right) = \frac{{\exp \left( {{x^\prime }\beta } \right)}}{{1 + \exp \left( {{x^\prime }\beta } \right)}}\\ \;\;\;\;\;\;\;\;\;\;\;\;\;\;\;\;{y_i} = \left\{ \begin{array}{l} 1, \;y_i^* > 0\\ 0, \;y_i^* \le 0 \end{array} \right.\\ \;\;\;\;\;\;\;\;\;\;\;\;\;\;\;\;{Y^*} = \alpha + \beta X + \varepsilon \end{array} $

其中,X涉及家庭月均收入水平、户主的人口学变量(年龄、年龄平方、婚姻状况、性别等)、户主人力资本变量(受教育水平、流动迁移经历)、工作特征(职业特征、就业合同性质、行业等)、配偶是否随迁、住房公积金参与程度、空间流动方式(跨省流动、省内流动、市内流动)、迁入地的城市规模等。

三 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的购房意愿及其影响因素

购房意愿反映了流动人口的定居地意愿。按照流动人口购房意愿的所在地分布,我们将问卷中五类购房意愿归纳为工作地买房、返乡买房(建房)和没有打算三类。如表 1,外来流动人口选择返乡购房或自建房的比重最高,占总人数的37.4%;其次是不打算买房,占33.8%;选择在工作地购房的人数最低,占28.8%。返乡购房的外来流动人口群体其购房地域选择也出现了很大的地区差异化,其中,打算在老家县城(镇)或市区买房的占决定性的比例,高达94.6%。可见,就外出务工回流的群体而言,其购房意愿的分化已经相当明显。

购房意愿在不同城市中呈现为异质性。调查的城市包括一线城市(北京、深圳);省会(辖)城市(郑州、成都、青岛、厦门);其他城市(嘉兴、中山)。对比不同城市规模中外来流动人口的购房意愿,可以发现:(1)一线特大城市,如北京和深圳,外来流动人口回家自建房的比例最高,分别为44%和45%,其次是返乡购房和在工作地购房,但两者的比例相差不大。(2)省会或省直辖城市,外来流动人口购房行为分化现象非常明显。其中,成都、郑州和青岛的外来流动人口打算在工作地买房的比例均超过一半,分别为59%、54%和70%;其次是返乡自建房和返乡购房。(3)在地级市中,如中山和嘉兴,回老家自建房的比例最高,其次是选择在当地买房,外来流动人口返乡购房的比例最低。可见,在省会(辖)城市和地级市,农民工打算在工作地买房的主观意愿非常明显,这一现象为我国各地级市去房地产库存压力提供了积极信号。从购房的支付方式看,已有学者调查认为,多数外来流动人口倾向于选择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该比例约为44.4%(程荫等,2012)。因此,本文进一步对2014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参与变量进行统计,结果得出打算在当地购房的外来流动人口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参与率仅为9.4%,有近九成的外来流动人口在购房时会面临长期还房贷的压力。这不仅会对外来流动人口消费行为产生抑制,也不利于外来流动人口市民化的长期稳定性。因此,虽然流动人口在省会(辖)城市以及地级市中的购房意愿明显,但仍需对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加以进一步完善。

此外,为了解释购房意愿与大城市人口流入现象的不匹配,本文将购房意愿与市民化意愿进行了对比分析,结果发现外来流动人口户口迁移意愿与购房意愿在城市规模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在一线特大城市北京,当被问及如果政策允许是否愿意将户口迁入时,有将近81.7%的外来流动人口表示愿意;而在省会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的市民化意愿却相反,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受访者表示不愿意。这说明,外来流动人口市民化的地区差异化相当明显,单纯的城市户口并不足以吸引外来流动人口长期定居、实现市民化,户口背后隐含的城市公共服务福利才是外来流动人口关心的主要方面。

为了分析影响城市外来流动人口购房意愿差异化背后的因素,本文采用logit回归方法进一步实证检验了影响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概率的各因素效应。模型的卡方检验统计量显示p为0,说明模型是有效的。由于logit回归中的系数只表示解释变量影响的方向,并没有任何经济意义,表 2给出了边际效应回归结果。本文将影响城市外来流动人口在工作地购房的因素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户主和家庭的基本变量,二是迁入城市的融入因素,三是空间流动方式,其中模型1、模型2和模型3分别是这三类因素变量逐渐增加的logit回归结果。

表 2 城市外来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概率的影响因素分析(logit回归结果)

由上文的文献综述可知,收入对购房行为的影响没有统一结论,由于存在不同家庭收入的分类,收入可能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在模型1中加入了收入对数的平方变量。由于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的购房行为可在工作地和老家之间选择,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外来流动人口会倾向于返乡购房,即工作地购房的概率可能会下降;当收入上升达到一定高度时,外来流动人口的购房地会发生变化,选择工作地购房的概率会不断增加。因此,本研究初步假设外来流动人口家庭月均收入与工作地购房行为之间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有阶段性变化的U形关系。模型1的实证结果验证了这一假设,即外来流动人口家庭月均收入对工作地购房产生显著的U形影响。这说明收入对工作地购房行为的影响存在一个临界点,当在没有达到临界点前,随着家庭收入的提升,外来流动人口会选择返乡购房,而在临界点之后,收入才会对工作地购房行为产生显著的正影响。不过,收入的影响并不稳健,随着对城市融合因素以及流动距离等变量的控制,收入对购房的影响变得不显著,具体结果见表 2

户主拥有住房公积金对工作地购房概率产生显著的正影响。这不难理解,由于流动人口工作和收入不稳定,他们在贷款买房时面临较大的支出风险。而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为购房还贷提供一定程度的后期保障。然而现实中,流动人口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十分有限,相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往往被劳动者和当地政府所忽略。2014年7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曾提出,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外来流动人口。因此,如何完善外来流动人口的住房保障体系,还需要各地政府积极地探索和行动。

外来流动人口在城市的融合因素可能会影响其在工作地的购房意愿,因此,本文在模型2中控制了流动人口在工作地的身份认同及邻居居住类型等因素。实证结果显示,这两个因素都对工作地购房概率产生显著正影响。其中,自我评价是城市人的要比自认为是老家人的外来流动人口在工作地购房的概率高出1.091个百分点;身份认同处于边缘化的群体,即既不认同自己是老家人也不认同自己是城市人(或自我感觉既是老家人又是城市人),在工作地的购房意愿比自认为是老家人的群体显著高出0.896个百分点。这说明在收入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对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起着重要影响。该群体在城市的归属感会影响他们是否选择在城市安居乐业。同时,如表 2所示,在工作地居住的邻居类型也会对购房行为产生显著正影响。这说明当地人和外地人融合的居住环境可以让流动人口接受到更加多元化的城市文化,从而增强他们在城市长久居住的认同感。

城市规模对外来流动人口选择在工作地购房的影响呈倒U形,并且影响显著。模型1的样本回归系数显示,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的外来流动人口在工作地的购房概率分别比一线城市高出1.668和0.970个百分点,并且均在1%水平上显著。即相比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流入二线城市的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可能性最高,其次是三线城市。从模型2到模型3,当分别控制城市融合因素和流动模式后,实证结果显示城市规模因素对工作地购房意愿的影响系数会有所变小,说明若在分析购房意愿时,遗漏了城市融合如身份认同、邻居居住类型等这些控制变量,城市规模对工作地购房意愿的影响将会被高估。而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的边际效应系数仍然在1%的水平显著,说明在控制住这些变量后,流入城市的规模对流动人口在工作地的购房意愿依然具有显著的正影响。

四 城市规模与外来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意愿

考虑到外来流动人口在工作地购房意愿因城市规模的不同而有显著差异,本文将总样本按照城市规模分为一线城市、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实证结果显示,在户主个人特征因素中,除年龄外,教育水平、婚姻状况对工作地购房没有显著影响。如表 3,将影响户主是否选择在工作地购房的因素从3个方面即经济因素、家庭因素和工作地融入因素来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工作地融入因素的工作地迁入时间、自我身份认同、邻居居住类型以及空间流动方式等四大变量都对工作地购房行为产生显著影响,而家庭因素中的家庭儿童数、老家耕地面积等因素对流动人口是否决定在工作地购房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具体结果如下:

表 3 城市规模与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行为分析

在经济因素中,家庭收入水平会直接影响户主的购房行为。实证结果显示,在一线城市和三线城市,家庭月均收入对工作地购房概率的影响呈显著的U形。由于在房地产市场中住房公积金体系与购房行为密切相关,本文在收入效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在不同规模的城市,住房公积金均对工作地购房概率产生显著的正影响。其中,三线城市住房公积金对工作地购房概率影响最大,相比没有住房公积金的群体,缴纳公积金的外来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概率提高约0.918个百分点。由上可见,积极推进各类城市尤其是三线城市外来流动人口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房公积金体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家庭因素对购房行为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无论是北京、深圳等一线特大城市,还是中山、嘉兴等三线城市,家庭耕地面积对是否在工作地购房都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这可能与新生代外来流动人口务农意识较弱有关。据样本统计,家庭户主的平均年龄约为32岁。这些群体大多是75后,不同于老一辈外来流动人口,他们没有深厚的土地情节,因此家庭耕地面积对他们是否定居在工作地并没有显著的阻碍作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城镇地区务工已是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但随之在农村产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农村耕地的荒废、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等。因此,在解决务工群体工作地安居乐业的同时,如何从外来流动人口的主观意愿出发,解决好迁出地的一系列农村问题显得极其重要。

工作地的城市融合因素对外来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行为产生了显著的正影响。(1)务工群体在工作地打工时间越长,越倾向于在工作地购房,这一结论也符合常理。其中,三线城市的影响系数最高,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工作地购房概率将增加0.07个百分点。(2)无论城市规模大小,流动人口身份认同都对工作地购房有显著的正影响。相比自认为是老家人的群体,对身份定位模糊的群体在三线城市购房的概率最高。而自认为是城市人的群体,倾向于购房的工作地依次为一线城市、三线城市和二线城市。这说明,在经济因素和家庭因素一定的情况下,工作地的城市融合因素对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在工作地安居起到显著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于边缘群体,城市规模越小,越倾向于在工作地购房,而对于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群体,在三线城市和一线城市购房的概率要高于二线城市。(3)邻居居住类型的影响在不同规模的城市也存在显著差异。在三线城市,相比邻居主要为外地人的群体,当外来流动人口的邻居为混住或主要为本地人时,他们在当地购房的概率都会显著提高。(4)流动模式对工作地购房概率的影响在不同城市也存在差异性。其中,相比跨省流动,市内跨县流动群体在二线城市购房的概率显著提高,而这一影响在三线城市并不明显。

五 结   论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研究进城务工群体的主观购房意愿至关重要。通过分析不同规模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的购房意愿特征及其影响因素,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外来流动人口购房意愿在不同城市中呈现异质性。在一线特大城市,如北京和深圳,外来流动人口回家自建房的比例最高;而在郑州、成都、青岛、厦门等二线城市,外来流动人口打算在工作地买房的比例均超过一半。(2)影响外来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意愿的因素可归纳为经济因素、家庭因素以及城市融合因素。除家庭因素外,经济因素和城市融合因素均对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概率产生显著影响。其中,家庭月均收入对工作地购房产生显著的U形影响。但收入的影响并不稳健,随着对城市融合因素以及流动范围等变量的控制,收入对购房的影响不再显著。(3)外来流动人口在城市的融合因素,如其在工作地的身份认同、邻居居住类型都对其工作地购房概率产生显著正影响。(4)城市规模对外来流动人口当地购房意愿的影响呈倒U形。相比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二线城市外来流动人口工作地购房的可能性最大,其次是三线城市。这说明,要合理解决外来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安居问题,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根据城市规模特征和流动人口的主观居住意愿,分类别、分步骤地引导流动人口逐步定居,实现市民化。除经济因素外,外来流动人口在工作地的融合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在推动城市外来流动人口市民化进程中,一方面应在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外来流动人口在城市的身份定位和认同感;另一方面应在全国不同城市快速搭建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引导和促进城市外来流动人口在工作地实现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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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数据平台(www.http://chinaldrk.org.cn)提供。
问卷调查中,还有一类是回户籍地所属的地级市购房,本文将该选项与回户籍地的县(市、区)购房进行了合并。
根据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将深圳划分为特大城市。
因为青岛、厦门分别相当于山东省和福建省的省辖市,本文将这两个城市与郑州、成都归为一类进行分析。
由于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没有市内跨县流动的务工人员样本,因此本文的实证没有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