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仁宗景祐三年 (1036年),欧阳修贬为夷陵 (今湖北宜昌) 县令,自京师舟行至荆南,按日记述旅程,写成行记《于役志》(以下简称《志》) 一卷。此作篇幅短小,叙事简略,南宋周必大主持编刻《欧阳文忠公集》收入 (卷一二五),后缀跋语,明谓其“非著述”,①故在著作的意义上,自来少人关注。②迄今为止,似乎惟有德国学者梅绮雯 (Marion Eggert) 曾简单论及《志》的写法 (见后)。实则欧氏行文之不苟处,颇表现出他所体认的“春秋笔法”。本文试更进一步,探究《志》文写作特点及其学术资源,并由是出发,就欧阳修《春秋》学的特色、意义作一阐论。
一 纪实与表态:《于役志》两大写作旨趣《志》文写法上的特征,可从两方面加以考察:
(一) 剪裁梅绮雯的讨论集中于此点,称其纪事虽然“干瘪”,主题却极明确:
该文叙述欧阳修1036年因政治原因被贬谪而踏上去夷陵任新职的征途。但它不是以作者的启程,而是以短短几天内就有两位志同道合者先行被谪贬为开端。文章的核心内容自始至终都是酒宴:这些朋友以及他自己的告别会邀请的亲友和途中来访的其他支持者,并介绍他们与他的朋友们相识。展现在读者眼前的不是旅行本身,而是一张密织的个人关系网。被迫而作的旅行并没有损伤这张网,而是为其进一步密实创造了机会。③
这段话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志》文不直接从欧阳修本人动身写起,而在开篇之初,先交代范仲淹出知饶州、余靖贬筠州、尹洙贬郢州以及友朋数次饯行情况。此非宋人同类行记写作之常规。④欧氏遭贬,起因即在为范仲淹被谪鸣不平,致书责让司谏高若讷,余、尹同受范氏牵连。①这样开篇,等于为自身行程勾勒出一个完整的政治背景,脱离了就事论事的写法,意蕴较深。更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四人相继被贬,罪名即是结为朋党。《宋会要辑稿》载余靖事:“(景祐三年五月) 十五日,秘书丞、集贤校理余靖 (原抄作“华”) 落职监筠州酒税,坐与范仲淹互相朋党、妄有奏陈故也。”②欧阳修贬官制词也说:“近者范仲淹树党背公,……尔托附有私,……恣陈讪上之言,显露朋奸之迹。”③置身此等政治气压下,备录互聚饯别情形,倘不及送,犹须追赶一程,④毫不讳言彼此交情甚笃。字里行间,隐然可见不服罪的倔强意态。第二,《志》文沿途内容,主要是友辈会聚饮宴。明代王慎中已指出:“此公酒肉账簿也,亦见史笔。”⑤梅绮雯更指出其侧重点偏离了“旅行本身”,题材选择具有一定特殊性。这一选择正如梅氏所言,意在表明谪行万里,非但无损交游,反而创造了扩大交游的机会,一种“吾道不孤”之感呼之欲出。
由《志》的开端与全篇观之,写时当经斟酌,非尽草草漫笔。但其结束于九月壬辰 (十七日)“次公安渡”,尚未抵达夷陵,则一直难以索解,常被看作阙略不完。如此便与前文工拙悬隔,衡之情理不易说通,这种观点恐须辨正。欧阳修在荆南 (江陵府) 致书尹洙,称“沿汴绝淮,泛大江,凡五千里,用一百一十程,才至荆南”;致书薛仲孺,又称“沿汴绝淮,泛大江,凡五千里,一百一十程,才至荆南”,⑥表述基本无异,皆视这一百一十程为一次首尾完具的旅行。此处“程”的概念是一关键。若照途程核算,无论如何少于一百一十之数。惟一的解释,只能是指在路时日,而无关乎途程。公安渡接近府治江陵,已在江陵府境内。据《志》,欧氏于五月二十八日正式离京,九月十七日到公安渡,每月取成数,按三十日计,⑦共一百一十日,恰符其所言“一百一十程”。这期间自然不是每天都在走的,如六月在楚州,便勾留了十五天。⑧辨明这点,则知欧阳修正将公安渡定作抵达江陵府的终点。《志》文以是收尾,自有道理。然而仍然要问,为何江陵而非夷陵会成为记述的终点呢?此地离夷陵不远,上引欧氏致薛仲孺书谓:“今至此,向夷陵江水极善,亦不越三、四日可到。”其停留时间也不长,统共未及十日。故以江陵代夷陵作一收束,非不可能。这里趁便略考欧氏到任时间。《与尹师鲁第二书》道:“十月二十六日到县。”诸本皆无异文,今人承袭其说。⑨然而种种迹象显示,“十月”极为可疑。《志》文纪事止于九月十七日,周必大本跋语称:“自公安后,阙而不录。既以十月二十六日到官,则留荆约旬余,正庭参转运时也。”但若十月底方至,则距九月十七日抵公安,是“月余”而非“旬余”了。《志》前文载九月己卯 (四日),“至岳州,夷陵县吏来接,泊城外”,已与属吏会合。所谓“庭参转运”,指在江陵参谒荆湖北路转运使,此为例行公务,一过即可。欧氏在此别无他事,携夷陵属吏一住月余,不赴任所,可能性极低。《与尹师鲁第二书》紧接着道:“倏兹新年,已三月矣。”十月二十六日至新年仅两月,又与后文不合。足见“十”绝为错字,他到夷陵应在九月二十六日,适与周必大等所言“约旬余”相契。自江陵至夷陵须三四日,则在前一地停留,总在七日以内。更重要的是,欧阳修自觉把参谒转运使当成某种转折点。《与尹师鲁第一书》说:“昨日因参转运,作庭趋,始觉身是县令矣。”此书之末写道:“秋寒矣,千万保重。”也可证其参拜上官,在九月不在十月。这使他在遭贬以后,首度对身份变化产生实感。反观《志》文,恰好记录了他兴起贬谪之感以前的完整行程,以后则“阙而不录”,界线分明。叙事终点之设定,同样流露出对此次贬官的不驯服态度。
(二) 措辞《志》文措辞颇有用意,举两例以明之:一是称名与称字之异。称字较亲切,称名较持重,欧阳修沿途交接多为朋辈,称字远多于称名。称名者或关系较疏,或尚无功名。前一种如五月丁未 (三十日),“次南京。明日 (六月一日),留守推官石介、应天推官谢郛、右军巡判官赵衮、曹州观察推官蒋安石来,小饮于河亭”。对比七月两则纪事:辛巳 (五日),“与伯起饮遡渚亭,会者集贤校理王君玉 (琪)、大理寺丞许元、太常寺太祝唐诏、祠部员外郎苏仪甫 (绅)”;壬午 (六日),“仪甫来,小饮观风亭,会者许元、唐诏、君玉。伯起先归”。同是途中初会,同是冠以官职,后两则王琪等人称字,许元、唐诏称名,亲疏有别,一以贯之;前一则诸人却均称名。其中石介之例值得略作探究。他和欧氏同年进士,①之前屡有交集。景祐二年 (1035),欧阳修尝与他书信往返论学;②岁末又因杜衍先荐举石氏为御史台主簿,后罢而不召,贻书责之。③范仲淹、欧阳修等人获罪,石介也寄诗以表支持。④可此时在欧氏心目中,其大约尚不与于知交之列。上一年论学两信,不以其骛奇、偏激、自恃诸病为然。这次相会,也写明“次南京”字样。《志》文记录抵某地,有“次”与“至 (至于)”两种说法。次者,临时停留之谓,不在既定泊船计划内。通览《志》文,凡言“次”,所至均无友朋约聚。⑤石介自景祐元年 (1034) 起,便调任南京 (今河南商丘) 留守推官兼提举应天府书院,⑥欧阳修不会不知。此行事先却未图一聚,两人交谊浅深,由此可窥一斑。称其名不称其字,正表示出某种“微意”。后一种如五月庚子 (二十三日),“夜饮君贶家,会者公期 (薛仲孺)、君谟 (蔡襄)、武平 (胡宿)、秀才范镇”;甲辰 (二十七日),“秀才韩杰居河上,亦来会宿”;六月甲戌 (二十七日),“秀才陈策来自京师,夜见余于楚望亭”;七月己卯 (三日),“至于扬州,遇秀才廖倚”;乙酉 (九日),“小饮秀才吕有家”,诸例中秀才均称名。第一例余人皆以字相称,独于范镇不然,在官员和布衣之间,划出一条明显分界。这一条件下称名,可以肯定无涉交谊,因为第四例的廖倚,与欧阳修早有交往。后者明道二年 (1033)《送廖倚归衡山序》说:“予尝以上计吏客都中,识君于交逵,辱之以友益。当君之西也,获饯于国门。及夫斯来,又相见于洛,道语故旧,数日乃行。”⑦欧氏时任西京 (今河南洛阳) 留守推官,同年正月“以吏事如京师”,⑧即《序》所谓“以上计吏客都中”。欧、廖订交,至《志》文所记时已逾三年,且据送序所述,关系匪浅。故知在此称名而不称字,纯因廖倚身份使然,无关其他。要之两种称名方式,前者体现出作者若干主观态度,后者则体现出对若干客观事实、秩序的承认,各尽其用。
二是每以“始”字,点明行程中的许多第一次。仔细推究,这些提点多有含意。除了结识新交,还有其他一些较郑重的用法。如六月甲寅、乙卯、丙辰 (七、八、九日),“独在泗州,始食淮鱼”。欧阳修自言一路沿汴绝淮,而泗州 (今江苏盱眙) 为“四达之州”,北控汴水,南临淮水,恰是一个转换点。⑨在此特标“始食淮鱼”,意正在提示水路变化。六月己未 (十二日),“始见安道 (余靖) 于舟中”。欧、余同因一案获罪,贬途相逢,其珍重为何如,不言可喻。同日“始食瓜”,六月乙丑 (十八日),“始见荷花”,则标明节候。六月甲戌 (二十七日),“陈从益来自京师,见余于舟中,始闻君谟动静”。蔡襄在范、余、尹、欧接连被贬后,作《四贤一不肖》组诗咏其事,“布在都下,人争传写”。⑩中咏欧氏一首,有“谪官一邑固分耳”之句,①是时贬官之命已下。欧阳修五月二十日得命,二十八日出发,未必及见此作,更不可能亲身感受该诗所引发的轰动。《志》说始闻“动静”,当即指这件大事而言。八月癸酉 (二十八日),“家兄 (欧阳昞) 来见余于 (令狐) 修己家。始中酒,睡兄家”。欧氏沿途三月,饮宴无算,至此家人相见,方始纵意一醉,情怀可想而知。这些“始”字领起的记叙,或别有怀抱,或标示重要事实,皆非泛泛之言。
据上分析,《志》文显有两大写作旨趣:揭明事实要素,表示作者态度。然而另一方面,行文总体却十分克制。前引“始闻君谟动静”一条,涉及这次被贬的后续震荡,如此切身之事,也只一句带过。又如六月十二日途遇余靖,次日“小饮舟中,会者元均、春卿、安道”,语及盘桓始末,仅此而已。据《与尹师鲁第一书》载,欧、余这两日“谈祸福事甚详”。②此处“祸福事”即同《书》上文所论,声援范仲淹之举得失所在。当日对话必极剀切,《志》文却一字未提。由是观之,下笔真可谓惜墨如金了。
二 欧阳修所理解的“春秋笔法”《于役志》含意深微而措辞克制的表述方式,容易令人联想到欧阳修致意再三的“春秋笔法”。揆之时日,贬谪夷陵前后,恰是他规摹“春秋笔法”修史的发轫期。抵达夷陵次年,《与尹师鲁第二书》商讨合撰事宜,叙及:“前岁所作《十国志》,盖是进本,务要卷多。今若便为正史,尽宜删削,存其大要;至如细小之事,虽有可纪,非干大体,自可存之小说,不足以累正史。”可知欧氏在京中便已着手修史,但当日纪事惟求完备,尚无深意在内;到夷陵不久,有意改写成正史,这时已然考虑置入“褒贬”,表达自身态度,故同《书》下文又说:“吾等弃于时,聊欲因此粗伸其心”。③其《春秋论》三篇和《春秋或问》均写于是年,系统论述了他理解的“春秋笔法”。《志》文之作,与其“春秋学”思考大致同步。揆之体例,《志》文排日叙事的方式,也较宜“春秋笔法”施展。欧阳发等《先公事迹》称:“先公既奉敕撰《唐书》纪、志、表,又自撰《五代史》七十四卷,其作本纪,用《春秋》之法,虽司马迁、班固皆不及也”,④明言欧阳修撰《新唐书》《新五代史》,“春秋笔法”多集中在本纪部分。欧氏门生徐无党注《新五代史》,⑤阐发作意,九成以上附在本纪,也可旁证此言非虚。《春秋》系编年体,排日叙事,正史中独有本纪与之体式相合,因而成为“笔法”的主要依托。《于役志》可以类推。
当然,《志》与正史毕竟性质有别,具体写法异同互见,又须仔细辨别。例如着意剪裁,例如以“始”字点明一事之初起,正史都有同样考量。前者如《新五代史》(以下简称《史》) 本纪小序自揭标准:“本纪,因旧以为名,本原其所始起而纪次其事以时也。即位以前,其事详,原本其所自来,故曲而备之,见其起之有渐有暴也。即位以后,其事略,居尊任重,所责者大,故所书者简,惟简乃可立法。”⑥知其详略取舍,皆经衡量。后者如《史》卷二后梁开平四年春正月壬辰朔条:“始用乐。”徐注:“自唐末之乱,礼乐亡,至此始用乐,故书。”⑦“始”字用法,与《志》文如出一辙。欧氏诗言,“惟当记其始”,“是亦史官法”,⑧此之谓也。但《志》中称名与称字之异,因正史写人例必称名,便无从表现了。
然而,就核心旨趣言,《志》文无疑贯穿着“春秋笔法”的精神:揭橥事实与表达态度。欧阳修对“春秋笔法”的认识与实践,注重褒贬表态,论者多注意及之,毋待缕述。⑨追求纪实的另一面,关注者却寥寥无几,①有必要略加申说。
欧氏《魏梁解》说:“圣人之于《春秋》,用意深,故能劝戒切;为言信,然后善恶明。”②此文特别拈出求实 (“为言信”),列为《春秋》写法特征之一,不但同表态 (“用意深”) 区分开来,相对独立,且系劝善戒恶之前提,更为基本。证以其写作实践,这一倾向益发彰著。前引《史》文“始用乐”一条,欧阳修明确说过:“五代礼乐文章,吾无取焉;其后世有欲知之者,不可以遗也。”③足见他特标此事,绝无称美之意,纯粹是为保存史实。徐无党注屡次剖明这点。《史》卷二后梁开平二年六月壬寅条:“忠武军节度使刘知俊为西路行营招讨使,以伐岐。”徐注:“用兵之名有四:两相攻曰攻,以大加小曰伐,加有罪曰讨,天子自往曰征。随事为文,不得不异,非有褒贬也。”卷一二后周显德六年六月癸未条:“立皇后符氏。”徐注:“符氏无国爵,不曰‘立符氏为皇后’,嫌同于不正也。盖其位先定而后娶,故书曰‘立皇后符氏’,文理宜然,无褒贬也。”④两例均明言不含褒贬,考究用词,只为传达史实;第一例更为全书设定了一道通则。有时徐注但言“文理宜然”,也意在说明,此处遣词仅记事实,无涉褒贬。⑤欧《史》相对独立的求实蕲向,由此不难见出。
这一蕲向,究竟践行到何等程度?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先澄清其经学中“舍传从经”之说的实际指向。⑥欧阳修治经,一贯主张不拘传注,直就本文作解。⑦《春秋》在他看来,“经不待传而通者十七八,因传而惑者十五六”,⑧自然更强调直面经书,三《传》仅供参酌而已。传统意义的“春秋笔法”,重点在选词,往往言在此而意在彼,不可据字面义求之。那些字面外的意思,后人何从得知?渠道正在三《传》。欧氏拨落三《传》,直对经文,落实到诠释活动中,等于一空依傍,全以本经为准。而其解读特色,是总将经文字面义当作事实接受下来,不为迂曲之说。如论鲁隐公是正式即位抑或摄位、晋灵公为赵盾抑或赵穿所弑、许止是否亲弑许悼公,都运用这项原则。⑨以晋灵公一事为例。《春秋》宣公二年载:“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 (灵公)。”按《左传》同年记载,赵盾时为晋国执政,为避灵公残害出走,未逾国境,族人赵穿弑君,赵盾遂返,拥立晋成公,继续执政,“太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 (赵盾) 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公羊传》宣公六年论其笔法:“亲弑君者赵穿,则曷为加之赵盾?不讨贼也。”《穀梁传》宣公二年则说:“穿弑也,盾不弑,而曰盾弑,何也?以罪盾也。”后两书下文接叙晋国史官书赵盾弑君及后者反应,略同《左传》。⑩三《传》异口同声,晋灵公实死于赵穿之手,称赵盾弑之,只为表曝其罪。这个“弑”字,万不能看作事实。欧阳修却反之,指出若为赵穿所弑,“必先正穿之恶,使罪有所归,然后责盾纵贼,则穿之大恶不可幸而免,盾之疑似之迹获辨,而不讨之责亦不得辞。如此则是非善恶明矣。今为恶者获免,而疑似之人陷于大恶,此决知其不然也”。⑪故他认定,赵盾弑君真有其事,《春秋》原文“弑”字纯系纪实,如此自与历来成说相左。紧贴经文字面义释之,宁失于泥,不失于曲,这是欧氏说《春秋》之所以新解迭出的关键所在。
由于欧阳修领会的“春秋笔法”,是在字面层次把事实明述出来,他自己撰史,也便身体力行。“求实”蕲向发为实践,即指选用字面,要求直切史实。前举《新五代史》本纪及徐注数则,推敲“始”字、用兵之名或“皇后”字样位置先后,均以是否贴合事实为惟一判准。再举列传一例。《旧五代史·张宪传》载后唐太原之乱,“宪初闻有变,出奔忻州,而有司纠其委城之罪,(天成元年) 四月二十四日赐死于晋阳之千佛院”。《新五代史》本传重写结局:“宪出奔忻州,亦见杀。”①旧说称张宪为朝廷赐死,新说称其为乱兵杀害。欧氏尝与王回论及此处改动:“宪初节甚明,但弃城而走,不若守位而死,已失此节,则见杀与赐死同尔。”自知订正无改于人物褒贬。不过,就常理考量,“明宗初三日入洛,十日监国,二十日即位,宪二十四日死,初以此疑之。又本传言明宗郊天,宪得昭雪,则似非明宗杀之”。②理由析言之有二:其一,明宗登基数日,张宪即死,若系朝廷处置,未免过于迅速;其二,明宗登基后郊礼大赦,立刻为张宪昭雪,若系朝廷处置,态度变化如是之骤,未免令人费解。这两点皆属推断之词,并无确证,难成定论,无非较之旧说,更合情理些,欧阳修就果断改写。他的思索每向史实真相逼近一步,下语便亦步亦趋,加以变换,力求直接传达。由此足见,字面直述事实,不稍迂回,确是他命笔之际执行相当彻底的一项原则。
返观《志》文笔法,剪裁主要用于褒贬表态,措辞则兼涉纪实与褒贬。在称名与称字之异、以“始”字标示一事之初起两类例子中,既不乏表态,也存在若干无关褒贬、只表事实的写法,如布衣必称名、用“始”字点明节候等。在这戋戋一卷书里,欧阳修所认识的“春秋笔法”,贯彻颇为全面。
三 中唐以降《春秋》学新动向中的欧阳修众所周知,自中唐啖助、赵匡、陆淳开始,舍传从经的《春秋》学新风尚兴起;入宋后,孙复、刘敞等人承流接响,引申发挥,更使之蔚成气候。③尹洙、欧阳修则不止于阐发经义,又自觉付诸实践,“引入《春秋》义法以修史撰文”。④欧氏这方面的见解,必须置于这一学术脉络内来考察,方能显其特色。
上述诸家讨论《春秋》,皆注目于褒贬寓意,这点与前人无大违异,欧阳修也不例外。他和其他几家分歧,正在于如何理解经文的字面义。
先与中唐三家比较。陆淳掇拾啖助、赵匡之说,参以己意,撰为《春秋集传纂例》《微旨》《辨疑》三书。《四库提要》谓:“其论未免一偏,故欧阳修、晁公武诸人皆不满之。”⑤所谓欧阳修之不满,乃指《新唐书·啖助传赞》对三人的驳斥而言。此书列传实出宋祁手笔,⑥且篇末赞语维护三《传》,反对舍传从经,不合欧氏思想,可以决知与他无关。但赞语称:“啖助在唐,名治《春秋》,摭诎三家,不本所承,……赵、陆从而倡之,遂显于时。”⑦足见当日啖氏等人的《春秋》新解,已然播传人口,⑧欧阳修不会不知。可是遍检其文字,却无片言只语道及,态度耐人寻味。
就具体经学观念推求,《纂例》说:“夫子制作,本教中人,故简易其文,昭著其义。若能以质直见之,则不俟传注而自通矣。”①骤视之,与欧氏“圣言简且直,慎勿迂其求”②之类说法异口同声,实则所指大不一样。后者指经文可就字面义直接求解,而前者观下文举例,“言‘灭国’则知灭者之罪,见诸侯生名则知非复人君”云云,则指措辞有固定义例,一旦掌握这义例,则不难览文见意;然而并不代表,在字面层次即可一览无余。证以欧阳修所引鲁隐公、晋灵公、许悼公三事,啖助等人几乎如数接纳三《传》旧说,无所辨正,③态度与之迥异。陆淳《春秋集传微旨》卷中,又论及郑公子归生 (子家) 弑君事。《春秋》宣公四年载:“夏六月乙酉,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左传》述其原委:“公 (郑灵公) 怒,欲杀子公。子公与子家谋先。子家曰:‘畜老,犹惮杀之,而况君乎?’(子公) 反谮子家,子家惧而从之。夏,弑灵公。书曰:‘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权不足也。”杜预《集解》释此节笔法:“子家权不足以御乱,惧谮而从之,故书以首恶。”④陆淳从而发挥之:“子公,弑君之贼也,其恶易知矣;子家纵其为逆,罪莫大焉,书之以为首恶,所以教天下之为人臣者也。《春秋》之作,圣人本以明微,盖为此也。此与书赵盾之弑义同。”⑤子公弑君,而以“弑”字系于子家,与赵穿弑晋灵公,而以“弑”字系于赵盾,其事相类。陆氏明确将二者等量齐观,指出均是为表示某种褒贬,刻意脱离了字面层次的真实。这足以证明,他不认为《春秋》是追求在字面上直述史实的。
次与北宋三家比较。恰巧,欧阳修都为他们写过墓志。值得深思的是,涉及三人《春秋》学,用笔详略悬殊。关于刘敞,只在文末罗列著述时,举出相关书名,对其宗旨未置一言;关于尹洙,更仅以“长于《春秋》”四字匆匆带过;⑥惟独关于孙复,作了详细评述 (见后)。由是观之,三家学说的分量,在他心中轻重有别。
四库馆臣论刘敞《春秋意林》,称其“苦志研求,运意深曲”。⑦这是他治《春秋》的一贯作风。诠释既求深曲,自不甘为经文字面义所囿。不但如此,他更自觉与欧阳修论争。仍以赵盾是否亲弑晋灵公为例,《公是先生弟子记》卷四载其说:
欧阳永叔曰:“赵盾弑其君,加之‘弑’乎,诚弑之乎?”刘子曰:“加之尔。”“何以加之也?”曰:“不知贼之为谁而不得讨,可也;知贼之起也而力不能讨,可也;知贼矣,力足以讨矣,缘其亲与党而免之,是以谓之弑君也。”⑧
刘敞也判定,晋灵公实非死在赵盾手中,《春秋》这则纪事,不可依字面义解之。其持论素来如是,原不足异。⑨本节可关注处在于,起首特标欧阳修问语,隐有与其较量之意。欧氏求之字面,刘氏求之言外,解经之道固不相谋,这点宋人已然见及。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上谓:“文忠 (欧阳修) 论《春秋》,多取平易,而原甫 (刘敞) 每深言经旨。”⑩即一语抉破两人《春秋》学的歧异所在。
尹洙《春秋》学传世资料较少,但比之欧阳修,仍可窥见些许区别。他运用“春秋笔法”著《五代春秋》,清人王鸣盛加以指摘,提及:“唐庄宗已建尊号,国为唐矣,而于梁事中称为晋人,是其意将夺唐而与梁乎?”①王氏末句“夺唐与梁”的诛心之论,纯属误会,②前几句所述则为事实。《五代春秋》卷上“梁末帝”载:“(龙德) 三年 (923年) 三月,潞州李继韬以地来附。四月,晋人来取郓州。……(十月) 晋师迫京师。戊寅,帝崩于建国楼下。”③终后梁之世,皆以“晋”指称李存勖政权,直至叙后唐部分始改换提法。欧《史》的处理则不同。卷三《梁本纪》载:“(龙德) 三年春三月,潞州李继韬叛于晋,来附。夏闰四月,唐人取郓州。”④后句之“唐”即前句之“晋”。按同书卷五《唐本纪》载:“同光元年 (即龙德三年) 春三月,李继韬以潞州叛附于梁。夏四月己巳,皇帝即位,大赦,改元,国号唐。……(闰月) 壬寅,李嗣源取郓州。”⑤知后唐立国,时间介于李继韬叛去与李嗣源克郓州二事之间。欧氏前一则纪事,次句易“晋人”为“唐人”,其故在此。句下徐无党注:“唐建号而书‘唐人’者,因事而见尔。”益可证实乃刻意为之。欧阳修随史事演变,即时更换用字,尹洙则因循未改,表明后者对以字面明述史实,态度至少不若前者那样积极而彻底。
孙复的情形略须辨析。欧阳修《孙明复墓志铭》极意渲染其有功《春秋》:“先生治《春秋》,不惑传注,不为曲说以乱经。其言简易,明于诸侯、大夫功罪,以考时之盛衰,而推见王道之治乱,得于经之本义为多。” ⑥不惑传注,则直就经文索解;得于本义,按欧氏的理解,等于紧扣字面义。由此看来,两家学说,似若针芥之合,实则犹有推敲余地。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六嘉祐二年 (1057年) 十一月载:“殿中丞、国子监直讲孙复治《春秋》,……既疾,枢密使韩琦言于上,选书吏,给纸札,命其门人祖无择即复家录之,得书十五卷,藏秘阁。” ⑦所抄即孙氏《春秋尊王发微》一书。据欧阳修《墓志》,孙复卒于是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录《发微》在此以前。次年欧氏《与吴正肃公 (育)》言:“孙明复《春秋》文字,知在彼传录,欲告借一两册,或彼中已写了者,若或未写到者,皆得。此中一二笔吏闲坐,必不久滞。” ⑧下文有“某遂赴班荆,匆匆五七日不相见”语,嘉祐三年二月二日,辽遣使告其国母丧,欧氏为馆伴使,⑨ “遂赴班荆”指此。足证这时孙书尚未抄就,欧阳修更不可能备在案头。而欧《志》作于嘉祐二年十月孙复归葬之前,当时若获读其书,必已付抄胥过录,不应数月后又有借书之请。以此推之,《墓志》写成之际,欧阳修手头尚无孙复《春秋》学主要著述,未得充分参考。其说恐多有把自家立场,投射到传主身上的成分,当谨慎对待。
《四库提要》评价孙复此书:“大抵以深刻为主,……遂使孔庭笔削,变为罗织之经。” ⑩ “深刻”乃“罗织”之谓,可同时也反映出孙氏治经,力求透入数层的风格,如此自难局限于字面。其书论晋灵公、许悼公事,均未驳旧说之迂曲,可以觇其取向。⑪再举一例。《春秋》哀公二年夏载:“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据《左传》,此前卫灵公卒,蒯聩之子卫辄继立,蒯聩已然失其世子资格,而《春秋》此节犹以“世子”称之。⑫孙复《发微》释其意:“灵公既卒,辄又已立,犹称曩日之‘世子’,蒯聩当嗣,恶辄贪国叛父,逆乱人理,以灭天性,孔子正其名而书之也。” ①依他之见,犹称“世子”虽有违史实,却能表出对卫辄的贬斥,故而无妨。反过来,解读经文也未必纠缠于字面,或须求之于字面之外。这和尹洙当后唐已建号,而依然名之为“晋”,措置不无类似。②持较欧阳修寸步不离字面义的解经法,则格不相入。
啖助、赵匡、陆淳以后,中晚唐人治《春秋》,舍传从经者不下十余家。③及至北宋,孙、刘、尹、欧之前也不乏其人,寇准、范仲淹即可为例。④就现存文献看,在这一新动向内,欧阳修乃是首先提倡将经文字面义悬为判断基准者。对此后世赞成有之,反对有之,众说纷纭;⑤但当日此论一出,却寂无应和者。⑥欧氏《春秋》学的新异性,由是可见一斑。
紧贴字面以明经义,确当与否,是另一问题。欧阳修主张的价值在于,为舍传从经必将遭逢的困境,尝试提供一种解脱办法。按传注解经,传注本身会支撑其正当性;而一旦捐弃传注,便立刻出现一个问题:诠释既空无依傍,那么,判定其是非的标准何在?只能索之于诠释者自心,抑或别有相对客观的外在标准可循?答案若是前者,则经解的说服力嫌不足,所以,探求新的客观标准,就成了惟一出路。综览诸家之说,孙复、刘敞、尹洙在这方面几无所发明;啖助等人则试图重新归纳《春秋》的行文义例,以之作为立论基础,观《春秋集传纂例》之名,即可思过半矣。⑦这不失为一可行方案。不过,经文总有逸出义例外的表达,陆淳《纂例》卷八说:“经中一字,遍施于诸例而义不同者,惟‘人’字耳。其通凡成例者,义各见本例;其不可推以成例,而又不可别加褒贬者,亦用‘人’字以示义。” ⑧明言“人”字用法,颇有不能绳以义例处。因而单恃义例,难以照顾周全。更重要的是,归纳虽有其客观的一面,但仍杂有诠释者的心意作用在内,客观程度尚有提升空间。相较之下,欧阳修一以字面义为判准,这条原则,既可遍通之于全经而无碍,又因语词字面含义,共识度极高,也可消除对其客观性的质疑,就此而言,是一更优方案。要之,欧氏《春秋》学此一创举,乃在经学新风吹拂之下,重建解经客观标准的努力,其经学史意义端在于此。
而《于役志》的意义,则可分两个角度来说:第一,以文体而论,“古人日记存于今者,前此仅李翱《来南录》一篇”。⑨两作表面观之,皆简略无文,然而异于《来南录》的随手杂记,《志》文自有意图与写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经心之作,意味着古代日记体写作一次质的跃升。第二,以《春秋》学而论,《志》文与欧阳修新思路的酝酿基本同步,最早在写作实践层面,透露出相关线索。学界以往考察欧氏行文中的“春秋笔法”,都聚焦于正史或单篇碑志,两者均记他人之事。对《志》文义例的阐发,则进一步揭示,他在记录自身时,也曾有意运用这一笔法。此为别家所无,又使其自我带上了一抹特别庄重的色彩。欧阳修有言:“士之所负者愈大,则其自顾也愈重。” ⑩北宋士人意气风发之态,观此跃然纸上。《志》文写法,正堪为“自顾愈重”下一注脚。凡此种种表明,《于役志》的认识价值,是欧阳修其他文字所无法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