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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Vol. 49 Issue (2): 107-115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7.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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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成玮. 褒贬即从字面求——由《于役志》看欧阳修《春秋》学的特色[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49(2): 107-115.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7.02.011.
CHENG Wei. Seeking for the Implication of Praise or Censure just from Literal Meaning: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UYANG Xiu's Study of Chunqiu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Yuyi Records[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7, 49(2): 107-115.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7.02.011.

作者简介

成玮, 华东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 200062)
褒贬即从字面求——由《于役志》看欧阳修《春秋》学的特色
成玮    
(华东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 上海 200062)
摘要:欧阳修贬官夷陵时,记录赴任行程,撰《于役志》一卷。此作最早在著述层面,表现出他所理解的"春秋笔法"两大旨趣:字面纪实与褒贬表态。后者为治《春秋》者之共识,前者则为欧氏创见,是他置身于中唐以来"舍传从经"新学风之中,重建解经客观标准的一项努力,在经学史上自有意义。《于役志》用"春秋笔法"记自身之事,乃写作实践之一创新,相较欧阳修其他文字,具有独特的认识价值。
关键词欧阳修     《于役志》     春秋笔法     字面义     褒贬    
Seeking for the Implication of Praise or Censure just from Literal Meaning: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UYANG Xiu's Study of Chunqiu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Yuyi Records
CHENG Wei
Abstract: When he was exiled as the county magistrate of Yiling, OUYANG Xiu recorded his trip to Yiling in one volume of Yuyi Records(Records on Service). This book, for the first time, expressed his understanding of two purposes of the "writing styles of Chunqiu(Spring and Autumn Annals)": literally recording actual events and making praise or censure. While the latter was the consensus among the scholars of Chunqiu, the former was quite innovativ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history of Confucian classics studies since it revealed OUYANG's efforts to reestablish objective criteria of interpreting Confucian classics in the new academic trend of "following the classics directly after abandoning traditional annotations" since the Mid-Tang Dynasty. Yuyi Records is unique, in which OUYANG made an innovative writing practice by adopting the "writing styles of Chunqiu" to record his own experience.
Key words: OUYANG Xiu    Yuyi Records    writing styles of Chunqiu    literal meaning    praise or censure    

宋仁宗景祐三年 (1036年),欧阳修贬为夷陵 (今湖北宜昌) 县令,自京师舟行至荆南,按日记述旅程,写成行记《于役志》(以下简称《志》) 一卷。此作篇幅短小,叙事简略,南宋周必大主持编刻《欧阳文忠公集》收入 (卷一二五),后缀跋语,明谓其“非著述”,故在著作的意义上,自来少人关注。迄今为止,似乎惟有德国学者梅绮雯 (Marion Eggert) 曾简单论及《志》的写法 (见后)。实则欧氏行文之不苟处,颇表现出他所体认的“春秋笔法”。本文试更进一步,探究《志》文写作特点及其学术资源,并由是出发,就欧阳修《春秋》学的特色、意义作一阐论。

一 纪实与表态:《于役志》两大写作旨趣

《志》文写法上的特征,可从两方面加以考察:

(一) 剪裁

梅绮雯的讨论集中于此点,称其纪事虽然“干瘪”,主题却极明确:

该文叙述欧阳修1036年因政治原因被贬谪而踏上去夷陵任新职的征途。但它不是以作者的启程,而是以短短几天内就有两位志同道合者先行被谪贬为开端。文章的核心内容自始至终都是酒宴:这些朋友以及他自己的告别会邀请的亲友和途中来访的其他支持者,并介绍他们与他的朋友们相识。展现在读者眼前的不是旅行本身,而是一张密织的个人关系网。被迫而作的旅行并没有损伤这张网,而是为其进一步密实创造了机会。

这段话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志》文不直接从欧阳修本人动身写起,而在开篇之初,先交代范仲淹出知饶州、余靖贬筠州、尹洙贬郢州以及友朋数次饯行情况。此非宋人同类行记写作之常规。欧氏遭贬,起因即在为范仲淹被谪鸣不平,致书责让司谏高若讷,余、尹同受范氏牵连。这样开篇,等于为自身行程勾勒出一个完整的政治背景,脱离了就事论事的写法,意蕴较深。更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四人相继被贬,罪名即是结为朋党。《宋会要辑稿》载余靖事:“(景祐三年五月) 十五日,秘书丞、集贤校理余靖 (原抄作“华”) 落职监筠州酒税,坐与范仲淹互相朋党、妄有奏陈故也。”欧阳修贬官制词也说:“近者范仲淹树党背公,……尔托附有私,……恣陈讪上之言,显露朋奸之迹。”置身此等政治气压下,备录互聚饯别情形,倘不及送,犹须追赶一程,毫不讳言彼此交情甚笃。字里行间,隐然可见不服罪的倔强意态。第二,《志》文沿途内容,主要是友辈会聚饮宴。明代王慎中已指出:“此公酒肉账簿也,亦见史笔。”梅绮雯更指出其侧重点偏离了“旅行本身”,题材选择具有一定特殊性。这一选择正如梅氏所言,意在表明谪行万里,非但无损交游,反而创造了扩大交游的机会,一种“吾道不孤”之感呼之欲出。

由《志》的开端与全篇观之,写时当经斟酌,非尽草草漫笔。但其结束于九月壬辰 (十七日)“次公安渡”,尚未抵达夷陵,则一直难以索解,常被看作阙略不完。如此便与前文工拙悬隔,衡之情理不易说通,这种观点恐须辨正。欧阳修在荆南 (江陵府) 致书尹洙,称“沿汴绝淮,泛大江,凡五千里,用一百一十程,才至荆南”;致书薛仲孺,又称“沿汴绝淮,泛大江,凡五千里,一百一十程,才至荆南”,表述基本无异,皆视这一百一十程为一次首尾完具的旅行。此处“程”的概念是一关键。若照途程核算,无论如何少于一百一十之数。惟一的解释,只能是指在路时日,而无关乎途程。公安渡接近府治江陵,已在江陵府境内。据《志》,欧氏于五月二十八日正式离京,九月十七日到公安渡,每月取成数,按三十日计,共一百一十日,恰符其所言“一百一十程”。这期间自然不是每天都在走的,如六月在楚州,便勾留了十五天。辨明这点,则知欧阳修正将公安渡定作抵达江陵府的终点。《志》文以是收尾,自有道理。然而仍然要问,为何江陵而非夷陵会成为记述的终点呢?此地离夷陵不远,上引欧氏致薛仲孺书谓:“今至此,向夷陵江水极善,亦不越三、四日可到。”其停留时间也不长,统共未及十日。故以江陵代夷陵作一收束,非不可能。这里趁便略考欧氏到任时间。《与尹师鲁第二书》道:“十月二十六日到县。”诸本皆无异文,今人承袭其说。然而种种迹象显示,“十月”极为可疑。《志》文纪事止于九月十七日,周必大本跋语称:“自公安后,阙而不录。既以十月二十六日到官,则留荆约旬余,正庭参转运时也。”但若十月底方至,则距九月十七日抵公安,是“月余”而非“旬余”了。《志》前文载九月己卯 (四日),“至岳州,夷陵县吏来接,泊城外”,已与属吏会合。所谓“庭参转运”,指在江陵参谒荆湖北路转运使,此为例行公务,一过即可。欧氏在此别无他事,携夷陵属吏一住月余,不赴任所,可能性极低。《与尹师鲁第二书》紧接着道:“倏兹新年,已三月矣。”十月二十六日至新年仅两月,又与后文不合。足见“十”绝为错字,他到夷陵应在九月二十六日,适与周必大等所言“约旬余”相契。自江陵至夷陵须三四日,则在前一地停留,总在七日以内。更重要的是,欧阳修自觉把参谒转运使当成某种转折点。《与尹师鲁第一书》说:“昨日因参转运,作庭趋,始觉身是县令矣。”此书之末写道:“秋寒矣,千万保重。”也可证其参拜上官,在九月不在十月。这使他在遭贬以后,首度对身份变化产生实感。反观《志》文,恰好记录了他兴起贬谪之感以前的完整行程,以后则“阙而不录”,界线分明。叙事终点之设定,同样流露出对此次贬官的不驯服态度。

(二) 措辞

《志》文措辞颇有用意,举两例以明之:一是称名与称字之异。称字较亲切,称名较持重,欧阳修沿途交接多为朋辈,称字远多于称名。称名者或关系较疏,或尚无功名。前一种如五月丁未 (三十日),“次南京。明日 (六月一日),留守推官石介、应天推官谢郛、右军巡判官赵衮、曹州观察推官蒋安石来,小饮于河亭”。对比七月两则纪事:辛巳 (五日),“与伯起饮遡渚亭,会者集贤校理王君玉 (琪)、大理寺丞许元、太常寺太祝唐诏、祠部员外郎苏仪甫 (绅)”;壬午 (六日),“仪甫来,小饮观风亭,会者许元、唐诏、君玉。伯起先归”。同是途中初会,同是冠以官职,后两则王琪等人称字,许元、唐诏称名,亲疏有别,一以贯之;前一则诸人却均称名。其中石介之例值得略作探究。他和欧氏同年进士,之前屡有交集。景祐二年 (1035),欧阳修尝与他书信往返论学;岁末又因杜衍先荐举石氏为御史台主簿,后罢而不召,贻书责之。范仲淹、欧阳修等人获罪,石介也寄诗以表支持。可此时在欧氏心目中,其大约尚不与于知交之列。上一年论学两信,不以其骛奇、偏激、自恃诸病为然。这次相会,也写明“次南京”字样。《志》文记录抵某地,有“次”与“至 (至于)”两种说法。次者,临时停留之谓,不在既定泊船计划内。通览《志》文,凡言“次”,所至均无友朋约聚。石介自景祐元年 (1034) 起,便调任南京 (今河南商丘) 留守推官兼提举应天府书院,欧阳修不会不知。此行事先却未图一聚,两人交谊浅深,由此可窥一斑。称其名不称其字,正表示出某种“微意”。后一种如五月庚子 (二十三日),“夜饮君贶家,会者公期 (薛仲孺)、君谟 (蔡襄)、武平 (胡宿)、秀才范镇”;甲辰 (二十七日),“秀才韩杰居河上,亦来会宿”;六月甲戌 (二十七日),“秀才陈策来自京师,夜见余于楚望亭”;七月己卯 (三日),“至于扬州,遇秀才廖倚”;乙酉 (九日),“小饮秀才吕有家”,诸例中秀才均称名。第一例余人皆以字相称,独于范镇不然,在官员和布衣之间,划出一条明显分界。这一条件下称名,可以肯定无涉交谊,因为第四例的廖倚,与欧阳修早有交往。后者明道二年 (1033)《送廖倚归衡山序》说:“予尝以上计吏客都中,识君于交逵,辱之以友益。当君之西也,获饯于国门。及夫斯来,又相见于洛,道语故旧,数日乃行。”欧氏时任西京 (今河南洛阳) 留守推官,同年正月“以吏事如京师”,即《序》所谓“以上计吏客都中”。欧、廖订交,至《志》文所记时已逾三年,且据送序所述,关系匪浅。故知在此称名而不称字,纯因廖倚身份使然,无关其他。要之两种称名方式,前者体现出作者若干主观态度,后者则体现出对若干客观事实、秩序的承认,各尽其用。

二是每以“始”字,点明行程中的许多第一次。仔细推究,这些提点多有含意。除了结识新交,还有其他一些较郑重的用法。如六月甲寅、乙卯、丙辰 (七、八、九日),“独在泗州,始食淮鱼”。欧阳修自言一路沿汴绝淮,而泗州 (今江苏盱眙) 为“四达之州”,北控汴水,南临淮水,恰是一个转换点。在此特标“始食淮鱼”,意正在提示水路变化。六月己未 (十二日),“始见安道 (余靖) 于舟中”。欧、余同因一案获罪,贬途相逢,其珍重为何如,不言可喻。同日“始食瓜”,六月乙丑 (十八日),“始见荷花”,则标明节候。六月甲戌 (二十七日),“陈从益来自京师,见余于舟中,始闻君谟动静”。蔡襄在范、余、尹、欧接连被贬后,作《四贤一不肖》组诗咏其事,“布在都下,人争传写”。中咏欧氏一首,有“谪官一邑固分耳”之句,是时贬官之命已下。欧阳修五月二十日得命,二十八日出发,未必及见此作,更不可能亲身感受该诗所引发的轰动。《志》说始闻“动静”,当即指这件大事而言。八月癸酉 (二十八日),“家兄 (欧阳昞) 来见余于 (令狐) 修己家。始中酒,睡兄家”。欧氏沿途三月,饮宴无算,至此家人相见,方始纵意一醉,情怀可想而知。这些“始”字领起的记叙,或别有怀抱,或标示重要事实,皆非泛泛之言。

据上分析,《志》文显有两大写作旨趣:揭明事实要素,表示作者态度。然而另一方面,行文总体却十分克制。前引“始闻君谟动静”一条,涉及这次被贬的后续震荡,如此切身之事,也只一句带过。又如六月十二日途遇余靖,次日“小饮舟中,会者元均、春卿、安道”,语及盘桓始末,仅此而已。据《与尹师鲁第一书》载,欧、余这两日“谈祸福事甚详”。此处“祸福事”即同《书》上文所论,声援范仲淹之举得失所在。当日对话必极剀切,《志》文却一字未提。由是观之,下笔真可谓惜墨如金了。

二 欧阳修所理解的“春秋笔法”

《于役志》含意深微而措辞克制的表述方式,容易令人联想到欧阳修致意再三的“春秋笔法”。揆之时日,贬谪夷陵前后,恰是他规摹“春秋笔法”修史的发轫期。抵达夷陵次年,《与尹师鲁第二书》商讨合撰事宜,叙及:“前岁所作《十国志》,盖是进本,务要卷多。今若便为正史,尽宜删削,存其大要;至如细小之事,虽有可纪,非干大体,自可存之小说,不足以累正史。”可知欧氏在京中便已着手修史,但当日纪事惟求完备,尚无深意在内;到夷陵不久,有意改写成正史,这时已然考虑置入“褒贬”,表达自身态度,故同《书》下文又说:“吾等弃于时,聊欲因此粗伸其心”。其《春秋论》三篇和《春秋或问》均写于是年,系统论述了他理解的“春秋笔法”。《志》文之作,与其“春秋学”思考大致同步。揆之体例,《志》文排日叙事的方式,也较宜“春秋笔法”施展。欧阳发等《先公事迹》称:“先公既奉敕撰《唐书》纪、志、表,又自撰《五代史》七十四卷,其作本纪,用《春秋》之法,虽司马迁、班固皆不及也”,明言欧阳修撰《新唐书》《新五代史》,“春秋笔法”多集中在本纪部分。欧氏门生徐无党注《新五代史》,阐发作意,九成以上附在本纪,也可旁证此言非虚。《春秋》系编年体,排日叙事,正史中独有本纪与之体式相合,因而成为“笔法”的主要依托。《于役志》可以类推。

当然,《志》与正史毕竟性质有别,具体写法异同互见,又须仔细辨别。例如着意剪裁,例如以“始”字点明一事之初起,正史都有同样考量。前者如《新五代史》(以下简称《史》) 本纪小序自揭标准:“本纪,因旧以为名,本原其所始起而纪次其事以时也。即位以前,其事详,原本其所自来,故曲而备之,见其起之有渐有暴也。即位以后,其事略,居尊任重,所责者大,故所书者简,惟简乃可立法。”知其详略取舍,皆经衡量。后者如《史》卷二后梁开平四年春正月壬辰朔条:“始用乐。”徐注:“自唐末之乱,礼乐亡,至此始用乐,故书。”“始”字用法,与《志》文如出一辙。欧氏诗言,“惟当记其始”,“是亦史官法”,此之谓也。但《志》中称名与称字之异,因正史写人例必称名,便无从表现了。

然而,就核心旨趣言,《志》文无疑贯穿着“春秋笔法”的精神:揭橥事实与表达态度。欧阳修对“春秋笔法”的认识与实践,注重褒贬表态,论者多注意及之,毋待缕述。追求纪实的另一面,关注者却寥寥无几,有必要略加申说。

欧氏《魏梁解》说:“圣人之于《春秋》,用意深,故能劝戒切;为言信,然后善恶明。”此文特别拈出求实 (“为言信”),列为《春秋》写法特征之一,不但同表态 (“用意深”) 区分开来,相对独立,且系劝善戒恶之前提,更为基本。证以其写作实践,这一倾向益发彰著。前引《史》文“始用乐”一条,欧阳修明确说过:“五代礼乐文章,吾无取焉;其后世有欲知之者,不可以遗也。”足见他特标此事,绝无称美之意,纯粹是为保存史实。徐无党注屡次剖明这点。《史》卷二后梁开平二年六月壬寅条:“忠武军节度使刘知俊为西路行营招讨使,以伐岐。”徐注:“用兵之名有四:两相攻曰攻,以大加小曰伐,加有罪曰讨,天子自往曰征。随事为文,不得不异,非有褒贬也。”卷一二后周显德六年六月癸未条:“立皇后符氏。”徐注:“符氏无国爵,不曰‘立符氏为皇后’,嫌同于不正也。盖其位先定而后娶,故书曰‘立皇后符氏’,文理宜然,无褒贬也。”两例均明言不含褒贬,考究用词,只为传达史实;第一例更为全书设定了一道通则。有时徐注但言“文理宜然”,也意在说明,此处遣词仅记事实,无涉褒贬。欧《史》相对独立的求实蕲向,由此不难见出。

这一蕲向,究竟践行到何等程度?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先澄清其经学中“舍传从经”之说的实际指向。欧阳修治经,一贯主张不拘传注,直就本文作解。《春秋》在他看来,“经不待传而通者十七八,因传而惑者十五六”,自然更强调直面经书,三《传》仅供参酌而已。传统意义的“春秋笔法”,重点在选词,往往言在此而意在彼,不可据字面义求之。那些字面外的意思,后人何从得知?渠道正在三《传》。欧氏拨落三《传》,直对经文,落实到诠释活动中,等于一空依傍,全以本经为准。而其解读特色,是总将经文字面义当作事实接受下来,不为迂曲之说。如论鲁隐公是正式即位抑或摄位、晋灵公为赵盾抑或赵穿所弑、许止是否亲弑许悼公,都运用这项原则。以晋灵公一事为例。《春秋》宣公二年载:“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 (灵公)。”按《左传》同年记载,赵盾时为晋国执政,为避灵公残害出走,未逾国境,族人赵穿弑君,赵盾遂返,拥立晋成公,继续执政,“太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 (赵盾) 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公羊传》宣公六年论其笔法:“亲弑君者赵穿,则曷为加之赵盾?不讨贼也。”《穀梁传》宣公二年则说:“穿弑也,盾不弑,而曰盾弑,何也?以罪盾也。”后两书下文接叙晋国史官书赵盾弑君及后者反应,略同《左传》。三《传》异口同声,晋灵公实死于赵穿之手,称赵盾弑之,只为表曝其罪。这个“弑”字,万不能看作事实。欧阳修却反之,指出若为赵穿所弑,“必先正穿之恶,使罪有所归,然后责盾纵贼,则穿之大恶不可幸而免,盾之疑似之迹获辨,而不讨之责亦不得辞。如此则是非善恶明矣。今为恶者获免,而疑似之人陷于大恶,此决知其不然也”。故他认定,赵盾弑君真有其事,《春秋》原文“弑”字纯系纪实,如此自与历来成说相左。紧贴经文字面义释之,宁失于泥,不失于曲,这是欧氏说《春秋》之所以新解迭出的关键所在。

由于欧阳修领会的“春秋笔法”,是在字面层次把事实明述出来,他自己撰史,也便身体力行。“求实”蕲向发为实践,即指选用字面,要求直切史实。前举《新五代史》本纪及徐注数则,推敲“始”字、用兵之名或“皇后”字样位置先后,均以是否贴合事实为惟一判准。再举列传一例。《旧五代史·张宪传》载后唐太原之乱,“宪初闻有变,出奔忻州,而有司纠其委城之罪,(天成元年) 四月二十四日赐死于晋阳之千佛院”。《新五代史》本传重写结局:“宪出奔忻州,亦见杀。”旧说称张宪为朝廷赐死,新说称其为乱兵杀害。欧氏尝与王回论及此处改动:“宪初节甚明,但弃城而走,不若守位而死,已失此节,则见杀与赐死同尔。”自知订正无改于人物褒贬。不过,就常理考量,“明宗初三日入洛,十日监国,二十日即位,宪二十四日死,初以此疑之。又本传言明宗郊天,宪得昭雪,则似非明宗杀之”。理由析言之有二:其一,明宗登基数日,张宪即死,若系朝廷处置,未免过于迅速;其二,明宗登基后郊礼大赦,立刻为张宪昭雪,若系朝廷处置,态度变化如是之骤,未免令人费解。这两点皆属推断之词,并无确证,难成定论,无非较之旧说,更合情理些,欧阳修就果断改写。他的思索每向史实真相逼近一步,下语便亦步亦趋,加以变换,力求直接传达。由此足见,字面直述事实,不稍迂回,确是他命笔之际执行相当彻底的一项原则。

返观《志》文笔法,剪裁主要用于褒贬表态,措辞则兼涉纪实与褒贬。在称名与称字之异、以“始”字标示一事之初起两类例子中,既不乏表态,也存在若干无关褒贬、只表事实的写法,如布衣必称名、用“始”字点明节候等。在这戋戋一卷书里,欧阳修所认识的“春秋笔法”,贯彻颇为全面。

三 中唐以降《春秋》学新动向中的欧阳修

众所周知,自中唐啖助、赵匡、陆淳开始,舍传从经的《春秋》学新风尚兴起;入宋后,孙复、刘敞等人承流接响,引申发挥,更使之蔚成气候。尹洙、欧阳修则不止于阐发经义,又自觉付诸实践,“引入《春秋》义法以修史撰文”。欧氏这方面的见解,必须置于这一学术脉络内来考察,方能显其特色。

上述诸家讨论《春秋》,皆注目于褒贬寓意,这点与前人无大违异,欧阳修也不例外。他和其他几家分歧,正在于如何理解经文的字面义。

先与中唐三家比较。陆淳掇拾啖助、赵匡之说,参以己意,撰为《春秋集传纂例》《微旨》《辨疑》三书。《四库提要》谓:“其论未免一偏,故欧阳修、晁公武诸人皆不满之。”所谓欧阳修之不满,乃指《新唐书·啖助传赞》对三人的驳斥而言。此书列传实出宋祁手笔,且篇末赞语维护三《传》,反对舍传从经,不合欧氏思想,可以决知与他无关。但赞语称:“啖助在唐,名治《春秋》,摭诎三家,不本所承,……赵、陆从而倡之,遂显于时。”足见当日啖氏等人的《春秋》新解,已然播传人口,欧阳修不会不知。可是遍检其文字,却无片言只语道及,态度耐人寻味。

就具体经学观念推求,《纂例》说:“夫子制作,本教中人,故简易其文,昭著其义。若能以质直见之,则不俟传注而自通矣。”骤视之,与欧氏“圣言简且直,慎勿迂其求”之类说法异口同声,实则所指大不一样。后者指经文可就字面义直接求解,而前者观下文举例,“言‘灭国’则知灭者之罪,见诸侯生名则知非复人君”云云,则指措辞有固定义例,一旦掌握这义例,则不难览文见意;然而并不代表,在字面层次即可一览无余。证以欧阳修所引鲁隐公、晋灵公、许悼公三事,啖助等人几乎如数接纳三《传》旧说,无所辨正,态度与之迥异。陆淳《春秋集传微旨》卷中,又论及郑公子归生 (子家) 弑君事。《春秋》宣公四年载:“夏六月乙酉,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左传》述其原委:“公 (郑灵公) 怒,欲杀子公。子公与子家谋先。子家曰:‘畜老,犹惮杀之,而况君乎?’(子公) 反谮子家,子家惧而从之。夏,弑灵公。书曰:‘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权不足也。”杜预《集解》释此节笔法:“子家权不足以御乱,惧谮而从之,故书以首恶。”陆淳从而发挥之:“子公,弑君之贼也,其恶易知矣;子家纵其为逆,罪莫大焉,书之以为首恶,所以教天下之为人臣者也。《春秋》之作,圣人本以明微,盖为此也。此与书赵盾之弑义同。”子公弑君,而以“弑”字系于子家,与赵穿弑晋灵公,而以“弑”字系于赵盾,其事相类。陆氏明确将二者等量齐观,指出均是为表示某种褒贬,刻意脱离了字面层次的真实。这足以证明,他不认为《春秋》是追求在字面上直述史实的。

次与北宋三家比较。恰巧,欧阳修都为他们写过墓志。值得深思的是,涉及三人《春秋》学,用笔详略悬殊。关于刘敞,只在文末罗列著述时,举出相关书名,对其宗旨未置一言;关于尹洙,更仅以“长于《春秋》”四字匆匆带过;惟独关于孙复,作了详细评述 (见后)。由是观之,三家学说的分量,在他心中轻重有别。

四库馆臣论刘敞《春秋意林》,称其“苦志研求,运意深曲”。这是他治《春秋》的一贯作风。诠释既求深曲,自不甘为经文字面义所囿。不但如此,他更自觉与欧阳修论争。仍以赵盾是否亲弑晋灵公为例,《公是先生弟子记》卷四载其说:

欧阳永叔曰:“赵盾弑其君,加之‘弑’乎,诚弑之乎?”刘子曰:“加之尔。”“何以加之也?”曰:“不知贼之为谁而不得讨,可也;知贼之起也而力不能讨,可也;知贼矣,力足以讨矣,缘其亲与党而免之,是以谓之弑君也。”

刘敞也判定,晋灵公实非死在赵盾手中,《春秋》这则纪事,不可依字面义解之。其持论素来如是,原不足异。本节可关注处在于,起首特标欧阳修问语,隐有与其较量之意。欧氏求之字面,刘氏求之言外,解经之道固不相谋,这点宋人已然见及。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上谓:“文忠 (欧阳修) 论《春秋》,多取平易,而原甫 (刘敞) 每深言经旨。”即一语抉破两人《春秋》学的歧异所在。

尹洙《春秋》学传世资料较少,但比之欧阳修,仍可窥见些许区别。他运用“春秋笔法”著《五代春秋》,清人王鸣盛加以指摘,提及:“唐庄宗已建尊号,国为唐矣,而于梁事中称为晋人,是其意将夺唐而与梁乎?”王氏末句“夺唐与梁”的诛心之论,纯属误会,前几句所述则为事实。《五代春秋》卷上“梁末帝”载:“(龙德) 三年 (923年) 三月,潞州李继韬以地来附。四月,晋人来取郓州。……(十月) 晋师迫京师。戊寅,帝崩于建国楼下。”终后梁之世,皆以“晋”指称李存勖政权,直至叙后唐部分始改换提法。欧《史》的处理则不同。卷三《梁本纪》载:“(龙德) 三年春三月,潞州李继韬叛于晋,来附。夏闰四月,唐人取郓州。”后句之“唐”即前句之“晋”。按同书卷五《唐本纪》载:“同光元年 (即龙德三年) 春三月,李继韬以潞州叛附于梁。夏四月己巳,皇帝即位,大赦,改元,国号唐。……(闰月) 壬寅,李嗣源取郓州。”知后唐立国,时间介于李继韬叛去与李嗣源克郓州二事之间。欧氏前一则纪事,次句易“晋人”为“唐人”,其故在此。句下徐无党注:“唐建号而书‘唐人’者,因事而见尔。”益可证实乃刻意为之。欧阳修随史事演变,即时更换用字,尹洙则因循未改,表明后者对以字面明述史实,态度至少不若前者那样积极而彻底。

孙复的情形略须辨析。欧阳修《孙明复墓志铭》极意渲染其有功《春秋》:“先生治《春秋》,不惑传注,不为曲说以乱经。其言简易,明于诸侯、大夫功罪,以考时之盛衰,而推见王道之治乱,得于经之本义为多。” 不惑传注,则直就经文索解;得于本义,按欧氏的理解,等于紧扣字面义。由此看来,两家学说,似若针芥之合,实则犹有推敲余地。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六嘉祐二年 (1057年) 十一月载:“殿中丞、国子监直讲孙复治《春秋》,……既疾,枢密使韩琦言于上,选书吏,给纸札,命其门人祖无择即复家录之,得书十五卷,藏秘阁。” 所抄即孙氏《春秋尊王发微》一书。据欧阳修《墓志》,孙复卒于是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录《发微》在此以前。次年欧氏《与吴正肃公 (育)》言:“孙明复《春秋》文字,知在彼传录,欲告借一两册,或彼中已写了者,若或未写到者,皆得。此中一二笔吏闲坐,必不久滞。” 下文有“某遂赴班荆,匆匆五七日不相见”语,嘉祐三年二月二日,辽遣使告其国母丧,欧氏为馆伴使, “遂赴班荆”指此。足证这时孙书尚未抄就,欧阳修更不可能备在案头。而欧《志》作于嘉祐二年十月孙复归葬之前,当时若获读其书,必已付抄胥过录,不应数月后又有借书之请。以此推之,《墓志》写成之际,欧阳修手头尚无孙复《春秋》学主要著述,未得充分参考。其说恐多有把自家立场,投射到传主身上的成分,当谨慎对待。

《四库提要》评价孙复此书:“大抵以深刻为主,……遂使孔庭笔削,变为罗织之经。” “深刻”乃“罗织”之谓,可同时也反映出孙氏治经,力求透入数层的风格,如此自难局限于字面。其书论晋灵公、许悼公事,均未驳旧说之迂曲,可以觇其取向。再举一例。《春秋》哀公二年夏载:“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据《左传》,此前卫灵公卒,蒯聩之子卫辄继立,蒯聩已然失其世子资格,而《春秋》此节犹以“世子”称之。孙复《发微》释其意:“灵公既卒,辄又已立,犹称曩日之‘世子’,蒯聩当嗣,恶辄贪国叛父,逆乱人理,以灭天性,孔子正其名而书之也。” 依他之见,犹称“世子”虽有违史实,却能表出对卫辄的贬斥,故而无妨。反过来,解读经文也未必纠缠于字面,或须求之于字面之外。这和尹洙当后唐已建号,而依然名之为“晋”,措置不无类似。持较欧阳修寸步不离字面义的解经法,则格不相入。

啖助、赵匡、陆淳以后,中晚唐人治《春秋》,舍传从经者不下十余家。及至北宋,孙、刘、尹、欧之前也不乏其人,寇准、范仲淹即可为例。就现存文献看,在这一新动向内,欧阳修乃是首先提倡将经文字面义悬为判断基准者。对此后世赞成有之,反对有之,众说纷纭;但当日此论一出,却寂无应和者。欧氏《春秋》学的新异性,由是可见一斑。

紧贴字面以明经义,确当与否,是另一问题。欧阳修主张的价值在于,为舍传从经必将遭逢的困境,尝试提供一种解脱办法。按传注解经,传注本身会支撑其正当性;而一旦捐弃传注,便立刻出现一个问题:诠释既空无依傍,那么,判定其是非的标准何在?只能索之于诠释者自心,抑或别有相对客观的外在标准可循?答案若是前者,则经解的说服力嫌不足,所以,探求新的客观标准,就成了惟一出路。综览诸家之说,孙复、刘敞、尹洙在这方面几无所发明;啖助等人则试图重新归纳《春秋》的行文义例,以之作为立论基础,观《春秋集传纂例》之名,即可思过半矣。这不失为一可行方案。不过,经文总有逸出义例外的表达,陆淳《纂例》卷八说:“经中一字,遍施于诸例而义不同者,惟‘人’字耳。其通凡成例者,义各见本例;其不可推以成例,而又不可别加褒贬者,亦用‘人’字以示义。” 明言“人”字用法,颇有不能绳以义例处。因而单恃义例,难以照顾周全。更重要的是,归纳虽有其客观的一面,但仍杂有诠释者的心意作用在内,客观程度尚有提升空间。相较之下,欧阳修一以字面义为判准,这条原则,既可遍通之于全经而无碍,又因语词字面含义,共识度极高,也可消除对其客观性的质疑,就此而言,是一更优方案。要之,欧氏《春秋》学此一创举,乃在经学新风吹拂之下,重建解经客观标准的努力,其经学史意义端在于此。

而《于役志》的意义,则可分两个角度来说:第一,以文体而论,“古人日记存于今者,前此仅李翱《来南录》一篇”。两作表面观之,皆简略无文,然而异于《来南录》的随手杂记,《志》文自有意图与写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经心之作,意味着古代日记体写作一次质的跃升。第二,以《春秋》学而论,《志》文与欧阳修新思路的酝酿基本同步,最早在写作实践层面,透露出相关线索。学界以往考察欧氏行文中的“春秋笔法”,都聚焦于正史或单篇碑志,两者均记他人之事。对《志》文义例的阐发,则进一步揭示,他在记录自身时,也曾有意运用这一笔法。此为别家所无,又使其自我带上了一抹特别庄重的色彩。欧阳修有言:“士之所负者愈大,则其自顾也愈重。” 北宋士人意气风发之态,观此跃然纸上。《志》文写法,正堪为“自顾愈重”下一注脚。凡此种种表明,《于役志》的认识价值,是欧阳修其他文字所无法替代的。

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以下简称“李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905页。本文讨论《于役志》均据此本,以下不另出注。
以《于役志》为论题的学术文章,至今仅见一篇,着眼于行旅交通方面 (黄纯艳:《宋代官员的公务旅行——以欧阳修〈于役志〉为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
[德]梅绮雯:《游记》,[德]顾彬 (Wolfgang Kubin) 等:《中国古典散文》,周克骏、李双志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14页。
两宋赴官行记,皆可归入游观类。此类行记,并未形成太多固定格式。参看拙文《百代之中:宋代行记的文体自觉与定型》,《文学遗产》2016年第4期。
[宋]欧阳修:《与高司谏书》,洪本健校笺:《欧阳修诗文集校笺》(以下简称“洪笺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785—1791页。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三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第3838页。
引自[宋]胡柯:《欧阳修年谱》,李校本附录卷一,第2599页。
欧阳修:《于役志》:“乙未 (五月十八日),安道 (余靖) 东行,不及送。余与君贶 (王拱辰) 追之,不克。”
[明]陶珽重编:《说郛》(一百二十卷本) 卷六五引,[明]陶宗仪等编:《说郛三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031页。
欧阳修:《与尹师鲁第一书》,洪笺本,第1792页;《与薛少卿》,李校本,第2503页。
实则六月、七月均只二十九日,参看薛仲三、欧阳颐合编:《两千年中西历对照表》,上海:三联书店,1956年,第208页。
《志》称在楚州“凡十有七日”,是计入到达的六月己未 (十二日) 和动身的六月乙亥 (二十八日)。实际滞留未走者,共十五日。
洪笺本,第1795页;刘德清:《欧阳修纪年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84—85页。
[宋]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上:“石介守道与欧文忠同年进士,名相连,皆第一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46页。
欧阳修:《与石推官第一书》、《第二书》,洪笺本,第1763—1770页;(宋) 石介:《答欧阳永叔书》,陈植锷点校:《徂徕石先生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74—177页。
欧阳修:《上杜中丞论举官书》,洪笺本,第1179—1183页。
石介:《寄永叔》,陈植锷点校:《徂徕石先生文集》,第15页。
六月丁巳 (十日),“次洪泽,与刘春卿、同年黄孝恭相遇”,此为偶遇,并非事先约定。
陈植锷:《石介事迹著作编年》,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42—43页。
洪笺本,第1713页。
胡柯:《欧阳修年谱》,李校本附录一,第2598页。
欧阳修:《泗州先春亭记》,洪笺本,第991页;参看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宋辽金时期》,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第22页。
[宋]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二,吕友仁、李伟国点校:《渑水燕谈录 归田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5页。
[宋]蔡襄:《四贤一不肖诗·欧阳永叔》,吴以宁点校:《蔡襄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0页。
洪笺本,1793页。
洪笺本,第1796页;参看欧阳修《答李淑内翰书》《免进五代史状》,洪笺本,第1809页;李校本,第1706页。
李校本,第2628页。
此注出自谁手,间有异辞,陈尚君《欧阳修著述考》认为“初出欧意,师生切磋而定”,可从 (陈尚君:《陈尚君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72页)。
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一《梁本纪》,参看卷二《梁本纪》开平元年夏四月甲子条下徐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1、15页。
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二《梁本纪》,第21页。
欧阳修:《和圣俞李侯家鸭脚子》,洪笺本,第183页。
[清]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二一“欧史书法谨严”条,注意力基本都在其“寓褒贬”的一面,即可为证;王树民校证:《廿二史劄记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460—462页。
李建军《宋代〈春秋〉学与宋型文化》曾分疏欧阳修“春秋笔法”所含这两种不同旨趣,但未进一步论析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430—439页)。
洪笺本,第525页。
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五八《司天考》,第753页。
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二《梁本纪》、卷一二《周本纪》,第18、146页。
例如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二《梁本纪》开平元年五月条徐注、开平三年夏四月丙午条徐注,第16、19页。
“舍传从经”是形容中唐以来经学新风的模糊提法,事实上,这些解经者包括欧阳修,皆未全然舍弃传注旧说。关键变化在于,传注不再天然正确,而必须接受学者独立检视,合则留,不合则弃。这与以往对待传注的崇信态度,存在本质差别。确切而言,应该称为“传注权威性的失落”。但由于“舍传从经”这一概括,已然约定俗成,故本文仍沿用之。
欧阳修:《读书》,洪笺本,第247页。
欧阳修:《春秋或问》,洪笺本,第557页。
欧阳修:《春秋论上》,洪笺本,第546页;《春秋论中》即详论鲁隐公事,《春秋论下》即详论晋灵公、许悼公事,洪笺本,第549—551、552—556页。
[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第1866页上、第1867页中、第2229页中、第2412页中。
欧阳修:《春秋论下》,洪笺本,第552—553页。
[宋]薛居正:《旧五代史》卷六九《张宪传》,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1066页;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二八《张宪传》,第355页。
欧阳修:《与王深甫论五代张宪帖》,洪笺本,第1838页;《帖》中言本传所载昭雪事,见薛居正《旧五代史》卷六九《张宪传》,第1066页。
参看[清]纪昀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二六“春秋类小叙”,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328页。
李建军:《〈春秋〉义法与北宋古文运动——以尹洙、欧阳修为考察中心》,《国学研究》第3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48页。
纪昀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二六“陆淳《春秋集传纂例》”条,第333页。
参看[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四“《新唐书》”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03页。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二〇〇《儒学下·啖助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707页。
宋仁宗至和 (1054—1056) 中,王晢“据三《传》、注疏及啖、赵之学”,著《春秋通义》十二卷,也可为证;[宋]王应麟编:《玉海》卷四〇《艺文一〇》,武秀成、赵庶洋校证:《玉海艺文校证》,南京:凤凰出版社,2013年,第269页。王晢原作“王皙”,据《校证》所考改,同书第270页。
[唐]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八《杂字例第三十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6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04页下;参看卷一《啖氏集传注义第三》,同书第382页上。
欧阳修:《送黎生下第归蜀》,洪笺本,第32页;参看《获麟赠姚辟先辈》,同书第106—107页。
鲁隐公事,参看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二《公即位例第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6册,第392页上;晋灵公事,参看陆淳《春秋集传辨疑》卷八“(宣公二年) 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条,同书第659页下—660页上;许悼公事,参看陆淳《春秋集传微旨》卷下“(昭公) 十有九年夏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冬葬许悼公”条,同书第591页上。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69页上、中。
陆淳《春秋集传微旨》卷中“(宣公) 四年夏六月乙酉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6册,第575页上。
欧阳修:《集贤院学士刘公墓志铭》、《尹师鲁墓志铭》,洪笺本,第926—930页,第767页。
纪昀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二六,第337页。
[宋]刘敞、崔敦礼:《公是先生弟子记 刍言》,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1页。
参看刘敞:《公是先生弟子记》卷三,刘敞、崔敦礼:《公是先生弟子记 刍言》,第42—43页;刘敞《春秋权衡》“宣公”条,清同治十二年粤东书局重刻《通志堂经解》本,卷五第10页。
[宋]叶梦得:《避暑录话》,第11页。
[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九八“五代春秋”条,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922页。
[清]华湛恩《五代春秋志疑》有相反的观察:“至李氏即位,号曰‘后唐’,特书谥法曰‘神闵皇帝’,推崇异于四代,明乎梁不得以继唐,惟后唐可以继唐而无愧也。”清道光间吴江沈氏世楷堂刻本,“自序”第2页。《五代春秋》独于后唐诸帝,称“庄宗神闵皇帝”“明宗仁德皇帝”等,标出谥号;其余前后各中原政权君主,均仅称其庙号,如“梁太祖”“晋高祖”等,显然特别推尊后唐。王鸣盛的推论,恰与尹洙真实立场背道而驰。
[宋]尹洙:《五代春秋》卷上,上海图书馆藏清乾隆中刻本,第5页。
欧阳修:《新五代史》,第33页;第50—51页。
欧阳修:《新五代史》,第33页;第50—51页。
洪笺本,第747页。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495页。
李校本,第2373页。
刘德清:《欧阳修纪年录》,第309页。
纪昀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二六,第335—336页。
[宋]孙复:《春秋尊王发微》,清同治十二年粤东书局重刻《通志堂经解》本,卷七第2页、卷一〇第11页。同书论鲁隐公不书“即位”,则以尊周天子为由,异于“摄位”之旧说,卷一第1—2页。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55页下—2156页上。
孙复:《春秋尊王发微》,卷一二第2页;参看孙复《世子蒯聩论》(一)(二),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四〇一,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9册,第310—313页。
尹洙如此处理,只是格于行文体例,并无褒贬寓于其中,这点与孙复仍有差别。
陈来等:《中国儒学史·宋元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89
参看孙抃:《寇忠愍公准旌忠之碑》,《全宋文》卷四七五,第22册,第383页;孙复:《寄范天章书》(二),《全宋文》卷四〇一,第19册,第291页。
赞成者如[宋]黄震《黄氏日抄》卷六一评欧阳修《春秋论》,张伟、何忠礼主编:《黄震全集》,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869页。反对者如[宋]陈善《扪虱新语》上集卷二“欧阳公信经废传”条,[宋]俞鼎孙、俞经辑《儒学警悟》本,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675页;[宋]罗大经《鹤林玉露》甲编卷二“鲁隐公摄”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2页。
甚至欧阳修衣钵传人苏轼,也曾举出“隐公非摄”一条,点名反驳欧氏。[宋]苏轼《东坡志林》卷五“摄主”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14—115页。
参看姜广辉主编:《中国经学思想史》第二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786页。
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八《名位例第三十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6册,第501页下。
陈尚君:《欧阳修著述考》,《陈尚君自选集》,第378页。
欧阳修:《石曼卿墓表》,洪笺本,第6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