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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Vol. 49 Issue (2):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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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邓安庆. 德国启蒙哲学永不过时的三大遗产[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49(2): 21-26.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西方道德哲学通史研究”(项目编号:12 & DA122)
德国启蒙哲学永不过时的三大遗产
邓安庆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对启蒙的批判在我们当今的世界越来越成为某种时髦,但也正因为其“时髦”从而也就越来越容易跨出哲学的门槛之外而流于一般的意识形态。如果要在哲学的门内展开对启蒙的批判与诊断,我们还是要回到启蒙哲学经典作家的思想内容及其当时的社会语境,不能就现代性的当代困境而把现代所有罪恶的根源归之于一般的启蒙。就启蒙哲学在康德那里所达到的高峰而言,他所做的乃是将苏格兰人的趣味 (品位) 启蒙,英国人的科学启蒙和法国人的政治启蒙纳入到“理性批判”的哲学体系之中,以其“纯粹的”“先验逻辑”追问“经验东西”或“可欲的质料性东西”的先天可能性条件,从而使得“批判”的锋芒不是指向外部,而是针对理性自身的思想的和实践的前提与限度,从而构成了一种特有的“内在批判”。理性的“内在批判”催生出一种新的启蒙形式:“自我启蒙”。这种“自我启蒙”也就避免了一般流俗的到底“谁启蒙谁”的问题,而是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自身之中的“纯粹理性”对其世俗理性的“批判”与“启蒙”,这才是构成现代哲学之基石与门槛的东西。

这个门槛同时也就成为了现代哲学的一个通行证,无此证者不仅进入不了现代哲学之门,而且会被视为哲学上的“尚未成熟者”而需要继续受到主管者的“关怀”和“庇护”。康德所确立的这个门槛有三道防线:其一,理性自我批判的能力;其二,理性公开运用的勇气;其三,自由而正义的法治秩序。本文将简要证明,无论当今之世如何猛烈地批判启蒙,这三道防线已经构成启蒙哲学永不过时的遗产。

一 理性的自我批判能力

“启蒙”之所以需要“理性批判”,乃是因为理性存在者需要明了自身理性能力的前提及其限度,求知的人必先明了人类知识能力的前提“知究竟何以可能”、“哪些能知”、“哪些不可知”,对这些前提及其限度尚未明了之前,就去对他人进行“知识”的启蒙和教化,那就必将造成“愚昧”与“专制”,所以,“启蒙”如果是人类摆脱“蒙昧”与“专制”的出路,惟有进行自身的“理性批判”。

人类的愚昧首先是出于“无知”,克服“无知”当然需要“开启民智”,需要科学理性的启蒙,以普及科学知识,这一点无人能否认。所以,无论哪个民族,无论制度如何,都知道大力发展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当然算是知识的启蒙,但这种“启蒙”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之中,一般是不需要“理性批判”的,只需要知性接受。

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知识教育,又比传统的灌输式的知识教育进了一步。进步在哪里?主要就在于启蒙所倡导的“怀疑”与“批判”精神在教育中得到了贯彻。虽然中世纪的大学就确立了“自由七艺”的教学内容,但在神学一统天下的世界,知识教育想要摆脱教会所规定的那些教条信仰的内容,是很难达到的。个别具有怀疑和批判精神的人,倡导理性分析是信仰的前提,而非相反主张惟信仰才合理,往往都被斥之为“异端”,譬如阿伯拉尔,晚年只有在好心的修道院收留下才得以艰难生存。只有在启蒙之后,教育才真正摆脱了神学教条信仰的束缚,确立起以“科学知识”为基本内容的教育体系。而“科学知识”最重要的是培养人的理性分析的能力,从而是知识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育才有可能以追求“真理”为目标。在追求真理的基础上,判断是非的能力,区分善恶的能力,就都发生了一个根本的改变:从前必须依赖《圣经》的神学权威,以教会所信的是非为是非,以教会所信的善恶为善恶,因而迷信和愚昧在所难免,而现在,是非善恶的标准在于真理,在于理性。理性地看待事物,分析事物,在于我们的思维按照“逻辑”、按照“事实”,而不是按照权威的教条和利益来寻求事物因果性的理据,从而思想的自由在这种理性中就自发生长出来了。所以,真正的启蒙教育,乃是自由的教育,乃是科学理性精神的培育。只有这种精神,才是一切迷信和愚昧的天敌。

当“思想的自由”变成一项“权利”时,知识的获取途径就不再是“老师”或“大人”的灌输了,求知的主体自身获得“求知的能力”比之直接接受现成的“知识”是更加重要的事情,所以,启蒙的教育乃呼唤并促成“求知能力”和“科学方法”的训练进入教育的核心,并进而促成了“自主学习”和“批判性思维”的主体地位。由于这一进步,“真理”(或真知) 不再掌握在老师、“大人”等权威手中,它有其自身的理据,启蒙者和被启蒙者都是真理和真知的思想者、追求者和发现者,没有谁能垄断真理向他人直接灌输和教化。这是启蒙所造就的教育的进步。

在启蒙的这一进步中,人类深化了对“无知”的认识。“无知”不在于真的缺乏“知识”,而在于缺乏独立的“判断力”。康德发现,所有的知识都是“先天综合判断”,如果缺乏独立的“判断力”,那种从外部灌输进来从而被动接受的“知识”实际上还不是“真知”。如果要使自己具备“真知”,就必须培养自己的“判断力”。而“判断力”是需要“理性批判”的,因为所有“判断”需要有“前提”,特别是判断的“大前提”,涉及的是“普遍有效的原理”,做任何判断都需要发现并承认“普遍”意义上的“原理”。所以,“成熟的人”在做一个自主的判断之前,需要对自身判断所依赖的“普遍原理”进行“理性批判”的审视,以明确其“合理性”的根据及其限度,而“不成熟者”则往往不经过“理性批判”而只按照流行的意见、主管者的“意思”或某种自觉不自觉的“偏见”“直接拿来”一个“大前提”。通过判断使特殊的经验性材料纳入到“大前提”的“普遍原理”的框架之下,实现特殊东西的普遍化。所以,正是在是否能够自主地按照理性来作出一个判断时,出现了人的分化:有的人坚持理性批判,做出“实事求是”的理性判断,而不管这种判断会带来什么后果;而有人考虑到种种后果,宁可放弃判断,也不会承认那个为理性所要求的普遍原理。这就出现了康德在《什么是启蒙》的论文中所说的“不愿”和“不敢”成熟的人。有的人虽然具有丰富的现成知识,却由于不知道或不敢于做出理性的判断,导致的就是习惯于按照成见和权威的观念来做判断,久而久之造成新的愚昧和无知。

这种新的愚昧与无知,当然也还是一种“理性”,即“世俗理性”,我们中国人所说的“世故”,就是这种世俗理性的表现,现代的“工具理性”也是这种世俗理性。它在“利益”的算计面前不由自主地会表现出来。现在许多人把“世俗理性”的泛滥也归结为启蒙的缺失,但康德的启蒙哲学恰恰就在于以纯粹理性来为这种世俗理性立法,同时把它驱逐于意志立法的根据之外。可以说,康德的实践理性启蒙,就在于告诉人们,你要真正成为一个自由的人格,成为一个有尊严的人,你“应该”做的就是启用你身上具有的纯粹理性能力为你身上同样具备的世俗理性 (以情感、利益、主观任性为准则) 立法,使之自觉自愿地服从于可普遍化的法则。惟有如此,才能有实践理性的正确运用,才不会出现因误用自身的实践理性而使自身陷入世俗生活的不自由的牢笼。

实践理性的这种自我批判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成为康德启蒙的最大遗产,使他的实践哲学成为现代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和宗教哲学等等学科不可跨越的门槛。就像麦金太尔所说,现代伦理学无不从批判康德起家,但实际上所说的,无非就是康德所说的那些东西,就是这个道理。

这种对自身如何正确使用自身的知性和理性,以防止知性的误用导致的“强不知以为知”和理性的误用导致以意志的质料性原理来充当意志立法的根据之错误,是避免所谓的启蒙走向自身的“辩证法”的有力武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所揭露的“启蒙的辩证法”,说所有的“启蒙”都转向了自身的“反面”,一个被“启”的“蒙”,并没有带来一片“光明”,而是变成了另一个更难识别和摆脱的“蒙”(“蒙蔽”和“欺骗”):“启蒙消除了旧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即绝对的君王统治,但同时又在普遍的中介中,在所有存在和其他存在的关联中,使这种不平等常驻永存”;“每一种彻底粉碎自然奴役的尝试都只会在打破自然的过程中,更深地陷入到自然的束缚之中。”“正是获得自由的人最终变成了‘群氓’”,被启蒙了的大众,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加,变得更加易于支配和诱导。我们当然会承认,这种启蒙批判无疑是深刻而尖锐的,但是,我们许多人把它拿来作为我们应该放弃启蒙的证据,这难道是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的意思吗?如果他们的意思是放弃启蒙的自我理性批判,那他们的“社会批判理论”还会有其合理的根据吗?他们的思想究竟是对启蒙理性批判的推进还是倒退呢?

作为批判理论的代表,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绝不可能否认启蒙的自我理性批判能力,因为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康德的启蒙哲学本身就是在揭露理性的各种“辩证法”的。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就批判了善良意志的“自然辩证法”;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先验辩证论”对“知性”辩证法的揭露,构成康德完成其“哥白尼革命”的关键步骤;在《实践理性批判》对实践理性辩证法,即“德—福”二律背反问题的解决,使得他发展出了一种道德神学并继而有了“判断力批判”的使命。正是在“判断力”面前,无论是未成年者还是已经成熟起来的大人,都需要“自我启蒙”,需要在各种变化了的社会处境和历史条件下对自身的知识能力包括判断能力进行“理性批判”。缺乏这种对成熟的“心智”的世俗性的批判,任何“启蒙”都难以达到真正的“光明”,因为在世俗世界存在的人,虽然具备通向本体自由的可能,但深深扎根于心灵深处的“愚昧结构”或“根本恶”,这是比单纯的“无知”更可怕的力量,它使得人在世俗的力量面前,只要具备条件,专制、暴政、利益、疯狂等等都能够将人类那颗脆弱的求真之心蒙蔽起来,让其不敢、也不愿成熟起来,而宁可服从于“庇护者”的意愿来使用自身的理智。

这就涉及康德启蒙的第二个遗产:理性的公开使用。

二 理性公开运用的勇气

经过自我启蒙和理性的自我批判而成熟起来的人们,是否能够真正保持启蒙的成果而不再次堕入新的蒙昧之中,关键在于“勇气”。康德说,Sapereaude!(要敢于求知!) 要有勇气使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的座右铭。这当然是经典性的概括。但康德时代启蒙所展示出的问题是,具有了科学知识的“现代人”却“不愿”成熟、“不敢”成熟,它所引发的问题是,究竟责任在谁?或者说,究竟是什么导致了现代人不愿和不敢成熟?我们知道康德所说过的著名的话是:“当其原因不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不经他人引导就缺乏使用自己理智的决心和勇气时,这种不成熟的责任就在于自身。”而康德的这一说法在当时就遭遇到了哈曼的辛辣讽刺和激烈批判。哈曼说:“那么,这个被虚假地指责为不成熟的人的无能或过错究竟在哪里呢?在于他的懒惰和胆怯?不,在于他的监护人的盲目——他本来想看得见,因此他就必须对这个过错承担全盘责任。”哈曼进一步说:“不成熟的人们的那位盲目的监护人,当他手握一支庞大的、训练有素的军队来保证他的绝对正确和正统地位时,一个在火炉旁昏昏欲睡,却还在进行推理和沉思的人还能以什么样的良知指责他们胆怯呢?这是康德的启蒙在当时所遇到的最强烈的反驳了。对于这一反驳,我们今天如何认识康德所要求的“公开运用理性的决心和勇气”,这一要求是否过分,是否在我们今天过时了,我们得先从究竟什么是“理性的公开运用”谈起。

康德提出“理性的公开运用”是为了向君主证明,让大众“自由地自我启蒙”是最无害的,是促进启蒙的东西。他说,“这里到处都是对自由的限制。但何种限制妨碍启蒙?何种限制非但不妨碍、反而促进启蒙呢?——我的回答是:公开地运用他的理性任何时候都必须是自由的,而且唯有这种运用能在人类当中实现启蒙;但理性的私自运用通常被限制得很狭隘,虽则不致因此而特别妨碍启蒙的进步。而我所理解的公开运用他自己的理性 (Vernunft),是指某人作为学者在读者界的全体公众面前对其理性所作的运用。我把某人在一个委任于他的公职岗位或职务上对其理性所能作的运用,称为私自运用。准确地理解康德的这段话,明显地应该包含这两部分:后半部分讲什么是理性的公开运用,前半部分讲理性公开运用的条件是自由,就能站在康德的立场对哈曼的指责作出辩护了。

“公开运用”与“私自运用”自己的理性,至少有三个基本区分:一是作为学者身份区别于作为被委任于某一公职的成员,前者的职责是公开运用,后者在其受委任的岗位上使用,则为理性的私自运用;二是运用理性时所面对的对象不同,学者面对全体读者、全体大众,而私自运用是在受委任的职位上面对主管部门或上级;三是职责不同,一个军官在特定情况下对于上级下达的任务,只能服从,不能说三道四,甚至争辩,但他作为学者在平常事情,却有义务对军事上的失误进行评论,公开发表看法,交由大众来评判;一个牧师,作为教会聘请的公职人员,必须按照他所服务的教会教义,向教义班的学生及教徒作报告,但他作为学者,却完全有自由、甚至有使命把他对那个教义的缺点所作的深思熟虑的、充满善意的思想,以及他对更好地组织教会和宗教事务的建议传达给公众。

可见,康德所要求的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决心和勇气,一是对于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说,我们要能够具备跳出自己所受雇的特殊职业之外,作为一个公共“学者”纯粹出于理性而对事物做出真实判断的能力,这种决心和勇气才成就我们作为一个真正的理性存在者,具备理性的尊严;二是向君主证明,这种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启蒙,只有一个条件或要求,那就是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所有能称之为自由的东西中最无害的,因为它是公开地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而不要求任何别的东西;而且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处处都有其限制,如果君主能够立法把它限制在可允许的范围之内,那就更加无害了。所以关键在于,君主能顺应民意,把这种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制度化,才能真正体现一个现代君主的威严和使命。反之,想要人为地封锁理性的公开使用,阻挡人类进一步启蒙的步伐,将是一种违反人性的犯罪行为,因为人性本来的天职就在于继续启蒙的进步,使其扩大认识,清除错误。最后康德还语重心长地说,给公民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君主你有什么可怕的呢?你有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百万雄兵呀!

所以,通观康德这段关于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和勇气的谈话,他显然不是在哈曼所指责的那种极端专制、在君王的刺刀和大炮面前,要求我们勇敢地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也不是说在这种只要你公开运用了自己的理性就得坐牢杀头的情况下,你也要对自己缺乏公开运用理性的勇气而承担责任。他显然是在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时,同时要争取获得一种在法治保障下的自由运用理性的制度和条件。所以,这种“勇气”依然是在争取“让人自由”的规范秩序,而非在专制的枪炮下作无谓牺牲。

现代世界的历史实际上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种争取自由的勇气的可贵,凡是有勇气争取到了公开运用理性的国家,都成功地告别了封建专制,在法治保障下的自由和民主,也使得这些国家迅速成为世界性强国而进入了世界历史进程。凡是没有勇气争取到能够自由地公开运用理性的国家,都被世界历史大大地甩在后头。在此意义上,康德的“责在自身”的归责判断一点也未过时。

在康德之后的现代自由民主世界,思想自由、言论自由,都已普遍地进入一般国家的宪法,有了充分的法治保障。在此情况下,人们依然没有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的决心和勇气,依然想得到某个监护人的保护,不用自己“操心”生活中的“琐事”,而能够享受得到监护者给予的种种“合算”的好处和舒适。像康德说的那样,如果有一个好医生做我的监护人,我就不需要自己去挑选食物;如果有一个好牧师做我的监护人,我就不需要自己去做良心的决断了,如此等等,这依然不是因为启蒙的“虚假”和“欺骗”,而只能是康德所发现的“世俗理性”的“精明”。所以,谁也不能否认,这种无勇气成熟起来的责任是在自身。对此,康德尖锐地戳穿了这种世俗精明的愚蠢性:“这点小算盘早就被那个好心地监护你们的监护人注意到了”,“监护人首先是使他的家畜 (Hausvieh) 变得愚蠢,并细心地看护着它们,以免这些温顺的畜生竟敢向锁着它们的学步车外面哪怕是迈出一步,然后向它们指明,如果它们试图单独行走,就将遭受到危险”。这当然是那些自甘为奴者从来不愿也无勇气正视的。

当然,我们并非是要说,康德在他所倡导的理性公开运用的自由启蒙时,没有他的盲点,如刘易斯·亨齐曼所揭示出来的康德启蒙理性中的两个盲点,就非常准确而到位:“首先,康德根本没有意识到,当时与启蒙运动那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现代化过程 (生产力的发展,信念的理性化,官僚机构的成长,等等) 会逐渐渗入人类的人格,而且可能像福柯本来会说的那样把人‘标准化’,从而妨碍自主性。其次,他也没有意识到,自我必须发展在这里与个性和真实性相关的那种抵抗力,以免被淹没在对世界的理性化过程之中。”但这依然不是我们在今天要否定启蒙的理由,这些盲点本来就是在之后的历史进程中才能发现的,因而也只能在进一步的启蒙中才可解决。因而,彻底解决公开运用理性的勇气依赖于启蒙的第三个遗产的进一步完善。

三 自由而正义的法治秩序

无论是理性的自我批判还是理性的公开运用,都指向了启蒙理性的核心:自由。这种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地批判他人的自由,也不是私自运用理性的自由,而是自由的法治化,即在法治制度保障下的理性自由。这种自由之所以重要,乃是人性尊严的保障。这是现代哲学所达到的最伟大成就。人要活得像人,就得具备与人的理性相匹配的人格与尊严。古代哲学对人对尊严的承认,或者侧重于从人的出身、身份或内在德性,或者从人取得的财富、荣誉等外在事功,只有启蒙哲学认识到,如果没有法治保障下的人的自由,人的尊严是无法真正具有的。因此,与启蒙运动相伴随的,就是论证“自由的个人”如何在一种正义的法律秩序下结成政治共同体和伦理共同体以保障人类生活的价值和意义的实现。

为了解决自由个人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共同生活的正义,从莱布尼兹开始,德国政治哲学就采取了法治的框架,以法治秩序来确保正义,以自然法为基础来阐明法律的正义基础。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律正义乃至国家正义的论证,虽然在莱布尼兹身上还带有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痕迹,但其精神已经完全是启蒙的自由理性精神了。譬如在《单子论》中从那个具体个体性、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单子出发,推导出一个从“上帝恩典”中产生的“自然世界中的道德世界”,即体现出上帝之正义和慈爱的公正世界。他延续了15世纪后期德国大学和宗教改革中对以托马斯主义为代表的“唯实论”的“古代路线”(via antiqua) 的自然法理念的批判思路,这种理念是把自然中存在的永恒的形而上学的法律,视为上帝的意志和理性的表现,而莱布尼兹要证明的自然法的正义,实质上是由自然世界的必然的、前定的和谐中派生出来的,尽管在这个前定和谐中我们还看得见上帝的影子,但它已经不是由上帝的意志赋予这种正义以权威性,而是世界的存在结构作为绝对理性的结构决定的。尽管上帝的意志与理性法不可分离,但是从自然法对法律正义的论证,乃在于发现人法何以具有权威性的理由。与普芬道夫把意志看作上帝的自由不同,莱布尼兹为早期启蒙的自然法确立了这一根本的转向:理性才是上帝自由的形式,同时也是人类自由的形式。

正是在理性自由的基础上,启蒙确立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架构:个人自由、权利和尊严在追求正义的法治秩序中落实和实现。虽然具体的论证思路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分,有侧重以契约论为基础的社会正义论和以侧重历史文化的国家正义论之争,但基本的伦理原则——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相结合,在各家各派中达成了完全的共识。在这种现代共识基础上,无论后现代主义如何激烈地批判现代性,如何批判启蒙哲学,但谁也不可能否认和推翻现代所确立的自由与正义在法治构架下得以保障和实现这一文明的基石。于是,这一基石作为启蒙运动的基本遗产实际上成为了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

德国著名现代哲学家尼古拉·哈特曼在其《伦理学》中说康德哲学提出的“我能知道什么”“我应该做什么”和“我可希望什么”构成了现代哲学的“门槛”(Schwell)。Nicolai Hartmann:Ethik,Walter de Gruyter & Co.Berlin 1962,S.1。
Max Horkheimer,Theodor W.Adorno:Dialektik der Aufklaerung—Philosophische Fragment,13. Auflage,2001,Fischer Verlag,S.4、6、18、1
[德]”约翰·格奥尔格·哈曼:《致克利斯蒂安·雅科布·克劳斯的信》(1784),载[美]詹姆斯·施密特编:《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徐向东、卢华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49页。
[德]”康德:《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S.55.载Kant Werke,Band 9,Herausgegeben von Wilhelm Weischedel,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Darmstadt,1968。
刘易斯·亨齐曼:《自主性、个性和自我决定》,载[美]詹姆斯·施密特编:《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徐向东、卢华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13页。
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Monadologie,Französisch und deutsch Herausgegeben von Dietmar Till,Insel Verlag,1996,S.67.
参见Wenchao Li (Hg) Das Recht kann nicht ungerecht sein. Beiträge zu Leibnizs Philosophie der Gerechtigkeit,Frany Steiner Verlag,S.13—28:Die Rechtstheorie von Leibniz im Licht seiner Kritik an Hobbes und Pufendorf。
[英]克里斯·桑希尔:《德国政治哲学:法的形而上学》,陈江进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