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萨雷·贝卡里亚的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体现了18世纪启蒙时代特征的著作。和当时许多年轻人一样,贝卡里亚对于在欧洲范围内传播的各种启蒙话语怀有浓厚的兴趣,被其深深吸引。严格而言,意大利并非欧洲启蒙运动的中心,但书籍、思想和知识的传播使得当时全欧洲的开明知识群体有一种“共同体”的感觉。贝卡里亚在1766年给《论犯罪与刑罚》法文版译者莫雷莱神父的信中就曾说到:“我们有同样的追求和同样的爱好。这使我在自己那依然沉沦在古代祖先遗留的偏见中的祖国不再感到是个流放者。” ①在成名之前,他就和朋友彼得罗·韦里等人一起,成立了名为“拳头社”的小团体。他们常常聚会,阅读众多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并相互讨论。贝卡里亚从18世纪不同启蒙思想里汲取营养,并将其应用于对法律问题的讨论中。最终,在阅读、讨论和思考的基础上,《论犯罪与刑罚》得以问世。
一然而,由于意大利天主教会势力颇大,政府也相对保守,出于谨慎和自我保护,贝卡里亚最初不仅选择匿名出版该书,而且在书中他也很少提及同时代启蒙思想家的名字。②这为试图寻找其思想渊源的研究工作设置了障碍。不过,贝卡里亚在给莫雷莱的信中,提及了自己思想的部分来源:“我应当把我大部分思想归功于阅读《论法的精神》一书”,并指出爱尔维修、布丰、狄德罗、达朗贝尔及休谟对他的影响。③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封回信。贝卡里亚之所以会提及这些人,是因为莫雷莱在之前的信里提到他们;所以,也不排除贝卡里亚此举有客套的成分。不少研究者由此强调法国启蒙思想家,尤其是孟德斯鸠对于贝卡里亚思想的影响。除孟德斯鸠外,孔蒂亚克则对贝卡里亚的认识论产生了影响。卢梭的名字虽未出现于《论犯罪与刑罚》之中,但他的影响无疑是清晰可辨的。该书出版后,多明我会士法基内攻击贝卡里亚,称其为“意大利的卢梭”。①在解释社会及法律的出现时,贝卡里亚混杂了霍布斯、洛克及卢梭关于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话语,写道:“离群索居的人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法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主权。” “主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意志结合体的公意。”他还使用卢梭式的话语,指出: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变成少数人的工具,大部分民族只能等待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②由此,需要利用良好的法律来改变这种情况。虽然《论犯罪与刑罚》多讨论法制,少涉及政体,但贝卡里亚不时特意“偏离”主题,表达了对于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共和国的赞叹。和卢梭一样,贝卡里亚强调对于共和国的情感的价值。在他眼中,卢梭还是一位给“曾经迫害过他的人类带来光明的伟人”,尤其在教育方面,卢梭阐释了对人类真正有益的原则。更重要的是,从某种程度而言,贝卡里亚和卢梭一样,都希望建立起一个自由和平等的乌托邦。③只不过在贝卡里亚那里,这个理想的乌托邦是基于法律,并合乎现代商业社会的需要。这样,贝卡里亚的思想就离开了卢梭,与苏格兰启蒙运动相接近了。
二“随印刷术散播的哲学真理,激励了商业的发展。国与国之间通过贸易,展开了一场静谧的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这样的进步要归功于当前这个开明世纪。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④这段文字,可以成为理解贝卡里亚与苏格兰启蒙运动之间的思想联系的一条线索。
苏格兰启蒙思想的一大特色,是对于商业社会的思考。在贝卡里亚生活的时代,与苏格兰类似,意大利同样面临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商业社会转型的问题,这构成他与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共同的关注点。就思想的层面而言,“古今之争”以一种市民社会式的变体呈现出来。构成了这一争论的重要语境是公民人文主义。在18世纪的法国、苏格兰或其他地方,思想家们则利用它思考德行和奢侈之间的关系,进而对18世纪商业的发展及其后果进行评价。⑤传统话语强调:既然道德基于简朴,那么奢侈必然会带来腐败。休谟则对此进行了反驳,他宣称奢侈和商业进步增进了举止和教养。在休谟看来,举止和教养即使不是道德的一部分,也是道德的合理的替代品。
在思考这一流行于18世纪思想界的问题时,贝卡里亚显然受到了休谟的影响。他站在休谟及斯密一方,肯定现代商业社会的文明价值。贝卡里亚并不尚古,也不认为商业带来了腐化和堕落,相反,他认为商业文明会使民风渐趋温和,使人的心灵变得更善感和温柔。所谓的“古朴”和“信义”只是对迷信、背叛和残杀的美化。他为奢侈辩护,指出在一个良好的商业社会中,发展对奢侈的享乐是弥补不平等的必要措施,并写道:“了解两三百年前的历史和现代历史的人都能看到:从奢侈和生活的安逸中如何产生了最温和的美德:人道、慈善以及对人类错误的宽容。”⑥在对于商业社会的思考中,休谟、斯密都反复提及,一个商业社会要想良好地运转,法治和正义的规则执行是必需的;卡梅斯也强调要将苏格兰的法律改造成为适合商业社会的法律。而这些,正是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讨论的重要主题。
贝卡里亚的思考,受到了“人的科学”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他说休谟“深刻的形而上学”启迪了他。休谟指出,人性是理解所有问题的关键,而“任何重要问题解决的关键,无不包括在关于人的科学中间”。①“人的科学”同样成为贝卡里亚对政治、法律及刑罚的论述的基础。他接受了感觉论,认为人的情感、观念来自于感觉和印象;人的心灵不仅是活动的,而且不断与其他的心灵互动。他同样凸显情感和激情的地位,认为它们很大程度上控制着人的行为,并对道德和社会秩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政治道德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情感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情感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②在不少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如哈奇森、休谟和斯密那里,“激情”是一个中性词,有时可以和“情感”互换;贝卡里亚则更多将其仅限于“自利的激情”。他对人性的看法更具霍布斯的特色,强调人是自利的,在激情的作用下,个人的行为常常会违背公共利益,因此,需要一种“易感触的力量”,即刑罚,来抗衡这种激情,维护秩序的平衡。也正是“为了解决激情的冲突和利益的对立,才产生了公共效用的观念,以作为人类正义的基础”③。这样,贝卡里亚对于人性的讨论就和道德哲学联系在一起了。
值得指出的是,在“人的科学”中,“道德”一词的意义并不限于伦理层面,它来自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行为。④研究道德,也就是要研究人和社会所处的环境。因此苏格兰启蒙运动强调习俗、行为等因素的作用。贝卡里亚颇受这些思想的影响,认为人的心灵会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⑤。要让人的心灵变得更加柔和,更为善感,则需要一个安全、自由和正义的文明社会。此外,他还指出,人的行为和情感常常为“习惯”所左右,这些观点都成为他论述法律问题的重要基础。
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于道德和正义的论述并不一致。哈奇森认为道德感是人性的一种属性,人拥有一些道德能力,尤其是仁慈,自然法就是建立在这些秉性之上。以此为基础,人类总是趋于普遍善,即人类的道德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人的道德潜力得以充分发展,达到至善。哈奇森的道德观为休谟所拒绝。休谟则强调同情,认为正义是一种人为的美德,是协议的产物。它通过规则来支撑社会。这样,正义就成为一种消极的美德。
贝卡里亚的正义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类似的范畴中展开,并更接近于休谟。他将善和恶分成了宗教的、自然的和政治的三类。就政治道德而言,它并不恒定,受历史、环境、情感、观念的影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变化中的道德观念常常是混乱的,不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反而以激情和谬误为依据⑥,因而很难和正义完全等同。至于正义,贝卡里亚同样将其分为神圣正义、自然正义和“人类正义,或曰政治正义”;前两者是永恒不变的,而“人类正义,或曰政治正义,却只是行为和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间的关系,它可以根据行为对社会变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变化。……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⑦他将论述限制在人类正义方面,并将效用,即行为对社会有利,而非道德作为其基础。由此,作为正义的体现,法律应摆脱多变的道德概念的影响。法律需具有更多的科学特征,要明晰、精确而稳定。这样,贝卡里亚的思考就转入到法律这一主题。他将教会法以及对苏格兰启蒙思想影响颇深的自然法轻轻带过,把讨论集中于制定法。基于其“人类正义”的话语,贝卡里亚对于法律和刑罚的论述的出发点既非个人的权利,亦非行为人及行为本身,而是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这一点与休谟颇为类似。在贝卡里亚的论述中,政治社会中的正义也是人为的和消极的,是一种规则;法律维护着正义,也保护着安全和自由,这是法律的目的。于是,和休谟一样,贝卡里亚强调的是一种更具现代意义的自由,即法律下的自由,或消极的自由。这也使他和卢梭、亚当·弗格森等人拉开了距离。
三在人性、正义话语的基础上,贝卡里亚对法律、犯罪和刑罚展开了具体论述。虽然贝卡里亚并未如哈奇森那样,以道德作为论述基础,他也从未明确提及哈奇森对于自己的影响;然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内容明显受到了后者的影响,甚至有学者认为,该书的每一页几乎都带有哈奇森的印记。①18世纪30年代,哈奇森的著作就传播到了意大利,他被称为“晦涩的哲学家”。Beirne认为,贝卡里亚在书中所写:“那位勇敢的哲学家,值得全人类的感激,他从自己受人蔑视的晦涩研究中,在大众中播下了第一颗有益的真理的种子”,指的就是哈奇森。也许这一论断稍显夸张,但贝卡里亚的一些最重要的论述,的确或多或少都借鉴了哈奇森的相关思想,当然,他也进行了自己的发展。这表现在他们对一些相同的主题进行了不同的论述,如犯罪的分类、一些具体的行为,如宣誓、决斗、盗窃、债务的性质,法律的例外,如何防止犯罪等等。②
贝卡里亚对犯罪与刑罚的讨论是从主权和法律的起源开始的。他使用了契约理论来解释这一问题,哈奇森同样也借用契约论来讨论公民政体和立法权。而且两人的一些话语还颇有类似之处。譬如哈奇森说,“当每个人都把其行为和财产方面的部分天赋自由权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事机构时,立法权就出现了。”③贝卡里亚亦认为,处于战争状态的人,为了安全,缔结契约,他们放弃极少一部分的自由,形成主权和法律。因此,政治社会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成员的安全和自由。不过,与哈奇森不同,贝卡里亚基本放弃了对于自然法的讨论,在使用“自然权利”这样的概念时,亦持谨慎态度。他用“战争状态”来描述社会状态之前的阶段,而刻意避免“自然状态”一词,也没有使用如“自由是一种自然权利”这样的表述。④他对于法律的论述,并不是基于“个人权利”,而更多是基于“社会效用”。
贝卡里亚通常被认为更多以功利主义的立场来解释法律和刑罚。他的著名表述“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常常为人引用,以作为证明。这一表述被稍作修改后,在边沁那里变得耳熟能详。边沁对贝卡里亚的推崇,也似乎进一步证实了后者的功利主义立场。但值得注意的是,“幸福”是18世纪引起最多讨论的主题之一。贝卡里亚的表述绝非独一无二,哈奇森亦有类似的表述,他提出:至善的行为是为最大多数的人谋取最大的幸福。他还试图以数学的方式来计算仁爱。⑤哈奇森的道德哲学,就是试图用经验主义的方式研究“人性的构造”,建立起“把人们引向最有效地倾向于促进其最大幸福和完善的行为指南”。⑥贝卡里亚受其影响,强调对人性的考察应成为立法工作的一部分。他指出,为了防止法律成为“少数人激情的工具”,应该让那些能冷静地考察人性的人成为立法者。因为“这些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下述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⑦
贝卡里亚将功利主义式的“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和契约理论结合起来,说明了法律的目的:作为“公意的体现,而非个人利益的杂烩”的法律,要保障最大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安全、自由和利益,实现公共幸福。简单而言,法律需要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些表述可能首先会让人联想到卢梭,不过,哈奇森同样强调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①在接受和使用这些话语的同时,贝卡里亚又试图说明,通过立法,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有可能相协调的。他对人性抱有相对现实的态度,承认人性的自利原则,并认为人们受激情的驱使而追求个人利益,常常倾向于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正因为人的自利,立法才成为必需。良好的立法一方面要“使普遍利益集中地体现个人利益” ②,保持社会秩序的平衡;另一方面则要规范人的行为,防范个人对公共利益的践踏,并确立起惩罚违法行为的规则。
由此,立法在政治社会中就显得非常重要。贝卡里亚相信成文法的作用:“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如果不建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抵抗得住时间和激情的必然侵袭?”③法律要普遍、明晰、确切、稳定。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条文,尤其要避免司法官员的任意解释。“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它应该成为“既定事实”,而不是“争议的对象”。④法律和执法者都需铁面无私,但法律内容则应宽和。良好的立法者应具有科学的精神和启蒙的精神,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他还如同灵巧的建筑师一样,要能在人类行为的混合、不可避免的冲突中,维系社会秩序和平衡。⑤在这方面,贝卡里亚的思想与18世纪苏格兰的情况颇有不同:“启蒙运动并未将苏格兰引上编制法律典籍的道路,而是促使苏格兰通过法庭对裁决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律进行逐步的渐进式改革” ⑥。
法律确定了惩罚的权利。和哈奇森一样,贝卡里亚从社会而非个人的角度出发,对犯罪和刑罚进行了具体的讨论。“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民族造成的损害。”⑦因此,刑罚的强度应该与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相对应。受人性的支配,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是无法根除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消灭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⑧简单而言,就是起到“威慑”的效果。在论及这一问题时,贝卡里亚基于感觉论,指出:这种“威慑”只有借助人的感觉和印象才能生效。因为激情决定人的犯罪行为是无法根除的,所以面对犯罪,只能以“易感触的力量”加以抗衡。这种力量触及感官,在头脑中形成印象,通过痛苦、恐惧和畏惧,让罪犯和其他人感到威慑,由此规范行为,促进对于法律的遵守。
由于刑罚的威慑性效果依靠感觉和印象,所以必须让人感觉到刑罚是普遍有效而且持久的。不仅如此,还要通过持续的感觉和印象,才能达到效果。这要求刑罚能抵消罪犯可能会产生的犯了罪却不受惩罚的幻想,能让人感觉到刑罚适用于所有人,“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这样,贝卡里亚就得出一个非常具有启蒙运动特色的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罚的差异只由犯罪行为本身而非行为者决定,刑罚的力度与犯罪行为相对应。一般而言,它所带来的痛苦超过犯罪所获得的好处,并阻止其他人产生同样的企图即可。在这方面,哈奇森表现出了强烈的宽容和人道精神。他认为,“除了必要的惩罚外,制造更多的痛苦是非常残忍的,也是不公平的” ⑨,即使对于最恶毒的人也是如此。而且,过多的痛苦会使罪犯的心灵充满愤怒和仇恨。贝卡里亚使用了哈奇森的这些话语,从感觉和效用的角度具体讨论了刑讯的不必要。酷刑的痛苦会占据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摆脱惩罚的最短捷径”⑩,即承认犯罪。这并不能揭示真相,反而必然导致屈打成招,使无辜者陷入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因此,贝卡里亚试图表明的是,刑讯不仅残忍,还毫无效率。它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应该以真正的审判取而代之。
贝卡里亚对死刑表示了反对。他指出:死刑给观众带来的,是混合着蔑视的怜悯,而不是“法律希望唤起的那种健康的畏惧感”。他借用哈奇森关于“快乐和痛苦的强烈性和持久性”的话语,强调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及我们感觉的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持续、反复的痛苦比短暂、强烈的痛苦更让人难以忍受,在惩戒犯罪方面,更能激发畏惧感。同样,有节制的和持续的刑罚,更能使健康的畏惧感占据统治地位。①因此,从效用而非权利的角度而言,死刑是不必要的。贝卡里亚建议以终身苦役取而代之,因为,这种失去自由的漫长而持续的痛苦,是制止犯罪最有力的手段。
对于酷刑和死刑的反对,通常被视为贝卡里亚人道主义的最好证明。贝卡里亚自己也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②但这远非他人道主义的全部和核心。当贝卡里亚写道:“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否则,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劳动报酬的财产就变成了暴政的滋补品。一旦法律容忍在某些情况下,人不再是人,而变成了物,那么自由就不存在了。”③这才是其人道主义话语的真正基础。后来,贝卡里亚还修正了初版中的一些观点,表现出更明显的人道主义立场,譬如为穷人的盗窃行为辩护,维护无辜的破产者。这也反映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发生了变化。他摆脱了单纯的效用观念,不使手段简单服从于目的。④《论犯罪与刑罚》中的一个注释,清楚地展现了这些变化:“使所有社会成员受到恶果的威胁并为此而设计大量的组合,会使目标依从于手段。在一切学科中,这都是荒谬的,尤其是在政治学中。在前几版中,我曾陷入过这种谬误,当时我写道:无辜的破产者应当被看管起来,以作为其债务的质物,或者为债权人奴隶般地从事劳动。我对自己所写下的这些感到惭愧。”⑤我们无法确切判断,这种变化是不是因为受到了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尤其是休谟的影响;但休谟在论述正义的法则时,坚持正义的法则是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手段,进而将效用和正义联系了起来。这种关于“效用”的话语显然并非功利主义式的,因为效用并不仅仅是为某种幸福或愉悦所限定,行动的目的也并非是幸福。⑥而在贝卡里亚的思想发展中,效用也越来越多地摆脱单纯的功利主义式的定义,而与正义、公共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不同,18世纪的“文人们”意识到他们正身处走向现代社会的转折时代,因此,他们希望为这样一个新的社会和新的文明提供新的知识。在这样的思想环境中,贝卡里亚注意到,在对现代商业社会的思考中,法理学方面的思考是欠缺的。由此,他希望他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也能成为启蒙时代的知识的一部分。值得指出的是,贝卡里亚一再强调,在现代社会中,要让法律成为一种知识,即法律“不再是争议的对象”,并为所有人所了解,这样才能防止法律成为少数人的工具,才能能保障自由,防止专制。
《论犯罪与刑罚》出版后,在欧洲的思想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贝卡里亚的名字开始为人所熟知,伏尔泰专门著文对该书进行评论,边沁则直言受益于贝卡里亚。该书所阐释的原则,对法国、美国及俄国的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⑦,成为思想、知识塑造规范的一个例证。这种成功恰恰说明了贝卡里亚不只是被动地接受苏格兰及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影响,相反,他加入欧洲启蒙运动之中,对启蒙思想家共同关注的一些主题,进行了自己的阐释。因此,对于贝卡里亚思想渊源的探究,不仅能加深对其个人思想的理解,更能展现出欧洲启蒙运动的丰富性,以及不同启蒙话语之间的联系及交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