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及启蒙运动,声势浩大者首推法国。启蒙运动起源于英国,并波及整个欧洲社会。如果说,法国启蒙运动的精髓是理性,源自于以其绝对理性对宗教的批判,是理性对于宗教的战胜,那么英、美启蒙运动中则是理性与宗教关系的重新调治,而非水火般的二元对立。“英国启蒙运动的动力不是理性,而是‘社会美德’或‘社会情感’。在美国,其动力是政治自由、革命的动机和共和的根基” ①。英、法、美三国不同的启蒙运动思想及其实践机制,使其走上了不同的社会结构转型、政治体制及其近代演进路径。
一 启蒙话语中的“个人主义”然而,英、法、美启蒙运动的内在精髓,大都呈现了启蒙运动中对于“人的解放”,乃至“个人主义”的发展,强调国家、社会所给予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独立精神。启蒙运动最大的思想财富就是自由、平等与宽容,这也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宝贵资源。这一点无论是法国启蒙运动中所呈现的绝对理性,还是美国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政治,抑或是英国启蒙运动中所体现的社会美德,都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当此思想资源东渐入华,即时成为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启蒙运动的基本机制,为新文化运动的出现,以科学、伦理、美育等替代宗教思潮的呈现,奠定了强大的思想基础。
比较而言,中国社会中的“五四启蒙思想缺乏西方启蒙思想的那种分析还原和理智重建的统一方法论,各种相互矛盾的学说在‘态度的同一性’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思想运动,却没有也无法建立有力的思想体系,进而为制度化的社会实践和科学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②。从微观层面来看,五四启蒙运动中的“个人”,无论是面对民族国家的新型建构,还是面对家庭伦理、公共秩序、传统思想等,大都没能很好地发展出那种自由主义文化基础上的理性及其个体化精神,而启蒙运动所宣扬的科学、民主思想及其对传统文化的严重否定,则在某种程度上建构了一种以科学、伦理、美育“替代宗教”的启蒙话语模式。
一个事实在于,欧美社会中的启蒙运动及其“个人主义”,以及后来以“个体化”为主体的社会变迁过程的形成,都有其深刻的政治、文化、宗教与历史背景。尤其是在西方社会学理论视域中,其作为行动者本身无不是作为独立的政治人、经济人或宗教人的方式存在,个人乃是具有法律及其权利地位保障的个体,无不具有关心社会等公共事务的公民身份。在此背景下,欧洲启蒙时的宗教问题,才会受到诸多思想家、哲人们以及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并因他们各自所处社会结构的不同,而对宗教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态度。而无论他们对于宗教与理性、理性与自由、自由与政治等具有怎样的思想差异,但都呈现了作为独立的政治人、经济人或宗教人的角色。
不可否认的是,个人主义确实是自文艺复兴、英法启蒙运动以来西方社会主导的价值观。而个人主义首先强调的就是人的自由与权利。在英国,“个人主义”已有一段漫长的历史,大体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个人的独立性,二是“与团体和国家相比较,个人享受更大的权利和特权”,“个人主义反映在个人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上、个人的政治与法律自由上、个人应与上帝直接交流的观点上”。①此种背景下的“个人”,是独立具有权利意识的政治人,这些与法国和美国的启蒙思想及其政治体制制度所体现的自由和独立精神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在法国,虽然启蒙运动集中于对宗教的批判,强调绝对的理性,甚至视理性高于自由,但这些都没有影响人们探讨启蒙时对自由、民主、规则和普遍意志的追求和期待。而在当时的美国,“尽管宗教没有在宪法中出现,但它深深地融入在社会中,而社会本身就是政府的基础” ②;与此同时,宗教精神与社群自由精神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美国成为处理社群与个人宗教信仰方式最有特点的现代国家。这些都呈现了启蒙运动所赋予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使启蒙话语充满了丰富的“个人主义” ③精神。
在中国的社会传统及其宗教资源中,虽然历经社会的演变却也始终存在着对“个人”独立精神及私人利益的结构性压抑,这种结构性压抑,使得中国社会既没有发展出具有独立理性精神的“个体”,又缺乏相应的“社会”中介之支撑,而使个人直接面对强势国家的话语叙事及其实践构成,现实社会中诸多社会问题的处理也使得个人往往深陷于各种现实关系之中而无法自拔,个人是关系中的个人,各种资源关系成为个人寻求问题解决的私人机制,甚至能够因为各类关系的运用而变异成为主导规则,乃至改变规则,化规则为资源,化规则为权力。
因此,经典社会学理论中所探讨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其实并非中国社会所能够直接对应的理论范畴。中国社会中的“个人”,其实质是公私关系相互对应中的“私人”,深陷各类公私关系中而无法独立自存。在此影响下的公与私、正与邪、善与恶、神圣与世俗之间的关系并非二元对立,而是相互对应,彼此能够转换,形成不同关系情境中相互兼顾的策略性、选择性认同与实践方式。
在中国社会语境中,私人关系是一种可资利用的资源。通过关系可以建构熟人圈或信仰圈,通过关系可以积累更多的人脉情感、社会资源,更能够在此过程中实现一己之利。中国人对关系的重视,使得人们总是在规则之外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关系的运用过程体现了行动者对公私关系的比较与分别,致使中国社会中的公私关系向来模糊并缺乏边界,既可大公无私、公而忘私,亦可假公济私、以公徇私,或是公私兼顾。能否实现这些目的,关键在于公私关系的相互转换规则,身处其中的个人身份与地位。
在一个极度强调“关系”的社会,个体化的“个人”实在难以自在自立。中国社会问题的实质,其实是“关系”与“结构”之间相辅相成的双重互构或异形同构。虽然中国社会历经了无数次的社会变迁与改革,但“立公灭私”、“立公控私”的结构化逻辑依旧束缚着个体及其“个体化” ④社会的建构,促使“个体”之如何最终构成,成为当代社会变迁的难题之一。尽管“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总体性体制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弊端,难以适应日益分化的社会,尤其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之后,个体开始从国家和集体的庇护关系中解脱出来,确立了权界意识。与此同时,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在加快,使得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化、多元化。许多潜在的社会冲突由此被不断地激发出来,……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当代中国社会从总体性社会向个体化社会的结构变迁。”①
在此过程中,作为一个总体发展趋势,中国社会中的个人逐渐从国家和集体的庇护中走出,呈现了个体性的不断增长,但国家与集团这些强大的结构化关系却又建构了无所不在、具有新传统特征的“庇护主义” ②。即个人或个体依旧无法走出那些代表个人之总体社会规则的制约与控制,不断派生出不同形式的私人行为方式,构成转型时期社会冲突不断被激发的结构性缘由,由此也造成了中西方社会中启蒙话语及其“个人主义”内涵的根本差异。
二 关系主义与结构化机制欧洲的启蒙话语曾有一个特征,提及人们对宗教的信仰,即是神圣的,跟高贵、崇高,乃至美德、宽容相关,但在中国语境中,无论是从“天命信仰”的“授命”与“革命”,还是从“天下”到“国家”,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实践一直体现为现实社会中的复杂关系,其超越、超验特征难以形成。因为宗教的“信仰在中国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人们只能从信仰关系、信仰对象、信仰的表达方式,甚至是信仰者的身份与地位等,来把握中国信仰的社会学本质” ③。作为一名宗教信仰者,其信仰实践往往受到家族、权力、地位、身份等因素的深刻影响。因此,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信仰往往镶嵌于世俗制度④之中发挥作用,并非独立自存状态。中国社会中的“个人”,也并非独立的建立在自由主义精神基础之上的“个体”,而是深受各种关系制约的“私人”之存在,与伦理隔绝而成为私人信仰方式。
中国社会中宗教信仰与现实权力等关系,使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信仰及其表达,大都呈现了与世俗制度相互交织的复杂状态,缺乏自在自理意义上的宗教信仰方式。中国的儒教当然不是欧洲意义上的“宗教”,但其功能与地位却神似宗教,而作为最高统治者之“天子”,虽是国家公共权力之代表,但其实也是最高最强的宗教信仰对象及其核心,这就促使人们在公共信仰与私人宗教信仰层面的关系极为模糊。其信仰秩序构成的这种特征,使中国社会始终走不出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关系与公私之间模糊对应的实践特征,依旧局限于“家天下”的话语及其建构模式。明清时期虽然出现了对私人、私欲、私心话语方式的肯定,但也仅是昙花一现,未能形成独立的信仰系统。
经由历史的变迁,中国社会中的“私”或“私人”有了逐步的呈现与肯定,但人们对于私有权的享有却大多局限于对私人物品、私人空间的所有或占有,并非真正的“私人”所有,由此很不同于欧美社会中能够满足个体权利、与公共领域相对的那种“私人”和“私人”领域。尽管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个人要求财产所有权,为的是获得保持处置资源的自由,” ⑤但缺乏财产所有权实际上意味着无法完全享有处理资源的权利与自由,无法拥有个体化那样的生活希望,难以体现人们对“个体化”所要求的资源与规则。因此,在我们的生活周围,一旦私人化现象出现,似乎就会有私欲膨胀而缺乏公德的后果接踵而至。
毋庸置疑,这就是现实社会之公私关系承受其结构性制约的一个必然结果。在这里,其所谓“结构指的正是那个整体本身:它本身便是诸多范畴之间各种关系的系统”。①而作为宗教信仰者的个别私人,根本就不是一个既定的主体,同时也不是具备宗教信仰体系中的那个先验主体。因此,在此结构化的资源配置层面,既有土地、空间等配置型资源的问题,如“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关系是明确的:土地不属于农民私人所有。这是农村地权制度的首要原则” ②。这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秩序格局,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国式“私人”信仰或私人行动逻辑,虽然是私人的宗教信仰方式,但是又充满了对公共资源、公共权力规则使用过程中的严重依附,公私交换关系中充满着对公共权力的诸多依赖。这也是源自于权威资源结构性制约的后果之一。在此影响下,中国人的行动逻辑总是试图通过各类关系,以把握某种公共规则并获取相应的权威资源与配置型资源。这种经由关系、规则而获得资源形成结构的过程,是不同的私人如何借助对各自有利的关系的过程,同时也是不同关系的私人如何以关系为运行机制,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连接,并在这种关系的反复使用过程中构建行动者、私人的宗教信仰者自身的互动结构。
这种关系结构,实质上就是一种依附于公共规则、资源配置的私人化过程,也是关系中的“私人”在社会的行动中呈现了不断的结构化过程,即是一种通过公私关系而将规则、资源转换、把握,乃至整合的过程。正是各种关系所构成的结构化过程,才使得信仰及其实践、处理信仰冲突实践的各个行动主体在不同的语境中呈现不同的私人化策略,公私关系无法直接制度化,乃至成为一种法律关系。如果不同类型的公私关系依赖的是不同类型的规则和资源,那么,通过不同类型的公私关系来转换规则或建立新规则,并获取相应的资源,这会使私人行动之间呈现为不同的权力关系、私人关系与依附关系。
因此,本文所论之私人关系、依附关系即是公私关系互动中所呈现的,即是“规则、资源与神圣性”整合为一体的关键。其中,包含了公私关系及其可能发生变异的资源与规则,私人关系与公开或公共关系的交换与矛盾,甚至是可能把这些规则与资源予以例行化的日常交往结构。当那些具有公私双重性的“规则”和“资源”经由不同的“关系”构成不同的例行化的日常交往结构之后,公私双方皆处于不同的关系或结构之中。作为私人的行动者与作为公共关系代表的行动者都会受到这一关系或结构的制约,只是公共关系的代表者或者是处于关系中的“大人物”,能够左右这些关系而已。
这种能够左右这些关系的个人及其身份与地位、资源配置方式等等,即是这种“关系即结构”的机制。而无数大众所拥有的各种宗教信仰关系,也深处这种结构中,成为公私关系转换、整合的机制之一。正是因为这样的关系机制及其公私关系,公私关系中类似“大人物”的私人关系影响甚大,而普通“小人物”的私人关系无足轻重。基于如此不同的运作机制,其资源与规则的运作方式也会很不一样。大人物的私人关系运用,可以改变规则、甚至结构,但小人物的关系运用,则无法直接构成一个固定结构,更无法进入制度,缺乏相应的领域获得其公开性与社会性。如此种种,都会深刻影响到大众宗教的信仰方式,影响到这些有关中国社会宗教信仰之思想、观念、知识,难以直接构成一种秩序,特别是英、法、美启蒙话语与中国近代启蒙话语之本质差异。
三 神圣国家与私密信仰如果说,法国启蒙运动,特别是法国大革命所希望建构的是一种世俗国家,那么,中国社会则是希望建构一种神圣化的国家话语及其形象。在中国近代的启蒙话语中,我们重新把民主国家作为一种神圣权力的象征形式来建构。而“五四”以来试图以科学、伦理、美育替代宗教的各类政治、社会思潮等,恰好说明中国近代启蒙话语虽然貌似法国大革命,却形成了与欧洲启蒙话语的某种不同。
从宗教信仰的层面来看,如果说法国启蒙运动对宗教的态度是一种革命的与理性的批判和否定,那么,英、美启蒙运动则是在强调对宗教的某种宽容,更多地是从美德、宽容、宗教与社会非对立的角度去重新理解和诠释宗教。英国启蒙话语并不完全排斥宗教,而是强调宗教具有同等的社会伦理效力。在美国,人们首先考虑的就是社群与自由,在此基础上进而强调宗教自由。
此外,西方启蒙话语中的神圣与世俗、公共与私人之间的界限比较清楚,宗教信仰自由是个人所拥有的最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受相关法律及私人权利的保护,由此成为启蒙话语中个体化的个人主义容易建构的原因之一。而中国社会中的私人、私密式宗教信仰,大多缺乏“社会”或“公共领域”这一表达中介,所以会特别强调宗教对个人内心的心灵内化功能,视宗教信仰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从而使宗教信仰很容易成为私密性的东西。
立公控私的传统及其公私关系界限模糊的现实,使得一个个“私人”难得“个体”之独立存在,而是处于各种关系中的私人或私我,更无法因为私人的集合而构成相应的“私人领域” ①。在此影响下的宗教信仰及其表达,总是需要依赖于各种公共规则才能表达其私人信仰,并且依赖于各种私人关系,或是通过直接或间接运用“大人物”的私人关系,才能表达或实现其自我利益或信仰目标。
与基督教传统及其所在欧洲社会中的“个体化”相比较,中国社会只有“私人”,缺乏“个体化”的信仰传统。即便是在中国发展的基督教,它们在中国乡村传统的长期影响下,基督徒及其信仰方式已逐渐形成了本土化构成中的私人化特征。对于大部分乡村基督徒而言,平时大多忙于生活或生计,并不太会去阅读圣经。“……基督教在农村,无论是借助于福音广播还是自由传道,都只能以最简单的形式来传播,宣传一些简单的福音资讯,而没有附以形式复杂的教义、礼仪、教制等西方教会传统”。②因此,虽然中国语境中也有不少信奉基督教者,但从中国社会的语境及乡村教会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基督教本有的“个人主义”、个体化传统也因为诸多现实关系而被总体性规则所局限,难以得到充分的养成。即使是城市教会,其公开性或公共性的发挥也大多受制于结构性约束,缺乏公共的社会表达机制。
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公—私”之上始终存在一个更高的总体性规则,它能够左右和影响公私关系的转换与交换,并使得“个人”依附于这样的公私关系而存在,无法剥离而独立自存。在“家”与“国”之间,我们缺乏一个神圣的“个人”,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间,我们更缺乏一个容纳“个人”的神圣空间。基于“关系即结构”的运作机制,中国社会“家·国”体制所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公私转换的关系主义结构,无论是对待家庭、国家、社会,还是私人利益、个人修身、信仰实践等,始终都是以“己”为中心,目的在于实现行动者最大的利益或利益关系。
很明显,并非启蒙话语的失败,而是能够发挥启蒙话语的载体出现问题;或者是西方启蒙主义再次遭遇挑战③,更是中国社会文化亟须一种新启蒙。回到本文集中讨论的问题,这就是中国社会中的“个人”并非“个人主义”式的“个体化”的“个人”,特别是这些“个人”在公共地、或私人地运用启蒙理性的方式,往往承受着总体性规则制约、挤压,故其行动模式与信仰方式充满了对形成公私交换关系过程中各种资源与规则的严重依附,最后建构了宗教“关系即结构”化信仰秩序,同时也是私人信仰的公共化困境。因此,启蒙话语所开启的社会理性及其运用方式也大多被私人化了,成为中国社会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交往关系中的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这说明,中国社会、文化的启蒙使命尚未完成,值得继续努力,值得在中西社会、文化的持续对话中,重建一种新型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