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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51 Issue (4): 103-113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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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王瑞山. 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生成及遏制实证分析[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51(4): 103-113.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9.04.011.
WANG Rui-shan.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Emergence and Prevention of the Crime of Local Urban Juveniles[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9, 51(4): 103-113.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9.04.011.

作者简介

王瑞山,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上海, 201620)
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生成及遏制实证分析
王瑞山     
摘要:城市本地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文化水平、生活状态、家庭情况、犯罪类型等方面都有着不同于城市流动犯罪未成年人的特征,需要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要从生发因素和遏制因素两方面分析。其中,生发因素包括不正确的价值观和不良认知,这是其内在推力,原因多元的物质困境是其外在压力,不良交往是其外在拉力;遏制因素包括个人内在遏制和社会外在遏制两个方面,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和学习失败削弱了犯罪未成年人应有的内在遏制,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的社会控制缺失削弱了犯罪未成年人的外在遏制。预防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应改善家庭教养、学校教育和社区服务,推进"少年社区警务"建设。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遏制理论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Emergence and Prevention of the Crime of Local Urban Juveniles
WANG Rui-shan
Abstract: Local urban criminal juveniles are different from floating ones in aspects of cultural level, living state, family situation, crime type and so 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ainment theory, the cause of the crime of local minors should be analyzed from two aspects, namely, internal factors and external control. Improper family upbringing and learning failure weaken the inherent containment of the juveniles involved, while the absence of social control weakens the external containment of the juveniles involved. To prevent the crime of local urban juveniles, we should improve family upbringing, school education and community service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juvenile police".
Keywords: juvenile delinquency    containment theory    cause of a crime    crime prevention    
一 问题的提出

城市未成年人是指在某一城市中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它包括本地籍未成年人和外地籍未成年人,后者也被称为流动未成年人、外来未成年人等。显然,在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与流动未成年人的不同成长背景中,其人格养成、心理发展以至于罪错行为应该有不同于流动未成年人的特征。考察当前城市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外地籍未成年人较为严重,如2014年上海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占涉罪未成年人总人数的86.6%,远高于全国城市平均70%的比率。因此,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受到学术界较多的关注,而针对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不多。调研发现,与犯罪的流动未成年人相比,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在犯罪前生活状态、就学经历、犯罪类型、家庭情况、活动场所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特征。因此,在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研究中,区分本地籍和外地籍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不能因为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在整个城市犯罪未成年人群体中比例较低而忽视对其的研究,而且,这种分类研究也有利于精准预防的决策和实施。

从犯罪学学科视角来看,犯罪概念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刑法规范所设定的边界,即使因年龄或行为结果不被刑法所认为是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应纳入犯罪学考察的范围。然而,“作为犯罪学探讨犯罪原因和寻求犯罪对策重要基础的犯罪测量资料,传统上主要依据的是刑事执法机关的犯罪统计” 。本文基于对近五年(2013年至2017年)S市(直辖市)S区检察案件中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研,考察该类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和规律。值得注意的是,未检案件并非都能够与犯罪学上的具体犯罪行为对应,它往往包括多个犯罪行为,甚至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有些案件中包含多个犯罪行为,例如,小G盗窃案件,犯罪人几个月内连续盗窃6起;小L等人寻衅滋事案件中,犯罪人两个月内对不同的受害人分别实施12起寻衅滋事行为等。还有的案件包含犯罪人的不同犯罪,例如,小H一案中,既有他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又有自己实施的盗窃犯罪;小L等人寻衅滋事犯罪中又与他人实施了盗窃行为等。因此,案件数量是案件统计的标准问题,不代表犯罪行为发生数量,因此不对应犯罪被害人数量,但不影响对犯罪人的考察,对此加以说明有利于我们对刑事司法犯罪统计中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理解。

犯罪学聚焦于犯罪原因研究,意在解释犯罪,为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依据。这里拟运用犯罪学理论对S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生成机制进行分析,为犯罪治理和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参考。解释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理论很多,这里拟借用美国犯罪学家沃尔特·雷克利斯(Walter Reckless)的遏制理论,它是一个“中距理论”,能解释大多数非极端的犯罪。犯罪的遏制理论基于三个假设条件:一是少年犯罪是不良自我概念的结果;二是不管社会阶级或社会环境条件如何,少年对于自我的积极看法,都会提供一种“绝缘体”,促使个人抵抗进行少年犯罪的外在压力和拉力;三是犯罪行为具有“多面性”,是由推力、压力、拉力以及“绝缘体”或者“缓冲器”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力量中最重要的是内部“绝缘体”—自我概念。 雷克利斯等人用以下四个基本概念来阐释遏制理论:内在推力如及时行乐的需求、心神不宁以及敌视的态度;外在压力是结构性问题和包括贫困、失业在内的其他社会情形;外在拉力是诸如精神涣散、引人注意的事物、诱惑、越轨行为榜样、罪犯同伴将个人拉进犯罪行为之中;内在遏制包括积极的自我概念、对于挫折的包容、高度的责任感以及制定现实目标的能力等;外在遏制包括明确的社会角色、规范与责任,有效的监督和纪律,替代性活动与安全阀,个人获得接受、认同和归属感的机会,有效的家庭机制等。在总结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特征的基础上,本文引入遏制理论的分析框架,探寻其生发要素和作用机制,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在对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因应中有的放矢、精准有效。

二 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要素特征

这里从犯罪人、犯罪类型、被害人、犯罪形态、犯罪时空、犯罪目标等犯罪行为结构要素来考察S区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特征。

(一) 犯罪人:多为家庭结构问题突出、具有不良行为的中职技校学生

调研发现,在S区本地籍犯罪未成年人中,年龄接近成年(98.1%的犯罪未成年人在16—17周岁作案),绝大多数(92%)为男性;基本都有完整的基础教育(初中以下辍学的约占6.1%),九成以上为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中职技校学生占比较高,其中除1名高一学生外,作案时系中专在校学生的占一半以上,而且,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时多数处于中专辍学后的无业状态。该区未检案件中外地籍未成年人的情况与此大大不同,他们绝大多数辍学较早,九成以上的人缺乏完整的义务教育经历,甚至两成以上的人没有进入初中学习。

从犯罪人生活状态看,本地籍犯罪未成年人中家庭结构问题较为突出。案例统计显示,主要是单亲家庭(占比36.7%)、重组家庭(占比10.2%)、核心家庭(占比44.9%)、联合家庭(占比8.2%)这几种类型。单亲家庭多为父母离异(个别为父母一方去世)所致,重组家庭也多为父母一方或双方离异后再婚。然而,在犯罪外来未成年人中,家庭结构不完整或重组约占14.7%,但是存在本地籍未成年人中不多见的留守儿童现象,其中为祖辈抚养到中学阶段(留守儿童或因其他原因)的约占28%。可见,犯罪本地籍未成年人的家庭结构问题较为突出(详见表 1)。

表 1 S市S区本地籍与外地籍犯罪未成年人就学及家庭情况比较

从犯罪人案发前的行为状态来看,案发前多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S区本地籍犯罪未成年人中,六成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案发前有吸烟、饮酒,出入酒吧、网吧、歌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夜不归宿、玩赌博性游戏、打架斗殴、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等不良行为;三成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结伙滋事等。同时,部分未成年人有因盗窃、寻衅滋事、诈骗被刑事处罚的前科。

(二) 犯罪类型:以学生为对象的寻衅滋事犯罪和诈骗犯罪突出

从犯罪类型来看,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侵财类、扰乱公共秩序类,占比最高的为寻衅滋事和诈骗,与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相比,诈骗犯罪突出。在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中,侵财类案件(诈骗、盗窃、抢劫、抢夺)占绝对比例,其中诈骗罪占24%,盗窃罪占15%,抢夺罪占9%,抢劫罪占7%,总计占55%;寻衅滋事案件不容忽视,单个类型案件占比最高(约26%),而且,一个寻衅滋事案件包含多次犯罪行为、多名受害人,有的寻衅滋事案件中伴随着盗窃。在本地籍未成年人所涉犯罪类型中,有一个明显不同于外地籍未成年人所涉犯罪类型的特征,就是诈骗犯罪突出。从外地籍未成年人的犯罪来看,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共占约90%;性侵犯(含强制猥亵)、涉毒犯罪、危险驾驶、非法拘禁、弃婴等占约10%,而无一例诈骗(详见表 2)。

表 2 S市S区本地籍与外地籍犯罪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类型占比
(三) 被害人:多为在校中(含中专)学生

这个特征在寻衅滋事罪中尤为明显。调研发现,寻衅滋事的本地籍未成年人主要是某中职技校的学生、辍学生,正是因为他们的交友对象主要还在学校,所以侵犯对象也主要是在校中职生、中学生,实施地点也主要是学校附近。例如,小L等人寻衅滋事一案,在其两个月内实施的多起寻衅滋事行为中,有4次在中学、职校附近欺凌学生;小P等人寻衅滋事案中两次对某中学3名学生进行了欺凌;小Z等人寻衅滋事案中两名受害人也是在校学生。

本地籍未成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也多为学生。犯罪人称诈骗为“杀猪”,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借贷”模式,另一种是“诈赌”的方式。“借贷”式犯罪中,犯罪团伙有放贷人、中介人等不同的分工,一般由中介人诱骗未成年人(具体实施者往往是未成年人,一般是找同学)找人借款,骗其说欠条可以拿回来,可以不还钱的(其实是要还的),一旦受害人同意,借到的款项往往是借条金额的一半不到,这些借到的钱还被中介抽取一定比例,有的高达一半,然后由参与的其他人分,最后受害人只能拿到很少的钱,然后由犯罪人到受害人家里讨债或逼受害人借新的“债”来偿还原来的“债务”。“诈赌”式诈骗中,则明确对象是找“本地人、刚满18岁,在S区有房子(房产证上有他名字,保证讨要到债款),看上去傻一点”,然后由犯罪人设赌局诱骗受害人参赌,欠下巨额赌资,再到受害人家里讨债。由于参与诈骗的未成年人多为中职技校或中学辍学学生,其受害后可能会加入骗局或被逼迫帮助犯罪人寻找新的受害人,由于其认识的朋友也局限于在校学生,所以,其所寻找的受害人也往往是在校学生。

(四) 犯罪形式:结伙作案占比八成以上

考察未成年人犯罪的组织形式方面,仅从案件数来看,共同犯罪占比81.5%,其中,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伙作案人数占61.4%,主要是校园附近的寻衅滋事案件,犯罪人多为辍学和在校的学生,对象多为在校学生;与成年人结伙作案人数占38.6%,主要是诈骗犯罪。在结伙型的共同犯罪中,有容易持续的团伙型未成年人越轨群体,群体中有公开或默认的“大哥”和“小弟”,有男生也有女生,团伙与团伙之间互相认识,在“行动”时注意区分对方利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也有的结伙型犯罪是松散的,有本地籍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结伙,也有本地籍与外地籍未成年人、成年人的结伙。这种团伙一般采取集体进行寻衅滋事、诈骗等方式实施犯罪,其成员也可能涉及其他特定类型的犯罪,如盗窃、强奸等。另外,有“独行侠”式的单独作案者,有的是具有职业犯罪倾向的惯犯,例如,多次盗窃的小G,抢劫前科后又盗窃的小Y等。还有就是偶发的犯罪,如临时起意的抢劫、抢夺,冲动导致的妨害公务等。

(五) 犯罪场所:网吧、宾馆、通讯店等特定场所与犯罪联结紧密

调查发现,犯罪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多为网吧、游戏厅、宾馆等。案例显示,网吧是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经常活动的地方,他们不仅仅在这里玩游戏、打发时间、交朋友,还在这里免费过夜(如有人抢劫失败后,在网吧呆了一夜,没有上网,也没钱上网),还有的在网吧偷东西(如有惯犯在几个月里5次到网吧盗窃手机,其中到一个网吧作案两次),或在这里碰头谋划犯罪。宾馆是犯罪未成年人经常“光顾”的另一个场所。犯罪未成年人大多有夜不归宿的不良行为,他们偶尔在网吧通宵,或在同学、朋友家借宿,或开宾馆玩耍、休息,一些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犯罪行为也在宾馆谋划、实施。

手机通讯店是一个重要的销赃场所。调查发现,手机成为未成年人侵财犯罪的主要目标之一,手机的变现主要是通过手机通讯店。案例显示,有一个叫DW的通讯店成为多起案件的手机销赃地,无论是偷来的手机,还是抢来的、“借”(以“借”的名义拿走手机)来的等各种方式“黑”来的手机,基本都是到该店出售。而且,这个手机店貌似在这些未成年人群体中“众所周知”,例如,当被害人手机被“借”后,有人告诉被害人,“借”走他手机的人可能会把手机在这个通讯店卖掉,被害人报警后就守在这个通讯店,果然看到犯罪人到该通讯店以吃饭没钱结账为名卖掉被害人的手机。

可见,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特征鲜明,有一些与犯罪的外来未成年人有明显的不同,这些特征的背后也存在着独特的发生机制。

三 遏制理论视角下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的生成机理

遏制理论为分析犯罪行为生成机制提供了一种具象,未成年人生活中存在的犯罪风险取决于犯罪促进因素(内、外的推力和拉力)和犯罪遏制因素,它们就像拔河比赛的两支队伍,遏制失败就会发生越轨行为;如果犯罪促进力量强大而遏制因素薄弱,则犯罪更易发生。

(一) 不正确的价值观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推力

内在的推力主要来自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需求、生理需求。调研发现,S区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推力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追求任性而为的快乐。快乐可以是玩游戏机,可以是看谁不顺眼就打谁,可以是发泄本能的欲望,可以没钱了就去抢、偷,等等。在他们的眼里,没有规则意识,也不懂得尊重别人,只有自己的欲求。案例显示,有的未成年人为了玩游戏、玩赌博机(打鱼机)将自己的手机抵押在手机店,钱花光后又去抢手机换钱;有的未成年人因看别人不顺眼、不爽就打人;有的未成年人说,“因为平时生活比较无聊,我一直想寻求刺激”,听到朋友邀他去盗窃,他欣然应允,认为“人生就是要刺激”等。

二是追求同龄人的“尊重”。在一些犯罪的未成年人眼里,有一种“别样”的价值观,好勇斗狠、让别人怕自己、让别人觉得自己很厉害等成为其追求的目标。案例显示,有几个未成年人在欺凌别人的时候,喜欢问别人“你认识小P吗?”(他们认为小P曾经是某中学的“老大”)对方说“不认识”,小P就上前说“我要打你”,之后就围殴被害人;小U为了在朋友面前炫耀自己很厉害,在饭店故意欺负别人等。

三是讲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S区犯罪未成年人中,有人自称他们“一批人”是“混社会”的,“讲义气”成为他们的一个价值标准。最为常见的就是请朋友帮架,这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多有出现。但是,每个人在帮架过程中讲义气的规则也是不同的。例如,小N邀请小Z、小V打架,小Z带着两个朋友到了后,就告诉邵某某他是认识被害人的,他不参与打架,只在旁边看,但是他带来的朋友参与了打架;小V也说认识被害人,开始说不打,后来却说小N动手了所以他就参与了;小N的朋友小W也基于义气参与了打架,事后交代“本来不想去踢的”,但是想到之前发生过“打架不上去,被他们说不够兄弟义气”的“先例”,也就动手了。

(二) 金钱困境构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在压力

案例显示,S区本地籍未成年人侵财型犯罪占比较高,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金钱困境。这里的金钱困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家里给的零花钱不能满足非正常的需求花费。有些犯罪未成年人沉湎网吧、游戏厅,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特别是游戏厅里有赌博性质的“打鱼机”等游戏机时。例如,有人在游戏厅玩“打鱼机”输掉了钱,借同行朋友的手机到通讯店押了换钱继续玩,第二天,他把家里的IPAD卖给了通讯店,但不够给朋友赎手机,结果又拿着这些钱去玩打鱼机,又输光了;为了继续筹钱,他邀了两个职校的学生去抢了另一个学生的手机卖钱。又如,有未成年人向妈妈要了一百多元,到游戏厅输光了,怕回家没法向妈妈交代,就产生了抢夺念头并迅速实施。

二是缺乏经济来源。未成年阶段一般有家庭抚养,但有的家庭情况特殊,使孩子在成长阶段缺少经济来源,被迫很早就走上街头,沾染不良行为。例如,多次因盗窃被警方处理的未成年人用“就是因为没有钱花了,平时我爸爸也不管我,不给我钱花”来解释偷盗的原因;还有一名多次被处罚并有吸毒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亡母嫁,只有大伯给予稍许生活费,后来独自居住便没有了生活来源,盗窃、诈骗成为其谋生手段。还有一种情况并不是家里不给零花钱,而是他们长期离家不回,断绝与家人联系,自然也没有家人的资助。例如,有一名未成年人初二辍学后离家出走,手机不接,陷入财务困境。

三是临时突发情况,陷入金钱困境。例如,案例中有未成年人和朋友一起外出玩,因钱包被偷,身上没钱,就想出“抢”的主意并实施。

(三) 不良交往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外在拉力

S区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比例超过八成,普遍存在于寻衅滋事、诈骗、盗窃、抢劫等现象中。其中,有55.6%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结交不良社会青年、“朋友义气”或者被教唆,不良同伴在犯罪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分析群体成员构成,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他们多为背景相似、“意气相投”的街头群体。最为突出的是分别以小L、小Z为首的、以某中专学校的在校和辍学学生为主要成员的街头群体。这些人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群体,例如,小L等人皆从同一所中专学校辍学,在2013年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犯罪、盗窃案,被刑事处罚后,2015年又与本地成年人结伙实施了多起诈骗犯罪。同时,小L还出现在其他寻衅滋事案、强奸案中。小Z等人是比刘某某等人晚两届的同校辍学生,被在校学生小J称为“大哥”,告知小J“有什么事情可以找他帮忙”,因此小Z寻衅滋事案的起因就是为小J出头,同时,小N寻衅滋事案中,小Z也应邀带着两个朋友到场帮架。显然,在这些犯罪未成年人中,形成了以“江湖义气”为信条的混混群体。

二是“社会”朋友成为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有的未成年人通过在网吧、歌城等场所参与社交活动认识一些“朋友”,而这些“朋友”可能会成为犯罪的引路人。例如,小Q通过朋友认识成年人夏某某,认为夏有钱,他“一直跟着夏某某玩的,一起玩的还有以前的几个朋友,夏某某告诉我‘杀猪’是可以稳赚钱的,叫我一起干,我就同意了”。还有3例未成年人先是被骗了数万,家人替其还掉,后来在犯罪人的劝诱下,又参与到诈骗中,去骗自己的同学。

(四) 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和学习失败削弱了犯罪未成年人应有的内在遏制

家庭教养方式是指父母在教育儿童、养育儿童的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稳定的教养行为的概括。犯罪学研究表明,虽然来自破碎家庭的男孩(永久的家庭破碎)比来自完整家庭的孩子具有更强的犯罪倾向,但他们犯罪的风险并不比来自完整但矛盾重重的家庭的孩子大,重要的因素是家庭破碎之后的发展轨迹。针对S市离婚父母对子女影响的研究也表明,“父母的婚变确实对学龄少儿的生活福利、学业、品行、心理发展和社会适应具有不可忽略的消极影响,但负效应并非如一些学者所推测或传媒所渲染的那么严重”,“父母是否尽责”这一变量对孩子身心发展的影响更具解释力。所以,我们要考察的家庭结构问题对未成年人成长的消极影响,主要是指它削弱了未成年人的内在遏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的“犯罪的一般理论”强调了自我控制缺乏是所有犯罪的根源,而自我控制的缺乏源自对儿童不好的教养方式,并在整个生命中发挥持续影响。大量研究也表明,家庭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犯罪显著相关,并且是预测子女犯罪行为的有效变量。

有人认为,存在问题的家庭教养方式主要有“过度溺爱型”、“权威粗暴型”、“自由放任型”。从存在结构问题的犯罪未成年人家庭来看,亲子关系不良,除个别有溺爱现象,父母一方或双方对子女持放任态度居多,有的亲子关系紧张、甚至父子间大打出手;还有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存在犯罪前科、吸毒史等情况,恶化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见表 3)。从结构完整的犯罪未成年人家庭来看,家庭教养问题也较为突出,持溺爱、放任态度的占比约78%。可见,无论家庭结构完整与否,或放任或溺爱的极端化教养方式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易形成不良习惯与人格,而这些不良习惯与人格正是犯罪的内在推力。

表 3 本地籍犯罪未成年人家庭结构异常类型及未成年人教养方式

家庭因素在青少年初期犯罪行为的肇始中发挥着很大的影响,同伴的因素在青少年后期发挥着很大的影响,而学习失败却是犯罪未成年人走上街头、结识不良同伴的重要因素。尽管本地籍犯罪未成年人学历普遍高于犯罪的外来未成年人群体,但是,在S市,初中学习结束后不能升入高中的学生绝大多数选择在技校、中专或职高进一步学习,被称为“三校生”。在某种程度上,相对于进入高中进而考大学的学生来说,“三校生”是一个“失败者”的标签,代表着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失败。根据科恩的解释,学习失败者往往在学校体验更多的挫折和较低的自尊感,因此会加入街头少年的行列。这些人的价值观是及时行乐和恶意,前者包括获得快乐和兴奋需求的短暂的、冲动的满足,后者包括一种伤害他人的欲望,甚至以此为乐。这两种价值都会导致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其动机不是为了获得金钱或财产,而是为了赢得在同龄人中的地位,并通过拒绝权威来提高他们的自尊,上述诸多寻衅滋事案都体现了这一点。

上述家庭教养问题和学习失败诸多因素,都不利于未成年人养成健康的人格,他们没有积极的自我概念,往往表现出冲动、缺乏同情心、延时满足能力差、社会认知技能较差等特征。

(五) 社会控制缺失削弱了犯罪未成年人的外在遏制

案例显示,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在触犯治安法律前缺乏有效的社会约束机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家庭对犯罪未成年人监管薄弱。家庭对未成年人监管薄弱主要表现为父母监管失职,即父母对孩子行为监督的力度、警觉或警惕的程度较低。缺乏父母监管通常是最强的与最经常重现的犯罪预测因素。对上述家庭教养方式的考察已经说明,放任或溺爱是犯罪未成年人家庭存在的普遍问题,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养成健康的人格和积极的自我,而且会弱化对未成年人日常越轨行为的监管,使其处于放纵、闲散状态,易结伙作案,且一错再错。例如,在学校打架的小P夜不归宿,其母仅仅问其在哪里,并没有进一步介入。如果青少年早期没有形成良好的习惯以及良好的亲子关系,父母对子女的监管变得更加困难。薄弱的监管使得未成年人处于放纵、闲散的状态,如果在这一阶段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和补救,只能让他们在社会中迷失自我。案例显示,44.4%的本地籍犯罪未成年人处于辍学、闲散、无业的状态中,或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混迹社会。如小E诈骗案中,辍学后闲散在家,通过同学结交了不良社会青年,并由开始的几个人发展成为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

二是学校对犯罪未成年人监管不力。案例显示,学校对学生抽烟、打架斗殴、拉帮结伙等不良行为或管教不力或放任不管,使校园及其附近成为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高发地。例如,近五年来,S区多起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发生在校园内及其周边,例如,小K和小T是某中专学校的同学,趁同学上体育课时,盗窃教室内黑板下充电的手机;同所学校的小R和同班同学合谋盗窃该校办公室四次等。而且,校园周边发生的多起寻衅滋事案中,主要行为人都是中专学校的辍学、休学、退学学生或在校学生。校园及其周边的犯罪高发,使有的学生因安全担忧而退学。例如,涉嫌盗窃罪的小C曾就读某职业学校,但学校老是有打架的,就不想读了,家里也怕他在学校出事,就没有让他继续在校读书;涉嫌抢夺的小D在学校因为女朋友的事情,得罪了人,被逼退学;小J初中毕业去了某中专学校后,感到自己变性格了,和很多学习不好的人在一起,干脆辍学了等。

三是社区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风险因素的解决。绝大部分犯罪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家庭约束机制,因学习较差进入中职院校,因多种原因而辍学或休学,过早离开学校以后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合适的工作,社区中也没有相应的替代性安排,容易成为街头少年亚文化群体,并不断有未成年人的加入。例如,小A向检察官坦言,“我们这一批人多数是混酒吧的”,可见其心目中将自己划归于一个特定的群体。同时,这些案例中曝出的一些地点既显示了街头混混的活动轨迹,也反映了对高风险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社会控制的缺失。例如,多个案例中均提到的HJ网吧,成为街头少年的汇聚地标,未成年人出入该网吧,甚至在网吧过夜,其经营者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但是却基于商业利益而无视社会利益;网吧周边的娱乐区域更是藏污纳垢,吸毒贩毒的在这里碰头,游戏赌博的在这里流连。又如,多个案件中均出现的一个通讯店,成为违法者熟知的销赃地点,甚至对一个人短期内多次到该店卖手机而丝毫没有警觉,不得不让人觉得该店经营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对违法者熟视无睹。同时,警方和社区并没有对这些与犯罪联系紧密的热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干预违法犯罪的发生。

综上可见,犯罪未成年人由于特定的家庭教养方式和自身因素,没有形成对个人和社会的积极认知,加之不良的社会交往,不择手段地追求即时满足的欲求,又缺乏应有的社会控制,导致越轨行为发生。

四 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的遏制策略

就S区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犯罪预防策略要从内、外遏制因素的促进方面着手。雷克利斯认为,外部压力、拉力和内部推力促使人产生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而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则阻止、中和、抵抗个人产生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

(一) 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遏制策略

年轻人不犯罪的积极人格是能够习得的——可以帮助自制力较低的人提高他们作出判定的能力,使他们不太可能去犯罪——其中,家长和老师起着巨大的作用。

一是家长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早期教养以形成健康的人格。早年是积极性格特征形成的节点,也是干预的关键时期。家庭教养是最重要、最值得关注的方面,尤其是对家庭结构问题突出的本地籍未成年人而言。

首先,改善监护能力,提高未成年人的教养质量。对于父母双方或一方能够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但监护能力不够的,政府要提供多渠道的支持。例如,广泛宣传科学教养子女的知识,提供亲职教育服务,对困难家庭的孕妇提供支持。对那些忽视、虐待未成年人的父母,经教育不加以改变的,应依法剥夺其监护权。依据《民法总则》规定,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不合格监护人可以剥夺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结合该法32条,没有合格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监护。因此,应加强民政部门代表国家监护的透明度和专业化,培训专业人员,提升监护质量,进而提升国家监护的位阶,使之直接成为父母之后的第一顺序的监护人。

其次,对那些实施了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但因年龄关系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采取强制亲职教育。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关于“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规定,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责令其严加管教。”该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失职监护人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得监护人监护失职时的过错成本较低,而且,监护人的能力并没有提升,加强管教也很难有好的效果。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其《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4条不但规定犯罪少年或虞犯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当接受“亲职教育辅导”,而且规定当他们拒绝接受或时数不足时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并由法院强制执行。我们可以对强制亲职教育进行探索适用,建立强制亲职教育的决定、对象、教育内容、执行、保障、责任等制度。通过强制性亲职教育,改变父母的认知、教养方式,从而改善亲子关系及家庭环境,恢复家庭的生态系统,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

二是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健康人格的塑造。犯罪的本地籍未成年人中,中职院校辍学生、退学生、休学生是犯罪的主要成员,犯罪对象多为学生。虽然问题暴露在中专阶段,其实原因的种子早在前面的成长阶段埋下了。因此,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品格的培养。

首先,学校要开展全面教育,提升教师的育人能力。学校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和生理教育,传授学生生理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健康、平和的心态,帮助学生化解青春期心理和生理上出现的矛盾,帮助学生顺利渡过从儿童期向成年期转化的过程。要对教师进行技能培训,给教师以能力、自信以及知识去教授学生如何接受和建立健康人际关系的核心概念。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教育活动,如讲座、座谈、培训等,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其次,预防和处置校园内存在的欺凌、偷窃、打架等不良行为。学校应在细微处着手做好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严格处理日常违纪行为。学校在平时的法治教育中要包含遇到不良行为时的正确处理方式,并对遭遇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专业的帮助和保护。当出现欺凌、偷窃等不良行为后,应及时联合家长、社区、警察、心理医生等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以矫正其行为,防微杜渐;对于受害人要视情况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心理辅导。

(二) 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的外在遏制

案例显示,犯罪的本地籍未成年人有着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主要进行娱乐消费、犯罪实施、销赃等,有的场所可以称得上是犯罪热点,如网吧、游戏厅、台球室、KTV等多种娱乐设施集中的、位于S区老城区的某综合娱乐中心,其成为街头少年口中的“地标”,在犯罪预防中应受到重点关注。

一是丰富社区内健康的娱乐活动和未成年人支持项目。研究表明,民众的社会归属感越强,以包容和信任为内涵的社会资本越高,那么社会暴力越有可能下降。

首先,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投入未成年人服务项目建设,致力于良好公民品格的培养。例如,英国政府投资超过十亿英镑来资助“全英公民服务”项目(National Citizen Service,NCS),使60%的16岁和17岁的青少年能够参与其中。年轻人可以通过类似于NCS这样的项目来培养实现目标的动力、积极应对挫折的能力、明智决策的能力、同情心、尊重他人等积极性格和社区归属感。支持和加强社区的服务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形成积极的自我认知、健康的社区人际关系和社区归属感,这值得借鉴。

其次,促进未成年人积极参与社区健康娱乐活动,避免不良交往的影响。社区层面要加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娱乐设施建设,如运动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使未成年人课余或工作之余的时间有处可去,这样就使得他们在空闲时卷入到健康的娱乐活动中,而不是街头游荡。同时,要加强对这些场所的安全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健康的状态,为未成年人成长打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日常交往,如果交友对象是一些不良青年,要及时干预,特别是与朋友经常出入网吧和娱乐场所、利用网络约见陌生网友时,不能放任自流。

最后,深化社区青少年帮护工作。S市在社区青少年帮护工作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2003年就成立了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其主要社会服务是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社区青少年帮护等,后者的帮助对象是高违法犯罪风险青少年(包括失学、失业、失管、涉毒、父母双方或一方吸毒或犯罪)和已经涉罪、尚未起诉的青少年(如相对不起诉阶段的帮教服务)。笔者调研发现,尽管社工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投入的资金和项目还是太少,而且社区服务机构之间的协作不够,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同时,仅有一个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是不够的,社区需要更加多元化的青少年服务,不仅是政府购买服务,也包括大量的志愿服务。

二是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少年社区警务”。虽然我国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由于法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及实施细则,预防和保护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要加强以青少年违法犯罪风险问题解决为导向的“少年社区警务”。社区警务采取积极的问题解决方式,聚焦犯罪和不当行为的原因,既包括传统的法律执行方面,又包括预防、问题解决、社区投入和警民伙伴关系等。

首先,加强本地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区预防。针对本地籍犯罪未成年人,在案发前大多有着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但有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公安机关不能“亡羊补牢”式的等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才介入,应未雨绸缪,将未成年人犯罪风险控制纳入社区警务中,及时介入,甚至设立“少年警察”,开展“少年警务”。例如,日本在基层公安机关中设置“少年援助中心”和专门的少年警察,由其专门负责对未成年人临界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发现和处置。少年警察在其辖区内巡逻或工作中若发现不良行为少年,可在现场对其进行了解和询问,并进行“街头辅导”直接加以教育和劝阻,也可及时联系其监护人或学校进行教育,若发现其他比较严重的临界行为或犯罪行为,则可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置。同时,少年警察还可以针对那些身体、心理受到过伤害的未成年人,在少年援助中心组织专门的“少年商谈”活动,并邀请心理、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给予这些未成年人专业的指导意见,以解决他们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防止今后走上犯罪道路。值得一提的是,相对于外来未成年人而言,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有其明显的优势,一是较为稳定的居住条件和社区资源;二是在校生在犯罪未成年人中占有较高的比例,这使得相应学校资源能够参与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中;三是较好的监护条件和亲友支持。预防工作要依托这些条件,抑制犯罪推力和拉力,促进内、外遏制因素。

其次,加强对社区内未成年人犯罪诱发因素的解决。社区警务首先需要警察与社区其他成员的合作。社区成员可能是个体公民、非营利组织、商业组织、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房管等)、群团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等。社区警务对社区居民的治安参与不是停留在当事情发生时的积极报警,还要积极参与识别和解决各种诱发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与警察一起寻求解决办法。根据本文对本地籍未成年人涉罪现象的分析,有几个突出的问题需要社区警务重点解决:

1.为犯罪人销赃提供了便利的手机通讯店经营者。本文有限的案例就能发现,个别通讯店是多名未成年犯罪人销赃的场所。警方通过大量的报案分析应该不难得出违法犯罪人销赃的“热点”通讯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协同通讯店、社区治保会制定发现针对未成年人抵押、出售手机或者成年人频繁出售手机的反应机制,组织社区守望志愿者加强出入“热点”通讯店未成年人的关注,提请立法机关制定接受未成年人抵押、出售手机的制裁措施等。

2.对寻衅滋事高发的校园开展“热点”警务。校园周边本来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地区,平时应该加强治安防控,但是,本文调研的发现说明一些多人参加的寻衅滋事案的发生均在校园周边。因此,公安机关要通过犯罪热点的分析,布置民警或校园保安员、社区保安员、治安志愿者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热点”校园周边“热点”时段的巡逻守望,及时干预该地区的纠纷事件。

3.加强对网吧(包括黑网吧)、酒吧、宾馆、浴场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监督。尽管这些场所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目标,但仅靠警察的临检和事后监督是不够的,需要更多力量的参与。针对本文调研发现,要针对一些娱乐、服务场所,特别是未成年人禁入的场所,要作为治安重点场所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例如,现行法规中关于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仅靠公安、工商、文化部门的单独或联合执法是不够的,要有更多、频率更高的监管和严格的处罚力度,这就需要治安志愿者和民众的监督和得到信息后执法机关的快速反应和事实证明后的严格处罚。

当然,无论是从内在遏制还是外在遏制策略着手,我们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划,并训练专门人员进行试点和评估,建立以经验证据为基础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以保证犯罪预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 结语

自古以来,我国就重视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和“善”的人格的养成,其理想状态是“随心所欲而不逾矩”(《论语·为政篇》)。为了达到这种状态,孟子和荀子从不同的人性假设提出了不同对策进路,人性善固然不会违反规则(除非这种善被欲望遮蔽),人性恶则要“化性起伪”,即社会化。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对于霍布斯从人性恶提出的疑问,即“为什么没有一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即社会化。社会化是一种从个人内在遏制的角度实现对规则的遵从,这显然比外在的强制要高明得多。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培养,它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化过程,我们的家庭和社会管理者(国家或政府)就是要提供这样一个过程和环境,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管理者。我们一再强调,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而在我们的观念和实践中通常将未成年人教养责任定位为家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的责任首当其冲,但是国家不仅要打造安全、和谐的社区,还应当对家庭的子女教养提供支持,对家庭不履行子女教养义务或履行不当的进行适当的约束;当家庭无力或不能教养未成年人时,国家或政府应当及时介入,提供托底的保障。而社区是家庭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聚落,是国家政策落实的平台,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林中明、徐蕾蕾:《沪苏未检工作实现异地协作》,《检察日报》2015年9月7日。该报道使用“涉罪”因为是检察机关的角度,限于案件进行的诉讼阶段对当事人的定性。尽管本文选择的样本也是检察案件,但基于讨论方便,下文统一使用“犯罪”,不再使用“涉罪”。

这类研究中对城市中外地籍未成年人的称呼不尽相同,如外来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等,以及相近的概念如流动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农民工二代、新生代农民工等。另,本文中涉及的一些必要的“青少年”概念的使用,是将其作为包含未成年人在内、有着相似的行为特征的一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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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行注明外,本文所引案件事实及言论均为本文作者调研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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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35页。

本文进行的本地籍犯罪未成年人与外地籍未成年人的比较,本地籍犯罪未成年人为全样本50人,外地籍犯罪未成年人为随机抽样91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般不良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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