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根植于我国快速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变革背景中,初始政策目标是将传统福利分房方式转变为市场化运营机制。在前期地方试点的基础上,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2002年修订,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城镇职工覆盖面最广、影响最大、最为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该条例,“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①。这一制度建立以来对帮助城镇职工积累资金以市场化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实现我国房地产制度转型,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售价急剧升高,居民购房压力日益增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普适性问题逐渐凸显。以购买和拥有商品房为主要导向的住房理念,需要向以满足居住需求的功能性方向转变。鼓励城镇居民租房而居,逐渐成为近年来住房政策调整的方向。尽管该条例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但该制度自建立以来以支持职工购房为主要功能定位,而对租房的使用并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顾澄龙等,2016)。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从战略高度提出了“房住不炒”的原则,主张“租购并举”。在我国关键的历史转折期,系统回顾我国最重要住房保障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分析其实际政策效应,并展望新时代住房公积金能否为解决居民住房需求有更大作为,是当前急需回答的重要公共政策问题。
本文关心的问题是:第一,我国前期以购房为导向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达成了其政策目标?第二,在新时代“租购并举”的战略导向下,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该放开租房支持?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采用第三方调查数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构建计量模型组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效应展开研究。首先文章主体对我国以支持购房为主导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效果展开多个政策维度的实证分析;
然后基于实证结论进一步探讨住房公积金放开支持居民租房功能的可行性,提出提升住房公积金“租购并举”的均衡住房支持功能的政策建议。
二 文献回顾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对帮助职工购房起到了作用,已有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部分研究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增强居民购房能力和降低购房门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杨刚等,2012;周京奎,2011;肖作平、尹林辉,2010)。在有关住房公积金推动居民住房需求的研究中,杨巧(2014)、李果(2016)等均发现住房公积金是影响住房成交量的显著正向因素。王星(2013)从微观消费者行为角度出发,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影响青年就业者短期住房需求的重要因素,享有住房公积金的人群短期购房需求要高于不享有住房公积金的群体。
我国住房公积金因为有单位缴纳且贷款利率较低,具有一定的住房补贴特性。国内外关于住房补贴政策效应的研究颇为丰富,大部分文献发现住房补贴能有效提高家庭或个人的住房负担能力,从而提高家庭或个人的住房持有率。Ying等(2013)研究发现,相关住房援助(住房公积金和雇主提供的住房补贴)能提高夹心阶层(即夹在贫富悬殊阶层中间的中下阶层)的住房负担能力。Lee等(2014)评估了澳大利亚政府实施的向初次购房者提供现金支付或补贴的FHOG政策,发现FHOG的实施能有效提升首次置业者的住房负担能力。Lawrence等(2008)使用“美国家庭调查”的数据研究发现,住房援助会显著降低租金负担,适度缓解付租困难及居住拥挤情况。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如徐跃进等(2017)研究发现,住房公积金对居民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其实不足,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整体上并没有提高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而只是将一部分租房需求转变为购房需求。高广春(2017)研究了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问题,推论实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者更多的可能性为中高收入家庭,而中低收入家庭并未真正享受到该制度带来的优惠。
大量研究关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价格的影响,分析得出住房公积金显著地推动了房价上涨的结论(顾澄龙,2016;杨巧,2014)。部分国外文献如Abelson等(2007)研究发现在合理的需求和供给假设情况下,房屋补贴将使所有住房价格上涨约2%。
近年来发展和完善租房市场逐渐受到学者关注,部分文献提到应研究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需求。如辜胜阻等(2013)提出应当开辟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基金进入住房租赁市场的渠道,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王先柱(2018)认为租房已成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租售同权”将推动我国租房市场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应当为租房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刘金祥等(2018)基于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流程、条件等的政策梳理分析发现,职工只有在购房时才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实际操作中公积金在租房使用上的限制较多,可操作性较差,使租房者很难利用公积金。
综观已有文献,部分研究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促进住房需求、提高住房负担能力、降低购房门槛,也有很多研究证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显著推动了房价的上涨。而房价的上涨必然抬高购房门槛,反过来削弱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因此,已有研究从房价和购房消费能力角度分析存在一定的对冲影响,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在研究方法上,已有研究对于“住房公积金”这一核心变量的界定衡量主要有两类做法:一是按照是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二分变量来衡量;二是采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某一个具体指标来衡量,如顾澄龙等(2016)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来代表住房公积金制度,李果(2016)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主要解释变量,杨巧(2014)则将当年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额度设为关键自变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都是选取单一变量来代表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的专门研究极为稀少,且大多是基于政策文本的梳理论述或者在研究中提出辅助建议,尚缺乏基于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本文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内涵丰富,不仅是否缴存公积金,而且缴费多少及其使用活跃程度都从不同侧面体现该制度的影响,单一变量无法充分代表,因此需要加以细分研究;应当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推论得出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的必要性和空间。本文尝试在如下方面对现有文献形成创新和贡献:(1)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内涵细分为参与广度、参与深度和参与活跃度3个维度的核心自变量,研究其对城镇居民住房的影响,细化识别该制度的具体作用方向。(2)关注居民住房自有情况,识别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拥有一套房和多套房是否存在差异化影响,并从住房财富价值角度衡量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效果。这样,将满足居住需要、拥有自有住房,进而考虑住房财富,即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的自然进程结合起来分析,更贴合我国城镇居民家庭的现实情况。(3)关注住房公积金制度过窄的受益面和支持租房的政策空间,提出其响应新时代“租购并举”的均衡住房市场发展战略构想的建议。
三 研究设计根据居民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特征,一般而言,居民家庭户首先需要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之后改善居住条件,然后才会从财富积累角度考虑家庭住房财富。本研究据此关注居民是否拥有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套数、住房财富3个逐渐递进的方面来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购房方面的实际政策效应。在实证分析结论的基础上挖掘该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以居住为导向的新时代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租房的效应与可行性,以最终提出形成我国住房公积金“租购并举”均衡住房功能的建议。
(一) 数据来源和变量选取本文以“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CHFS)”2011年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①针对所关注的研究问题,本文从近千个调查问题中选择二十多个核心问题,进一步提取出15个变量,组成了基础数据库,共10292个观测值,其中户主3937个。
本文提取与住房相关的3个因变量:是否拥有自有住房,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目标;自有住房套数,即在基本居住需求之上是否有额外住房需求;住房财富,用自有住房的总体市场估值来衡量。自变量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文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内涵细分为3个政策维度:参与广度,即样本是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深度,即住房公积金缴存多少,采用上一年度平均月缴纳额来衡量;参与活跃度,用上一年度是否提取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代表。控制变量主要是:个人特征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等;职业特征变量,指工作单位性质等;家庭特征变量,包括家庭成员数量、家庭总收入、对房价的预期以及拆迁经历等。
(二)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 1报告了各变量含义及描述性统计。在10292个观测样本中,所有城镇职工的平均年龄44.7岁,男女比例1:1,已婚占77%;大学毕业及以上占17.16%,接近一半为高中毕业;46.39%的样本在私营/私人/个体(不含外资)企业工作,37.35%的样本在国有/国有控股单位工作;样本中89%的人拥有自有住房,他们平均拥有房屋套数为1.23套,超过80%的受访者有且只有1套自有住房,不到3%的受访者拥有3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在回答“请问现在是否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受访者中,回答“是”的人数占31.6%;在回答“请问目前是否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受访者中,回答“目前继续缴纳”的人数占93.28%;样本平均累计缴纳住房公积金108.59个月,上年平均每月缴纳467.67元,上年平均提取或使用17283.19元,住房公积金账户平均余额为22665.38元;在回答“请问去年是否提取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受访者中,“是”的人数占19.81%;在回答“请问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什么?”的受访者中,87.68%的人回答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与住房相关的用途。
| 表 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参考Lee和Reed(2014),并借鉴Yates(2010),本文构造的计量模型如式(1):
| $ {Y_j} = {\beta _0} + {\beta _i} \times {Z_i} + \sum {{\beta _t}} \times {X_t} + \varepsilon $ | (1) |
式(1)中,Y为因变量,j=1—3,分别代表 3个因变量:一是ownership,是否拥有自有住房,属于二元离散因变量,采用Probit模型进行估计;二是amount,拥有自有住房的套数,为连续变量,采用多元回归模型进行估计;三是value,房屋总体估值,即住房财富,为连续变量并取对数,采用多元回归模型进行估计。Z为关键自变量,i=1—3,分别代表本文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的3个政策维度:HF,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代表参与广度;month_contri,去年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代表参与深度;use,去年是否提取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代表参与活跃度。X为控制变量,包括个人特征变量、职业特征变量和家庭特征变量3类,共有9个控制变量,t=1—9。其中个人特征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职业特征变量为受访者的工作单位性质;家庭特征变量包括家庭成员数量、家庭总收入、对房价的预期以及拆迁经历等。β为待估计系数。模型对hhincome(家庭年均总收入)、month_contri(去年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和value(房屋总估值)等绝对数变量做取对数处理。
四 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对CHFS数据进行上述设定模型的计量分析,结果如表 2。3个政策维度中,参与广度(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居民住房状态的影响并不明显;参与深度(公积金缴存金额)对住房财富在10%显著水平上正向影响;而参与活跃度(是否提取使用过公积金)对是否拥有自有住房和住房财富都表现出在1%显著水平上正向影响。说明公积金活跃度高的参与人更可能购买自有住房,且住房财富更高。模型中自有住房套数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关系不甚明显亦不显著。控制变量中,样本受教育程度越高拥有自有住房的概率越大;在外资或合资企业工作更可能拥有自有住房,但是在国有、集体类单位工作则更可能拥有多套住房。这与国有、集体单位职工能够获得福利分房的历史背景有关,他们的第一套住房通常来源于单位的福利分房,之后再经由市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总体上家庭成员数量越多、家庭年总收入越高,表现在自有住房拥有、多套房拥有和住房财富方面也越多。表 2的回归结果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参与活跃度对职工拥有自有住房和住房财富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是否参加公积金制度对职工住房状态的影响并不显著;每月缴存公积金数额即参与深度对住房财富有一定的正向促进作用。
| 表 2 模型组回归结果 |
为配合住房商品化改革进程,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9年开始在全国推行,其政策效应的显现会存在时滞。考虑政策的时滞效应,本文进一步区分城镇职工拥有首套自有住房的年份来进行逐年回归:将2000年及以后购买首套住房的数据生成数据库Year1,2001年及以后购买首套住房的数据生成Year2,……,依次类推。回归结果见表 3。按首套房购买年份逐年回归的结果表明,住房公积金参与活跃度对城镇职工拥有自有住房和住房财富有1%显著水平的正向影响,且随着首套住房购买年份的不断推后,住房公积金参与活跃度对城镇居民拥有自有住房和拥有住房财富的正向促进作用逐渐增强,表现为回归结果始终稳健显著,且系数不断增大。分时间的回归结果强化了前述模型组的回归结果,说明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3个维度中,住房公积金参与活跃度对住房持有和住房财富的影响最大、最为稳健和显著,但是对多套房持有并没有显著影响。
| 表 3 按首套房购房年份的回归结果 |
表 2和表 3多维度回归模型组中,参与广度(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基本政策效应并不显著,令我们颇感疑惑。住房公积金这一我国最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真的未能达成政策目标、对满足基本住房需要没有显著的政策效果吗?为回答此问题,有必要回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实施住房商品化改革时首先实施了一轮福利房自有化,在岗城镇职工大多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正在居住的福利住房,获得了第一套住房。从年龄上倒推,40岁以上的职工大多在住房改革时已入职场,有可能是福利住房自有化的受益者,而40岁以下的职工在这一改革实施之后才开始进入劳动力市场,未能搭上福利分房的末班车,需要依靠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购买住房。为更精确检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满足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效应,本文进一步区分40岁以上和以下的样本组分别回归,结果如表 4。40岁以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拥有自有住房并无显著效应,而40岁以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则对拥有自有住房有正向显著的影响,说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对未能享受到福利分房的城镇职工解决居住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40岁以下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参与活跃度对拥有自有住房在1%显著水平上正向影响,对住房财富积累在5%显著水平上起正向促进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前述模型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显著且稳健。
| 表 4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年龄差异职工的政策效应 |
观察表 2、表 3和表 4的不同模型组的实证检验结果,参与广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参与活跃度(上年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两个自变量,对拥有多套住房的因变量模型系数大多为负且较为稳定,说明住房公积金对拥有多套住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而缴费金额变量对拥有自有住房的基本需求在各模型组中均表现为负向影响,显示过高的缴费额可能会降低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抑制职工的购房能力。
综上,基于CHFS数据对住房公积金多维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总体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居民住房需求的满足有积极作用,但3个细分维度的政策效果出现分化。参与活跃度,即去年提取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拥有自有住房和住房财富均有稳定且显著的正向影响,并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的加深,住房公积金的参与活跃度对拥有自有住房和住房财富的影响作用逐渐增强。参与广度方面,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城镇职工解决首套房需求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这一效应在年龄差异回归中表现鲜明。参与深度方面,每月缴存公积金数额与个人收入紧密挂钩,因此对住房财富有一定的正向影响,但过高的缴费额会伤害职工首套购房能力。直观来看,只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作为积极用户提取使用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该制度才能对解决居住需求有显著的积极作用。而只缴存不使用的大量非活跃用户,则难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支持。
然而,根据CHFS数据,在回答“请问现在是否参加住房公积金?”这一问题的受访者中,肯定回答的人仅有31.6%,有68.4%的受访者并未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肯定回答的小部分受访者中还有6.72%的比例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即使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居民,去年提取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受访者仅为19.81%,这意味着有超过80%的住房公积金非活跃账户。显然,数据说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过窄,其居民住房支持功能的发挥还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大幅度提升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支持功能。
五 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支持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党的十九大提出“房住不炒”原则以及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纲领,是对我国长期以购房为导向的住房市场发展的重要战略调整,租房居住将是今后居民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此背景下,研究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租房的空间与可能性十分必要和紧迫。
基于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理论和住房梯度消费理论,大部分20—30岁的年轻人由于刚刚步入社会,缺少资产积累而无力购置住房。本文样本中被调查对象平均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08.59个月,即大约9年。在积累到足够资金支付首付从而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之前,年轻的居民家庭需要通过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由于我国商品房价格持续升高,部分中低收入家庭无力支付首付因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福利,可能导致住房公积金支持的大多是富裕家庭的购房(高广春,2017)。
CHFS数据显示,考虑未回答“是否有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样本极大可能是没有公积金以及没有使用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实上的受益面可能非常之小。若以活跃账户代表真实受益群体,以本文全体样本为基数,则CHFS数据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真实受益率仅为3.4%。即尽管回归结果显示住房公积金对支持居民购房具有积极作用,但却仅对少数人产生真实受益效应,住房公积金的普适性欠缺问题非常突出。所有样本中,有1172个约11%的样本租房而居,其中租房居住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样本量极少,仅为总样本的1.7%。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深化以及商品房价格的上涨,会有越来越多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需求。租房而居的调查样本平均年支付房租9887元,我国2013年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为26467元,显然,接近40%的租房支出显示出普通职工的租房居住负担较为沉重。我国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提取公积金使用,但数据显示,在“去年提取或使用公积金”的样本中,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极低,仅为1.15%。本文分析及统计数据表明,一方面,立足于支持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真实受益面很小,制度效能未能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存在着急需公共住房支持的大量公积金参与职工。部分职工长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具备实力购买住房之前不得不面临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房租的双重压力;更有部分职工可能在不断高涨的商品房售价面前已无望购买住房,难以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惠支持。
为进一步分析考察住房公积金对租房的作用,本文基于CHFS样本数据,将当前住房是否租赁作为因变量(租房住=1;居住自有住房=0),同样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参与广度、参与深度和参与活跃度作为关键自变量,采用Prob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 5。
| 表 5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租房的影响 |
表 5的数据显示,3个政策维度中,参与广度由于同时拥有住房公积金且租房居住的样本量极少,被系统自动舍弃;参与深度系数极小且不显著,显示对是否租房几乎没有影响;参与活跃度表现为对租房状态1%水平显著的负向影响,即去年提取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样本更不可能租房而居。Probit模型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住房公积金对租房是起抑制而非促进作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租房支撑功能尚未发挥。需要说明的是,当把前述计量模型中的各类控制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则3个政策维度变量全部失去了显著性,说明更多因素考量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对居民的租房行为没有影响。尽管本文计量分析显示住房公积金对制度受益群体购买住房及其住房财富等有积极促进作用,但是过小的制度受益面和政策支持力度却极大地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适特性。而住房公积金关于租房的回归分析更进一步量化明确了当前该制度对租房行为的实际抑制作用或者无明显促进作用。
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向“租购并举”战略方向转型时,放开并鼓励城镇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将是务实而有效的现实举措。2015年1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标志着我国开始进行住房公积金放开租房支持的重要改革。根据CHFS数据,若按照缴费满3个月即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规定,则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样本中将有94%可以从中受益,能够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居住需求,从而大大提高政策效率。各地亦有促进青年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的积极举措。如上海市201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沪公积金[2015]31号),鼓励“沪漂”青年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支出,每月最高可以提取2000元,缓解了青年人居住问题的燃眉之急,表现出良好的政策效果。
六 提升住房公积金“租购并举”的均衡住房功能立足于新时代住房改革的发展战略,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效应,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划分为参与广度、参与深度和参与活跃度3个维度分别分析,其实证结果显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住房问题有促进作用,但3个维度的政策作用并不完全一致。首先,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依靠公积金政策支持买房的城镇职工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帮助他们完成首套房购买从而拥有自有住房。其次,参与活跃度对职工拥有自有住房和住房财富两个方面均有显著且稳定的正向影响,说明住房公积金的活跃用户能够从这一政策中受益。第三,参与深度的政策影响并不十分显著,在不同模型中存在差异化效应且稳健性不佳。第四,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多套房的抑制作用,符合制度目标与初衷。第五,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租房并无明显促进甚至存在一定的负向作用,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支持功能需要得到大力提倡和发挥。
本文研究结果说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积极的政策效应,但制度的真实受益率很低,对租房支持严重不足,导致大多数住房公积金参与者无法利用公积金获得政策支持的居住福利。为响应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租购并举”的住房市场发展战略,展望未来改革方向,本文提出今后应当坚持的原则及相关建议如下:
1.顺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使之成为以服务于中低收入职工为导向的公共住房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出是为配合从福利分房的计划经济旧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主导的住房商品化改革。经过多年的运行,该制度已经完成了这一历史使命。考虑到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的背景,有关部门应当调整该制度的功能定位,恢复其公共住房支持的政策属性,使之以服务于更多中低收入职工为目标,致力于构建“房住不炒”和“租购并举”的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的新局面。
2.放开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的政策规定,大力鼓励年轻人利用住房公积金租房从而满足居住需要,迅速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提升居住保障效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放宽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标准,简化办理流程,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方向;同时培育和完善租房市场,通过立法、规章等保护租房者权益,形成高效有序的租房市场规范,培育和发展租购均衡的房地产市场。
3.在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方面,继续坚持“保基本”原则,坚持房子的居住功能为首要功能,作为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以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而对投资性购房行为不予支持,确保住房公积金用于基础性、改善性住房消费而非投资性购房。
4.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缓解因缴费过高而减少当期可支配收入进而抑制城镇职工住房购买力。过高或过低的缴存比例都会损害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实际利益,本文研究发现,存在住房公积金参与深度负面影响住房购买力的可能。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政策出台后,各地纷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使得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成为大势所趋。
5.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盘活“沉睡”资金。除大力支持用于租房外,应当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提高使用的灵活便利程度,以既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特别是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活跃度;开放更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渠道,优化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简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形成住房公积金资金合理流动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公积金利用效率。
购房和租房,作为满足居住需求的两种基本途径,不能偏废一方,而应协同发展,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租购并举”的均衡住房支持功能。住房公积金原来以购房为主的政策导向在新时代理应被赋予新的内涵,以满足职工居住需要为基本导向,从而达到购房或者租房的合理居住需求都能够获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持。在我国“租购并举”的新时代住房市场发展战略引领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效应将更多体现为对中低收入和中低资产家庭的支持,如此,就能对缓解我国居民住房负担、培育租购均衡的住房市场结构、进一步完善租房市场发展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高广春, 2017, 《低公平:住房公积金之痛》, 《银行家》第7期。 |
顾澄龙、周应恒、严斌剑, 2016, 《住房公积金制度、房价与住房福利》, 《经济学(季刊)》第1期。 |
辜胜阻、李洪斌, 2013, 《完善租房市场, 构建多层次住房体系》, 《理论学刊》第1期。 |
李果, 2016,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研究——基于区域差异的视角》, 《金融与经济》第4期。 |
刘金祥、邢远阁, 2018, 《租购并举中公共服务均衡化实现机制研究》, 《上海经济研究》第5期。 |
王先柱, 2018,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演进、特征与改革取向——基于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 |
王星, 2013, 《上海市青年就业人口住房现状及需求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logistic模型的回归》, 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246-10144415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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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作平、尹林辉, 2010, 《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34个大中城市的经验证据》, 《经济研究》第S1期。 |
徐跃进、吴璟、刘洪玉, 2017, 《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缴存职工收益》, 《统计研究》第5期。 |
杨刚、王洪卫, 2012, 《公积金制度对上海住房市场量价波动的影响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第1期。 |
杨巧, 2014, 《公积金制度对住房市场量价关系的研究——基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市场的影响》, 《价格理论与实践》第4期。 |
周京奎, 2011, 《公积金约束、家庭类型与住宅特征需求:来自中国的经验分析》, 《金融研究》第7期。 |
Abelson, P. and Joyeux, R., 2007, "Price and Efficiency Effects of Taxes and Subsidies for Australian Housing", Economic Papers, Vol.26, No.2. |
Lawrence, M.B., Theresa, H. and Wendy, B.N. and Marcia K.M., 2008, "Subsidized Housing and Household Hardship among Low-Income Single-Mother Household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Vol.70, No.4. |
Lee, C.L. and Reed, R.G., 2014,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ousing Market Intervention for First-Time Buyers and House Price Volatility", Housing Studies, Vol.29, No.8. |
Yates, J., 2010, "Australia's Housing Affordability Crisis", The Australian Economic Review, Vol.41, No.2.
|
Ying, Q.W., Luo, D.L. and Chen, J., 2013, "The Determinants of Homeownership Affordability among the 'Sandwich Class':Empirical Findings from Guangzhou, China", Urban Studies, Vol.50, No.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