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快速检索     高级检索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Vol. 52 Issue (2): 60-73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0.02.006
0

引用本文  

刘建军, 邓理. 基于人文教育的人文治理——理论建构及实践进路[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52(2): 60-73.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0.02.006.
LIU Jian-jun, DENG Li. Humanistic Governance Based on Humanistic Education: Its Theory and Practice[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20, 52(2): 60-73.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0.02.006.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资本-福利-信息时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困境与历史局限研究"(项目编号:13820035)

作者简介

刘建军,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433);
邓理,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于人文教育的人文治理——理论建构及实践进路
刘建军 , 邓理     
摘要:如何实现社会治理的善治是学界重要议题。发轫于西方的治理理论对当代治理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主流治理理论在整体上可以划分为权力治理、制度治理、技术治理和关系治理等四种流派。然而,战后治理理论及其演进在价值上却受到西方"民主"意识形态的深刻支配,忽视主体性价值规范的建构,自我制造出公民权能和公民责任之间的张力关系,从而内生性地孕育治理风险,导致治理失灵。有鉴于此,有必要提出并探究人文治理的治理理念。人文治理是基于人本主义,强调对主体价值规范进行建构的治理思想,它在历史上具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在本体论上坚持人的道德属性和可建构性,在内容上包括价值观念、人格特质、行为规范等三个维度,在功能上属于源头治理和长效治理,对其他治理实践具有支持和巩固的正外部性效应。基于"人文素养家园共育共治"的案例分析显示,人文治理实践能够有效提升人文素养,实现培育理想公民的目标。由此,通过人文治理来建立人文社会,将是突破西方治理理论局限、实现善治理想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治理理论    人文治理    价值规范    主体性建构    
Humanistic Governance Based on Humanistic Education: Its Theory and Practice
LIU Jian-jun , DENG Li
Abstract: How to realize good governance of a society is an important issue discussed heatedly in the academic circle, and the governance theory which originated in the West has an important impact on governance practi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mainstream governance theory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styles which respectively emphasize power, institution, technology and relationship. However, after the World War Ⅱ, governance theory as well as its evolution is deeply dominated by Western "democratic" ideology. It ignor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value and norms of subjectivity, creates the tension between citizen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finally produces internal risks and leads to governance fail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humanistic governance. Humanistic governance is a governance based on humanism and emphasiz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value and norms of subjectivity. It has rich intellectual sources in history. Ontologically, it upholds the moral nature of human beings and its possible construction. In content, it includes three dimensions, namely, values, personality traits and norms of behavior. Functionally, it belongs to source governance and long-term governance, having a positive externality effect in the sense of supporting and consolidating other governance practices. Moreover, the case of "the co-construction of humanistic quality" shows that the practice of humanistic governance can improve humanistic quality and achieve the goal of cultivating ideal citizens. Therefore, establishing a humanistic society through humanistic governance will be an important way to break through the limitations of Western governance theories and realize the ideal of good governance.
Keywords: governance theory    humanistic governance    value and norms    subjectivity construction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社会治理成为当下学界研究的热点。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社会治理的时候提出了“源头治理”思想。可以预见,源头治理是最大限度降低治理成本的策略选择。那么,源头又在哪里呢?我们认为,治理的源头就在人本身。经济学中著名的“科斯定律”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进一步说,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但它为源头治理提供了一种思路,就是说当所有人均成为“积极行动者”的时候,社会治理的成本就会趋向于零,即可自动达到一种最优状态。那么,积极行动者是如何被塑造出来的呢?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展现人之主体性的人文教育是把人从自然状态、自利状态解放出来的必由路径。把人与人的关系置于主体间性的人文教育,创造出了成本趋向于零的人文治理。源头治理的格局因此而确立。一旦基于人文教育的人文治理得以确立,“源头治理”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了。所以,我们有必要把习近平总书记讲的源头治理与大中小德育一体化贯通起来进行研究,也就是说,要寻求教育和治理的结合点及其相互促进的关系,从而为健康社会的构建奠定最坚实、最持久、最本真的人文基石。

源自于西方的治理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被引介入国内后,就被视为解决诸多社会问题的良方。然而,一方面,治理理论并不具有理想意义上的普适性。借助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一些学者批判治理理论隐含了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具有西方中心主义痕迹。另一方面,立足社会现实,治理仍然充斥着诸多矛盾性因素,同样面临失败困境。例如在城市治理中,有些地方的垃圾分类时常遇到“事与愿违”的困境,运动式治理的强度一旦衰减,公民行为就退缩到旧有模式。上述现象,折射出当下社会治理的征候并未随着西方治理理论的广为接受而全面稀释,相反在诸多领域,治理仍然面临着严峻挑战。

现实问题的驱动,迫使我们对于主流治理理论及其实践模式做出重新评估。何以现实社会仍然与我们所希望的善治存在差距?治理缘何存在失灵风险?如何在理论层次认识治理失灵的形成原因?以及又应当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对此,本文在系统性回顾和反思当代治理理论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人文治理这一新的治理命题,通过理论建构以及案例研究,分析其原理、内容及其价值,指出人文治理弥补了西方治理理论的主要不足,能够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中的重要方面和实践路径。

一 权力、制度、技术与关系:治理理论的当代谱系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理论在国内就不断受到关注和发展。英文中的治理一词(governance),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斯托克经过梳理,指出治理包含五种观点:1.多元的政府公共机构和社会行动者。2.治理界限和责任层面的模糊性。3.公共机构之间彼此存在权力依赖。4.参与者之间形成了自主性网络。5.超越了政府权力和权威。

在治理目标上,当代多数学者都赞同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善治。在国内,俞可平最早界定了善治的六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以及法治。然而,在如何实现善治的问题上,治理理论极为庞杂,核心概念宽泛,甚至彼此间冲突,以至于鲍克使用“学术迷雾”来形容治理理论的现状。总体而言,按照分析视角的不同,当代治理理论可以被归纳为下述四种流派:权力治理流派、制度治理流派、关系治理流派和技术治理流派。它们在治理层次、治理属性、治理逻辑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各自侧重点和鲜明差异。

(一) 权力治理流派

权力治理涉及“谁有权治理”、“谁主导治理”的治理权分配问题,是指在治理主体层次,哪些组织机构和行动者能够成为治理过程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成为具有合法性的治理权威。因此,权力治理本质上是个政治性问题,而这构成了所有治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在何种主体有权进行治理的问题上,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在传统政治学领域,政府长期被视为治理唯一权威。治理(governance)和统治(government)的概念也具有极大同义性,本身经常交叉使用。托尔夫森等就指出,治理在传统语境中就是政府行动、政府做什么的同义词。从政治社会学角度看,阐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法团主义、市民社会等理论,也勾勒出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不同的权力关系,凸显出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等不同进路。而在西方新公共管理思潮兴起之后,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公私伙伴关系日趋重要,使得国家中心主义受到广泛批判,强调政府部门局限性以及各方参与平等性的多元共治模式受到广泛推崇。例如,罗西瑙认为治理活动可以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政府的缺位仍然可以实现治理目标。与之类似,奥斯特罗姆也认为,有效治理很难通过单一中心完成,多中心治理能够克服国家和市场的不足,实现更有效的公共产品供给。上述观点,都旨在论证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分散性,认为国家权力边界不宜过度扩张,而应当寻求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平等合作,通过委托、契约关系等形式建立复杂共治系统。不过,西方理论对于政府职能的过分削弱,并不必然适用于本土情境。郑杭生指出,中国国家治理体制高度重视国家责任,西方小政府、弱政府的“拿来主义”并不适用。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可见,在权力治理格局上,中国式共治注重国家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统一性,而不是追求完全的去中心化。

(二) 制度治理流派

制度治理回答的则是“治理各方如何行动”,落足于正式治理机制、架构和流程,关注各方之间如何通过特定制度模式进行互动和合作。和宏观层面的权力治理相比,制度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治理机制的合理性,也就是机制架构是否能实现预期治理目标,以及得到各方的普遍同意。在某种意义上,制度治理构成了权力治理的自然延展和递进,具有很强实践性。由于治理情境日趋复杂,常规的科层制模式在运作时已经暴露出诸多弊端,在此,网络化治理和整体性治理构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治理理论。前者侧重于政府与外部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机制,后者则强调政府内部不同部门的协同。一方面,网络化治理将治理架构设想为由各个网络节点相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通过强化横向协同的方式,管理更为扁平化,网络主体之间彼此能够形成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通过合作网络优化公共服务。在互动过程中,各方通过协商、建立规则、契约、激励、沟通等方式达成共识。由此,网络化能够提升治理的灵活性、便利性和专业性。陈振明也认为,治理就是对于合作网络的管理。另一方面,整体性治理则旨在克服公共行政过程中,部门主义的碎片化和空心化倾向,补充科层制缺陷,建立无缝式行政流程,其措施主要包括实行大部制、政府流程再造、权力适当集中等等。希克斯指出,整体性治理强调政府整合的运作,整合包括三重环境:治理功能、治理层级和公私部门的整合,通过提升制度化来完成政府内部结构的重构。在制度治理模式中,依赖于契约和条文的规制逻辑贯穿治理始终,而制度结构设计的完善性和科学性、信息流动的充分性以及各方的权责统一性等因素,都会影响制度治理的效果。不难发现,制度治理实质上采取了结构主义视角,认为行动者受到组织结构的有效约束。

(三) 技术治理流派

技术治理则落足于治理工具层面,认为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治理应当提升数字化水平,持续地将新兴信息技术纳入到治理流程之中。在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下,技术已经对于政府和治理的传统范式提出了根本性变革和挑战,技术决定论强调技术自身特征会对组织的诸多要素产生变革性功能,重构治理形态。在技术决定论看来,诸如网络技术本身并非中立,而有助于特定价值的实现,包括高效、协同、共享和民主参与等等。帕拉格·卡纳认为,技术应用创新了政治的运作过程,建立了新型的技术官僚体制。因此,技术治理关注的是创新治理工具并充分发挥其有效性,进而优化治理效能。在此,数字治理理论则构成了技术治理流派的典型代表,它包括了一簇的技术系统方案,例如“互联网+”治理、大数据治理、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等,要求建立一体化数字平台,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尽管数字治理理论发轫于西方,但在中国,建构数字治理体系、提升数字治理能力也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关键任务,并产生了诸多创新实践,包括数字政府、电子政务、智慧城市、智慧社区等等。在内容上,技术治理主要包括政府对公民的监控以及为公民提供服务两种面向,前者同时引发了公民数据权利、数据搜集规则等议题的探讨。最后,由于技术本质上是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技术治理遵循的是效率逻辑,技术接受模型指出,技术采纳不仅受到技术自身也受到外在主观评价的影响,包括感知有用性、易用性、期望绩效等因素。

(四) 关系治理流派

关系治理的关注重心则在于治理人际网络,认为有效治理不仅依赖于正式制度和组织间网络,同时嵌入在个体之间、非正式的规则和关系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关系通常来自于习俗、传统等文化因素。关系治理与正式契约和法规是相对性概念,它运用不同于正式契约的关系性手段来保证不完全契约的顺利履行,从而不同于制度治理。有学者指出,关系治理由内隐性规则构成。信任、承诺和灵活性构成了其核心。在实践中,各种基于熟人或共同体成员的自组织治理模式,例如乡村/社区自治都属于关系治理的典型代表。不难发现,关系理论强调的是集体认知、情感等心理变量对于治理的重要意义,在治理逻辑上遵循互惠性原则。在理论层次,关系治理的代表性理论是社会资本理论。在个体层面,社会资本实质上也就是关系资本,科尔曼将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并置为三大资本类型。在群体层面,社会资本则指群体中使成员之间互相支持的那些行为和准则的心理资源,普特南通过对意大利南北地域的比较,认为社会资本由信任、互惠规范和水平网络三部分构成,它能够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提高合作水平从而走向善治。因此,相比于前述流派,关系治理代表着一种柔性治理路径,它多大程度成功取决于非正式关系的稳定性,而这受到群体内信任水平、规范共识程度和身份认同感等因素的塑造。

统而言之,上述四种流派代表了当下学界对“如何实现善治”的多维解读,其具体内涵以及彼此间差异,可如下表所示。需要指出,四种治理流派并非相互排斥。在具体治理实践中,它们往往具有互补性和共容性。

表 1 当代治理理论的四种主要流派类型
二 主体价值规范的缺失:当代治理理论的局限

如上所述,以往治理流派可以分别概括为:治理的权力本位、制度本位、工具本位和关系本位。对上述流派进行梳理,不仅在于从宏观上把握既有研究的整体格局,更重要的目标在于反思治理理论的局限。发轫于西方的治理理论并非完美,它也存在自身的“阿基琉斯之踵”。它们强调治理权、治理机制、治理工具和治理关系网络,但对治理的核心行动者和对象——公民本身的价值规范及其建构较少探讨。

(一) 治理理论中的民主意识形态

从理论演进上看,对西方治理理论所做的历史性观察显示,治理理论确实少有分析公民价值规范与治理之间的关联。诚然,治理理论在论述公民和价值规范两方面都有广泛涉及,但吊诡的是,一方面,对公民主体性的强调在于保障和扩大公民参与权。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公民文化理论,就倡导参与型公民的价值优先性。另一方面,对价值规范的论述则集中在对公共行政组织特别是政府的约束。然而,对两者的结合也就是公民价值规范本身的论述,却相对缺乏。上述双轨性特点,在战后治理研究的演进脉络中可以得到清晰呈现。二战后美国兴起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回归政治和行政的关联性,主张建立以民主为核心的行政模式。 70年代西方世界的经济危机,导致了以限制政府权能、奉行商业管理理念为宗旨的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盛行,新公共管理理论虽然追求效率,但它也主张消费者至上,强调政府应扮演“掌舵者”角色,给予市场和公民更多权能。以登哈特夫妇为代表的新公共服务学派,在批判新公共管理主义的同时,却进一步重申了公民权和市民社会的重要性,要求政府从掌舵者变为服务者,再次深化了公民参与和权利本位的痕迹。90年代之后,治理理论的其他后起之秀,同样具有类似特征。例如,公共价值理论认为公共价值是公民对政府期望的集合,政府应当提供和满足各类公共价值以改进绩效,但却对公民应当遵循何种社会规范鲜有探讨。以博克斯为代表的公民治理理论,更具有公民中心主义的特征,倡导公民自我管理。尽管博克斯也意识到公民参与的局限,但他将其原因归纳为机制设计的不完善和个人知识的局限,结果再次回避了德性问题。

概言之,治理理论虽然纷繁复杂,但彼此一致性实质上大于分歧。这种一致性主要体现为两点。第一,对政府不断提出规范性要求,规训其权能。第二,与之相对,积极支持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扩展其权能。上述两点,既决定了权力治理数十年来的演变格局,即日益向社会和公民倾斜,也影响到制度治理诸多概念的提出,包括回应性政府、网络化治理、多中心治理等等。而贯穿上述一致性的背后,则是西方民主思想的深刻影响和支配。民主要求坚守宪政主义,制约政府权力,对民众最大程度负责,促进公民福利。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也恰恰开始在战后流行。由此观之,战后至今主流治理理论的演化,并非是对先前理论的否定,而是构成了对民主信条的不断建构和发展。

(二) 治理失灵:西方治理理论的征候

然而,民主在价值上并不构成善治的充要条件,大众民主只有和德性相结合,才能实现善治。从古希腊哲学家到启蒙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思想家,这种观点都多次被强调。孟德斯鸠指出,共和国的支柱在于公民美德。托克维尔也强调,好的民情(民众的风尚习俗和精神特征)是民主政体的基础。因此,民主和公民德性,实质上是不可剥离的一体两面。那么,何以治理理论却忽视对公民德性的探讨而陷入制度建构和权利本位的逻辑?一种可能的解释来自于历史。20世纪的极权主义国家特别是法西斯,以提高公民素质为名使用优生学,进行种族清洗的历史还历历在目,暴露出所谓德性建构的政治风险。前车之鉴不远,自然让战后学者对于“建构公民德性”的观点抱有警惕,认为它可能导致国家对私人领域的隐性支配,从而转向个人主义、民主化的治理路径,将善治单向度地理解为国家权力向公民的回归。而其代价,则是忽视了参与公共事务也是一项需要习得的技艺。主体应当具有必要德性素养,遵循社会规范,方符合实践理性。

总之,对公民价值规范的弱约束构成了当下治理理论的突出特征,其结果是,西方治理理论难以实现它所承诺的善治目标,体现出内部张力和风险性。一方面,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类似,治理也存在失灵风险,而且这种失灵并非仅存在于机制层次,而是一种系统性征候。早在上世纪,贝拉就指出美国个人主义存在过度发展的趋势,将危及公共责任和公共生活。而当代西方民粹主义的升温,则对治理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斯特克甚至提出了治理范式能否在民粹主义中存活的尖锐问题。然而,作为大众的狂欢,民粹主义虽然是治理的挑战者,但它又孵化于西方治理的大环境之中,恰恰是大众民主与公共理性割裂的产物。又比如,英国等国家的互联网治理一贯坚持利益相关者自治原则,政府干涉很少,但面对后真相泛滥,如今也不得不发布《网络危害白皮书》,管控言论自由。另一方面,由于治理强调公民参与,公民角色日益重要,以至于在规划种种治理行动时,已经不能继续忽视公民心理和行为能动性,而必须有所建树。例如,垃圾分类如果仅靠政府动员,而缺乏公民环保意识的提升,其治理绩效无疑会大打折扣。可见,离开公共德性的治理,相当程度上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因此,建立在民主意识形态上的整个治理理论,需要进一步反思和重构。现代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固然有公共参与不够、机制不健全的一面,但也存在德性稀薄、难以转化为治理资源的另一面。由此,治理应当承担制度建构和价值启蒙的双重任务。在多元参与已经成为价值共识甚至是合法性来源的前提上,应当如何拯救和恢复公民德性?如何重构对公民的价值规范要求?如何维持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转?对上述问题的回答,迫切要求我们补充一种新的治理思想。在本文中,我们称之为人文治理。我们认为,以往的治理流派只是构成了善治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在理想情境中,除去合法的治理主体、合理的治理机制、有效的治理工具以及互惠性的治理人际网络之外,治理也需要行动者具有合宜的德性素养。在这个意义上,人文治理的关注点不在于外在结构性要素,而专注于主体内在的精神成长和成熟,进而和制度结构相匹配,促成社会进步。

三 人文治理:重思对主体价值规范的建构

综上,在对治理理论反思的基础之上,本文试图提出人文治理的理念,对其思想渊源、内涵和价值功能做系统性阐述和建构。

(一) 人的社会建构属性:人文治理的思想渊源

在本体论层次,人文治理的基础是建构主义哲学,即人是社会的类存在物,其心灵观念具有后天的建构属性。在思想史中,人文治理虽未作为专门性概念而提出,但相关观念源远流长。从西方文明史看,古希腊人将德性视为公民在城邦生活中参与政治所必需的能力,这种共和主义思想构成了人文治理的先声。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则打破了神权对个体的支配,表达了对人性的崇高歌颂和期望。启蒙时期的民情思想,则在政治理论层面,有力强调了民众精神品质的政治意蕴。民情(moeurs)一词,就其基本特征而言,既包括社会群体心理,也指代社会实践所彰显的行为特征和风格。布鲁姆指出,民情既关乎特定社会或民族集体层次的生活样式和伦理,也与个体精神、旨趣和道德存在密切关系。卢梭极为重视民情,认为“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就是风尚、习俗和舆论”。在经验研究领域,托克维尔则将民情发扬光大,通过观察美国民主,有力论证了民情是美国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认为墨西哥虽然与美国有相似的地理位置和法律,但因为民情差异导致民主制只能在美国生根发芽。具体而言,美国民情的内容包括独立思考、自治习惯、追求自由和热衷结社等。在这个意义上,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对于社会进步极为重要的命题,即民情的规范性问题,良好的民情能够强化治理绩效,成为政治稳定甚至政治体制的基石。

在东方,古老的中国也体现出浓郁的以人为本位的治理情结。从词源上看,“文化”与“物化”相对,指的是以文化浸润的方式改造社会。在儒家看来,个体从野蛮到文明的过程需要通过教化实现,也就是“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而教化要旨,则是让每个人明白自己的身份并恪守行为规范,达到移风易俗和人心变易的目标,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因此,儒家一直强调人文伦理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并发展出了系统性教化体系。《周易》有言,“关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则化成天下”。任剑涛指出,这里的人文指的就是以儒家礼乐为代表的教化体系。韩星认为,儒家社会治理的模式可以用“寓治于教”的概念概括,具体而言,这包括宗教教化、道德教化、礼乐教化等三个维度。总之,礼治和德治的嵌入,使得儒家形成了以反思内心、规训主体、格物修身为路径的社会治理方案,通过道德教化实现天下大治的政道理想。

上述分析表明,无论西方抑或东方,人文治理都具有丰富思想来源。它们和当代治理理论的关键差异,在于展示了另一条通往善治的道路,即不是单纯依靠治理制度和结构,而是从正人心、塑民情的文化建构维度探讨治理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当代治理理论关心的是国家如何通过善政来实现善治,代表了自上而下的路径。而人文治理则关注民众如何通过善意、善言、善行来实现善治,代表了自下而上的路径。这两条进路,也应当构成我们思考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出发点。

(二) 价值观、人格与行为规范:人文治理的维度

如上所述,人文治理和以往治理理论存在根本差异。在行为动机上,人文治理不再遵循理性经济人的前提假设,而认为人是康德所说的道德存在物,具有内在精神观念的可塑性。一方面,主体不仅具有动物的欲望属性和利己倾向,也具有生而为人的崇高性,被赋予了关于真善美的种种期望,具有完善道德情操的潜能。另一方面,从建构主义视角来看,人性是在特定历史和社会环境下所呈现出来的,通过实践活动,主体总是在不断反思和改造自身,始终处于被建构的状态。由此,人不仅是治理主体,同样也构成了治理客体和对象,面临着“治理自我”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人文治理和国家治理中的道德治理含义并不相同。道德治理针对的是道德失范问题,主要依赖法律、监督等硬性手段,遵循惩恶奖善的逻辑。与之相对,人文治理触及深层心灵层次,本质是对于主体价值规范的建构性活动。

人文治理遵从文化主义的路径,因此在内容上,它需要考虑到文化系统的结构。霍夫斯坦德将文化层次比喻为“洋葱皮”,区分了文化的四维度:价值观、礼仪、英雄(社会的角色模范)和外显性符号。沙因将组织文化区别为外显性行为、支持性价值观和潜意识假定三个层面。由于本文中的文化主要与价值规范相关,在此,遵循由内而外、由心理向行为、由内隐向外显的递进关系,人文治理的具体内容可以区分为下述三个层次。

第一,价值观念层次。它属于人文治理的核心层。价值观对于主体的影响具有基础性,它涉及主体的信仰体系以及对于真善美的理解。司怀特认为,价值观存在三种来源:个人的需要、社会和谐互动的需要、社群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关系范畴的不同,人文治理的价值观培育可以划分为四组类型:对于自我的理解、自我与他人的关系、自我与国家的关系以及自我与世界的关系,它们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子集。例如,对自我的理解包括树立正确生命观、健康观、人生观等,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涉及道德感和伦理,自我与国家的关系包括国家认同感、历史认同感、意识形态认同等信念体系的塑造,自我与世界的关系包括对大自然的观念等等。上述价值范畴涵盖了个体生命历程最为重要的互动对象,构成了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基点。

第二,人格特质层次。所谓人格特质,指个体所具有的一致、稳定、持久的心理结构和观念。当然,人格具有多元性,不同主体往往具有不同人格特征。然而,人格也有健康与病态、卓越与庸劣之分,社会文化系统对于不同人格具有差异性评价标准,这使得人格应当成为价值规范建构的重要维度。一方面,应当在教化过程中防止极端人格例如反社会人格的出现,另一方面,良好人格特征例如坚强意志、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管理能力、执行能力、创造力等等,也应当受到积极鼓励和培育,提升个体的人力资本。

第三,行为规范层次。行为规范类似于布迪厄所说的惯习,是指个体所具有的一致、稳定、持久的行为模式。因其具有外显性,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社会治理效果,构成了评价人文治理绩效的直观标准。诸如具体化的生活习惯、社会交往规范、公共规则行为等等,都属于行为规范层面。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的行为约束方式例如法律更注重消极层面,体现的是“不能为之”的底线思维,而人文治理的行为内容不仅更为全面,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应当为之”的积极性观念,例如帮助社会成员、进行公益活动等等。因此,相较于传统治理,人文治理蕴含了更具倡导性的行动目标。

综上,人文治理对价值规范的建构包括了价值观、人格特征和行为规范等三个维度。而在实现路径上,人文治理需要借助专门实践活动,实践活动应当涉及社会各种场域,既包括学校、社区、街道等公共空间,也特别关注传统上被忽视的家庭私人领域。而上述三个内容维度,则构成了人文治理实践致力于实现的核心目标,以之为导向建设人文社会。需要指出,人文治理并非试图对个体心灵进行全面控制,相反,它试图在社会文化系统的共性层面和主体的个性层面维持平衡,既使得主体能够自我赋能,也使得主体与社会之间保持和谐状态,从而最大程度地增进个人福利和公共利益的共赢。在价值规范建构的标准上,人文治理寻求的是普世伦理和社会自身文化系统特殊性的统一,教化需要以现有社会文化体系作为参照,而不具有纯粹先验性。这意味着,人文治理实践是一种具有历史和文化相对性的治理活动。例如在当代中国,人文治理应当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宗旨之一,而由于平等已经成为基本价值,传统的身份等级观念,就已经不具有合法性。

(三) 源头治理和长效治理:人文治理的社会价值及功能

相比于以往治理模式,人文治理具有下述独特性。第一,在治理出发点上,它遵循人本主义而非事本主义逻辑,它围绕完整的人,而非碎片化和专门性的事务开展治理活动,以改善人、充实人、发展人作为目标。在这个意义上,人文治理是一种源头治理。第二,人文治理是一种长效治理,同时具有短期和长期两种效应。短期效应是指人文治理实践在多大程度上取得了成果,具有可考核性和可评估性。长期效应则具有不可量化性,是指在主体成功汲取相关价值规范、形成布迪厄所说的惯习之后,其心智和行为模式具有稳定性,能够自发在其他相关社会实践中,呈现、传播、扩散自身的人文观念和人文行动,进而提高社会整体治理绩效。例如,主体如果经过人文教化,形成了垃圾分类、不购买一次性物品等环保习惯,那么他就很可能将这些习惯维持终生,甚至通过网络关系影响其他人。这意味着,人文治理是一种基础性、整体性和系统性治理,对于其他社会治理实践具有很强的溢出功能,产生了经济学中所说的正外部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文治理具有两种重要社会价值。

首先,就文化系统而言,人文治理具有塑造良好社会风气、巩固主流价值观的功能。结构功能主义将社会区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同系统,文化系统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当代中国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是利己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之间的张力关系,进而产生种种社会失范现象。对此,人文治理能提升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凝聚力和影响力。通过人文教化,主体能遵从公约法纪,改变其对于利益的界定以及追求利益的方式,缓解社会冲突。

其次,就文化系统外部而言,从社会治理整体格局来看,人文治理能减少各类事务性治理的成本,强化社会治理绩效。人文治理对于社会治理的增益不在于提供资金、机制、技术等生产要素,而在于它提供了道德、价值、理念等最为重要的公共产品。因此,人文治理构成了诸多有益于解决公共事务的心理变量——例如社会资本、合作信任、效能感、公共意识的重要来源,减少搭便车行为,对于权力制度、制度治理、关系治理具有补充和完善作用。例如,提高集体层次的社会网络和资本是关系治理的重要内容,而人文治理可以使得主体更容易对其他社会成员形成信任和合作倾向,通过提高人文素养来培育社会资本。因此,人文治理通过改变个体内在性禀赋,能够有效缓解社会治理所面临的失范困境。

由此,我们对人文治理的渊源、内容和价值在理论层面做出了初步探讨。它和以往治理流派的关系可如下图所示。可以看出,人文治理着重于微观的主体层次,对于其他治理要素具有着基础性巩固和支持功能。需要指出的是,人文治理多大程度发挥其作用,取决于人文治理实践的具体效果。对人文治理的潜在批评,可能指责其过于理想化和乌托邦。在此,本文将通过对一个人文治理实践项目的案例分析,论证人文治理的可行性及其现实意义。

图 1 社会治理体系的三个层面:人文治理的定位及功能
四 人文治理的实践路径:基于“人文素养家园共育共治”项目的分析 (一) 案例选择

本文所选择的案例来自于教育领域。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强调“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在这种精神指导下,2019年,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文教育专业委员会开展了“人文素养家园共育共治”项目(以下简称“人文共治项目”),旨在将立德树人的宗旨延伸到幼儿教育领域,全面培养儿童人文素养。对此,全国首批“人文素养家园共育共治”实验基地包括了三个地区:广州市花都区、内蒙古包头市包钢集团以及以黑龙江大庆市,共计29个幼儿园参与了试点。

对于本文而言,选择该案例的原因在于:(1)在理论维度,人文共治项目是人文治理的有力实践,它不仅改变了过去幼教重智育轻德育、重知识轻人文的弊端,同时它也包括了人文治理内涵的所有三个层面——价值观念、人格特质和行为规范,极为符合本文理论框架。(2)在时间维度,社会化理论认为,童年和青少年时期是个体社会化和价值观成型的重要时期,对于“好公民”的培育而言,童年的时间节点具有关键性。(3)通过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本课题组有机会获取关于该项目的一手资料,特别是它在基层落地的实践效果。因此,借助该案例,我们能深入认识人文治理实践的过程逻辑及其对于社会治理的意义。

(二) “人文素养家园共育共治”项目的运作过程

人文共治项目在三个实验基地的试点都得到了有效开展。和传统幼教不同,它将提高人文素养作为核心理念。正如该项目推动者所言,要把握儿童天性未染、先入为主、善言易入的特点,厚植人文素养。因此,人文共治不仅包括知识教导,更是一场价值启蒙。对此,人文共治项目也创新性地建立了一套系统性运作模式,其要点可概括如下。

第一,建立了基于人文素养导向的特色系列课程。该项目分别针对幼儿园的大、中、小班,分别编撰和使用了全国第一套人文素养系列教材,对授课教师进行专业化培训,教育内容则涵盖了人文治理的各个层次。首先,在价值观念上,课程体系致力于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生命观、环境观、国家归属感等等。其次,在人格特质上,则积极完善幼儿人格,改善性格弱点,包括提高自信心、情绪控制能力、做事坚持性等诸多要素。最后,在行为规范上,则教导幼儿遵守社会规则,形成良好生活习惯。为实现上述目标,人文共治项目采用生命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例如,它使用“两个苹果”的案例,用“好苹果”、“坏苹果”分别比喻“好习惯”、“坏习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儿童留下好习惯、丢掉坏习惯。又比如,通过为每位儿童准备礼物并让其等待,让儿童意识到坚持的重要性。总之,通过创造性人文素养课程设计,教育儿童积极向好的方面转变,做生活中的行动者。

第二,建立了“政府—幼儿园—家庭”多方联动的共治模式。为取得理想成效,人文共治项目引入多方资源,形成了有机协同的家园共育模式。例如在花都区,当地教育局极为重视,成立家校共育研究室,在教育专家引领下开展高质量调研。同时,各园区也多次召开家长动员会,完善了家委会制度,从而将家庭纳入到治理体系之中,将家长由儿童监督者转变为教育参与者。家长通过课后指导、日常观察、微信打卡等方式,与幼教老师建立互动关系,对儿童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反馈,从而推动后续的再教育。仅在花都区,家长反馈、体会截图就高达41 779张。

第三,建立了人文导向的精细化绩效评价体系。为了科学评价项目成果,人文共治项目以数据为基础,从项目实施之前到完成之后,多次使用问卷和观察法对儿童人文素养的变化进行过程跟踪。同时,部分园区设立对照组,统计了未进行人文共治项目的园区数据,使得项目评估更符合实验法则。通过家长微信截屏、家长问卷调查及访谈、日观察记录表等方式,人文共治项目对于每位儿童在人文素养各项指标上的变化都有了清晰记录,从而能够准确评价项目效果。

(三) “人文素养家园共育共治”项目的实践效果

从上可见,人文共治项目体现了人文治理的核心理念。那么,立德树人的最终实效到底如何?下面图表分别以包钢集团和大庆市实验基地的部分数据为例,展示了在面对不良品行问题(区分为“一般性问题”和“严重性问题”)时,人文共治项目实施前后给儿童带来的变化。一方面,在图 2中,4月1日是项目前测点,而7月1日则是项目开展三个月之后的后测点。可以看出,从项目实施第一周起,就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儿童的一般性问题和严重性问题都开始大幅下降,截止到项目结束,累计改正孩子7 900个不良品行问题,问题丢掉率高达95.5%。另一方面,大庆市人文共治项目还添加了未进行人文共治项目的对照组数据,从而更有利于比较、观测项目实施的效果。表 2显示,在同一时间段,在未进行项目试点、采取传统教育方式的幼儿园,儿童不良问题虽有所改善,但效果不佳,问题减少率不到10%。而在同期的实验组中,虽然最初人均存在的问题数要高于对照组,但不良问题的减少速率明显提升,达到对照组的5倍以上,降幅高达51.9%。由此可见,人文共治项目极大提升了教育效果。

图 2 包钢幼儿园第一期人文共治项目儿童不良问题数量的变化情况(N=450)
表 2 大庆市第三期人文共治项目实验组和对照组儿童问题数量的变化

进一步说,一般性问题和严重性问题,都建立在标准化评价量表的基础之上,而在这些量表维度中,七个维度与本文的人文治理框架紧密相关,它们分别是与他人关系、与环境关系、归属感、自我发展、学习品质、自理能力与习惯、遵守规则。上述维度,可以分别归纳到价值观念、人格特质以及行为规范三个主轴概念之中。例如,原始量表对归属感的测量包括“能否说出自己是中国人”、“奏国歌、升国旗时能否自动站好”,与自然关系则包括“能否关心家中小动物和植物的生长”等问题,显然,它们主要反映出主体在深层价值观念层次的偏好。与之类似,自我发展和学习品质包括了主体情绪控制能力、自信心、学习兴趣等方面,行为规范则涉及遵守公共规则、生活习惯等外显层次。

在此概念框架上,表 3依托花都区幼儿园数据,详细展示了人文共治项目对于人文治理各内容维度的影响。可以看出,在所有七个维度,随着项目深度的推进,儿童的不良问题都得到了极大解决,问题数量从最初的7 564个下降为864个。事实上,花都区的数据并非孤例,在全部3个试点基地中,问题数量都呈现大幅减少的特征,甚至出现了诸多无任何问题的“归零宝宝”。这意味着,人文共治项目显著提升了儿童人文素养,成功实现了建构价值规范的目标。

表 3 花都区幼儿园第三批人文共治项目在各测量维度不良问题数目的变化情况(6月3日—7月22日)

可见,人文共治项目成果斐然。在社会价值层次,该案例正如理论部分所表明,具有源头治理和长效治理的内在属性,因此其意义并不局限于幼教领域,而具有溢出性的正外部性功能。具体而言,儿童的生命周期十分漫长,是未来国家和社会建设的接班人,这意味着,该项目的外部性效应将尤为显著,其价值远不能用量化数据概括。对儿童人文素养的培育,实质上是将社会病理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并提升了未来公民的人力资本,离好公民的建构理念更为接近,而这些具有良好价值观、人格和行为规范的公民,又将在日后参与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转化为治理资源,成为人文素养的“微中心”和传播者,甚至影响他人和后代。这意味着,社会规范能够得到遵从,社会整合能够得到强化,许多潜在问题和矛盾可能被无形化解,德性的公共空间得到拓展,社会风气和治理绩效也因而得到了潜在提升。由此,通过改变人和发展人,通过人既是治理对象又是治理主体的双重辩证,社会治理的进步能够借助人本身的向善成长而实现,最终导致螺旋式的上升发展。

五 结论

社会治理既是一部实践史,也是一部理论发展史。当代治理理论虽然日新月异,取得了瞩目成果,但实际上未能摆脱西方意识形态话语的窠臼,忽视对主体的价值建构,从而产生了系统性的治理幻象及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对此,本文在反思批判的基础上,认为治理应当是结构变迁和主体能动性的统一,公民参与和公民素养需要协调性发展,立足于人本主义视角,提出了人文治理的重要理念。通过案例实践分析,本文进一步验证了人文治理实践的可行性、有效性及其重要社会意蕴。本文核心结论可概括如下。

第一,作为社会成员,个体并不完全遵从理性人假设,而具有道德潜能和可塑性,能够成为优良价值规范的承载者并转化为社会治理资源。西方治理理论或忽视对人性的建构,或依照理性选择理论将人简单化约为具有明确偏好的理性经济人,导致治理重心侧重于制度、工具等外生性因素,其结果是,治理理论内在呈现出张力,始终难以解决机制失灵、搭便车等现实困境。归根结底,这是因为治理理论中主体价值性视角的普遍缺失。然而,正如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的,关于人的具体内容是在社会中被建构的,这就表明在一定条件之下,人能够进一步从“社会的存在”转化为“道德的存在”。由此,对治理的理解产生了大相径庭的视角:治理不再被解读为僵化刻板、结构式的机构或者网络,它本质上也是主体性的一个函数,是主体精神性活动的产物,主体价值规范构成了治理资源,是防止治理失灵、强化治理绩效的重要变量。而通过积极建构主体性,社会成员作为治理主体的德性能够得以充分实现。因此,和以往理论不同,人文治理主张通过重塑价值规范、提升德性的路径来改善社会治理。在多元共治的大背景下,这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二,专业性、科学性、系统性的人文治理实践,是提升人文治理成效的重要路径。我们所说的人文治理,并不停留于抽象的价值宣传,而由实践活动嵌构而成。在经验层次,本文通过对幼教案例的分析表明,人文治理实践并非乌托邦,相反它可以有效塑造好公民,为善治提供人本资源。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文治理实践并非易事,原因在于和其他治理不同,人文治理实践通常是持续浸润的过程,具有长期性,需要持续性地投入资源。然而,人文治理一旦顺利完成,对于主体的影响则会显示出稳定性和不可逆性,其收益远高于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各类社会场域中的人文治理有望深入展开,例如人文教育、人文党建、人文乡村、人文社区、人文家庭等等,它们应当承担起培育主体相关价值或行为的功能,使之具备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意识。为了避免形式化,相关实践应当坚持科学化和系统性思路,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对象的差异,采取不同治理路径,最大化教化效果,开展更为丰富的治理创新。

人文治理的终极目标是建立人文社会,这需要大量实践探索予以支持。而人文社会的建立,则有助于实现和谐社会的善治理想。西方治理理论认为,民主及其衍生性概念(如赋权、去中心、多元等等)是实现善治的重要因素。然而,民粹主义的兴起正在戳破这种幻想。归根到底,一切治理都是关于人的治理,必须依靠人才能实现。因此,任何治理都不能忽视具体的人的存在,而人文治理有助于转换视角,帮助我们摆脱西方话语的窠臼,重新审视当下的治理生态,为建设健康社会和塑造美好生活提供借鉴。

Davies. Challenging governance theory. Bristol University Press, 2011.

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3页。

[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1999年第1期。

Bouckaert, G. Governance: ‘A Typology and Some Challenges’, in Massey A and Johnston K, eds. The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Governance[M]. Massachusett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15:35.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第1页。

Tollefson, Zito and Gale. ‘Symposium Overview: Conceptualizing New Govenrance Arrangements’. Public Administration. 2012, 90(1):pp.3-18.

王建生:《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流变》,《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

[美]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张志新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1年,第5页。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12年,第2页。

王名、蔡志鸿、王春婷:《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2期。

郑杭生、邵占鹏:《治理理论的适用性、本土化与国际化》,《社会学评论》, 2015年第2期。

韩兆柱、翟文康:《西方公共治理前沿理论述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

孙健、张智瀛:《网络化治理:研究视角及进路》,《中国行政管理》 2014年第8期。

[美]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D.埃格斯:《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孙迎春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第8页。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75页。

韩兆柱、杨洋:《整体性治理理论研究及应用》,《教学与研究》2013年第6期。

彭锦鹏:《全观型治理:理论与制度化策略》,《政治科学论丛(台湾)》2005第3期。

[英]查德威克: 《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 任孟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10年,第23页。

Parag Khanna. Technocracy in America: Rise of the Info-State. New York: Create Space, 2017.

鲍静、贾开:《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原则、框架与要素》,《政治学研究》, 2019年第3期。

戴长征、鲍静:《数字政府治理——基于社会形态演变进程的考察》,《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9期。

Balkin J M. Information Fiduciaries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16.

陈灿:《国外关系治理研究最新进展探析》,《外国经济与管理》2012年第10期。

Esra F.Gentürk and Preet S.Aulakh. ‘Norms- and Control-Based Governance of International Manufacturer-Distributor Relational Exchang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2007, 15(1):pp.92-126.

[美]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1年,第195页。

徐湘林:《把政治文化找回来——“公民文化”的理论与经验反思》,《政治学研究》2012年第2期。

曹现强、公维友:《新公共行政的民主行政观探析》,《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9期。

竺乾威:《新公共治理:新的治理模式?》,《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7期。

陈世香、谢秋山:《链接公共性和私人性:登哈特新公共服务理论评述》,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3年第4期。

王学军、张弘:《公共价值的研究路径与前沿问题》, 《公共管理学报》2013年第10期。

[美]理查德·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第56—57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1年,第34页。

[英]鲍勃、杰索普:《治理与元治理:必要的反思性、必要的多样性和必要的反讽性》,程浩译,《国外理论动态》2014年第5期。

[美]贝拉:《心灵的习性》,翟宏彪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55页。

Stoker G. ‘Can The Governance Paradigm Survive The Rise of Populism?’ Policy & Politics, 2019, 47(1):pp.3-18.

网址:https://www.guancha.cn/internation/2019_04_09_496896.shtml

刘飞:《苏格拉底对德性的“技艺类比”》,《哲学动态》2010年第12期。

张缵、江宁康:《文艺复兴与早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嬗变——意大利文艺复兴经典作品的思想倾向与“市民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第4期。

张国旺:《趣味、思虑与身体:卢梭论民情与现代个体的关系》,《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4期。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70页。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1年,第358页。

任剑涛:《“儒家人文主义”的知识检证》,《江淮论坛》2019年第2期。

韩星:《寓治于教——儒家教化与社会治理》,《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12期。

王艳:《道德治理:道德发展进步的历史逻辑》, 《道德与文明》2016年第1期。

[荷兰]霍夫斯坦德:《跨越合作的障碍——多元文化与管理》,尹毅夫、陈龙、王小登译,北京:科学出版社, 1996年,第7页。

Tohidi H, Jabbari M M. Organizational culture and leadership. Procedia-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2012, 31:pp.856-860.

Schwartz S H. ‘Are There Universal Aspects in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s of Human Values?’.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1994, 50(4): pp.19-27.

邵书龙:《等级的、文化的分层模式:中国社会结构变迁机制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7期。

何庆、赵志军、黄书进:《新时代呼唤“人文素养与家园共育共治”》,《现代教育科学》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