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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Vol. 48 Issue (6): 93-100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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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陶磊. 佛经汉译理论中的"正翻"和"义翻"[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48(6): 93-100.
Tao Lei. "Zhengfan" and "Yifan" in Buddhist Sutra Translation Theories in Ancient China[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6, 48(6): 93-100.

基金项目

本文系第59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资助(2016M590309)的阶段性成果
佛经汉译理论中的"正翻"和"义翻"
陶磊     
(复旦大学历史学系,上海,200433)
摘要:"正翻"和"义翻"是中国古代佛经汉译理论中的一组翻译方法,分别用来处理"东西两土俱有"和"西土即有,此土全无"两种情况下的译名问题。唐末五代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中录有为这对术语界定概念的文字,但其始创者是提出"五种不翻"的译经大师玄奘。北宋南山律宗僧人允堪借用中国传统文论中的"事类"观念,对道宣提出的"事义相译"进行了详细的疏解与发挥,把"义翻"的适用范围从具体名物扩展至各类抽象概念。
关键词正翻    义翻    玄奘    道宣    允堪    事类    
"Zhengfan" and "Yifan" in Buddhist Sutra Translation Theories in Ancient China
Tao Lei
Abstract: As the two methods used in Buddhist sutra translation in ancient China, "zhengfan" and "yifan" were respectively applied to translate the nouns referring things both in China and in India and those referring things only available in India. We can find the definitions of "zhengfan" and "yifan" in Official Record of Sifenlv Xingshichao written in the late Tang and Five Dynasties. However, the initiator of these two categories was XUAN Zang, the great Buddhist sutra translator who suggests the "method of transliteration in five situations". I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a monk named YUN Kan of the Vinaya School in the Southern Mountain borrowed the concept of "categories of things" in traditional literary theories to elaborate and develop DAO Xuan s translating strategy of the "inter translation of things and meanings". In this way, "yifan" can be also applied in translating abstract conceptions.
Keywords: zhengfan    yifan    XUAN Zang    DAO Xuan    YUN Kan    categories of things    

中国古代有将近一千年的佛经翻译史,关于佛经汉译方法的讨论由来已久。以往论者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直译、意译问题,本文所要考察的则是不为人们所熟知的另一组佛经汉译方法——"正翻"和"义翻"。

一 "正翻"和"义翻"作为翻译术语的提出 (一) "正翻"和"义翻"的最初定义

根据现有的材料看,作为翻译术语使用的"正翻"在南朝梁陈时期真谛(499—569)译出的《随相论》中已可见到;但明确界定其含义的文字则要到唐五代时期成书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以下简称《简正记》)中方才出现,其云:

若东西两土俱有,促呼唤不同,即将此言用翻彼语梵。如梵语"莽茶利迦",此云"白莲华";又如梵语"斫抠",此翻为"眼"等,皆号"正翻"也。

如果某物在印度和中国都有,只是称呼不同,那么直接把梵语名称换成汉语名称即可——这种翻译方法被称为"正翻"。

《说文·正部》载曰:"正,是也。"孙诒让认为:"事必是而后定,故引申之,‘定’亦曰‘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正翻"一词秉承了中国传统文化里的"正名"思想。《管子》有"守慎正名,伪诈自止"之说,《旧唐书·韦凑传》则称"师古之道,必也正名,名之与实,故当相副"。在佛教注经家看来,佛经翻译也要辨正名称,使名实相符。因此,"正翻"也常常被称为"正名",如《华严经疏》云"涅槃,正名为‘灭’",《无量寿经优婆提舍愿生偈注》(即《往生论注》)释论名"优婆提舍"曰"此间无正名相译",《四分律开宗记》载"‘僧伽梨’等梵音,此无正名相及"。——这几处的"正名"都是指"正翻",而"无正名相及(译)"就是说这些佛教专名没有完全对应的汉语名称。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要怎样解决呢?《简正记》还记载了一种叫作"义翻"的方法:

若有一物,西土即有,此土全无,然有一类之物微似彼物,即将此者用译彼言。如梵云"尼拘律陀树",此树西土其形绝大,能荫五百乘车,其子如油麻四分之一。此间虽无其树,然柳树稍积似,故以翻之。又如"三衣"翻"卧具"等并是。

遇到"彼有此无"的情况,论者主张用中土固有的某一类"微似彼物"之物进行对译:比如印度的"尼拘律陀树"(nyagrodha),可以用外形类似的"柳树"去译。文中还以"三藏"中的"律藏"为例,进一步阐释了"正翻"和"义翻"的用法:

今此"毗尼"翻彼"律",盖是义翻。以佛在西土出兴,说此毗尼之典,此方本无佛化世,故无正翻。然后彼佛说毗尼,诠五犯聚,禁约五众,不许有违。此方俗诠于五形,亦为制御万民,令无全起过。义类相似,防非又同,故将此土"律"名翻彼"毗尼"之号。

佛教兴于西域,中土本无佛出世,所以释迦牟尼为僧团制订的行为准则——"毗尼",(vinaya)是无法进行"正翻"的;但"毗尼"的构成形式和功能与中国的法条律令很像("义类相似,防非又同"),于是就用"律"这个词来"义翻"佛教独有的"毗尼"。

可以说,《简正记》的相关记载是《大藏经》所收录的对"正翻"和"义翻"这对术语比较详细的阐释,但关于这段文字的"著作权"却引发了不少争议:《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是唐五代律师景霄疏解南山宗开祖道宣(596—667)《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以下简称《行事钞》)的作品,书题下具有署名,《宋高僧传》亦载其事,本无疑问。但由于该书"简诸多正义编集成之",文中时而穿插诸家见解,不少段落是对前人观点的引用;而古人行文引证并无严格规范,亦无现代标点,有时很难判断一段文字是否属于引用。于是《简正记》中论述"正翻"和"义翻"的段落便陷入了"罗生门"。这段文字出现在作者自行模拟的一番问答之中:

问:"毗尼"翻"律",为正翻、义翻耶?

答:乃是义翻,非正译。故诸家相承,引唐三藏译经,有翻者,有不翻者。且不翻有五:一、生善故不翻。如"佛陀"云"觉","菩提萨埵"此云"道有情"等,今皆存梵名,意在生善故。二、秘密不翻。如"陀罗尼"等,总持之教,若依梵语讽念加持,即有感微;若翻此土之言,全无灵验故。三、含多义故不翻。如"薄伽梵",一名具含六义:一、自在(不永系属二种生死故);二、炽盛(智火猛焰烧烦恼薪);三、端严(相好具足所庄严故);四、名称(有大名闻遍十方故);五、吉祥(一切时中常吉利故。如二龙主水、七步生莲也);六、尊贵(出世间所尊重故)。今若翻一,便失余五,故存梵名。四、顺古不翻。如"阿耨菩提",从汉至唐,例皆不译。五、无故不翻。如阎浮树,影透月中,生子八斛瓮大。此间既无,不可翻也。除兹已外并皆翻译。就翻译中,复有二种:一、正翻;二、义翻。若东西两土俱有,促呼唤不同,即将此言用翻彼语梵。如梵语"莽茶利迦",此云"白莲华";又如梵语"斫抠",此翻为"眼"等,皆号"正翻"也。若有一物,西土即有,此土全无,然有一类之物微似彼物,即将此者用译彼言。如梵云"尼拘律陀树",此树西土其形绝大,能荫五百乘车,其子如油麻四分之一。此间虽无其树,然柳树稍积似,故以翻之。又如"三衣"翻"卧具"等并是(云云)。今此"毗尼"翻彼"律",盖是义翻。

紧接在"五种不翻"之后的"正翻"和"义翻"是否属于引述的部分?玄奘(600—664)的"五种不翻"后来又陆续出现在北宋赞宁(919—1001)的《宋高僧传》、智圆(976—1022)的《涅槃玄义发源机要》和南宋法云(1088—1158)的《翻译名义集》以及周敦义为其所撰之序中,历来备受关注。但玄奘和"正翻"、"义翻"的关系却未见任何旁证,其"发明权"究竟应该归于玄奘还是景霄在学界有不同看法。

(二) 玄奘与"正翻"、"义翻"之关系

张建木在《玄奘法师的译经事业》一文中考证"五种不翻"的最早出处时完整引用了《简正记》的上述记载,其中就包含"正翻"和"义翻"的部分;魏承思的《中国佛经翻译理论概观》在引用《简正记》"五种不翻"的文字时也带出了后面"二种翻"的文字。尽管张文和魏文对于"正翻"和"义翻"这组术语均未作任何分析,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援引《简正记》的记载原本是为了分析玄奘的"五种不翻"思想,而两人在引用时都没有节去论述"正翻"和"义翻"的将近两百字——如其认为此部分并非出自玄奘手笔,为何不删繁就简?在1997年出版的《中国翻译词典》中,马祖毅撰写的"五不翻"条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把涉及"正翻"和"义翻"的文字连同前面部分一并引作"‘五不翻’的原则"。何锡蓉在《佛学与中国哲学的双向构建》一书中说:"除了五种情况下的不翻,即音译外,在对应翻译和意译中,玄奘还提出了正翻与义翻。"注释显示其参照的正是景霄《简正记》的记载。此后,李伏清和裘禾敏采纳了何锡蓉的观点,任东升、裴继涛则引裘文,均称玄奘提出了"正翻"和"义翻"。

当然,也有人认为《简正记》中关于"正翻"和"义翻"的论述并非出自玄奘,而是景霄所作:王宏印称景霄是为了对玄奘"五种不翻"中的"此无故"进行"补充说明"和"发挥"而提出了"正翻"和"义翻"这组概念。杨全红更以"玄奘翻译思想辨伪"为题撰文,称"正翻"和"义翻"被"误植"到了玄奘头上,批评何著"张冠李戴"。他还参照王宏印的观点指出"误植"的原因"大概与玄奘提出过‘五种不翻’译论有关"。穆雷肯定该文"通过细致的史料挖掘,澄清了我们对中国古代翻译理论的一些误解"。朱佩弦也在其硕士论文《玄奘的翻译理论和实践及其对当代汉语外译的价值与影响》中重申了杨全红的"辨伪"。笔者认为,"正翻"和"义翻"确系玄奘首倡,理由如下:

首先,景霄在书中称"诸家相承,引唐三藏译经,有翻者,有不翻者",紧接着就介绍了"不翻"的五种情况和"翻"的两种情况。我们必须注意这里的叙述顺序:所谓"引唐三藏译经"就是要将玄奘的翻译引为范式,紧随其后列出的"翻者"和"不翻者"应该都是"引"的对象,亦即玄奘的翻译体例可以按照"翻"和"不翻"分作两类——只不过景霄在具体阐述时先说了"五种不翻",后说了"二种翻",实则都是转述玄奘的观点。

其二,景霄在叙述完"五种不翻"和"二种翻"之后用了"云云"一词,其文作:"……又如‘三衣’翻‘卧具’等并是(云云)。""云云"在原籍中是小字,这里用括号表示;"‘三衣’翻‘卧具’"则是景霄为解释"义翻"举的一个例子。如果这里的"云云"是要表示还有更多同类例子,那么"‘三衣’翻‘卧具’"之后没有必要再加一个"等"字,而且把"云云"放在"等"的位置更合适。因此,这里"云云"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指原文还没有结束,但作者引到这里为止(景霄紧接着就转移了话题,开始论证《行事钞》"‘毗尼’翻彼‘律’,盖是义翻");反过来说,"云云"作为引文结束的标记出现在这里,说明前面的"五种不翻"和"二种翻"都是景霄在转述玄奘的话。

其三,除了《简正记》文本提供的线索之外,玄奘在《大唐西域记》的序言里也说过:"佛兴西方,法流东国,通译音讹,方言语谬,音讹则义失,语谬则理乖。故曰‘必也正名乎’,贵无乖谬矣。"可见玄奘本人确实注重"正名"问题,由此而主张"正翻"并辅以"义翻"也是合乎逻辑的。

再者,对于绝大多数译作而言,"翻"(即义译)的部分总是比"不翻"(即音译)的部分多得多,译者在"翻"的过程更容易遇到问题并思考对策。从这个意义上说,"翻"远比"不翻"来得重要,也更值得译者注意。如果说,玄奘作为中国佛经翻译史上的一代宗师,只注意到何种情况下"不翻",而完全没有涉及怎么"翻"的问题,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如果像有的论者所指出的那样,"五种不翻"是玄奘为当时的整个译场制订的翻经原则,那就更不可能只规定哪些情况下"不翻",却不说明怎么"翻"。笔者认为可能的情形是:玄奘确实订立了"翻"与"不翻"两个方面的原则,但辗转流传至今的只有关于"不翻"的文字记录。另一方面,景霄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是疏解南山宗开祖道宣(596—667)《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的作品,景霄之所以特意说明"正翻"和"义翻"的含义是因为道宣多次用到这对术语,但未给出详细解释;而道宣正是玄奘译场的重要成员,对于玄奘立下的翻译规矩必然烂熟于心。从道宣撰写的《续高僧传·玄奘传》中也可以看出他对玄奘的生平、著述和思想都十分熟悉。

综合以上几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最早界定"正翻"和"义翻"含义的就是玄奘,他是佛经汉译史上第一位有意识地对这两种翻译方法进行总结和归纳的翻译家。

不过,因为我们也不难发现《简正记》中对于"义翻"所下的定义其实是比较狭隘的:所谓"有一类之物微似彼物,即将此者用译彼言"在实践中的运用范围十分有限——因为佛教名相大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一旦遇到更加抽象、晦涩的概念(而不是"尼拘律陀树"之类的具体名物),仅仅根据事物表面的相似性恐怕很难妥善应对。这就要求译者面对"西土即有,此土全无"的名物,提供出种更具操作性、适用范围更广的方式,亦即赋予"义翻"更加丰富的内涵。

二 允堪对"义翻"内涵的拓展 (一) "事类"概念的引入北宋年间,

南山宗律学僧允堪(?—1061)在《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和《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以下简称《发挥记》、《正源记》)再次对"正翻"和"义翻"作了说明。《发挥记》和《正源记》是对道宣的《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和《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以下简称《戒本疏》、《羯磨疏》)这两部南山宗律学经典所作的诠释。道宣《戒本疏》记载:

初,"波罗夷"者,此无可译,如世五刑,今古乃异。西梵同此,可以相翻。初罪不尔,东土本无,不知以何罪同,止得事义相译。

"波罗夷"(parajika)指的是佛教戒律中的一种极重罪,道宣认为没有对应的汉语,所以说"此无可译";但他紧接着又说可以"事义相译",好像很矛盾。我们来看允堪《发挥记》里的解释:

"此"下:凡译有二,一曰"正",二曰"义",今谓无正翻尔。"今古异"者,此则三苗酷烈、穆后赎刑,彼则阿阇行杀、瓶沙断指,皆所谓制不沿习。彼此均融,二土世刑,可为正译。"初罪"者,波罗夷也。由无圣人降趾故,泯其制也,止得取以事类约义为译

首先,允堪也明确提出了"正翻(译)"和"义翻(译)"两种译法,并指出道宣所说的"此无可译"指的是"波罗夷"没有"正翻"。为什么没有"正翻"呢?道宣举例说:"如世五刑,今古乃异。""五刑"就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五种刑罚,秦以前是"墨"、"劓"、"剕"、"宫"和"大辟"五种酷刑,相传由远古时代的三苗族发明("三苗酷烈");到周穆王时开始大量采用以钱物赎罪的制度("穆后赎刑"),"五刑"的内容也逐渐发生变化,隋唐以后彻底改成了"笞"、"杖"、"徒"、"流"、"死"。"阿阇行杀"和"瓶沙断指"则是类似的印度典故,反映的也是当地法制的沿革。借助这些例子,允堪试图用法律制度的时代差异("制不沿习")来类比其地域差异,让读者明白"波罗夷"无"正翻"的原因在于中国没有与之对应的法条;更进一步说,是由于中国"无圣人降趾"——"圣人"就是佛陀,没有佛陀出世,就没有僧团组织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创立;反之,只有中印两地的法律"彼此均融",才可能实现"正翻"。这和景霄《简正记》中对"正翻"的描述完全相符。

无法"正翻",只能"义翻",《戒本疏》称"止得事义相译"。何谓"事义相译"?允堪解释说:"取以事类,约义为译"。"事类"是中国传统文论中的一个术语,《文心雕龙》立有"事类"篇,其曰:"事类者,盖文章之外,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者也。"也就是指在文章中引用古事故实以类比事理。那么,"事类"用在翻译中又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再来对照道宣举的例子,

故本律云波罗夷者: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世之极法,勿过此刑。由犯斯罪,于彼圣果,永不可克。又名"无余"者,从众法绝分为名,故文云:恶行死尸,众所不受。又名"不共住"者,亦同上解。《僧祇》解云:此罪名"堕",非唯失道、不入二种僧中。舍身便堕阿鼻地狱,生报不久,何得不畏?

这里给出了"波罗夷"的四种"义翻":(1)引《四分律》"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翻成"断头"。道宣在《行事钞》中解释说:"若犯此法,不复成比丘故。"亦即犯"波罗夷"罪者,永远革除僧籍。这是对出家弟子最严厉的惩罚,好比世俗法律中的斩首极刑。(2)引《四分律》偈"恶行死尸,众所不受",翻作"无余"和"不共住"。一旦犯下"波罗夷"罪就会像死尸一样遭人厌弃,不再被僧团所接受,不能和僧众一同从事"羯磨"和"说戒"这两种悔罪法事("二不共住"),所以也不再有任何补救的办法("无余")。(3)引《僧祇律》翻为"堕",意谓犯此罪者来世永堕阿鼻地狱

"断头"、"无余"、"不共住"和"堕",都是从律藏经典中找到的对"波罗夷"这个罪名的描述,而概括其大意或径取其文字以作为汉语译词就是所谓的"取以事类,约义为译",即"义翻"。按照《文心雕龙》的解释,"事类"本来是指在创作中引用性质类似的古事故实来类比事理(比如用典)。如果我们把翻译的过程比照创作的过程,"取以事类,约义为译"的意思就很容易明白了。黄侃《文心雕龙札记·事类》中有一段描述可以帮助我们进行这种"思维代换":

夫以言传意,自古殆已有不能吻合之患,是故譬喻众而假借繁。水深曰"深",室深亦曰"深";布广曰"幅",地广亦曰"幅",此譬喻也。"相"之字,观木也,而凡视皆曰"相";" "之字,日中视丝也,而凡明皆曰" ",此假借也。言期于达,而不期于与本义合,则故训之用,由此滋多。若夫累字成句、累句成文,而意仍有时而疐碍,则兴道之用,由此兴焉。道古语以剀今,道之属也;取古事以托喻,兴之属也。意皆相类,不必语出于我;事苟可信,不必义起乎今。引事引言,凡以达吾之思而已。若夫文之以喻人也,征于旧则易为信,举彼所知则易为从。

在这里,黄侃追溯了"事类"("兴道")的起源。他把"累字成句、累句成文"的"事"还原到"字"(词),从词义引申的方式中探求"事类"形成的逻辑基础。如果我们把创作理解成作家对内心意图的一种"翻译",那么翻译家所进行的就是第二重翻译,其过程实有诸多雷同之处:创作者对语词的操用,最终目的是"达吾之思而已",所谓"文之以喻人也",只要"意皆相类,不必语出于我";翻译家则宣称自己的译文"无非求达作者深意","取足喻人而已,谨合原文与否,所不论也"。就其具体操作而言,创作者"以言传意"的时候难免会受到语言的局限,遭遇语词符号与己意"不能吻合之患";而翻译家也会面临"索之中文,渺不可得"的语言障碍,究其原因亦不外乎"中文之名义限之耳" 。创作和翻译的过程既然相似,而作家又可以运用"事类"来突破词不达意的语言困境,那么译者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达到"喻人"的目的——这便是允堪说的"取以事类,约义为译"。

(二) "义翻"的两种类型

根据黄侃的分析,"事类"的内在逻辑源于"譬喻"和"假借"这两种词义引申方法,他举了以下四个例子:

譬喻:      假借:

   深:水深→室深    相:观木→视

   幅:布广→地广    :日中视丝→明

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看,"深"从"水深"引申出"室深"(距离长)、"幅"从"布广"引申出"地广"(面积大),都是基于两个事物的相似性而产生的联想;"相"由"观木"引申为"视"、" GFDD7 "从"日中视丝"引申为"明",则是由同事物的相关性产生的联想

对比"波罗夷"的四种"义翻",我们发现:"断头"("譬如断人头")正好对应黄侃说的"譬喻";而"无余"("众法绝分")、"不共住"("不入二种僧中")和"堕"("堕阿鼻地狱")都属于触犯"波罗夷"罪的后果,用犯罪的后果指代罪名,可以归入"假借"。"波罗夷"还有一些其他译法也被称为"义翻",比如《翻译名义集》就说"波罗夷""自古从众法绝分,义译名‘弃’",有的注家则称"义翻‘极恶’",所谓"极恶罪大,永为弃物"——二者分别以"波罗夷"罪的性质和触犯的后果来指称罪名,均属"假借"。"譬喻"式的"义翻"则还有"他胜","谓被烦恼贼所摧胜故,又被他净行者所欺胜也",意思是说佛弟子一旦犯下"波罗夷"罪就如同在与烦恼或外道的斗争中被敌人战胜。

除"波罗夷"外,律藏订立的其他罪名("五篇七聚")也在"义翻"之列。比如严重程度次于"波罗夷"的"僧伽婆尸沙"(saṃghavaśeṣa)罪被译成"有余",道宣称其"以行法不绝为名",意思是还可以通过羯磨来除罪,和无可挽救的"无余"罪(即"波罗夷")相对;"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a)罪"义翻‘向彼悔’,从对治境以立名",亦即根据除罪的方法(向他人忏悔)来命名;最轻的"突吉罗"(duṃkṛta)罪"义翻为‘应当学’",因为这类罪名的条款相当琐碎,"故随学随守以立名"。以上都是比较典型的"假借"式"义翻",正如唐代大觉所说:"佛化中天,随缘制戒,结‘夷’、‘兰’、‘提’、‘吉’之名。此土先无其目,是故不可翻译,但就义意翻之。如言‘无余’、‘僧残’、‘舍’、‘堕’等者,但约义立名,非正翻对。"

实际上,绝大多数佛教名物对于中国人来说都是陌生的,佛教专名的汉译多需借助"义翻","譬喻"或"假借"便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道宣在其律学"三大部"(《行事钞》、《羯磨疏》和《戒本疏》)中虽然没有把"义翻"当作一个翻译术语进行系统论述,但他对很多佛教名相的汉语译词作了详细爬梳,成为后世理解"义翻"内涵的基本材料和重要依据。比如后来被称为"袈裟"(kaṣaya)的佛教法衣,最初也是"此土本无,不知何物"。道宣解释说:"袈裟"本来是指一种颜色,由于法衣必须染成袈裟色,人们"但见其色,即目此色为袈裟衣" ——这叫作"从色得名" ;后来有人觉得袈裟的外形类似于中国人铺在地上的坐毯,于是把它翻译成"敷具","谓同毡席之形" ;还有人觉得袈裟像睡觉盖的被子,又把它翻成"卧具","谓同衾被之类"——这叫"即相翻"("从相以翻")。道宣在评价这些译法时说:"名出俗道标,此无有比。……寻名之师,依名取义。"这里的"依名取义"便已包括了"假借"("从色得名")和"譬喻"("从相以翻")两种方式。作为佛教法衣的总名,"袈裟"还可以分成三种:安陀会(antarvasa)、郁多罗僧(uttarasaṇga)和僧伽梨(saṃghatī)。道宣指出:

此三名诸部无正翻,今以义译。《慧上菩萨经》五条名"中着衣",七条名"上衣",大衣名"众集时衣"。义翻多种:大衣云"杂碎衣",以条数多故;若从用,名"入王宫聚落衣"。七条者,名"中价衣";从用,"入众衣"。五条者,名"下衣";从用,"院内道行杂作衣"。若就条数,便云"十九"、"十七"乃至"九条"、"七条"、"五条"等。《律》中无"五"、"七"、"九"名,但云"安陀会"乃至"僧伽梨",人名"七"、"九"条也。

道宣的这段分析,归纳出了对"三衣"名称进行"义翻"的两个标准:"就条数"(按照成衣的横向布条数)和"从用"(按照功能)。实际上还包括《慧上菩萨经》按照穿着时的里外层次作的分类("中着义"、"上衣")以及按照价值分类("中价衣"),再加上"从色"(按照颜色)和"从相"(按照外形),一共就有六种标准(见表 1)。这些译词大都有可考的出典或现实中的用例,道宣把这些译名汇总到一起,分门别类纳入"义翻"的范畴,显示每一类法衣的衣名都曾经由三种以上形式的"义翻"。这样的做法已是从理论上探索"义翻"内涵的尝试了。

表 1 佛教"三衣"义翻汇总表

作为北宋致力于弘扬南山宗的"十本记主",允堪从这些译例中汲取了重要信息。当他再一次对"正翻"和"义翻"的概念进行清理时,后者已不再局限于"柳树"和"尼拘律陀树"这类具体名物的象形关系。允堪借用中国传统文学创作理论中的"事类"观念,对道宣提出的"事义相译"进行了详细的疏解与发挥,不仅明确了"义翻"的概念,更将其适用范围作了推广。

三 结论

"正翻"和"义翻"是中国古代佛经汉译理论中较少受到关注的一组翻译方法,它们分别被用来处理"东西两土俱有"和"西土即有,此土全无"两种情况下的译名问题。唐末五代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中录有为这对术语界定概念的文字,但根据本文的考察,其首倡者是提出"五种不翻"的译经大师玄奘。北宋南山律宗僧人允堪根据道宣律学著作中"波罗夷"等译例的分析,进一步丰富了"义翻"的内涵:他借用《文心雕龙》中的"事类"观念,对道宣提出的"事义相译"进行了疏解与发挥(本文将其分为"譬喻"和"假借"两种类型),把"义翻"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展,使其在翻译实践中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其中尤以梁启超的《翻译文学与佛典》为代表。梁氏认为中国的佛经翻译经历了"未熟的直译"、"未熟的意译"、"直译"、"意译"和"意译直译,圆满调和"五个阶段(梁启超:《佛学研究十八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79—188页)。另可参观陶磊:《佛经译论中的"取意译"与"敌对翻"》,《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71—79页。
德慧法师造,真谛译:《随相论》,《大正藏》第32册,第167页中。
景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卍续藏经》第68册,第153页上。
许慎撰,徐铉校定:《说文解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39页上。
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10页。
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97页。
刘昫等:《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146页。
澄观:《大方广佛华严经疏》,《大正藏》第35册,第884页上。
昙鸾:《无量寿经优婆提舍愿生偈注》,《大正藏》第40册,第826页中。
怀素:《四分律开宗记》13—20卷,《卍续藏经》第67册,第64页上。
景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卍续藏经》第68册,第153页上—下。
景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卍续藏经》第68册,第153页下; 。
参见赞宁撰,范祥雍点校:《宋高僧传》,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01页。张建木推断《简正记》真正的撰述年代当为唐昭宗乾宁二年(公元895年),其依据有二:(1)《简正记》开篇即称"爰自巨唐贞观之后","巨唐"是"唐人对其本朝的通称";(2)卷一末载:"从贞观八载至今乾宁二年乙卯"(张建木:《玄奘法师的译经事业》,《法音》1983年第4期,第12页)。不过,周叔迦发现"卷三中云‘景福初’,卷九中云‘天复三年’,是撰述之勤,绵延十载"(周叔迦:《释家艺文提要》,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93页)。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该书作者身份的判定。
景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卍续藏经》第68册,第108页上。
景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卍续藏经》第68册,第153页上—下。
关于"五种不翻"的出处,梁启超《佛典之翻译》一文最先揭示出南宋周敦义为法云《翻译名义集》所撰之序(见梁启超:《佛学研究十八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77页)。但曹仕邦在1979年发表《中国佛教译经史研究余渖之四》指出:"实则奘公之说,保存于《翻译名义集》卷一《十种通称》的‘婆伽婆’条中,周氏不过节引之而已。"(曹仕邦:《中国佛教译经史论集》,台北:东初出版社,1990年,第187页。)张建木更是发现《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中已有"五种不翻"的详细记载,而该书可能在唐昭宗乾宁二年(公元895年)就已完成,"比成书于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的《翻译名义集》要早二百四十八年";到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智圆著成《涅槃玄义发源机要》,书中对"五种不翻"也作了简要论述,其"次第和举例与《翻译名义集》的记载完全相同"(张建木:《玄奘法师的译经事业》,《法音》1983年第4期,第12—13页)。方广锠则指出《宋高僧传》中也记有玄奘"立‘五种不翻’"的说法(方广锠:《玄奘"五种不翻"三题》,《法音》2006年第10期,第12页),然未见其详。又,《翻译名义序》署名"宋唯心居士荆溪周敦义述"(法云:《翻译名义集》,《大正藏》第54册,第1055页上),不少论者误作北宋理学家"周敦颐",如杨廷福:《略论玄奘在中国翻译史上的贡献》,杨廷福:《玄奘论集》,济南:齐鲁书社,1986年,第103页;孙昌武:《关于佛典翻译文学的研究》,《文学评论》2000年第5期,第22页;姚卫群:《古代汉文佛典中的"同词异义"与"异词同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113页;梁晓红、徐时仪、陈五云:《佛经音义与汉语词汇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91—192页;方立天:《中国佛教文化》(《方立天文集》第3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8页;彭发胜:《翻译与中国现代学术话语体系的形成》,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0页;韩焕忠:《中国佛教的译经策略》,《宗教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102页;冯天瑜:《新语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动与近代汉字术语生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08页。
张建木:《玄奘法师的译经事业》,《法音》1983年第4期,第12—13页。
魏承思:《中国佛经翻译理论概观》,《佛教文化》1991年第3期,第47页。梁晓红、徐时仪、陈五云:《佛经音义与汉语词汇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91页)也转引了这段文字。
林煌天主编:《中国翻译词典》,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737页。
何锡蓉:《佛学与中国哲学的双向构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23—224页。
李伏清:《柳宗元儒学思想研究——兼论中晚唐儒学复兴》,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第16页;裘禾敏:《从格义看佛教中国化过程中翻译策略的演进》,《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4期,第74页。
任东升、裴继涛:《机构性翻译的"场域"视点——佛经译场与圣经译委会比较》,《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第77页。
王宏印:《中国传统译论经典诠释——从道安到傅雷》,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61页。亦见于《中国译学大辞典》王宏印所撰"正翻与义翻"条(方梦之主编:《中国译学大辞典》,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6页)。原文"此无故"误作"无此故"。
杨全红:《玄奘翻译思想辨伪》,《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见穆雷:《为翻译学事业培养人才——第二届全国翻译学博士论坛综述》,《上海翻译》2006年第4期。
朱佩弦:《玄奘的翻译理论和实践及其对当代汉语外译的价值与影响》,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第8页。
景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卍续藏经》第68册,第153页下。
玄奘撰,章巽校点:《大唐西域记》,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页。
闫小芬、邹同庆、范振国编著:《玄奘集编年校注》,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4页。
道宣撰,元照述:《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卍续藏经》第62册,第432页上。道宣《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无单行本传世,此据元照《行宗记》所存《疏》文。
允堪:《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卍续藏经》第62册,第157页上。
《尚书·吕刑》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孔安国传,孔颖达正义,黄怀信整理:《尚书正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771页。)
瓶沙王是佛陀时代中印度的一位国王,《四分律搜玄录》载:"瓶沙远祖治贼,但令栴陀罗拍头捉手便息。……虽捉,犹作祖王使人,以灰围之;及至父王,行驱出法;至沙王登位,乃截指;至阿阇世,乃行煞戮也。"(志鸿:《四分律搜玄录》,《卍续藏经》第95册,第420页上。)阿阇世是瓶沙王的儿子,《大般涅盘经》称:"其性弊恶,喜行杀戮。"(昙无谶译:《大般涅槃经》,《大正藏》第12册,第474页上。)但《法华文句记》却说:"至阿阇世截指为刑,后自啮指痛,复息此刑。"(湛然:《法华文句记》,《大正藏》第34册,第162页下。)又,《法华经文句辅正记》云:"阇王得罪人,但截其指;祖王得贼,以灰围之为狱;父王得罪人,但驱出国。"(道暹:《法华经文句辅正记》,《卍续藏经》第45册,第23页下。)
刘勰著、杨明照校注拾遗:《文心雕龙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48页。
道宣撰,元照述:《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卍续藏经》第62册,第432页上—下。
佛陀耶舍、竺佛念等译:《四分律》,《大正藏》第22册,第571页下。
这里没有把"断头"单列为一个译名,但道宣在《行事钞》里明确地说:"若犯此法,名为‘断头’。"(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大正藏》第40册,第46页下。)后世注家亦多以"断头"为"波罗夷"之译名。
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大正藏》第40册,第46页下。
原文作:"诸作恶行者,犹如彼死尸,众所不容受,以是当持戒。"(佛陀耶舍、竺佛念等译:《四分律》,《大正藏》第22册,第567页下。)
以上参见《行宗记》(道宣撰,元照述:《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卍续藏经》第62册,第432页)和《发挥记》(允堪:《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卍续藏经》第62册,第157页)的释文
黄侃:《文心雕龙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88页。
本义为比喻、启发。《周礼·春官宗伯下·大司乐》"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郑玄注:"兴者,以善物喻善事。道读曰导,导者,言古以剀今也。"(郑玄注,贾公彦疏,彭林整理:《周礼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33页。)
王栻主编:《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412、266页; 第1322页。
王栻主编:《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412、266页; 第1038页。
比如由部分联想到整体,由事物联想到其特征或材料,由工具联想到其使用者,等等。
《萨婆多论》翻为"堕不如意处",应归于"譬喻",其云:"如二人共斗,一胜一负。比丘受戒,欲出生死,与四魔共斗。若犯此戒,则堕负处。"(失译:《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大正藏》第23册,第515页上。)
法云:《翻译名义集》,《大正藏》第54册,第1174页下—1175页上。
如从义:《金光明经文句新记》,《卍续藏经》第31册,第531页下;智聪:《圆觉经心镜》,《卍续藏经》第93册,第968页上;周琪:《圆觉经夹颂集解讲义》,《卍续藏经》第87册,第778页下;智圆:《涅槃经疏三德指归》,第607页上;性祇:《佛说目连五百问经略解》,《卍续藏经》第71册,第171页下。
云栖袾宏:《梵网菩萨戒经义疏发隐》,《卍续藏经》第59册,第716页上。
按照《楞严经合论》的说法,"(波罗夷)义无正译,但喻如死尸,众所不受,故曰‘弃’"(德洪造论,正受会合:《楞严经合论》,《卍续藏经》第18册,第133页下),则是先"譬喻"再"假借"。
弘赞:《四分律名义标释》,《卍续藏经》第70册,第803页下。
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大正藏》第40册,第47页中
《简正记》称:"有余者,不绝义也。又对初篇是无余故。"(景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卍续藏经》第68册,第157页中。)
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大正藏》第40册,第48页上
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大正藏》第40册,第48页上
大觉:《四分律钞批》1—25卷,《卍续藏经》第67册,第565页上。
道宣撰,元照述:《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卍续藏经》第62册,第766页上。
道宣:《释门章服仪》,《大正藏》第45册,第835页上。
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大正藏》第40册,第105页上
道宣:《释门章服仪》,《大正藏》第45册,第835页上。
道宣:《释门章服仪》,《大正藏》第45册,第835页上。
道宣撰,元照述:《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卍续藏经》第62册,第766页上。
道宣:《释门章服仪》,《大正藏》第45册,第835页中。
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大正藏》第40册,第105页上—中。
《慧上菩萨经》具名《慧上菩萨问大善权经》,西晋竺法护译。道宣指的是以下这段文字:"初夜欲竟,佛告阿难:‘取中衣来,吾体少冷。’阿难受教即取奉进。上夜已竟,入于中夜,复命阿难取上衣来:‘吾寒欲着。’即复进之。中夜已竟,入于后夜,复命阿难:‘取众集衣来,吾欲着之。’即复重进。佛便服着告诸比丘:‘吾听出家学者,一时着三法衣,假使寒者亦可复之。……’"(竺法护译:《慧上菩萨问大善权经》,《大正藏》第12册,第162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