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0, Vol. 32 ›› Issue (2): 93-99.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00.02.015
周克瑜
摘要:
在转轨时期, 我国地方政府充当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具有一定的内在必然性, 但由于存在独特的行为背景, 我国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往往很难保持其适度性。在新体制构建过程中, 一方面, 我国地方政府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经济发展主体; 另一方面, 它又必须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此, 必须通过职能转换, 实现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优化, 具体表现为应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并建立起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硬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