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在标准福利经济学的框架下讨论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可以明确: 当金融市场以市场失灵为特征时, 存在着政府干预市场的余地; 政府干预的类型取决于政府对信息的可得性, 以及获得信息和运用干预政策的交易费用。因此, 政府在决定是否干预金融市场之前, 必须首先评估其本身是否能够得到比市场更充分的有关市场失灵的信息, 以及收集信息和贯彻干预市场政策的成本。由于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特质, 故而赞成或反对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主张, 应立足于国别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