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53(5): 101-115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1.05.007

文学语言学研究

古代小说考证七忌

陈大康

Seven Taboos in Textual Research on Ancient Novels

CHEN Da-kang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陈大康,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上海,200241) 。

摘要

小说在古代为正统意识形态所鄙视,许多作品的作者与成书过程不详,版本嬗变路径也不清晰,考证因此成为古代小说研究的重要内容。经多年累积,考证论文已成一较大集合,其中少数经严密论证而作判断者已被视为确论,推动了研究进展,更多的却遭到同行质疑或被置而不论;同一问题竟考证出数个甚至数十个不同结论,也使研究者无所适从,影响了相应的继续研究。通过检阅以近四十年为主的百余种考证论著,从方法论角度进行梳理,可以归纳出七种对考证结论能否成立有致命伤害的情形:1. 前提无可靠性保障;2. 资料依据无法支撑结论;3. 推理不合逻辑法则;4. 将叠加可能性等同于肯定性;5. 关键处证明缺略;6. 以联想与猜测为论证;7. 视索隐等为考证。

关键词: 小说 ; 考证 ; 逻辑法则

Abstract

Novels were despised by orthodox ideology in ancient times. For many works, the author and the writing process of many works are unknown, and the path of version evolution is not clear. Therefore, textual research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ancient novel research. After years of accumulation, textual research papers have become a larger collection. A small number of those that have been rigorously argued to make judgments have been regarded as conclusive, which has promoted the research progress. However, more have been questioned or ignored by peers. Several or even dozens of different conclusions have been verified on the same question, which also makes researchers at a loss, which affects the corresponding follow-up research. Examining more than a hundred textual research works covering the past 40 years from a methodological perspective, this paper summarizes seven situations that have fatal harm to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lusion of textual research: 1. The premise is not reliable; 2. The basis of the data is unable to support the conclusion; 3. Reasoning is illogical; 4. The possibility of superposition is equated with affirmation; 5. The key point of the proof is missing; 6. Association and speculation is taken as argument; 7. Searching for concealed issues, together with others, is taken as textual research.

Keywords: novel ; textual research ; logic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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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康. 古代小说考证七忌.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2021, 53(5): 101-115 doi:10.16382/j.cnki.1000-5579.2021.05.007

CHEN Da-kang. Seven Taboos in Textual Research on Ancient Novels.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J], 2021, 53(5): 101-115 doi:10.16382/j.cnki.1000-5579.2021.05.007

小说在古代地位低下,舆论压力使许多作品没有署名,或只署别号。后人不知作者为谁,不详成书过程,作品传播后版本的嬗变也常使人莫名所以,许多小说考证论文就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出现,但又常见这样的现象:虽有人声称某问题已考证清楚,人们却仍将它归诸未解决一类,还会出现结论与之相异的新考证,而人们仍只是姑妄听之。这种现象反复出现,有关古代小说考证的论著数经积累也颇为可观,被公认为确论者却只占很小的比例,这究竟是什么缘故?

所谓考证是指遵循逻辑法则对文献资料作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伪存真的分析,将本已客观存在、但未经梳理分析不易觉察的联系显化,判断不能越出辨析、推理所能覆盖的范围。未能遵循上述规定是形成今日小说考证现状的原因,不少论著在以下某个或同时在某几个方面触犯了考证之忌。

忌一:考证前提无可靠性保障

考证须有资料支撑,如果作为考证前提的资料不可靠或所载内容尚存疑,那么随后的分析、推理即使全然遵循逻辑法则,结论也很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不少人以“嘉靖间大名士”为前提考证为《金瓶梅》作者,其依据为明人沈德符所言:“闻此为嘉靖间大名士手笔,指斥时事。如蔡京父子则指分宜,林灵素则指陶仲文,朱勔则指陆炳,其他各有所属云。”按记载所言,《金瓶梅》是影射严嵩、陆炳与道士陶仲文,该书抄本形式流传时,它描写的人物与相关内容就成了一些人的索隐对象。对《金瓶梅》作者考证来说,“此为嘉靖间大名士手笔”,是最要紧处,但话前“闻”字,却常被忽略。“闻”者,听说之谓也,沈德符所据只是当时的传言,今日却径直将它当作考证的前提。如果明人记载都是如此,此说可信性可增加不少,可是袁中道却云:“旧时京师,有一西门千户,延一绍兴老儒于家。老儒无事,逐日记其家淫荡风月之事,以西门庆影其主人,以余影其诸姬。”此说与“嘉靖间大名士”说互相矛盾。两条记载地位平等,若取其一为考证前提,就须得证明该条确凿可靠,而另一条为失真,可是这方面内容现均未见。

明人对《金瓶梅》作者的猜测还不止两条,同时的谢肇淛还另有一说:“相传永陵中有金吾戚里,凭怙奢汰,纵欲无度,而其门客病之,采摭日逐行事,汇以成编,而托之西门庆也。”作者倘若确为某金吾戚里的门客,今日要搜集到相关资料几无可能,考证者们对这条记载也都视而不见。这就暴露了那些考证的致命弱点:决定以此说而非彼说为考证前提时,对已有文献进行了带有倾向性地选择。同时人屠本畯还又有另一种说法:“相传嘉靖时,有人为陆都督炳诬奏,朝廷籍其家。其人沉冤,托之《金瓶梅》。王大司寇凤洲先生家藏其书,今已失散。”此记载与后来王世贞为复仇而著书之说隐约相关,但处死王世贞父亲王忬的是严嵩父子,并非陆炳,朝廷也没有“籍其家”。此条只提供“有人”二字,仅凭此似也难以考证。

除以上四种,还可能有其他说法今日未见,这表明作品刊刻前,人们对作者问题的讨论没有统一意见,而且那些记载还谨慎地用了“闻”“相传”等字眼。沈德符等四人当时交游颇广,且都与抄本拥有者有着某种联系,他们“闻”或“相传”的内容,应是当时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若取以上四条记载中的一条为考证前提,就得保证其中确有一条为真且为自己所选取,余者均为假,这时方能以该条为考证前提。可是至今未见这方面的论证,眼下关于《金瓶梅》作者竟考证出六十余人,此局面与前提可靠性未得到保证即着手进行考证密切相关。

《金瓶梅词话》首刻本刊于万历四十五年(1617),卷首欣欣子序首句云“窃谓兰陵笑笑生作《金瓶梅传》,寄寓于时俗,盖有谓也”;末句又云:“笑笑生作此传者,盖有所谓也。”廿公跋则称该书“为世庙时一巨公寓言,盖有所刺也”。“巨公”与“嘉靖间大名士”说相近,“刺”与“指斥时事”亦同意,其表述虽没提供新线索,但与沈德符说法相近而产生重叠效应,这也是后来较多人信从“嘉靖间大名士”说的重要原因。欣欣子提到作者籍贯,众多考证者便将“兰陵”籍“嘉靖间大名士”作为考证前提。其实,如果抄本上已有欣欣子序和廿公跋,为何沈德符等人都未提及,记载时还以“闻”“相传”引出,其他不同的意见又会相继而出?这意味着该序与跋的可靠性,不仅未强于沈德符等人的说法,而且还不能排除掺入坊主作伪因素。可是以此为考证前提者不少,认真检验其可靠性者却无,考证必经的初始环节被跃过了。

忌二:资料依据无法支撑结论成立

支撑考证的相关资料经过逻辑推理与分析,无可辩驳地指向唯一事实时,结论的可靠性方可得到证实,即相关资料齐备是考证成立的充分条件,厘清其间逻辑关系的推理与分析,则使结论得以清晰地显示。推理与分析时,须防止有意无意地添加某些内容以助于目标结论的成立,而掌握的资料不能保证结论成立时,就容易诱导这种现象出现。

清初小说《樵史通俗演义》作者为陆应旸的考定就是如此。此作题“江左樵子编辑”,自序署“花朝樵子”,“樵子”究竟为何人不详。王春瑜先生认为是青浦陆应旸,栾星先生撰长文呼应,依据是《青浦县志》(光绪本)卷十九“人物三·文苑”有陆应旸小传(文中“旸”作“阳”):“陆应阳,字伯生,郊子也。少补县学生,已而被斥,绝意仕进……黄洪宪及许国、申时行皆折节交之。王世贞好以名笼络后进,常誉应阳,应阳不往,时论益以为高……卒年八十有六。”小传只是概述陆应旸其人,认定他是《樵史通俗演义》作者唯一依据,只是《县志》卷二十七“艺文上”子部著录《樵史》时注:“四卷,陆应旸著。”有人据此判断:“四卷与今传本符合,其为一书当无疑。”仅以卷数相符,似无法认定两书为同一书,何况它们的卷数并不相同。孙楷第先生《中国通俗小说书目》的著录是“樵史演义八集八卷四十回”,胡士莹先生著录同此,并还具体介绍说:“民国二十三年春,此书忽发现于北京厂肆,系清初写刻本。书内封面题绣像通俗樵史演义,分为八集,每集各为一卷,共四十回。”仅据《县志》著录,不能判定陆应旸是《樵史通俗演义》作者。

为坐实陆应旸是作者,考证者还以《县志》中小传推定其生卒年。王春瑜的推测是“卒于顺治初年,生年当在明世宗嘉靖三十八年左右”。他似不知《樵史通俗演义》已提及顺治八年(1651)方刊行的《新世弘勋》,如果陆应旸卒于顺治初年,便不可能是作者,故栾星重作推测,“少年应旸既受誉于世贞,则其生年最晚不得晚于隆万之交(约一五七二)”,再据“卒年八十有六”,推定卒年为顺治十五年前后。推测时,“王世贞好以名笼络后进,常誉应阳(旸)”被表述为“少年应旸既受誉于世贞”,“少年”一词纯是自行添加。受誉于王世贞与《樵史通俗演义》问世的时间,从两端卡死了推算余地,为兼顾两者,陆应旸此时就只能是“少年”了。现存资料表明,这并无任何资料支撑的主观猜测完全错了。陆应旸“戊午秋仲”时自称“余年七十有七”,此“戊午”应是万历四十六年(1618),若是后一个戊午年,即康熙十七年(1678)已七十七岁推算,陆应旸应生于万历二十九年(1601),无法得到万历十八年(1590)去世的王世贞的赞誉,若按前一个戊午年嘉靖三十七年(1558)推算,陆应旸比王世贞大45岁,与“王世贞好以名笼络后进”相矛盾。因此,他应生于嘉靖二十一年(1542),卒于天启七年(1627),显然不可能是《樵史通俗演义》的作者。此判断也有其他资料支持。沈德符称陆应旸“少时受知于申文定相公,申当国时,籍其势攫金不少”。申时行万历六年(1578)入阁,十一年至十九年为首辅,若戊午年是嘉靖三十七年,陆应旸此时已近百岁,而非“少时”。此外,范廉《云间据目抄》卷一“纪人物”对此判断也给予了类似支撑。

其实,即使书名完全相同,若无其他资料支撑,那也只是条线索,不可成为考证的前提,因为历史上书名相同者并非少数。可是,《西游记》作者为吴承恩一说却是由此而出。万历二十年(1592),该书由金陵世德堂首次刊行时,陈元之《西游记序》就云“不知其何人所为”,又云:“旧有叙,余读一过,亦不著其姓氏作者之名。”世德堂本仅署“华阳洞天主人校”,也不知此为何人。此后三百余年里,《西游记》各刊本或无署名,或署华阳洞天主人校,或署朱鼎臣编辑,或署丘处机撰,并无署吴承恩者。

1923年,胡适《〈西游记〉考证》认定吴承恩是作者,他改变原先认为作品“是明朝中叶以后一位无名的小说家做的”判断,是源于鲁迅先生“把他搜得的许多材料钞给我”。这些材料中,最关键的是天启《淮安府志》卷十九《艺文志》一《淮贤文目》中吴承恩名下有《西游记》的著录,但由此记载而得出结论的过程却不符合逻辑法则。为此,章培恒先生曾反驳道:

天启《淮安府志》既没有说明吴承恩的《西游记》是多少卷或多少回,又没有说明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著作,那又怎能断定吴承恩的《西游记》就是作为小说的百回本《西游记》而不是与之同名的另一种著作呢?要知道在我国的历史上,两种著作同名并不是极其罕见的现象,甚至在同一个时期里出现两种同名的著作的事也曾发生过……如果没有有力的旁证来证明《淮安府志》著录的吴承恩《西游记》乃是百回本小说,也就无法确切地断定百回本《西游记》为吴承恩所作。

章培恒还以清初黄虞稷《千顷堂书目》卷八史部地理类中的著录继续质疑:吴承恩的《西游记》与另两种游记即唐鹤征《南游记》与沈明臣《四明山游籍》同时并列在地理类,至少说明黄虞稷判定吴承恩的《西游记》也是一部游记。

胡适与鲁迅的判断还有两条间接材料支持:吴玉搢《山阳志遗》卷四称,“意(邱)长春初有此记,至先生乃为之通俗演义”,他的依据只是天启《淮安府志》,称那本《西游记》是小说纯是他的发挥;阮葵生《茶余客话》卷二十一称“惟《淮贤文目》载射阳撰《西游记》通俗演义”,显然也是添加了自己的主观臆测。吴玉搢与阮葵生都是清乾隆时人,生活年代距小说《西游记》问世已近二百年,判断的依据又唯有明天启《淮安府志》,他们的发言权其实和我们差不多,鲁迅与胡适显然是受其记载误导。

关于吴承恩为作者的考证,都无法绕过以下三条:1. 无法否认《淮安府志》著录《西游记》时未说明该书性质;2. 无法证明黄虞稷《千顷堂书目》将吴承恩的《西游记》归入地理类是错误的;3. 无法指责根据《淮安府志》与《千顷堂书目》的著录判断吴承恩的《西游记》是游记的逻辑是错误的。

而且,若视吴承恩为作者,比对作品内容,有些问题就无法解释。吴承恩父亲吴锐家境贫困,不得已入赘于商人徐氏家。封建时代业儒子弟入赘社会地位低下的商贾家,摆脱贫困的同时也带来了屈辱感。“招女婿”的经历是吴锐也是吴承恩无法排遣的隐痛,可是《西游记》中却偏偏写了许多招女婿。猪八戒入赘高老庄,牛魔王到玉面公主的摩云洞当上门女婿,偷舍利子佛宝的九头虫则在碧波潭当招女婿。取经队伍齐全后的首次考验,竟是观音等变成母女四人,要留唐僧师徒四人为婿。随后女妖精或西梁女国国王等逐一上场,唐僧不断地面对招女婿科目测试。作者描写这些故事时是揶揄、调侃、讥笑乃至挖苦。如果为父亲招女婿经历而抱憾的吴承恩确为作者,他会隔三差五地去写招女婿故事,且尽情揶揄与挖苦吗?如果他真的写了,就会因那些内容受到社会舆论谴责,这可不是一般的不孝,那本《西游记》也不可能被《淮安府志》著录。

忌三:推理不合逻辑

考证离不开推理,它是概念和判断等要素按一定内在联系而组织的整体思维过程。推理要获得必然而真实的结论,就必须是前提真实和推理方式正确。前提真实问题如前已述,此处主要考察推理的方式。

同样都以“嘉靖间大名士”为前提考证《金瓶梅》作者,却得出数十个互不相同的结果,此现象出现的原因就在于推理的错误。那些考证在逻辑上可抽象出这样的三段论:

大前提:《金瓶梅》作者是“嘉靖间大名士”。

小前提:×××是“嘉靖间大名士”。

结论:×××是《金瓶梅》作者。

追寻“兰陵笑笑生”为谁时,也可得到类似的三段论。上述三段论中,“嘉靖间大名士”是在大、小前提中都出现、而结论中不出现的中项M;“《金瓶梅》作者”是结论中作为谓项的大项P;“×××”则是结论中作为主项的小项S。这一三段论可抽象为大前提:P—M;小前提:S—M;结论:S—P。按逻辑法则,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周延是指全部外延的确定。可是上述三段论中,中项M在两个前提中都是不周延的谓项,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中项M在两个前提中都是谓项属于三段论第二格,为保证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第二格明确要求前提中须有一个是否定性陈述,而上面三段论两个前提都是肯定性陈述。按照这种错误推断,所得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这也是考证出数十个作者的重要原因。这种错误的推断法若继续运用,作者候选人势必还会不断涌现。

错误运用三段论可谓是不乏其例,如有人试图通过《山中一夕话》署名探寻《金瓶梅》作者,该书各卷署名有“卓吾先生编次,笑笑先生增订,哈哈道士校阅”,“卓吾先生编次,一衲道人屠隆参阅”等。由于明清时有一人所编之书却题不同署名之例,考证者便得出结论:“据此,可以认定,笑笑先生、哈哈道士、一衲道人、屠隆都是同一人。”此处三段论可抽象如下:

大前提:有些有不同署名的书是一人所编。

小前提:《山中一夕话》上有不同署名。

结论:《山中一夕话》是一人所编。

此处中项M“不同署名”分别是大前提的主项和小前提的谓项,推导方式是:M—P,S—M, S—P,属三段论第一格。此处推导违背了第一格的大前提必须全称的规定,它若改为“所有有不同署名的书都是一人所编”方符合逻辑法则。而且,考证者有意漏掉了“卓吾先生编次”,即使《山中一夕话》是一人所编,那编者为什么不是“卓吾先生”而非得是屠隆呢?

对作者的认定互不相同,争论成犬牙交错态势。争论是为推进认识,意见统一,但事实上却是最后只能不了了之的一场混战。从逻辑学考量,违反同一律的讨论走向必然如此。同一律是指讨论问题或反驳别人时,各方思维的对象、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如对“嘉靖间大名士”,各人对“大名士”的理解就大不相同。或主张从严,入选者须身居高位,名扬四海;或认为有一定知名度即可,实际上都在根据自己设定的候选人定标准,使用的“嘉靖间大名士”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不相同。这种偷换概念式的争论,不同的意见自然不可能趋于统一。

还有相当一部分推理违背了逻辑法则中的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是指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或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实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充足理由。在具体考证中,充足理由律要求手中掌握的资料能够而且只能够导出一种判断,并否定其他判断成立,但许多考证的推理并非如此。如有人认为黄正甫刊本《三国演义》表明作者并非罗贯中,其中重要理由是该版第一卷卷首书名下无作者名字,只标“书林黄正甫梓行”。该版封面与序言均已散佚,考证者认为那里不会有作者署名:“只在封面、序言上标作者名字的版本,笔者尚没有看到。明代建阳书坊刊刻的《三国演义》各种版本大抵都是这样,也可以说是通例。”仅凭“没有看到”就作出否定判断,建阳书坊版《三国演义》今日留存者数量相当有限,却又仅凭此归纳出古代刻书的“通例”。这些认定其实都只是可能性,而由此又跃至《三国演义》非罗贯中所著,明显地违反了充足理由律。

相类者又有认定顾有孝为《今古奇观》辑者抱瓮老人的考证,理由是他曾请其友魏耕“作抱瓮丈人歌”:“在顾氏本人则当是‘抱瓮老人’,虽相差一字,实质上却没有截然区别。”《今古奇观》之刊刻不迟于崇祯十七年(1644),此时仅25岁的顾有孝与“老人”之称甚不匹配,而且,为何“抱瓮丈人”就是“抱瓮老人”?考证者解释道:“其称‘丈人’,显然是对前人资料的转抄。而其实质,也应是‘老人’的变易。”需要证明的关键处,这里干脆用“显然”来带过。

其实,即使顾有孝号“抱瓮老人”,他是否就是编辑《今古奇观》的“抱瓮老人”仍需要证明。小说史上不乏不同作者名号相同之例,如清初顺治、康熙间创作《女才子书》和《赛花铃》的“烟水散人”据考证是徐震,《桃花影》《春灯闹》《梦月楼情史》《鸳鸯配》《珍珠舶》与《合浦珠》所署的“烟水散人”为何人尚有争议,而咸丰间创作《明月台》的“烟水散人”则是翁桂。徐震与翁桂生活年代相距二百年,所写小说署名相同,但此“烟水散人”非彼“烟水散人”。因此仅凭名号相同就断定是同一人,显然不符合充足理由律。

忌四:可能性的叠加等同于肯定性

考证追求确凿肯定的结果,搜集到的各则资料往往都只是提供了某种可能性,按其提示方向追寻,继续搜集相关资料,经过一步步推进式地追寻与分析考辨,最后得到肯定的答案。这种直线追踪的方法应是考证的基本途径。在许多情况下,并非仅靠直线追踪就能得到确凿结论,还需辅以其他方法印证、比对后方能成功。现在不少考证的途径却并非如此。当掌握的资料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却发现沿此线索无法进一步追踪,于是便将它搁置,注意力转向另一条资料,因为它也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当第二种可能性也无法继续深究时,便又考察第三种。如此反复,直到穷尽可以注意到的可能性。这样,每一种可能性都未能追索出肯定的答案,但综合叠加各种可能性,却也是篇颇有架势的论文,只是该结论或很快遭质疑,或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因为那一个个可能性的叠加,与宣称所得到结果之间,仍横亘着难以逾越的隔阂。

以此方法作考证者以为叠加平行并列的可能性,就可得出必然性的结论。如有人证明万历间世德堂本《西游记》刊刻者唐光禄是唐鹤征,作品是其父唐顺之所撰时,叠加平行并列的可能性便是主要方法。该本卷首陈元之《序》称,“唐光禄既购是书,奇之,益俾好事者为之订校,秩其卷目,梓之”,孙楷第据此推断唐光禄是主持刻印的世德堂主人。明清小说序跋中涉及坊主者并不少见,但考证者认为唐光禄并非书坊主,理由是缪咏禾《明代出版史稿》所载明代南京唐姓书坊主名单中并无唐光禄。如果该名单已穷尽其时南京唐姓坊主,并能确定名单上坊主均无其他名号,那么唐光禄并非坊主的推断可以成立。然而缪咏禾的名单是依据张秀民《中国印刷史》并又补充而成,穷尽性无法保证,古人有多个名号又是常事。所谓唐光禄并非书坊主,只是考证者提出的可能性。

考证者又提出,古代有以官职相称的通例,唐姓的光禄寺卿或少卿,会被称为唐光禄。考证者在《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二百八找到万历十七年(1589)的记载:“二月,升尚宝寺少卿唐鹤征为光禄寺少卿。”唐鹤征确可称为唐光禄。考证者认为已查清陈元之《序》中唐光禄的身份,“他的真名就叫唐鹤征”,“他并不是大家过去所误认为的普通平民商人世德堂书坊主的唐氏”

两个可能性叠加,其实得不出考证者企盼的必然性,何况第二个可能性还不能成立。唐鹤征是万历十七年二月升任光禄寺少卿,此时确可称为唐光禄,可是他当年八月又升任太常寺少卿,对他的称呼显然应随之改为唐太常,黄宗羲《明儒学案》中便称“太常唐凝庵先生鹤征”。世德堂《西游记》刊刻于万历二十年,唐鹤征任太常寺少卿已约三年。如果陈元之的《序》是以官衔称呼,那无论如何应称唐太常。考证者也意识到这点,故以光禄寺与太常寺“两者为兄弟单位,关系很密切,并有诸多重叠的部分”作解释。可是太常寺少卿是正四品,光禄寺少卿仅正五品,哪有以较低的旧官衔相称的道理?

也有人呼应此说:“唐鹤征在南京任职,世德堂也在南京印书,时间、地点、职位、姓氏全部契合,因此基本可成定论。”所谓“时间、地点、职位、姓氏”的契合,只是给出四个方面的可能性,而且其中还有不契合者,但呼应者仍将它们叠加出了“定论”。为增强说服力,呼应者又设法寻找了一些可能性,如《西游记》中诸如“阴棍手”“长拳空大”等武术术语,与唐鹤征父亲唐顺之《武编》所述有某些相似之处等。既然已“可成定论”,又何须画蛇添足,而所寻找到的,也仍仅是可能性,并无助于达到考证的目的。

认定贾三近为《金瓶梅》作者也运用了可能性的叠加,凑出的可能性还不少:

1. “兰陵”就是山东峄县,贾三近是峄县人,“符合这一最重要的条件”。

2. 贾三近嘉靖三十七年(1558)山东乡试第一名,“完全有资格被称为‘嘉靖间大名士’的”。不过,贾三近在嘉靖年间最高声誉只是山东解元,他直到隆庆二年(1568)中进士后才开始仕途生涯,官声显赫更是万历朝的事,将嘉靖朝的一个年轻举人称为“大名士”,这个可能性具备得相当勉强。

3. 根据自己的需要与猜测,将成书时间下限提至贾三近去世的万历二十年,他在成书时段是三十四至五十九岁,“只有这样年龄的人才能写出《金瓶梅》来”。

4. 接受《金瓶梅》作者既是大名士,还是大官僚说法,贾三近官至兵部右侍郎,“他的‘阅历、见识和经验’,无疑是足够写一部《金瓶梅》的,而在当时的峄县,再也找不出第二个人有如此经历”。贾三近或可为“万历间大名士”,却非“嘉靖间大名士”,所任最高官职仅是从三品南京光禄寺卿。朝廷确曾欲升其为正三品“兵部右侍郎”,但他以父母年高辞谢,因此似乎还算不上是“大官僚”。

5. “贾三近身为谏官,几乎是以‘指斥时事’为业”,但沈德符的“指斥时事”明言所指是嘉靖朝严嵩,贾三近是万历朝谏官,时间相差了几十年。

6. 作品中有大量峄县、北京与华北方言,贾三近一生五十九年,曾在北京与华北生活了十五年,其余时间都在峄县,从作品使用语言考虑,贾三近也有可能性。

7. 作品中有“几篇文字水平极高的奏章”,贾三近写过许多奏章,“对明代上层社会的腐朽,地方官吏的贪酷,不但认识极为深刻,而且和《金瓶梅》用具体形象所描写出的明代社会是完全一致的”。

8. 作品中只有给事中宇文虚中与御史曾孝序两个正面官僚形象,“贾三近既做过吏科给事中和户科都给事中,又做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有理由认为,宇文虚中就是贾三近的自我形象”。

9. 作品保存了大量戏曲史料,证明作者十分熟悉元明戏曲。“贾三近请告家居之后,向父母‘日进醴酏珍异,多置园亭花竹,征乐佐酒,以娱侍其意’”,证明他有“这方面的生活积累”。

10. 否定王世贞是《金瓶梅》作者的原因之一是他“身总繁剧”,无暇集中精力完成创作,贾三近“前后三次共十年的时间在家中闲居,物质生活和时间条件,都有充分的保证,让他来写出《金瓶梅》”

这十条扯得都较牵强,第2、4、5条还无法成立。考证者或也感觉到这点,声称“断定贾三近就是《金瓶梅》的作者”时又加“初步”二字,同时又寻找了一些可能性。于慎行《哭德修司马二首》第二首有“词垣文赋拟枚邹”之句,指贾三近的创作追随枚乘与邹阳,而袁宏道《与董思白书》称《金瓶梅》“胜于枚生《七发》多矣”。考证者认为:“这岂止是智者所见略同,简直就是不期然地反证了贾三近作为《金瓶梅》作者的资格。”于慎行读到贾三近作品想到了枚乘,袁中道读到《金瓶梅》也想到了枚乘,于是便有《金瓶梅》作者是贾三近的结论。得出这一结论须有个前提,即唯有《金瓶梅》作者方能写出与枚乘《七发》相似的作品,且唯有贾三近的创作风格与《七发》相似,考证者的前提与推断,完全背离了中国文学史上的事实。

以为可能性排列得愈多,将其综合就愈能逼近乃至达到目标,这显然未厘清可能性与必然性的关系。可能性是指复杂交错甚至无法知晓的因素,使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这样出现,也可能以另外方式出现,表现出非确定、不稳固的特点。必然性是指根本性的因果关系,使事件在给定条件下只能以唯一的方式存在并以唯一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前者只表示某种相关度,后者则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唯一指向,两者虽互有一定联系,但揭示的是截然不同的现象,决不能混为一谈。

叠加诸多可能性实际上是事件发生概率的相加。两个事件相互独立,同时发生的概率是各自发生概率之积。如贾三近的年龄能写出《金瓶梅》,以及他在语言使用方面有可能,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事件,假设其发生可能都是0.5,那么它们同时发生的可能性为两者之积,即只有0.25。如果两个事件相互关联,它们同时发生的概率是1减去各自不可能发生的概率之积。如《金瓶梅》中有“几篇文字水平极高的奏章”,而贾三近写过许多奏章,以及《金瓶梅》是“指斥时事”之作,而贾三近“几乎是以‘指斥时事’为业”,这是两个互有关联的事件。假设其不发生的可能性都是0.5,那么两个事件同时发生的可能性便是1−0.5×0.5=0.75,可能性有所增大,但毕竟不可能是1,即无法成为必然性。列出的可能性再多,最后的综合仍只是悬而未决的可能性。

最后应指出,各人的可能性还会相互排斥。有人根据《金瓶梅》引用屠隆的《哀头巾诗》《祭头巾文》,认为它们“既和屠隆的思想特点一致,又与《金瓶梅》所反映的思想合拍”,故屠隆可能为作者。也有人提出,《金瓶梅》多处引录李开先的《宝剑记》,二者的改编思想、创作意识、行文习惯,以及描写人物、绘制意境、设置情节“都有着惊人的写作手法的一致”。两者论证方法如同一辙,判断却互相排斥,更何况《金瓶梅》引用前人作品远不止这些。多种宋元话本情节就被或多或少地借用,其诗词有不少撷取自元明中篇传奇,而《金瓶梅》所涉及的元明戏曲,目前可以确定的至少有二十余种。由《金瓶梅》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况繁杂,恐怕很难证明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即为《金瓶梅》作者的可能性。

忌五:关键处证明缺略

证明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只要有一个步骤缺略,论证思路就可能被引向歧路,若关键处缺乏证明,则会危及结论的成立。考证中采用这种手法者并不鲜见,明末拟话本《欢喜冤家》作者的考证便是其中一例。

此书刊行时未题撰人,书首《欢喜冤家叙》署“重九日西湖渔隐题于山水邻”,内有“演说二十四回以纪一年节序,名曰《欢喜冤家》”等语,可知作《叙》者当即是编撰者。学界对西湖渔隐身份曾有几种猜测,也有人认为那二十四篇小说,“视其文风,非出一人之手,故署西湖渔隐主人编”。诸说不一,这是古代小说研究中常有的现象。

然而,有人撰文考证,该作者就是王元寿。为了使这位陕西郃阳(今陕西合阳)人与西湖挂钩,便以他曾居住于浙江钱塘为依据,认定“他由衷地喜欢江南风物,以钱塘人自称,也可以理解”。所谓考证是将《欢喜冤家》和王元寿戏曲作品作比较,“看出二者存在很多共同之处”:“一是擅长描写‘男女风情’,以‘奇巧’见称”;“二是雅俗共赏”;“三是女性形象的侠与烈”;“四是毁佛谤僧”;“五是对人情世态的展示”;“六是才子佳人模式”。结论由此而出:“综合以上考辨,我们可以说‘西湖渔隐主人’就是王元寿”,作者没有署真名,“只不过因为《欢喜冤家》题材比较敏感”

此结论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古代小说作者不署真名甚至不署名的原因并非只是因为“题材比较敏感”,许多劝善惩恶作品也同样如此;反之,如《三言》《二拍》中有些作品的题材何尝不敏感,但冯梦龙与凌濛初的大名赫然在目。其次,上述六条相似处明显是以偏代全,书中女性形象并非都是“侠与烈”,一些男主人公也无论如何都称不上“才子”,且“毁佛谤僧”内容只存在于某些篇章。最后,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即使上述六条都能成立,也无法得出作者是王元寿的结论。创作有某些相似度的作品多矣,难道就可认定那些作者都是同一人?这是整篇论文能否得出结论的最关键处,考证者没给出任何证明,断然推出自己预设结论。

须证明的关键处往往还被当作了已知前提。清初天花藏主人与十余部小说相关,学界多以为署荑秋散人的《玉娇梨》与署荻岸散人的《平山冷燕》均为其手笔,但不知他为何人。有人要论证他是嘉兴秀水张匀,便从孙楷第著录《平山冷燕》时提及的两条资料入手:“清无名氏撰。题‘荻岸散人(一作山人)编次’。清盛百二《柚堂续笔谈》,谓张劭撰,《槜李诗系》又以为秀水张匀所作,未知孰是。”考证者从此著录出发,根据清初一些资料判定张劭生于顺治九年(1652),而《平山冷燕》顺治十五年(1658)已刊行(《玉娇梨》创作完成时间更早),仅六岁的张劭“不可能是《玉娇梨》与《平山冷燕》的作者”。此判断言之有理,《柚堂续笔谈》称张劭十四五岁时作《平山冷燕》当是讹传,须知盛百二是乾隆间人,生活时代距顺治朝已约百年。

张劭被否定后,考证者认为问题已解决,因为“根据孙楷第先生发现的两条史料,如果排除了张劭,那么《平山冷燕》的作者就应该是张匀了”,他也就是天花藏主人。可是,康熙时沈季友《槜李诗系》称张匀十二岁时创作《平山冷燕》,此说同样使人怀疑。鲁迅称《平山冷燕》“文意陈腐,殊不类童子所为”,这是针对张劭而发,但对张匀十二岁创作此书也同样适用。正因为如此,一直有人在张匀与张劭外探寻天花藏主人究竟为何人,有人认为是冯梦龙之子冯焴,也有人认为是嘉兴人徐震,另有人则提出天花藏主人是一位女性,甚至有人认为天花藏主人只是位书坊主,《玉娇梨》和《平山冷燕》的作者另有其人。在有多种说法并存的情况下,推出张匀者采用的考证策略令人惊讶:以孙楷第那两条资料为框定,认定只要在张匀与张劭中排除一个,剩下的就是作者。二者为何必居其一是需要证明的关键,此时却已当作已知的前提。

运用排除法,但关键的有待排除范围确定却略而不论,这情况也见于《金瓶梅》作者考证。有考证者框定十二人有待甄别:兰陵笑笑生、嘉靖间大名士、王世贞、王世贞门人、李卓吾、薛方山(应旗)、赵侪寉(南星)、冯惟敏、李开先、徐渭、卢楠、李笠翁,其中“嘉靖间大名士”是泛指,实为十一人。接着,便以考证者的标准逐一排除:1. “‘兰陵笑笑生’根本是捏造的,吴中初刻本上没有,所以袁中郎、沈德符都未提及。”2 .“王世贞写这部长篇小说涉及当代的人太多,不愿用自己真名。在晚年动笔时根本不让人知道”,作者“决不是什么门人”。3. 李卓吾“官小,经历不足,且未到过山东”。4. 薛方山是道学家,“著书很少,更不愿写小说”。5. 赵南星“时代较晚,是万历进士,忤魏忠贤,与严嵩无关,著书也很少”。6. 冯惟敏“功名官职都很卑,是举人,官保定通判,称不上‘巨公’,也写不出《金瓶梅》中许多大场面”。7. 李开先“官儿还不够大”,“又时代较早”,且“与严嵩无怨”。8. 徐渭“经历不足,没有做过大官”。9. 卢楠“颇有点名气,但还不够个大名士”,“经历和遭遇也不称写这部小说”。10. 李渔是清康熙时人,故“根本不值一驳”。10人已被排除,唯有王世贞岿然不动,于是断定只有他才是《金瓶梅》的作者。

考证者没有明言甄别标准,细察上述过程,可发现时代相符是其中之一,赵南星与李渔就因生活时代较晚被排除。另一标准是官职大小,如“官小”“功名官职都很卑”“官儿还不够大”“没有做过大官”等,“做大官”成了创作《金瓶梅》的先决条件。此条件成立与否是考证能否进行的关键,可是它却被当作已知的前提,且未解释多大的官才算是“大官”。标准未被证明却已用来排除他人,所得结果自然很快就遭到驳斥。

排除法本是科学方法,其使用须有条件保证。除排除标准正确外,有待排除的对象还须是外延明确的精确概念。“嘉靖间大名士”就是个外延不确定的模糊概念,边界无法确定,各人理解也会有很大差异,称卢楠“颇有点名气,但还不够个大名士”,就反映了考证者把握模糊概念时的困惑。使用排除法要得到正确结果,有待判别对象所组成的集合必须齐备最为关键。如果作者确在这十一人之内,且排除其他人均有确凿可靠的证据,那么这种方法的采用可以成立。可是这一最关键问题却没有证明,考证者预设结论时已将它作为无须论证的前提。

其实,《金瓶梅》是否有个独立创作的作者,是更需要证明的关键。《词话》本中可唱的韵文极多,又大量采录或抄袭他人之作,讹误、重复、破绽屡见不鲜,不少学者认为它类似《三国演义》《水浒传》,也属世代累积型。其成书又有两种可能:有人最后作了集大成式改编与再创作,他对于作者桂冠当之无愧;但也可能《词话》本在流传过程中曾有不少人修订,却无集大成式改编者,将作品著作权归于刊刻前最后一位改动者显然不妥,这样的作者恐怕也难以考证。崇祯本《金瓶梅》对作品中人物、事件、结构乃至回目都有较全面删改与增饰,将它与《词话》本作比较,就无法排斥后者因尚未最后定型而并没有可称为作者的最后集大成式改定者的可能性。《词话》本究竟有无独创者或集大成式创作者,这疑问使得作者考证从起步开始就被笼罩在巨大阴影之中,若情况果真如此,所有的作者考证只是在搭建空中楼阁而已。

忌六:以联想与猜测为论证

考证是根据文献资料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的过程,其间不得省略论证步骤,也不可羼入自己的猜测或臆想,关键处尤其如此。可是,有些论述者却不是一步步地遵循逻辑法则推进,而是以想象代替考证,若作细分,大抵可分为联想与猜测两种。

越过证明作跳跃性判断是联想法特征,助跳石是或许有些理由的想象。跳跃的指向已在想象时规定,“考证”材料也是为此而寻找,不利于想象成立者则被屏蔽。如有人在于慎行给贾三近父亲贾梦龙的祝寿文中,转引了贾三近的两句话:“嘻,吾日侍上左右,而大人严然在千里之郊,顾安得一谒见”;“嘻,大人今岁六十也,其诞五月十一日,顾安得一称觞乎?”两句话均始以“嘻”,考证者便作跳跃性联想:“每当开口说话,总要先笑一声”是贾三近的“习惯”。联想至此又作一跃:“这样的人,是很容易被同僚们戏称为笑笑生的。”至此,考证者的思维又现一跃:“我相信,终有一天定然会在贾三近的其他著作或他的朋友们的文集里找到这三个字的。”想象已成为考证者深信不疑的确论,但考证者却犯了两个常识性错误。首先,仅凭两处“嘻”就认定贾三近的说话习惯,这纯是猜测,不符合归纳法原理。其次,文中两处“嘻”的含义理解错了。古汉语中,“嘻”不仅是描绘喜笑的拟声词,同时又是具有多种含义的感叹词。此处两个“嘻”都是哀叹父亲远在千里之外,自己不能在他身边尽孝或举杯祝寿,与“每当开口说话,总要先笑一声”毫不相干。

“订著”《全像观音出身南游记传》的“南州西大午辰走人”就是《天妃娘妈传》作者吴还初的证明,也同样使用了联想法。先是根据《郭青螺六省听讼录新民公案》前《新民录引》的撰者署“南州延陵还初吴遷”,说明吴还初即是吴遷,接着又发挥道:“遷”右侧可拆成“西、大、巳”,“辰巳午”是地支中三个挨着的时序,“午辰”中间恰缺少“巳”,而遷字的“辶”旁亦是“走”,而且,遷也是走动、移动之意。这里拆字取代了考证,解释也很牵强,须知地支排列秩序是“辰巳午”并非“午巳辰”。而且,如果“西大午辰走”是个“遷”字,那么最后那个“人”字又当何解?“遷人”又是什么意思?

联想法也见于认定《警世阴阳梦》作者长安道人就是《玉镜新谭》作者朱长祚。朱长祚号浪仙,其《玉镜新谭·凡例》后的附言有长安道人与浪仙的对话,考证者据此认为“长安道人谙知甚至可能参与了此书创作,并且与作者朱长祚关系非同一般”,并进一步联想到,“从第三者视角详细叙述创作经过,使行文更为方便”,因此“有理由推测朱长祚和长安道人可能实为一人。长安道人只不过是朱长祚假托的叙事人”。此时表述还是“推测”与“可能”,可是紧接着却已下了判断:“《阴阳梦》的创作构思在《玉镜新谭》中已有显现,这就进一步证实,两书为同一作者。”与《警世阴阳梦》同时问世并揭露魏忠贤宦官集团罪恶的小说还有《皇明中兴圣烈传》和《魏忠贤小说斥奸书》,其主旨、构思与内容都有某种程度相似,难道能判定它们都是同一作者?

以猜想立论时总会辅以若干理由,这些理由却会暴露猜想的本质。如明代文言传奇小说选集《闲情野史风流十传》中,《双双传》终篇有跋语云:“此传汝南姬邦命识之,江都梅禹金撰之。”此作者是否就是当时的著名作家梅鼎祚?孙楷第先生曾言:“按梅鼎祚字禹金,宣城人,此云江都人,误;或另为一人,未必即为梅鼎祚。”可是有人却将前人的存疑“考证”成确论:梅鼎祚《青泥莲花记》署“江东梅禹金纂辑”,“江东”与“江都”只差一字,故“‘江东梅禹金’也容易被误作‘江都梅禹金’,我们找不到明代江都有位叫梅禹金的人,但很能够相信跋文中‘都’字乃‘东’字的形讹笔误”。考证者仅凭自己“找不到”,就判定明代江都无人叫梅禹金,进而又断言“江都”是“江东”的误刻。两条关键判断都纯是猜想,也确如考证者所言:“这样来看,作者问题就变得单纯多了。”

有的猜想甚至是猜谜,如深信“作者对于他自己的著作权抱有十分复杂的心理,一面不敢公开承认,一面又不甘心于泯于无闻”,故而“必然存在着使他的著作权为后人所认知的强烈愿望”,就会“用暗示或影射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兰陵”在考证者想象中便成了谜面,谜底则是姓氏:荀子当过兰陵县令,死后又葬在兰陵;荀子是赵国人,因此“兰陵是代表姓氏的郡望,兰陵指的是赵姓”。事先若没有“赵南星是作者”的成见,又有谁能猜出一个“赵”?恐怕“兰陵”是谜面都不会发现。思路奇特令人惊叹,充分显示了丰富的“考证”想象力。

以猜想取代考证时,为营造声势夺人的气氛,还会采用武断论述的方式。如为认定王世贞是《金瓶梅》作者,在他的《宛委余编》中找到“蔡太师家厨婢数百人,庖子亦十五人”的记载,就不容置疑地说:“此蔡太师必是严嵩,必是为了计划写《金瓶梅》,收罗了不少有关严嵩家的具体材料。”如果有材料证实严嵩家的人数与此相符,前一判断或还能成立,但也并不能断定是为写《金瓶梅》收集素材,可是两个“必是”照样接连而出。《宛委余编》记“汴中节食”时列举数十种食物,考证者便发挥道:“这条材料也是为了写《金瓶梅》,以便在西门庆到开封蔡太师家拜寿所用。”考证者甚至还作进一步猜想:“这两条无非是为写《金瓶梅》所收集的材料。写完了《金瓶梅》,这些残余的材料弃之可惜,因此都收在《宛委余编》中。”当论及作品中李瓶儿出丧的那套仪仗、路祭时,考证者又说:“名目之多,非小官僚所知。”而王世贞是因为他妻子或母亲死了,“有执事人记下详细丧事节目底本可作参考”。这一连串以绝对口吻说出的判断,没有任何资料支持,全是考证者自己的猜想。上述判断都必须在王世贞是作者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可是论者先是猜想其成立,反过来再以此证明王世贞是作者。将有待求证的结论当作前提,再由此推出的判断证明前提正确,似乎是讲了一堆道理,其实什么也没证明。

忌七:索隐等同于考证

清末民初《红楼梦》研究中索隐盛行,甲戌本第一回有“托言将真事隐去也”的侧批,有人就试图以考证发掘那些“本事”或“微意”。清末时已有人认为是在隐明珠家事,或是隐金陵张侯家事。民国初年,王梦阮、沈瓶庵的《红楼梦索隐》问世,其《例言》称:“《红楼梦》书中所隐之事,细为䌷绎,皆有可寻。故为《索隐》一书,逐段将其真事指出,以免埋没作者之用心,而开后来阅者之门径。”索隐者用人物事迹的“分写”“合写”法,以及拆字法等,将作品人物与历史人物相对应,称宝玉影射清世祖、黛玉影射董小宛、宝钗影射陈圆圆等。考定黛玉影射董小宛时云:“小宛名白,故黛玉名黛”;“小宛入宫已二十有七,黛玉入京,年只十三余,恰得小宛之半”;“小宛善病,故黛玉亦善病”;“小宛善栽种,故黛玉爱葬花”。一连串举出十多个“例证”,但全都是比附,且无统一标准,也未说明为何能这样比附。索隐者又称“小宛生平爱梅”,《红楼梦》中“凡言梅者,皆指宛也”也与事实不符,书中第四十一、四十九与五十回都大段描写妙玉与梅花的关系,按索隐者比附逻辑,董小宛与妙玉相对应才对。索隐者的解释是“小宛事迹甚多,又为两嫁之妇,断非黛玉一人所能写尽,故作者又以六人分写之”,此六人便是秦可卿、薛宝钗、薛宝琴、晴雯、袭人和妙玉。上面的疑问虽有所解释,但比附逻辑因此而更混乱,而“两嫁之妇”董小宛比拟冰清玉洁的黛玉,恐怕许多读者都不能接受。

紧接着问世的是蔡元培先生的《石头记索隐》,其《第六版自序》称《红楼梦》是“清康熙朝政治小说”,“尤于汉族名士仕清者,寓痛惜之意”;又归纳了品性相类、轶事有征、姓名相关三条索隐方法,并称“自以为审慎之至,与随意附会者不同”,但实际上他的工作从开始到逐步推进都与逻辑推理法则不相符合。索隐首要且最关键的前提,是《红楼梦》中人物与事件确都与现实生活中人物或事件相对应,可是这最关键的前提由何而来没作交代,对它是否能成立也没有任何证明,被影射对象的范围为何限定于清初那些著名文士,同样没有任何交代与证明,他所凭借的只是自己阅读《红楼梦》后的感觉与主观臆测。

索隐过程也违背了逻辑推理法则。如“以湘云之豪放而推为其年”,其时性格豪放的文士多矣,为何就能认定是陈其年?又如“以探春之名与探花有关而推为健庵”,到徐乾学中探花的康熙九年(1670),清代已有过九次殿试,为何只选中了徐乾学?三年后其弟徐秉义也中了探花,他似也可列为影射对象。蔡元培设置的那三条方法各自对应了一个集合,而每个集合又有若干子集合,如品性集合就有豪放、冷僻等多个子集合,这些子集合各自都含有多个元素,并非只有唯一的一个,正如豪放子集合中并非只有陈其年,索隐者根本无法证明所得结果的唯一性及其合理性。至于“每举一人,率兼用三法或两法”,实际上是取二到三个子集合的交集,但交集中元素是否唯一,仍然没有且无法得到证明。整个索隐的大前提不成立,具体展开又违背逻辑法则,那些结果也只能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索隐派其他著述的情况亦是如此。

索隐法不仅盛行于红学研究,同时它也现身于《金瓶梅》作者考证。有人不仅运用索隐法证实《金瓶梅》中某个人物即是现实生活中的某人,并且还进一步证明他即是小说的作者,王寀说即是如此。提出者首先列出考证的依据,“《金瓶梅》采用的是自然主义的写作方法,其中有意无意地埋藏着有关作者的大量信息”,接着便框定可能成为作者的条件:1. 籍贯应是冀南;2. 熟悉明代北京;3. 熟悉徐州、熟悉运河;4. 熟悉下层生活,未必是大名士;5. 活动在嘉靖、隆庆、万历年间。这五条标准的设置,实际上是为引出王寀说而量身定做。

五条标准对应了五个集合,第1、5条规定的集合边界明确,由于“熟悉”是模糊概念,第2、3、4条对应的集合边界无法确定。不管边界明确或模糊,这五个集合各自所含元素少说也都得以十万甚至百万计,即使取其交集,所得到的仍然是相当庞大的集合,无论如何也无法从中寻得唯一性。于是考证者便采用了索隐法,先确立前提,即《金瓶梅》中的人物或事件,都有现实生活中的依据,并举例称,“书中有西门庆的生辰八字,完全合乎八字规则,而且与正德十三年的年月日时的干支完全吻合,说明此人有真实原型”。古代小说中出现人物的生辰八字是常事,也不会不合乎规则,否则会遭当时读者非议,这八字也必会与某个年月日时的干支完全吻合,由此就推断出西门庆“有真实原型”倒是很奇怪的事。又如称作品“借蔡京之名指斥时事,实际写的是明朝奸相严嵩”,这也是没有任何证明就将作品内容与现实生活中事件直接对应。基于这种对应,考证者还推算加猜测,称小说人物陈经济“生于嘉靖十三年”,“万历元年王三官约四十岁”,而且“误差不超过十岁”,这些也都成了论证依据。考证者认为内容与现实生活中事件直接对应的前提已然确立,继而就用比附法将书中内容与自己提出的作者说互作印证。

考证者发现,作品第69回“两次交待王三官名王寀”,历史上又确有王寀其人,于是便将两人作比附:历史上的王寀“例监出身”,作品中王三官“借银入武学”;“王寀在徐州任判官,官职仅次于知州、同知,在府中位居第三”,小说中王寀又名王三官,与位居第三之意相符;“王寀任过序班,书中第24回提到一个汪序班,汪与王同音”,故相互有对应关系。几个比附之后,考证者就已惊叹“何其巧合如此”,并认定历史上王寀与作品中王三官,“二人实为一人”。接着又设法论证历史上王寀就是《金瓶梅》作者,方法是将王寀经历与考证者设置的作者应具有的条件作契合:1. “籍贯大致切合”;2. “身份基本相近”;3. “均具监生出身、有写作能力的特点”;4. “鸿胪寺序班的经历使其眼界大开”;5. 曾任徐州判官;6. “确非名士,亦非大官”。这五条只能算是在排列可能性,何况第1、2条还只是“大致”与“基本”,第3、4条只是历史人物王寀的经历,考证者虽设法让作品中王三官与之沾上边,但十分牵强。可是考证者仅凭这五条,就已得出明确结论,“王寀是《金瓶梅》的作者”。

认定王寀为《金瓶梅》作者,是作者考证中最骇人听闻之说。如果此说成立,就意味着这位作者竟然一再赤裸裸、不厌其烦地具体描写自己的母亲林太太如何与西门庆通奸,自己又如何厚颜无耻地认西门庆为干爸爸,而且两人又嫖同一个妓女,天下会有如此病态的作者吗?这是用索隐法考证的最突出的恶果,也难怪该考证问世后,《金瓶梅》研究界对此漠然视之,无有任何评论。

余  论

考证是难度相当高的一种研究,首先,资料掌握须齐备,从而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分析推理须严格遵循逻辑法则,不允许羼入主观臆想,或以“显然”“显而易见”之类取代关键处的证明,这种情况表明尚无关键性资料支撑;第三,结果须具有唯一性与必然性,采用可能性排比、猜想、比附与索隐之类手法,只是对无法获得唯一性与必然性的掩饰。

数十年来,有关古代小说考证论文无虑数百篇,它们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批驳某种考证结果,因只要抓住对象要害处剖析,即可凸显该说之谬误,故往往能得到大家认可。另一类是创立新说,但成为学界认同的确论为数不多。在这许多论著中,《金瓶梅》作者考证占较高比例,作者候选人已多达六十余人,考证者甚至自诩在解决“哥德巴哈猜想”。数学家致力于难题研究时,是采用持续地逐步缩小包围圈的方式。老一代解决了一些问题,新一代接过接力棒继续向前推进。《金瓶梅》作者考证却是一种主张提出后不久,另一种新说又匆匆登台,它不是在前一种主张基础上向前推进,而完全是另起炉灶重作论述,同时它也无法否定先前的主张。这样的过程周而复始,有时甚至是几种新说并起,呈现零散式的无序状态,历时数十年依然如此,与问题的解决仍然十分遥远,整体格局实际上是徘徊不前。这现状本身已说明,资料拥有与把握、论证思路形成、逻辑法则遵循乃至考证追求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可能偏离了考证规范。

考证者一般都应明了逻辑学常识,大面积违背逻辑法则的现象却仍然出现,其中又有学术外的原因。《金瓶梅》作者考证一度是大众关注的“显学”,一种“新说”出现,往往会有舆论界宣传,有时拈来几条材料,作一番遐想式的“新说”也得到同样的礼遇,这就很容易诱发将严肃的学术课题视为获取名利的终南捷径、对轰动效应的追求取代科学探讨的危机,从而助长以侥幸求立说的风气;而且这样操作又跃过了资料搜集的烦劳与缜密逻辑推理的艰辛,难怪一些人趋之若鹜,乐此不疲。旧说之争尚未结束,新说又相继冒出,看似热闹,却鲜有可靠的确论。此现象还有另一层原因:眼下高校或研究机构的考核机制过于看重论著数量,是否达标又直接与研究者利益挂钩,这类现象的形成固然有考证者本身学风和思想方法方面的问题,而外部环境的强大约束,又使之含有迫不得已因素。如果外部环境条件得不到改善,这种现象延续也是必然的事。

不能因为有种种非科学方法的存在,就将一些考证者经辛勤耕耘而取得的成果也一笔抹煞。不少学者在重视作品本身研究基础上作相关考证,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对作品研究的深入。尽管这些努力未能廓清疑雾,论述或有不合逻辑处,但他们钩辑的丰富资料以及相应的梳理辨析,不仅对研究有所推动,而且对了解产生作品那个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民俗甚至语言等都极为有益,这样的境界绝非仅为论文发表而考证者所能及,可是他们的掺和有时却左右了大局,甚至淹没了他人考证中有价值的成分。

古代小说考证格局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善,违背逻辑法则的考证还会继续涌现,这里集中一些案例归类辨析其间谬误,希望能以此为训,今后尽可能地减少那一类论述。考证是古代小说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考证对解开人们心中的疑团,深化对作品及相关文学现象的理解与研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不可靠的考证结果因人们不敢采信,便只能处于与作品本身研究相互隔离的状态。考证的作用如此重要,得出人们认可的确论又如此不易,考证思路与预期目标因此似应修正。当掌握的资料尚无法支撑可靠的结论获得时,与其违背逻辑法则强行凑出个新说,还不如直接公布所发现的资料,或据此推理证明所得到的阶段性结论。这类阶段性成果展现的资料与相应结论的获得凿然可信,有利于人们采信并据此作推进式研究。学界其实已有这方面实践,只是尚不为多,若能仿效者日增,目前考证格局的状态定然能得到改善。

①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五“金瓶梅”,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549—550页。

② 袁中道:《游居柿录》卷九,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212页。

③ 谢肇淛:《金瓶梅跋》,见朱一玄编:《金瓶梅资料汇编》,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90页。

④ 屠本畯:《山林经济籍》,见朱一玄编:《金瓶梅资料汇编》,第87页。

⑤ 欣欣子:《金瓶梅词话序》,见朱一玄编:《金瓶梅资料汇编》,第187—188页。

⑥ 廿公:《金瓶梅跋》,见朱一玄编:《金瓶梅资料汇编》,第188页。

⑦ 陈其元等修,熊其英等纂:《青浦县志》卷十九,光绪五年刊本,叶十五下至叶十六上,尊经阁藏版。

⑧ 栾星:《〈樵史通俗演义〉赘笔》,《明清小说论丛》第4辑,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6年,第108页。以下引用栾星先生此篇,不再另作注。

⑨ 孙楷第:《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卷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第79页。

⑩ 胡士莹:《〈中国通俗小说书目〉补》,《明清小说论丛》第4辑,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6年,第162页。

【-逻*辑*与-】#9322; 王春瑜:《李岩·〈西江月〉〈商雒杂忆〉—与姚雪垠同志商榷》,《光明日报》1981年11月9日。

【-逻*辑*与-】#9323;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三“山人愚妄”,第492页。

【-逻*辑*与-】#9324; 章培恒:《百回本〈西游记〉是否吴承恩所作》,《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4期。

【-逻*辑*与-】#9325; 吴承恩:《先府君墓志铭》,见朱一玄、刘毓忱编:《西游记资料汇编》,郑州: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159页。

【-逻*辑*与-】#9326; 张志和:《再论〈三国演义〉作者不是罗贯中》,《许昌师专学报》2002年第3期。

【-逻*辑*与-】#9327; 冯保善:《〈今古奇观〉辑者抱瓮老人考》,《文学遗产》1988年第5期。

【-逻*辑*与-】#9328; 胡士莹的《话本小说概论》、柳存仁的《伦敦所见中国通俗小说书目提要》等均持此说。

【-逻*辑*与-】#9329; 孙楷第:《日本东京所见小说书目》,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76页。

【-逻*辑*与-】#9330; 胡令毅:《论〈西游记〉校改者唐鹤征》,《昆明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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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12881; 施鸥:《与〈西游记〉相关的几位重要人物初考》,《文史杂志》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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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12987; 洪诚、董明:《〈金瓶梅〉作者特征与王寀》,《文教资料》1991年第1期。以下相关论述引文均引自此篇。

【-逻*辑*与-】#12988; 黄霖:《〈金瓶梅〉作者屠隆考》,《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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