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53(6): 23-31 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1.06.003

对话大师

吕思勉的历史写作实践及其嬗变——以中国婚姻史的撰著为例

金方廷

LV Si-mian’s Historical Writing and Its Transformation:A Review of LV Si-mian’s Research on Chinese Marriage History

JIN Fang-ting

基金资助: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周代礼制视野下的早期礼辞研究”(项目编号:2021EWY005)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金方廷,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200235) 。

摘要

吕思勉先生曾在20世纪20—40年代多次发表中国婚姻史研究的论著,且前后进行了多次的修订和改写。在吕思勉的史学架构中,中国婚姻史研究被置于相当特殊的位置,而婚姻史研究又极为典型地反映了吕先生的治史方法。作为近代史学范式转变时期的重要案例,通过考察吕思勉先生撰写、修改中国婚姻史的具体情况,便能揭示出对同一专题的“时时改写”,不仅反映了史家对自身学术观点的发展和修正,更体现着近代学者以新思想、新观念来“再造已往”的复杂历史书写实践。

关键词: 吕思勉 ; 中国婚姻史 ; 社会制度 ; 史钞体

Abstract

From the 1920s to the 1940s, LV Si-mian published a few works on Chinese marriage history, which were revised and rewritten several times. In LV Si-mian’s historiographical structure, the study of Chinese marriage history is placed in a rather special position, and the approach to the study of marriage history quite typically demonstrates LV’s style. Taking it as an important case in the paradigm shift of modern historiography, and examining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LV Si-mian’s writing and revising the study on Chinese marriage history, we can reveal that “rewriting” the same topic from time to time not only reflects the historian’s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of his own academic views, but also the complex historiographical practice of modern scholars’ “recreating the past” with new ideas and concepts.

Keywords: LV Si-mian ; Chinese marriage history ; social system ; historical excerpt 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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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方廷. 吕思勉的历史写作实践及其嬗变——以中国婚姻史的撰著为例.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2021, 53(6): 23-31 doi:10.16382/j.cnki.1000-5579.2021.06.003

JIN Fang-ting. LV Si-mian’s Historical Writing and Its Transformation:A Review of LV Si-mian’s Research on Chinese Marriage History.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J], 2021, 53(6): 23-31 doi:10.16382/j.cnki.1000-5579.2021.06.003

作为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开创者之一,吕思勉在20世纪20—40年代撰著了大量社会史专题著作,这批著作被看成是“新史学”思潮下的重要成果,体现了吕先生自1920年代开始在社会历史学方面的锐意开拓和悉心耕耘。在这些撰著当中,吕先生对中国婚姻史的研究在同时期同类研究中独树一帜,正如先生自己所描述的那样,他的婚姻史研究“上自经子,中至史集,下逮现行法律判例,一一搜辑研究,从最古杂婚时代,以及现在之男女关系,论列变迁,了如指掌”,如此写就的“婚姻史”从表面看脱胎于传统史学的典志体,但考虑到这种婚姻史研究兼具“社会学家”和“考证之家”的长处,其覆盖的内容及采用的方法,则又明显超越了传统史学的范围。(69)《吕思勉文集》整理者曾特别指出这一点:“旧史都没有专门的记载和叙述,需要作者从正史、典志等史籍中钩稽出来,再按照新史规模和要求,以一定的系统加以凝聚组合。”正所谓“史事所以时生新解,多缘同一事实,今昔观点之不同”,吕先生的中国婚姻史撰著均采用旧史作为文献基础,却完全使用新视角和新观点建立起整体的论述结构,尤为重视在史料阐释的基础上对旧文献进行重新归纳和分析,从中可见先生以读史、考史、释史、说史作为观察中国传统社会、理解社会演变规律的基本方法。

考虑到吕先生在这一时期曾多次撰写中国婚姻史的主题,其间更是对中国婚姻史相关论题进行了多次撰著与修订,如能细致考察吕先生在近二十年的时间内研究、思考进而撰写、修改中国婚姻史的具体情况,则可以将这一系列的中国婚姻史专题写作,看成近代史学范式转变时期的重要写作实践。本文试图对吕思勉先生在20世纪20—40年代撰著的一系列婚姻史研究著作进行比对和梳理,在此基础上就吕先生在中国婚姻史领域的研究作系统的讨论。

一 “时时改作之中”的中国婚姻史

吕思勉的中国婚姻史研究曾以多种形式先后多次出版:既有作为婚姻史、婚姻制度研究发表于刊物上的单篇文章,也曾多次作为专著之章节被放入冠名为“制度史”“社会史”的专门史著作之中出版,除此之外,婚姻史研究也被纳入断代史、通史著作的“典章经制”部分。考虑到我们对先生治史习惯的认识,仅仅考察作为论文、著作出版的文献,仍不能覆盖吕先生婚姻史研究的整体面目。因为在所有关于婚姻史研究的期刊、专著出版之前,吕先生对婚姻史的研究及讨论,最初作为大学的历史课程讲义已在学生当中流传。当关注到这些婚姻史研究篇章的内部结构时,则又不难发现,这批婚姻史研究的起点,均为吕先生以“婚姻”为专题进行分类摘抄、整理的成系统的札记。为了深入讨论吕思勉先生的中国婚姻史研究,此处简要地对现在所见的相关中国婚姻史撰著进行梳理。

现在可考最早刊发的婚姻史研究当为《中国婚姻制度论略》,此篇后收入《中国社会史》第七章《婚姻》,《吕思勉学术文集》一书所收的《古婚姻考》仅是本篇“节录”。参考《中国社会史》编者所著《前言》及当时学生的回忆录,这一系列中国婚姻史研究的初稿是1920年代为大学授课所撰写的讲义,初时取名为《国故纲要》《国故新义》《政治经济掌故讲义》等,之后又以《中国婚姻制度小史》《史学丛书》《中国制度史》《中国社会史》等名,在1930年代或作单册发行,或与其他专题研究集结出版。综合考察,由此可以勾勒出这一系列讨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之书稿的出版历次:

《中国婚姻制度小史》,刊于光华大学社会学会编:《社会期刊》创刊号,1929年5月。

《中国婚姻制度小史》,1929年10月出版于上海中山书局。尔后又同国体、政体、宗族、阶级4个专题一同集结成书,收录于《史学丛书》,于1936年在上海龙虎书局再次出版。

《中国婚姻制度论略》之后又先后被收录于《中国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及“吕思勉文集”《中国社会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其中《中国制度史》书名沿袭已经出版的5种制度小史的成例,是为后来出版的《中国社会史》之成熟书稿,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初版《中国制度史》对原稿作了较大的删改”,主要删改内容并未影响到讨论婚姻制度的这一篇。而《中国社会史》则如编者所言:“按原稿补正了原《阶级》一章,商业、财产、征权、官制、选举、刑法诸章中近代以后的叙述,及各章内的一些分析、评论的段落。”如是,则这一版恢复的是1936年版(书名为《史学丛书》)中的形态,而在章节冠名上与1936年版区别较大。

大约在1930年代中期,吕先生对中国婚姻史研究所作的一次比较重要的推进和改动,主要体现在《先秦史》的《昏制》一章,这次修订连带着影响到了之后《吕著中国通史》(下文作《吕著》)谈及婚姻的章节。笔者对比了《中国社会史》第7章《婚姻》(下称《婚姻》)同《先秦史》第11章《社会组织》之第一节《昏制》(下称《昏制》)的内容,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文章结构上,《婚姻》一篇将“古事”同“今论”作了极为明确的切割。整篇文章先论“古事”,其内容就是过往札记的综合;“今论”则将矛头直指当时婚姻制度当中仍留存的一些旧时陋习,也即吕先生所批评的“名存实亡者”和“变本加厉者”。但这种“古”、“今”的切割却不见于《先秦史》,相比之下,《昏制》非但将“古事”所用的史料作了删减,更重要的是将指向当时社会问题的批评夹杂于行文之中,将评论与史事作了更有机的整合。

《昏制》一篇还更明确地使用了西方的社会科学术语,如“外婚”、“对偶婚”等有关婚姻形态的术语。这种用语的修订,或可解读为先生借助文化人类学理论将古代婚姻形态之演进加以系统化的尝试,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在对于婚姻演进之“路径”没有太大修正的情况下,使用表示婚姻演进阶段的更为简练的术语,恰符合《先秦史》一节将婚姻史撰作加以提炼和简化的修改需要。

由于《昏制》大体上可以视作对《婚姻》一稿的整体删改和提炼,那么在《婚姻》中以细致考证形式出现的史料辨析内容,时常到了《昏制》一篇则化作了直接的判断。如谈及《礼记·昏义》所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一段,吕先生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历来认为这段“事既与经无涉,文亦不类传体”,而判断其为“古文家窜入无疑”,且将“窜入”的矛头直指郑玄。所不同者在于《婚姻》一篇在考证这一问题时,更详论了郑玄在注经时“好‘据数差次’以言礼”的问题,但在《昏制》中则仅用“穿凿附会”一语简要带过,以重申《礼记·昏义》的这段记载之不可靠。

可以看到,《先秦史》收录婚姻史研究的部分,与此前出版的婚姻史撰著的主要区别在于将“史”、“论”的关系作了重新整理,既保留了婚姻史研究所覆盖的绝大部分论题,又力图使全篇呈现为更为精炼和纯粹的论证文体。以此为过渡,《吕著》更进一步将婚姻史撰著的语言转为白话,至此吕先生的婚姻史才在整体上变为了“叙述力求扼要,行文亦力求浅显”的以“贯通说史”为目的的撰著。

《吕著》中的《婚姻》绝非此前诸种婚姻史的白话版本,与其他婚姻史撰著相比,《吕著》的突出特点在于“多引各种社会科学成说,以资说明”,甚至行文中常见对西方人类学及其他当代观点的辨析。如《吕著》中论及一夫一妻家庭本非人类原始的男女关系,便特为引用李安宅所译的《两性社会学》一书并对之加以驳斥,却又认为如《两性社会学》一类依靠观察猿猴家庭状况推断原始人类的观察“本不正确”。在这个意义上,《吕著》对于西方人类学术语和理论的接受,显然较以往更为充分及深入。其中既有像在《先秦史》中看到的那样,接受西方理论解释此前未及解决之历史问题的例子。如吕先生引用吕叔湘所译罗维(Robert H. Lowie)的《初民社会》来谈论中国太古之世婚年较晚的缘由,而早在《中国婚姻制度论略》中,吕先生谈及上古晚婚的记载仍直言对此颇为不解。此外自然也有抛弃旧说、采纳新说的地方。如旧稿中提到“婚年之蚤晚,以民之财力而异”的观点在《吕著》中被搁置不提,转而以《初民社会》中的异族案例揣测太古之时晚婚的原因。同时西方人类学理论中的一些大胆犀利之说,如“人类的性质本是多婚”之类的观点在《吕著》中亦多次出现。

上述这一系列细微而深刻的变化,固然可以从史家对理论之“接受”的角度予以解释,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吕先生长达二十多年对婚姻史的反复书写,从表面看是不断抽离札记内容进行反复、多次整合和提炼的历史写作,更深层次的发展轨迹,则是从史料之摘抄、考证与初步梳理,朝着夹杂叙述和议论的“说史”方向的演变。正如吕先生在《史学与史籍七种》中对“史家宗旨”一事的评论所言:“史也者,非一成不变之物,而时时在改作之中者。所谓改作,非徒曰正其误谬,补其阙略而已。盖其所取之材料,实有不同焉。而材料之不同,则因宗旨之不同生者也。”照此看,婚姻史写作的多次嬗变,确乎反映着吕先生对“历史永远在重作之中”一事的理解。

二 “抄”“考”“评”:凝聚“新史”的方法

吕先生在20世纪20—40年代对中国婚姻史这一主题的写作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发展、丰富与修正,这种“时时在改作之中”的历史写作实践,同今人治史的志趣和规范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但也必须注意到,这批反复撰著、修改的婚姻史研究实际满足着多种方面的撰著需求,至少十分清楚的是,一系列包含了婚姻史在内的专题史研究,始终与先生在大学中的教学活动有着很深的渊源,而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评论,也极为鲜明地反映着先生对于现实问题的思考。因而完全忽视历史撰著的“外部”语境去讨论先生的史学,既不符合客观状况,也不能准确观察到先生史学的真正“用力”之处。

或许对于像吕先生这样的现代史家而言,历史撰著的“内部构造”同历史研究的“外部语境”之间的关系可以达到相当深刻的程度,在这一点上,吕思勉的中国婚姻史的研究和撰著可能是相当具有代表性的一个例子。

众所周知,吕思勉的史学研究始于先生长期摘抄札记的习惯。吕先生在《燕石札记·自序》中如此说道:“予小时即有札记,迄于今未废,阅时既久,积稿颇多……仅因友人主编杂志索稿,或学校生徒质问、发箧整理,间或成篇而已。”吕先生的治史方法大体上以读史料、写札记和做长编为基础,按照自己设计的史著结构展开史料汇编和考证的工作,而是否围绕已有札记的“积稿”撰写成文则常有其偶然性。且以1920年代到1930年代吕先生的婚姻史撰著而论,其中有一半内容为吕氏抄录其笔记、札记编纂而成,明显作为婚姻史研究专题而被抄录的札记篇章总计有五篇:《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爵义》《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义》《昏年考》《原妾》《释夫妇》。以上五篇作为吕先生的读书札记悉数收入《蒿庐札记》中出版。早期婚姻史撰著一半以上篇幅由这些札记构成,这种史学书写体例在吕先生历史著述中极为常见,张耕华先生称其为“史钞体”:“这种系统的‘抄史’,系统的梳理和考证,整体上又按撰史的规模来建构框架,实在是为进一步撰写融会贯通式的通论性著述做好了准备。”在早期史钞体历史撰著中所保留的札记,其内部通常保留了大量与某一问题有关的史料,再辅以系统缜密的“考史”,共同支撑起札记的基本内容。初时,吕先生毫不避讳文中大量专题考证内容源自于过去的札记,甚至在行文中也对此事作了详细交代。例如,在引用《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爵义》一篇时,正文就以“予昔撰经义,于此颇有发挥。今录其说如下。原文曰:……”起首作为提示,而在引录全文之后又特为附上解释:“以上录旧作《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爵义》。”其他编进早期婚姻史撰著中的札记,在其段落前后均有与之类似的说明文字,在尔后出版的书稿中也保留了这些内容,只是在出版时将此类解释放在“注释”中。

史钞体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抄”与“考”既不是历史研究的终点,更不是治史的目的所在。事实上,“考证”与“叙述”二者并重而兼长,或许更能准确描述吕先生历史撰著的基本特色,其中所谓的“叙述”也并不只是“求得正确之事实”的历史描述,而更接近于透过史料去归纳历史发展的“公理”,既然“叙述”的目的是对历史规律作出归纳和判断,那么就很难排除掉带有史家强烈个人主观意见的评论。因而在“史钞”特征极为突出的早期婚姻史撰著中,先生先用札记汇编的方法构筑了婚姻制度发展的“古事”,之后留出篇幅专门用作“今论”,之后针对婚姻史的修改、重写,看起来也更加突出了史家“评论”在整体婚姻史撰著中的分量。

照此看,如要准确概括吕思勉的中国婚姻史撰著的特色,或许可以称之为是一种将“抄”“考”“评”三种方法加以融汇使用的历史写作。事实上,在历史研究中强调并突出个人针对历史、现实的评论,同样是先生在历史教学中一以贯之的主张。前已述及,吕先生初期的婚姻史撰著是在1925—1926年给沪江、光华大学历史系学生授课时的讲义。最开始的一批婚姻史撰著大体上保留了讲义的特征,将按照专题归纳起来的读书札记经过系统的修订,扩充编写为供课堂使用的历史学讲稿。同时从先生对撰著的修订也可看出教学与研究之间的互动,也即“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不断加强研究,修改讲稿,使逐渐成为高质量的著作”。但从许多方面的信息可知,吕先生很少真正围绕讲义授课。杨宽就曾经回忆,吕先生甚至经常只带着几本古书上堂,“讲义是准备学生自学和掌握系统知识的,堂上讲课,只作重点阐释,讲自己的心得体会”。换言之,在先生的教学实践中,讲义内容与堂上讲授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在讲义写完之后,先生对某一专题的思考并未就此中止,于是在课堂上往往不拘讲义内容而“按照自己最新的见解讲授”,所聚焦的也多是“政制史、文化史的系统发展及前代政治之乱的关键原因和得失”,更难能可贵的是,先生常能在“引证充分,见解精辟”的同时,将讲授同“联系时局”相结合。

这种强调从历史研究中凝聚史识、强调变通古今的教学方法,与先生在婚姻史研究中所体现的治史趣味高度一致,因而历史的研究与教学,最终都需要不断指向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度思考。又参考先生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讲授社会史、文化史、中国通史等课程时的命题,其中大量考题均与婚姻史有关:“女权在低级农业社会中,最为发达,其故何在?”“现代婚姻为个人之事,古代婚姻为家族之事,其故何在?其利弊若何?”“文明进步则婚姻年龄渐迟,甚且有独身者,其利弊若何?如谓有弊,当何以救之?”“或谓社群制度为女子之友,家庭制度为女子之敌,其说若何?”“同姓不婚之理安在?与近亲结婚,是一是二?”—通过这种教学,学生所学得的绝不只是具体的历史知识,而是将广博视野和细腻论证相结合之后所形成的理解古今之事的观点,其基本立场就是用现代的新眼光、新观念,去理解、分析历史问题和社会问题。

既然先生的历史撰著同高校的历史教学密不可分,则历史写作同历史教育在传播新学术、新思想及新观念上也理应是一致的。由此看吕先生的婚姻史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顾颉刚对先生通史撰著的评价,是“纯从社会科学的立场批评中国的文化和制度”,但批评首先应建立在理性的观察之上,然后再用以理服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于是,对于新思想、新观念的传播而言,采用何种方式来“表达”同样重要。从这一点出发回看吕先生婚姻史撰著的几次对文稿的修订,在从课堂讲义转变为正式出版物的过程中,先生作了多次格式和行款的修订,这些修改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

1. 明确区分了正文与注释。

2. 调整旧稿中不合适的句读,并将标点更新成为新式标点。

3. 为新出版物撰写“提要”等部分。

这一系列在文章格式、行款上的调整,使文稿日趋符合现代学术文体规范,显然也极大地方便了读者的阅读。

但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改变,仍当属采纳白话文撰写社会史、文化史的尝试。白话撰史使得新观念、新思想的传播变得更为直接且便利。吕先生认为“人之言语,固所以代表思想,然人之思想实亦藉言语构成”,甚至在20世纪初,吕先生就视白话为一种新颖且可以将学术思想通俗化的学术语言,尤其强调“文字艰深之弊”除去以后对“教育易于普及”、学术程度提高的重要贡献。对此先生在《吕著》的“绪论”中也特别提到了白话通俗文化史“亦颇可作一般读物”。

因而吕先生的婚姻史撰著的“内部构造”表现为“抄”“考”“评”三者的叠加,其中“抄”“考”二者大体是先生治史之习惯在文稿中所留下的痕迹,而“评”的内容及所指尤见其个人特色。当引入历史研究的“外部语境”来观察这种撰史方法,则能更清楚地看到史学研究与历史教学、社会现实之间的深刻共鸣—史学既是为了求得真知,更是为了倡导新识。因而由“抄”“考”“评”的方法凝聚起来的是一种真正的“新史”:既要以新观念、新思想去观察和评价整个社会,也必须用新语言、新体例来书写作为整体的中国文化。

三 婚姻史研撰背后的观念及主张

用现在的历史学断代惯例看,吕先生的婚姻史研究在分期上应归入先秦时段,所考证的“古事”集中在上古三代之事。吕先生的大部分社会史乃至通史每每以“婚姻”为论著的开篇,这不仅反映了婚姻史专题在整体社会史、制度史研究(也即所谓“典章经制”之学)中的突出地位,更关键的是,婚姻在吕先生整体史学体系中,被理解为是一种缔造了人类社会的早期制度。吕先生在《白话本国史》《吕著中国通史》《先秦史》等著作的开篇惯常以探讨“社会组织”作为开始,而“婚姻”在吕先生的撰史序列中,正是作为“社会组织”出现之由来、甚至是作为古代社会的“前史”出现的,婚姻史之后通常紧接着出现的就是宗族制度。这一点在《大同释义》中说得非常清楚:

宗法是几经进化后的制度;要明白宗法,必先知道宗法的由来,有必要追溯到社会原始的状态。社会原始的状态是怎样的呢?人类当原始时代,是无组织可言的。

也就是说,吕先生所理解的人类社会绝非凭空产生的事物,而是经历了复杂发展之后形成的文明产物。社会作为一种“组织”,必定由“无组织”状态发展而来,研究早期婚姻史正是为了解释人类社会组织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吕先生每每引用《易》经中“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一段。尽管吕先生也批评这种“古代哲学家所推想的社会起源”,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易》经的这段话才将“婚姻”描述成由“个体”通向“社会”的制度性枢纽,而这种对于婚姻之本质和社会功能的理解,与传统中将婚姻界定为“合二姓之好”的说法有着明显的不同:《易》经的观点强调婚姻在宇宙生成及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功能,婚姻带来的男女结合要先于家庭组织的诞生;“合二姓之好”说则把婚姻看成是不同家庭彼此之间编织与拓展社会网络的手段,在此处,家庭的出现要优先于婚姻。从这点也可以看到,吕先生所撰婚姻史的一条脉络,就是勾勒出人类社会如何通过“男女之媾合”得以“组织化”的过程,所以“言社会组织者,必始男女”,原因正在于此。

这种针对“婚姻”及“婚姻史”的独特定位,决定了吕先生所描绘的婚姻史势必更侧重于制度演进和社会变化的那一面,在这个意义上,吕氏的婚姻史固然受到了西方现代社会科学的启发,但事实上吕先生尤为重视使用“鸟瞰之法”观察中国社会,也即一种探讨“以前是怎样一个经过,现在是怎样一个情形,为什么有此经过,成此情形”的社会史研究。对“社会不是恒常不变之物”的强烈关注又往往集中于秦汉以前,因为吕先生认为“社会的变迁,则实以三代以前为烈”、“东汉以后的社会,根本上无大变迁”。唯有基于“动态”的历史观念去熟悉秦汉以前的历史,去“略知现状的所以然”(52),才能得出“亦可见得社会本来不是如此”的判断,这样既能避免用传统的眼光去读史阅世,也就更有可能去思考社会变革的可能契机。

所以从整体上看,吕先生试图用超出传统史学的“会通”视角来研究“婚姻”这一对象:既强调围绕特定专题对既往事实的搜集、整理和分析,(53)而又始终秉持“不论古今、不拘门户、众采博取”(54)的态度,从而将“婚姻”这样一个特定的专题领域作了有针对性的拓展。只有这样才能透过纷繁复杂的史料,对过去和现在的社会进行“综合观察”,再糅合以“抄”“考”“评”的方法来实现“会通众事而得其公例”的撰史意图。吕先生的婚姻史有机地将史料考证、历史撰写及社会评论相兼容,从根本上说已完全不同于传统史学著作,同现代学术论文的规范相比也只保留了一分“形似”(55)

但必须指出的是,将婚姻史放置在先生的史学研究中来看确实相当特殊。首先,婚姻史是吕先生少有探入史前史研究的领域,面对史料匮乏的史前时期,先生自己也常感叹“此前的史料,所传太少了”(56)。因而在这个部分的研究中,比之去考订史料是否确凿,吕先生更关注的是如何借助西方社会科学对史前人类社会组织的“发见”(52),去解释人类社会组织在几千年前的巨大变革。(58)其次,婚姻史研究极为鲜明地凸显着先生的现实关怀。读过先生婚姻史撰著的人应该都会注意到,先生贯通婚姻史的一条重要脉络,在于整理出了男女两性之间如何“自氏族时代以后,即已渐失其正常”的演变史。(59)最终归结起来,吕先生以为在历史上造成性别不平等的原因有三:“由权力”、“由族制”、“由生计”(60)

此种针对传统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批评,很大程度上源于先生对社会现实的观察。早在1920年代,先生的多篇文字就涉及了抨击封建家族制度、力倡男女平等的主题。举例而言,1920年前后,先生在《沈阳高师周刊》上读过《一个不幸的娘们》之后,注意到女性一旦能够自食其力、便不再愿意与男子结婚的现象,由此感触颇深地谈到,传统女性地位低下的原因之一,就来自于封建家庭关系带来的不公平的经济组织。(61)尔后这一观察到了婚姻史撰著中,就成了对“由生计”所造成的性别不平等现象的批判。先生相信,性别问题正是社会组织在整体上缺乏“公道”的表现。(59)

所以婚姻史在吕思勉先生的整体史学建构中具有极不同寻常的意义。作为中国封建家庭制度之“前史”的婚姻史,既是对落后的社会组织关系何以形成、发展的解释,同样也预示了停滞千年的社会仍存在着彻底变革的希望。而不管是对性别不平等状况的揭示,还是对封建家庭制度的批判,先生所寄托的社会变革始终落实到了“中国人个性之实现”(62)。既然传统家庭组织已经不适宜于时代的需要,那么它便只是施加在个体身上的“枷锁”,也就成了“不是怎么值得维系的东西”。同样,附系于家族制度之上的传统“五伦”伦理,也已经是一种“太陈旧而不适合”的“人与社会的关系”。那么面对一个已经天翻地覆的现代社会,就应当追求新的“做人之道”,塑造一种全新的伦理。这种新伦理期待“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组织”为“大的、公平的、博爱的制度”(63)所取代,并要求“人人自视为世界之一员”、“人人自视为国家民族之一员”—只有通过正确的教育才能造就这种开明的“公众”(64)。可以看到,在具有批评性质的史论背后,吕先生所向往的是一种“宽平坦荡,个人与总体直接”的理想社会组织形态(63)。至此,以先生的“不急用”之法读书、治史,才最终显出了“大用”。

结论:“再造已往”的责任

吕思勉的婚姻史研究最早见诸先生以“婚姻”为专题撰写的读书札记,之后根据大学授课需要,将札记内容贯穿、编纂成讲义,最后成形的婚姻史撰著则又经过数次不同程度的改写、修订而在多种出版物中刊行。于是以多种形式出版婚姻史,如实记录下了先生如何在多重工作中不断丰富、完善对上古婚姻问题的思考。比较这批发表于不同出版物中的婚姻史撰著,不仅可以分析不同时期先生对具体历史问题的理解,也能看到在对史学撰著之内容与形式不断调整中,史家反复尝试以最为恰当、合理方法锻造和凝聚“新史”的努力。

从整体上看,吕先生通过“抄”“考”“评”结合的方法,有机糅合了社会科学和考证之学,将传统被归入“典志之学”的婚姻史研究,转变为以新观念、新思想去解释历史的现代史学著作。吕先生将婚姻史研究放置在上古三代时期,将婚姻看成史前人类组织不断演变和发展的奠基性制度,由此探讨以家族组织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得以形成的基础。在西方社会科学思想的影响下,吕先生笔下的婚姻史演进,既引向了传统封建家庭组织的形成,也被看成是造就两性不平等的根源,因而,通过婚姻史所描绘的,是一段人类渐失“大同社会”、渐趋于阻滞人性的“过去”,但也正因婚姻制度经历了复杂的嬗变,这段作为社会组织、家庭制度之“前史”而被写就的婚姻史,本身也昭示着人类社会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的本质。

吕思勉先生曾提出史家的责任是“再造已往”(66)。所谓“再造”,实则指示了一种完全新的史学观念:史学固然应当在搜求既往事实的基础上解释现在的社会,同时史学也应当具有“推测未来”和“指示以进行途径”的功能(67)。在这个意义上,像此处提到的婚姻史一类的历史研究,就绝不单纯是对“过去”的全盘知识性的把握,而是内在地具备了试图去改造和变革社会的潜能。

① 王家范就评论说吕思勉“专门史的成绩最显著”。参见王家范:《吕思勉与“新史学”》,《史林》2008年第1期。

② 也有学者指出,1980年代社会史研究复兴之后,很少在吕思勉的研究成果上推陈出新,甚至对吕先生的研究缺乏分析和提及。参见赵满海:《吕思勉对文化人类学的理解与运用》,《史学理论研究》2018年第3期。

③ 吕思勉(出版时署吕诚之):《中国婚姻制度小史》,收录于《史学丛书》,上海:龙虎书局,1936年。

④ 李永圻、张耕华:《前言》,参见吕思勉:《中国社会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页。

⑤ 吕思勉:《吕著史学与史籍》,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81页。

⑥ 王家范曾经谈到吕先生在这方面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1925—1926年的课堂讲义,并且持续研究直到1940年出版《吕著中国通史》(上)。王家范:《吕思勉与“新史学”》,《史林》2008年第1期。

⑦ 李永圻、张耕华:《前言》,参见吕思勉:《中国社会史》,第4页。

⑧ 关于吕先生治史之“程序”的考察,可以参考张耕华:《“新旧中西”之间的吕思勉》,《史学理论研究》2018年第3期。

⑨ 这篇涉及婚姻研究的方方面面:婚姻制度、婚姻礼俗、男女性别分工、古今婚姻观念之别,等等。尽管吕先生在后来的著作中曾多次重撰中国婚姻史,而且不同时期的撰著间存在着语言(文言/白话)、断代等方面的差异,但吕思勉中国婚姻史研究的基本问题视野和撰著框架,在《中国婚姻制度论略》中已经体现得相当详尽。

⑩ 且标题为编者所改。参见吕思勉:《吕思勉学术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9页。

【-逻*辑*与-】#9322; 也有证据表明吕思勉用作课堂讲义的中国婚姻史研究还有其他题名,参见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362—363页。

【-逻*辑*与-】#9323; 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380页。

【-逻*辑*与-】#9324; 吕思勉:《中国社会史》,第227页;第217页。

【-逻*辑*与-】#9325; 赵满海:《吕思勉对文化人类学的理解与运用》,《史学理论研究》2018年第3期。

【-逻*辑*与-】#9326; 吕思勉:《先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25页

【-逻*辑*与-】#9327; 吕思勉:《中国社会史》,第213页;第215页。

【-逻*辑*与-】#9328;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绪论》,北京:北京日报出版社,2018年,《绪论》第6页。

【-逻*辑*与-】#9329;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自序》。

【-逻*辑*与-】#9330;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第3页。

【-逻*辑*与-】#9331; 吕思勉:《中国社会史》,第 213 页;第 215 页。

【-逻*辑*与-】#12881;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第13页;第15页。

【-逻*辑*与-】#12882; 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389页;第522页。

【-逻*辑*与-】#12883; 张耕华:《“新旧中西”之间的吕思勉》,《史学理论研究》2018年第3期。

【-逻*辑*与-】#12884; 杨宽:《吕思勉先生的史学研究》,《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3期。

【-逻*辑*与-】#12885; 后随《吕思勉遗文集》、《吕思勉读书札记》(上)先后两次出版,分别参见吕思勉:《吕思勉遗文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69—580页;吕思勉:《吕思勉读书札记》(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71—281页。

【-逻*辑*与-】#12886; 张耕华:《如何弘扬中国传统的历史编纂学之探讨——以吕思勉编纂〈秦汉史〉为导引》,《南国学术》2017年1月。

【-逻*辑*与-】#12887; 这一点亦见于《大同释义》,参见吕思勉:《吕思勉遗文集》,第181—182页。

【-逻*辑*与-】#12888; 吕思勉:《中国社会史》,第206页;第208页。

【-逻*辑*与-】#12889; 同上,第208页。

【-逻*辑*与-】#12890; 金毓黻对吕先生的《高中本国史》有着极高的评价,认为其“一长于考证,一长于叙述”,参见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438页。

【-逻*辑*与-】#12891; 吕思勉演讲、卞鸿儒等整理:《整理旧籍的方法》,参见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259页。

【-逻*辑*与-】#12892; 王家范:《吕思勉与“新史学”》,《史林》2008年第1期

【-逻*辑*与-】#12893; 杨宽:《怀念吕思勉先生》,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421页。

【-逻*辑*与-】#12894; 见同上。

【-逻*辑*与-】#12895; 叶自半:《忆诚之先生》,参见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533—534页。

【-逻*辑*与-】#12977; 陈祥耀:《吕诚之先生在无锡国专讲课简记》,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607页。

【-逻*辑*与-】#12978; 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449—454页。

【-逻*辑*与-】#12979; 参见张芝联在《从“通鉴”到人权研究(代序)》中的回忆,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534页。

【-逻*辑*与-】#12980; 关于吕先生在私立大学有志倡导、传播新学术、新思想与新观念,可参见张耕华:《吕思勉何以半生株守在光华》,《南方周末》2020年12月17日。

【-逻*辑*与-】#12981; 顾颉刚:《中国当代史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86页。

【-逻*辑*与-】#12982; 见于1936年收录于《史学丛书》中出版的《中国婚姻制度小史》。

【-逻*辑*与-】#12983; 吕先生在历史编纂体例上的新改革和新探索可参见张耕华:《吕思勉与20世纪前期的新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逻*辑*与-】#12984; 吕思勉:《再答振甲君的一封信》,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247页。

【-逻*辑*与-】#12985; 1920年吕先生撰《新旧文学之研究》就曾谈及自己对新旧语言的态度,而同年10月到11月之间,吕先生也和学生多次书信探讨国语问题。参见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243—248页。

【-逻*辑*与-】#12986; 吕思勉:《三十年来之出版界(一八九四至一九二三)》,其文节录收录于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305页。

【-逻*辑*与-】#12987;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绪论》,北京:北京日报出版社,2018年,“绪论”第6页。

【-逻*辑*与-】#12988; 黄伟:《吕思勉的社会史研究》,《史学史研究》2008年第1期。

【-逻*辑*与-】#12989; 收录于吕思勉:《吕思勉遗文集》,第180—181页。

【-逻*辑*与-】#12990; 然而吕先生对《易》经这段话的批评也是着眼于其中将“夫妇”关系看成一种先天所有的、理所当然的事情,吕先生则更试图证明,“夫妇”关系并不是婚姻制度的最初形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郭店楚墓竹简》中出土了《六德》篇,其中详细讨论了“君”“臣”“父”“子”“夫”“妇”这六种社会身份(“六职”)所对应的伦理规范(“六德”)。但与《易》不同的是,《六德》并没有将这六种社会身份的关系,放置在一个宇宙生成论的秩序中去解释。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六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49—50页。

【-逻*辑*与-】#12991; 吕思勉:《中国社会史》,第206页。

(51) 例如詹文浒在《光华周刊》第二卷第九期中评论吕先生发放的名为《男女篇》的讲义,就认为:“吕先生编著此篇之时,必先拣定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作为纲要,然后再来检查中国的历史,逢到与社会进化论相似或相合之处,抄札下来,作为佐证,著成此篇。”这种说法既不符合吕先生研究历史的基本方法,也过于简化了吕先生研究婚姻史的意图。对此,童书业特别强调吕先生治史与当时许多“拿些公式来附会历史”的所谓“科学的史学家”不同。参见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362—363页、第589页。

(52)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第6页;第2页。

(53) 虞云国:《论吕思勉的新史学》,《历史教学问题》1998年第2期。

(54) 王家范:《吕思勉与“新史学”》,《史林》2008年第1期。

(55) 从数量上看,吕先生所撰写的“论文”并不多。杨宽曾经回忆道:“吕先生不是有求必应,答应写稿是有选择的,力求符合自己的研究志趣和预定计划。”即便是以史钞体写成的论文也为数不多,很少“为做论文而写论文”。参见王家范:《吕思勉与“新史学”》,《史林》2008年第1期;张耕华:《如何弘扬中国传统的历史编纂学之探讨——以吕思勉编纂〈秦汉史〉为导引》,《南国学术》2017年1月。

(56) 吕思勉:《大同释义·序》,收录于吕思勉:《吕思勉遗文集》,第149页。

(57)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第2页。

(58) 吕先生对于理论在何种范围和程度上能用于解释中国历史显然颇有自觉。但与史实相符之理论能否用于解释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参见张耕华:《吕思勉与唯物史观》,《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59)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第19页。

(60) 吕思勉:《中国社会史》,第223页。

(61) 吕思勉:《〈一个不幸的娘们〉跋》,参见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235—236页。

(62) 吕思勉:《驽牛杂谈》,参见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269—271页。

(63)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第19页。

(64) 吕思勉:《吕思勉论学丛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423—424页。

(65)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第19页。

(66) 李永圻、张耕华编撰:《吕思勉年谱长编》,第521页。

(67)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第2页。

(68) “史抄”二字,来自吕先生的《历史研究法》,上海,永祥印书馆,1945年5月印版,第54页。

(69) 李波:《吕思勉与中国通史编撰》,《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70)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北京:北京日报出版社,2018年,第3页。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北京:北京日报出版社,2018年,第13页。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北京:北京日报出版社,2018年,第15页。

吕先生对于理论在两种范围和程度上能用于解释中间历史显然颇有自觉。但与史美相符之理在能否用来解释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参见张耕华:《吕思勉与唯物史观》,《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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