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 Vol. 35 ›› Issue (5): 114-120.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03.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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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中的司法处理

傅文园   

  • 收稿日期:2003-07-14 出版日期:2003-09-01 发布日期:2025-12-19
  • 作者简介:傅文园(1956-), 女, 浙江绍兴人,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Wen-yuan FU   

  • Received:2003-07-14 Online:2003-09-01 Published:2025-12-19

摘要:

人民法院在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 至今仍未完全形成共识。由于种种原因,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在行政处理中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因此, 对其进行独立的司法处理十分必要。法院在判决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案件时, 就侵权的企业名称或其字号, 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 既可以判令侵权人对该企业名称或其字号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 也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或字号。

关键词: 企业名称, 商标, 冲突, 行政处理, 司法处理

Abstract:

人民法院在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 至今仍未完全形成共识。由于种种原因,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在行政处理中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因此, 对其进行独立的司法处理十分必要。法院在判决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案件时, 就侵权的企业名称或其字号, 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 既可以判令侵权人对该企业名称或其字号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 也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或字号。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