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7, Vol. 29 ›› Issue (6): 13-19.doi: 10.16382/j.cnki.1000-5579.1997.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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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法律传统看传统和现代化之争

蒋德海   

  • 收稿日期:1997-09-20 出版日期:1997-11-15 发布日期:2026-02-06

  • Received:1997-09-20 Online:1997-11-15 Published:2026-02-06

摘要:

法律传统是经济基础的集中表现, 具有时代准用性。中国法律传统, 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的糟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 首要的工作就是要超越中国法律传统。由此考察传统和现代化之争, 有三个重要的启示: 传统和现代化的争论要超越一般的糟粕精华论而深入到具体; 对于传统的合理性和落后性要有确定的范围和明确可靠的标准; 现代化的实质是西方优秀文明, 尤其是法治文明的普遍化, 中国现代化的实质内容是法治化, 其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国。

关键词: 法律传统, 法律文化, 时代准用性

Abstract:

法律传统是经济基础的集中表现, 具有时代准用性。中国法律传统, 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的糟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 首要的工作就是要超越中国法律传统。由此考察传统和现代化之争, 有三个重要的启示: 传统和现代化的争论要超越一般的糟粕精华论而深入到具体; 对于传统的合理性和落后性要有确定的范围和明确可靠的标准; 现代化的实质是西方优秀文明, 尤其是法治文明的普遍化, 中国现代化的实质内容是法治化, 其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