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46 ›› Issue (5): 54-59.
孙亮
SUN Liang
摘要: 正义之于马克思不能纠缠于“词句之争”。马克思“拜物教批判”中包含认识论维度的“物化”(Verdinglichung)与存在论维度的“物象化”(Versachlichung),这两个方面能够成为勘定“正义”的基本原则。依据西方政治哲学的“正义”观念,人们将基于资本主义这一特定社会形态之“契约”的正义形式看作是一切社会的“自然属性”,从而为交换正义作“辩护”,即“正义拜物教”。而马克思立足于存在论的物象化(Versachlichung)批判了传统的“正义”观念,并认定正义是基于商品交易的社会,从而站在共产主义的角度对其进行“解构”。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辩证地走向一种“过渡时期”的“建构性”正义观念,从而真正通达“人的自我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