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57 ›› Issue (4): 122-133.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5.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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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锋
Haifeng Chen
摘要:
我国的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以监察机关的整体独立为核心,对监察官行权的独立性重视不足,在强力反腐败的同时可能降低权力行使的效率、无法发挥内部组织积极性,还会造成一定的追责难问题。监察官独立行权应是监察独立原则和监察官法的当然内容,也是防止监察一体弊端和保障监察权正确行使的需要;有限的监察官独立行权与监察体制改革并不冲突,而职务犯罪办理的共通性为其向司法权提供了借鉴便利。监察官有限独立行权的构建应以强化其任职资格为前提,根据监察事项的重要性与具体监察职权的影响分别授权监察官和其他办案组织为核心,结合检察提前介入调查机制与被调查人权利的增设来制约监察官,全面实现监察独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