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50 ›› Issue (3): 158-166.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8.03.015
陈庆安
CHEN Qing-an
摘要: 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从业禁止的适用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了从业禁止的适用效果。从业禁止虽然与"禁止令"存在部分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差异远大于共性,因此应当有独立的适用程序。为保证从业禁止公正准确地适用,应当有多元化的启动参与主体,因此建议引入社会调查制度。从业禁止的宣告时间和执行主体,应当根据适用对象是自然人还是单位而灵活掌握,并结合适用内容区别对待,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复权制度。为了平衡自由和秩序,还应当赋予适用对象相应的上诉和申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