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55 ›› Issue (5): 65-80.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3.05.008
罗国强, 徐金兰
Guo-qiang LUO, Jin-lan XU
摘要:
普芬道夫的自然法理论体系认为国际法是一套对他人的绝对自然义务,且国家关系建立在自由行使自然权利和遵守道德义务的平衡之上。武装冲突中的冲突方和战斗人员对军事必要和人道考虑的权衡正是其表现形式。他们不仅受到国际人道法约束,也需要自然法为其提供行动指导。而国际人权法是否适用于武装冲突以及如何与国际人道法进行互动也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在武装冲突的不同局势下,通过综合考量各种事实要素,对敌对行为范式或执法范式进行优先适用,是运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辨析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关系的关键。在大多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不存在真正的规范冲突,两者可以并行不悖地得以适用。何者能够成为特别法而优先适用,则需要具体分析。另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也可以为实践中需要进行价值权衡和政策选择的军事指挥者提供一个具有操作性和客观性的分析框架。中国可以根据以上理论从法律遵守、责任追究和规范完善三个方面提出合理主张,以回应武装冲突所带来的人道危机和人道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