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58 ›› Issue (4): 85-95.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6.04.009
杜文俊, 张涛
Wenjun Du, Tao Zhang
摘要: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应然要求,但配套增设的低龄未成年犯核准追诉程序亦带来侵害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险。为最大限度降低立法调整衍生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厘清核准追诉规定的理论定位并完善其运行机制。该规定对应的实体要件是刑事责任能力,基于此体系定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应严格限定于对涉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其他要件的审查权则应归属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原则下,核准追诉程序的运行需坚守以下底线:其一,在核准决定前设立新型监管措施,确保审查期间涉案未成年人享有相对自主的生活与自由;其二,核准追诉决定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其应秉持中立立场,采取“提审、听证与鉴定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查,并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其三,恪守核准不干预审理的基本原则,即准予追诉不影响司法机关基于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等法定事由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