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5, Vol. 37 ›› Issue (3): 29-37+122.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05.03.017
关保英
Bao-ying GUAN
摘要: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创意权是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对于行政事务发展格局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预测性建议的权利。其权利主体虽然是行政相对人, 但该权的内容却是公权范围内的权利, 与公共行政权的行使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包括制定管理规则的创意权、形成新的法律关系的创意权、构设社会机制的创意权、选择重大行政事务的创意权等基本范畴。设立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创意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治价值、平衡行政法治主体、拓宽行政法治客体、实现行政法治内容。因此, 必须确立行政相对人行政创意权的宪法地位, 加强其行政立法保护及实现手段。
中图分类号: